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1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庚○○ 亥○○ B○○ D○○ 前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被 告 酉○○ 黃○○ 丁○○ 前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被 告 K○○ 宙○○ A○○ 甲○○ 前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被 告 辰○○ J○○ 申○○ 戌○○ 號 C○○ G○○ 前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被 告 宇○○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28490號、第28491號、第28855號、第28547號第26302號、第28554號、第28558號、第28551號、第28544 號、第28557號、第26041號、第28560號、第17768號、第28565 號、第28561號、第18155號、第28571號、第29728號、第28572 號、第28546號、第28564號、第28570號、第27727號、第24120 號、第19887號、第21825號、第19062號、97年度偵字第3352號、第 2261號、第411號、第1114號、第4209號、第4210號),暨移送 併辦(97年度偵字第8820號、第8821號、第8822號、第13523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上午11 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黃聖心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己○○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參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庚○○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亥○○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B○○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D○○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酉○○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貳萬元。 黃○○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貳萬元。 丁○○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K○○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宙○○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A○○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甲○○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貳萬元。 辰○○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貳萬元。 J○○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貳萬元。 申○○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戌○○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均緩刑貳年,並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前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G○○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 宇○○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 C○○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罪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之物亦各如附表賭博罪所示,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賭博罪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 未○○自民國92年間起,召集天○○、巳○○、丙○○、乙○○、玄○○、E○○(以上7 人另行審理)、己○○、庚○○等人為股東,基於共同賭博之犯意聯絡,投資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街108號9樓之宏國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宏國公司),宏國公司即以未○○為首,再與有賭博犯意聯絡之E○○負責中部地區之業務,己○○(未○○之女友)為總督導,庚○○(乙○○之前妻)、亥○○、B○○、D○○為地區督導,督導負責便利商店之經營及收取機台的報表,並將報表寄至高雄予亦有犯意聯絡之督導酉○○、黃○○,由酉○○、黃○○將營業報表輸入至公司之記帳系統。宏國公司即在臺中縣、南投縣各處假借設立「便利超商」,實則以便利商店之密室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之方式,在所經營之各該便利商店(經查獲並經上列被告坦認者有如附表所示共54間,其中部分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聲請營利事業登記,亦詳如附表所示)等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擺放電子遊戲機小瑪莉等如附表示之電玩機臺與不特定人對賭營業牟利。 ㈡未○○另以「大舞台公司」名義(未辦公司登記),自任「師公」,提供賭博電玩機台,招幕有共同賭博犯意之徒弟乙○○(綽號中信)、子○○(綽號國泰)、I○○(綽號兆豐)、玄○○(綽號高新)、壬○○(綽號生仔)、K○○(綽號阿南);由乙○○再帶領亦有犯意聯絡之徒弟午○○(綽號吉利)、甲○○(綽號吉虎)、宙○○(綽號吉豹)、A○○(綽號皇天)、辰○○(綽號錦堂)、F○○(綽號)、J○○(綽號家峰)、戊○○(綽號吉吉)等人加入(以上子○○、I○○、壬○○、午○○、F○○、戊○○等6人另行審理)。E○○與未○○等宏國公司之人員及如 附表所示之擺放機臺者,亦基於賭博之共同犯意聯絡,另放置彈珠臺在各該便利商店供為賭博之用,並僱請亦有犯意聯絡之C○○(綽號智豪)、壬○○(其前曾擔任未○○之徒弟,嗣轉為E○○之僱員)、戌○○擔任維修機臺及收帳員。並與有犯意聯絡之G○○、地○○、宇○○、卯○○、寅○○(以上地○○、卯○○、寅○○3 人另行審理)等擔任便利商店之名義負責人,僱請如附表所示之店長、店員(有關店名、地址、放機臺者、放彈珠臺者、查獲之店員、店長、登記之負責人,查扣之機臺、有無聲請營利事業登記證均如附表所示,其中店員、店長部分均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分工合作,再與上述宏國公司之成員基於賭博之共同犯意聯絡,將電玩機臺置放在宏國公司或未○○上述徒弟所經營之便利商店。 ㈢該集團於每日上午9時、夜間8時,均在臺中縣豐原市○○○路678號6樓召開會議,由集團成員輪流擔任主席,出席者均穿西裝打領帶,並以名車帶步(保時捷休旅車或雙B 車)討論如何開發電玩事業。另以臺中縣豐原市○○街48巷6 號為宿舍,供未住居在臺中之人員居住。又以臺中縣豐原市○○路818號為倉庫(倉庫及宿舍內均當場查獲視訊監錄系統, 可監視所經營之便利商店)。而未○○控制電玩機臺營利所得之方式,即賭客以開分之方式把玩機臺,當機臺執行至一定之分數後,機臺就自動當機,此時即必須由置放機臺者撥打由販賣機臺之行口(即販賣商)與亦有賭博犯意聯絡之丁○○所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及電腦,輸入相關資料後電腦會給予新的密碼,輸入密碼後電玩始能重新啟動。該集團組織嚴密,分工清楚,屬企業化經營的犯罪組織。其等之經營模式,例如係乙○○等人擺放未○○所提供之電玩機臺(均係未○○所經營之公司所有)放在上揭便利商店之密室內,所有電玩之營收,先與便利商店經營者即未○○為首的宏國公司平分,另乙○○係未○○之徒弟,故其所得再與未○○平分(即乙○○獲得4分之1之利潤)。如係宙○○、A○○、辰○○、甲○○、F○○、午○○等人擺設賭博電玩,其等所得亦先與宏國公司平分,再將所得之一半交給師父乙○○,乙○○再交付其中之一半予未○○,以類似直營傳銷之方式,經營賭博電玩。至於E○○所經營之彈珠臺部分,則係E○○先與經營便利商店之宏國公司平分,E○○再將分得之部分,將其中百分之十給付予C○○或壬○○或戌○○,其餘即為自己所有。均以擺放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與不特定人對賭營業牟利,其賭博之方式係賭客以新台幣(下同)10元硬幣兌換代幣1枚,而投入上 開機臺內把玩押注,隨把玩結果而得倍數不等之分數,剩餘分數可以一比一之方式兌換現金。 ㈣本案經檢察官主動發覺地○○自95年起迄今,密集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惟清查地○○之刑案資料前科,經統計後發現地○○共被警方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共31件,理應有龐大財力,如能經營如此規模之賭博事業,然而經查地○○95年度卻無任何所得資料,顯有可疑。再經進一步追查,發現地○○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與警員即丙○○之電話聯絡密切,經就所屬成員依法實施通訊監察及蒐證,得悉該集團之組織架構、宿舍、開會地點、倉庫等,嗣經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臺中縣警察局(督察室、少年隊、刑警隊等單位)就該集團所設立之58家便利超商、上開宿舍、倉庫、開會地點、未○○、E○○、丙○○住處、辦公處所等72處同步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證物,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26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光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本案部分: ┌──┬────┬──────────┬───┬───┬───────┬──────────┬───┐ │編號│查獲時間│犯罪地點(店名) │店員 │負責人│科刑法條 │扣案物品及沒收法條 │備註 │ ├──┼────┼──────────┼───┼───┼───────┼──────────┼───┤ │ 1 │96/07/12│臺中縣豐原市○○路3 │ │戊○○│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超級大舞臺1 臺│無電子│ │ │ │段519號 (國豐便利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大舞臺2臺、賽馬兩 │牌照 │ │ │ │店) │ │ │條之規定,應依│人座1臺、魔法球1臺、│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滿貫大亨1臺、代幣109│ │ │ │ │ │ │ │處、及刑法第26│3枚、IC 板6塊等物,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 │ │ │ │ │ │ │賭博罪。 │之規定沒收。 │ │ ├──┼────┼──────────┼───┼───┼───────┼──────────┼───┤ │ 2 │96/07/12│臺中縣沙鹿鎮○○街58│吳宏縈│地○○│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盃遊戲機4 │無電子│ │ │ │號(麻吉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臺、代幣1485枚、IC板│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4塊等物,均依刑法第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處、及刑法第26│。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6/07/18│臺中縣大里市○○○街 │陳妍鈞│戊○○│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大滿貫1臺、跑 │無電子│ │ │ │25號(STOP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馬1臺、大舞臺2臺、金│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象王1臺、IC板9塊、代│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幣2963枚等物,均依刑│ │ │ │ │ │ │ │處、及刑法第26│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沒收。扣案之估價三聯│ │ │ │ │ │ │ │賭博罪。 │單、金額基分表1張等 │ │ │ │ │ │ │ │ │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 │ │ │ │ │ │ │ │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 │ │ │ │ │ │ │ │。 │ │ ├──┼────┼──────────┼───┼───┼───────┼──────────┼───┤ │ 4 │96/07/30│臺中縣豐原市○○路3 │劉念純│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超級大舞臺、大│無電子│ │ │ │段519號 (國豐便利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舞臺、滿貫大亨各一臺│牌照 │ │ │ │店) │ │ │條之規定,應依│等物,均依刑法第266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 5 │96/08/21│臺中縣外埔鄉○○路 │林明賢│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滿貫大亨、超級│無電子│ │ │ │243號(STOP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大舞臺、大舞臺、跑馬│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各1臺、代幣1834枚、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IC板4塊等物,均依刑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法第266 條第2項之規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定沒收。 │ │ │ │ │ │ │ │賭博罪。 │ │ │ ├──┼────┼──────────┼───┼───┼───────┼──────────┼───┤ │ 6 │96/08/29│臺中縣大肚鄉蔗蔀村太│林麗娟│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盃2臺、 │無電子│ │ │ │平路43巷70號 (紅葉超│ │ │業管理條例第15│JAWS1臺、海洋世界1臺│牌照 │ │ │ │商) │ │ │條之規定,應依│、IC板5塊、代幣1010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枚等物,均依刑法第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 7 │96/10/24│臺中縣后里鄉○○路 │羅琬如│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超級大舞臺2 臺│無電子│ │ │ │269號(STOP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賽馬2臺、滿貫大亨1│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臺、世界盃足球2臺、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代幣171枚、IC板9塊等│ │ │ │ │ │ │ │處、及刑法第26│物,均依刑法第266條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賭博罪。 │ │ │ ├──┼────┼──────────┼───┼───┼───────┼──────────┼───┤ │ 8 │96/10/30│臺中縣潭子鄉○○路1 │鄭雅婷│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超級大舞臺2 臺│無電子│ │ │ │段7巷15號(界揚超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大舞臺1臺、超級魔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法1臺、跑馬1臺、滿貫│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大亨1臺、IC 板6塊、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代幣325枚等物,均依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刑法第266 條第2項之 │ │ │ │ │ │ │ │賭博罪。 │規定沒收。扣案之遙控│ │ │ │ │ │ │ │ │器1個,依刑法第38條 │ │ │ │ │ │ │ │ │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 │ │ │ │ │ │ │ │收。 │ │ ├──┼────┼──────────┼───┼───┼───────┼──────────┼───┤ │ 9 │96/11/07│臺中縣外埔鄉○○路 │楊丹綺│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滿貫大亨、跑馬│無電子│ │ │ │243號(STOP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雙人座各1臺、超級大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舞臺1臺、IC板4塊、代│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幣4597枚等物,均依刑│ │ │ │ │ │ │ │處、及刑法第26│法第266 條第2項之規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定沒收。 │ │ │ │ │ │ │ │賭博罪。 │ │ │ ├──┼────┼──────────┼───┼───┼───────┼──────────┼───┤ │10│96/11/10│臺中縣太平市○○路 │潘芷筠│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盃足球4 臺│無電子│ │ │ │245-2號 (1 SEVEN便利│ │ │業管理條例第15│、海洋世界1臺、代幣 │牌照 │ │ │ │商店) │ │ │條之規定,應依│4822枚、IC板5塊等物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 │ │ │ │ │ │ │處、及刑法第26│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11│96/11/28│臺中縣大雅鄉○○○路│蔡淑芬│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神秘樂園、魔法│無電子│ │ │ │127號(界揚超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球、大舞臺、世界盃、│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海洋世界、快樂球、KK│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猩、Nayigator各1臺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內含IC板共8塊)、代幣│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共5432枚等物,均依刑│ │ │ │ │ │ │ │賭博罪。 │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 │ │ │ │ │ │ │ │沒收。 │ │ ├──┼────┼──────────┼───┼───┼───────┼──────────┼───┤ │12│96/11/28│臺中縣潭子鄉○○路1 │張倩茹│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超級大舞臺3 臺│無電子│ │ │ │段7巷15號(界揚超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賽馬及滿貫大亨各1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臺、世界盃足球3 臺、│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代幣7665枚、IC板7塊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新臺幣20元等物等物│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 │ │ │ │ │ │ │賭博罪。 │項之規定沒收。扣案之│ │ │ │ │ │ │ │ │摸彩箱1個、摸彩說明 │ │ │ │ │ │ │ │ │廣告單1張等物,均依 │ │ │ │ │ │ │ │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 │ │ │ │ │ │ │之規定,沒收。 │ │ ├──┼────┼──────────┼───┼───┼───────┼──────────┼───┤ │13│96/11/28│臺中縣潭子鄉○○路1 │陳雅慧│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彈珠臺3臺(含IC│無電子│ │ │ │段12號(親旺超商) │李雅婷│ │業管理條例第15│板1塊)等物,均依刑法│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收。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14│96/11/28│臺中縣潭子鄉○○路2 │吳慧蓉│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盃3臺、 │無電子│ │ │ │段91號(N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JAWS1臺、代幣5590枚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IC板4塊等物,均依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 │ │ │ │ │ │ │處、及刑法第26│定沒收。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15│96/11/28│臺中縣豐原市○○路69│林政緯│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大舞臺2臺、金 │無電子│ │ │ │號(OM便利商店) │劉峻昇│ │業管理條例第15│像王1臺、賽馬兩人座1│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臺、金龍鳳1臺、彈珠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臺2臺、賭資新臺幣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85779元、電玩機臺斷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電器1個、開分鑰匙1個│ │ │ │ │ │ │ │賭博罪。 │、代幣2199枚、IC板7 │ │ │ │ │ │ │ │ │塊等物,均依刑法第 │ │ │ │ │ │ │ │ │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機臺臺表61張、營業│ │ │ │ │ │ │ │ │總表1張、遙控器1個、│ │ │ │ │ │ │ │ │監視器電腦主機1臺等 │ │ │ │ │ │ │ │ │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 │ │ │ │ │ │ │ │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 │ │ │ │ │ │ │ │。 │ │ ├──┼────┼──────────┼───┼───┼───────┼──────────┼───┤ │16│96/11/28│臺中縣豐原市○○○路│江恩多│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JAWS、世界盃及│無電子│ │ │ │350號(親旺超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快樂球共5臺、IC板5塊│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代幣484枚等物,均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 │ │ │ │ │ │ │處、及刑法第26│規定沒收。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17│96/11/28│臺中縣豐原市○○路1 │林欣儀│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盃足球3 臺│無電子│ │ │ │段246號(親旺超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超級大舞臺3臺、海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洋世界及賽馬兩人座各│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1臺、代幣10810枚、IC│ │ │ │ │ │ │ │處、及刑法第26│板8塊等物,均依刑法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第266 條第2項之規定 │ │ │ │ │ │ │ │賭博罪。 │沒收。 │ │ ├──┼────┼──────────┼───┼───┼───────┼──────────┼───┤ │18│96/11/28│臺中縣后里鄉○○路 │趙亞涵│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滿貫大亨、賽馬│無電子│ │ │ │269號(STOP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各1臺、超級大舞臺1臺│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代幣213枚、IC板4塊│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等物,均依刑法第266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扣案之會員名冊3張、 │ │ │ │ │ │ │ │賭博罪。 │每日營業收支清冊6張 │ │ │ │ │ │ │ │ │、鑰匙1支及遙控器1個│ │ │ │ │ │ │ │ │等物,均依刑法第38條│ │ │ │ │ │ │ │ │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 │ │ │ │ │ │ │ │收。 │ │ ├──┼────┼──────────┼───┼───┼───────┼──────────┼───┤ │19│96/11/28│臺中縣后里鄉○○路43│陳泳欣│吳怡君│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跑馬、13支各2 │有電子│ │ │ │號 (即臺中縣后里鄉四│ │ │項前段之賭博罪│臺 (含IC板4片)、麻將│牌照 │ │ │ │村路95號)(冠軍便利超│ │ │。 │3臺 (含IC板3片)、小 │ │ │ │ │商) │ │ │ │瑪莉6臺 (含IC板6片) │ │ │ │ │ │ │ │ │、彈珠臺4臺 (含IC板4│ │ │ │ │ │ │ │ │片)、電玩代幣4031枚 │ │ │ │ │ │ │ │ │等物,均依刑法第266 │ │ │ │ │ │ │ │ │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20│96/11/28│臺中縣沙鹿鎮○○街58│楊珮妏│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超級大舞臺、喜│無電子│ │ │ │號(麻吉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從天降、賽馬各1臺等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物,均依刑法第266條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21│96/11/26│臺中縣清水鎮○○路 │蔡靜儀│宙○○│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魔法球1臺、超 │有電子│ │ │ │32-2號(西寧便利店) │ │ │項前段之賭博罪│級大舞臺2臺、大舞臺1│牌照 │ │ │ │ │ │ │。 │臺、世界盃足球2臺、 │ │ │ │ │ │ │ │ │金象王1臺、KK猩2臺、│ │ │ │ │ │ │ │ │滿貫大亨3臺、跑馬3臺│ │ │ │ │ │ │ │ │等物,均依刑法第266 │ │ │ │ │ │ │ │ │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22│96/11/28│臺中縣龍井鄉○○路3 │吳少騏│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彈珠臺4 臺│無電子│ │ │ │段138號(東龍超商) │顏詩珊│ │業管理條例第15│、代幣394枚、新臺幣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6451元、IC板4塊等物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 │ │ │ │ │ │ │處、及刑法第26│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23│96/11/28│臺中縣大里市○○路92│洪珮瑜│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盃3臺、 │無電子│ │ │ │號 (臺灣巨蛋便利商店│ │ │業管理條例第15│JAWS1臺、代幣2140 枚│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IC板4塊等物,均依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 │ │ │ │ │ │ │處、及刑法第26│定沒收。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24│96/11/28│臺中縣大里市○○路 │魏秋蘭│地○○│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彈珠臺5臺、代 │無電子│ │ │ │336號(全國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幣3126枚等物,均依刑│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沒收。扣案之賭博電玩│ │ │ │ │ │ │ │處、及刑法第26│計分卡48張,均依刑法│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 │ │ │ │ │ │ │賭博罪。 │定,沒收。 │ │ ├──┼────┼──────────┼───┼───┼───────┼──────────┼───┤ │25│96/11/28│台中縣大里市○○○街 │林志豪│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超級大舞台3臺 │無電子│ │ │ │25號(STOP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賽馬及滿貫大亨各1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臺、代幣1250枚等物,│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 │ │ │ │ │ │ │處、及刑法第26│之規定沒收。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26│96/11/28│臺中縣大里市○○路1 │林淑娟│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盃禮品自動│無電子│ │ │ │段148號 (大象便利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販賣機3臺、賽馬雙人 │牌照 │ │ │ │店) │ │ │條之規定,應依│座、超級大舞臺2臺、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魔法球1臺、滿貫大亨1│ │ │ │ │ │ │ │處、及刑法第26│臺、尚欣大瑪莉1臺、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代幣1824枚等物,均依│ │ │ │ │ │ │ │賭博罪。 │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 │ │ │ │ │ │ │ │定沒收。 │ │ ├──┼────┼──────────┼───┼───┼───────┼──────────┼───┤ │27│96/11/28│臺中縣大里市○○路2 │許郁琦│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彈珠臺5臺、KK │無電子│ │ │ │號(界揚超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猩1臺、代幣1093枚等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物,均依刑法第266條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28│96/11/28│臺中縣大里市○○路72│林建銘│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盃足球4臺 │無電子│ │ │ │號(OM超商) │張舒萍│ │業管理條例第15│、賽馬1臺、大舞臺1臺│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代幣577枚等物,均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 │ │ │ │ │ │ │處、及刑法第26│規定沒收。扣案之密室│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遙控器1個,依刑法第 │ │ │ │ │ │ │ │賭博罪。 │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 │ │ │ │ │ │,沒收。 │ │ ├──┼────┼──────────┼───┼───┼───────┼──────────┼───┤ │29│96/11/28│臺中縣大里市○○○街 │王錦蘭│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盃5臺、 │無電子│ │ │ │123號(MH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JAWS1臺、代幣2912 枚│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IC板6塊等物,均依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 │ │ │ │ │ │ │處、及刑法第26│定沒收。扣案之中獎照│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片4張,均依刑法第38 │ │ │ │ │ │ │ │賭博罪。 │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 │ │ │ │ │ │沒收。 │ │ ├──┼────┼──────────┼───┼───┼───────┼──────────┼───┤ │30│96/11/28│臺中縣大里市○○路28│朱孟霞│宙○○│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大舞臺2臺、賽 │有電子│ │ │ │、30號(達明便利店) │ │ │項前段之賭博罪│馬2臺、滿貫大亨2臺、│牌照 │ │ │ │ │ │ │。 │超級大舞臺1臺、彩金 │ │ │ │ │ │ │ │ │象1臺、魔法球1臺、代│ │ │ │ │ │ │ │ │幣126枚等物,均依法 │ │ │ │ │ │ │ │ │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 │ │ │ │ │ │ │ │收。 │ │ ├──┼────┼──────────┼───┼───┼───────┼──────────┼───┤ │31│96/11/28│臺中縣大里市○○路1 │張玟祺│I○○│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賽馬2臺、大舞 │有電子│ │ │ │段228號 (麻吉便利超 │ │ │項前段之賭博罪│臺2臺、劍龍1臺、魔法│牌照 │ │ │ │商) │ │ │。 │球1臺、滿貫大亨1臺、│ │ │ │ │ │ │ │ │超級大舞臺1臺、代幣 │ │ │ │ │ │ │ │ │812枚等物,均依法第 │ │ │ │ │ │ │ │ │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 │ │ ├──┼────┼──────────┼───┼───┼───────┼──────────┼───┤ │32│96/11/28│臺中縣大里市○○路 │林美湘│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大舞臺2臺、賽 │無電子│ │ │ │279號 (24發富樂便利 │林永楠│ │業管理條例第15│馬、滿貫大亨、大聯盟│牌照 │ │ │ │商店) │ │ │條之規定,應依│各1臺、代幣679枚等物│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均依法第266條第2項│ │ │ │ │ │ │ │處、及刑法第26│之規定沒收。扣案之遙│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控器1個,依刑法第38 │ │ │ │ │ │ │ │賭博罪。 │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 │ │ │ │ │ │沒收。 │ │ ├──┼────┼──────────┼───┼───┼───────┼──────────┼───┤ │33│96/11/28│臺中縣大里市○路街1 │林奕蒂│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大舞臺1臺、賽 │無電子│ │ │ │號(臺灣巨蛋便利商店)│ │ │業管理條例第15│馬兩臺、滿貫大亨1臺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等物,均依刑法第266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34│96/11/28│臺中縣太平市○○街26│林惠綺│陳加明│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滿貫大亨2臺、 │有電子│ │ │ │號(麻吉便利超商) │ │ │項前段之賭博罪│跑馬2臺、金象王1臺、│牌照 │ │ │ │ │ │ │。 │大舞臺2臺、超級大舞 │ │ │ │ │ │ │ │ │臺1臺、魔法球1臺、世│ │ │ │ │ │ │ │ │界盃足球2臺、代幣 │ │ │ │ │ │ │ │ │12098枚等物,均依刑 │ │ │ │ │ │ │ │ │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 │ │ │ │ │ │ │ │沒收。 │ │ ├──┼────┼──────────┼───┼───┼───────┼──────────┼───┤ │35│96/11/28│臺中縣太平市○○○街1│湯詠捷│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盃禮品自動│無電子│ │ │ │號(綠的超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販賣機4臺、JAWS1臺、│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神秘樂園禮品販賣機1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臺、代幣40枚等物,均│ │ │ │ │ │ │ │處、及刑法第26│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 │ │ │ │ │ │ │賭博罪。 │ │ │ ├──┼────┼──────────┼───┼───┼───────┼──────────┼───┤ │36│96/11/28│臺中縣太平市○○路3 │劉葦儒│黃紳杰│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魔法球1臺、大 │有電子│ │ │ │段67巷16號 (東東便利│ │ │項前段之賭博罪│舞臺3臺、金象王1臺、│牌照 │ │ │ │商店) │ │ │。 │麻將2臺、跑馬4臺、代│ │ │ │ │ │ │ │ │幣7728枚等物,均依刑│ │ │ │ │ │ │ │ │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 │ │ │ │ │ │ │ │沒收。 │ │ ├──┼────┼──────────┼───┼───┼───────┼──────────┼───┤ │37│96/11/28│臺中縣太平市○○○路│蔡辰熏│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魔法球、麻將、│無電子│ │ │ │68號 (臺灣巨蛋便利商│ │ │業管理條例第15│跑馬各1臺,大舞臺3臺│牌照 │ │ │ │店) │ │ │條之規定,應依│、代幣1644枚、IC板6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塊等物,均依刑法第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38│96/11/28│臺中縣太平市○○路 │吳慈恩│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魔法球1臺、金 │無電子│ │ │ │245-2號 (1 SEVEN便利│吳蓉青│ │業管理條例第15│象王1臺、滿貫大亨1臺│牌照 │ │ │ │商店) │ │ │條之規定,應依│、跑馬2臺,大舞臺4臺│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世界盃足球3臺、代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幣6382枚、IC板12塊等│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物,均依刑法第266條 │ │ │ │ │ │ │ │賭博罪。 │第2項之規定沒收。扣 │ │ │ │ │ │ │ │ │案之主機1臺等物,均 │ │ │ │ │ │ │ │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 │ │ │ │ │ │款之規定,沒收。 │ │ ├──┼────┼──────────┼───┼───┼───────┼──────────┼───┤ │39│96/11/28│臺中縣太平市○○路 │蕭宇珊│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超級魔法球、超│無電子│ │ │ │169號(麻吉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級大舞臺、滿貫大亨、│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跑馬各1臺,大舞臺2臺│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世界盃禮品自動販賣│ │ │ │ │ │ │ │處、及刑法第26│機6臺、新臺幣500元、│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代幣11233枚、IC板12 │ │ │ │ │ │ │ │賭博罪。 │塊等物,均依刑法第 │ │ │ │ │ │ │ │ │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扣案之遙控器1個等 │ │ │ │ │ │ │ │ │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 │ │ │ │ │ │ │ │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 │ │ │ │ │ │ │ │。 │ │ ├──┼────┼──────────┼───┼───┼───────┼──────────┼───┤ │40│96/11/28│臺中縣太平市○○路91│林美騰│甲○○│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獵鯊1臺、世界 │有電子│ │ │ │號(麻吉便利商店) │ │ │項前段之賭博罪│盃3臺、跑馬3臺、滿貫│牌照 │ │ │ │ │ │ │。 │大亨2臺、跑馬1臺、魔│ │ │ │ │ │ │ │ │法球1臺、大舞臺3臺、│ │ │ │ │ │ │ │ │超級大舞臺1臺、超級 │ │ │ │ │ │ │ │ │金象王1臺、代幣8155 │ │ │ │ │ │ │ │ │枚等物,均依刑法第 │ │ │ │ │ │ │ │ │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 │ │ ├──┼────┼──────────┼───┼───┼───────┼──────────┼───┤ │41│96/11/28│臺中縣太平市○○路 │林麗盆│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超級大舞臺小瑪│無電子│ │ │ │250號(巨富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麗2臺、大舞臺小瑪麗1│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臺、跑馬兩人座1臺等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物,均依刑法第266條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42│96/11/28│臺中縣石岡鄉○○路 │詹佩珊│李友詮│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跑馬2臺、滿貫 │有電子│ │ │ │1137號(佳豐便利商店)│ │ │項前段之賭博罪│大亨2臺、大舞臺4臺、│牌照 │ │ │ │ │ │ │。 │金象王1臺、魔法球1臺│ │ │ │ │ │ │ │ │、跑狗1臺、水果盤1臺│ │ │ │ │ │ │ │ │、世界盃足球2臺、 │ │ │ │ │ │ │ │ │JAWS1臺等物,均依刑 │ │ │ │ │ │ │ │ │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 │ │ │ │ │ │ │ │沒收。 │ │ ├──┼────┼──────────┼───┼───┼───────┼──────────┼───┤ │43│96/11/28│南投縣南投市○○路 │林鎂茹│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海底世界2臺、 │無電子│ │ │ │456號 (生活彩家便利 │ │ │業管理條例第15│世界盃禮品、獵殺行動│牌照 │ │ │ │店) │ │ │條之規定,應依│禮品、神秘樂園各1臺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賭資33680元等物,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之規定沒收。扣案之帳│ │ │ │ │ │ │ │賭博罪。 │冊1本,依刑法第38條 │ │ │ │ │ │ │ │ │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 │ │ │ │ │ │ │ │收。 │ │ ├──┼────┼──────────┼───┼───┼───────┼──────────┼───┤ │44│96/11/28│南投縣草屯鎮○○街 │蕭文筑│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盃彈珠臺3 │無電子│ │ │ │116號(東東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臺、夾娃娃機1臺等物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 │ │ │ │ │ │ │ │賭博罪。 │ │ │ ├──┼────┼──────────┼───┼───┼───────┼──────────┼───┤ │45│96/11/28│南投縣草屯鎮○○路 │黃雅琳│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世界盃4臺、超 │無電子│ │ │ │665號(綠的超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級大舞臺2臺、滿貫大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亨及大舞臺各1臺、電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腦監視器主機1臺、代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幣1859枚等物,均依刑│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 │ │ │ │ │ │ │賭博罪。 │沒收。扣案之密室遙控│ │ │ │ │ │ │ │ │器1個及賭博電玩計分 │ │ │ │ │ │ │ │ │表8張等物,均依刑法 │ │ │ │ │ │ │ │ │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 │ │ │ │ │ │ │ │定,沒收。 │ │ ├──┼────┼──────────┼───┼───┼───────┼──────────┼───┤ │46│96/12/14│臺中縣潭子鄉○○路1 │吳雅婷│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超級大舞臺2 臺│無電子│ │ │ │段12號(親旺超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賽馬1臺、魔法球小 │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瑪麗1臺、代幣4109枚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賭資1660元、IC板4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塊等物,均依刑法第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 │ │賭博罪。 │。扣案之遙控器2個, │ │ │ │ │ │ │ │ │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 │ │ │ │ │ │ │ │第2款之規定,沒收。 │ │ ├──┼────┼──────────┼───┼───┼───────┼──────────┼───┤ │47│96/12/24│臺中縣霧峰鄉○○路 │楊季玲│子○○│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世界盃足球2臺 │有電子│ │ │ │767-1、767-2號 (STOP│ │ │項前段之賭博罪│、獵鯊2臺、跑馬3臺、│牌照 │ │ │ │便利商店) │ │ │。 │麻將3臺、大舞臺小瑪 │ │ │ │ │ │ │ │ │麗2臺、超級大舞臺1臺│ │ │ │ │ │ │ │ │、魔法球1臺、金象王 │ │ │ │ │ │ │ │ │小瑪麗1臺、水果盤1臺│ │ │ │ │ │ │ │ │、代幣11750枚、電玩 │ │ │ │ │ │ │ │ │機臺代幣48枚、賭資盒│ │ │ │ │ │ │ │ │1個、賭資現金3400元 │ │ │ │ │ │ │ │ │、IC板14塊等物,均依│ │ │ │ │ │ │ │ │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 │ │ │ │ │ │ │ │定沒收。扣案之畫面分│ │ │ │ │ │ │ │ │割器1臺、監視器螢幕2│ │ │ │ │ │ │ │ │臺、卡單表52張、 │ │ │ │ │ │ │ │ │SAMPO監視器鏡頭2臺、│ │ │ │ │ │ │ │ │CSN監視器鏡頭4個、寄│ │ │ │ │ │ │ │ │分卡38張、ASUS監視器│ │ │ │ │ │ │ │ │主機1臺、監視器螢幕 │ │ │ │ │ │ │ │ │TRAITROOELL1臺等物,│ │ │ │ │ │ │ │ │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 │ │ │ │ │ │ │ │第2款之規定,沒收。 │ │ ├──┼────┼──────────┼───┼───┼───────┼──────────┼───┤ │48│97/01/04│臺中縣后里鄉○○路43│陳泳欣│戌○○│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跑馬2臺、13支2│有電子│ │ │ │號(冠軍便利商店) │ │ │項前段之賭博罪│臺、麻將3臺、小瑪麗6│牌照 │ │ │ │ │ │ │。 │臺、彈珠臺4臺、代幣 │ │ │ │ │ │ │ │ │4031枚等物,均依刑法│ │ │ │ │ │ │ │ │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 │ │ │ │ │ │ │ │收。 │ │ ├──┼────┼──────────┼───┼───┼───────┼──────────┼───┤ │49│97/01/30│臺中縣大雅鄉○○○路│張倩雯│宇○○│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神秘樂園、跑馬│無電子│ │ │ │127號(界揚超商) │ │ │業管理條例第15│二人座、JAWS彈珠臺、│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世界盃、海洋世界各1 │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臺、麻將1臺、超級大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舞臺2臺、IC 板8塊、 │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代幣490枚等物,均依 │ │ │ │ │ │ │ │賭博罪。 │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 │ │ │ │ │ │ │ │定沒收。扣案之遙控器│ │ │ │ │ │ │ │ │1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 │ │ │ │ │ │ │第2款之規定,沒收。 │ │ ├──┼────┼──────────┼───┼───┼───────┼──────────┼───┤ │50│97/01/31│臺中縣大雅鄉○○路 │張倩茹│G○○│違反電子遊戲場│扣案之JAWS、世界盃、│無電子│ │ │ │172號(STOP便利商店) │ │ │業管理條例第15│神秘樂園小瑪麗、KK猩│牌照 │ │ │ │ │ │ │條之規定,應依│各一臺及代幣1900枚、│ │ │ │ │ │ │ │同條例第22條論│IC板4塊等物,均依刑 │ │ │ │ │ │ │ │處、及刑法第26│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 │ │ │ │ │ │ │6條第1項前段之│沒收。 │ │ │ │ │ │ │ │賭博罪。 │ │ │ └──┴────┴──────────┴───┴───┴───────┴──────────┴───┘ 併案部分: ┌──┬────┬──────────┬───┬───┬───────┬──────────┬───┐ │編號│查獲時間│犯罪地點(店名) │店員 │負責人│科刑法條 │扣案物品及沒收法條 │備註 │ ├──┼────┼──────────┼───┼───┼───────┼──────────┼───┤ │ 1 │96/11/28│臺中縣東勢鎮東安里中│辛○○│癸○○│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5PK6臺、賽馬3 │有電子│ │ │ │山路74號 (小飛龍電子│ │ │項前段之賭博罪│臺、滿貫大亨3臺、大 │牌照 │ │ │ │遊戲場) │ │ │。 │舞臺4臺、魔法球1臺、│ │ │ │ │ │ │ │ │世界盃2臺、戰國風雲 │ │ │ │ │ │ │ │ │八人座1臺等物,均依 │ │ │ │ │ │ │ │ │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 │ │ │ │ │ │ │ │定沒收。扣案之會員名│ │ │ │ │ │ │ │ │冊64張,均依刑法第38│ │ │ │ │ │ │ │ │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 │ │ │ │ │ │沒收。 │ │ ├──┼────┼──────────┼───┼───┼───────┼──────────┼───┤ │ 2 │96/11/28│臺中縣霧峰鄉○○路 │丑○○│子○○│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賽馬、滿貫、大│有電子│ │ │ │767-1、767-2號 (STOP│ │ │項前段之賭博罪│舞台、金象王、魔法球│牌照 │ │ │ │便利商店,百里達電子│ │ │。 │共13臺等物,均依刑法│ │ │ │ │遊樂場) │ │ │ │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沒│ │ │ │ │ │ │ │ │收。 │ │ ├──┼────┼──────────┼───┼───┼───────┼──────────┼───┤ │ 3 │97/02/18│臺中縣大里市○○路 │H○○│癸○○│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大舞臺3臺、賽 │有電子│ │ │ │525號 (麻吉便利商店 │ │ │項前段之賭博罪│馬2臺滿貫大亨2臺、77│牌照 │ │ │ │,上海電子遊戲場) │ │ │。 │水果1臺、代幣1637枚 │ │ │ │ │ │ │ │ │等物,均依刑法第266 │ │ │ │ │ │ │ │ │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 │ ├──┼────┼──────────┼───┼───┼───────┼──────────┼───┤ │ 4 │97/05/20│臺中縣霧峰鄉○○路 │王斯恩│子○○│刑法第266條第1│扣案之滿貫大亨2臺、 │有電子│ │ │ │767-1號 (STOP便利商 │ │ │項前段之賭博罪│賽馬 (2人座)2 臺、大│牌照 │ │ │ │店) │ │ │。 │舞臺2臺、魔法球1臺、│ │ │ │ │ │ │ │ │金象王1臺、海底世界1│ │ │ │ │ │ │ │ │臺、超級大舞臺1臺、 │ │ │ │ │ │ │ │ │代幣4210枚、賭資新臺│ │ │ │ │ │ │ │ │幣1000元、IC板9塊等 │ │ │ │ │ │ │ │ │物,均依刑法第266條 │ │ │ │ │ │ │ │ │第2項之規定沒收。扣 │ │ │ │ │ │ │ │ │案之寄分卡5張,均依 │ │ │ │ │ │ │ │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 │ │ │ │ │ │ │之規定,沒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