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郭隆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30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6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5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