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89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因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部分,係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號裁定予以減刑,另編號1部分於本院判決時,即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