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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家慧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5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242號),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下同)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6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再經本院裁定減刑為1年3月確定,甫於96年8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本件已構成累犯);其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10月11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0月12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36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改,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1月26日上午某時,在臺中市○區○○路114號居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11月26日12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14號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搜索,且經帶回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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