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利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縣梧棲鎮○○路○段314之7號,下稱利川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甲○○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自民國92年12月起至93年12月止,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以利川公司為營業人,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227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1億943萬4767元,交付予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65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其中計有64家營業人持226紙、銷售額共計1億893萬7585元之不實發票提出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544萬6883元(詳 如附表一之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所示)。甲○○於同期間並為規避因虛開發票所應繳納之鉅額營業稅,明知未與仁本有限公司等9家虛設行號任何交易行為,竟取得該等營業人所 開立之統一發票161紙,銷售額合計9250萬6440元,稅額462萬5323元(詳如附表二之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所示),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利川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扣抵其銷項稅額( 此部分利川公司不生逃漏稅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勾稽上揭統一發票,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詳如附件證據清單所示。 三、新舊法比較說明: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法律有下列變更,爰比較新舊法如下: ⑴關於牽連犯、連續犯規定部分,新刑法已刪除舊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等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關於得否成立牽連犯、連續犯之情形,應以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⑵關於法定刑罰金刑部分,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 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 ,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法定刑罰金部分,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⑶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經修正。而被告行為時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 (業於95年5月17日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 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 算為1日,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適用新法 並無較有利之情形,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 ⑷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 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 ,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經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刑度,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四、 (一)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 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 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最 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 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 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 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 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同條第2項規定經理 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 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其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其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 ,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之正確性,行為殊值非難,然慮及其犯罪後能於審理中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所犯符 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且無該條例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第9條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為有期徒刑6月,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 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 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0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利川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明細表(經提出扣抵部分)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年度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 │華眾營造工程股份│ 93年 │ 1 │ 188,650 │ 9,433│ │ │有限公司 │ │ │ │ │ ├──┼────────┼───┼──┼──────┼─────┤ │ 2 │靖軒企業股份有限│ 93年 │ 1 │ 36,000 │ 1,800│ │ │公司 │ │ │ │ │ ├──┼────────┼───┼──┼──────┼─────┤ │ 3 │順祿企業行 │ 93年 │ 1 │ 228,185 │ 11,409│ ├──┼────────┼───┼──┼──────┼─────┤ │ 4 │滿展實業有限公司│ 93年 │ 1 │ 15,288 │ 764│ ├──┼────────┼───┼──┼──────┼─────┤ │ 5 │建達砂石企業有限│ 93年 │ 1 │ 33,000 │ 1,650│ │ │公司 │ │ │ │ │ ├──┼────────┼───┼──┼──────┼─────┤ │ 6 │漢成環保科技有限│ 93年 │ 3 │ 1,393,670 │ 69,684│ │ │公司 │ │ │ │ │ ├──┼────────┼───┼──┼──────┼─────┤ │ 7 │太爺企業股份有限│ 93年 │ 4 │ 1,325,521 │ 66,276│ │ │公司 │ │ │ │ │ ├──┼────────┼───┼──┼──────┼─────┤ │ 8 │道明通運有限公司│ 93年 │ 1 │ 27,560 │ 1,378│ ├──┼────────┼───┼──┼──────┼─────┤ │ 9 │嘉鑫砂石企業有限│ 93年 │ 4 │ 1,489,976 │ 74,499│ │ │公司 │ │ │ │ │ ├──┼────────┼───┼──┼──────┼─────┤ │10│德寶營造股份有限│ 93年 │ 1 │ 426,989 │ 21,349│ │ │公司 │ │ │ │ │ ├──┼────────┼───┼──┼──────┼─────┤ │11│佑福營造工程有限│ 93年 │ 6 │ 4,700,239 │ 235,012│ │ │公司 │ │ │ │ │ ├──┼────────┼───┼──┼──────┼─────┤ │12│義和營造工程股份│ 93年 │ 1 │ 191,375 │ 9,569│ │ │有限公司 │ │ │ │ │ ├──┼────────┼───┼──┼──────┼─────┤ │13│央辰詠造林開發股│ 93年 │ 5 │ 2,063,351 │ 103,168│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4│金大銓砂石股份有│ 93年 │ 7 │ 2,440,480 │ 122,024│ │ │限公司 │ │ │ │ │ ├──┼────────┼───┼──┼──────┼─────┤ │15│連成砂石有限公司│ 93年 │ 1 │ 218,400 │ 10,920│ ├──┼────────┼───┼──┼──────┼─────┤ │16│金永豐股份有限公│ 93年 │ 2 │ 105,305 │ 5,265│ │ │司 │ │ │ │ │ ├──┼────────┼───┼──┼──────┼─────┤ │17│郡峰營造有限公司│ 93年 │ 1 │ 323,810 │ 16,190│ ├──┼────────┼───┼──┼──────┼─────┤ │18│耀鎮營造有限公司│ 93年 │ 1 │ 5,927 │ 296│ ├──┼────────┼───┼──┼──────┼─────┤ │19│有鴻營造股份有限│ 93年 │ 1 │ 10,560 │ 528│ │ │公司 │ │ │ │ │ ├──┼────────┼───┼──┼──────┼─────┤ │20│亞麥開發股份有限│ 93年 │ 17 │ 6,950,816 │ 347,541│ │ │公司 │ │ │ │ │ ├──┼────────┼───┼──┼──────┼─────┤ │21│長虹定遠實業股份│ 93年 │ 44 │ 27,715,549 │ 1,385,776│ │ │有限公司 │ │ │ │ │ ├──┼────────┼───┼──┼──────┼─────┤ │22│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93年 │ 9 │ 4,559,783 │ 227,989│ ├──┼────────┼───┼──┼──────┼─────┤ │23│成泰砂石行 │ 93年 │ 8 │ 2,482,710 │ 124,137│ ├──┼────────┼───┼──┼──────┼─────┤ │24│集祥砂石行 │ 93年 │ 4 │ 1,197,889 │ 59,894│ ├──┼────────┼───┼──┼──────┼─────┤ │25│大汗環保工程行 │ 93年 │ 3 │ 559,350 │ 27,968│ ├──┼────────┼───┼──┼──────┼─────┤ │26│增廣益實業有限公│ 93年 │ 4 │ 700,825 │ 35,041│ │ │司 │ │ │ │ │ ├──┼────────┼───┼──┼──────┼─────┤ │27│品信良營造股份有│ 93年 │ 2 │ 691,520 │ 34,576│ │ │限公司 │ │ │ │ │ ├──┼────────┼───┼──┼──────┼─────┤ │28│勝發砂石有限公司│ 93年 │ 2 │ 176,250 │ 8,813│ ├──┼────────┼───┼──┼──────┼─────┤ │29│浦特工業股份有限│ 93年 │ 2 │ 386,204 │ 19,311│ │ │公司 │ │ │ │ │ ├──┼────────┼───┼──┼──────┼─────┤ │30│彰聯混凝土股份有│ 93年 │ 10 │ 4,800,000 │ 240,000│ │ │限公司 │ │ │ │ │ ├──┼────────┼───┼──┼──────┼─────┤ │31│盛記預拌混凝土有│ 93年 │ 1 │ 239,200 │ 11,960│ │ │限公司 │ │ │ │ │ ├──┼────────┼───┼──┼──────┼─────┤ │32│億榮營造股份有限│ 93年 │ 1 │ 77,350 │ 3,868│ │ │公司 │ │ │ │ │ ├──┼────────┼───┼──┼──────┼─────┤ │33│進典瀝青混凝土工│ 93年 │ 11 │ 7,547,769 │ 377,389│ │ │業有限公司 │ │ │ │ │ ├──┼────────┼───┼──┼──────┼─────┤ │34│洺鋒實業有限公司│ 93年 │ 5 │ 3,402,780 │ 170,139│ ├──┼────────┼───┼──┼──────┼─────┤ │35│展源瀝青股份有限│ 93年 │ 4 │ 1,514,400 │ 75,720│ │ │公司 │ │ │ │ │ ├──┼────────┼───┼──┼──────┼─────┤ │36│守信砂石行 │ 93年 │ 1 │ 179,190 │ 8,960│ ├──┼────────┼───┼──┼──────┼─────┤ │37│新源企業社 │ 93年 │ 1 │ 200,000 │ 10,000│ ├──┼────────┼───┼──┼──────┼─────┤ │38│固居有限公司 │ 93年 │ 2 │ 726,138 │ 36,307│ ├──┼────────┼───┼──┼──────┼─────┤ │39│庭源砂石有限公司│ 93年 │ 3 │ 4,000,500 │ 200,025│ ├──┼────────┼───┼──┼──────┼─────┤ │40│延承有限公司 │ 93年 │ 1 │ 180,000 │ 9,000│ ├──┼────────┼───┼──┼──────┼─────┤ │41│堃維興業股份有限│ 93年 │ 1 │ 200,000 │ 10,000│ │ │公司 │ │ │ │ │ ├──┼────────┼───┼──┼──────┼─────┤ │42│茂富工程行 │ 93年 │ 1 │ 476,190 │ 23,810│ ├──┼────────┼───┼──┼──────┼─────┤ │43│定磊實業有限公司│ 93年 │ 1 │ 476,182 │ 23,809│ ├──┼────────┼───┼──┼──────┼─────┤ │44│欣龍實業股份有限│ 93年 │ 1 │ 65,785 │ 3,289│ │ │公司 │ │ │ │ │ ├──┼────────┼───┼──┼──────┼─────┤ │45│巨祺工程有限公司│ 93年 │ 6 │ 2,063,000 │ 103,151│ ├──┼────────┼───┼──┼──────┼─────┤ │46│安泰企業行 │ 93年 │ 2 │ 952,382 │ 47,618│ ├──┼────────┼───┼──┼──────┼─────┤ │47│高宏砂石行 │ 93年 │ 1 │ 300,000 │ 15,000│ ├──┼────────┼───┼──┼──────┼─────┤ │48│盛嘉砂石行 │ 93年 │ 2 │ 230,800 │ 11,540│ ├──┼────────┼───┼──┼──────┼─────┤ │49│坤瑞瀝青有限公司│ 93年 │ 1 │ 857,162 │ 42,858│ ├──┼────────┼───┼──┼──────┼─────┤ │50│江河企業行 │ 93年 │ 2 │ 462,345 │ 23,118│ ├──┼────────┼───┼──┼──────┼─────┤ │51│大允企業行 │ 93年 │ 3 │ 689,680 │ 34,484│ ├──┼────────┼───┼──┼──────┼─────┤ │52│億山砂石有限公司│ 93年 │ 2 │ 237,800 │ 11,890│ ├──┼────────┼───┼──┼──────┼─────┤ │53│丁丁有限公司 │ 93年 │ 1 │ 461,020 │ 23,051│ ├──┼────────┼───┼──┼──────┼─────┤ │54│建全砂石行 │ 93年 │ 1 │ 30,000 │ 1,500│ ├──┼────────┼───┼──┼──────┼─────┤ │55│億倡企業行 │ 93年 │ 1 │ 243,750 │ 12,188│ ├──┼────────┼───┼──┼──────┼─────┤ │56│呈富砂石行 │ 93年 │ 1 │ 100,000 │ 5,000│ ├──┼────────┼───┼──┼──────┼─────┤ │57│膺豐營造股份有限│ 93年 │ 1 │ 416,900 │ 20,845│ │ │公司 │ │ │ │ │ ├──┼────────┼───┼──┼──────┼─────┤ │58│宏泰吉有限公司 │ 93年 │ 9 │ 4,152,496 │ 207,625│ ├──┼────────┼───┼──┼──────┼─────┤ │59│瀝明實業有限公司│ 93年 │ 1 │ 236,254 │ 11,813│ ├──┼────────┼───┼──┼──────┼─────┤ │60│豐旗實業股份有限│ 93年 │ 6 │ 11,879,240 │ 593,962│ │ │公司 │ │ │ │ │ ├──┼────────┼───┼──┼──────┼─────┤ │61│家義瀝青混凝土有│ 93年 │ 1 │ 21,840 │ 1,092│ │ │限公司 │ │ │ │ │ ├──┼────────┼───┼──┼──────┼─────┤ │62│瑞鳳興業有限公司│ 93年 │ 1 │ 731,724 │ 36,586│ ├──┼────────┼───┼──┼──────┼─────┤ │63│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93年 │ 1 │ 40,526 │ 2,026│ ├──┼────────┼───┼──┼──────┼─────┤ │64│園園造景有限公司│ 93年 │ 1 │ 100,000 │ 5,000│ ├──┴────────┼───┼──┼──────┼─────┤ │ 合 計 │ │226 │108,937,585 │ 5,446,883│ └───────────┴───┴──┴──────┴─────┘ 附表二:利川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年度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 │仁本有限公司 │ 92年 │ 27 │ 16,606,400 │ 830,320│ │ │ │ 93年 │ │ │ │ ├──┼────────┼───┼──┼──────┼─────┤ │ 2 │超群國際事業有限│ 93年 │ 11 │ 4,808,620 │ 240,431│ │ │公司 │ │ │ │ │ ├──┼────────┼───┼──┼──────┼─────┤ │ 3 │汰峰企業有限公司│ 93年 │ 3 │ 1,997,500 │ 99,875│ ├──┼────────┼───┼──┼──────┼─────┤ │ 4 │南京有限公司 │ 93年 │ 6 │ 1,658,950 │ 82,948│ ├──┼────────┼───┼──┼──────┼─────┤ │ 5 │頂京有限公司 │ 93年 │ 8 │ 3,899,000 │ 194,950│ ├──┼────────┼───┼──┼──────┼─────┤ │ 6 │興發國際有限公司│ 93年 │ 40 │ 21,858,870 │ 1,092,944│ ├──┼────────┼───┼──┼──────┼─────┤ │ 7 │勇新有限公司 │ 93年 │ 15 │ 10,097,000 │ 504,850│ ├──┼────────┼───┼──┼──────┼─────┤ │ 8 │通濟國際有限公司│ 93年 │ 9 │ 5,228,000 │ 261,400│ ├──┼────────┼───┼──┼──────┼─────┤ │ 9 │西坤開發砂石有限│ 93年 │ 42 │ 26,352,100 │ 1,317,605│ │ │公司 │ │ │ │ │ ├──┴────────┼───┼──┼──────┼─────┤ │ 合 計 │ │161 │ 92,506,440 │ 4,625,323│ └───────────┴───┴──┴──────┴─────┘ 附件: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1.甲○○擔任利川公司登記│ │ │之供述 │ 及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 │ │ │2.甲○○辯稱利川公司之發│ │ │ │ 票皆由公司之會計及所委│ │ │ │ 任之會計師所保管及開立│ │ │ │ ,惟並無法指出該2人之 │ │ │ │ 真實姓名,亦與該2人於 │ │ │ │ 本署偵查中到庭所述並不│ │ │ │ 相符之事實。 │ │ │ │3.利川公司由甲○○實際承│ │ │ │ 做之交易金額並不高,皆│ │ │ │ 以現金交易,且並未開立│ │ │ │ 發票之事實。 │ ├──┼───────────┼────────────┤ │ 2 │利川公司前員工陳秀春(│1.甲○○為利川公司登記及│ │ │被告甲○○所指之公司會│ 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 │ │計)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2.陳秀春於利川公司任職期│ │ │、於國稅局約談時之陳述│ 間,僅在公司擔任總務之│ │ │ │ 工作,因其教育程度不高│ │ │ │ ,並無法擔任亦未曾擔任│ │ │ │ 公司會計之事實。 │ │ │ │3.利川公司之發票,係由陳│ │ │ │ 錦弟將開立好之發票交付│ │ │ │ 予陳秀春,並指示陳秀春│ │ │ │ 郵寄給豐原某會計事務所│ │ │ │ 記帳及報稅之事實。 │ ├──┼───────────┼────────────┤ │ 3 │代利川公司記帳及報稅之│1.甲○○為利川公司登記及│ │ │記帳業者劉瑞潭之妻林孟│ 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 │ │玉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2.林孟玉及劉瑞潭所經營之│ │ │於國稅局約談時之陳述、│ 事務所,確接受甲○○之│ │ │林孟玉所提供利川公司陳│ 委任,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 │錦弟之委任書及客戶取回│ 及記帳、報稅等事宜之事│ │ │資料簽收單影本 │ 實。 │ │ │ │3.利川公司之發票皆是由陳│ │ │ │ 錦弟請人郵寄或送至林孟│ │ │ │ 玉之事務所,再由該事務│ │ │ │ 所記帳並申報之事實。 │ │ │ │4.林孟玉與劉瑞潭所經營之│ │ │ │ 事務所,僅代為記帳及申│ │ │ │ 報營業稅,並未如甲○○│ │ │ │ 所言代為保管並開立利川│ │ │ │ 公司發票之事實。 │ │ │ │5.利川公司所有留存在會計│ │ │ │ 事務所之帳證資料,確由│ │ │ │ 甲○○於95年7月20日簽 │ │ │ │ 收取回之事實。 │ ├──┼───────────┼────────────┤ │ 4 │利川公司登記營業地址房│1.利川公司之營業地址,確│ │ │東江麗珠之夫卓清河於國│ 由甲○○本人簽約承租並│ │ │稅局約談時之陳述、所提│ 供利川公司登記設立,足│ │ │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證甲○○為利川公司實際│ │ │ │ 負責人之事實。 │ │ │ │2.利川公司不曾有進、銷貨│ │ │ │ 之情形,辦公室亦時常沒│ │ │ │ 有人在,並無明顯營業跡│ │ │ │ 象之事實。 │ ├──┼───────────┼────────────┤ │ 5 │利川公司92、93、94年度│利川公司僅有支付負責人陳│ │ │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錦弟、員工陳秀春薪資,另│ │ │ │支付江麗珠房租及劉瑞潭記│ │ │ │帳費用,故利川公司除陳錦│ │ │ │弟及陳秀春以外並無其他員│ │ │ │工之事實。 │ ├──┼───────────┼────────────┤ │ 6 │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盛嘉│1.盛嘉砂石行實際交易對象│ │ │砂石行向國稅局提出之申│ 為「吳芳蓮」,發票之來│ │ │請書、承諾書影本 │ 源及付款對象亦為「吳芳│ │ │ │ 蓮」,並非與利川公司交│ │ │ │ 易之事實。 │ │ │ │2.盛嘉砂石行業已向國稅局│ │ │ │ 承諾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 │ │ 象之發票並願意接受裁罰│ │ │ │ 之事實。 │ ├──┼───────────┼────────────┤ │ 7 │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順祿│1.順祿企業行實際交易對象│ │ │企業行向國稅局提出之承│ 為「吳小姐」,發票之來│ │ │諾書影本 │ 源及付款對象亦為「吳小│ │ │ │ 姐」,並非與利川公司交│ │ │ │ 易之事實。 │ │ │ │2.順祿企業行業已向國稅局│ │ │ │ 承諾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 │ │ 象之發票並願意接受裁罰│ │ │ │ 之事實。 │ ├──┼───────────┼────────────┤ │ 8 │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太爺│太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國稅│交易付款對象為「吳芳蓮」│ │ │局提出之交易匯款單影本│,並非利川公司之事實。 │ ├──┼───────────┼────────────┤ │ 9 │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庭源│庭源砂石有限公司實際交易│ │ │砂石有限公司負責人劉玉│、付款及取得發票之對象皆│ │ │女於國稅局約談時之陳述│為「吳芳蓮」,並非利川公│ │ │、所提供之現金支出傳票│司之事實。 │ │ │影本 │ │ ├──┼───────────┼────────────┤ │10│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守信│守信砂石行實際交易及付款│ │ │砂石行向國稅局提出之說│對象為「吳芳蓮」,並非利│ │ │明書、現金支出傳票、發│川公司之事實。 │ │ │票影本 │ │ ├──┼───────────┼────────────┤ │11│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漢成│漢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業已│ │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國稅│向國稅局承諾其取得之利川│ │ │局提出之承諾書影本 │公司發票,為非實際交易對│ │ │ │象之不得扣抵憑證,並願意│ │ │ │接受國稅局裁罰之事實。 │ ├──┼───────────┼────────────┤ │12│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建達│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業已│ │ │砂石企業有限公司向國稅│向國稅局承諾其取得之利川│ │ │局提出之承諾書影本 │公司發票,為非實際交易對│ │ │ │象之不得扣抵憑證,並願意│ │ │ │接受國稅局裁罰之事實。 │ ├──┼───────────┼────────────┤ │13│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連成│1.連成砂石有限公司實際交│ │ │砂石有限公司向國稅局提│ 易及取得發票之對象為「│ │ │出之承諾書影本 │ 陳右東」,並非與利川公│ │ │ │ 司交易之事實。 │ │ │ │2.連成砂石有限公司業已向│ │ │ │ 國稅局承諾其取得非實際│ │ │ │ 交易對象之發票並願意接│ │ │ │ 受裁罰之事實。 │ ├──┼───────────┼────────────┤ │14│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華眾│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所提出之報價單影本連絡人│ │ │國稅局提出之交易報價單│為「吳芳蓮」,而經查利川│ │ │影本 │公司並無此員工,華眾營造│ │ │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利川公│ │ │ │司間難認有實際交易之事實│ │ │ │。 │ ├──┼───────────┼────────────┤ │15│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靖軒│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國稅│出之付款支票簽收單影本之│ │ │局提出之付款支票簽收單│收款人為「林秀英」,而經│ │ │影本 │查利川公司並無此員工,靖│ │ │ │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利川│ │ │ │公司間難認有實際交易之事│ │ │ │實。 │ ├──┼───────────┼────────────┤ │16│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金永│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向│ │ │豐股份有限公司向國稅局│國稅局承諾其取得之利川公│ │ │提出之承諾書影本 │司發票,為非實際交易對象│ │ │ │之不得扣抵憑證,並願意接│ │ │ │受國稅局裁罰之事實。 │ ├──┼───────────┼────────────┤ │17│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品信│品信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實│ │ │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際交易、付款及取得發票之│ │ │人陳福興於國稅局約談時│對象皆為「廖秋波」,並非│ │ │之陳述、所提供之現金支│利川公司之事實。 │ │ │出傳票影本 │ │ ├──┼───────────┼────────────┤ │18│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德寶│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提│ │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向國稅│出之領款簽收單影本之簽收│ │ │局提出之交易支票領款簽│人為「劉昌佑」,而經查利│ │ │收單影本 │川公司並無此員工,德寶營│ │ │ │造股份有限公司與利川公司│ │ │ │間難認有實際交易之事實。│ │ │ │ │ │ │ │ │ ├──┼───────────┼────────────┤ │19│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欣龍│欣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 │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交易對象為「許福進」,並│ │ │范秋霞於國稅局約談時之│非利川公司之事實。 │ │ │陳述 │ │ ├──┼───────────┼────────────┤ │20│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巨祺│巨祺工程有限公司實際交易│ │ │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陳│對象為「劉豐嘉」,並非利│ │ │春菊之夫林俊白於國稅局│川公司之事實。 │ │ │約談時之陳述 │ │ ├──┼───────────┼────────────┤ │21│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膺豐│膺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實際│ │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施│交易及付款對象為「買啟輝│ │ │天寶於國稅局約談時之陳│」,並非利川公司之事實。│ │ │述、所提供之付款支票影│ │ │ │本 │ │ ├──┼───────────┼────────────┤ │22│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家義│家義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實│ │ │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負責│際交易及付款對象為「孫啟│ │ │人孫啟源於國稅局約談時│明」,並非利川公司之事實│ │ │之陳述、所提供之付款簽│。 │ │ │收簿影本 │ │ ├──┼───────────┼────────────┤ │23│利川公司下游營業人嘉鑫│左列公司皆表示交易之對象│ │ │砂石企業有限公司、群峰│為利川公司負責人甲○○,│ │ │營造有限公司、興威股份│惟與甲○○於本署偵查中稱│ │ │有限公司、成泰砂石行、│伊自己很少承做交易,亦未│ │ │集祥砂石行、勝發砂石有│曾開立發票等語不符,左列│ │ │限公司、彰聯混凝土股份│公司實際交易對象應另有其│ │ │有限公司、盛記預拌混凝│人,而非利川公司之事實。│ │ │土有限公司、固居有限公│ │ │ │司、堃維興業股份有限公│ │ │ │司、安泰企業行、高宏砂│ │ │ │石行、宏泰吉有限公司、│ │ │ │瀝明實業有限公司、豐旗│ │ │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 │ │負責人於國稅局約談時之│ │ │ │陳述、所提供之說明書、│ │ │ │名片及甲○○身分證影本│ │ │ │等資料 │ │ ├──┼───────────┼────────────┤ │24│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利川公司本案所有上游營業│ │ │站94年8月24日投法孝字 │人仁本有限公司、超群國際│ │ │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事業有限公司、汰峰企業有│ │ │件移送書、臺灣省中區國│限公司、頂京有限公司、興│ │ │稅局有關「汰峰企業有限│發國際有限公司、勇新有限│ │ │公司」虛設行號之刑事案│公司、通濟國際有限公司、│ │ │件告發書、財政部臺灣省│西坤開發砂石有限公司、南│ │ │中區國稅局96年5月4日中│京有限公司,除頂京有限公│ │ │區國稅四字第0960023381│司負責人已死亡而未經移送│ │ │號及所附之頂京有限公司│偵辦外,餘皆因涉嫌虛涉行│ │ │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號而經告發、移送、起訴或│ │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10│移送併辦,利川公司共計取│ │ │月3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 │得此9家虛設行號發票161紙│ │ │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金額計9250萬6440元,占│ │ │發書、本署96年度偵字第│利川公司該期間申報進貨及│ │ │3214號起訴書、南投地檢│費用總金額9326萬7107元之│ │ │署94年度發查偵字第38號│99.2%,而其餘進項多係小 │ │ │移送併辦意旨書、本署96│額加油及餐飲等憑證,足證│ │ │年度偵字第3700號移送併│利川公司並無可供銷售之貨│ │ │辦意旨書、雲林地檢署94│物與勞務,而為提供發票供│ │ │年度偵字第3174號起訴書│他人使用之虛設行號之事實│ │ │、本署95年度偵字第9742│。 │ │ │、23676號及96年度偵字 │ │ │ │第16573、21936號起訴書│ │ ├──┼───────────┼────────────┤ │25│利川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1.利川公司確有設立登記並│ │ │料查詢結果、公司設立登│ 領取統一發票使用之事實│ │ │記資料 │ 。 │ │ │ │2.被告甲○○確於利川公司│ │ │ │ 涉案期間擔任公司登記負│ │ │ │ 責人之事實。 │ ├──┼───────────┼────────────┤ │26│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利川公司確有於涉案期間取│ │ │去路明細、營業稅年度資│得及開立如犯罪事實所述金│ │ │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專│額統一發票之事實。 │ │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 │ │清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額申報書(401)、利川 │ │ │ │工程實業有限公司92年12│ │ │ │月至93年12月進銷項交易│ │ │ │流程圖、利川工程實業有│ │ │ │限公司92年12月至93年12│ │ │ │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 │ │ │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