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3與附表編號4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