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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號(另案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毒偵字第865號、第89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暨公訴人於民國97年4月2日審判期日以言

詞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九四五號為免刑判決確定;復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九十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合格,經該法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出所,指揮書執畢日期為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而所犯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則由該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八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八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後,於九十五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另於九十六年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二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詎仍無法戒絕,竟又為下列施用毒品犯行:

(一)乙○○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前之同日某時,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五二之二七五巷五號二之二之居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放入注射針筒內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加以燒烤成煙霧狀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乙○○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十七時許,在臺中縣沙鹿鎮鎮○路旁,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同前所述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嗣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二時十五分許,經警在臺中縣沙鹿鎮○○路紅竹巷九十之八號大門前,查獲乙○○,並於同日二十二時三十七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乙○○位在臺中縣沙鹿鎮○○路紅竹巷九十之八號二樓218室居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所示之物;復於同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沙鹿鎮○○路紅竹巷九十之八號大門前之車牌號碼3286-SE號自小客車內,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又於翌日(即二十六日)凌晨一時十五分許,在臺中縣沙鹿鎮鎮○路○段五五巷二十號二樓203室,扣得乙○○所有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另經採集乙○○之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與前揭犯罪事實相符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警方執行搜索時在場之證人林雅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陳佩男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臺中港務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藥物檢驗報告。

(四)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三、至於偵查卷內其餘扣案物,均與被告乙○○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無關,爰均不諭知沒收,併此敍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宣   告   刑 (含 主 刑 及 從 刑)        │
├──┼────────────────────────────┤
│ 一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
│    │編號1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
│    │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二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
│    │編號2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
│    │編號3、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三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
│    │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
│    │二編號4、5、8至、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四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
│    │編號2、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示之物,均沒收。              │
├──┼────────────────────────────┤
│ 五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
│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3、│
│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
│    │一編號3至8及附表二編號4至、至所示之物,均沒收。│
└──┴────────────────────────────┘
附表一: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用途或屬性                          │
├──┼───────────────┼───────────────────┤
│ 1  │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違禁物                                │
│    │0四0七公克、一.五五四六公克│                                      │
│    │)                            │                                      │
├──┼───────────────┼───────────────────┤
│ 2  │甲基安非他命二包(驗餘淨重分別│違禁物                                │
│    │為一.四0三五公克及一.二四七│                                      │
│    │四公克)                      │                                      │
├──┼───────────────┼───────────────────┤
│ 3  │吸食器一個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4  │未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一批        │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 5  │已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一批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 6  │夾鏈袋一批                    │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7  │電子磅秤一台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 8  │橡皮管一條                    │同上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用途或屬性                          │
├──┼───────────────┼───────────────────┤
│ 1  │海洛因三包(扣押物品清單記為十│違禁物                                │
│    │.三0公克,驗餘淨重合計九.二│                                      │
│    │0公克,空包裝總重一.一八公克│                                      │
│    │)                            │                                      │
├──┼───────────────┼───────────────────┤
│ 2  │甲基安非他命八.八八公克      │違禁物                                │
├──┼───────────────┼───────────────────┤
│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違禁物                                │
│    │渣袋三個                      │                                      │
├──┼───────────────┼───────────────────┤
│ 4  │電子磅秤二台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 5  │注射針筒一百七十六支(起訴書誤│同上                                  │
│    │為一支)                      │                                      │
├──┼───────────────┼───────────────────┤
│ 6  │玻璃吸管三支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 7  │吸食器一組                    │同上                                  │
├──┼───────────────┼───────────────────┤
│ 8  │分裝袋一批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 9  │注射針筒(小)一支            │同上                                  │
├──┼───────────────┼───────────────────┤
│10  │注射針筒(大、中、小)五支    │同上                                  │
├──┼───────────────┼───────────────────┤
│11  │注射針筒(已使用過)三十三支  │同上                                  │
├──┼───────────────┼───────────────────┤
│12  │海洛因十九包(扣押物品清單記載│違禁物                                │
│    │為六.三二公克,其中四包殘留之│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微量,無法稱重│                                      │
│    │;另十五包驗餘淨重合計一.四七│                                      │
│    │公克,空包裝總重三.二四公克)│                                      │
├──┼───────────────┼───────────────────┤
│13  │甲基安非他命二包(扣押物品清單│同上                                  │
│    │記為四.八四公克,驗餘結果含袋│                                      │
│    │重分別為二.二四六六公克、二.│                                      │
│    │六四三九公克)                │                                      │
├──┼───────────────┼───────────────────┤
│14  │注射針筒二支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15  │注射針筒二十九支              │同上                                  │
├──┼───────────────┼───────────────────┤
│16  │夾鏈袋一包                    │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17  │自製酒精燈一個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