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3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902號、97年度執字第15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戴博誠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