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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7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0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六三0四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7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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