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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9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鍾堯航劉麗瑛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99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762號、97年度偵字第5536、9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民國97年1月間之不詳時間,在臺中縣潭子鄉○○路○段71號其住處附近,明知甲○○所交付之車牌號碼2503—GD號自小客車,係屬甲○○竊得之贓物,竟仍收受之,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暨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因明知車牌號碼2503—GD號自小客車係甲○○行竊而得之贓物仍予收受,而涉犯收受贓物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979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97年7月29日以97年度易字第2838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2838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公訴人於97年7月23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9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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