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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亨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馮萬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亨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違反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亨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因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68號判處罰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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