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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書附表編號7、8之犯罪日期均誤載為96年6 月25、28日,應分別予以更正為96年6月25日及96年6月2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罪並均經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2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