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號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