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錦輝百業有限公司
原代 表 人 姚彥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公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錦輝百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之確實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由
一、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雖於起訴書上記載被告錦輝百業有限公司之設立營業處所,但起訴書所載之代表人姚彥平,已於起訴前之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足見起訴書上所載被告錦輝百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之記載有誤,不足以辨識公訴人所起訴之確實犯罪主體為何人。
三、本件公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請公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