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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3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邱秀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904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17058號),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罪事實

一、甲○○(原名邱秀敏)為弘祥會計事務所、魏子盛會計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受全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全友公司)、興昇泰企業社負責人鄭雅珊(下稱興昇泰企業社)之委託辦理記帳業務並代為申報繳納稅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1年12月起至95年5月間止,㈠利用每2個月申報營業稅款之機會,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申報而行使之,將全友公司、興昇泰企業社所交付之營業稅款,扣除當次已申報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餘額侵占入己(登載不實內容及侵占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附表二所示),足生損害於全友公司、興昇泰企業社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課稅之正確性;㈡利用每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機會,製作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而行使之,將全友公司所交付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扣除當次已申報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將餘額侵占入己(登載不實內容及侵占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足生損害於全友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課稅之正確性。

二、另於95年7月中旬某日、96年7月中旬某日,分別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款之機會,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之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稅申報而行使之,將全友公司所交付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扣除當次已申報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後,將餘額侵占入己(登載不實內容及侵占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足生損害於全友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課稅之正確性。

三、案經全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全友公司之會計邱佩君於偵查中結證情節相符,並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明細單、帳簿內頁、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全友公司提出之92年12月份實繳稅額資料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因本件被告於95年6月30日前所為之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有下列變更,爰比較新舊法如下: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⒊法定本刑中,關於得併科罰金刑最低額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較舊法所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以上」為重,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342號判決參照)。

⒋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立法說明,謂該條文第2 項係「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之前提下,規定第二項如上」等詞,顯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增訂後,自無再就「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是關於刑法第215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罰金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331、543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⒌關於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修正後刑法亦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論以牽連犯。

㈡查被告甲○○為弘祥會計事務所、魏子盛會計事務所之實際負責人,受全友公司、興昇泰企業社之委託辦理記帳業務並代為申報繳納稅款,是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其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為其業務上所掌之文書,竟製作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再據以行使,以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全友公司、興昇泰企業社交付之稅款,自足以生損害於全友公司、興昇泰企業社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登載不實事項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低度行為,已分別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上揭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其行為本質係侵占及行使不實文書,祇因行為人係從事業務之人而另設為犯罪類型,尚難謂立法者有將侵占、行使不實文書行為,特別歸類為平日反覆、延續性業務活動所應有之內涵,而創設獨立犯罪,且依健全之社會通念,亦不適合給予一個刑法評價,自與學理上所稱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迥不相侔。是被告在95年6 月30日以前之犯行,因有多次,當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且所犯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連續業務侵占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並加重其刑。再其於95年7月1 日以後(即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犯行),登載如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即有侵占稅款之犯意,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在卷(見本院卷第131 頁背面),被告為侵占稅款而登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隨後據以行使,雖其業務侵占、登載業務上不實文書之時地,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於95年7月1日以後(即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犯行)之業務侵占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應依新法觀念,認屬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並就各獨立犯行,予以分論併罰,且與上揭連續業務侵占罪分論併罰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451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321 號)。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容有誤會。又起訴書雖未論及附表一、三所示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附表二所示之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等犯行,惟與前開有罪部分分別有牽連犯、想像競合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從事業務之人,以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侵占財物,犯罪動機及目的均非良善,犯罪所得多寡,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告訴人全友公司代表人乙○○雖請求對被告求處有期徒刑3 年(見本院卷第54頁),惟本院審酌上情,認告訴人之求刑尚嫌過重,附此敘明。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19、附表二、三所示之犯罪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營業稅(全友公司)
┌─┬──┬─────┬─────┬─────┬─────┬─────┬────┬─────┐
│編│    │實際銷項金│實際銷項稅│實際進項金│實際進項稅│實際應繳稅│        │          │
│  │    │額        │額        │額        │額        │額        │        │          │
│  │時間├─────┼─────┼─────┼─────┼─────┤侵占金額│證      據│
│  │    │申報登載金│申報登載金│申報登載金│申報登載金│申報登載金│        │          │
│號│    │額        │額        │額        │額        │額        │        │          │
├─┼──┼─────┼─────┼─────┼─────┼─────┼────┼─────┤
│1 │92年│ 0000000元│   82770元│  370199元│   18508元│   64262元│        │96年度他字│
│  │1月 ├─────┼─────┼─────┼─────┼─────┤ 55599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543469元│   27171元│  370067元│   18508元│    8663元│        │11至15頁  │
├─┼──┼─────┼─────┼─────┼─────┼─────┼────┼─────┤
│2 │92年│ 0000000元│   88096元│  643485元│   31180元│   55916元│        │96年度他字│
│  │3月 ├─────┼─────┼─────┼─────┼─────┤ 48481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772240元│   38615元│  623549元│   31180元│    7435元│        │16至20頁  │
├─┼──┼─────┼─────┼─────┼─────┼─────┼────┼─────┤
│3 │92年│ 0000000元│   85423元│ 0000000元│   81375元│    4048元│        │96年度他字│
│  │5月 ├─────┼─────┼─────┼─────┼─────┤   490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921996元│   46105元│  850911元│   42547元│    3558元│        │21至25頁  │
├─┼──┼─────┼─────┼─────┼─────┼─────┼────┼─────┤
│4 │92年│ 0000000元│   88054元│ 0000000元│   53100元│   34954元│        │96年度他字│
│  │7月 ├─────┼─────┼─────┼─────┼─────┤ 34954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61286元│ 0000000元│   98433元│  -37147元│        │26至30頁  │
├─┼──┼─────┼─────┼─────┼─────┼─────┼────┼─────┤
│5 │92年│ 0000000元│   82227元│  797037元│   54766元│   27461元│        │96年度他字│
│  │9月 ├─────┼─────┼─────┼─────┼─────┤ 27461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65103元│ 0000000元│   56670元│  -28714元│        │31至35頁  │
├─┼──┼─────┼─────┼─────┼─────┼─────┼────┼─────┤
│6 │92年│ 0000000元│   87705元│  249877元│   12502元│   75203元│        │96年度他字│
│  │11月├─────┼─────┼─────┼─────┼─────┤ 58615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57804元│  365628元│   12502元│   16588元│        │36至40頁  │
├─┼──┼─────┼─────┼─────┼─────┼─────┼────┼─────┤
│7 │93年│   不詳   │    不詳  │   不詳   │    不詳  │   55700元│        │96年度他字│
│  │1月 ├─────┼─────┼─────┼─────┼─────┤ 35838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63890元│ 0000000元│   44028元│   19862元│        │41至44頁  │
├─┼──┼─────┼─────┼─────┼─────┼─────┼────┼─────┤
│8 │93年│ 0000000元│   93114元│  972724元│   48642元│   44472元│        │96年度他字│
│  │3月 ├─────┼─────┼─────┼─────┼─────┤ 21962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71152元│ 0000000元│   48642元│   22510元│        │45至49頁  │
├─┼──┼─────┼─────┼─────┼─────┼─────┼────┼─────┤
│9 │93年│ 0000000元│   90835元│  220794元│   11045元│   79790元│        │96年度他字│
│  │5月 ├─────┼─────┼─────┼─────┼─────┤ 30705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64381元│  445639元│   15296元│   49085元│        │50至54頁  │
├─┼──┼─────┼─────┼─────┼─────┼─────┼────┼─────┤
│10│93年│ 0000000元│   94705元│ 0000000元│   54383元│   40322元│        │96年度他字│
│  │7月 ├─────┼─────┼─────┼─────┼─────┤ 35602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63693元│ 0000000元│   58973元│    4720元│        │55至59頁  │
├─┼──┼─────┼─────┼─────┼─────┼─────┼────┼─────┤
│11│93年│ 0000000元│   91766元│ 0000000元│   57483元│   34283元│        │96年度他字│
│  │9月 ├─────┼─────┼─────┼─────┼─────┤ 30742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71024元│ 0000000元│   67483元│    3541元│        │60至64頁  │
├─┼──┼─────┼─────┼─────┼─────┼─────┼────┼─────┤
│12│93年│ 0000000元│   94652元│ 0000000元│   97055元│   -2403元│        │96年度他字│
│  │11月├─────┼─────┼─────┼─────┼─────┤     0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70182元│ 0000000元│   97056元│  -26874元│        │65至71頁  │
├─┼──┼─────┼─────┼─────┼─────┼─────┼────┼─────┤
│13│94年│ 0000000元│   98968元│ 0000000元│   77117元│   19448元│        │96年度他字│
│  │1月 ├─────┼─────┼─────┼─────┼─────┤ 19448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84450元│ 0000000元│   77117元│  -19541元│        │72至78頁  │
├─┼──┼─────┼─────┼─────┼─────┼─────┼────┼─────┤
│14│94年│ 0000000元│   87804元│  750263元│   37517元│   50287元│        │96年度他字│
│  │3月 ├─────┼─────┼─────┼─────┼─────┤ 39135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68210元│  886634元│   37517元│   11152元│        │79至85頁  │
├─┼──┼─────┼─────┼─────┼─────┼─────┼────┼─────┤
│15│94年│ 0000000元│   84269元│ 0000000元│   79485元│    4784元│        │96年度他字│
│  │5月 ├─────┼─────┼─────┼─────┼─────┤  4784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69530元│ 0000000元│   79485元│   -9955元│        │86至94頁  │
├─┼──┼─────┼─────┼─────┼─────┼─────┼────┼─────┤
│16│94年│ 0000000元│   89864元│ 0000000元│   51952元│   37912元│        │96年度他字│
│  │7月 ├─────┼─────┼─────┼─────┼─────┤ 28742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71077元│ 0000000元│   51952元│    9170元│        │95至102頁 │
├─┼──┼─────┼─────┼─────┼─────┼─────┼────┼─────┤
│17│94年│ 0000000元│   83293元│ 0000000元│   82395元│     898元│        │96年度他字│
│  │9月 ├─────┼─────┼─────┼─────┼─────┤   898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81918元│ 0000000元│   82395元│    -477元│        │103至111頁│
├─┼──┼─────┼─────┼─────┼─────┼─────┼────┼─────┤
│18│94年│ 0000000元│   88867元│  223508元│   10702元│   77688元│        │96年度他字│
│  │11月├─────┼─────┼─────┼─────┼─────┤ 34360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54507元│  391700元│   10702元│   43328元│        │112至119頁│
├─┼──┼─────┼─────┼─────┼─────┼─────┼────┼─────┤
│19│95年│ 0000000元│   91767元│  997300元│   49866元│   41901元│        │96年度他字│
│  │7月 ├─────┼─────┼─────┼─────┼─────┤ 19626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0000000元│   72141元│ 0000000元│   49866元│   22275元│        │120至125頁│
├─┼──┼─────┼─────┼─────┼─────┼─────┼────┼─────┤
│20│96年│ 0000000元│   94158元│  531454元│   26576元│   67582元│        │96年度他字│
│  │7月 ├─────┼─────┼─────┼─────┼─────┤ 45862元│第3040號第│
│  │中旬│  965858元│   48296元│  635541元│   26576元│   21720元│        │126至131頁│
└─┴──┴─────┴─────┴─────┴─────┴─────┴────┴─────┘
附表二:營業稅(興昇泰企業社)
┌─┬──┬─────┬─────┬─────┬─────┬─────┬────┬─────┐
│編│    │實際銷項金│實際銷項稅│實際進項金│實際進項稅│實際應繳稅│        │          │
│  │    │額        │額        │額        │額        │額        │        │          │
│  │時間├─────┼─────┼─────┼─────┼─────┤侵占金額│證      據│
│  │    │申報登載金│申報登載金│申報登載金│申報登載金│申報登載金│        │          │
│號│    │額        │額        │額        │額        │額        │        │          │
├─┼──┼─────┼─────┼─────┼─────┼─────┼────┼─────┤
│1 │93年│  766648元│   38334元│  523948元│   26199元│   12135元│   730元│彰化縣調查│
│  │3月 ├─────┼─────┼─────┼─────┼─────┤        │站第5頁、 │
│  │中旬│  766648元│   38334元│  615210元│   26929元│   11405元│        │本院卷第11│
│  │    │          │          │          │          │          │        │9頁       │
├─┼──┼─────┼─────┼─────┼─────┼─────┼────┼─────┤
│2 │93年│ 0000000元│   49860元│  394373元│   17442元│   32418元│ 10948元│彰化縣調查│
│  │5月 ├─────┼─────┼─────┼─────┼─────┤        │站第6頁、 │
│  │中旬│  997161元│   49860元│  667326元│   28390元│   21470元│        │本院卷第12│
│  │    │          │          │          │          │          │        │0頁       │
├─┼──┼─────┼─────┼─────┼─────┼─────┼────┼─────┤
│3 │93年│  731160元│   36558元│  430980元│   21549元│   15009元│ 13026元│彰化縣調查│
│  │7月 ├─────┼─────┼─────┼─────┼─────┤        │站第7至8頁│
│  │中旬│  731152元│   36558元│  764313元│   34575元│    1983元│        │、本院卷第│
│  │    │          │          │          │          │          │        │121頁     │
├─┼──┼─────┼─────┼─────┼─────┼─────┼────┼─────┤
│4 │93年│ 0000000元│   77779元│  630479元│   31524元│   46255元│     0元│彰化縣調查│
│  │9月 ├─────┼─────┼─────┼─────┼─────┤        │站第8至9頁│
│  │中旬│ 0000000元│   77779元│  751737元│   29818元│   47961元│        │、本院卷第│
│  │    │          │          │          │          │          │        │122頁     │
├─┼──┼─────┼─────┼─────┼─────┼─────┼────┼─────┤
│5 │93年│ 0000000元│   70736元│ 0000000元│   33190元│   37546元│ 14629元│彰化縣調查│
│  │11月├─────┼─────┼─────┼─────┼─────┤        │站第9頁、 │
│  │中旬│ 0000000元│   84053元│ 0000000元│   61136元│   22917元│        │本院卷第12│
│  │    │          │          │          │          │          │        │3頁       │
├─┼──┼─────┼─────┼─────┼─────┼─────┼────┼─────┤
│6 │94年│ 0000000元│   66213元│ 0000000元│   51659元│   14554元│ 13845元│彰化縣調查│
│  │1月 ├─────┼─────┼─────┼─────┼─────┤        │站第10頁、│
│  │中旬│ 0000000元│   66376元│ 0000000元│   65667元│     709元│        │本院卷第12│
│  │    │          │          │          │          │          │        │4頁       │
└─┴──┴─────┴─────┴─────┴─────┴─────┴────┴─────┘
附表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友公司)
┌─┬───┬──────┬────┬─────────┐
│編│      │實際結算營所│        │                  │
│  │時  間│稅總額      │侵占金額│    證      據    │
│  │      ├──────┤        │                  │
│號│      │登載不實金額│        │                  │
├─┼───┼──────┼────┼─────────┤
│1 │91年5 │     76356元│        │96年度他字第3040號│
│  │月間  ├──────┤ 42140元│第141至144頁      │
│  │      │     34216元│        │                  │
├─┼───┼──────┼────┼─────────┤
│2 │92年5 │    121257元│        │96年度他字第3040號│
│  │月間  ├──────┤107645元│第145至151頁      │
│  │      │     31764元│        │                  │
├─┼───┼──────┼────┼─────────┤
│3 │93年5 │     82973元│        │96年度他字第3040號│
│  │月間  ├──────┤103026元│第152至158頁      │
│  │      │     33769元│        │                  │
├─┼───┼──────┼────┼─────────┤
│4 │94年5 │     41409元│        │96年度他字第3040號│
│  │月間  ├──────┤ 65308元│第159至165頁      │
│  │      │     28445元│        │                  │
├─┼───┼──────┼────┼─────────┤
│5 │95年5 │     84798元│        │96年度他字第3040號│
│  │月間  ├──────┤ 77553元│第166至169頁      │
│  │      │     39898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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