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35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於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零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零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7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20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1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併同上開施用毒品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嗣於95年2月13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7年1月30日間某時許,在其停放在臺中市區內某地車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97年2月1日中午12時許,在其停放在臺中市區內某地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產生燻煙,再吸食該燻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97年2月2日晚上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昌平路口查獲,並扣得供其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006公克),且經帶回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 黃美雲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5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