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4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9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95年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轉讓屬禁藥之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㈠、96年2月上旬某日20時至21時許,由甲○○先向王耀賢收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再騎乘機車前往交易地點即臺中市○村路口與五權8街之統一超商前,交付予林文欽,而自林文欽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再轉讓予王耀賢。㈡、96年2月10日11時許,先向王耀賢收取1000元後,由王耀賢開車搭載甲○○,前往上開交易地點,從林文欽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再轉讓予王耀賢。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