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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3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八一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四行「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執行完畢釋放」,應更正為「九十六年三月六日執行完畢」,及證據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8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