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自緝字第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自緝字第243號
- 自訴人
- 湧峯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代理人
- 黃柏霖律師
- 代理人
- 陳益軒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張右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三三一條之規定,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查本件自訴代理人先後於97年11月6日及97年11月20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亦已通知自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