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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弄9號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淨重貳點壹捌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零陸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淨重貳點壹捌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淨重貳點壹捌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零陸公克)。」之記載,更正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淨重貳點壹捌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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