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