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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92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王世華莊嘉蕙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39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96年度訴字第262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車牌號碼IF-567號營業曳引車壹輛,發還甲○。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致其所有車牌號碼IF-567號營業曳引車1輛,於偵查中遭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扣押在案,惟該案件業經本院宣示判決在案,上開扣押之車輛應無留存之必要,而得依法裁定返還,爰請求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依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96年度偵字第10608號、第14689號),於偵查中,經警於96年4月2日扣得車牌號碼IF-567號營業曳引車1輛,現正由臺中縣環保局保管中,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20號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查扣物品明細清單1份附卷可稽。且查,車牌號碼IF-567號營業曳引車1輛,係屬被告甲○所有,目前靠行於吉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亦有行車執照、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汽車貨運業按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等件附卷可按。而被告甲○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以96年度訴字第2620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有該判決書正本1份在卷可憑,則上開扣案之車牌號碼IF-567號營業曳引車1輛,應已無留存必要,被告甲○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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