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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6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傑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麗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傑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受刑人傑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十萬元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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