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08號

違反護照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7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劉衡慶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建鳴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273號、96年度偵字第25715號、96年度偵字第26981號、97年度偵字第3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己○○」中華民國護照壹本、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度聲拘字第287號偵查卷第15、16頁所示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備註欄、委任人簽名欄、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之「己○○」署押共參枚,均沒收;又共同冒用名義申請護照,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乙○○」中華民國護照壹本沒收;又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中華民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參張均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己○○」中華民國護照壹本、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度聲拘字第287號偵查卷第15、16頁所示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備註欄、委任人簽名欄、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之「己○○」署押共參枚,均沒收;又共同冒用名義申請護照,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乙○○」中華民國護照壹本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共同冒用名義申請護照,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乙○○」中華民國護照壹本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法院限制出境,其因欲冒用他人身分、使用不實護照、證件通關出境至大陸、美國地區活動,竟串同販賣偽造不實證件之不法集團分子為下列犯行:⑴丙○○於民國96年4月間,在臺北市○○路之某西餐廳,與某不詳年籍成年男子(下稱甲男),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合意由丙○○支付新臺幣(下同)35萬元向甲男買受1本冒名請領之不實護照,丙○○並交付個人相片予甲男。甲男嗣再與甲○○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甲○○著手實行冒名請領不實護照犯行。甲○○乃循不詳管道取得己○○之中華民國護照、國民身分證(係己○○於96年4月間所遺失之物),再將丙○○本人相片持至屏東縣潮洲鎮之梅花照相館,委請不知情之相館人員,將丙○○之相片修改成近似己○○之禿頭模樣。甲○○又故意污損己○○之護照,並冒用己○○名義,填具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在備註欄、委任人簽名欄、申請人簽名欄內各偽簽1枚己○○之署名,而偽造表示己○○因護照污損而委由他人代向外交部領事局申辦護照意思之私文書,再將該申請書、污損之護照、己○○之國民身分證、上開修改相片,持交不知情之全日旅行社負責人陳素真,委託其代為申辦新護照。全日旅行社承辦人員因而於96年5月3日,將上開偽造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等文件,送至外交部領事局申辦護照而行使之,使該局承辦之人員核發印有上開修改相片之護照號碼000000000號己○○護照1本,足生損害於外交部領事局核發管理護照之正確性及己○○。甲○○取得該冒名申辦之己○○護照後,即約同甲男、丙○○見面,交付該冒名申辦之護照1本,甲○○並取得約定報酬5萬元。⑵丙○○取得前開己○○護照後,發現其上相片呈禿頭狀,與自身面容差異太大,恐持以出境將會被識破,復為求出境後,在國外游走順利,又於96年6月間,與甲男共同基於冒名申請護照、偽造公印文、特許證之犯意聯絡,合意由丙○○支付45萬元向甲男買受1本冒名請領之不實護照及數紙警察機關出具之良民證,丙○○並交付其本人相片予甲男。甲男即於96年6月至8月間,在不詳地點,冒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名義,製作記載丙○○在臺灣地區無犯罪紀錄之「中華民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3紙,且在各紙證明書上皆偽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之公印文1枚。甲男另再與甲○○共同基於冒名申請護照之犯意聯絡,推由甲○○著手實行冒名請領不實護照犯行。甲○○復與戊○○(俟到案後另行審結)、丁○○共同基於冒名申請護照之犯意聯絡,推由戊○○出面遊說積欠其褓姆費3萬元之乙○○(本院另以簡易處刑程序審結),請乙○○申辦補領國民身分證,並交付其國民身分證以供冒名申請護照。乙○○同意後,甲○○乃帶乙○○至上開梅花照相館照相,並委請不知情之相館人員,將乙○○之相片修改成近似丙○○之模樣,再由乙○○持修改相片,於96年7月11日前往屏東縣枋寮鄉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得新版國民身分證。嗣甲○○取得乙○○新版國民身分證後,因認其上相片與丙○○容貌差異過大,恐不適用,乃再委請不知情之相館人員,修改出更近似丙○○模樣之乙○○相片,而將上開乙○○新版國民身分證及新修改之相片交予丁○○,由其轉交予乙○○,要求其再去換領國民身分證。乙○○乃於96年7月23日,持其國民身分證及新修改之相片前往屏東縣枋寮鄉戶政事務所,以證件污損為由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惟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直接以電腦掃瞄存檔之相片列印出國民身分證發給乙○○,而未依其所願以新修改之相片印發。乙○○隨將該換領所得之國民身分證交予丁○○,由其轉交予甲○○。甲○○乃將乙○○國民身分證、修改之相片及相關申請護照資料,持交不知情之全日旅行社負責人陳素真,委託其代為申辦乙○○護照。全日旅行社承辦人員因而於96年8月7日,送件至外交部領事局申辦護照,該局承辦人員乃核發印有上開修改相片之護照號碼000000000號乙○○中華民國護照1本。甲○○取得該冒名申辦之乙○○護照後,即約同甲男、丙○○見面,交付該冒名申辦之護照1本,甲○○並取得約定報酬10萬元。當場甲男並同時交付丙○○上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3紙。嗣於96年9月22日,丙○○攜帶上開冒名申辦及偽造之證件,至高雄國際機場,並持用上開乙○○護照,欲搭乘華航CI625號班機潛逃出境至香港時,在機場出境管制門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查驗發現有異,丙○○立即心虛而逆向逃跑,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員警追捕查獲,並扣得其上開購得之「己○○」、「乙○○」護照及「中華民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3張等物。

二、證據名稱:⑴丙○○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甲○○、丁○○、乙○○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⑵己○○、陳素真於警詢時之證詞。⑶卷附己○○、乙○○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乙○○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等件影本、屏東縣枋寮鄉戶政事務所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丙○○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⑷扣案之「己○○」護照1本、「乙○○」護照1本、「中華民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3張。

三、本院審酌被告丙○○為多件違反證券交易法之重大金融案件刑事被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案遭法院限制出境,仍執意潛逃海外,不惜以重金串同不法集團冒名申請護照及偽造文書,所為危害國家境管安全、司法強制處分權及警政公信力甚鉅,且為惹起本案犯罪之元兇,犯行可責性非輕;被告甲○○則貪圖不法利得而為人冒名申請護照及偽造文書,其為本案犯罪之主要規劃實行者,具有重要之犯罪支配地位,可責性亦重;被告丁○○參與他人冒名申請護照犯行,所為固亦可議,惟其犯罪分工地位較為次要,故可責性較輕;暨被告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丙○○、甲○○所犯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護照條例第23條第4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6條、第218條第1項、第21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護照條例第23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
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1項至第4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
片,仍代申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0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護照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