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字第20號
- 自訴人
- 乙○○
- 自訴人
- 丙○○
- 自訴人
- 裕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 自訴人
- 前列三人共同
- 自訴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時委任陳建勛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審理期日,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本院再改於同年月十七日開庭,並依法通知自訴代理人,及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事,均已依法送達於自訴代理人及自訴人,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均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有各該筆錄及相關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7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