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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0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14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載竊盜等罪,均減刑,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所列編號1、編號2與編號3、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所犯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各罪,核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就附表編號1、編號2與編號3、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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