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940號、97年度執字第17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四罪,分別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中簡字第1977號、97年度訴字第2664號、97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97年度訴字第3876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