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詐欺罪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6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2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