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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自緝字第2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宜民許惠瑜林清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緝字第243號

自訴人
湧峯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代理人
黃柏霖律師
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三三一條之規定,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查本件自訴代理人先後於97年11月6日及97年11月20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亦已通知自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林清鈞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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