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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楊萬益蔡建興劉邦繡

  • 被告
    丙○○己○○乙○○丁○○張文榮鍾彥虎徐崧清戊○○庚○○紀駿富戴沼銘戴泱丞李國忠鄭年雅被告乙○○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被告庚○○被告鍾彥虎被告徐崧清被告紀駿富被告戴沼銘被告戴泱丞被告李國忠被告鄭年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018號97年度訴字第395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林志忠律師 賴思達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吳淑芬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陳芝荃律師 被   告 張文榮 選任辯護人 朱坤棋律師 被   告 鍾彥虎 選任辯護人 王素珍律師 被   告 徐崧清 2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賴書貞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被   告 紀駿富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戴沼銘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戴泱丞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被   告 李國忠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被   告 鄭年雅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上列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19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己○○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乙○○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 丁○○、張文榮、鍾彥虎、徐崧清、戊○○、庚○○、紀駿富、戴沼銘、戴泱丞、李國忠、鄭年雅均無罪。 犯 罪 事 實 壹、丙○○係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任職期間自民國95年5月2日至98年1月5日,在職期間工作項目為負責綜理局務(60%)、關於水利工程建設暨水資源基本 資料之建立轄內主要河川管理策劃、研議改進、報告及建議(30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10%)。己○○係經濟部水利 署工程事務組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自96年3月22日派任該 職迄今,在職期間工作項目為襄理組長綜理組務(50%)、 審核工程招標、驗收、變更設計、展延工期等案件(30%) 、其他臨時交辦事務(20%)。乙○○係經濟部水利署工程 事務組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自93年3月19日派任該職迄今, 在職期間工作項目為襄理組長綜理科務及核閱科內文稿( 50%)、關於水利工程施工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及研 究改進事項(20%)、關於水利工程施工中勞工安全衛生工 作之督導、稽查事項(20%)、其他臨時交辦事務(10%)。丙○○、己○○及乙○○三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等身為國家中央機關薦任九職等或簡任第十或十一職等之主管或首長層級機關之公務員,自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恪遵職責。 貳、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順公司)於96年5月間起承 攬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下稱第三河川局)所發包、監督及管理之下列二項工程:一、96年間水利署主辦興建「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32K+745)」(下稱便道工程)。便道工程委託「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稱中華工程顧問工程司,下稱世曦公司)負責設計、監造業務,由水利署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發包,發包後由第三河局負責施工期間之工務行政管理業務。便道工程於96年6月5日開標,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7333萬6951元,由川順公司以1億2350萬元得標,因低於底價1億5500萬元之百分之80,依規定須繳 交差額保證金50萬元後決標。減災工程則於96年5月31日開 標,亦是由川順公司以1億4960萬元得標。便道工程主要在 大甲溪河床興建便道以供砂石車行駛,而便道與大甲溪河床相接之堤岸部分,原先設計以「甲種機編蛇籠」(另一種施工法為箱型石籠)保護該便道以免遭水流沖毀,嗣後因該便道工程所在大甲溪流域環境變更及工期如期完工之考量,水利署乃授權由第三河川局就該工程之變更設計、工期展延等事項同意局部調整,施工法乃改為箱型石籠。川順公司得標後於96年6月機具進場至該工程施作地點,該便道工程自開 工迄竣工完成複驗間之各項工程等事務進行事項之時程,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頭汴坑一江橋上游崩塌段至內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程(下稱減災工程)係水利署主辦、發包,而由第三河局設計及監造,工程發包後由第三河局負責施工期間工務行政管理業務,該減災工程於96年6月20日自開工迄本案偵查起訴間之各項 工程等事務進行事項之時程,詳如附表二所示。 叁、川順公司於96年、97年間所承攬進行之工程,僅有前述水利署主辦監督、發包,或由第三河川局監督、管理工務行政之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庚○○是川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此二項公司之承攬、施作一切經營事務,而戊○○為川順公司之經理及該公司承攬便道工程工地負責人、戴泱丞為川順公司副總經理及該公司承攬減災工程工地負責人。庚○○、戊○○及戴泱丞三人,為使川順公司承攬施作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二項工程,其中之便道工程能夠順利變更施工方法、通過該工程施工期間颱風災損費用之查驗與請款,暨與減災工程二項工程施工方法之調整順利完成程序,以及該二項工程於施工期間由水利署或第三河川局各項工程包括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之督導、申請估驗款與迄竣工後之各種驗收請款快速估算核撥階段性工程款,不受各該監督職務行使職權之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公務員職務上之刁難,均明知丙○○、己○○及乙○○三人對川順公司所承攬之前上述二項工程在其等之職務上均在上開職權行使範疇。 肆、丙○○、己○○及乙○○三人,竟於川順公司承攬上開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施工期間,丙○○、己○○藉對於職務上有監督或批核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之變更設計、變更設計預算書之職權,而丙○○、己○○及乙○○三人亦均對該二項工程施工程期間具有督導查核職權之機會,而其等三人職務上之行為是否行使妥適及時程上是否予以川順公司合法範圍內之便利,乃多次向川順公司之負責人庚○○,或川順公司經理及該公司承攬便道工程工地負責人戊○○,或川順公司副總經理及該公司承攬減災工程工地負責人戴泱丞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給付其等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並由酒店小姐陪侍唱歌喝酒(俗稱「喝花酒」)之不正利益;丙○○並於前往酒店喝花酒後,更進而接受性招待而與該酒店之陪侍小姐陳瑤寰前往台中市某汽車旅館進行性交之不正利益一次。丙○○、己○○及乙○○三人所前往之酒店喝花酒之地點及消費金額計算方式等明細如附表三所載。其等以此方法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所給付之不正利益,其前往酒店喝花酒之時間、金額、費用支付方式等如下: 一、丙○○部份: ㈠96年8月15日下午3時30分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 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元,由丙○○簽立一張「許董」本票,該酒店幹部徐玉玲(花名:秀秀)擔任連保人;該筆消費由川順公司96年9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 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 ㈡96年9月6日下午3時15分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因由川順公司經理戊○○以現金支付,消費金額不詳。(詳如附表四,編號2) ㈢96年9月14日下午3時15分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 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2千1百元、2千2百元共計1萬4千3百元,由川順公司96年10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3) ㈣96年9月18日下午7時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301包廂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因由川順公司負責人庚○○以現金支付,消費金額不詳。(詳如附表四,編號4) ㈤96年10月2日下午4時30分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 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由丙○○簽 立本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該筆消費載於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5) ㈥96年10月4日下午4時30分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 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2萬2千6百元,由川順公司經 理戊○○簽立本票;該筆消費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6) ㈦96年10月5日下午7時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 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百50元,由丙○○簽立本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7) ㈧96年10月11日下午4時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2萬8百元,由一同前往之丙○○女友陳玉瑛代丙○○簽立一張本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8) ㈨96年10月17日下午3時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4萬9千9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 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9) ㈩96年10月31日下午4時許,與乙○○等人開始在「九龍理容 KTV 」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 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0) 96年11月28日下午6時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1) 96年12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與乙○○等人開始在「九龍 理容KTV」107包廂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7千6 百50元,由川順公司總經理戴泱丞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2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2) 97年1月7日下午不詳時間,開始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 侍之酒店喝花酒,丙○○當晚喝完喝酒後並將九龍理容KTV 店編號第105號女侍小姐陳瑤寰帶出場,至台中市某汽車旅 館,接受該女侍之性服務。本次消費金額計8萬4百50元,由川順公司負責人庚○○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於97年2 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面額八萬四百五十元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3) 97年2月12日下午4時15許,與己○○等人開始在「九龍理容KTV 」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丙○○當天晚上8時17分許 ,並將「楓之林理容KTV」編號第66號女侍楊雅惠帶出場至 台中市冶遊,本次消費金額計1萬7千1百50元、6千元共計,合計2萬3千1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 由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 表四,編號14) 97年3月3日下午4時30分許,與乙○○等人開始在「楓之林 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4萬1千8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 清單」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5) 97年3月14日下午4時50分許,與乙○○等人開始在「楓之林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3千2百元,由劉禎忠先行代庚○○簽帳於楓之林理容KTV董事謝翠芬應收帳款下, 再由川順公司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6) 二、己○○部份: ㈠96年10月8日下午3時許,與乙○○等人開始在「麗登理容KTV」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4千3百50元,消費當日以電話要求川順公司經理戊○○支付(即要求不正利益),由戊○○事後簽認帳款,該筆消費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 25 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五,編號1) ㈡97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與乙○○等人開始在「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理容KTV」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消費金 額9千1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支付。(詳如附表五,編號2) ㈢97年2月12日下午4時15分許,與丙○○等人開始在「九龍理容KTV」之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一同前往喝花酒之丙○○ 當天晚上8時17分許,並將「楓之林理容KTV」編號第66號女侍楊雅惠帶出場,本次消費金額計1萬7千1百50元、6千元共計,合計2萬3千1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 ,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 如附表五,編號3) ㈣97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與乙○○等人開始在「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理容KTV」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5 千3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帳,再由川順公司97 年4月25日「傳票清單」項下,開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支票支付。(詳如附表五,編號4) ㈤97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與乙○○等人開始在「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理容KTV」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消費金 額7 千1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帳,再由川順公司 97年4 月25日「傳票清單」項下,開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 票,票號JT0000000支票支付。(提起公訴檢察官誤將己○ ○此部分之行為事實,記載在起訴書第19頁,第18行至24行,本院整理詳如附表五,編號5) 三、乙○○部份: ㈠96年10月8日下午3時許,與己○○等人開始在「麗登理容KTV」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4千3百50元,消費當日以電話要求川順公司經理戊○○支付(即要求不正利益),由戊○○事後簽認帳款,該筆消費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 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1) ㈡96年10月31日下午4時許,與丙○○等人開始在「九龍理容 KTV 」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 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2) ㈢96年12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與丙○○等人開始在「九龍 理容KTV」107包廂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7千6 百50元,由川順公司總經理戴泱丞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2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3) ㈣97年1月3日下午2時30分許,開始在「香格里拉理容(原名 金拿獎)KTV」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4千8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轉帳傳票」項下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4) ㈤97年1月14日下午3時30分許,開始在「寶麗晶理容KTV」有 女陪侍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8千8百50元,由川順公司 經理戊○○簽帳,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傳票清單」 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5) ㈥97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與己○○等人開始在「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理容KTV」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消費金 額9 千1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 公司97年4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6) ㈦97年3月3日下午4時30分許,與丙○○等人開始在「楓之林 理容KTV」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4萬1千8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 日「傳票清單」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7) ㈧97年3月14日下午4時50分許,與丙○○等人開始在「楓之林理容KTV」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3千2百元,由劉禎忠先行代庚○○簽帳於楓之林理容KTV董事謝翠芬應收 帳款下,再由川順公司支付。(提起公訴檢察官誤將乙○○此部分之行為事實,記載在起訴書第15頁,第2至14行,本 院整理詳如附表六,編號8) ㈨97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與己○○等人開始在「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理容KTV」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5 千3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帳,再由川順公司97 年4月25日「傳票清單」項下,開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 0000支票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9) ㈩97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與己○○等人開始在「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理容KTV」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消費金 額7 千1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帳,再由川順公司 97年4 月25日「傳票清單」項下,開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 票,票號JT0 000000支票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10) 四、丙○○、己○○、乙○○三人所收受之上開不正利益(本院整理丙○○部分詳如附表四、己○○部分詳如附表五、乙○○部分詳如附表六所示),遂於不違背其職務,提供川順公司有關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改採石籠施工法之意見,並在其等職務行使範圍內,使川順公司所承攬之前開便道工程施工期間之工程變更計畫順利辦理變更設計,或前開之減災工程施作期間之箱型石籠施作工法等相關會勘紀錄簽稿陳核過程中,在其等三人審核過程中免受刁難,並由第三河川局層報水利署批核過程中,及工程施工中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督導進行該二項工程中未受刁難而工程順利,進而使得川順公司合法順利取得便道工程施工期間之96年8月16日聖帕颱風災損工 程款1711萬2764元,及免去減災工程中依據現況施作拆除重作鋼柵石籠之合法利益,完成其等上開附表四、五、六所示收受不正利益後所應履行之職務上行為。 伍、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偵辦並執行通訊監察及搜索,扣得如附表八、九之扣押物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關於通訊監察錄音即譯文內容: ㈠、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95年5月30日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而該條第2項則規定。 ㈡、本件所作為證據使用之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均係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下稱台中市調查站)之司法警察官提出聲請核發,而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修正前)或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所載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有臺灣臺中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237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249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276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298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335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396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395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441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442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486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485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538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539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576號、96年度中檢輝毅監(續)字第000577號,本院97年度聲監字第000022號、97年度聲監字第000028號、97年度聲監字第0000 28號、97年度聲監字第000217號、97年度聲監 續字第000116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甲卷內)。而本件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案由為偵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屬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貪 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足信其等所為確實危害社會 秩序情節重大,犯罪手法又有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而有相當理由可信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堪認本件偵查人員實施通訊監察之偵查作為合於法定程序。 ㈢、台中市調查所製作之本件通訊監察譯文(附在本院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甲卷,譯文本),其中譯文括號內之文字內容雖不免摻雜偵辦人員之個人加註解讀而可疑有失真之虞,不宜直接作為證據,然其餘譯文之文字,均經本院於98年3 月13日勘驗該實施通訊監察期間之監聽錄音光碟,並於法庭內播放核對確認聲音與譯文內容,並作成勘驗筆錄(見本院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七,第37至267頁),其過程使受通訊 監察之人確認聲音與內容,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以充分辯明之機會,均與前述台中市調查所製作之本件通訊監察譯文除括號內調查員所註記之文字外,均無不同,自得以本院勘驗筆錄之監察譯文(逐字譯文內容詳如附件一所示)及台中市調查站所製作之本件監聽譯文(見本院甲卷)作為證據使用,再者本件所有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勘驗程序中,亦均同意本件通訊監察及譯文有證據能力。 二、審判外之供述部分: ㈠、共同被告丙○○、己○○、乙○○之審判外陳述:(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乙○○在【卷4,第121至131頁(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第131至133頁(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九,第151至167頁(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第168 至169頁(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己○○【卷4,第144 至152頁(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第152至156頁(檢察官 訊問時之供述)】【卷十,第262至276(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第276頁(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丙○○【卷4,第156至169頁(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第169至184頁(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二,第111至122頁(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⑴、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之訊問,採具結制度,其用意在擔保 證言之真實性及憑信性,並提高證人之責任心及警戒心, 使為誠實之陳述,是「具結」乃證言真實性之程序擔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第186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具 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 而言,並非所有未經具結之證人所為之陳述即當然無證據 能力。 ⑵、至辯護人以各該被告本人以外之第三人或證人在偵查中之 供述如未經被告及辯護人對質詰問,主張均應無證據能力 部分。本院按: ①被告對證人(包括立於證人地位之共犯)之詰問權雖為被告應受保障之訴訟權能之一,但尚非不得拋棄,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明,而被告對於詰問權之處分模式,可為同意將證人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可為捨棄傳喚證人至審判中對質詰問、可為於證人經法院傳喚到庭時,放棄詰問或對於證人審判外不利之證述不為質問,是倘法院已賦予被告聲請傳喚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且被告亦明知證人於審判外有不利於己之證述(此於本案均無疑問,蓋本案被告均有辯護人,且均經閱卷,被告及辯護人對偵查中之證據均應知之甚詳),卻不聲請傳喚證人進行詰問,或於證人到庭時不為對質詰問,自不得主張其對質詰問權未受保障。 ②法院不得以證人於偵查中已經具結作證,即拒絕被告或辯護人於審判中傳喚證人到庭詰問之聲請,如法院於無法定事由拒絕被告傳喚證人之聲請,因已剝奪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故應否認未經對質詰問之審判外證述始應排除其具有證據能力而言,而非指偵查中於檢察官訊問或司法警察詢問(即偵訊或警詢)之證述因未經被告對質詰問,即應否定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況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於司法警察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之過程中,本無對質詰問之法定程序,如一概因此即否定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及第159條之2規定 豈非均為具文,是辯護人前述所辯護之主張應有所誤會。 ③查本院對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均已進行傳喚,並無以證人曾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為由駁回任何證人傳喚之聲請,是本案被告及辯護人之對質詰問權並未受任何剝奪、限制,自無被告之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認被告丙○○、己○○、乙○○三人在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應屬無證據能力之情況可言。⒉本件被告丙○○、己○○、乙○○三人就其等於審判外在台 中市調查站之司法警察(官)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 述,均未主張有何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 法等非出於任意性之情形,非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固然共同 被告本人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 人,本質上固屬於證人,不能因案件合併關係而影響其他共 同被告原享有之詰問權,而當事人亦得於本院審理時聲請以 證人身分詰問該共同被告,尚不能以共同被告於偵查中所為 之陳述,未有具結(蓋偵查中依法不得令以被告身分具結) 而主張無證據能力。從而,被告之審判外陳述,就本人而言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得作為證據,對於其 他共同被告而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亦得作為證據。被告丙○○、己○○、乙○○及其選任辯護人 主張主張除被告本人之供述內容外,其餘各該被告本人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未給予反對詰問,不得作為證據,容 有誤會。 ㈡、被告丙○○、己○○、乙○○以外之第三人之審判外陳述:⒈劉禎忠、張文榮、鍾彥虎、庚○○、壬○○、趙培善、林傳茂、戴沼銘、鄭年雅、王莉婷、丑○○、紀駿富、張淑惠、徐玉玲、陳瑤寰、陳秀月、李幼綢、宮子晴、陳玉瑛、謝翠芬、鄧秋蘭、陳俞容、楊雅惠、子○○、辛○○、楊青長、壬○○、巳○○、楊偉甫、宋伯永、周世杰、癸○○、江文助、林秀玲、黃天生、曾財益、張榮傑、吳水城、辰○○、鄭文亮、丁○○、寅○○、徐崧清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如附表七所示),固係偵查中檢察官對被告丙○○、己○○、乙○○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筆錄所在偵查卷次、頁次如附件二所示)所為訊問之供述,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上開被告丙 ○○、己○○、乙○○以外之第三人,於本院審理期日,本院均已賦予當事人皆可聲請到法庭作證者,已保障其防禦權之行使,使聲請傳喚之被告及其辯護人為充分之對質及詰問,上述第三人並未主張檢察官訊問方法不當或供述筆錄記載失真,難認有何不可信之情況。從而上述被告丙○○、己○○、乙○○以外之第三人前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獲詰問的機會外,自不能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堪 認上開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等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依法可作為證據使用。被告丙○○、己○○、乙○○之選任辯護人一概主張凡被告其本人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乃審判外之傳聞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於法尚屬無據,難認為有理由。 ⒉至於被告丙○○、己○○、乙○○以外之第三人(如附表七所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在台中市調查站由調查員之司法警察(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筆錄所在偵查卷次、頁次如附件二所示),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本件既已有其他證據之該第三人在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或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證述可資替代,並非屬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被告三人及其選任辯護人又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依法均無證據能力,惟得作為本院審理中交互詰問證人之彈劾證據之使用。三、關於台中市調查站蒐證錄影帶及照片部分: 台中市調查站之調查員蒐證被告丙○○進出酒店行為,乃是由檢察官指揮偵辦,係為偵查本件貪污犯罪之公益目的,偵查手段合於必要性,且未逾越相當程度,尚無嚴重侵害被告之人格自律權之虞因此取得之資料自得作為證據。而被告丙○○之選任辯護人亦未主張該偵查作為取得之資料無證據能力。 四、其他:再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此乃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另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檢察官查扣之如附表八、附表九,乃台中市調查站之調查員依據本院核發之97 年度聲搜字第2072號搜索票依法搜索扣押而合法所取得(見本院甲卷),而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書證或被告提出調查之書證,俱屬公文書如水利署或第三河川局之函稿、行政規章、命令等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如帳冊、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或報表,或係以電腦之作業予以記錄如支出傳票等,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整理記錄,其誤差之機會極少,且記錄當時並未慮及可能會作為訴訟證物,其作假之機會甚微,再者本案所有被告及辯護人均未主張如附表七、八、九、十所示文書無證據能力亦同意本院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從而上開如附表七、八、九、十之書證或物證,即具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丙○○、己○○、乙○○及所選任辯護人在本院之辯解及辯護意旨,暨準備程中就被告三人被訴事實之辯解,本院整理如下: 一、被告丙○○部份: ㈠、被告丙○○否認檢察官起訴事實,辯稱: ⒈便道工程是陳前總統視察時,要求水利署在96年12月底要完成這工作,便道工程主要是讓大甲溪上游段作疏濬使用,疏濬時間只能是12月到4月底的時候,從東勢到谷關地區只有 台八線,砂石車行經該路造成地方不便,時常有百姓發生車禍或到縣府抗爭,縣政府限制砂石車行駛時間,造成疏濬工作上的困難,因此才有興建便道工程,而總統指示的便道施工長度有20公里,施工時間只有6個月,工作上不能停下來 等待,便道工程第三標地點在上游河谷地區,開工後,工地反應原本工法無法施工,所以我在96年6月20日擴大署務會 議中請第三河局林副局長向署長反應,請求授權第三河局作變更設計,會議後林副局長有向我反應署長有口頭授權,擴大署務會議記錄並無此項紀錄,三河局內部應該有此份擴大署務會議記錄。7月10日楊副署長針對便道工程到谷關地區 視察,我也再度向楊副署長反應,楊副署長當場指示原則上同意,指示第三河川局專案函報水利署,我7月17日函報水 利署。 ⒉行政工作上接受長官口頭答應後,就辦理變更設計的行政工作,我並不清楚在之前廠商有無變更工法施作。減災工程都是依規定報水利署核定。減災工程變更工作需要水利署核定,變更工作都有呈報水利署核定,至於水利署核定變更設計工法前,廠商有無變更工法施作我並不清楚。 ⒊去KTV是我個人的錯誤,違反了行政規定,是我和庚○○在 旱溪的工務所打牌,時常因為打牌輸贏中,贏的人要請客,打牌中也抽一部分的錢當作我們便餐或買煙的錢。其中一起打牌的有庚○○、連惠邦、劉禎忠、丑○○及另外一位姓丁的朋友及還有一些我不認識的人,這些我不認識的人是庚○○的朋友。我們打一圈抽壹仟元,基金就是便餐會、煙錢及去KTV的錢,所以我並無接受不正利益。 ㈡、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 ⒈本件違背職務之判斷,被告在調查時提到一個概念,大甲溪便道工程是屬於上級交辦之限期完工之工程,其施工地點屬於河道上端,施工期間恰逢汛期,且設計完成時間與實際要施工的時間不長,所以被告有提出96年6月22日曾在擴大水 利會報有請求上級機關將本工程授權給第三河局辦理變更事項,在會議中這樣的請求,有經過當時主持會議的署長答應,因此第三河局確實有取得上級機關之同意,辦理變更工程的事實。 ⒉箱型石籠與蛇籠,雖然單價有高低不同,但是對於廠商的利潤而言,也必須要扣除成本,起訴書所載箱石籠所載的價額,也必須要扣除成本。 ⒊關於招待喝酒這樣的事實,與被告職務並無直接因果關係,整個變更手續、會勘手續,是需要很多層級及相關人員判斷,這次颱風也證明了,箱型石籠與蛇籠保護便道的功能是不同的,當時設計用蛇籠施作,經過豪大雨沖刷,之後變更為石籠施作,這樣的變更設計,是對便道有保護作用的。被告在5月26日調查筆錄就有提出曾在擴大署務會報中請求變更 設計授權第三河局獲准,另證人黃天生、宋伯永接受調查也說當時第三河局是用專案申請,是第三河局自行同意變更施工法為箱型石籠,只要將預算書陳報水利署即可。 ⒋便道工程施工方法由甲種機編蛇籠更改為箱型石籠,是因為地形、地勢的專業考量,在歷次會勘紀錄上有詳細的記載,且關於石籠部分並不是單方面增加施作的數量,也有因為地形、地勢的關係刪減石籠施作的數量,以96年12月4日會勘 而言,刪減數量的金額約有5百萬元左右,所以變更施工方 法並非圖利廠商的意圖。 ⒌本件96年6月22日、96年7月10日、96年8月13日分別就包括 變更工程的工務行政授權第三河局,有授權依據,可知本件關於要授權第三河局辦理變更工程,是從96年6月22日已經 取得水利署之同意,因為在水利署該次擴大署務會議已經取得署長同意,以後的作業均屬行政流程。 ⒍被告並無接受廠商之招待,且上開事證假設為真正,亦非被告有接受川順招待之主觀犯意。被告並無違背職務之行為。縱然假設被告有收受不正利益及「違背職務之行為」,然被告「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與被告所收受不正利益間,並無任何對價關係。 ⒎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稱水利署)核准施作,承攬廠商依施工進度及現況通知第三河川局,第三河川局承上轉下,被告有何違誤之處?水利工程本屬艱難,本件工程變更,均依各權責單位現場會勘結果辦理,被告有何置喙而使工程之變更與會勘結果不同之處? ⒏便道工程有由蛇籠變更成石籠,這部份我們看卷宗資料,大部分的證人都認為不論是急迫性以及安全性,作這樣的變更都是有必要的,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也沒有認為這樣的變更是不對的,只是認為水利署正式核准變更公文沒有下來之前,不應該先核准變更,如此,是不是只有一個行政程序的疏失,事實上,這個便道工程本來是第一類工程,但是在發包前,水利署就同意第三河局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也就是可以直接發包,在這樣的情形下,工程很趕,遇到工程必須變更的時候,第三河局應該可以自己核准變更,其次,如果說是不可以自己變更,在96年6月22日,在署務會報,也已獲 得水利署核准,所以這樣變更設計,應該是合法的。檢察官起訴本件也是認為因為作這樣的變更導致廠商因為工程款的增加,獲有非法利益,但這個觀念應有區別,因為石籠製作成本比蛇籠來的高,當然它的總價會比較高,但是考慮到它的成本及施作的程度,最後的結果,包商的利潤未必會增加,此部分尚待精確核算,如是這樣,並沒有所謂的不法利益可言。 ⒐酒店消費的部分,事實上被告之前也陳述他有自己付錢,這部份與職務上工作沒有關係,而且檢察官起訴廠商所獲得的不法利益有數千萬元,就算認定酒店消費是不正利益,也只有幾萬元,顯然不成比例,此部分沒有對價關係。 ⒑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是有時效性的,總工程款有增加,但是包商利潤並沒有增加,第三河局同意變更工法施工以前,已經獲得水利署同意,同意變更並無不法,至於KTV消費,被告 並沒有接受川順公司之招待,而且與系爭工程沒有關聯性,更沒有對價關係。 ⒒96年6月22日水利署擴大署務會報中,署長已同意便道工程 之變更設計比照第二、三類工程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且水利署於96年7月10日派員至現場會勘時,副署長楊偉甫亦表 示上述之同意,第三河川局乃於96年7月12日變更設計會勘 之同時,同意川順公司以箱型石籠先行施工,於法並無不合。縱認在水利署96年8月13日正式核准第三河川局便道工程 之變更設計比照第二、三類工程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之前,第三河川局不可同意川順公司先行以箱型石籠施工,然此乃為爭取工程時效之權宜措施,充其量只是行政程序作業之瑕疵,難以違背職務之受賄罪相繩。 二、被告己○○部份: ㈠、被告己○○否認檢察官起訴事實,辯稱: ⒈便道工程工務行政處理是授權第三河川局處理,我所謂的工務行政包括進度、管控、品質、勞安、環保,這件變更工程也有授權,但授權時間是96年8月初。減災工程部分屬於水 利署管的,由第三河局執行,我是屬於行政程序上審核的一部分,核准及會勘是另外的人辦理,減災工程跟我在水利署業務有關,變更設計現場會勘我沒有參與,會勘紀錄送審有經過我的層級,但是核准權不在我這裡。 ⒉去KTV部分,97年1月16日那次我有去,起訴書所載其他時間我不記得我有去,97年1月16日那次我有去,但是我是酒醉 出來的,我沒有付錢,是何人付錢我不清楚。去KTV店確實 有找女侍陪酒。 ㈡、被告己○○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⒈被告己○○為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就便道工程之驗收工作而言,被告所負責者僅係指派工程事務組第一科之人員進行驗收,且亦有會計室人員到場監驗,被告對於便道工程之驗收進行,實無任何決定驗收結果之權限。 ⒉另「減災工程」之變更設計程序,需經執行機關第三河川局先報請水利署至現場會勘,經水利署派員到現場履勘,認確有變更設計之必要,經會勘人員製作「工程變更設計會勘記錄」,提出簽呈經署內各單位簽核同意,始為核准。被告一人之肯決,並無法對於變更設計之核准造成影響。 ⒊被告與庚○○之彼此宴請,屬彼此互有餽請禮尚往來之交誼行為。被告雖曾接受庚○○付帳之消費餐飲,亦有多次類似消費則係由被告所支付。 ⒋起訴書被告犯罪事實中所載被告接受川順公司付帳之四次消費中,被告印象中有參與的僅為97年1月16日到香格里拉KTV消費。97年3月17日被告有明確不在場證明;97年10月8日、97年2 月12日之餐宴經比對相關行程資料,應均未參與。 ⒌如謂川順公司之負責人庚○○、戊○○確係本於行賄之意思為求被告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川順公司特定行為,何以川順公司僅係偶一支付其中97年1月16日之消費,而其餘反多為 被告自行付款之情形。 ⒍又按被告如係因認知川順公司於96年初開始即有因便道及減災工程之驗收與變更設計事項,為請求被告為特定有利於川順公司之行為,則餐宴消費又何需自行結帳分別為11700、 24600、15400元之餐宴消費,反而係接受川順公司僅9100元之消費利益。 ⒎被告就所接受川順公司支付款項之97年1月16日之消費並無 給予對價之職務上行為。 三、被告乙○○部份: ㈠、被告乙○○否認檢察官起訴事實,辯稱: ⒈我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第四科科長,負責業務是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檢方所起訴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與我職務無關,所有過程都不需要第四科蓋章或作任何行政決定。 ⒉檢方起訴我到KTV接受不正利益,起訴書所載96年10月8日、96年10月31日、96年12月17日、97年2月12日我並無去起訴 書所載的KTV,97年3月3日我也沒有去KTV,起訴書所載其他時間我有去該KTV,我是接受人家要求去的,我去的時間都 非常短,我都是去一下就離開了。97年1月3日我是接受戊○○邀請我去的。97年1月14日是聚餐後大家一起去(後改稱 97年1月14日沒有去,又改稱沒有聚餐,有去,是劉禎忠邀 請我去的),有的是我們副組長即被告己○○或被告戊○○邀請我去的。我去這些店我都沒有付錢,但是在其他店我有出錢請過戊○○。至於我有去起訴書所載KTV的錢,是誰付 的我也不清楚。 ㈡、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⒈起訴書所指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施工之監督、管理、查核、驗收或變更設計及物價調整,以被告任職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第四科負責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之業務無關,此有卷宗相關會勘紀錄或簽核公文都沒有被告的核章,另有關犯罪事實欄所列舉其中有五次未前往KTV之外,另97年1月14日野店餐廳未營業,所以被告並沒有前往接受招待,當天下午是受劉禎忠邀請前往KTV,此部分起訴所列之犯罪事實有誤, 其餘被告前往KTV部分,與被告的職務無關,也無對價關係 ,故被告所為與起訴法條無關。 ⒉本件被告乙○○對於本案系爭所謂之「便道」及「減災」兩項工程,均未具有監督、管理、查核、變更設計、變更設計預算、變更設計或授權第三河川局等審核權責。關於水利工程施工中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督導、稽查事項才是職務範圍。 ⒊96年10月8日、10月31日、12月17日、97年2月12日、3月3日被告並未有前往KTV接受招待。97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亦未有與丁○○前往野宴餐敘(按是日野店餐廳並未營業),是日下午前往KTV係受案外人劉禎忠之邀前往。 ⒋97年1月16日前往金拿獎KTV、97年3月17日、3月25日前往香格里拉KTV消費接受招待,均未涉有系爭工程之「職務上」 之行為外,更未涉有所謂「對價關係」。 叁、本院認定被告丙○○、乙○○、己○○乃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款之公務員之證據理由如下: 一、丙○○係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任職期間自95年5月2日至98年1月5日,在職期間其工作項目為負責綜理局務(60%)、關於水利工程建設暨水資源基本資 料之建立轄內主要河川管理策劃、研議改進、報告及建議(30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10%),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有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97年10月14日,以水三廉字第09750117010號函復本院之經濟部95年4月26日經人字第0950 3657690號令(本院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三,第199 至202頁)、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職務說明書所載職稱 為局長之工作項目一紙(同上卷,第204頁)可證。 二、己○○係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自96年3月22日派任該職迄今,在職期間工作項目為襄理組長 綜理組務(50%)、審核工程招標、驗收、變更設計、展延 工期等案件(30%)、其他臨時交辦事務(20%);乙○○係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自93年3月19 日派任該職迄今,在職期間工作項目為襄理組長綜理科務及核閱科內文稿(50%)、關於水利工程施工環境保護工作之 規劃、督導及研究改進事項(20%)、關於水利工程施工中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督導、稽查事項(20%)、其他臨時交 辦事務(10%)。有經濟部水利署97年10月9日,以經水人字第09751241260號函復本院之經濟部96年3月22日經人字第 09600039910號令及經濟部水利署93年3月19日經水人字第 09310002210號令(本院97年度訴字第3018號卷二,第224至228頁)、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職務說明書職務編號 A650020所載職稱為副組長、職務編號A650060號所載職稱 為科長之工作項目二紙(同上卷,第227至228頁)可證。 三、綜上公文書之書證,顯示被告丙○○、乙○○、己○○三人,俱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簡任或薦任公務員,並具有法定職務之職權,乃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列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甚為明確,至堪認定。 肆、認定被告丙○○有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如附表四所示在有女陪侍之酒店消費及性交不正利益之證據及理由如下: 一、被告丙○○有前往附表四所示之酒店消費,未曾支付過消費款項,而該酒店乃為有女陪侍之高消費,為社會上俗稱喝花酒之場所。 ㈠、被告丙○○所前往之酒店,均係提供消有女陪侍之酒店,其消費型態為社會上俗稱喝花酒高消費而非屬公務員所應前往消費場所,且被告丙○○前往消費而未曾支付任何費用,證據如次: ⒈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九龍理容KTV主要提供有女服務員 陪侍的唱歌、按摩、喝酒等服務,客人消費主要有內場及外場2種方式,內場收取小姐坐檯的檯費每小時1,100元,按摩及酒錢則另計;外場收取小姐的出場費每小時1,200元。九 龍理容KTV採現金、刷卡或月結制方式來收取消費款項,月 結制的收款方式則是先將帳掛在副理級以上的幹部帳上,由幹部向客戶收款後交付給公司。我擔任九龍理容KTV董事一 職,主要負責在店裡協助招呼至九龍理容KTV消費的客人, 安排酒、吃飯、唱歌及坐檯小姐等。」(見96年偵字第10922號卷3,第2頁)「我在九龍酒店擔任幹部,平時的綽號為 秀秀。九龍酒店均是以號碼(如:1號或3號或210號)稱呼 坐檯小姐,並不直接稱呼本名或綽號,該代號是由坐檯小姐自行選擇。96年5月間我本人調任至九龍酒店擔任幹部起, 丙○○前來九龍酒店或和其他友人前來消費時,約有八成會主動找我安排包廂、小姐及喝酒等消費事宜,另外約有二成會找其他幹部廖怡君(本名:張淑惠)負責安排包廂、小姐及喝酒等消費事宜。丙○○至九龍酒店消費主要服務幹部有徐玉玲及張淑惠。」(同上偵卷五,第121背面至第122頁)⒉證人周世杰證述要旨:「丙○○找我到九龍理容KTV都會叫 我找幹部秀秀,我到現場後,也都是由秀秀帶我進去包廂,招呼我們。我與丙○○等人通常稱呼九龍理容KTV為阿九」 (見同上偵卷八,第219背面) ⒊證人張淑惠證述要旨:「我是於96年8、9月間在九龍理容KTV大廳帶丙○○等人至包廂時認識丙○○的,但我不知道該 位大哥的本名,我平常都稱呼他為『大哥』或『長仔』,平時負責丙○○在九龍理容KTV消費的主桌幹部是徐玉玲(綽 號秀秀),我知道丙○○是在水利機關工作,但不知道丙○○的實際身份,我和丙○○沒有私交,我見過丙○○等人到九龍理容KTV消費約5、6次,但不認識他的同行友人」。( 見同上偵卷2第105至106頁) ⒋證人陳瑤寰證述要旨:「我目前在九龍理容KTV服務,店內 編號為105」、「我曾接受徐玉玲的指派,為『許大哥』( 詳細名字我不知道)坐檯服務,當時在場還有幾位公務人員以及廠商,但我都不知道他們的姓名」、「我印象當中,我曾為『許大哥』等人坐檯5次以上(詳細次數已忘記),我 與『許大哥』出場次數只有前述的1次。」及「經我逐一詳 視受指認對象相片,丙○○即係『許大哥』無誤。」(見同上偵卷1,第37至38頁) ⒌證人戴美玲證述要旨:「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長丙○○是我在九龍理容KTV上班時認識的客人,當時是丙○○與朋 友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時點我坐檯,因此才認識丙○○, …」「我在九龍理容KTV服務期間編號為『230號』,…」「丙○○到『九龍理容KTV』消費時,都會和其他朋友(我均 不知道姓名,但是看到人應該會認識),由於我們小姐並不直接與客人結算消費金額,而是由幹部來處理,丙○○至『九龍理容KTV』消費時所負責的幹部為花名『秀秀』的董事 ,所以有關丙○○至『九龍理容KTV』消費付款之事應該問 『秀秀』才清楚,至於消費後是由何人付帳我並不十分清楚,但是在丙○○前來消費時,我並沒有看過丙○○自己付帳的情形。」「96年10月1日丙○○前來『九龍理容KTV』捧我的場,實際消費金額若干我無法確記,因為當天是我返回『九龍理容KTV』的第1天,所以丙○○可能是用『買全場』的方式捧我的場(即1,200元乘以8小時,總金額為9,600元) ,所以消費金額約1萬餘元,因為丙○○擔任河川局的局長 ,每次來『九龍理容KTV』消費均係由同來之友人付帳,我 從未看過他付帳,所以該次消費係由何人所付帳我並不確定。」(見同上偵卷五,第3至7頁) ⒍證人陳玉瑛證述要旨:「我陪同丙○○到九龍理容KTV應酬 時,曾經遇過庚○○、乙○○、丁○○、王莉婷等人,因為我與丙○○都會先離開,所以最後由何人付帳我不清楚,戊○○係川順公司員工,我曾見過他幾次接送庚○○。丙○○到楓之林理容KTV或九龍理容KTV消費有時候都是與我一起前往,至於宴畢由何人買單,因為我與丙○○都是提前離開,所以我不清楚係由何人買單,且簽帳、請款都是公司幹部的業務,我並不知道川順公司是如何付款及請款。」(見同上卷1,第125頁)「我曾聽楓之林理容KTV的幹部講過,這些 帳務都是月結的,丙○○會決定要指定哪家廠商付款,指定後,再由九龍理容KTV將帳單寄到川順公司等指定廠商那裡 ,再由廠商以刷卡或開立支票等方式買單;我也曾聽丙○○親口講過,某筆在特種營業場所之消費,有請川順公司以外的某家廠商去買單,但他並沒有告訴我是何家廠商。」(見同上卷五,第72頁)「我陪同丙○○前往『楓之林理容KTV 』或『九龍理容KTV』消費及前往庚○○『旱溪』的辦公室 曾遇過乙○○,他是丙○○的朋友。」(見同上偵卷1,第 12 4頁)「我不知道丙○○至『九龍理容KTV』消費是由何 人買單,但是我不曾見過丙○○自己買單。」(見同上偵卷1,第121頁) ⒎證人張淑惠證述要旨:「我曾經向戊○○抱怨為何不找我擔任他的主桌幹部,戊○○向我表示因為那是屬於川順公司的公支消費,不是屬於他個人關係的支出,另我也私下問過徐玉玲,為何『大哥』(丙○○)都是找他擔任主桌幹部,徐玉玲向我表示他的弟弟曾經擔任丙○○的部屬,因此丙○○前來『九龍理容KTV』消費時均固定指名徐玉玲擔任主桌幹 部,並安排坐檯小姐」及「我知道川順公司人員(實際姓名我不清楚)有與丙○○等人共同前來九龍理容KTV消費,且 該消費均是由川順公司人員(實際姓名我不清楚)支付,至於消費金額及次數,我並不清楚,我未曾經手過川順公司支付丙○○等人在九龍理容KTV消費的帳款。」(見同上偵卷2,第107至108頁)。 ⒏證人王莉婷證述要旨:「川順公司董事長庚○○及經理戊○○有時會招待第三河川局官員丙○○、乙○○、周科長及丁○○等人前往九龍KTV唱歌宴飲,我曾經應邀參與數次,該 等前往KTV唱歌宴飲情形,最近次數很少。」「前述前往九 龍等理容KTV唱歌宴飲,由川順公司董事長庚○○出錢買單 。」(見同上偵卷1,第72頁) ⒐2007年12月19日17時24分17秒,證人張淑惠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並經該二人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 ⑴張淑惠表示「對。應該是,因為我前面就跟『長仔』(指第三河川局局長丙○○)講說這個『帳』(指丙○○至九龍理容KTV消費之帳款)『處理好了』(指川順營造已為丙○○ 付款),『長仔』(指丙○○)應該是要處理後面這個,我在想『他』(指丙○○)『怎樣都會把這個後續這3 萬多交給你處理』(指丙○○至九龍理容KTV消費之所有帳款皆由 川順營造公司付款),你懂我的意思嗎。」及「不過今天『秀秀』(指九龍理容KTV幹部徐玉玲)跟我講的意思是說, 你「表哥」(指庚○○之子)是當著『長仔』(指局長丙○○)跟『忠哥』面前答應攬下這筆帳。」,證明丙○○至九龍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 ⑵戊○○表示「對,其實如果對『公司』(指川順營造公司)的話,對公司啦,也沒有那個什麼1個月2個月啦,就是1 次就OK了啦。(指川順營造公司會將丙○○於九龍理容KTV 消費帳款1次全部付清)」及「所以『他們』(指局長丙○○ 等人)後來2個自己去,我就沒有去,因為我們平平都在那 裡,所以他們2個,他們先過去,本來我們也要過去,後來 我就說,啊,後來我就腳痛我就不大想去,『有再打』(指丙○○若有打電話)我就過去,沒再打我就不要了,喔,結果沒再打我就沒有了,我一直記得說那1天喔,後來又說沒 有,啊,可能因為『他』(指局長丙○○)覺得說都、都、都叫我,不好意思的樣子,所以那次才給『忠哥』,這樣你知道嗎。(指局長丙○○至九龍理容KTV消費均由川順公司 招待及付款)」可見被告丙○○至九龍酒店消費並未曾自己付款,而有接受川順公司招待之事實。(見本院甲卷監聽譯文,及附件六所示、同上偵查卷3,第136 至140頁) ⒑2007年12月19日17時55分25秒,證人張淑惠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並經該二人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 ⑴張淑惠表示「我跟你講,我跟你講,我現在問你就是說,我本來確定這幾天之內我可以處理掉,怎麼這個帳到最後『秀秀』來跟我講,這個帳要推到你們公司,那問我願不願意等,我當然表面好,我等呀,就這樣子而已,不然我相信我自己找『長仔』(指局長丙○○),我可以處理掉呀,你相不相信。」及「我現在就是要脫離『你們那很複雜的環境』(指丙○○至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之相關費用均由川順營造 公司支付)。」 ⑵戊○○表示「沒有啦,沒有啦,我跟你講這種儘量,不要在,不要在講。」及「我就說不要常常在電話中講這個(指擔心行賄第三河川局局長等遭監聽),你不知道。」顯見被告丙○○至九龍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見本院甲卷監聽譯文,及附件六所示、同上偵查卷3,第140至141頁) 二、被告丙○○前往附表四編號1至14時間所示之各次酒店消費 ,未曾支付過消費款項,而係由川順公司所支付,有證據如下: ㈠、被告丙○○坦承有前往附表四所示各次之酒店喝花酒之消費,並由酒店小姐陳堯寰提供一次性服務之事實在卷。至被告丙○○供稱附表四酒店消費部分,有用現金支付不詳金額部分為其所支付一節,不僅與當次消費之酒店幹部及服務小姐所供述:未曾見被告丙○○任何消費款項,亦與已下所查之事證不符,難以採信。 ㈡、關於被告丙○○確實有於96年8月15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元由川順公司支付,而收川順公司給付不正利益(詳如附表四,編號1),證 據如次: ⒈證人張榮傑證述要旨:「我確實曾於96年8月15日載水利署 河川勘測隊正工程師周世杰及同事『小乖』楊昭璿至『理容KTV』(當時我並不知道該理容KTV名稱,事後才知道是九龍)等三河局局長丙○○,因當日我當司機載周世杰、三河局的同事綽號『小乖』楊昭璿前往『九龍理容KTV』,周世杰 在車上用我的行動電話打給丙○○,要約丙○○到該『九龍理容KTV』,後我載周世杰到『九龍理容KTV』等局長丙○○,當時周世杰已經喝醉,我與『小乖』楊昭璿便將周世杰扶進『九龍理容KTV』包廂內等局長丙○○,局長丙○○約在 晚上6、7時到『九龍理容KTV』,我便與局長丙○○到包廂 內聊天,包廂內有2至3名女服務生坐檯陪酒,但我並未喝酒。」「當天的飲宴目的為何我並不清楚,後來我與『小乖』楊昭璿先行離開,離開時包廂內除了周世杰、局長丙○○及2至3位服務女子外,並無其他外人,至於離開後有無其他外人來,我並不清楚。」「當天在『九龍理容KTV』消費花費 多少錢及由何人付帳,因我先行離開,所以並不清楚。」(見偵卷十,第16至18頁) ⒉證人楊昭璿證述要旨:「該0000000000是我同事張榮傑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與丙○○對話之女子『小乖』是我本人無誤,『老闆』是丙○○無誤。」、「就我記憶所及,我於96年8月15日晚上(詳細時間,我已記不得了),張榮傑向我表 示,丙○○有事找他,要我陪他過去,我表示同意,故由張榮傑開車載我,抵達後才知道是有女陪侍之酒店(我僅至該酒店1次),但我忘記店名是否為「九龍理容KTV」;我有跟隨張榮傑進入包廂內向局長丙○○致意,並在場坐了一些時間,後來我因不喜歡該場所,故向張榮傑要求離開,並先行至包廂外等候,我與張榮傑離開時間即是該通電話晚上20時左右,因為我與張榮傑係自行偷偷離開,因而才打該電話向局長丙○○徵求他同意先行離開,丙○○也示意讓我先離開回家休息。前播放之監聽電話內容,確為我與張榮傑先行離開酒店後,由張榮傑撥電話給丙○○,並由我與丙○○對話之通話內容。」、「我與張榮傑赴『九龍理容KTV』找丙○ ○,我僅進包廂向丙○○致意,並坐了一會;我僅知道包廂內有小姐坐檯,但不知道有幾個,亦記不清楚在場另有那些人。」、「如前述,我與張榮傑確有依丙○○之要求至一家酒店與丙○○會面,我有看到包廂內坐檯小姐,至於有那些人在包廂內,我已記不得了,詳細情形要問丙○○及張榮傑才清楚。」、「我因不喜歡該場所,所以與張榮傑先行離開,離開後,因覺得不好意思,故以張榮傑行動電話打電話給丙○○,向丙○○表示抱歉。」及「我不知道,當天我與張榮傑先離開,故不知道在『九龍理容KTV』之消費若干、由 何人付帳等情形。」(見同上偵卷十,第3至5頁) ⒊證人陳玉瑛證述要旨:「當天是丙○○自己開車到我位於臺中市○○路的居所來載我,並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我記 得當時是在二樓的包廂,包廂內除了我和丙○○之外,還有張榮傑、周哥(周世杰)、小乖等人在場,丙○○那天找幹部秀秀(徐玉玲)安排大約4、5位坐檯小姐坐檯,消費時間約3 個鐘頭以上(詳細消費時間我已記不清楚)。席間,因小乖與我拼酒,彼此間有一點衝突,張榮傑就將小乖帶離包廂,事後他們兩人也沒有再回來。消費完畢後,丙○○就叫秀秀前來處理買單,丙○○只向秀秀示意,並沒有付帳,秀秀就知道如何處理。」(見同上偵卷五,第69至70頁) ⒋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該張96年8月15日簽帳本票應是丙 ○○於96年8月15日在九龍酒店消費後,並由我註記『許董 』簽帳本票,再將該張簽帳本票寄給川順公司向庚○○及戊○○請款,事後川順公司依慣例合併數筆九龍酒店帳款後,以公司支票付帳。」(見同上偵卷五,第126背面至127頁)⒌通訊監聽資料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至3頁) ⑴2007年8月15日16時30分47秒,某女與丙○○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通話中丙○○背景有KTV歌唱聲。以及2007年8月15日16時47分15秒,甲○○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及2007年8月15日16時52分15秒,丙○○與女兒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及2007年8月15日16時53分04秒,周世杰與丙○○ 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通話中丙○○基地台位置均在九龍酒店。 ⑵2007年8月15日20時8分50秒,張榮傑、楊昭璿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要旨,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張榮傑表示「我榮傑,你等一下,『小乖』(第三河川局楊昭璿)說很抱歉要跟你說一下。」,指楊昭璿要向丙○○道歉。楊昭璿表示「老闆。」、「因為我被拖出去了我。(指被張榮傑拖出去酒店包廂)」及「對不起喔。」,為本日於九龍酒店包廂內先行離去之事向丙○○道歉。丙○○表示「沒關係,你回家休息。」可見被告丙○○當日確有前往該酒店消費無訛。 ⒍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該帳冊資料記載:96年8月15 日內載「許董」及「16000」(見如附表九編號42之本案扣 押物秀秀帳冊,及同上偵卷五,第133至149頁,第137頁) ,以及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傳票內容為:川順公司96年9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 」、「九龍名店」、「8/15」及「16,000」。九龍酒店「本票」,內載「壹萬陸仟」、「16000」、「許董」、連保人 「秀」及「96年8 月15日」。以及扣押物編號壹-5:傳票清單,清單內容為:川順公司96年9月25日「轉帳傳票」,內 載「便餐費」、「九龍名店」、「8/15」及「16,000」(見如附表九之扣押物,及同上偵卷五,第150至166頁,第151 至154頁)。足認本次被告丙○○至九龍酒店喝花酒之費用 ,係由川順公司所招待而支付。 ⒎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接 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堪認定之。 ㈢、被告丙○○確實有於96年9月6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 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因由川順公司經理戊○○以現金支付,而收川順公司給付不正利益(詳如附表四,編號2 ),證據如次: ⒈證人張淑惠證述要旨:「該通電話是戊○○與我之對話,0000000000是我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我向戊○○提到『有看到『局長』,是因為我在九龍理容KTV有看到丙○○在店裡飲 宴,至於是在包廂或大廳,及與何人在一起,我已不記得。」及「前述我向戊○○提及『有看到『局長』(丙○○)』,被告丙○○於96年9月6日由陳玉瑛陪同至九龍理容KTV105包廂飲宴,陳玉瑛並要我至105包廂作陪,我進入包廂後看到 在場者除丙○○、陳玉瑛及徐玉玲(秀秀)外,尚有一名男子(已忘記其姓名及職稱),之後我與戊○○聯繫通話後,戊○○即前來九龍理容KTV105包廂,與丙○○、陳玉瑛及該名男子一同飲酒唱歌。」(見同上偵卷五,第35頁) ⒉證人陳玉瑛證述要旨:「當天我先行帶兩個女性朋友前往九龍理容KTV,丙○○事後有隨同前往,該次消費金額我不清 楚,如我前述,結帳時,他都是請幹部秀秀過來處理代為簽帳,丙○○並沒有付款。」(見同上偵卷五,第72頁) ⒊2007年9月6日15時15分25秒陳玉瑛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甲卷,譯文本第4至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陳玉瑛表示「你要忙到幾點。」、「比較晚,這樣我跟你講,我可以先去嗎。」及「先去呀。」,將先行前往九龍酒店。 ⑵丙○○「去哪裡,『阿九』(指九龍酒店)那裡」、「隨便你啦,隨便你啦。」及「不要緊,你就去,反正我可以就去,我會叫人那個。(指要求川順公司前來買單)」。 ⑶證人陳玉瑛證稱「丙○○所說的『那個』,就是表示他會叫其他人來買單的意思。」(見同上偵卷五,第71頁) ⒋2007年9月6日17時31分57秒至17時33分24秒,丙○○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5至7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持用陳玉瑛行動電話與戊○○通聯,丙○○表示「喔,好,這樣我知道。沒有啦,我在,我在那個,本來要叫你過來那個,輕鬆一下啦。(指過來九龍酒店)」、「『阿九』(指九龍酒店)。」及「OK,喔。」(被告丙○○要求戊○○前來招待。) ⑵戊○○表示「喔,好呀,好呀,我要下山了,我要下山了。」及「好好好」(戊○○允諾將前往招待。) ⒌2007年9月6日17時37分16秒戊○○與庚○○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7至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⑴戊○○表示「『老闆』(指丙○○)在『阿九』(指九龍酒店),剛才有打給我。」及「說叫我過去,我過去,那些我再跟他講一下。」(戊○○向庚○○報告丙○○於九龍酒店,並將前往招待。) ⑵戊○○表示「我現在就看土地啦,啊,會勘,他剛才有在問那個,那個,那個災害的啦,我說那就根本還沒出去到那裡。」「我說那個,我現在說那個,那個『副座』(指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的問題啦,還那個『逕行施工』那個啦。」(指要求第三河川局人員辦理颱風災損之公文尚未通過) ⑶庚○○表示「看怎麼樣,看怎樣喔,叫他說,若『世曦』那個你跟他說一說喔,明天他可能『長仔』(指丙○○)還是那個喔,跟『世曦』叫他們過來溝通一下,和他們直接叫起來說不要在那裡寫那些有的沒有的,這樣,這樣就都沒有事情。」(庚○○交代戊○○要求被告丙○○讓本便道工程監造設計單位世曦公司及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等人對變更設計、認列災損不要有意見。) ⒍2007年9月6日17時38分48秒,甲○○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顯示丙○○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及2007年9月6日19時45分38秒,戊○○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顯示戊○○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見本甲卷,譯文本第8 至10頁),又2007年9月6日19時45分51秒,廉育隆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0頁),戊○○表示「你在『105』(指九龍酒店105包廂)。」、「我在你後面。」及「我在門口。」顯見戊○○當有到九龍酒店與被告丙○○一同喝花酒。 ⒎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九龍酒店確實有105包廂,依照我 本人及張淑惠名下之應收帳款帳冊內均無記載該次丙○○與戊○○之簽帳記錄,因丙○○或戊○○從未曾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付帳,且陳玉瑛不會支付該筆帳,所以應該是由丙○○或戊○○以現金方式付帳。」(見同上偵卷五,第127背面 )可證本日消費以現金支付,而被告丙○○未曾支付九龍舊店之費用,應即是由川順公司經理戊○○所支付,至堪認定。 ⒏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堪認定之。 ㈣、被告丙○○確實有於96年9月14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消費金額1萬2千1百元、2千2 百元共計1萬4千3百元,由川順公司本便道工程96年10月25 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而收川順公司給付不正利益(詳如附表四,編號4),證據如次: ⒈證人張淑惠證述要旨:「96年9月14日當天是我的生日,當 晚我與客人游志英、甘耀國等人在外慶生,後來我打電話給戊○○,問戊○○是否還在九龍理容KTV包廂飲酒,戊○○ 告訴我尚在包廂內與「長仔」(丙○○)、大舅(庚○○)等人飲酒,戊○○為了避嫌,叫我不要進來九龍理容KTV作陪 ,所以我回到九龍理容KTV後,並未進入包廂,與丙○○、 庚○○、戊○○等人見面。」(見同上偵卷五,第36頁) ⒉2007年9月14日16時50分51秒,丙○○與陳玉瑛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5至1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被告丙○○當時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⑵陳玉瑛表示「你那裡很吵耶。」、「為什麼那裡很吵。」及「都是女孩子的聲音耶。」,丙○○表示「沒有啦,現在他們在『阿九』(指九龍理容KTV)這裡啦。」陳玉瑛表示「 你在那裡喔。」可見當時被告丙○○當時在九龍理容KTV酒 店。 ⒊2007年9月14日16時56分45秒,陳玉瑛與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及同日17時13分36秒、17時16分42秒,丙○○與水利署人員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被告丙○○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位在九龍理容KTV酒店。(可見當時被告丙○○ 當時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⒋2007年9月14日17時21分17秒,鄧秋蘭與庚○○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8至20頁),並經庚○○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庚○○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⑵庚○○表示「我現在在,我現在也是在你們這個什麼,『九龍』(指九龍理容KTV)耶。」(可證庚○○亦在九龍理容 KTV酒店內與被告丙○○一同喝花酒。) ⒌2007年9月14日17時36分52秒,戊○○與配偶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內容(見甲卷,譯文本第20至21頁,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⑵戊○○表示「在,在『吃飯喝酒唱歌的地方』(指九龍理容KTV)。」「台中呀。」「你怎麼知道,應該是不會醉啦。 」及「不是我愛喝。」(可證戊○○一同庚○○、被告丙○○在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酒。) ⒍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帳冊內96年9月14日內載「川 順」、「12100」及「川順」、「2200」。(見如附件九扣 押之秀秀帳冊,及同上偵卷五第133至149頁,第138頁)及 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6 年10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 九龍名店」、「9/14廉經理12,100」、「9/14(續)2,200 」及「應付票據九龍名店JZ0000000 00/12/25」。九龍酒店 「本票」2紙,分別內載「貳仟貳佰」、「2200」、「許董 (川順)續」、連保人「秀」、「96年9月14日」;及內載 「壹萬貳仟壹佰」、「12100」、「戊○○」、「川順」、 連保人「秀」、「96年9月14日」。(見附件九扣押物,及 同上偵卷五,第150至172頁,第157至159頁)並有扣押物編號壹-3之傳票清單,其上載有:川順公司96年10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9/14廉經理12,100」、「9/14(續)2,200」及「應付票據九龍名店JT0000000,96/12/25」。 ⒎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該2張簽帳本票確實為戊○○及丙 ○○於96年9月14日在九龍酒店消費及簽帳之相關本票,該2張本票我也依慣例寄給川順公司請款,依該張傳票顯示,事後川順公司以支票付款給九龍酒店,至於該張2,200元本票 中註記有『許董(川順)續』,是指當日丙○○與戊○○再追加繼續消費1個小時,從續單本票金額2,200元可知,當日丙○○與戊○○共點了2名坐檯小姐延長消費1小時,因每名小姐檯費每小時1,100元,帶出場是以每小時1,200元計算。⒏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舊店消費,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堪認定之。 ㈤、被告丙○○確實有於96年9月18日,在「九龍理容KTV」301 包廂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因由川順公司負責人庚○○以現金支付消費金額不詳,而收川順公司給付不正利益(詳如附表四,編號4),證據如次: ⒈2007年9月18日19時10分03秒,徐玉玲與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3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被告丙○○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⑵徐玉玲表示「我幫你拿雨傘嗎。」及「我知道呀,就你有帶雨傘嗎。」(徐玉玲欲至九龍酒店大門為丙○○撐傘,迎接丙○○。 ⑶丙○○表示「我這個車子不能不能停你們前面啦。」(指被告丙○○已駕車至九龍酒店鄰近處,為擔心司法人員偵辦不能將座車停於該酒店大門口。 ⒉2007年9月18日19時26分46秒,戊○○與王莉婷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32至33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王莉婷背景有KTV歌唱聲。戊○○表示「你在上面。」及「 你在樓上嗎。」王莉婷表示「對啦,『301』(指九龍理容 KTV 編號301包廂) ⑵戊○○表示「我在,這樣我沒有要上去了,我在旁邊而已,要走再打電話給我就好。」及「我在旁邊而已。」戊○○當時所持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可證戊○○已到達九龍理容KTV酒店。 ⒊2007年9月18日19時26分33秒,庚○○通訊監察短訊譯文其 持有通話支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容KTV酒店。(見 本院甲卷,譯文本第32頁)及同日19時29分42秒,戊○○與某男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其所持有通話支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理容KTV酒店。(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33頁) ⒋2007年9月18日19時56分42秒,戊○○配偶與戊○○通訊監 察錄音及譯文(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33至34頁)內容:戊○○所持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戊○○表示「還沒,我在等『大舅』(指庚○○)。」及「他去唱歌,我在等他啦,等他要載他。」可證明庚○○亦一同與被告丙○○在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酒。 ⒌徐玉玲證述要旨:「依照所提示的通訊監察譯文來看,96年9月18日當天下午丙○○確實有前來與戊○○、王莉婷等人 在九龍酒店301包廂內飲酒作樂,如果我本人及張淑惠名下 之應收帳款帳冊內均無記載戊○○或丙○○之簽帳記錄,應是當日由丙○○或戊○○在現場以現金方式支付,至於詳細是由何人付帳,所花費金額為何,我已忘記,必須查看九龍酒店當日301包廂之消費明細才清楚。」(見同上偵卷五, 第128頁)可證本日消費以現金支付,而被告丙○○不曾在 酒店內支付九龍理容KTV酒店消費之金額,可見當日喝花酒 之金額係由川順公司所支付。 ⒍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堪認定之。 ㈥、被告丙○○確實有於96年10月2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由丙○○簽 立本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後,再因由川順公司於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5),證據 如次: ⒈證人陳玉瑛證述要旨:「當天是丙○○載我到九龍理容KTV 消費,後來是因為丙○○的太太催他回家,我們大約將近 21時左右就離去,離去時,丙○○一樣沒有付款,照樣由秀秀處理。」(見同上偵卷五,第75頁) ⒉2007年10月2日15時37分58秒戊○○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見本甲卷,譯文本第36至39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張淑惠表示「剛那個誰,剛『number one』(指丙○○女友陳玉瑛)打了2通電話給我了,打來公司。」、「他叫『阿瑛 』(指陳玉瑛)喔。」、「他就說,他就說他現在沒上班呀,他一些姊妹都跑來找我呀,說以後他要,不管在哪裡,他要帶他們出去唱歌呀。」及「時間他會叫人算這樣呀。」。又證人陳玉瑛於偵查中已證稱「我在楓之林理容KTV服務期 間編號為『1號』,…」(見同上偵卷1,第120頁)。可見 被告丙○○女友陳玉瑛表示會帶一些姊妹過去九龍酒店唱歌並將由他人買單,亦可證陳玉瑛與被告丙○○至酒店飲酒作樂皆係由他人付款。 ⒊2007年10月2日20時54分23秒,被告丙○○配偶與丙○○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當時被告丙○○所使用行動電話基地台在九龍理容KTV店。(見本院甲卷,譯文本譯文本第40頁) ⒋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該帳冊記載:96年10月2日內 載「許」及「16550」(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偵 卷五,第133至149頁,第139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1之 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內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2」及「16,550」,併同10月4日、10月5日、10月11日、10月17日及10月31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97年1月25日到期票號 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九龍酒店「本票」,內載「壹 萬陸仟伍佰伍拾」、「16550」、「戊○○10/4」、「許」 、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2日」(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 ,並見同上偵卷五,第150至172頁,第160至161頁)。可見本(2)日被告丙○○至九龍酒店消費金額係由川順公司所 支付。 ⒌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依照該張本票及應收帳款帳冊紀錄,該張本票是丙○○與戊○○於10月2日當天一起在九龍酒 店內消費,如前述丙○○及戊○○告訴我,他們因為平均分擔帳款關係,所以我必須將該本票再拿給戊○○簽名確認,同時也利於我依照丙○○或? 裕隆指示,可將該本票直接寄給川順公司請款,再由丙○○與戊○○均分該筆帳款。」(見同上偵卷五,第129頁) ⒍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堪認定之。 ㈦、被告丙○○確實有於96年10月4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2萬2千6百元,由川順公司經 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6),證據如次: ⒈證人陳玉瑛證述要旨:我記得當天丙○○及川順公司董事長庚○○等一行人在谷關用餐,丙○○要我先去九龍理容KTV 等他,後來丙○○一行人約在16時30分左右到場;當時除丙○○及我之外,尚有綽號水哥之男子,川順公司的戊○○及一位身材瘦高的離職員工。當天丙○○等人先離開,但是離開前有交代秀秀處理這筆消費帳務,我和女性友人就繼續在樓下按摩後才離開。至於該筆帳是由何人支付買單,我不清楚,這要問秀秀才知道。(見同上偵卷五,第72至73頁) ⒉證人張淑惠證述要旨:該通電話我是告訴戊○○,陳玉瑛(1號)於下午1點左右打電話給我,說戊○○與丙○○在山上喝酒,陳玉瑛並在電話中表示將於當天下午3點多前來九龍理 容KTV喝酒唱歌。陳玉瑛於當天下午3點多與1位女性朋友前 來九龍理容KTV,我負責引導陳玉瑛及其友人進入包廂,並 帶4位小姐進入包廂坐檯後即離去,該包廂交由徐玉玲(秀秀)擔任主桌幹部,而戊○○向我表示,他等一下就會下山。 (見同上偵卷五,第38頁)。 ⒊2007年10月4日13時15分0秒及15時19分24秒,陳玉瑛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甲卷,譯文本第45至47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陳玉瑛表示「我那個,我2點半就在『阿九』(即九龍理容 KTV)了喔。」。丙○○表示「但是我沒那麼早下去啦。」 陳玉瑛表示「不要緊,我就等你就對了。」 ⑵丙○○表示「我要過去,還是。」及「我還在路上。」陳玉瑛表示「當然。」及「等你。」 ⒋2007年10月4日15時29分39秒,戊○○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甲卷,譯文本第45至47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張淑惠表示「『1號』(指丙○○女友陳玉瑛)呀,他1點多的時候打電話說你,說『長仔』(指局長丙○○)跟你在山上喝酒。」戊○○表示「有呀。」張淑惠表示「沒有,好,那就這樣,剛到呀,『他』(指陳玉瑛)1點多的時候 說他3點會到呀。」及「因為他嗆要把我灌醉,我不要進去 ,他帶1個女孩來,叫4個女孩。」戊○○表示「我還在山上,可能等一下下去吧。」(戊○○、丙○○即將前往九龍理容KTV酒店。) ⒌2007年10月4日15時41分25秒,戊○○、吳水城與乙○○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甲卷,譯文本第47至4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吳水城表示「你何時有空呀。」、「我們在『1+8』(指九 龍理容KTV)。」、「我們先過去了。」及「『你的兄弟』 (指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人員)都在那裡。」(邀乙○○一同前來九龍酒店與戊○○、丙○○喝花酒作樂。) ⑵戊○○表示「現在要『下去』(指戊○○等人正要從谷關工地起程往台中市九龍理容KTV)。」 ⒍2007年10月4日16時29分59秒,丙○○與陳玉瑛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甲卷,譯文本第4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丙○○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丙○○表示「幾號房。」(向陳玉瑛詢問所在九龍酒店包廂號碼,並已抵達九龍酒店。)陳玉瑛表示「我叫人去帶你。」 ⒎2007年10月4日16時36分29秒,庚○○與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甲卷,譯文本第4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丙○○表示「在『阿九』(指「九龍理容KTV」)。」(可 證於九龍酒店係接受庚○○之招待。) ⒏2007年10月4日17時30分37秒,乙○○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甲卷,譯文本第4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戊○○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戊○○背景有KTV音樂。(證明其亦在九龍酒店與丙○○一同喝花酒作 樂。) ⒐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帳冊記載:96年10月4日內載 「戊○○」及「22600」(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 偵卷五,第133至149頁,第139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1 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內載:川順公司96年11 月25 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4」及「22,600」,併同10月2日、10月5日、10月11日、10月17日及10月31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97年1月25日到期票號 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內載 「貳萬貳仟陸佰」、「22600」、「戊○○10/4」、連保人 「秀」及「96年10月4日」(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 上偵卷五,第150至172頁,第160至161頁)。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⒑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無訛,自應認定之。 ㈧、被告丙○○確實有於96年10月5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由丙○○簽立本 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後,再因由川順公司於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7),證據如次 : ⒈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帳冊記載有:96年10月5日內 載「許」及「10650」(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 偵卷五,第133至149頁,第139頁),以及及扣押物編號 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內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 10/5」及「10,650」,併同10月2日、10月4日、10月11日、10月17日及10月31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97年1月25日到期 票號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 內載「壹萬╳仟陸佰伍拾」、「10650」、「戊○○10/31」、「許」、「英」、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5日」(如 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五,第150至172頁,第160至161頁)。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⒉徐玉玲證述要旨:該張96年10月5日金額10,650元之簽帳本 票,確實為丙○○偕同女友陳玉瑛前來九龍酒店消費10,650元,因此我在本票上註記『英』等字跡。該張96年10月5日 金額10,650元之簽帳本票,我確實在96年10月31日戊○○前來九龍酒店消費時,再交給戊○○補簽認該筆帳款,以利於向川順公司申請付款,另外我再拿該張本票給戊○○簽帳確認,是指戊○○當日有前來與丙○○一起消費,我依照戊○○及丙○○之前的指示將該簽帳本票寄給川順公司進行請款。(見同上偵卷五,第129背面至130頁)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⒊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無疑,至堪認定之。 ㈨、被告丙○○確實有於96年10月11日,在「九龍理容KTV」有 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2萬8百,由一同前往之丙○○女友陳玉瑛代丙○○簽立一張本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8),證據如次: ⒈陳玉瑛證述要旨:當天丙○○有帶我去九龍理容KTV消費, 後來有帶一位小姐轉到楓之林理容KTV續攤;由於那位小姐 酒醉,且丙○○因老婆在催而先行離去,我與該名小姐及其他女性朋友繼續在楓之林理容KTV唱歌。因為該小姐已經超 過出場時間,我請徐玉玲補3個小時的出場費,由於該筆費 用是由丙○○負責的,所以徐玉玲就於翌日打電話給丙○○,以確認是否准予補這3小時出場費。(見同上偵卷五,第 73頁) ⒉2007年10月11日20時11分53秒,被告丙○○配偶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62頁),顯示被告丙○○當時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⒊2007年10月12日12時14分50秒,徐玉玲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62至63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徐玉玲表示「昨天『阿瑛』(指丙○○女友陳玉瑛)說要 再把他朋友『補3小時』(指再購買3小時坐檯費用)啦。 」、「『阿瑛』啦。」及「說要再把他朋友『補3小時』 (指再購買3小時坐檯費用)啦,要嗎。」(指陳玉瑛要求 再為96年10月11日為渠等作陪之九龍酒店女侍加購坐檯時 數,證明該日於九龍酒店飲酒作樂。) ⑵丙○○表示「呵呵呵呵呵,呵呵,好啦,好啦。」(允諾買出場費。) ⒋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丙○○與陳玉瑛在96年10月11日在九龍酒店消費,並點陳玉瑛在九龍酒店上班的朋友坐檯陪酒唱歌,當日丙○○先行離開,且已經與我結算該日帳款,但陳玉瑛再向我要求繼續延後3小時點陳玉瑛的朋友坐檯喝酒, 因此我於隔日向丙○○報告此情,並經丙○○同意在丙○○的名下列入應收帳款。(見同上偵卷五,第130至131頁)。⒌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帳冊上記載:96年10月11日內載「許」、「3600」及「許」、「20800」(如附表九所示 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五,第133至149頁,第139頁),以 及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內載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11」及「20,800」,併同10月2日、10月4 日、10月5日、10月17日及10月31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97 年1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內載「貳萬╳仟捌佰」、「20800」、「戊○ ○10/31」、「英」、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11日」( 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五,第150至172頁,第16 0至161頁)。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 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⒍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無訛,自應認定之。 ㈩、被告丙○○確實有於96年10月17日,在「九龍理容KTV」有 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4萬9千9百50元,由川順公 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9),證據如次: ⒈2007年10月17日17時10分18秒,戴美玲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72至73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二人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戴美玲表示「我跟你講你現在在我們『公司』(指九龍酒店)對不對,那我打去跟那個。」、「哪是,姐姐打電話說你有喝酒了。」、「那我等一下,我打電話去跟那個客人講說我不要過去,我等一下弄一弄過去『公司』了。(指九龍酒店)」(可見丙○○已在九龍酒店內喝花酒)。 ⒉2007年10月17日17時38分29秒,戊○○、丙○○與丁○○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甲卷,譯文本第72至73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酒店附近。 ⑵丙○○持用戊○○行動電話與丁○○通聯(丙○○與戊○ ○同於九龍酒店)。 ⑶丙○○表示「你們下午去哪裡爽快。」、「現在要來上班 喔,對呀。」及「來呀,過來呀。」,邀丁○○前來九龍 酒店接受招待。丁○○表示「『九』(指九龍酒店)。」 (詢問是否於九龍酒店。)丙○○表示「對呀。」丁○○ 表示「好好好好。」(允諾前往,是否有前往不明)。 ⒊2007年10月17日18時15分25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74至7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 ⑵戊○○現場有KTV歌唱聲。(可見戊○○仍在九龍酒店) ⑶庚○○表示「還沒結束。」(向戊○○詢問招待丙○○結束否。) ⑷戊○○表示「還沒。」(仍在九龍酒店招待丙○○。) ⑸庚○○表示「你不要喝太多,明天你就直接到工地去,我叫『阿如』(音譯,庚○○女友王莉婷)載過去就好了。」 ⒋2007年10月17日18時16分21秒,戊○○與配偶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75頁),並經該戊○○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戊○○基地台位置仍在九龍酒店。戊○○表示「沒有啦,還在KTV喔。」及「喔,從(下午)3點多喝到現在。」(可見當日從15時許開始在九龍理容KTV酒店招待丙○○,且仍繼續 招待。) ⒌2007年10月17日21時53分47秒,戊○○配偶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78頁),並經該戊○○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戊○○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其配偶表示「你還在『那裡』(指九龍酒店)喔。」(詢問裕隆是否仍於九龍酒店。)戊○○表示「嗯。」(可見戊○○仍在九龍酒店招待被告丙○○。) ⒍扣押物編號25-2之秀秀帳冊,帳冊記載:96年10月17日內載「戊○○」及「49550」(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 偵卷五,第133至149頁,第139頁背面),以及扣押物編號 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載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17」及「49,550」,併同10月2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11日及10月31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97年1月25日到 期票號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 ,內載「正確$49550」、「戊○○10/17」、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17日」。(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五,第150至172頁,第160至161頁)。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⒎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該筆49,550元之帳款確實是戊○○在96年10月17日當日前往九龍酒店消費並於當日簽帳之簽帳本票,我同樣寄該張簽帳本票給川順公司進行請款,並且由川順公司以支票付帳。(見同上偵卷五,第131頁背面) ⒏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無訛,自應認定之。 、被告丙○○確實有於96年10月31日,在「九龍理容KTV」有 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由川順公 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0),證據如次: ⒈證人張淑惠證述要旨:96年10月31日我下班返家後打電話關心戊○○狀況,並問是否需要我去接他,當時戊○○仍在九龍理容KTV飲酒,要我不用去接他。(見同上偵卷五,第39 頁) ⒉2007年10月31日14時37分24秒,丙○○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80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表示「你現在在『旱溪』(指天祥街招待所)還是。」、「『老林仔』(指水利署科長乙○○)他們人過去了嗎。」「喔。你現在在『旱溪』啦喔。」(指丙○○與乙○○將前往該公司招待所。) ⑵戊○○表示「現在要過去,差不多要到了,再5分鐘就到了 。」 ⒊2007年10月31日15時27分48秒,乙○○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80至8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 招待所。 ⑵乙○○表示「我,你把我放在這裡,給我『亂亂游』(台 語音譯、指找不人)呀。」、「你要來嗎,你要來嗎,你 講1句,這樣而已。」 ⑶丙○○表示「交代他們要給你弄好,什麼『亂亂游』。」 (指川順公司將招待乙○○不正利益。) ⒋2007年10月31日16時15分50秒,庚○○與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81至8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庚○○表示「『阿九』(指邀去九龍酒店)呀。」、「叫 他,他們(指丙○○)要去『九仔他家』(指九龍酒店) 啦。」、「你就彎回來就好了啊,他們那邊結束了吧。」 及「『阿九』那裡啊,你車子你若是會開,就開來天祥街 ,載你去這樣比較好啦。」,欲招待丙○○、乙○○等至 九龍酒店。 ⑵乙○○表示「沒有啦,我要回去處理一下。」(乙○○將 先回水利署處理公務再行前往九龍酒店。) ⒌2007年10月31日17時12分14秒,乙○○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83至84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表示「現在『老闆』(指丙○○)是要怎麼樣。」 ,(向戊○○詢問丙○○有是否要前往酒店飲酒作樂。) 「老闆還在天祥街(指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嘛, 我要回去了,現在你要叫我去哪裡。」 ⑵戊○○表示「還在那裡,還在那裡。」 ⒍2007年10月31日17時16分12秒,庚○○、丙○○與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84至85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持用庚○○行動電話與乙○○通聯。(證明丙○○ 與庚○○同於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 ⑵庚○○表示「你跟『長仔』講,『長仔』跟你講。」,並 將行動電話交予丙○○。(證明「長仔」係丙○○。) ⑶乙○○稱呼丙○○為「老闆,老闆。」(證明「老闆」係 丙○○。) ⑷乙○○表示「喂,『你們』(指丙○○與庚○○等人)在 打麻將,我就不過去了,我直接回去。」、「沒有啦,『 你們』(指丙○○與庚○○等人)在打麻將,因為時間的 問題,我跟『阿隆』(指戊○○)說,我就回來了,我不 去啦喔。」、「隨便講講,你們現在你們在打麻將。」及 「你們就打麻將就好了。」 ⑸乙○○表示「我現在快來,本來要去『九龍』(指九龍酒 店)那裡,我再10分鐘就到『九龍』了,但我現在改變路 線。」、「人生喔,經濟第2啦,女人第1啦,講實在我本 來我說要去『那裡』(指九龍酒店),我衝很快,很多那 個我就叫人代理。」、「要去『九仔』(指九龍酒店)那 裡嘛。」及「你何時會到,我現在就快回到家了,何時會 到。」(乙○○同意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前往九龍酒店) ⑹丙○○表示「好啦,好啦,我會到啦。」及「我就說我會 到,你等一下啦,我正在認真賺錢,我會到。」(允諾將 前往九龍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本院另按本日為便 道工程柯羅莎颱風災損會勘日) ⒎2007年10月31日17時31分4秒,戊○○與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8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表示「人過去了耶。」、「嗯,『老闆』(指丙○ ○)呀。」、「『老闆』過去了。(指局長丙○○)」、 「差不多快到了。」、「嗯,我也要過去啦。」及「好呀 ,好呀,就差不多,在路上了啦,頂多,至多5分鐘就到了。」,(告訴乙○○說丙○○即將到達九龍酒店接受川順 公司招待) ⑵戊○○表示「喔,你等一下會過去嘛。」(邀乙○○前往 九龍酒店接受招待。) ⑶乙○○表示「我沒有,我沒有『開間』(指於九龍酒店開 包廂)啦,因為我還沒到啦,我還沒到啦。」及「會,我 現在剛好到哪裡你知道嗎,松竹路的什麼地方這樣而已。 」(乙○○允諾並已前往接受招待。) ⒏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31」及「16,550」,併同10月2日、10月4 日、10月5日、10月11日及10月17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 97年1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內載「壹萬陸仟伍佰伍拾」、「16550」、 「戊○○10/31」、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31日」。( 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五,第150至172頁,第160至161頁)。可見被告丙○○、乙○○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⒐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該筆16,550元之帳款,確實是戊○○在96年10月31日當日前往九龍酒店消費並於當日簽帳之簽帳本票,我同樣寄該張簽帳本票給川順公司進行請款,並且由川順公司以支票付帳。(見同上偵卷五,第131頁背面) ⒑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無誤,即應認定之。 、被告丙○○確實有於96年11月28日,在「九龍理容KTV」有 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1),證據如次: ⒈證人王莉婷證述要旨: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51分許,我打 電話給川順公司的戊○○,向他詢問第三河局局長丙○○是否在11月28日沒有找庚○○,而直接找戊○○外出飲酒作樂,戊○○向我表示確實如此,因此才會有「喝酒人家不用找舅舅,阿孫出馬就可以了」的說法,其中舅舅即是指庚○○,阿孫即是指戊○○。(見同上偵卷卷1,第76頁) ⒉證人陳玉瑛證述要旨:當天丙○○帶我去九龍理容KTV消費 ,遇到警察臨檢,KTV的幹部就將丙○○帶到二樓密室躲藏 ,我打電話表示關心,最後一通電話「狀況解除」,是我通知丙○○,警察臨檢已經結束。當天消費起先是丙○○的同學顏教授,後來丙○○請戊○○到場作陪;當天因為後來遇到臨檢,當警察走後,我們就隨即離開,由戊○○負責支付帳務。(見同上偵卷五,第74頁) ⒊證人張淑惠證述要旨:該通電話是我在九龍理容KTV打給戊 ○○的,因為戊○○告訴我將前來店裡飲酒唱歌,我主動詢問是否需安排小姐,戊○○原本不準備叫小姐,但我向他表示叫兩個就好,戊○○才同意由我安排兩位小姐坐檯,當日由我擔任主桌幹部,我安排丙○○等人在1樓包廂飲酒唱歌 。我當時擔任主桌幹部,在現場並未看到丙○○飲酒跳舞,且當時座位之安排係丙○○與陳玉瑛併坐,戊○○及顏沛華各與1名小姐併坐。該筆帳款係由戊○○先行簽帳,我再於 96年12月初(約12月5日前)將該筆帳單寄達川順公司請款, 川順公司約於12月25日郵寄1紙票期兩個月之支票至公司, 金額共計16000元,因此該筆帳目已結清。」(見同上偵卷 五,第41至42頁)至張淑惠證稱「丙○○本人並未消費,且自行攜伴(陳玉瑛)前來店內,所以其本人無須支付費用。」,實際係指被告丙○○係偕陳玉瑛、顏沛華共同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其本人無須支付費用。 ⒋2007年11月28日17時59分11秒,丙○○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94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稱丙○○「長仔。」(可見「長仔」係丙○○。) ⑵丙○○表示「呀,來『阿九』(指九龍理容KTV)怎麼樣。 」及「我再差不多5分鐘到。」(要求招待至九龍酒店。) ⑶戊○○表示「喔,好呀,好呀,這樣我等一下,好。」(允諾提供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 ⒌2007年11月28日18時28分01秒,張淑惠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94至9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張淑惠表示「要跟你排小姐嗎。」、「這樣就好嗎。」及「2個就好嗎。」(依戊○○指示安排女侍招待丙○○等人 ) ⒍2007年11月28日20時25分14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9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現場有KTV歌唱聲。 ⑵戊○○表示「還沒,在「阿九」(指九龍理容KTV)」(證 明在九龍酒店。) ⑶庚○○表示「和『許仔』(指第三河川局局長丙○○)他們去。」(詢問戊○○是否陪同丙○○等人酒店作樂。) ⑷裕隆表示「嗯嗯嗯,『老闆』(指丙○○),嗯。」(於九龍酒店招待丙○○等人) ⒎2007年11月28日21時34分45秒、21時35分38秒、21時40分34秒,陳玉瑛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95至9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陳玉瑛表示「你還OK嘛喔。」(因九龍酒店適逢警方臨檢,詢問丙○○是否躲好。)丙○○表示「嗯嗯。」(未遭警臨檢到) ⑵陳玉瑛表示「你還OK嗎。」(再次詢問丙○○是否安好未遭警臨檢。)丙○○表示「嗯嗯。」(未遭警臨檢。)陳玉瑛表示「你在哪裡。」(詢問哲彥躲在何處。)丙○○表示「在2樓。」(在九龍酒店2樓處所躲避警方臨檢。) ⑶陳玉瑛表示「狀況解除,狀況解除。」(警方臨檢狀況解除,要丙○○可從九龍酒店2樓下樓。)丙○○表示「OK,好 ,我下來。」(自九龍酒店2樓下樓) ⒏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6年12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1/28便餐費」及「16,000」,開立97年2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並有九龍酒店「本票」, 內載「壹萬陸仟」、「16000」、「戊○○11/28」、及「96年11月28日」、「九龍名店消費請款單」內載「川順先生」、「消費日96年11月28日」、「金額16000」等,張淑惠於 備註欄署名「廖怡君」(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五,第150至172頁,第160至161頁),以及扣押物編號 25-3之怡君帳冊,帳冊記載:96年11月28日內載「戊○○」及「16000」(見同上偵卷五,第47至49頁,第48頁)。可 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屬明確。 ⒐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無誤,足以認定之。 、被告丙○○確實有於96年12月17日,在「九龍理容KTV」107包廂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7千6百50元,由 川順公司總經理戴泱丞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2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2),證據如次: ⒈證人張淑惠證述要旨:我是在公司打給戊○○,向其表示丙○○與『忠哥』(劉禎忠)等人在九龍理容KTV飲宴,當日係 由徐玉玲(秀秀)擔任主桌幹部負責結帳處理單子(指帳單)(見同上偵卷五,第42頁) ⒉2007年12月17日15時30分28秒,王莉婷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99至100頁),並經 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戊○○表示「在『九龍』(指九龍理容KTV)。」(已 於九龍酒店等待丙○○。)王莉婷表示「『阿忠』(指幀 衡公司劉禎忠)他們在這邊嗎,不然怎麼電話一直打。」(詢問劉禎忠是否在場。)戊○○表一不「對呀。」(證明劉禎忠在場。) ⒊2007年12月17日16時52分21秒,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01頁),並經該戊○○於偵 查中證稱係其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戊○○撥打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杰行動電話,無人接聽,戊○○行動電話旁傳來水利署科長乙○○談話聲。(證明乙○○亦於九龍酒店接受招待。)乙○○表示「這樣你聽沒有,這樣你還聽沒有。」(證明乙○○當日在九龍理容KTV酒店喝 花酒作樂。) ⒋2007年12月17日16時54分51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01至10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庚○○表示「嗯,啊,那個『長仔他們』(指局長丙○○ 及科長乙○○)有都來『那裡』(指九龍理容KTV)嗎。」(庚○○詢問丙○○及乙○○等是否依約至九龍酒店接受 招待。) ⑵戊○○表示「剛才到。」(證明丙○○及乙○○等人已抵 達九龍酒店接受招待。) ⒌2007年12月17日18時52分17秒,張淑惠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04至10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所持用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仍在九龍酒店。 ⑵戊○○通話中背景有KTV歌唱聲。(證明仍在九龍酒店。)⑶張淑惠表示「他今天就給『秀秀』(指九龍理容KTV徐玉玲)去處理這張單子。」及「對呀,我想你們都做『秀秀』 的。」(證明本(17)日由酒店幹部徐玉玲安排女侍招待 丙○○等。) ⑷戊○○表示「對呀,應該今天也『秀秀』啦。」(證明由 徐玉玲安排女侍。) ⑸張淑惠表示「我等一下打聲招呼,我跟『長仔』(指丙○ ○)打聲招呼啦。」(證明丙○○在九龍酒店接受川順公 司招待。) ⒍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 龍名店」、「12/17」及「17,650」,併同12月5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97年3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2萬9650元 。並有九龍酒店「本票」,內載「壹萬柒仟陸佰伍拾」、「17650」、「戴泱丞」、連保人「秀」及「96年12月17日」 。(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3,第73至81頁, 第77至79頁)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⒎證人鄭年雅證述要旨:我收到該2張本票簽帳單後,看96年12月5日及96年12月17日之簽帳本票簽署有戴泱丞,我同樣拿該2張九龍酒店寄來之本票簽單給我先生戴泱丞確認是否有 此2筆簽帳,經我先生戴泱丞確認後,即將該2張合計消費29,650元憑證交給會計人員登帳製作轉帳傳票。川順公司同樣是開立2個月票期之支票,面額29,650元,票號JT0000000、97年3月25日到期支票支付予九龍酒店。(見同上偵卷3,第64頁) ⒏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明確,已可認定之。 、被告丙○○確實有於97年1月7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 陪侍之酒店喝花酒,丙○○當晚喝完喝酒後並將九龍理容 KTV店編號第105號女侍小姐陳瑤寰帶出場,至台中市某汽車旅館,接受該女侍之性服務,消費金額計8萬4百50元,由川順公司負責人庚○○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於97年2月25 日「轉帳傳票」項下,並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面額八萬四百五十元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3),證據如次: ⒈證人張淑惠證述要旨:該通聯譯文確實是我本人與陳玉瑛的對話內容,該段對話是我與陳玉瑛聊到關於徐玉玲一直固定擔任丙○○來店消費時的主桌幹部的內容,因為丙○○於1 月7日前來九龍理容KTV時,是由我接待上樓的,但是因為丙○○等人平時都是固定找徐玉玲擔任主桌幹部,所以當時我只能算是在大廳接待丙○○等人上樓,至於丙○○等人這一酒攤仍然是由徐玉玲擔任主桌幹部,負責安排坐檯小姐,業績也仍然固定屬於徐玉玲的業績。(見同上偵卷2,第109頁) ⒉證人庚○○證述要旨:當日該通電話是我與丙○○的通話,主要意思是丙○○告訴我第七河川局人員前來找丙○○,丙○○要我前往九龍酒店,當日我有依丙○○要求前往九龍酒店。(見同上偵卷二,第83頁) ⒊2008年1月7日14時40分39秒,丙○○與庚○○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19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表示「現在和『第七』(指第七河川局)的兄弟要 去『阿九』(指九龍理容KTV)。」(向庚○○索取不正利益招待至九龍酒店。) ⑵庚○○表示「喔,好呀,好呀,好。」及「好。」(允諾 ) ⒋2008年1月7日14時46分11秒,丙○○與周世杰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19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⑴周世杰表示「載,載太太回來。」(於返家途中。) ⑵丙○○表示「好,回去後,『阿九』(指九龍理容KTV)。」及「回去後,『阿九』啦。」,邀周世杰前來九龍酒店 共同接受庚○○招待。 ⑶周世杰表示「好好好好。」(允諾。) ⒌2008年1月7日16時6分51秒、16時11分17秒,陳玉瑛與丙○ ○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20至 12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 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丙○○持用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均在九龍酒店。丙○○表示「現在我屏東的朋友上來,在『阿九』(指九龍理容KTV)。」陳玉瑛行動電話短訊表示「怡君那 裡有一張3」。 ⒍2008年1月7日16時12分38秒,陳玉瑛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21至12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張淑惠持用支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 ⑵陳玉瑛表示「你有在『大哥』(指第三河川局局長丙○○ )那個包廂嗎」,詢問張淑惠是否在丙○○所在之九龍酒 店包廂。 ⑶張淑惠表示「『他們』(指丙○○等人)在『315』(指九龍理容KTV『315』包廂)。」。及「我帶上去的。(指張 淑惠接待丙○○等人至包廂內)」,證明丙○○於九龍酒 店編號315包廂。 ⑷陳玉瑛表示「…他說他屏東的朋友來,在『那邊』(指九 龍理容KTV),…」及「…他就講說,他都跑去哪裡,我都打給你,你都不開機,我現在喔,我在那個『阿九』(指 九龍理容KTV),我朋友屏東上來啦,上來,我就帶來這,…」(轉述丙○○在九龍酒店。) ⑸陳玉瑛表示「今天是『秀秀的桌』(指召女飲酒作樂之消 費算徐玉玲的業績)嗎」,張淑惠表示「嗯。」,證明本 日由酒店幹部徐玉玲安排酒店小酒陪侍被告丙○○等。 ⒎2008年1月7日16時13分25秒,庚○○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25至12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酒店。 ⑵庚○○表示「不然,我要過去嗎。」(詢問是否要到九龍 酒店致意。) ⑶丙○○表示「都可以呀,來呀。」及「來呀,大家朋友在 這裡。」(要求庚○○前來致意、招待給付酒店消費之不 正利益。) ⒏2008年1月7日18時48分58秒、18時49分27秒,庚○○與王莉婷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28頁 ),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庚○○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酒店。庚○○行動電話通話中背景有KTV歌唱聲(證明在九龍酒 店與被告丙○○一同喝花酒。) ⒐2008年1月7日19時23分42秒,戴泱丞與徐玉玲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28至129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徐玉玲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九龍酒店。 ⑵戴泱丞表示「現在在『公司』(指九龍理容KTV)喔。」(詢問徐玉玲是否於九龍酒店。) ⑶徐玉玲表示「對呀。」(證明於九龍酒店。) ⑷徐玉玲表示「…你趕快過來,你趕快過來,但是『你爸』 (指庚○○)在這裡。」(證明庚○○於九龍理容KTV。)⑸戴泱丞表示「今天過去那裡喔。(指川順營造公司庚○○ 及第三河川局局長丙○○等過去九龍理容KTV)」(詢問庚○○等人是否於九龍酒店。) ⑹徐玉玲表示「對呀,對呀。」(證明庚○○及丙○○等均 在九龍理容KTV酒店。) ⑺戴泱丞表示「『他們』(指第三河川局丙○○等人)不就 過去沒多久。」(詢問丙○○等人至九龍酒店多久。) ⑻徐玉玲表示「喔,很久了啦。」「『他』(指丙○○)跟 『第七的』(指第七河川局)。」 ⒑2008年1月7日19時25分14秒至20時39分20秒庚○○有通話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29至130頁,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庚○○持用之行動電話之基地台位置均在九龍酒店。(可見庚○○當日與被告許澤驗一同在該酒店內消費) ⒒2008年1月8日0時20分13秒,陳瑤寰與徐玉玲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31至13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陳瑤寰表示「那個,那個『局長』(指第三河川局局長丙 ○○)剛才,對不對。」(證明陳瑤寰與丙○○出場之事 實。) ⑵徐玉玲表示「妹妹,有『處理』(指提供性服務)吧。」 及「有沒有『處理』(指提供性服務)。」(詢問陳瑤寰 有無為丙○○提供性服務。) ⑶陳瑤寰表示「有呀」及「『他』(指丙○○)還問我說買 到幾點」(該女侍服務係川順營造公司招待,故丙○○不 知川順營造公司共購買九龍理容KTV編號「105」號小姐多 少出場鐘點時數陪宿),我說4點嘛,對不對。」(證明丙○○接受川順公司購買酒店女侍陳瑤寰出場鐘點提供性服 務。 ⒓證人陳瑤寰證述意旨:通訊監察內容是我與徐玉玲董事的對話,1月7日晚上(詳細時間已忘記)徐玉玲要我駕駛徐玉玲的休旅車(車號不清楚)送許大哥(指被告丙○○)回家,在場的人(姓名不清楚)付錢買我出場,從1月7日晚上10時買至1月8日的凌晨4時,許大哥在坐上車後,我依照『許大 哥』吩咐,載『許大哥』前往台中市汽車旅館(名稱地點我記不清楚)休息,休息結束後,約在1月7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我按照『許大哥』的吩咐再將『許大哥』載至台中市○○路上的『家樂福』門口後,『許大哥』即下車離去,在1 月8日凌晨0時20分,我返回九龍理容KTV後,我以自己的行 動電話0000000000打給董事徐玉玲,告訴徐玉玲我已將『許大哥』安全送返,電話內容中徐玉玲問我:「妹妹,『有處理』啊?」是指『許大哥』帶我出場後有無發生性行為,我答稱:「有呀。」及「有的,『許大哥』有帶我出場及發生性行為,『許大哥』並未支付任何費用,依照公司的算法,價碼為出場每小時新台幣(下同)1200元,從1月7日晚上10時開始至1月8日凌晨4時計算,「許大哥「應支付7200元」 。可見本(7、8)日丙○○有赴九龍酒店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 ⒔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2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 龍名店」、「1/7」及「80,450」,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8萬45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內載 「捌萬零仟肆佰伍拾」、「80450」、「庚○○」、連保人 「秀」及「97年1月7日」(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3,第73至81頁,第80至81頁)。可見被告丙○○於本 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及性交服務之不正利益,至為明確。 ⒕證人鄭年雅證述要旨:我收到該張本票簽帳單後,看97年1 月7日之簽帳本票簽署有「庚○○」,我同樣拿該張九龍酒 店寄來之本票簽單給我公公庚○○確認是否有此筆簽帳,經我公公庚○○確認後,即將該張消費80,450元憑證交給會計人員登帳製作轉帳傳票。」、「是的,川順公司同樣是開立2 個月票期之支票,面額80,450元,票號JT000000 0、97年4 月25日到期支票支付予九龍酒店。」及「依照帳冊資料顯示,該等支票是以庚○○於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支票帳戶,帳號208325開立支付。」(見同上偵卷3,第65頁) ⒖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即前往汽車旅館與酒店小姐發生性交,顯見被告丙○○於本日至九龍理容KTV酒店並與酒店小姐發生性交,乃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及性服務,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實屬明確,至堪認定之。 、被告丙○○確實有於97年2月12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丙○○當天晚上8時17分許,並將「楓 之林理容KTV」編號第66號女侍楊雅惠買出場,本次消費金 額計1萬7千1百50元、6千元共計,合計2萬3千1百50元,由 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 「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4),證據如次: ⒈證人周世杰證述要旨:97年2月12日當天我不是應丙○○就 是應己○○之邀才到九龍理容KTV。己○○有打電話告訴我 他們已經到了九龍理容KTV,所以我才會再次打電話給徐玉 玲確認。我先前打電話問徐玉玲己○○到九龍理容KTV了沒 有,徐玉玲打電話跟我回報己○○已經到九龍理容KTV,並 由徐玉玲接待到編號121包廂。因為我當天在川順公司旱溪 天祥街之組合木屋附近,所以就近搭乘阿隆(戊○○)的車子前往九龍理容KTV,但為什麼我會坐他的車子,我記不清 楚。己○○已經在九龍理容KTV,他用徐玉玲的電話打給我 ,己○○表示說我遲到了,所以己○○用粗話消遣我,我就回他說再5分鐘就到了。我先到九龍理容KTV編號121包廂, 故我向丙○○表示已經抵達,我在121包廂裡面大多跟丙○ ○、己○○聊天。我先行離開,我亦沒有支付相關的消費費用,至於何人買單,我不清楚。」(見同上偵卷八,第220 至220背面) ⒉2008年2月12日14時07分25秒,丙○○與楊雅惠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67至16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表示「我說你現在有沒有空呀,要不要過來喝酒呀 。」及「那你不要,你就算我的,你就直接過來就好了。 」(電召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小姐楊雅惠出場坐檯。 ) ⑵楊雅惠「喔,你會不會把我灌醉,哈哈哈。啊,不行,不 行,對,我記得了,你,每次坐你旁邊只要朋友敬你,我 都要拿起來喝,乾杯,乾杯,…」(證明楊雅惠曾為丙○ ○坐檯。) ⒊2008年2月12日14時19分07秒,楊雅惠與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68至169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表示「可不可以過來。」(再次電召楊雅惠出場至 川順營造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坐檯。) ⑵楊雅惠表示「可以呀。」(允諾前來) ⑶丙○○表示「那個旱溪東路和天祥街交叉口。」及「旱溪 西路,旱溪西路。」(告知川順營造旱溪天祥街招待所位 置。) ⒋2008年2月12日14時51分55秒,楊雅惠與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70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⑴丙○○基地台位置於川順營造旱溪天祥街招待所。 ⑵楊雅惠表示「到天祥街了。」(楊雅惠抵達川順營造旱溪 天祥街招待所。) ⑶丙○○表示「看到你車子了,等一下,等一下。」(證明 丙○○於川順公司招待所,且楊雅惠已到達。) ⒌2008年2月12日16時6分37秒,周世杰與徐玉玲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72至173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徐玉玲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 ⑵周世杰表示「對啦,『他們』(指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 長己○○等人)到了沒。」、「他們跟我講他們在『那裡 』(指九龍理容KTV),他們講他們在那裡,好啦,我們 現在要過去啦。」及「剛才說,『葉仔』(指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他們說都過去了。」(詢問己○○等公務員是否抵達九龍酒店。) ⑶徐玉玲表示「還沒有耶。」及「好啦,不然他們若到了我 ,我再打給你好嗎。」 ⒍2008年2月12日16時14分34秒,徐玉玲與周世杰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73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⑴徐玉玲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 ⑵徐玉玲表示「『人』(指水利署己○○等人)到了喔。( 證明己○○等公務員是否抵達九龍酒店。) ⑶周世杰表示「我坐『阿隆』(指戊○○)的車子,現在要 出發,嗯。」(乘坐戊○○座車前往九龍酒店接受招待。 ) ⑷徐玉玲表示「嗯,『121』(指九龍理容KTV編號121包廂)。(為川順公司安排女侍於九龍酒店編號121包廂招待己○○等公務員。 ⒎2008年2月12日16時15分53秒,徐玉玲、己○○與周世杰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73至174 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徐玉玲、己○○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九龍酒店 。 ⑵己○○持用徐玉玲行動電話與周世杰通聯。(證明己○○ 於九龍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 ⑶周世杰表示「再5分鐘啦,我剛又被。」(即將抵達九龍酒店。) ⒏2008年2月12日16時16分39秒,周世杰與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74至17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持用之行動電基地台位置在於九龍酒店。 ⑵丙○○表示「我到了,怎麼。」(證明丙○○已抵達九龍 酒店。) ⑶周世杰表示「你到『阿九』(指九龍理容KTV)那裡。」(再次詢問丙○○是否已抵達九龍酒店。) ⑷丙○○表示「對呀,怎麼。」(證明丙○○已抵達九龍酒 店。) ⑸丙○○表示「啊,到了,你,幾號,那個了嗎。」(詢問 至九龍酒店何包廂接受招待。) ⑹周世杰表示「『121』(指九龍理容KTV編號121包廂)。 」及「『121』、『121』」(要丙○○至九龍酒店編號121包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 ⑺丙○○表示「OK,OK,好好好好。」(前往九龍酒店編號 121包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 ⑻丙○○表示「我就停。」(在停車,有調查員拍攝被告丙 ○○在停車之蒐證照片。) ⒐2008年2月12日16時40分3秒至18時57分46秒數通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76至180頁),並經該該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如下:戊○○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九龍理容KTV酒店,通話背景有有女侍KTV歌唱聲。戊○○也表示「喔,在唱歌,沒那麼早。」(證明於戊○○在九龍酒店招待丙○○、己○○等公務員。) ⒑2008年2月12日20時17分45秒,楊雅惠與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80至18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楊雅惠表示「你在哪裡呀。」(詢問丙○○於何處。) ⑵丙○○表示「我在前面呀。」、「不是呀,你剛才下車往 前走就是呀。」、「不是呀,你可能走錯邊吧,來來來。 」、「有啦,你可能走錯邊了啦。」及「沒有,你自己走 錯邊了吧。」(證明丙○○偕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小姐楊雅惠出場) ⑶楊雅惠表示「喔,喔喔喔喔。」及「喔,我看到。」(證 明丙○○偕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小姐楊雅惠出場。) ⒒2008年2月12日20時35分49秒,徐玉玲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81至18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徐玉玲表示「抱歉,我跟你報告一下,『老闆』(指局長 丙○○)又要把那個小姐買到1點啦。」、「1點,再補4鐘點。」、「8,9,10,11,12。」及「9,10,11,12 ,1點,5個小時喔,8點到1點。」(丙○○透過徐玉玲要求戊○○支付女侍楊雅惠出場費用。) ⑵戊○○表示「好啦,有遇到他可能會再跟我講啦。」(允 諾支付酒店小姐女侍出場費) ⑶徐玉玲表示「嗯,這樣,這樣我先幫你補起來,改天有來 你再補簽就好,好嗎。」(要求戊○○改日再補簽帳。) ⑷戊○○表示「好呀,好呀。」(允諾簽帳) ⒓2008年2月12日20時40分27秒,徐玉玲與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83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⑴徐玉玲表示「嗯,她後面的有補了。(指戊○○已允諾為 丙○○支付女侍出場費用)」、「嗯,我有跟『阿隆』( 指戊○○)講。」及「嗯,補到1點,喔。」(證明丙○○透過徐玉玲要求戊○○支付女侍出場費用。) ⑵丙○○表示「喔,這樣喔。」、「OK,好,好,我知道。 」及「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證明丙○○透過徐 玉玲要求戊○○支付女侍出場費用之不正利益。) ⒔2008年2月12日21時9分15秒,楊雅惠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84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楊雅惠表示「喂,你開回到家裡了嗎。」丙○○表示「我到家了,到家了。」(證明丙○○偕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小 姐楊雅惠出場至不詳地點後,丙○○返家。) ⒕證人楊雅惠證述要旨:我曾經在麗都理容KTV及金錢豹擔任 坐檯小姐,於96年12月15日轉任至臺中市○○路『楓之林理容KTV』擔任坐檯小姐迄今,我的代號為『66號』,負責陪 客人喝酒、唱歌。」,楊雅惠係楓之林酒店編號66號小姐。我認識丙○○,我皆稱呼他為許大哥。約於97年1、2月間,丙○○至『楓之林理容KTV』消費,經由『楓之林理容KTV 』公關主任、綽號『淑萍』安排我坐檯而認識丙○○,我與丙○○並無私交,到目前為止我曾經坐丙○○檯約4次,其 中包括丙○○1次帶我出場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97年2月12日20時17分以我本人持用之0000 -000000撥打丙○○持用之0000-000000,丙○○約於97年2月12日15時左右與4 、5個朋友(何人我不清楚)前來『楓之林理容KTV』消費,由我坐檯服務,約於18時左右丙○○與其友人帶我出場,先赴朝富路上的大肥鵝現炒店吃晚餐後,再赴『九龍理容KTV』 消費,至當晚約20時左右,丙○○與我先行離開。(見同上偵卷五,第107至108頁,第110頁)可見證明丙○○當日有 偕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小姐楊雅惠出場無疑。 ⒖扣押物編號A-11-1之帳冊資料,其上記載:1.川順公司「沖帳碼資料表」內載97年2月12日有「17,150」元及「6,000」元消費,共計23,150元,其中6000元即係丙○○偕出侍出場之費用5小時,每小時1200元,「沖帳碼資料表」內載另載 戴泱丞於97年2月28日至九龍酒店之消費6000元,川順公司 於97年3月25日併上述23150元及6000元,開立2萬9150元支 票。而徐玉玲於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支票收訖簽回單」 中簽名並蓋「九龍名店」店章,徐玉玲收到川順公司以合庫-中港票號J00000000支票支付之酒款2萬9150元,(其中6000元為97年2月28日戴泱丞之消費),97年5月25日支票到期 ,(如附件九之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3,第92至95頁,第 95頁、第169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2:川順公司97年交 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 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2/12戊○○」、「17,150」及「6,000」,併同97年2月28日之消費,開立97年5 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並有九龍酒店「本票」2紙,內載「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整」、「17150」、「戊○ ○2/12」、「川順」、「連保人秀」及「97年2月12日」; 「陸仟元整」、「6000」、「川順楓補66至1點」及「97年2月12日」。「九龍名店消費請款單」內載「川順先生」、「消費日97年2月12日」、「金額17150」及「金額6000」等,徐玉玲於備註欄署名「秀秀」(如附件九之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3,第167至172頁,第168頁、第170頁)。可見被告 丙○○於本日至所喝花酒及與酒店小姐楊雅惠出場費用,均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及性交服務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 ⒗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該2張簽帳本票是戊○○在97年2月12日在九龍酒店消費之簽帳本票,其中本票金額6,000元上特 別註記『川順、楓補66至1點』是指當天戊○○有叫楓之林 酒店66號小姐到九龍酒店坐檯陪酒唱歌,當日我先與戊○○結第1筆帳17,150元,其後因故再替楓之林酒店66號小姐買5個小時的出場鐘點,每小時1,200元,因此我再列記此筆 6,000元費用,前述2筆帳款有關66號小姐到九龍酒店坐檯陪酒之時數再加計5小時出場鐘點費用,事後我會向九龍酒店 的關係企業楓之林酒店謝總經理對帳。(見同上偵卷五,第132頁)。 ⒘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而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實屬明確,至堪認定之。 、被告丙○○確實有於97年3月3日,在「楓之林理容KTV」酒 店喝花酒,消費金額4萬1千8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 ○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清單」項下 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5),證據如次: ⒈證人周世杰證述要旨:97年3月3日我有和丙○○、乙○○、戊○○前往楓之林理容KTV,詳細情形是戊○○於97年3月3 日到水利署洽公,透過丙○○或乙○○邀我去有女陪侍的 KTV唱歌(記不清楚是丙○○或乙○○邀我的),我跟戊○ ○也不熟,我不會直接打電話給戊○○,我打這通電話給戊○○不是我自己的意思要打的,因為我不是主客,我更不會拿主意決定要去楓之林理容KTV,也不會自己拿主意打給戊 ○○。我只是應丙○○之邀前往的陪客,另因我患有僵直性脊椎炎不能久坐,故我先行離開,我亦沒有支付相關的消費費用,至於何人買單,我不清楚。我不是主客,戊○○不會是要請我,想當然爾,戊○○不是要請丙○○就是要請乙○○,我記不清楚是誰指示我打該通電話,我接到乙○○或丙○○的邀約之後,便與乙○○從水利署搭車前往楓之林理容KTV,我確實忘記是誰要我打這通電話。我與乙○○、戊○ ○已於楓之林理容KTV,因丙○○尚未抵達,我打電話給丙 ○○是要告訴他我與乙○○、戊○○已經在楓之林理容KTV 。我確定丙○○當天有到楓之林理容KTV參與該場邀宴。( 見同上偵卷八,第221至222頁)。 ⒉2008年3月3日13時24分25秒,丙○○與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89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表示「我在『小仙屋』(音譯)。」(在小仙屋餐 廳與庚○○、己○○、黃天生等人聚餐。 ⑵丙○○表示「這樣喔,你若結束時叫『阿隆』(指戊○○ )來我這裡一下。」 ⒊2008年3月3日13時58分32秒,丙○○與庚○○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0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表示「那個,叫『阿隆』(指戊○○)過來一下好 嗎。」及「不是,不是,不是,嗯,嗯,你叫他過來,我 跟他講。」(要求庚○○指派戊○○前來安排本日後續酒 店飲宴娛樂,要求不正利益。) ⑵庚○○表示「好,好。」(允諾給付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 。) ⒋2008年3月3日13時59分19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0至19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庚○○表示「你載『乙○○』去,他們『水政組』(指水 利署水利行政組)要解決這種問題,要講給『局長』(指 丙○○)聽,叫你去解釋,你和『乙○○』過去,你說叫 他們。」及「他在那裡等呀。」(指示戊○○前往安排後 續酒店飲宴娛樂,及要求丙○○解決問題。) ⑵戊○○表示「喔。」(允諾前往。) ⒌2008年3月3日14時24分11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1至19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表示「剛出發一下子,我剛才有…,還在那裡啦。 」及「還在那裡,我現在載『科長』(指乙○○)要過去 。」(戊○○載送乙○○前往並安排後續酒店飲宴娛樂。 ) ⑵庚○○表示「對呀,看要做什麼,你要跟我講一下。」 (指示戊○○應告知丙○○所索取之不正利益招待。) ⒍2008年3月3日15時58分13秒,周世杰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4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周世杰表示「我在『高速公路下』(指楓之林理容KTV)啦。」(提醒丙○○是在至楓之林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 ⑵丙○○表示「OK,我知道,我知道。」 ⒎2008年3月3日17時57分40秒至17時59分52秒間,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5至196 頁 )顯示丙○○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楓之林酒店。 ⒏2008年3月3日16時46分38秒至18時12分17秒間,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5至197 頁 )顯示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楓之林酒店。 ⒐2008年3月3日18時11分05秒,戊○○配偶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1至192 頁), 並經戊○○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楓之林酒店。 ⑵戊○○表示「在唱歌。」(證明仍在楓之林酒店。) ⑶妻表示「在台中喔。」(詢問是否在台中酒店唱歌。) ⑷戊○○表示「對呀。」、及「喔,下午就到現在。」(證 明下午起即開始招待不正利益。 ⑸妻表示「下午到現在,還沒要走嗎。」(詢問是否將結束 。) ⑹戊○○表示「半個下午啦。」、「半個下午啦。」及「喔 ,愈來愈大群。」(證明已於楓之林酒店招待數名公務員 半個下午。 ⑺妻表示「愈來愈大群,你就錢趕快付一付,趕快走就好了 。」(要戊○○支付酒店消費負責招待公務員後離開回家 。) ⑻戊○○表示「不是我說要走就要走。」 ⒑2008年3月3日20時57分32秒,戊○○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9至20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表示「對呀,沒人跟你通報嗎。」及「沒有,啊, 『那個』(指楓之林理容KTV幹部綽號『淑萍』)說跟你多好,都騙你的。」(證明本日由楓之林酒店幹部淑萍(本 名陳俞容)接待、安排女侍。) ⑵張淑惠表示「『那個』是哪一個呀。」及「我姊,『淑萍 』嗎。」(證明本日由楓之林酒店幹部淑萍(本名陳俞容 )接待、安排女侍。) ⑶張淑惠表示「你在『楓之林』(指楓之林理容KTV)喝酒喔。」(詢問戊○○是否於楓之林酒店喝酒。) ⑷戊○○表示「對呀,『那個』說跟你很好。」(戊○○此 時仍在楓之林酒店。) ⒒證人陳俞容證述要旨:我在95年4月間開始到台中市○○路 『楓之林理容KTV』工作,擔任公關主任迄今。」。我記得 在我上班時段,我曾看到丙○○到『楓之林理容KTV』消費2、3次。丙○○他們來每次都是5、6人一起來的,但他們我 都不認識,他們消費如何請款及付款,我都不清楚,都要問公司董事兼幹部鄧慧云(真實姓名為鄧秋蘭)、謝翠芬才清楚。當天丙○○到『楓之林理容K TV』消費,我有為丙○○叫菜,當天也差不多來5、6人。(見同上偵卷1,第110至111頁背面) ⒓扣押物編號一之楓之林日記帳,其上記載謝翠芬應收帳本於97年3月3日記載「戊○○」、「41850」及「轉鄧」,證明 川順公司支付本(3)日楓之林酒店飲宴費用。以及扣押物 編號壹-3支傳票清單,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4月25 日「傳票清單」,內載「3/3便餐費」、「楓之林」、「41,850 」,及「應付票據」、「楓之林JZ0000 000 00/06/25」,開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 00000 。(如附表九扣押物)可見被告丙○○、乙○○於本日至所喝花酒費用,均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之不正利益,即為明確。 ⒔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實屬明確,至堪認定之。 、被告丙○○確實有於97年3月14日,在「楓之林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3千2百元,由劉禎忠先行代庚○○ 簽帳於楓之林理容KTV董事謝翠芬應收帳款下,再後川順公 司支付(詳如附表四,編號16),證據如次: ⒈證人陳玉瑛證稱「我那個同事即為顏沛華,顏沛華即為前述一同前往九龍理容KTV的同學,丙○○因為到川順公司打牌 ,所以要我先帶顏沛華去玩,後來我依丙○○之指示,帶顏沛華前往楓之林理容KTV飲酒作樂,當天在場的尚有一位腳 著拖鞋的男子(綽號阿忠,即劉禎忠)、庚○○、乙○○等人,丙○○在打完牌後,才到楓之林理容KTV與我們會合, 當天我與丙○○先離開,庚○○也提前離席,所以不清楚係何人付帳,有可能是該腳著拖鞋的男子買單。(見同上偵卷卷1,第126至127頁) ⒉2008年3月14日16時52分06秒,陳玉瑛與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37至23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 招待所。 ⑵丙○○表示「那個,那個現在我們『顏同學』(指顏沛華 )要過去喔。」及「他現在要過去,可能差不多10分鐘左 右喔。」(顏沛華將前往楓之林酒店。) ⑶ 陳玉瑛表示「就到『那邊』(指楓之林理容KTV)了。」 、「你說『那裡』(指楓之林理容KTV),我已經給他弄1 個OK了。」(已交代楓之林酒店安排女侍酒宴。) ⑷丙○○表示「你就給他排好就好呀。」及「你去跟他排好 啦。」(指示陳玉瑛安排酒店小姐陪侍) ⑸陳玉瑛表示「我知道,我知道啦。」及「OK,好好,我安 排,好。」 ⒊2008年3月14日16時55分45秒,陳玉瑛與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38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陳玉瑛表示「你跟『顏大哥』(指顏沛華)喔,打電話跟他講,說他到的時候找1個『淑萍』(音譯,指楓之林理容KTV幹部)。」「『淑萍阿母』,你跟他講一下,啊,因為我差不多半個鐘頭才會到。」、「說叫他找『淑萍』喔。」及「我應該『發落』(台語,指安排女侍),都『發落』。」(已為丙○○交代楓之林酒店幹部淑萍(本名陳俞容)安排女侍喝酒飲宴。) ⒋2008年3月14日16時56分38秒、17時15分50秒,丙○○與顏 沛華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39頁),並經丙○○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 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表示「找1個幹部叫『淑萍』(音譯)」及「幹部叫「淑萍」,喔,他會幫你安排好。」(已先行安排女侍) ⑵顏沛華表示「同學,我已經到了。」(已抵達楓之林酒店 。) ⑶丙○○表示「我後面跟著過去。」(隨後前往楓之林酒店 。) ⒌2008年3月14日17時55分29秒,庚○○與劉禎忠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 ⑴庚○○表示「我想要,現在不要說,是你來『楓仔』(楓 之林理容KTV)一下啦。」(邀約同往楓之林酒店與被告丙○○喝花酒。 ⑵劉禎忠表示「好,『楓仔』嗎。」及「好,好,好。」( 允諾) ⒍2008年3月14日18時33分45秒,庚○○與配偶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內容並經庚○○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42頁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 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庚○○表示「我和,晚上喔,和『長仔』(指丙○○)他們那些會出來,出來吃飯一下喔。」(證明與丙○○再該酒店聚會) ⒎2008年3月14日18時50分01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43至244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庚○○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楓之林理容KTV酒店。⑵庚○○背景有KTV歌唱聲、女侍聲。(證明於於楓之林酒店。) ⑶庚○○表示「還是你要,看要過來『楓』(指楓之林理容KTV)一下,不然他們不知道要到什麼時候,我要回去了。 」,證明丙○○、乙○○等人仍於楓之林酒店接受招待, 庚○○要戊○○先來接他回去。 ⑷戊○○表示「我們『老闆』(指庚○○)在你們另外那邊 啦。」(證明庚○○等於九龍酒店關係企業之楓之林酒店 。) ⒏2008年3月14日19時21分13秒,配偶與乙○○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內容並經乙○○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45頁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 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楓之林酒店。 ⑵乙○○配偶詢問乙○○為何電話響那麼久都不聽。(因乙 ○○於楓之林酒店包廂內,擔心妻子聽到女侍及KTV歌唱聲,前一通19時20分16秒之來電,不敢接聽電話。) ⒐2008年3月14日20時25分28秒,庚○○與劉禎忠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46至24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劉禎忠背景有KTV歌唱聲,證明於於楓之林酒店內。 ⑵庚○○表示「我在外面啦,你來外面聽,電話拿出來外面 聽,我跟你講。」(要求劉禎忠走出楓之林酒店包廂講電 話。) ⑶劉禎忠表示「你在哪裡,我現在走出來了。」(已走出包 廂。) ⑷庚○○表示「不是啦,你那個,現在就是他們『連教授』 (指連惠邦)他們要進來啦喔。」、「啊,那些『女孩』 (指楓之林理容KTV女侍)就是你不要花啦,那就叫人來花的,你知道嗎。(指丙○○要求川順公司買單的)」、「 你現在退1局啦,好嗎,喔。」及「那一局我們自己處理啦,啊,那局讓他們去處理啦,不然『那些』(指連惠邦等 人)又進來,從中午就去了,就2個就,對否。(庚○○表示本日酒店消費由其付款,證明本日丙○○、乙○○係收 受庚○○給付酒店之不正利益,而於楓之林酒店接受招待 ,川順公司將支付費用。) ⒑臺中市調查站調查站於97年3月14日再該酒店之蒐證照片, 照片顯示:⑴丙○○公務座車9063-SG停放於惠中路市○○ ○路口。⑵丙○○步出楓之林酒店。⑶庚○○步出楓之林酒店,戊○○到場接庚○○。(見97年度聲搜字第14號第17至19 頁、第20至21頁背面) ⒒證人林榮證述要旨:97年3月14日當天我確實與丙○○、庚 ○○一同在川順公司的天祥街工務所聊天,那天丙○○的大學同學顏沛華到台中找丙○○,丙○○要顏沛華先至楓之林理容KTV等,隨後我與丙○○便至楓之林理容KTV與顏沛華會合。不清楚由誰去付帳。可見被告丙○○、乙○○本日有同赴楓之林酒店消費。 ⒓證人劉禎忠證述要旨:我未曾主動邀約丙○○、乙○○、周世杰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丙○○、乙○○經常至川順公司找庚○○,庚○○亦會找我陪同,用餐完後會前往女陪侍之酒店飲宴,因此我亦陪同前往。97年3月14日庚○○主動 打電話要我至台中市楓之林理容KTV,當時我事先不知尚有 何人在場,且因先前積欠楓之林理容KTV帳款,所以我即於 當日晚間7時許抵達楓之林理容KTV,經我與庚○○碰面後才知現場尚有丙○○、乙○○及丙○○之顏姓友人(詳細名字不清楚)及另1名楓之林理容KTV編號1號之女子(真實姓名 我並不清楚)。期間乙○○、庚○○分別先行離去,庚○○離去後不久主動打電話給我,詳細談話內容我已記不清楚,但我記得我有在電話中向庚○○表示會支付該次在達楓之林理容KTV消費款項。當天我與丙○○及其顏姓友人約於晚間 11時左右離去,在離去前,我即主動要以刷卡的方式支付該次消費款項1萬餘元,但遭丙○○制止,所以我並未支付該 次之消費款項。另由於我自己在楓之林理容KTV尚有2萬餘元之款項未付,所以當天我有以刷卡方式支付先前的帳款。」及「如我前述,當天我確實主動要以刷卡的方式支付該次消費款項1萬餘元,但遭丙○○制止,後由於我自己在楓之林 理容KTV尚有2萬餘元之款項未付,所以當天我有以刷卡方式另支付先前的帳款,我想可能是陳玉瑛見到而誤以為我支付當天該筆1萬餘元的消費款項。」可證劉禎忠未支付本(14 )日再該酒店消費之酒帳。又劉禎忠證稱:如我前述,97年3月14日當天,雖然丙○○不讓我支付,但丙○○當天亦無 支付該款項。但經數日後,楓之林理容KTV的小姐(姓名不 清楚)打電話向我表示,該次約1萬餘元的款項尚未處理, 我才知道丙○○、庚○○等並未支付該筆費用。亦可證本日丙○○亦未支付該日再該酒店消費酒帳。(見同上偵卷一,第91頁至91背面) ⒔扣押物編號一之楓之林日記帳,其上記載:謝翠芬應收帳本於97年3月14日記載「劉禎忠」及「13200」。可證劉禎忠係代川順公司簽帳本(3)日楓之林酒店飲宴費用。(如附表 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一,第94頁) ⒕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乃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為明確,堪以認定之。 伍、認定被告己○○有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如附表五所示在有女陪侍之酒店消費不正利益之證據及理由如下: 一、被告己○○所前往消費如附表三所示之酒店消費,係提供消有女陪侍之酒店,其消費型態為社會上俗稱喝花酒高消費而非屬公務員所應其前往消費場所,且被告己○○前往消費而未曾支付任何費用,證據如次: ㈠、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九龍理容KTV主要提供有女服務員 陪侍的唱歌、按摩、喝酒等服務,客人消費主要有內場及外場2種方式,內場收取小姐坐檯的『檯費』每小時新台幣( 下同)1,100元,按摩及酒錢則另計;外場收取小姐的『出 場費』每小時1,200元。『九龍理容KTV』採現金、刷卡或月結制方式來收取消費款項,月結制的收款方式則是先將帳掛在副理級以上的幹部帳上,由幹部向客戶收款後交付給公司。」「我擔任九龍理容KTV董事一職,主要負責在店裡協助 招呼至九龍理容KTV消費的客人,安排酒、吃飯、唱歌及坐 檯小姐等。」(見96年偵字第10922號卷3,第2頁)「我在 九龍酒店擔任幹部,平時的綽號為『秀秀』。」「九龍酒店均是以號碼(如:1號或3號或210號)稱呼坐檯小姐,並不 直接稱呼本名或綽號,該代號是由坐檯小姐自行選擇。」(同上偵卷五,第121背面至第122頁) ㈡、證人李幼綢證述要旨:我是「麗登理容KTV」店長,主要負 責接待客人並依客人之需求安排包廂及服務小姐,客人消費的計算方式,包廂是以大、小包廂分別計費,大包廂約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小包廂有1,200元及1,500元2種,坐檯小姐每1小時1,100元,小姐如陪同客人出場,1小時1,200元,如有性交易,則由小姐自行與客人議價及收款,公司不干預,另食物、飲料及酒類大部分由幹部自行吸收招待。(見同上偵卷九,第182頁) ㈢、證人陳秀月證述要旨:94年間至金拿獎視聽歌唱坊擔任經理迄今,金拿獎視聽歌唱坊於97年3月17日更名為「香格里拉 理容KTV」。客人消費的計算方式,包廂是以人頭計算,一 人1小時1100元,食物、飲料及酒類皆以公司所訂之價格收 費,不另收服務費。(見同上偵卷1,第96頁) ㈣、證人宮子晴證述要旨:我90年間起在寶麗晶理容KTV一店、 二店擔任幹部乙職迄今。作內容主要負責接待客人,另外亦需管理店內小姐。「寶麗晶理容KTV」客人消費需負擔小姐 檯費(按摩小姐1小時900元,理容KTV小姐1小時1100元)、包廂費(約1500~2500元不等)、洋酒費(依市價計費)。 (見同上偵卷2,第59至62頁) 二、關於被告己○○有前往附表五所示時間、地點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之證據理由分述如下: ㈠、被告己○○確實有於96年10月8日,在「麗登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4千3百50元,消費當日以電話要求川 順公司經理戊○○支付,由戊○○事後簽認帳款,該筆消費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詳如附表五,編 號1),證據如次: ⒈2007年10月8日17時28分21秒,李幼綢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譯文見,同上偵卷九,第189),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⑴李幼綢表示「我不是店長了,那個誰,那個誰,那個『周 大哥』(指周世杰)跟那個那個『葉大哥』(指己○○) 在這裡,他說要請你過來。」及「那怎麼辦,剛剛『乙○ ○』有,『林大哥』(指乙○○)有交待呀。」(可證乙 ○○、己○○透過酒店幹部李幼綢向川順公司索取不正利 益。) ⑵戊○○表示「我不在台中耶。」及「我就人不在台中。」 ⑶李幼綢表示「那就讓他們自己處理了喔。」及「對呀, 就讓他們自己處理,就這樣喔。」 ⑷戊○○表示「對呀,我就往谷關,在谷關。、及「好啦, 好啦。」 ⒉證人李幼綢證述要旨:我認識乙○○,是因為乙○○與丙○○局長一起由川順公司庚○○或戊○○陪同前來消費而認識,乙○○沒有自己來過,每次都是由庚○○或戊○○陪同前來,所消費之帳款跟丙○○一樣,都是由川順公司支付。」、「我認識己○○,也是由川順公司庚○○招待來店消費而認識,己○○大部分是由川順公司庚○○或戊○○陪同來店消費,花費是由川順公司支付,己○○只有於96年10月間與水利署周科長一起前來麗登理容KTV店消費,花費的帳款己 ○○交待我向川順公司請款。96年10月間己○○與周世杰來麗登理容KTV消費,花費大約1萬餘元(本院即本次消費),因己○○不願自己簽帳,是我幫忙簽帳背書,事後再向川順公司請款。只有1次於96年10月間與己○○一起來消費,己 ○○交待我向川順公司請款。我確信96年10月8日當天周世 杰及己○○有在麗登理容KTV消費,乙○○也有到場,只是 先行離開,是乙○○交代我通知川順公司戊○○來店裡,目的是處理當天消費的帳款,但戊○○告訴我他人在谷關,無法前來。戊○○因無法親自來店裡處理,但乙○○及己○○都指示我當天的消費約1萬餘元仍然向川順公司請款,我在 公司要求結帳時,曾與戊○○聯絡,要將帳單寄到川順公司請款,但戊○○表示他並沒有到場,不清楚己○○等人消費的情形,我等了很久都沒有消息,所以我自己先墊付1萬餘 元跟公司結帳,但我不甘心自行吸收該筆帳款,所以到了97年3月間,我再度向戊○○請款,戊○○雖然不高興,但最 後我有將簽帳單寄到川順公司,川順公司也有將該筆帳款1 萬4,350元以現金透過戊○○交給我。(提示扣押物編號21-2,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該傳票上所附之本票是麗登 理容KTV客人簽帳所使用之本票,因在店裡消費的公務員都 不會自己簽名,所以沒有客人的簽名,戊○○也信賴我,所以雖然沒有客人簽名,因消費當時我有先打電話跟戊○○知會,所以他還是有付款給我。至於傳票上記載是『應付票據』,可能因我當時已經離開麗登理容KTV,不方便提示票據 ,最後是戊○○交付現金給我的。可見本(8)日,被告己 ○○、乙○○在該酒店喝花酒之消費,乃要求戊○○給付不正利益,再進而由川順公司所支付無訛。(見同上偵卷九,第182至188頁) ⒊被告己○○於偵查自承:96年10月8日我確實與乙○○及周 世杰前往台中市麗登KTV酒店,由「文華」(即李幼綢)安 排小姐陪侍飲酒,至於尚有無其他人在場及共叫幾名小姐,我已不記得,不過當天戊○○並未前來酒店與我們一起飲酒。(見同上偵卷十,第179頁背面)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乙○○供述要旨:96年10月8日水利署工程 事務組副組長己○○偕同水利署周世杰,赴臺中市麗登KTV 酒店找文華安排小姐坐檯、喝酒唱歌作樂,己○○向我拜託處理,也就是說代為處理消費帳款事宜,又因為我與川順公司庚○○、戊○○熟識,己○○認為我會找川順公司戊○○支付該帳款,因而直接向酒店幹部文華表示,乙○○已經有交代川順公司戊○○處理該筆消費帳款。(見同上偵卷九,第8至9頁背面)可見本次酒店消費乙○○有要求川順公司戊○○給付酒店帳款之不正利益,堪可認定之。 ⒌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麗登名店」、「96/10/8便餐費」及「14,350」。並有麗登酒店簽帳本票內載「壹萬肆仟參佰伍拾元整」、「14350」及「發票日中華民國96年 10月8日」。(如附表九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九,第194至196頁)可見本日被告己○○、乙○○至該酒店喝花酒之消 費款項,係由川順公司所支付招待無疑。 ⒍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己○○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己○○於本日至該酒店消費,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而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即應認定之。 ㈡、被告己○○確實有於97年1月16日,在「香格里拉(原名金 拿獎)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9千1百元,由川順 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轉 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五,編號2),證據如次: ⒈證人陳秀月證述要旨:我認識乙○○,因為乙○○曾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消費,我身為經理會與他打招呼,因而認識,結識迄今已3年多了,彼此沒有深交,但他來我們店的 時候我都會去打招呼。乙○○平均約2、3個月來一次。而我都稱呼葉課長,他長得高高胖胖的,戴個眼鏡,年約4、50 歲。經我指認己○○確為葉課長。我檢視我所使用之手機所留電話號碼,己○○所使用之電話為0000-000000。97年1月間己○○及乙○○等人曾到店中消費,己○○曾借用我的電話打給戊○○,戊○○曾表示事後會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買單付錢,該筆消費川順公司事後有派人來處理。(見同上偵卷1,第96至101頁) ⒉2008年1月16日14時25分54秒,乙○○、陳秀月與戊○○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54至155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持用金拿獎酒店幹部陳秀月行動電話與戊○○通聯 (可證乙○○在金拿獎酒店喝花酒。) ⑵乙○○表示「嗯,跟我們『副座』(指水利署工程事務組 副組長)在,在,在台北(應是台中),『阿華這裡』( 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啦。」。(暗示戊○○給付此次酒 店消費款項) ⑶戊○○表示「好呀。」(指允諾付款) ⒊2008年1月16日14時29分16秒,己○○與庚○○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55至15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己○○表示「沒有啦,哪有聽到,這樣,這樣叫『阿隆』 (指戊○○)來可以嗎。」、「來「3字」(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的好不好。」、「『金拿獎』(指金拿獎視聽歌 唱坊)喔。」(可證乙○○、己○○於金拿獎酒店,並要 求庚○○指派戊○○前來招待。) ⑵庚○○表示「好」(允諾招待酒店喝花款項) ⒋2008年1月16日14時32分54秒,陳秀月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56至157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陳秀月表示「說叫你過來。」、「『葉仔』(指水利署工 程事務組副組長己○○)說的呀。」及「打電話給你們『 董仔』,你們『董仔』在打麻將呀。」(乙○○、己○○ 透過酒店幹部陳秀月要求戊○○前來招待。) ⑵戊○○表示「喔,好啦,好啦,好啦,我現在,我有客人 在這裡啦,你說我剛好客人在這裡。」 ⑶陳秀月表示「現在呢,要『怎麼處理』(指由何人買單) 。」(詢問何人付款。) ⑷戊○○表示「不要緊啦,你就在那裡就一樣就看多少再說 呀,喔」(允諾同意支付該次喝花酒消費款項。) ⑸戊○○表示「『他們2個』(指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與該組第四科科長乙○○)而已嗎。」(詢問除己○ ○、乙○○外尚有幾人到場接受招待。) ⑹陳秀月表示「嗯,他們2個而已,嗯。」 ⒌2008年1月16日14時47分32分,戊○○與己○○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57至159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己○○表示「但是你們『董仔』(指庚○○)說要交代你 這樣」(告知已獲庚○○同意指派戊○○前來招待。) ⑵戊○○表示「會啦,會啦。」(表示將由川順公司負責本 日喝花酒帳款。) ⑶己○○表示「我找你就是,我在找你就是,啊。」(指名 要戊○○到場。) ⑷戊○○表示「我跟「阿華」講了,我就剛好有人來這裡。 」(戊○○表示不克前往,但會支付消費款項。) ⑸己○○表示「喔,你跟,你現在愈做愈大。」、「我挖誰 呀,你神經病呀你。」及「我還要你們支持,什麼挖苦。 」(對戊○○不克前來表示不滿。) ⑹己○○表示「我是說喝了酒我都找你,就是意思說對不起 你,這樣子啦。」及「對不起你啦。」(為要求川順公司 前來招待之事道歉。) ⑺戊○○表示「不是,我如果忙完啦,忙完我看,我會打電 話給那個『阿華』看你們還在那邊嗎,喔。」,忙完再前 往。 ⑻己○○表示「你是什麼意思呀,你這樣子不好吧。(己○ ○要求川順營造派人至金拿獎視聽歌唱坊招待渠等)」, ⒍2008年1月16日14時55分01秒,戊○○與陳秀月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59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⑴戊○○表示「我,嗯,若晚一點,我人在工地啦喔,若晚 一點沒有過去,他們要,看多少再跟我講一下就好了。」 (允諾本次消費付款。) ⑵陳秀月表示「OK,好,沒有啦,常叫我打,多麻煩。」 ⒎2008年1月16日16時8分10秒,乙○○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60至16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金拿獎酒店。 ⑵乙○○表示「喔,我們,你沒來我們,『我們副座』(指 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生氣了,你有空嗎。」 、「喔,這樣不然你過來。」、「坐一坐啦。」及「跟我 說的「很鹹」(台語音譯,指話說的很酸)。」(轉述己 ○○之不滿,並要求戊○○到場。) ⑶戊○○表示「好,好。」(允諾前往。) ⒏2008年1月16日16時36分58秒,乙○○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61至16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金拿獎酒店。 ⑵乙○○表示「到哪裡了。」(詢問戊○○是否已抵達。) ⑶戊○○表示「到『3字』(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的前面這裡。」(已抵達金拿獎酒店。) ⑷乙○○表示「喔,夭壽,整個財產都拿出來,但是財產沒 有很多,哈哈哈。」(要求戊○○支付本日喝花酒之費用 ) ⒐2008年1月16日17時49分48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64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戊○○表示「有呀,結束了。」及「嗯,都結束了,約5點 、5點半就結束了。」(可證戊○○至金拿獎酒店招待己○ ○、乙○○至17時許結束。) ⒑2008年2月18日13時33分54秒,陳秀月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65至16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陳秀月表示「麻煩你一下,『換現金』(指要求川順公司以現金支付7年1月16日招待公務員至金拿獎視聽理容坊之費用)。」及「2萬多呀。」(要求戊○○以現金支付招待 公務員至金拿獎酒店之費用)戊○○表示「好啦,好啦,好啦。」(同意以現金付款) ⒒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供述要旨:97年1月16日中午我、己 ○○及第三河川局人員與川順公司總經理戴永恭等在台中市○○路『鶴園餐廳』聚餐,由川順公司買單,聚餐席間己○○要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飲酒作樂,所以餐後大家就一起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飲酒作樂,並叫來小姐坐台陪酒,當天最後是川順公司戊○○簽帳付款的。(見同上偵卷4,第12至 14頁) ⒓扣押物編號16-17之川順公司96年8月至97年3月傳票清單, 其上記載:「97年1月14日支出寶麗晶理容KTV費用。97年1 月14日支出九龍理容KTV費用。97年1月16日日支出金拿獎視聽理容坊費用。」(如附表九扣押物,並見同上偵4,第75 至76頁,同上偵卷3,第151至151-1頁,同上偵卷10,第149至150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 票,其上記載:「便餐費」、「金拿獎」、「1/16便餐」及「9,100」,併同1月3日之消費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並有金拿獎簽帳本票內載「金拿獎」、 「商業本票存根」、「玖仟壹佰元整」、「9100」、「戊○○元/16」及「97年1月16日」(如附表九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4,第72至74頁)。可見本日被告己○○、乙○○至該 酒店喝花酒之消費款項,係由川順公司所支付招待無疑。 ⒔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己○○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己○○於本日至該酒店消費,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乃其所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自應認定之。 ㈢、被告己○○確實有於97年2月12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侍之酒店與被告丙○○及周世杰等人喝花酒,以及丙○○另與酒店小姐楊雅惠出場,消費金額計1萬7千1百50元、6千元共計,合計2萬3千1百50元,均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 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 (詳如附表五,編號3),證據如次: ⒈證人周世杰證述要旨:97年2月12日當天我不是應丙○○就 是應己○○之邀才到九龍理容KTV。己○○有打電話告訴我 他們已經到了九龍理容KTV,所以我才會再次打電話給徐玉 玲確認。我先前打電話問徐玉玲己○○到九龍理容KTV了沒 有,徐玉玲打電話跟我回報己○○已經到九龍理容KTV,並 由徐玉玲接待到編號121包廂。因為我當天在川順公司旱溪 天祥街之組合木屋附近,所以就近搭乘阿隆(戊○○)的車子前往九龍理容KTV,但為什麼我會坐他的車子,我記不清 楚。己○○已經在九龍理容KTV,他用徐玉玲的電話打給我 ,己○○表示說我遲到了,所以己○○用粗話消遣我,我就回他說再5分鐘就到了。我先到九龍理容KTV編號121包廂, 故我向丙○○表示已經抵達,我在121包廂裡面大多跟丙○ ○、己○○聊天。我先行離開,我亦沒有支付相關的消費費用,至於何人買單,我不清楚。」(見同上偵卷八,第220 至220背面) ⒉2008年2月12日16時6分37秒,周世杰與徐玉玲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72至173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徐玉玲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 ⑵周世杰表示「對啦,『他們』(指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 長己○○等人)到了沒。」、「他們跟我講他們在『那裡 』(指九龍理容KTV),他們講他們在那裡,好啦,我們 現在要過去啦。」及「剛才說,『葉仔』(指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他們說都過去了。」(詢問己○○等公務員是否抵達九龍酒店。) ⑶徐玉玲表示「還沒有耶。」及「好啦,不然他們若到了我 ,我再打給你好嗎。」 ⒊2008年2月12日16時14分34秒,徐玉玲與周世杰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73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⑴徐玉玲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 ⑵徐玉玲表示「『人』(指水利署己○○等人)到了喔。( 證明己○○等公務員是否抵達九龍酒店。) ⑶周世杰表示「我坐『阿隆』(指戊○○)的車子,現在要 出發,嗯。」(乘坐戊○○座車前往九龍酒店接受招待。 ) ⑷徐玉玲表示「嗯,『121』(指九龍理容KTV編號121包廂)。(為川順公司安排女侍於九龍酒店編號121包廂招待己○○等公務員。 ⒋2008年2月12日16時15分53秒,徐玉玲、己○○與周世杰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73至174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徐玉玲、己○○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九龍酒店 。 ⑵己○○持用徐玉玲行動電話與周世杰通聯。(證明己○○ 於九龍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 ⑶周世杰表示「再5分鐘啦,我剛又被。」(即將抵達九龍酒店。) ⒌2008年2月12日16時40分3秒至18時57分46秒數通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76至180頁),並經該該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如下:戊○○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九龍理容KTV酒店,通話背景有有女侍KTV歌唱聲。戊○○也表示「喔,在唱歌,沒那麼早。」(證明於戊○○在九龍酒店招待丙○○、己○○等公務員。) ⒍扣押物編號A-11-1之帳冊資料,其上記載:1.川順公司「沖帳碼資料表」內載97年2月12日有「17,150」元及「6,0 00 」元消費,共計23,150元,其中6000元即係丙○○偕出侍出場之費用5小時,每小時1200元,「沖帳碼資料表」內載另 載戴泱丞於97年2月28日至九龍酒店之消費6000元,川順公 司於97年3月25日併上述23150元及6000元,開立2萬9150元 支票。而徐玉玲於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支票收訖簽回單 」中簽名並蓋「九龍名店」店章,徐玉玲收到川順公司以合庫-中港票號J00000000支票支付之酒款2萬9 150元,(其中6000元為97年2月28日戴泱丞之消費),97 年5月25日支票 到期,(如附件九之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3,第92至95頁 ,第95頁、第169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2:川順公司97 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3 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2/12戊○○」、「17,150」及「6,000」,併同97年2月28日之消費,開立97 年5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 0000。並有九龍酒店「 本票」2紙,內載「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整」、「17150」、「戊○○2/12」、「川順」、「連保人秀」及「97年2月12 日」;「陸仟元整」、「6000」、「川順楓補66至1點」及 「97年2月12日」。「九龍名店消費請款單」內載「川順先 生」、「消費日97年2月12日」、「金額17150」及「金額 6000」等,徐玉玲於備註欄署名「秀秀」(如附件九之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3,第167至172頁,第168頁、第170頁) 。可見被告己○○與同案被告丙○○於本日至該酒店喝花酒及丙○○另與酒店小姐楊雅惠出場費用,均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及性交服務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 ⒎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己○○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己○○於本日至該酒店消費,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有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自應認定之。 ㈣、被告己○○確實有於97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在「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5千3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帳,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 日「傳票清單」項下(詳如附表五,編號4),證據如次: ⒈證人陳秀月證述要旨:97年3月17日,「金拿獎視聽歌唱坊 」改名「香格里拉理容KTV」時,己○○、乙○○及一名不 知名男子於下午3、4點到店中消費,己○○等人消費到中途時,己○○曾借用我的電話表示要打給戴董,但接話的人不是戴董,是戊○○,平日我都稱呼他為「阿隆」,由己○○先與戊○○對話,後己○○再將電話交給我,叫我跟戊○○對話,戊○○向我表示,己○○等人當天消費的錢,稍後公司會派人去買單,我印象中該筆消費約新台幣(下同)1萬 餘元,但該筆金額是由會計處理,所以我不清楚是何人來買單的。」(見同上偵卷1,第96至101頁)可見本(17)日被告己○○、乙○○有至香格里拉酒店喝花酒消費。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供述要旨:97年3月17日下午15時, 我確實偕同己○○、周世杰及一名水利署已退休人員前往金拿獎酒店找幹部「阿華」陳秀月接待,並請她安排小姐坐檯、飲酒唱歌,該等消費帳款,我本人確實有事先電請戊○○代為支付該筆消費帳款,且經戊○○同意;我們消費至18時結束,戊○○並未到場,該筆帳款詳細金額我不清楚,我與己○○、周世杰及該退休人員確均未支付,而是由「阿華」陳秀月向川順公司收款。(見同上偵卷九,第9頁背面至10 頁) ⒊2008年3月17日15時10分24秒,戊○○與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49至250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乙○○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香格里拉酒店。乙○○表示「現在是這樣啦喔,就那個「阿華」(指香格里拉理容KTV幹部陳秀月)你知道嗎。」(要求戊○○前來香 格里拉酒店支付喝花酒款項。) ⒋2008年3月17日17時35分53秒,陳秀月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53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陳秀月表示「喂,總共15300。」(即被告己○○、乙○○ 等人召女侍飲酒作樂費用計1萬5300元。)戊○○表示「15300。」(確認金額同意支付。) ⒌扣押物編號壹-3之傳票清單,其上記載:97年4月25日傳票 清單內載「便餐費」、「3/17戊○○便餐」、「金拿獎」 、「15,300」及「9,100」,併同3月25日之消費開立97年6 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詳見附表九扣押物 清單)可見被告己○○與同案被告乙○○於本日至該酒店喝花酒費用,均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 ⒍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被告己○○當日應有前往該酒店消費,而消費之費用,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應屬明確,已可認定之。至於被告己○○及選任辯護人辯稱:①被告己○○當日上午10點30分至中午12時出席參加高雄縣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單位專案小組會議,以及代理水利署副總工程師蔡義發於日下午16時至18時出席參加嘉義縣政府舉辦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單位專案小組會議,辯解未參加本次酒店之飲宴(見本院卷五,第24至30頁)及②證人陳秀月在偵查、審判中之證述不一,因而證人陳秀月之證詞無證明力等語。惟①按證據由法院自由判斷,故證人之證言縱令先後未盡相符,但法院本於審理所得之心證,就其證言一部分認為確實可信予以採取,原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115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②復按被告、共犯或其他共同被告之自白,及證人之證詞,均屬供述證據之一種,而供述證據具有其特殊性,與物證或文書證據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蓋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同,其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易產生差異;故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而其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致;另證人之證詞,前後雖稍有參差或矛盾,事實審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即供述證據,關於基本事實之陳述,果與真實性無礙而認為真實者,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為不足取,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387號、91年度臺上字第57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院以①證人陳秀月於偵查或審判中之證述內容其基本事實之陳述並無重大歧異矛盾,揆諸上述說明,應與真實性無礙,乃予採信之。②況被告己○○當日下午時,在往「香格里拉理容KTV」酒店喝花酒,非無可能係在未全程參與 該次酒店喝花酒至所有人離去始結束前,而先行離開前往參加上述出席會議而簽名在會議出席單上,再被告己○○每次參與同案被告丙○○或乙○○等人至酒店喝酒作樂之模式,亦多屬先行離去之情事,應無時間上之衝突與矛盾,所辯未參加本次酒店喝花酒作樂一情與上開事證不符,不予採信,爰在此併予敘明。 ㈤、被告己○○確實有於97年3月25日,在「香格里拉(原名金 拿獎)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7千1百元,由川順 公司經理戊○○簽帳,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清 單」項下支付(詳如附表五,編號5),證據如次: ⒈證人陳秀月證述要旨:97年3月底,己○○及乙○○等人曾 到店中消費,己○○曾借用我的電話打給戊○○,戊○○曾表示事後會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買單付錢,該筆消費川順公司事後有派人來處理,該筆消費金額約7、8仟元,亦是由我公司會計人員處理。(見同上偵卷1,第96至101頁)可見97年3月25日己○○、乙○○有前往至香格里拉酒店喝花 酒一情。 ⒉2008年3月25日14時34分18秒,己○○、乙○○與戊○○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55至256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通聯前,己○○電話傳出己○○與乙○○對話,己○○表 示「他剛剛是在哪裡,我剛沒看到他。」乙○○表示「『 阿隆』(指戊○○)呀。」(證明當時己○○與乙○○在 一起。) ⑵己○○電話傳出乙○○談話聲,乙○○表示「簽個名。」 及「這間什麼。」(證明己○○與乙○○在一起。) ⑶己○○表示「河南路的那間。」「我不知道…,啊,『香 格里拉』(指香格里拉理容KTV),現在到了。」及「嗯,『金拿獎』(指金拿獎理容KTV,金拿獎理容KTV改名為香 格里拉理容KTV),嗯,對。」(證明己○○與乙○○已抵達香格里拉酒店。) ⑷戊○○表示「喔,你們剛到喔。」(詢問己○○與乙○○ 是否已抵達香格里拉酒店。) ⑸己○○表示「嗯,現在才到。」(證明己○○與乙○○已 抵達香格里拉酒店。) ⒊2008年3月25日16時38分37秒,己○○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56至257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己○○表示「你跟你的『老董』(指庚○○)報告,我們 這1攤可以處理嗎。」、「在『那個』(指香格里拉理容 KTV),啊。」「我說我們這一攤可以處理嗎,跟他報告一下。」及「可以嗎。」(要求戊○○向庚○○報告同意支 付本(25)日香格里拉酒店召女侍飲宴費用。) ⑵戊○○表示「好啦,好啦,我等一下,等一下跟…,好啦 ,我打電話。」及「我等一下,我等一下打電話給他。」 (將向庚○○轉達己○○之要求。) ⒋2008年3月25日16時49分36秒,戊○○與陳秀月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57至25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通聯前,戊○○表示「沒有啦,我沒有要過去」(戊○○ 此時未至香格里拉酒店。)戊○○表示「有人在你們那裡 。」(詢問尚有何人於香格里拉酒店。) ⑵陳秀月表示「乙○○。」(證明乙○○等人於香格里拉酒 店。) ⑶陳秀月表示「買單了,『7千1』(指7100元)。」及「『7千1』,嗯。」(指川順公司已派人到場簽帳,證明己○○、乙○○至香格里拉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消費金額7100元。) ⑷戊○○表示「OK了嗎。」(再次向陳秀月詢問川順公司是 否已派人到場簽帳。) ⑸陳秀月表示「對呀。」(證明川順公司確已派人到場簽帳 。) ⒌2008年3月25日17時17分46秒,乙○○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58至259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乙○○是持用己○○使用之行動電話與戊○○通聯,顯見乙○○與己○○本日一同至香格里拉酒店喝花酒無誤。 ⒍被告己○○在偵查中之自承要旨:該通電話我主要是邀請戊○○一起來香格里拉理容KTV喝酒,當天我大約是下午2點半左右與乙○○一起前往該酒店,由『阿華』出面接待並安排小姐坐檯陪侍飲酒,由於我當天喝醉,所以不記得何時離開該酒店。」、「該通電話我主要是再次催促戊○○一起來香格里拉理容KTV喝酒。」、「我是打電話給戊○○,拜託戊 ○○轉告川順公司董事長庚○○支付當天酒店帳款。」及「我確曾打電話拜託戊○○轉告川順公司董事長庚○○支付97年3月25日當天在香格里拉理容KTV飲酒帳款。」(見同上偵卷卷十,第181至181背面) ⒎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供述要旨:我確實與己○○於當日14時30分許,前往金拿獎酒店(新名:香格里拉)找幹部『阿華』陳秀月接待安排坐檯小姐陪酒、喝酒唱歌;席間,己○○去電戊○○,要求川順公司庚○○支付該等消費帳款,並經戊○○同意;當日消費至17時30分許結束,戊○○並未到場,消費金額我並不清楚,我與己○○都沒有付帳,而是事後由『阿華』陳秀月向川順公司收款。」(見同上偵卷九,第10頁) ⒏扣押物編號壹-3之傳票清單,其上記載:97年4月25日傳票 清單內載「便餐費」、「3/25便餐」、「金拿獎」及「7,100」,併同3月17日之消費開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 :JT0000000(如附表九扣押物所示)。可見被告己○○與 同案被告乙○○於本日至該酒店喝花酒費用,均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 ⒐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被告己○○當日應有前往該酒店消費,而消費之費用,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有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應屬明確,已可認定之。至被告己○○及辯護人所提出之中國信託信用卡帳單(如附表十,編號34至36頁),並非繳費之收據且該帳單上之消費日期並非前述被告前往上述酒店喝花酒之日期,自不得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陸、認定被告乙○○有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如附表六所示在有女陪侍之酒店消費不正利益之證據及理由如下: 一、被告乙○○所前往消費如附表六所示之酒店消費,係提供消有女陪侍之酒店,其消費型態為社會上俗稱喝花酒高消費而非屬公務員所應其前往消費場所,且被告乙○○前往消費而未曾支付任何費用,證據如次: ㈠、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九龍理容KTV主要提供有女服務員 陪侍的唱歌、按摩、喝酒等服務,客人消費主要有內場及外場2種方式,內場收取小姐坐檯的『檯費』每小時新台幣( 下同)1,100元,按摩及酒錢則另計;外場收取小姐的『出 場費』每小時1,200元。『九龍理容KTV』採現金、刷卡或月結制方式來收取消費款項,月結制的收款方式則是先將帳掛在副理級以上的幹部帳上,由幹部向客戶收款後交付給公司。」「我擔任九龍理容KTV董事一職,主要負責在店裡協助 招呼至九龍理容KTV消費的客人,安排酒、吃飯、唱歌及坐 檯小姐等。」(見96年偵字第10922號卷3,第2頁)「我在 九龍酒店擔任幹部,平時的綽號為『秀秀』。」「九龍酒店均是以號碼(如:1號或3號或210號)稱呼坐檯小姐,並不 直接稱呼本名或綽號,該代號是由坐檯小姐自行選擇。」(同上偵卷五,第121背面至第122頁) ㈡、證人李幼綢證述要旨:我是「麗登理容KTV」店長,主要負 責接待客人並依客人之需求安排包廂及服務小姐,客人消費的計算方式,包廂是以大、小包廂分別計費,大包廂約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小包廂有1,200元及1,500元2種,坐檯小姐每1小時1,100元,小姐如陪同客人出場,1小時1,200元,如有性交易,則由小姐自行與客人議價及收款,公司不干預,另食物、飲料及酒類大部分由幹部自行吸收招待。(見同上偵卷九,第182頁) ㈢、證人陳秀月證述要旨:94年間至金拿獎視聽歌唱坊擔任經理迄今,金拿獎視聽歌唱坊於97年3月17日更名為「香格里拉 理容KTV」。客人消費的計算方式,包廂是以人頭計算,一 人1小時1100元,食物、飲料及酒類皆以公司所訂之價格收 費,不另收服務費。(見同上偵卷1,第96頁) ㈣、證人宮子晴證述要旨:我90年間起在寶麗晶理容KTV一店、 二店擔任幹部乙職迄今。作內容主要負責接待客人,另外亦需管理店內小姐。「寶麗晶理容KTV」客人消費需負擔小姐 檯費(按摩小姐1小時900元,理容KTV小姐1小時1100元)、包廂費(約1500~2500元不等)、洋酒費(依市價計費)。 (見同上偵卷2,第59至62頁) 二、關於被告乙○○有前往附表六所示時間、地點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之證據理由分述如下: ㈠、被告乙○○有於96年10月8日,在「麗登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4千3百50元,消費當日以電話要求川順公 司經理戊○○支付(即要求不正利益),由戊○○事後簽認帳款,該筆消費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 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1),證據如次: ⒈2007年10月8日17時28分21秒,李幼綢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譯文見,同上偵卷九,第189),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⑴李幼綢表示「我不是店長了,那個誰,那個誰,那個『周 大哥』(指周世杰)跟那個那個『葉大哥』(指己○○) 在這裡,他說要請你過來。」及「那怎麼辦,剛剛『乙○ ○』有,『林大哥』(指乙○○)有交待呀。」(可證乙 ○○、己○○透過酒店幹部李幼綢向川順公司索取不正利 益。) ⑵戊○○表示「我不在台中耶。」及「我就人不在台中。」 ⑶李幼綢表示「那就讓他們自己處理了喔。」及「對呀, 就讓他們自己處理,就這樣喔。」 ⑷戊○○表示「對呀,我就往谷關,在谷關。、及「好啦, 好啦。」 ⒉證人李幼綢證述要旨:我認識乙○○,是因為乙○○與丙○○局長一起由川順公司庚○○或戊○○陪同前來消費而認識,乙○○沒有自己來過,每次都是由庚○○或戊○○陪同前來,所消費之帳款跟丙○○一樣,都是由川順公司支付。」、「我認識己○○,也是由川順公司庚○○招待來店消費而認識,己○○大部分是由川順公司庚○○或戊○○陪同來店消費,花費是由川順公司支付,己○○只有於96年10月間與水利署周科長一起前來麗登理容KTV店消費,花費的帳款己 ○○交待我向川順公司請款。96年10月間己○○與周世杰來麗登理容KTV消費,花費大約1萬餘元(本院即本次消費),因己○○不願自己簽帳,是我幫忙簽帳背書,事後再向川順公司請款。只有1次於96年10月間與己○○一起來消費,己 ○○交待我向川順公司請款。我確信96年10月8日當天周世 杰及己○○有在麗登理容KTV消費,乙○○也有到場,只是 先行離開,是乙○○交代我通知川順公司戊○○來店裡,目的是處理當天消費的帳款,但戊○○告訴我他人在谷關,無法前來。戊○○因無法親自來店裡處理,但乙○○及己○○都指示我當天的消費約1萬餘元仍然向川順公司請款,我在 公司要求結帳時,曾與戊○○聯絡,要將帳單寄到川順公司請款,但戊○○表示他並沒有到場,不清楚己○○等人消費的情形,我等了很久都沒有消息,所以我自己先墊付1萬餘 元跟公司結帳,但我不甘心自行吸收該筆帳款,所以到了97年3月間,我再度向戊○○請款,戊○○雖然不高興,但最 後我有將簽帳單寄到川順公司,川順公司也有將該筆帳款1 萬4,350元以現金透過戊○○交給我。(提示扣押物編號21-2,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該傳票上所附之本票是麗登 理容KTV客人簽帳所使用之本票,因在店裡消費的公務員都 不會自己簽名,所以沒有客人的簽名,戊○○也信賴我,所以雖然沒有客人簽名,因消費當時我有先打電話跟戊○○知會,所以他還是有付款給我。至於傳票上記載是『應付票據』,可能因我當時已經離開麗登理容KTV,不方便提示票據 ,最後是戊○○交付現金給我的。可見本(8)日己○○、 乙○○再該酒店喝花酒之消費,乃要求戊○○給付不正利益,再進而由川順公司所支付無訛。(見同上偵卷九,第182 至188頁)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己○○供述要旨:96年10月8日我確實與乙 ○○及周世杰前往台中市麗登KTV酒店,由「文華」(即李 幼綢)安排小姐陪侍飲酒,至於尚有無其他人在場及共叫幾名小姐,我已不記得,不過當天戊○○並未前來酒店與我們一起飲酒。(見同上偵卷十,第179頁背面) ⒋被告乙○○自承:96年10月8日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 ○○偕同水利署周世杰,赴臺中市麗登KTV酒店找文華安排 小姐坐檯、喝酒唱歌作樂,己○○向我拜託處理,也就是說代為處理消費帳款事宜,又因為我與川順公司庚○○、戊○○熟識,己○○認為我會找川順公司戊○○支付該帳款,因而直接向酒店幹部文華表示,乙○○已經有交代川順公司戊○○處理該筆消費帳款。(見同上偵卷九,第8至9頁背面)可見本次酒店消費乙○○有要求川順公司戊○○給付酒店帳款之不正利益,堪可認定之。 ⒌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麗登名店」、「96/10/8便餐費」及「14,350」。並有麗登酒店簽帳本票內載「壹萬肆仟參佰伍拾元整」、「14350」及「發票日中華民國96年 10月8日」。(如附表九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九,第194至196頁)可見本日被告己○○、乙○○至該酒店喝花酒之消 費款項,係由川順公司所支付招待無疑。 ⒍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顯見被告乙○○於本日至該酒店消費,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而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即應認定之。至被告乙○○即選任辯護人辯稱:以被告乙○○96年10月份出勤資料彙整表乙份可證外(見前準備書狀證3),亦有被告是日下午分 別於16時46分57秒、16時54分44分秒、下午15:17分20秒等 簽核公文,此有是日即水利署「公文簽核系統」第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電子郵件3份可證,反推論被告乙○ ○無法分身前往該酒店一節。惟被告乙○○當日係下午3時 許,開始在該酒店喝花酒,非無可能係在未全程參與該次酒店喝花酒至所有人離去始結束前,而先行離開返回上班地點之水利署,再者被告乙○○當日一整日竟僅有所提出下班時段前之上開二件公文簽辦,自有可疑;此外該酒店位在臺中市○○路273號,距離被告乙○○任職工作之水利署所在之 黎明路,車程僅十餘分鐘,更何況被告乙○○每次參與同案被告丙○○或己○○等人至酒店喝酒作樂之模式,亦多屬中間先行離去之情事,故應無時間上之衝突與矛盾,所辯未參加本次酒店喝花酒作樂一情,與上開事證不符,不予採信。㈡、被告乙○○有於96年10月31日,在「九龍理容KTV」有女陪 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 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2),證據如次: ⒈證人張淑惠證述要旨:96年10月31日我下班返家後打電話關心戊○○狀況,並問是否需要我去接他,當時戊○○仍在九龍理容KTV飲酒,要我不用去接他。(見同上偵卷五,第39 頁) ⒉2007年10月31日14時37分24秒,丙○○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80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表示「你現在在『旱溪』(指天祥街招待所)還是 。」、「『老林仔』(指水利署科長乙○○)他們人過去 了嗎。」「喔。你現在在『旱溪』啦喔。」(指丙○○與 乙○○將前往該公司招待所。) ⑵戊○○表示「現在要過去,差不多要到了,再5分鐘就到了。」 ⒊2007年10月31日15時27分48秒,乙○○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80至8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 招待所。 ⑵乙○○表示「我,你把我放在這裡,給我『亂亂游』(台 語音譯、指找不人)呀。」、「你要來嗎,你要來嗎,你 講1句,這樣而已。」 ⑶丙○○表示「交代他們要給你弄好,什麼『亂亂游』。」 (指川順公司將招待乙○○不正利益。) ⒋2007年10月31日16時15分50秒,庚○○與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81至8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庚○○表示「『阿九』(指邀去九龍酒店)呀。」、「叫 他,他們(指丙○○)要去『九仔他家』(指九龍酒店) 啦。」、「你就彎回來就好了啊,他們那邊結束了吧。」 及「『阿九』那裡啊,你車子你若是會開,就開來天祥街 ,載你去這樣比較好啦。」,欲招待丙○○、乙○○等至 九龍酒店。 ⑵乙○○表示「沒有啦,我要回去處理一下。」(乙○○將 先回水利署處理公務再行前往九龍酒店。) ⒌2007年10月31日17時12分14秒,乙○○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83至84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表示「現在『老闆』(指丙○○)是要怎麼樣。」 ,(向戊○○詢問丙○○有是否要前往酒店飲酒作樂。) 「老闆還在天祥街(指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嘛, 我要回去了,現在你要叫我去哪裡。」 ⑵戊○○表示「還在那裡,還在那裡。」 ⒍2007年10月31日17時16分12秒,庚○○、丙○○與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84至85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持用庚○○行動電話與乙○○通聯。(證明丙○○ 與庚○○同於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 ⑵庚○○表示「你跟『長仔』講,『長仔』跟你講。」,並 將行動電話交予丙○○。(證明「長仔」係丙○○。) ⑶乙○○稱呼丙○○為「老闆,老闆。」(證明「老闆」係 丙○○。) ⑷乙○○表示「喂,『你們』(指丙○○與庚○○等人)在 打麻將,我就不過去了,我直接回去。」、「沒有啦,『 你們』(指丙○○與庚○○等人)在打麻將,因為時間的 問題,我跟『阿隆』(指戊○○)說,我就回來了,我不 去啦喔。」、「隨便講講,你們現在你們在打麻將。」及 「你們就打麻將就好了。」 ⑸乙○○表示「我現在快來,本來要去『九龍』(指九龍酒 店)那裡,我再10分鐘就到『九龍』了,但我現在改變路 線。」、「人生喔,經濟第2啦,女人第1啦,講實在我本 來我說要去『那裡』(指九龍酒店),我衝很快,很多那 個我就叫人代理。」、「要去『九仔』(指九龍酒店)那 裡嘛。」及「你何時會到,我現在就快回到家了,何時會 到。」(乙○○同意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前往九龍酒店) ⑹丙○○表示「好啦,好啦,我會到啦。」及「我就說我會 到,你等一下啦,我正在認真賺錢,我會到。」(允諾將 前往九龍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本院另按本日為便 道工程柯羅莎颱風災損會勘日) ⒎2007年10月31日17時31分4秒,戊○○與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8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表示「人過去了耶。」、「嗯,『老闆』(指丙○ ○)呀。」、「『老闆』過去了。(指局長丙○○)」、 「差不多快到了。」、「嗯,我也要過去啦。」及「好呀 ,好呀,就差不多,在路上了啦,頂多,至多5分鐘就到了。」,(告訴乙○○說丙○○即將到達九龍酒店接受川順 公司招待) ⑵戊○○表示「喔,你等一下會過去嘛。」(邀乙○○前往 九龍酒店接受招待。) ⑶乙○○表示「我沒有,我沒有『開間』(指於九龍酒店開 包廂)啦,因為我還沒到啦,我還沒到啦。」及「會,我 現在剛好到哪裡你知道嗎,松竹路的什麼地方這樣而已。 」(乙○○允諾並已前往接受招待。) ⒏扣押物編號21-1之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龍名店」、「10/31」及「16,550」,併同10月2日、10月4 日、10月5日、10月11日及10月17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 97年1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13萬6700元。並有九龍酒店「本票」,內載「壹萬陸仟伍佰伍拾」、「16550」、 「戊○○10/31」、連保人「秀」及「96年10月31日」。( 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五,第150至172頁,第160至161頁)。可見被告丙○○、乙○○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⒐證人徐玉玲證述要旨:該筆16,550元之帳款,確實是戊○○在96年10月31日當日前往九龍酒店消費並於當日簽帳之簽帳本票,我同樣寄該張簽帳本票給川順公司進行請款,並且由川順公司以支票付帳。(見同上偵卷五,第131頁背面) ⒑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顯見被告乙○○有與被告丙○○於本日至該酒店消費,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而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即應認定之。至被告乙○○即選任辯護人辯稱:以被告乙○○是日上午07.54分上班直至下午17.05分下班,有96年10月份出勤資料彙整表乙份可證外,並有是日下午16時25分47秒、16時20分11秒及16時44分09秒等簽核公文,同有水利署「公文簽核系統」第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 號之電子郵件3份可稽,反推論被告乙○○無法分身前往該 酒店一節。惟被告等人係當日下午4時許開始陸續前往該酒 店喝花酒迄當日晚間10時許,被告係在其下班後始前往該酒店喝花酒,與被告乙○○前述上班時間並無衝突,而被告乙○○當日更係在未全程參與該次酒店喝花酒至所有人離去始結束前,而先行離開;更何況被告乙○○每次參與同案被告丙○○或己○○等人至酒店喝酒作樂之模式,有較晚到來,亦有多屬中間先行離去之情事,故應無時間上之衝突與矛盾,所辯未參加本次酒店喝花酒作樂一情,與上開事證不符,不予採信。 ㈢、被告乙○○有於96年12月17日,在「九龍理容KTV」107 包 廂有女陪侍之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7千6百50元,由川 順公司總經理戴泱丞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6年12月25 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3),證據如 次: ⒈2007年12月17日16時52分21秒,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01頁),並經該戊○○於偵 查中證稱係其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戊○○撥打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杰行動電話,無人接聽,戊○○行動電話旁傳來水利署科長乙○○談話聲。(證明乙○○亦於九龍酒店接受招待。)乙○○表示「這樣你聽沒有,這樣你還聽沒有。」(證明乙○○當日在九龍理容KTV酒店喝 花酒作樂。) ⒉2007年12月17日16時54分51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01至10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庚○○表示「嗯,啊,那個『長仔他們』(指局長丙○○ 及科長乙○○)有都來『那裡』(指九龍理容KTV)嗎。」(庚○○詢問丙○○及乙○○等是否依約至九龍酒店接受 招待。) ⑵戊○○表示「剛才到。」(證明丙○○及乙○○等人已抵 達九龍酒店接受招待。) ⒊2007年12月17日18時52分17秒,張淑惠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04至10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所持用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仍在九龍酒店。 ⑵戊○○通話中背景有KTV歌唱聲。(證明仍在九龍酒店。)⑶張淑惠表示「他今天就給『秀秀』(指九龍理容KTV徐玉玲)去處理這張單子。」及「對呀,我想你們都做『秀秀』 的。」(證明本(17)日由酒店幹部徐玉玲安排女侍招待 丙○○等。) ⑷戊○○表示「對呀,應該今天也『秀秀』啦。」(證明由 徐玉玲安排女侍。) ⑸張淑惠表示「我等一下打聲招呼,我跟『長仔』(指丙○ ○)打聲招呼啦。」(證明丙○○在九龍酒店接受川順公 司招待。) ⒋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1月25日「轉帳傳票」,內載「便餐費」、「九 龍名店」、「12/17」及「17,650」,併同12月5日之九龍酒店帳款開立97年3月25日到期票號JT0000000支票2萬9650元 。並有九龍酒店「本票」,內載「壹萬柒仟陸佰伍拾」、「17650」、「戴泱丞」、連保人「秀」及「96年12月17日」 。(如附表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3,第73至81頁, 第77至79頁)可見被告乙○○、丙○○於本日至九龍酒店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為明確。 ⒌證人鄭年雅證述要旨:我收到該2張本票簽帳單後,看96年 12 月5日及96年12月17日之簽帳本票簽署有戴泱丞,我同樣拿該2張九龍酒店寄來之本票簽單給我先生戴泱丞確認是否 有此2筆簽帳,經我先生戴泱丞確認後,即將該2張合計消費29,650元憑證交給會計人員登帳製作轉帳傳票。川順公司同樣是開立2個月票期之支票,面額29,650元,票號JT0000000、97年3月25日到期支票支付予九龍酒店。(見同上偵卷3,第64頁) ⒍綜上所述證據資料顯示,顯見被告乙○○有與被告丙○○於本日至該酒店消費,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而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即應認定之。至被告乙○○即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是日上午07. 58分上班直至下午17.02分下班,此有被告於96年12月份出 勤資料彙整表乙份可證外;並有是日下午16時08分02秒、15時49分18秒及14時54分57秒及16:52分46秒、16:57:59秒等 簽核公文,同有水利署「公文簽核系統」第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之電子郵件3份及第000000 00000號及第00000000000號之電子郵件函簽2份可稽,參諸 同日下午16時24分尚且以辦公室電話(00000000)與戊○○通電話聯絡翌日上山之事(見偵卷0-1宗第84頁譯文),自 無可能於16時30分外出前往KTV,反推論被告乙○○無法分 身前往該酒店一節。惟被告等人係當日下午4時許開始陸續 前往該酒店喝花酒迄當日晚間10時許,被告係在其下班後始前往該酒店喝花酒,與被告乙○○前述上班時間並無衝突,更何況被告乙○○每次參與同案被告丙○○或己○○等人至酒店喝酒作樂之模式,有較晚到來,亦有多屬中間先行離去之情事,故應無時間上之衝突與矛盾,所辯未參加本次酒店喝花酒作樂一情,與上開事證不符,不予採信。 ㈣、被告乙○○有於97年1月3日,在「香格里拉理容(原名金拿獎)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4千8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轉帳傳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4),證據如次: ⒈2008年1月3日14時21分22秒、14時22分22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10 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庚○○表示「把他載到『阿華』(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 那裡。」(指示戊○○招待乙○○至金拿獎酒店。)戊○ ○表示「好。」(允諾。) ⑵庚○○表示「叫乙○○,可能你載他回去,可能也會過去 啦。」(指示戊○○招待乙○○至金拿獎酒店。)戊○○ 表示「好。」(允諾。) ⒉2008年1月3日14時36分18秒,戊○○與陳秀月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12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表示「老朋友,老朋友啦,要過去看你啦。」(欲 至金拿獎酒店。) ⑵陳秀月表示「有喔,『幾個』(指詢問要安排幾位女侍) 。」、「『幾個』(指詢問要安排幾位女侍)。」及「幾 個,好呀。」(詢問安排幾位女侍。) ⑶戊○○表示「我們先2個啦,等一下再,再CALL啦。」(先安排2位女侍。) ⒊2008年1月3日14時43分07秒,戊○○與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13至114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九龍酒店。 ⑵戊○○表示「『阿華』(指金拿獎視廳歌唱坊)。」(邀 乙○○前來接受招待喝花酒。) ⑶乙○○表示「『TWO WORD』(指『九龍』理容KTV)。」(詢問是否為九龍酒店。) ⑷戊○○表示「『阿華』,嗯。」、「『THREE WORD』(指 『金拿獎』視廳歌唱坊)啦。」(邀乙○○前來金拿獎酒 店接受招待。) ⑸乙○○表示「還有誰。」(詢問另有何人接受招待。) ⑹戊○○表示「就我們2個而已。」(證明本日飲宴喝花酒係專為乙○○安排。) ⑺乙○○表示「THREE WORD。」及「THREE WORD,喔。」( 再次確認接受招待地點是否為金拿獎酒店。 ⑻戊○○表示「嗯。」、「嗯。」(確認。) ⑼乙○○表示「喔,好,好。」(允諾前往。) ⒋2008年1月3日14時51分01秒,戴永恭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14頁),並經戊○○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此時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金拿獎酒店。 ⑵.戴永恭表示「阿隆,你在哪裡。」(詢問戊○○於何處。) ⑶戊○○表示「在河南路。」、「唱歌。」及「路底,最南 邊這裡。」(證明於河南路最南邊之金拿獎酒店。) ⒌2008年1月3日16時15分46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15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金拿獎酒店。 ⑵戊○○通話中背景有女侍、KTV歌唱聲,證明於金拿獎酒店。 ⑶庚○○表示「叫『乙○○』過去一下喔。」、「沒有啦, 叫『乙○○』過去啦。」及「有去『那裡』(指金拿獎視 聽歌唱坊)嗎。」(確認乙○○是否有至金拿獎酒店接受 招待。) ⑷戊○○表示「有呀,都過來了。」及「都過來了,都有過 來。」(證明乙○○已到場接受招待喝花酒。) ⒍2008年1月3日17時56分30秒,王莉婷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16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王莉婷表示「喔,『林科長』(指乙○○)喝醉了嗎。」及「『林科長』(指乙○○)喝醉了嗎。」(詢問乙○○接受招待後是否喝醉,證明乙○○至金拿獎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 ⒎被告乙○○於偵查中自承:我確實於97年1月3日下午2時至 18 時,由庚○○指示戊○○帶我前往金拿獎酒店喝酒、唱 歌,該次消費帳款是由戊○○簽帳付款。(見同上偵卷卷九,第9頁) ⒏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其上記載:「便餐費」、「金拿獎」、「1/3便餐」及「14,800」,併同1月16日之消費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並有金拿獎簽帳本票內載「金拿獎」、「商業本票存根」、「壹萬肆仟捌佰元整」、「14800」、「戊○○元/3」及 「97年1月3日」。(如附表九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4,第72、74頁)可見被告乙○○於本日至該酒店喝花酒費用,係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 ⒐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而消費之費用,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有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應屬明確,已可認定之。 ㈤、被告乙○○有於97年1月14日,在「寶麗晶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8千8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 帳,再由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傳票清單」項下支付(詳 如附表六,編號5),證據如次: ⒈2008年1月14日15時9分37秒,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35至136頁),並經被告乙○○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乙○○持用之行動畫基地台位置在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乙○○電話通話中傳出庚○○談話聲,庚○○表示「過來這裡喝,那個是他們的啦,我們常常半年喔喔喔,啊就那個下來下來,也有我們自己的對否。」(證明乙○○已與庚○○會合在天祥街招待所討論減災工程。) ⒉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當日庚○○為解決減災工程鋼柵施工錯誤問題,邀請我本人、丁○○吃飯,研究該鋼柵施工錯誤問題如何解決,當場丁○○同意庚○○提議考量現場地形崩塌,造成鋼柵施作的曲度及位置變化,無法依照原設計圖施工,列入未來變更設計,以調整施工的曲度及位置。(見同上偵卷九,第7頁背面) ⒊2008年1月14日17時8分20秒至18時0分57秒,庚○○通訊監 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36至137頁),並經庚○○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庚○○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寶麗晶酒店。(可證庚○○此時已在寶麗晶酒店招待乙○○等人喝花酒) ⒋2008年1月14日18時2分30秒、18時3分12秒,乙○○配偶與 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 137頁),並經乙○○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 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乙○○行動電話通話背景有KTV歌唱聲 。(證明乙○○是在寶麗晶酒店喝花酒) ⒌2008年1月14日18時3分46秒,乙○○配偶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37至138頁),並經戊○○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配偶表示「啊,『科長』(指乙○○)有沒有和你 們在一起。」、「啊,他跟誰走,剛才都是KTV的聲音,他跟誰。」、「跟你『舅舅』(指庚○○)喔。」、「啊, 然後他4點說他要去工地,怎麼現在跑去KTV,好奇怪喔。 」及「麻煩你,麻煩你打電話給我,因為他剛剛都是那個 KTV的聲音。」(證明乙○○接受待至寶麗晶酒店。) ⑵戊○○表示「我問看看啦,我問看看。」(戊○○假裝不 知情)。 ⒍2008年1月14日18時5分08秒、18時7分39秒,乙○○配偶與 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 138 至139頁),並經乙○○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 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通話背景有KTV歌唱聲。 ⑵乙○○背景有女侍嘻鬧聲,女侍「…回去,回去,回去。 」(證明乙○○於寶麗晶酒店喝花酒。) ⑶女侍嘻鬧聲,女侍「你要唱歌。」(證明乙○○在寶麗晶 酒店喝花酒。) ⒎2008年1月14日18時34分03秒,戊○○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40至14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張淑惠表示「嗯。在忙,你不是去找『他們』(指庚○○ 、乙○○等人)了喔。」及「要去哪一間。」(詢問庚○ ○於何處招待乙○○。) ⑵戊○○表示「對呀,剛要去。」及「就以前你要去那間。 」(證明庚○○於寶麗晶酒店招待乙○○。) ⑶張淑惠表示「『寶麗晶』(指有女陪侍之寶麗晶理容KTV)。」(證明庚○○於寶麗晶酒店招待乙○○。) ⑷戊○○表示「『人家』(指乙○○配偶)剛才電話催,電 話,有一個電話這樣打的『砰磅叫』(台語音譯,指乙○ ○配偶一直打電話詢問乙○○下落)呀。」(證明乙○○ 接受招待,乙○○之配偶要戊○○催促乙○○回家。) ⒏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97年1月14日我的確有至寶麗晶 理容ktv飲酒作樂,我是和阿忠、戊○○等前去的,單純是 去飲酒作樂,後來我先離席,所以我不知道誰去付帳的。(見同上偵卷卷4,第11頁、第14頁,同上偵卷九,第9頁)可見乙○○當日確實有至該酒店接受招待喝花酒。 ⒐扣押物編號28-4之寶麗晶宮副董代帳本,其上記載:97年1 月14日記載「康、18550」(如附表九扣押物,並見同上偵 卷2,第63至64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8-1之寶麗晶工作紀 錄表,其上記載:97年1月14日記載「廂房110」、「帶客時間3時38分」及「客人姓名戴董」,證明庚○○、乙○○等 人於15時38分至寶麗晶酒店編號110號包廂飲酒作樂。並有 寶麗晶理容有限公司幹部應收帳款記載「本人姓名戴永恭友」、「金額1/00 00000→康裕隆TEL:00000000」(如附表 九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卷2,第65至70頁,第66頁、第69 頁);以及扣押物編號16-17之川順公司96年8月至97年3月 傳票清單,其上載有:97年3月25日傳票清單記載「便餐費 戊○○1/14寶麗金18550」(如附表九扣押物,並見同上偵 卷2,第71至72頁)。可見被告乙○○於本日至該酒店喝花 酒費用,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至為明確。 ⒑證人宮子晴證述要旨:(提示扣押物編號28-4寶麗晶宮副董代帳本)該帳冊內所載之『康』應係『戊○○』,『18550 』代表該筆消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550元,97年元 月14日當天我是上晚班,當天下午戴永恭的父親與友人戊○○一同到店裡消費,早班副理喬薇(真實姓名不詳)幫忙安排編號116、90、165、189號等小姐進包廂服務,但因他們 離去時該筆消費想用簽帳方式,戴永恭是我原來就認識的客人,依店內規矩,經知會我同意後,該筆簽帳即掛在我名下。(提示扣押物編號28-1寶麗晶工作紀錄表)他當天是在下午3點38分進入編號110包廂消費,當時有3位客人一同進場 ,僅可從資料中知道一位是『戴董』,一位是『戊○○』,至於另外一位客人我並不清楚,是由早班副理喬薇負責接待,並安排編號116、90、165、189號等小姐進包廂服務。這 筆帳款我印象中賒欠很久,大約到3月份才收到帳款,我當 時是委由公司早班同事綽號阿海到他們公司去請款,我在公司的代帳我自己也有製作一份「幹部應收帳款」,我願提供該資料供貴局參考。(提示寶麗晶理容有限公司幹部應收帳款資料)是的,當時我有看到本票上的簽名,因為簽得太潦草,我以為他叫康裕隆,所以才會在寶麗晶理容有限公司幹部應收帳款資料紀載康裕隆,後來才得知他叫戊○○,另外他在本票上也有留下公司的聯絡電話00000000,我後來也是請阿海去電0000000 0聯絡到戊○○,數度到他的公司才請 領到款項,並將本票還給戊○○。(提示扣押物編號16-17 川順公司96年8月至97年3月傳票清單)經我檢視該帳冊內之記載,應是他們前述到我店裡的消費紀錄沒錯,至於我們公司會以「寶麗晶」或「寶麗金」對外稱呼,帳冊上記載「寶麗金」就是我們公司,18550是指他們的消費金額,與我前 述所說的金額是相同的。足認本(14)日庚○○等人至寶麗晶酒店招待給付被告乙○○喝花酒飲宴並支付款項18550元 無訛。 ⒒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乙○○亦坦承當日應有前往該酒店消費,而消費之費用,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有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應屬明確,已可認定之。 ㈥、被告乙○○有於97年1月16日,在「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 )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9千1百元,由川順公司 經理戊○○簽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轉帳傳 票」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6),證據如次: ⒈證人陳秀月證述要旨:我認識乙○○,因為乙○○曾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消費,我身為經理會與他打招呼,因而認識,結識迄今已3年多了,彼此沒有深交,但他來我們店的 時候我都會去打招呼。乙○○平均約2、3個月來一次。而我都稱呼葉課長,他長得高高胖胖的,戴個眼鏡,年約4、50 歲。經我指認己○○確為葉課長。我檢視我所使用之手機所留電話號碼,己○○所使用之電話為0000-000000。97年1月間己○○及乙○○等人曾到店中消費,己○○曾借用我的電話打給戊○○,戊○○曾表示事後會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買單付錢,該筆消費川順公司事後有派人來處理。(見同上偵卷1,第96至101頁) ⒉2008年1月16日14時25分54秒,乙○○、陳秀月與戊○○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54至155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持用金拿獎酒店幹部陳秀月行動電話與戊○○通聯 (可證乙○○在金拿獎酒店喝花酒。) ⑵乙○○表示「嗯,跟我們『副座』(指水利署工程事務組 副組長)在,在,在台北(應是台中),『阿華這裡』( 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啦。」。(暗示戊○○給付此次酒 店消費款項) ⑶戊○○表示「好呀。」(指允諾付款) ⒊2008年1月16日14時29分16秒,己○○與庚○○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55至15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己○○表示「沒有啦,哪有聽到,這樣,這樣叫『阿隆』 (指戊○○)來可以嗎。」、「來「3字」(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的好不好。」、「『金拿獎』(指金拿獎視聽歌 唱坊)喔。」(可證乙○○、己○○於金拿獎酒店,並要 求庚○○指派戊○○前來招待。) ⑵庚○○表示「好」(允諾招待酒店喝花酒款項) ⒋2008年1月16日14時32分54秒,陳秀月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56至157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陳秀月表示「說叫你過來。」、「『葉仔』(指水利署工 程事務組副組長己○○)說的呀。」及「打電話給你們『 董仔』,你們『董仔』在打麻將呀。」(乙○○、己○○ 透過酒店幹部陳秀月要求戊○○前來招待。) ⑵戊○○表示「喔,好啦,好啦,好啦,我現在,我有客人 在這裡啦,你說我剛好客人在這裡。」 ⑶陳秀月表示「現在呢,要『怎麼處理』(指由何人買單) 。」(詢問何人付款。) ⑷戊○○表示「不要緊啦,你就在那裡就一樣就看多少再說 呀,喔」(允諾同意支付該次喝花酒消費款項。) ⑸戊○○表示「『他們2個』(指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與該組第四科科長乙○○)而已嗎。」(詢問除己○ ○、乙○○外尚有幾人到場接受招待。) ⑹陳秀月表示「嗯,他們2個而已,嗯。」 ⒌2008年1月16日14時47分32分,戊○○與己○○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57至159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己○○表示「但是你們『董仔』(指庚○○)說要交代你 這樣」(告知已獲庚○○同意指派戊○○前來招待。) ⑵戊○○表示「會啦,會啦。」(表示將由川順公司負責本 日喝花酒帳款。) ⑶己○○表示「我找你就是,我在找你就是,啊。」(指名 要戊○○到場。) ⑷戊○○表示「我跟「阿華」講了,我就剛好有人來這裡。 」(戊○○表示不克前往,但會支付消費款項。) ⑸己○○表示「喔,你跟,你現在愈做愈大。」、「我挖誰 呀,你神經病呀你。」及「我還要你們支持,什麼挖苦。 」(對戊○○不克前來表示不滿。) ⑹己○○表示「我是說喝了酒我都找你,就是意思說對不起 你,這樣子啦。」及「對不起你啦。」(為要求川順公司 前來招待之事道歉。) ⑺戊○○表示「不是,我如果忙完啦,忙完我看,我會打電 話給那個『阿華』看你們還在那邊嗎,喔。」,忙完再前 往。 ⑻己○○表示「你是什麼意思呀,你這樣子不好吧。(己○ ○要求川順營造派人至金拿獎視聽歌唱坊招待渠等)」, ⒍2008年1月16日14時55分01秒,戊○○與陳秀月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59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⑴戊○○表示「我,嗯,若晚一點,我人在工地啦喔,若晚 一點沒有過去,他們要,看多少再跟我講一下就好了。」 (允諾本次消費付款。) ⑵陳秀月表示「OK,好,沒有啦,常叫我打,多麻煩。」 ⒎2008年1月16日16時8分10秒,乙○○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60至16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金拿獎酒店。 ⑵乙○○表示「喔,我們,你沒來我們,『我們副座』(指 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生氣了,你有空嗎。」 、「喔,這樣不然你過來。」、「坐一坐啦。」及「跟我 說的「很鹹」(台語音譯,指話說的很酸)。」(轉述己 ○○之不滿,並要求戊○○到場。) ⑶戊○○表示「好,好。」(允諾前往。) ⒏2008年1月16日16時36分58秒,乙○○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61至16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金拿獎酒店。 ⑵乙○○表示「到哪裡了。」(詢問戊○○是否已抵達。) ⑶戊○○表示「到『3字』(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的前面這裡。」(已抵達金拿獎酒店。) ⑷乙○○表示「喔,夭壽,整個財產都拿出來,但是財產沒 有很多,哈哈哈。」(要求戊○○支付本日喝花酒之費用 ) ⒐2008年1月16日17時49分48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64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戊○○表示「有呀,結束了。」及「嗯,都結束了,約5點 、5點半就結束了。」(可證戊○○至金拿獎酒店招待己○ ○、乙○○至17時許結束。) ⒑2008年2月18日13時33分54秒,陳秀月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65至166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陳秀月表示「麻煩你一下,『換現金』(指要求川順公司以現金支付7年1月16日招待公務員至金拿獎視聽理容坊之費用)。」及「2萬多呀。」(要求戊○○以現金支付招待 公務員至金拿獎酒店之費用)戊○○表示「好啦,好啦,好啦。」(同意以現金付款) ⒒被告乙○○自承要旨:97年1月16日中午我、己○○及第三 河川局人員與川順公司總經理戴永恭等在台中市○○路『鶴園餐廳』聚餐,由川順公司買單,聚餐席間己○○要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飲酒作樂,所以餐後大家就一起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飲酒作樂,並叫來小姐坐台陪酒,當天最後是川順公司戊○○簽帳付款的。(見同上偵卷4,第12至14頁) ⒓扣押物編號16-17之川順公司96年8月至97年3月傳票清單, 其上記載:「97年1月14日支出寶麗晶理容KTV費用。97年1 月14日支出九龍理容KTV費用。97年1月16日日支出金拿獎視聽理容坊費用。」(如附表九扣押物,並見同上偵4,第75 至76頁,同上偵卷3,第151至151-1頁,同上偵卷10,第149至150頁),以及扣押物編號21-2之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 票,其上記載:「便餐費」、「金拿獎」、「1/16便餐」及「9,100」,併同1月3日之消費開立97年4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並有金拿獎簽帳本票內載「金拿獎」、 「商業本票存根」、「玖仟壹佰元整」、「9100」、「戊○○元/16」及「97年1月16日」(如附表九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4,第72至74頁)。可見本日被告己○○、乙○○至該 酒店喝花酒之消費款項,係由川順公司所支付招待無疑。 ⒔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乙○○於本日至該酒店消費,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乃其所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自應認定之。 ㈦、被告乙○○有於97年3月3日,在「楓之林理容KTV」酒店喝 花酒,消費金額4萬1千8百50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 立本票,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清單」項下支付 (詳如附表六,編號7),證據如次: ⒈證人周世杰證述要旨:97年3月3日我有和丙○○、乙○○、戊○○前往楓之林理容KTV,詳細情形是戊○○於97年3 月3日到水利署洽公,透過丙○○或乙○○邀我去有女陪侍的 KTV唱歌(記不清楚是丙○○或乙○○邀我的),我跟戊○ ○也不熟,我不會直接打電話給戊○○,我打這通電話給戊○○不是我自己的意思要打的,因為我不是主客,我更不會拿主意決定要去楓之林理容KTV,也不會自己拿主意打給戊 ○○。我只是應丙○○之邀前往的陪客,另因我患有僵直性脊椎炎不能久坐,故我先行離開,我亦沒有支付相關的消費費用,至於何人買單,我不清楚。我不是主客,戊○○不會是要請我,想當然爾,戊○○不是要請丙○○就是要請乙○○,我記不清楚是誰指示我打該通電話,我接到乙○○或丙○○的邀約之後,便與乙○○從水利署搭車前往楓之林理容KTV,我確實忘記是誰要我打這通電話。我與乙○○、戊○ ○已於楓之林理容KTV,因丙○○尚未抵達,我打電話給丙 ○○是要告訴他我與乙○○、戊○○已經在楓之林理容KTV 。我確定丙○○當天有到楓之林理容KTV參與該場邀宴。( 見同上偵卷八,第221至222頁)。 ⒉2008年3月3日13時24分25秒,丙○○與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89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表示「我在『小仙屋』(音譯)。」(在小仙屋餐 廳與庚○○、己○○、黃天生等人聚餐。 ⑵丙○○表示「這樣喔,你若結束時叫『阿隆』(指戊○○ )來我這裡一下。」 ⒊2008年3月3日13時58分32秒,丙○○與庚○○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0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表示「那個,叫『阿隆』(指?裕隆)過來一下好嗎。」及「不是,不是,不是,嗯,嗯,你叫他過來,我跟 他講。」(要求庚○○指派戊○○前來安排本日後續酒店 飲宴娛樂,要求不正利益。) ⑵庚○○表示「好,好。」(允諾給付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 。) ⒋2008年3月3日13時59分19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0至19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庚○○表示「你載『乙○○』去,他們『水政組』(指水 利署水利行政組)要解決這種問題,要講給『局長』(指 丙○○)聽,叫你去解釋,你和『乙○○』過去,你說叫 他們。」及「他在那裡等呀。」(指示戊○○前往安排後 續酒店飲宴娛樂,及要求丙○○解決問題。) ⑵戊○○表示「喔。」(允諾前往。) ⒌2008年3月3日14時24分11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1至19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表示「剛出發一下子,我剛才有…,還在那裡啦。 」及「還在那裡,我現在載『科長』(指乙○○)要過去 。」(戊○○載送乙○○前往並安排後續酒店飲宴娛樂。 ) ⑵庚○○表示「對呀,看要做什麼,你要跟我講一下。」 (指示戊○○應告知丙○○所索取之不正利益招待。) ⒍2008年3月3日15時58分13秒,周世杰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4頁),並經該二人 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周世杰表示「我在『高速公路下』(指楓之林理容KTV)啦。」(提醒丙○○是在至楓之林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 ⑵丙○○表示「OK,我知道,我知道。」 ⒎2008年3月3日17時57分40秒至17時59分52秒間,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5至196 頁 )顯示丙○○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楓之林酒店。 ⒏2008年3月3日16時46分38秒至18時12分17秒間,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5至197 頁 )顯示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均在楓之林酒店。 ⒐2008年3月3日18時11分05秒,戊○○配偶與戊○○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1至192 頁), 並經戊○○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於楓之林酒店。 ⑵戊○○表示「在唱歌。」(證明仍在楓之林酒店。) ⑶妻表示「在台中喔。」(詢問是否在台中酒店唱歌。) ⑷戊○○表示「對呀。」、及「喔,下午就到現在。」(證 明下午起即開始招待不正利益。 ⑸妻表示「下午到現在,還沒要走嗎。」(詢問是否將結束 。) ⑹戊○○表示「半個下午啦。」、「半個下午啦。」及「喔 ,愈來愈大群。」(證明已於楓之林酒店招待數名公務員 半個下午。 ⑺妻表示「愈來愈大群,你就錢趕快付一付,趕快走就好了 。」(要戊○○支付酒店消費負責招待公務員後離開回家 。) ⑻戊○○表示「不是我說要走就要走。」 ⒑2008年3月3日20時57分32秒,戊○○與張淑惠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199至202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表示「對呀,沒人跟你通報嗎。」及「沒有,啊, 『那個』(指楓之林理容KTV幹部綽號『淑萍』)說跟你多好,都騙你的。」(證明本日由楓之林酒店幹部淑萍(本 名陳俞容)接待、安排女侍。) ⑵張淑惠表示「『那個』是哪一個呀。」及「我姊,『淑萍 』嗎。」(證明本日由楓之林酒店幹部淑萍(本名陳俞容 )接待、安排女侍。) ⑶張淑惠表示「你在『楓之林』(指楓之林理容KTV)喝酒喔。」(詢問戊○○是否於楓之林酒店喝酒。) ⑷戊○○表示「對呀,『那個』說跟你很好。」(戊○○此 時仍在楓之林酒店。) ⒒證人陳俞容證述要旨:我在95年4月間開始到台中市○○路 『楓之林理容KTV』工作,擔任公關主任迄今。」。我記得 在我上班時段,我曾看到丙○○到『楓之林理容KTV』消費2、3次。丙○○他們來每次都是5、6人一起來的,但他們我 都不認識,他們消費如何請款及付款,我都不清楚,都要問公司董事兼幹部鄧慧云(真實姓名為鄧秋蘭)、謝翠芬才清楚。當天丙○○到『楓之林理容K TV』消費,我有為丙○○叫菜,當天也差不多來5、6人。(見同上偵卷1,第110至111頁背面) ⒓扣押物編號一之楓之林日記帳,其上記載謝翠芬應收帳本於97年3月3日記載「戊○○」、「41850」及「轉鄧」,證明 川順公司支付本(3)日楓之林酒店飲宴費用。以及扣押物 編號壹-3支傳票清單,其上記載:川順公司97年4月25 日「傳票清單」,內載「3/3便餐費」、「楓之林」、「41,850 」,及「應付票據」、「楓之林JZ0000 000 00/06/25」,開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 00000 。(如附表九扣押物)可見被告乙○○於本日所喝花酒費用,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之不正利益,即為明確。 ⒔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顯見被告乙○○於本日至酒店,乃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實屬明確,至堪認定之。 ㈧、被告乙○○確實有於97年3月14日,在「楓之林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3千2百元,由劉禎忠先行代庚○○ 簽帳於楓之林理容KTV董事謝翠芬應收帳款下,再後川順公 司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8),證據如次: ⒈證人陳玉瑛證稱「我那個同事即為顏沛華,顏沛華即為前述一同前往九龍理容KTV的同學,丙○○因為到川順公司打牌 ,所以要我先帶顏沛華去玩,後來我依丙○○之指示,帶顏沛華前往楓之林理容KTV飲酒作樂,當天在場的尚有一位腳 著拖鞋的男子(綽號阿忠,即劉禎忠)、庚○○、乙○○等人,丙○○在打完牌後,才到楓之林理容KTV與我們會合, 當天我與丙○○先離開,庚○○也提前離席,所以不清楚係何人付帳,有可能是該腳著拖鞋的男子買單。(見同上偵卷卷1,第126至127頁) ⒉2008年3月14日16時52分06秒,陳玉瑛與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37至23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 招待所。 ⑵丙○○表示「那個,那個現在我們『顏同學』(指顏沛華 )要過去喔。」及「他現在要過去,可能差不多10分鐘左 右喔。」(顏沛華將前往楓之林酒店。) ⑶ 陳玉瑛表示「就到『那邊』(指楓之林理容KTV)了。」 、「你說『那裡』(指楓之林理容KTV),我已經給他弄1 個OK了。」(已交代楓之林酒店安排女侍酒宴。) ⑷丙○○表示「你就給他排好就好呀。」及「你去跟他排好 啦。」(指示陳玉瑛安排酒店小姐陪侍) ⑸陳玉瑛表示「我知道,我知道啦。」及「OK,好好,我安 排,好。」 ⒊2008年3月14日16時55分45秒,陳玉瑛與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38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陳玉瑛表示「你跟『顏大哥』(指顏沛華)喔,打電話跟他講,說他到的時候找1個『淑萍』(音譯,指楓之林理容KTV幹部)。」「『淑萍阿母』,你跟他講一下,啊,因為我差不多半個鐘頭才會到。」、「說叫他找『淑萍』喔。」及「我應該『發落』(台語,指安排女侍),都『發落』。」(已為丙○○交代楓之林酒店幹部淑萍(本名陳俞容)安排女侍喝酒飲宴。) ⒋2008年3月14日16時56分38秒、17時15分50秒,丙○○與顏 沛華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39頁),並經丙○○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 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表示「找1個幹部叫『淑萍』(音譯)」及「幹部叫「淑萍」,喔,他會幫你安排好。」(已先行安排女侍) ⑵顏沛華表示「同學,我已經到了。」(已抵達楓之林酒店 。) ⑶丙○○表示「我後面跟著過去。」(隨後前往楓之林酒店 。) ⒌2008年3月14日17時55分29秒,庚○○與劉禎忠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 ⑴庚○○表示「我想要,現在不要說,是你來『楓仔』(楓 之林理容KTV)一下啦。」(邀約同往楓之林酒店與被告丙○○喝花酒。 ⑵劉禎忠表示「好,『楓仔』嗎。」及「好,好,好。」( 允諾) ⒍2008年3月14日18時33分45秒,庚○○與配偶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內容並經庚○○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42頁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 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庚○○表示「我和,晚上喔,和『長仔』(指丙○○)他們那些會出來,出來吃飯一下喔。」(證明與丙○○再該酒店聚會) ⒎2008年3月14日18時50分01秒,庚○○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43至244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庚○○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楓之林理容KTV酒店。⑵庚○○背景有KTV歌唱聲、女侍聲。(證明於於楓之林酒店。) ⑶庚○○表示「還是你要,看要過來『楓』(指楓之林理容KTV)一下,不然他們不知道要到什麼時候,我要回去了。 」,證明丙○○、乙○○等人仍於楓之林酒店接受招待, 庚○○要戊○○先來接他回去。 ⑷戊○○表示「我們『老闆』(指庚○○)在你們另外那邊 啦。」(證明庚○○等於九龍酒店關係企業之楓之林酒店 。) ⒏2008年3月14日19時21分13秒,配偶與乙○○通訊監察錄音 及譯文內容並經乙○○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45頁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 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乙○○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楓之林酒店。 ⑵乙○○配偶詢問乙○○為何電話響那麼久都不聽。(因乙 ○○於楓之林酒店包廂內,擔心妻子聽到女侍及KTV歌唱聲,前一通19時20分16秒之來電,不敢接聽電話。) ⒐2008年3月14日20時25分28秒,庚○○與劉禎忠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46至24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劉禎忠背景有KTV歌唱聲,證明於於楓之林酒店內。 ⑵庚○○表示「我在外面啦,你來外面聽,電話拿出來外面 聽,我跟你講。」(要求劉禎忠走出楓之林酒店包廂講電 話。) ⑶劉禎忠表示「你在哪裡,我現在走出來了。」(已走出包 廂。) ⑷庚○○表示「不是啦,你那個,現在就是他們『連教授』 (指連惠邦)他們要進來啦喔。」、「啊,那些『女孩』 (指楓之林理容KTV女侍)就是你不要花啦,那就叫人來花的,你知道嗎。(指丙○○要求川順公司買單的)」、「 你現在退1局啦,好嗎,喔。」及「那一局我們自己處理啦,啊,那局讓他們去處理啦,不然『那些』(指連惠邦等 人)又進來,從中午就去了,就2個就,對否。(庚○○表示本日酒店消費由其付款,證明本日丙○○、乙○○係收 受庚○○給付酒店之不正利益,而於楓之林酒店接受招待 ,川順公司將支付費用。) ⒑臺中市調查站調查站於97年3月14日再該酒店之蒐證照片, 照片顯示:⑴丙○○公務座車9063-SG停放於惠中路市○○ ○路口。⑵丙○○步出楓之林酒店。⑶庚○○步出楓之林酒店,戊○○到場接庚○○。(見97年度聲搜字第14號第17至19 頁、第20至21頁背面) ⒒證人林榮證述要旨:97年3月14日當天我確實與丙○○、庚 ○○一同在川順公司的天祥街工務所聊天,那天丙○○的大學同學顏沛華到台中找丙○○,丙○○要顏沛華先至楓之林理容KTV等,隨後我與丙○○便至楓之林理容KTV與顏沛華會合。不清楚由誰去付帳。可見被告丙○○、乙○○本日有同赴楓之林酒店消費。 ⒓證人劉禎忠證述要旨:我未曾主動邀約丙○○、乙○○、周世杰至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丙○○、乙○○經常至川順公司找庚○○,庚○○亦會找我陪同,用餐完後會前往女陪侍之酒店飲宴,因此我亦陪同前往。97年3月14日庚○○主動 打電話要我至台中市楓之林理容KTV,當時我事先不知尚有 何人在場,且因先前積欠楓之林理容KTV帳款,所以我即於 當日晚間7時許抵達楓之林理容KTV,經我與庚○○碰面後才知現場尚有丙○○、乙○○及丙○○之顏姓友人(詳細名字不清楚)及另1名楓之林理容KTV編號1號之女子(真實姓名 我並不清楚)。期間乙○○、庚○○分別先行離去,庚○○離去後不久主動打電話給我,詳細談話內容我已記不清楚,但我記得我有在電話中向庚○○表示會支付該次在達楓之林理容KTV消費款項。當天我與丙○○及其顏姓友人約於晚間 11時左右離去,在離去前,我即主動要以刷卡的方式支付該次消費款項1萬餘元,但遭丙○○制止,所以我並未支付該 次之消費款項。另由於我自己在楓之林理容KTV尚有2萬餘元之款項未付,所以當天我有以刷卡方式支付先前的帳款。」及「如我前述,當天我確實主動要以刷卡的方式支付該次消費款項1萬餘元,但遭丙○○制止,後由於我自己在楓之林 理容KTV尚有2萬餘元之款項未付,所以當天我有以刷卡方式另支付先前的帳款,我想可能是陳玉瑛見到而誤以為我支付當天該筆1萬餘元的消費款項。」可證劉禎忠未支付本(14 )日再該酒店消費之酒帳。又劉禎忠證稱:如我前述,97年3月14日當天,雖然丙○○不讓我支付,但丙○○當天亦無 支付該款項。但經數日後,楓之林理容KTV的小姐(姓名不 清楚)打電話向我表示,該次約1萬餘元的款項尚未處理, 我才知道丙○○、庚○○等並未支付該筆費用。亦可證本日丙○○亦未支付該日再該酒店消費酒帳。(見同上偵卷一,第91頁至91背面) ⒔扣押物編號一之楓之林日記帳,其上記載:謝翠芬應收帳本於97年3月14日記載「劉禎忠」及「13200」。可證劉禎忠係代川順公司簽帳本(3)日楓之林酒店飲宴費用。(如附表 九所示扣押物,並見同上偵卷一,第94頁) ⒕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且被告乙○○亦坦承當日有前往該酒店消費,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至為明確,堪以認定之。 ㈨、被告乙○○有於97年3月17日,在「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 )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1萬5千3百元,由川順公司經理戊○○簽帳,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清單 」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9),證據如次: ⒈證人陳秀月證述要旨:97年3月17日,「金拿獎視聽歌唱坊 」改名「香格里拉理容KTV」時,己○○、乙○○及一名不 知名男子於下午3、4點到店中消費,己○○等人消費到中途時,己○○曾借用我的電話表示要打給戴董,但接話的人不是戴董,是戊○○,平日我都稱呼他為「阿隆」,由己○○先與戊○○對話,後己○○再將電話交給我,叫我跟戊○○對話,戊○○向我表示,己○○等人當天消費的錢,稍後公司會派人去買單,我印象中該筆消費約1萬餘元,但該筆金 額是由會計處理,所以我不清楚是何人來買單的。」(見同上偵卷1,第96至101頁)可見本(17)日被告己○○、乙○○有至香格里拉酒店喝花酒消費。 ⒉被告乙○○自承要旨:97年3月17日下午15時,我確實偕同 己○○、周世杰及一名水利署已退休人員前往金拿獎酒店找幹部「阿華」陳秀月接待,並請她安排小姐坐檯、飲酒唱歌,該等消費帳款,我本人確實有事先電請戊○○代為支付該筆消費帳款,且經戊○○同意;我們消費至18時結束,戊○○並未到場,該筆帳款詳細金額我不清楚,我與己○○、周世杰及該退休人員確均未支付,而是由「阿華」陳秀月向川順公司收款。(見同上偵卷九,第9頁背面至10頁) ⒊2008年3月17日15時10分24秒,戊○○與乙○○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49至250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乙○○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在香格里拉酒店。乙○○表示「現在是這樣啦喔,就那個「阿華」(指香格里拉理容KTV幹部陳秀月)你知道嗎。」(要求戊○○前來香 格里拉酒店支付喝花酒款項。) ⒋2008年3月17日17時35分53秒,陳秀月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53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陳秀月表示「喂,總共15300。」(即被告己○○、乙○○ 等人召女侍飲酒作樂費用計1萬5300元。)戊○○表示「15300。」(確認金額同意支付。) ⒌扣押物編號壹-3之傳票清單,其上記載:97年4月25日傳票 清單內載「便餐費」、「3/17戊○○便餐」、「金拿獎」 、「15,300」及「9,100」,併同3月25日之消費開立97年6 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JT0000000。(詳見附表九扣押物 清單)可見被告己○○與同案被告乙○○於本日至該酒店喝花酒費用,均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 ⒍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被告乙○○亦坦承當日應有前往該酒店消費,而消費之費用,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有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應屬明確,已可認定之。 ㈩、被告乙○○有於97年3月25日,在「香格里拉(原名金拿獎 )理容KTV」酒店喝花酒,消費金額7千1百元,由川順公司 經理戊○○簽帳,再由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傳票清單」 項下支付(詳如附表六,編號10 ),證據如次: ⒈證人陳秀月證述要旨:97年3月底,己○○及乙○○等人曾 到店中消費,己○○曾借用我的電話打給戊○○,戊○○曾表示事後會到『金拿獎視聽歌唱坊』買單付錢,該筆消費川順公司事後有派人來處理,該筆消費金額約7、8仟元,亦是由我公司會計人員處理。(見同上偵卷1,第96至101頁)可見97年3月25日己○○、乙○○有前往至香格里拉酒店喝花 酒一情。 ⒉2008年3月25日14時34分18秒,己○○、乙○○與戊○○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55至256頁),並經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通聯前,己○○電話傳出己○○與乙○○對話,己○○表 示「他剛剛是在哪裡,我剛沒看到他。」乙○○表示「『 阿隆』(指戊○○)呀。」(證明當時己○○與乙○○在 一起。) ⑵己○○電話傳出乙○○談話聲,乙○○表示「簽個名。」 及「這間什麼。」(證明己○○與乙○○在一起。) ⑶己○○表示「河南路的那間。」「我不知道…,啊,『香 格里拉』(指香格里拉理容KTV),現在到了。」及「嗯,『金拿獎』(指金拿獎理容KTV,金拿獎理容KTV改名為香 格里拉理容KTV),嗯,對。」(證明己○○與乙○○已抵達香格里拉酒店。) ⑷戊○○表示「喔,你們剛到喔。」(詢問己○○與乙○○ 是否已抵達香格里拉酒店。) ⑸己○○表示「嗯,現在才到。」(證明己○○與乙○○已 抵達香格里拉酒店。) ⒊2008年3月25日16時38分37秒,己○○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56至257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己○○表示「你跟你的『老董』(指庚○○)報告,我們 這1攤可以處理嗎。」、「在『那個』(指香格里拉理容 KTV),啊。」「我說我們這一攤可以處理嗎,跟他報告一下。」及「可以嗎。」(要求戊○○向庚○○報告同意支 付本(25)日香格里拉酒店召女侍飲宴費用。) ⑵戊○○表示「好啦,好啦,我等一下,等一下跟…,好啦 ,我打電話。」及「我等一下,我等一下打電話給他。」 (將向庚○○轉達己○○之要求。) ⒋2008年3月25日16時49分36秒,戊○○與陳秀月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57至258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通聯前,戊○○表示「沒有啦,我沒有要過去」(戊○○ 此時未至香格里拉酒店。)戊○○表示「有人在你們那裡 。」(詢問尚有何人於香格里拉酒店。) ⑵陳秀月表示「乙○○。」(證明乙○○等人於香格里拉酒 店。) ⑶陳秀月表示「買單了,『7千1』(指7100元)。」及「『7千1』,嗯。」(指川順公司已派人到場簽帳,證明己○○、乙○○至香格里拉酒店接受川順公司招待,消費金額7100元。) ⑷戊○○表示「OK了嗎。」(再次向陳秀月詢問川順公司是 否已派人到場簽帳。) ⑸陳秀月表示「對呀。」(證明川順公司確已派人到場簽帳 。) ⒌2008年3月25日17時17分46秒,乙○○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本院甲卷,譯文本第258至259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乙○○是持用己○○使用之行動電話與戊○○通聯,顯見乙○○與己○○本日一同至香格里拉酒店喝花酒無誤。 ⒍證人即共同被告己○○證述要旨:該通電話我主要是邀請戊○○一起來香格里拉理容KTV喝酒,當天我大約是下午2點半左右與乙○○一起前往該酒店,由『阿華』出面接待並安排小姐坐檯陪侍飲酒,由於我當天喝醉,所以不記得何時離開該酒店。」、「該通電話我主要是再次催促戊○○一起來香格里拉理容KTV喝酒。」、「我是打電話給戊○○,拜託戊 ○○轉告川順公司董事長庚○○支付當天酒店帳款。」及「我確曾打電話拜託戊○○轉告川順公司董事長庚○○支付97年3月25日當天在香格里拉理容KTV飲酒帳款。」(見同上偵卷卷十,第181至181背面) ⒎被告乙○○自承要旨:我確實與己○○於當日14時30分許,前往金拿獎酒店(新名:香格里拉)找幹部『阿華』陳秀月接待安排坐檯小姐陪酒、喝酒唱歌;席間,己○○去電戊○○,要求川順公司庚○○支付該等消費帳款,並經戊○○同意;當日消費至17時30分許結束,戊○○並未到場,消費金額我並不清楚,我與己○○都沒有付帳,而是事後由『阿華』陳秀月向川順公司收款。」(見同上偵卷九,第10頁) ⒏扣押物編號壹-3之傳票清單,其上記載:97年4月25日傳票 清單內載「便餐費」、「3/25便餐」、「金拿獎」及「7,100」,併同3月17日之消費開立97年6月25日到期支票,票號 :JT0000000(如附表九扣押物所示)。可見被告己○○與 同案被告乙○○於本日至該酒店喝花酒費用,均係接受川順公司招待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至屬明確。 ⒐綜上所述之證據資料,被告乙○○亦坦承當日應有前往該酒店消費;而消費之費用,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喝花酒之費用,有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之不正利益,應屬明確,已可認定之。 柒、至證人庚○○、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是因被告丙○○、己○○、乙○○曾經招待其等前往酒店消費,曾經互有付款情事,故上開時地前往酒店消費為期等之支出,乃請客之性質,係屬雙方社交往來等云云,被告丙○○、己○○、乙○○亦同為如此辯解,然被告三人乃公務員,竟能於上開附表四、五、六所示時間密集前往酒店消費,被告己○○、乙○○尚在附表五、六編號1之酒店消費,主動要求川順公司 經理戊○○給付該次酒店喝花酒消費之款項,其次數及時間之密集,以及消費金額非低,豈是一般公務員在所謂雙方社交往來互相前往有女陪侍酒店飲宴接受他人請客之招待?況證人庚○○、戊○○所支付附表四、五、六所示酒店消費款項,完全係由出順公司所給付,並非由其個人所支付,證人庚○○、戊○○當屬迴護之詞,及被告丙○○、己○○、乙○○亦係卸責之詞,顯無可採。又證人徐玉玲在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丙○○事後「應該是」有付款給庚○○或戊○○一情,並非其親自見聞之事實而屬個人臆測之詞,亦無可採。本件關於川順公司支付被告丙○○、己○○、乙○○前往附表四、五、六所示酒店消費款項,事證明確,被告三人所辯解關於有支付該酒店消費之款項,本院不予採信。 捌、本院認定上開不正利益與被告三人之職務具有關聯性,其等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證據及理由如下: 一、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只須其職務上的行為與受授賄賂或不正利益間,在主觀上均認為彼此具有對價關係存在即可,不以客觀上是否確有對價關係為必要(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1959號參照)。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祗須所收受的金錢或財物或不正利益與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而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之與職務上對價關係之存在,不以雙方明示為必要,只要雙方已默認或默許收受不正利益之公務員一方,於收受後在其職務上即會履行一定之職務應為行為即可,不以授受雙方未曾言明收受不正利益之公務員一方在職務上應為之行為內容為何,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在所謂職務上行為,只須在法定規定上,具有一般性的職務而為不正利益對價的具體對象為已;並無須於要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時言明應提供之職務行為內容可能情形為必要。又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例參照),而不正利 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而本件係被告三人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提供在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作樂,乃社會上俗稱喝花酒,其中被告丙○○並有收受酒店小姐所提供之性服務,堪認係屬「不正利益」之範疇無疑,縱使對方以社交名義提供公務員在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作樂,亦無礙本院認定為不正利益。 二、被告丙○○、己○○、乙○○對本件川順公司承作上述便道工程、減災工程於其職務上有監督管理之責,已如上所述(見理由欄)。而本件便道工程、減災工程均由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所主辦之工程。被告三人亦認識其等之職務之行使即為該二項工程之進行,是被告三人職務上之行為與該案項工程具有職務上之直接關聯性,至為明確,已可認定之。被告三人其等供述內容如下: ㈠、被告丙○○於偵查中供述要旨:我擔任第三河川局局長,負責之業務職掌是轄區為大安溪、大甲溪及烏溪水系之河規劃、治理及管理事項相關業務。本件便道工程是第三河川局確於96年5月31日發包前述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都是一同由 第三河川局負責工務行政管理,我在該二項工程中負責督導之職務。 ㈡、被告己○○於偵查中供述要旨:擔任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所負責之業務主要為輔佐組長辦理組務,本組分為四科,一科負責工程發包,二科負責進度管控,三科負責工程品質,四科負責工程勞安及環保,其中工程發包部分是指署內工程金額達5,000萬以上之第一類工程,由署內自行發包之工 程,其他工作項目則包括署內所有下屬單位,如第一至第十等10個河川局及北、中、南等3個水資源局等。便道工程是 第三河川局發包。該二工程發包後之進度管控、工程品質、工程勞安及環保而我則襄佐組長負責該二工程所有業務。工程施工期間,有施工查核是部會組成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作查核,督導是由執行單位對發包工程依一定比例赴現場作工程督導,工程估驗是廠商要請款時,請執行單位之工務所作估驗,由於我負責本署之工程督導之行程安排,所以該便道工程本署曾派員作不定期督導,便道工程本署曾於96年9月28日,指派四科科長乙○○(即被告乙○○)率四個 科承辦人員赴現場進行督導,詳細督導情形有督導紀錄。減災工程於97年1月初,印象中該工程曾要求變更設計,本署 並派員赴現場會勘,但該變更設計內容非單純以「鋼柵」位置施作錯誤而變更設計,所以我不清楚該工程是否有「鋼柵」位置施作錯誤之情形。前述減災工程若有「鋼柵」位置施作錯誤之情形,廠商會行文並附圖報請第三河川局變更設計,第三河川局同樣行文並附圖報請本署會勘,本署會依情形決定是否會勘,會勘時除由本組外,另會請本署河川海岸組及原設計單位會同會勘,會勘後由一科承辦人製作會勘紀錄,該會勘紀錄包括會勘人員共同討論之結論,先上呈本組組長室,經由簡任工程司、「我本人」、組長後,再上呈總工程司室,期間「我本人」若針對變更設計有疑義,我會找承辦人來詢問,若有問題我也會直接簽註意見退回予承辦人再處理,但變更設計最終是由總工程司室決定是否同意變更設計。 ㈢、被告乙○○於偵查中供述要旨:我任職於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第四科科長,主要業務職掌為水利署發包所有工程之相關勞工安全、衛生等督導業務。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二項工程,我主要負責「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等工程的相關勞工安全、衛生等督導業務。 ㈣、證人即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組長宋伯永證稱:便道工程金額超過查核金額,但因時間緊迫,所以最後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發包,辦理變更設計權責亦授權第三河川局,所以增減工程經費,由第三河川局報文經工程事務組第1科簽會水利署河 川海岸組(設計單位)。另減災工程是由工程事務組辦理發包、訂約,但契約由第三河川局執行,並由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督導,我是組長係綜理工程事務組業務,但公文如係第二層決行由我或副組長己○○或簡任正工程司廖秋雄決行。減災工程之設計、監造均由第三河川局負責辦理,該二工程均由川順公司得標施作。便道工程施工期間,水利署有派員定期督導,是由本署工程事務組第二科承辦人、科長(即被告乙○○)或副組長(即被告己○○)不定期前往對工程進度及品質等進行督導。 ㈤、綜上所述,此外,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作業要點」(全文詳如附件四所示)所規定,該署為確保工程施工品質、勞工安全、環境保護與施工進度,以達到預期之執行績效,訂定本督導作業要點,以為督導工程施工,特設督導小組。被告己○○、乙○○均為該督導小組之成員,而本件川順公司所承攬之上述便道工程、減災工程均為其二人所執行督導職務範圍,至為明確。被告己○○、乙○○二人辯稱其二人之職務上俱與本件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並毫無關聯性,自無可採。 三、而㈠被告丙○○前往附表四所示酒店喝花酒消費及其中一次由該酒店小姐提供性服務之時間,㈡被告己○○前往附表五所示酒店喝花酒消費之時間,㈢被告乙○○前往附表六所示酒店喝花酒消費之時間,經逐一與附表一所示便道工程時程表、附表二所示減災工程時程表查對後,發現俱與川順公司承攬便道工程、減災工程施作期間中重要之變更設計或管理、勘驗、查核、估驗請款日之當日或前後相關連,詳情如下【查對表】。由該「查對表」所顯示,川順公司願意招待給付被告丙○○、己○○、乙○○三人前往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所示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間,與該公司承作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之間,展現高度之緊密配合關係,堪以認定之。【查對表】 本件工程時程表與被告三人前往酒店消費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不正利時間關係查對表 ┌──────┬───────────────┬─────────────┐ │時間 │便道工程或減災工程進行事項 │被告前往喝花酒消費之酒店名│ │ │ │稱明細等 │ ├──────┼───────────────┼─────────────┤ │96年8月13日 │水利署以經水工字第09653097780 │ ⒈即附表四編號1 │ │ │號函送第三河川局表示,大甲溪砂│⑴96年8月15日被告丙○○前 │ │ │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十 │ 往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酒 │ │ │400-32 K 十745)因工期緊迫,部 │ 。 │ │ │分工務處理程序(如變更設計、工│⑵消費金額1萬6千元。丙○○│ │ │期展延等),請同意局部調整,授 │ 簽立一張「許董」本票,徐│ │ │權貴局核辦。 │ 玉玲擔任連保人;再由川順│ │ │ │ 公司96年9月25日「轉帳傳 │ ├──────┼───────────────┤ 票」項下支付。 │ │96年8月14日 │㈠第三河川局以水管三字第096500│ │ │ │ 84110號函川順公司、世曦公司 │ │ │ │ 本便道工程30K十500至32K十745│ │ │ │ 停工,俟變更設計程序完成核定│ │ │ │ 後再行復工。 │ │ │ │㈡丙○○、庚○○、戊○○電話通│ │ │ │ 話,丙○○表示: 水理不會啦,│ │ │ │ 不是有人幫你做,不會喔、這樣│ │ │ │ ,這樣我來指導了。 │ │ ├──────┼───────────────┼─────────────┤ │96年8月27日 │丙○○以電話告知川順公司庚○○│ ⒈即附表四編號2 │ │ │有關便道工程已向水利署楊副署長│⑴96年9月6日被告丙○○前往│ │ │報告改用三層箱型石籠施工,楊副│ 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酒。 │ │ │署長並不反對。 │⑵本次消費金額不詳,由廉裕│ ├──────┼───────────────┤ 隆以現金支付。 │ │96年8月30日 │由曾財益擔任便道工程第一次變更│ │ │ │設計會勘。 │ │ ├──────┼───────────────┤ │ │96年9月10日 │上述變更設計會勘紀錄及變更設計│ │ │ │原則經局長丙○○核定。 │ │ ├──────┼───────────────┼─────────────┤ │96年9月12日 │就本便道工程25K十400至32K十745│ ⒈即附表四編號3 │ │ │,由第三局曾財益主持進行聖帕颱│⑴96年9月14日被告丙○○前 │ │ │風災損會勘日。 │ 往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酒 │ ├──────┼───────────────┤ , │ │96年9月18日 │第三河川局,以水三管字第 │⑵本次消費金額1萬2千1百元 │ │ │00000000 000號函同意本便道工程│ 、2千2百元,共計:1萬4千│ │ │之調整斷面與線型修正原則案,先│ 3百元,由於川順公司本便│ │ │行施作。 │ 道工程96年10月25日「轉 │ │ │ │ 帳傳票」項下支付。 │ │ │ │ │ │ │ │ ⒉即附表四編號4 │ ├──────┼───────────────┤⑴96年9月18日被告丙○○前 │ │96年9月27日 │第三河川局將聖帕颱風所造成之災│ 往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酒 │ │ │害損失及修復經費1711萬2764元函│ 。 │ │ │報水利署核定籌措經費財源。 │⑵本次消費金額不詳,由戴沼│ │ │ │ 澤以現金支付。 │ │ │ │ │ │ │ │ │ ├──────┼───────────────┼─────────────┤ │96年10月4日 │柯羅莎颱風發布警報。 │ ⒈即附表四編號5 │ ├──────┼───────────────┤⑴96年10月2日被告丙○○前 │ │96年10月5日 │第三河川局指派正工程司林秀玲擔│ 往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酒 │ │ │任颱風前便道工程進行查核。 │ 。 │ ├──────┼───────────────┤⑵本次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0 │ │96年10月11日│世曦公司本日發函檢送便道工程第│ 元,由被告丙○○簽立本票│ │ │1次變更設計預算書至第三河川局 │ ,徐玉玲擔任連保人;該筆│ │ │,再由第三河川局函轉水利署核定│ 消費載於川順公司96 年11 │ │ │。 │ 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 │ │ │ 付。 │ ├──────┼───────────────┤ │ │96年10月15日│國營會會同川順公司庚○○、紀駿│ ⒉即附表四編號6 │ │ │富、戊○○,世曦公司、水利署林│⑴96年10月4日被告丙○○前 │ │ │榮紹、江文助,第三河川局副局長│ 往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酒 │ │ │林傳茂、鍾彥虎查核大甲溪砂石運│ 。 │ │ │輸便道工程 │⑵本次消費金額2萬2千6百元 │ ├──────┼───────────────┤ ,由戊○○簽立本票;該筆│ │96年10月18日│就本便道工程之25K十400至30K十 │ 消費載於川順公司96年11月│ │ │500 ,由第三局趙培善主持進行第│ 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 │ │二次工程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 │ │96年10月22日│1.水利署函復第三河川局有關聖帕│ ⒊即附表四編號7 │ │ │ 颱風所造成之損失及修復經費 │ ⑴96年10月5日被告丙○○前│ │ │ 1711萬餘元再第三標工程內支應│ 往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酒│ │ │ 。第三河川局於96年11月23日發│ 。 │ │ │ 函水利署請將本次損經費損壞應│ ⑵本次消費金額1萬6百50元 │ │ │ 重作之部分之經費1400萬餘元併│ ,由被告丙○○簽本票, │ │ │ 入第1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內。 │ 徐玉玲擔任連保人,再由 │ │ │2.川順公司開始施作30K起之箱型 │ 於川順公司96年11月25日 │ │ │ 石籠。 │ 「轉帳傳票」項下支付。 │ │ │ │ │ │ │ │ ⒋即附表四編號8 │ │ │ │ ⑴96年10月11日被告丙○○ │ │ │ │ 前往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 │ │ │ 酒。 │ │ │ │ ⑵本次消費金額2萬8百元, │ │ │ │ 由陳玉瑛代被告丙○○簽 │ │ │ │ 本票,徐玉玲擔任連保人 │ │ │ │ ,再由於川順公司96年11 │ │ │ │ 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 │ │ │ │ 支付。 │ │ │ │ │ │ │ │ ⒌即附表四編號9 │ │ │ │ ⑴96年10月17日被告丙○○ │ │ │ │ 前往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 │ │ │ 酒。 │ │ │ │ ⑵本次消費金額4萬9千9百50│ │ │ │ 元,由戊○○簽本票,再 │ │ │ │ 由於川順公司96年11月25 │ │ │ │ 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 │ │ │ │ 。 │ │ │ │ │ │ │ │ ⒍即附表五編號1 │ │ │ │ 及附表六編號1 │ │ │ │ ⑴96年10月8日被告己○○、│ │ │ │ 被告乙○○等人前往麗登 │ │ │ │ 理容KTV酒喝花酒。 │ │ │ │ ⑵本次消費金額1萬4千3百50│ │ │ │ 元,戊○○事後簽認,由 │ │ │ │ 於川順公司97年3月月25日│ │ │ │ 轉帳傳票」項下支付。 │ ├──────┼───────────────┼─────────────┤ │96年10月24日│川順公司提報柯羅莎颱風災損報告│ ⒈即附表四編號10 │ │ │與世曦公司,經世曦公司提報災損│ 及附表六編號2 │ │ │慨算1400萬餘元與第三河川局審核│ ⑴96年10月31日被告丙○○ │ │ │。。 │ 、被告乙○○等人前往九 │ │ │ │ 龍理容KTV酒喝花酒。 │ ├──────┼───────────────┤ ⑵本次消費金額1萬6千5百5 │ │96年10月31日│就本便道工程25K十400至32K十745│ 元,由戊○○簽本票,再 │ │ │,由第三局曾財益主持進行柯羅莎│ 由於川順公司96年11月25 │ │ │颱風災損會勘日。 │ 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 │ ├──────┼───────────────┤ 。 │ │96年10月31日│便道工程第一期工程估驗請款日。│ │ │ │[詳見附表九編號60,扣押物編號 │ │ │ │(15)玖之18之第三標工程資料] │ │ │ │本期應核發款:3千3佰84萬110元 │ │ ├──────┼───────────────┤ │ │96年11月1日 │水利署函復第三河川局第一次變更│ │ │ │設計之經費3027萬9845元核准在水│ │ │ │資源作業基金下支應。 │ │ ├──────┼───────────────┤ │ │96年11月2日 │第三河川局核定第二次便道工程設│ │ │ │計變更紀錄、設計原則及經費預算│ │ │ │。並於96年11月19日函轉水利署審│ │ │ │核。 │ │ │ ├───────────────┤ │ │ │減災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1月19日│第三河川局函報水利署有關柯羅莎│ ⒈即附表四編號11 │ │ │颱風災損數量及補助川順公司經費│ ⑴96年11月28日被告丙○○ │ │ │慨算1412萬核定,請求籌措財源。│ 前往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 │ │水利署於96 年12月12日核定 │ 酒。 │ │ │在水資源作業基金下支應。 │ ⑵本次消費金額1萬6千元, │ ├──────┼───────────────┤ 由戊○○簽本票,再由於 │ │96年11月30日│便道工程第二期估驗請款日。 │ 川順公司96年12月25日「 │ │ │[詳見附表九編號60,扣押物編號 │ 轉帳傳票」項下支付。 │ │ │(15)玖之19之第三標工程資料 │ │ │ │]本期應核發款:1千6佰60萬21元 │ │ ├──────┼───────────────┤ │ │96年12月4日 │就本便道工程之26K十450至26K十 │ │ │ │700 ,由第三局趙培善主持進行工│ │ │ │程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2月6日 │就本便道工程之25K十400至32K十 │ ⒈即附表四編號12 │ │ │745 ,由第三局曾財益主持進行工│ 及附表六編號3 │ │ │程變更設計會勘日。 │ ⑴96年12月17日被告丙○○ │ ├──────┼───────────────┤ 、被告乙○○等人前往九 │ │ │水利署發函第三河川局本便道工程│ 龍理容KTV酒喝花酒。 │ │96 年12月7日│第1次變更設計預算書核准成立, │ ⑵本次消費金額1萬7千6百5 │ │ │此後川順公司即可據以請領變更施│ 元,由戴泱丞簽本票,再 │ │ │作石籠之災損及已施作之款項。 │ 由於川順公司96年12月25 │ ├──────┼───────────────┤ 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 │ │96年12月11日│便道工程原契約所規定之完工日。│ 。 │ ├──────┼───────────────┤ │ │96年12月14日│第三河川局函復世曦公司便道工程│ │ │ │第二次設計變更經費889萬5735元 │ │ │ │經水利署核定。 │ │ ├──────┼───────────────┤ │ │96年12月15日│便道工程第三期估驗請款日。 │ │ │ │[詳見附表九編號60,扣押物編號 │ │ │ │(15)玖之19之第三標工程資料] │ │ │ │本期應核發款:5千8佰47萬8250元│ │ ├──────┼───────────────┼─────────────┤ │96年12月22日│減災工程開始施作減災工程之左岸│ ⒈即附表六編號4 │ │ │基腳 │ ⑴97年1月3日被告乙○○前 │ ├──────┼───────────────┤ 往香格里拉理容KTV酒店喝│ │96年1月3日 │減災工程開始施作鋼柵石籠 │ 花酒。 │ │ │ │ ⑵本次消費金額1萬4千8百元│ │ │ │ ,由戊○○簽本票,再由 │ │ │ │ 於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 │ │ │ 轉帳傳票」項下支付。 │ ├──────┼───────────────┼─────────────┤ │96年12月28日│就本便道工程25K十400至32K十745│ ⒈即附表四編號13 │ │ │,由第三局趙培善主持進行工程變│ ⑴97年1月7日被告丙○○前 │ │ │更設計會勘日。 │ 往九龍理容KTV酒店喝花酒│ ├──────┼───────────────┤ 。被告丙○○並與該酒店 │ │96年12月28日│便道工程須支付工程款500萬元支 │ 編號105號小姐陳瑤寰買出│ │ │票須丙○○蓋章,許丙○○以電話│ 場至台中市某汽車旅館, │ │ │交代第三河川局會計主任逕向局長│ 由該小姐進行性服務。 │ │ │室工友取印自蓋即可。 │ ⑵本次消費金額8萬4百50元 │ ├──────┼───────────────┤ ,由庚○○簽本票,再由 │ │96年12月31日│便道工程展延完工日並為川順公司│ 於川順公司97年2月25日「│ │ │陳報第三河川局完工日。 │ 轉帳傳票」項下支付。 │ ├──────┼───────────────┤ │ │97年1月7日 │減災工程第三次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7年1月8日 │庚○○與世曦公司子○○電話通話│ │ │ │,詢問有關本便道工程受颱風損害│ │ │ │請求第三河川局補償金額之公文是│ │ │ │否已函送第三河川局進度情形? │ │ ├──────┼───────────────┼─────────────┤ │97年1月11日 │減災工程先行查驗日查驗鋼柵石籠│ ⒈即附表六編號5 │ ├──────┼───────────────┤ ⑴97年1月14日被告乙○○前│ │97年1月17日 │減災工程先行查驗日查驗鋼柵石籠│ 往寶麗晶理容KTV酒店喝花│ ├──────┼───────────────┤ 。 │ │97年1月30日 │減災工程同意展期至97年11月18 │ ⑵本次消費金額1萬8千8百50│ │ │竣工。 │ 元,由戊○○簽本票,再 │ │ │ │ 由於川順公司97年3月25日│ │ │ │ 轉帳傳票」項下支付。 │ │ │ │ │ │ │ │ ⒉即附表五編號2 │ │ │ │ 及附表六編號6 │ │ │ │ ⑴97年1月16日被告己○○、│ │ │ │ 被告乙○○等人前往香格 │ │ │ │ 里拉理容KTV酒喝花酒。 │ │ │ │ ⑵本次消費金額9千1百元, │ │ │ │ 由戊○○簽本票,再由於 │ │ │ │ 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轉│ │ │ │ 帳傳票」項下支付。 │ ├──────┼───────────────┼─────────────┤ │97年2月4日 │1.水利署發函第三河川局核准第二│ ⒉即附表四編號14 │ │ │ 次變更設計工程預算書成立。 │ 及附表五編號3 │ │ │2.便道工程完工辦理初驗日。 │ ⑴97年2月12日被告丙○○、│ ├──────┼───────────────┤ 被告己○○等人前往九龍 │ │97年2月14日 │水署發函第三河川局同意97年1月7│ 理容KTV酒喝花酒。被告許│ │ │日減災工程變更設計會勘紀錄。 │ 哲彥為該酒店編號第66號 │ │ │(水利署97年2月14日經水工字第 │ 小姐楊雅惠買出場外遊。 │ │ │ 00000000000號函) │ ⑵本次消費金額1萬7千1百50│ │ │ 此函簽呈中被告己○○、乙○○ │ 元、6千元,共計:2萬3千│ │ │ 均有會簽 │ 1百50元 ,由戊○○簽本 │ │ │ │ 票,再由於川順公司97年 │ ├──────┼───────────────┤ 3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 │97年2月22日 │便道工程完工辦理初驗紀錄製作。│ 支付。 │ ├──────┼───────────────┼─────────────┤ │97年3月5、6 │便道工程完工辦理複驗日。 │ ⒈即附表四編號15 │ │日 │ │ 及附表六編號7 │ ├──────┼───────────────┤⑴97年3月3日被告丙○○、被│ │97年3月12日 │減災工程第四次變更設計會勘日。│ 告乙○○等人前往楓之林理│ │ │ │ 容KTV酒喝花酒。 │ │ │ │⑵本次消費金額4萬1千8百50 │ │ │ │ 元,由戊○○簽本票,再由│ │ │ │ 於川順公司97年4月25日「 │ │ │ │ 轉帳傳票」項下支付。 │ ├──────┼───────────────┼─────────────┤ │97年3月14日 │庚○○聯繫戴沼銘、戊○○、許哲│ ⒈即附表四編號16 │ │ │彥、乙○○、丁○○、羅仕政至川│ 及附表六編號8 │ │ │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會商本減災工│⑴97年3月3日被告丙○○、被│ │ │程施工錯誤解決方式。(來自監聽│ 告乙○○等人前往楓之林理│ │ │譯文) │ 容KTV酒喝花酒。 │ │ │ │⑵本次消費金額1萬3千2百元 │ │ │ │ ,由劉禎忠代庚○○簽帳於│ │ │ │ 楓之林理容KTV董事謝翠芬 │ │ │ │ 應收帳款下,再由於川順公│ │ │ │ 司支付。 │ ├──────┼───────────────┼─────────────┤ │97年3月17日 │便道工程第四期估驗請款日。 │ ⒈即附表五編號4 │ │ │[詳表九編號60,扣押物編號(15 │ 及附表六編號9 │ │ │)玖之19之第三標工程資料]本期 │⑴97年3月17日被告己○○、 │ │ │應核發款:4千6佰13萬1838元 │ 被告乙○○等人前往香格里│ │ │ │ 拉理容KTV酒喝花酒。 │ │ │ │⑵本次消費金額1萬5千3百元 │ │ │ │ ,由戊○○簽帳,再由於川│ │ │ │ 順公司97年4月25日「轉帳 │ │ │ │傳票」項下支付。 │ ├──────┼───────────────┼─────────────┤ │97年3月24日 │便道工程第五期估驗請款日。 │ ⒈即附表五編號5 │ │ │[詳見附表九編號60,扣押物編號 │ 及附表六編號10 │ │ │(15)玖之19之第三標工程資料] │⑴97年3月25日被告己○○、 │ │ │本期應核發款:8佰16萬537元 │ 被告乙○○等人前往香格里│ │ │ │ 拉理容KTV酒喝花酒。 │ ├──────┼───────────────┤⑵本次消費金額7千1百元,由│ │97年3月28日 │減災工程,川順公司函請第三河川│ 戊○○簽帳,再由於川順公│ │ │局准許篩取塊石施作蛇籠及石龍之│ 司97年4月25日「轉帳傳票 │ │ │用。 │ 」項下支付。 │ └──────┴───────────────┴─────────────┘ 四、被告丙○○、己○○、乙○○三人於收受上開川順公司不正利益後,有如下之其等職務上相呼應川順公司本件二項工程遂行之行為,證據理由如下: ㈠、被告丙○○提供川順公司施作便道工程變更設計中之水理分析,證據如次: ⒈2007年8月3日12時58分56秒,庚○○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同上偵卷二,第194頁),並經該二人於偵 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庚○○表示「幫我看一些可能行政,我有時候喔,那個, 那個,那個他們昨天送那個有那個,好像有那個『要變比 較窄那個部份』,副座好像有簽還要『水理』(指第三河 川局副局長對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要求作水理分析)。 」(要求丙○○協助製作水理分析。) ⑵丙○○表示「那不用啦,那不用『水理』(水理分析), 只有做1段就好,那反正他寫那樣,但是最後目的是做車道啦。」 ⑶庚○○表示「還一些他(指第三河川局副局長)簽的意見 ,我是說你若真的有時間差不多1個多小時走一趟,我跟你跟工地那邊聯繫一些事情,跟你報告一下,會不會忙。」 (要求丙○○前來謀議解決變更設計水理分析問題。) ⒉2007年8月3日14時16分32秒,,庚○○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同上偵卷4,第155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丙○○表示「你現在是一定要工地,還是針對那個『文』 的問題。」(詢問是否確為解決水理分析之問題。) ⑵庚○○表示「沒有啦,來事務所就好啦,來工務所這裡跟 我們指導一下。」(要求丙○○前來協助。) ⑶丙○○表示「好,這樣我知道意思,我知道意思。」(前 往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 ⒊被告丙○○於偵查中供承:「該0000000000行動電話為我本人所使用之電話,為我及川順公司負責人庚○○2人之對話 ,談話內容重點為庚○○與我談工程設計變更及車道高度等問題,並要我前往該公司工務所(即臺中市○○街及旱溪西路交叉口之招待所)去坐。」(見同上偵卷3,第45頁)。 「前述通話確為庚○○打給我之通聯,通聯中庚○○就是在問我,有關前述便道工程中三河局副座(林傳茂)所簽的『水理分析』要怎麼作,我告訴他只要做雙車道變單車道的那一段就可以了,後來庚○○約我過去,我才叫庚○○派他的外甥戊○○過來載我。」(見同上偵卷二,第181至182頁)⒋2007年8月14日11時32分50秒,戊○○、庚○○與丙○○通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同上偵卷二,第195頁),並經 該三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庚○○表示「派1個課長來看一下,『水理』(指以流況、流速、流量、水深等水理參數對本便道工程分析)要怎麼 算我也不會。」 ⑵丙○○表示「『水理』、『水理』不會呀,不是有人幫你 做,不會喔,這樣,這樣我來指導了,我。」(允諾協助 。) ⒌2007年8月20日9時27分56秒,丁○○與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同上偵卷十,第15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 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丁○○表示「我丁○○,那個,那個『水理演算』(指本 便道工程水理演算)那個報告放在你桌上,你有看到嗎。 」(證明丙○○指示所屬員工丁○○偽庚○○製作水理分 析。) ⑵丙○○表示「為什麼『8層』的流速反而下降,這是什麼,什麼那個。」。 ⑶丁○○表示「他主要是83.5那個斷面而已啦。」及「就 是『流況改變的關係』吧,我回來我再和局長解釋一下啦 。」 ⒍證人丁○○於偵查中證述要旨:「世曦公司黃尹龍於96年間(詳細日期已忘記)主動到第三河川局工務課來找我,黃尹龍表示是世曦公司人員而且是我交通大學的學弟,向我請教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第三標水理演算之模式使用問題,黃尹龍第1次來找我,我指導他有關大甲溪便道工程第三標之各 斷面點如何演算,先後3次,最後1次黃尹龍將彙整之水理演算分析報告送給我過目確認內容有無需更正,又因之前局長丙○○知道我本人指導世曦公司人員演算水理分析方法,指示我如該份水理分析報告經我本人確認初稿沒問題後,即送1份水理分析報給局長丙○○參考,當日96年8月20日我依丙○○指示將該份水理分析報放在丙○○桌上,而丙○○才打此電話問我有關83.5斷面為何箱型石籠施作8層反而會流速 下降,我向丙○○答覆是因為水流流水況改變的關係。至於丙○○為何特別關心該份水理演算報告內容,詳情我不清楚。」(見同上偵卷十,第133頁)而卷附之96年8月23日大甲溪便道工程第3標「調整斷面與線型修正原則」所附之斷面 「83.5」水理分析資料-「表6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第三標 各方案水理演算洪水位斷面平均流速比較表」,內載本便道工程水理分析(見同上偵卷十,第154頁);該份流速比較 表證人丁○○亦證稱:是與局長丙○○討論之本便道工程斷面『83.5』之水理分析資料。」(見同上偵卷十,第133頁 背面)是被告丙○○有以其局長之職務身分關係指示所屬第三河川局證工程司丁○○為川順公司施作之便道工程變更設計目的製作水理分析,至堪認定之。 ㈡、被告己○○、乙○○對本件便道工程、減災工程,再其二人擔任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科長職位上,具有有監督管理職務上之權限,證據如次: ⒈水利署工程事務組鄭文亮於96年7月25日簽擬授權本便道工 程予第三河川局之公文上,被告己○○、乙○○均簽註「擬同意」之職務上意見(見同上偵卷十,第184至187頁,第 186 頁)。 ⒉97年3月5日本便道工程驗收紀錄,認本便道工程與竣工圖相符,驗收合格;被告己○○於「單位主管」核章。(見同上偵卷十,第88至191頁) ⒊水利署工程事務組辰○○於97年2月4日簽辦本減災工程97 年1月4日變更設計會勘案,被告己○○簽註「擬同意」之職務上意見(見同上偵卷十,第193至196頁,第195頁)。 ⒋水利署工程事務組辰○○於97年4月3日簽辦本減災工程97 年3月12日變更設計會勘案,被告己○○簽註「擬同意」之 職務上意見。(見同上偵卷十,第200至202頁,第201頁) ⒌被告己○○於偵查中供承:水利署有組成工程督導小組,針對水利署及所屬河川局發包之各項工程進行督導事項,其成員並非固定,通常於每個月月底會排定下個月之預定督導行程,每次督導均由科長以上人員擔任領隊,並「由我指派」,組員則由第一至第四科之科長分別指派相關承辦人員擔任,該督導行程表於96年係由本組第二科副工程司牟敦梅負責編製,「經我指派」各工程領隊後核定。在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施工期間並未親自領隊前往該兩項工程工地進行督導,但本署第四科科長乙○○曾依據該督導行程表之排定行程,於96年9月28日率領該督導小組前往便道工程進行督導。( 見同上偵卷十,第175頁背面)。而本署督導作業要點中對 督導之項目、處所有相關規定,各領隊可依該要點自行決定,所以該工程之督導業務是由乙○○自行決定督導內容。(見同上偵卷4,第123頁背面)。此並有搜索扣押物編號5肆 之「督導行程表」,其上記載:水利署「九十六年九月份預定督導行程表」內載本便道工程於96年9月28日督導,由乙 ○○領隊,率領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各科承辦人員。(見同上偵卷九,第45至46頁)而被告乙○○於偵查中供承:我確實於96年9月28日帶隊進行本便道工程督導。(見同上偵卷九, 第2頁),此外證人鍾彥虎亦供稱:乙○○主要負責勞工安 全檢查業務。乙○○對於國營會有關查核地點是有建議權,但實際的查核地點,還是由國營會人員決定。(見同上偵卷1,第52至54頁)可見被告乙○○對96年10月15日國營會查 核便道工程之地點具建議權。 ⒍綜上證資資料顯示,被告己○○、乙○○對本件便道工程之施作,再其二人職務上具有管理監督之責,至屬明確,堪以認定之;至被告己○○、乙○○於本院審理中一再否認其二人水利職位上,對此便道工程有何職務上之關聯性,自屬卸責之詞,不予採信。 ㈢、川順公司在施作減災工程中之鋼柵位置發生錯誤問題,該公司負責人庚○○要求被告乙○○等人前來以其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科長職位身分上之關係謀求解決之道,證據如次: ⒈2008年1月11日9時34分34秒,庚○○與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同上偵卷4,第43背面至44頁),並經該二 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⑴庚○○表示「喔,好呀,啊,就『第三仔』這裡,現在就 『第三仔』這裡的事情,『大頭』(指戴泱丞)的事情稍 微有一些、一些『位置』(指頭汴坑溪一江橋上游崩塌地 至內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程施工位置)什麼都不對去了。 」及「這樣,啊,『第三仔白烈燑』(指第三河川局人員 白烈燑)要跟你講嗎。」(本減災工程鋼柵位置施作錯誤 ,要求乙○○以其現任水利署科長,並曾任第三河川局課 長職位與第三河川局人員尋求解決。 ②庚○○表示「這樣中午,不然中午跟他們大家吃個飯一下 。」(邀乙○○及第三河川局等人員中午聚餐。) ②乙○○表示「好呀,好呀,好呀,好呀,不然我來『長仔 』(指局長丙○○)那裡坐一下。」(允諾前往與第三河 川局局長協調解決) ⒉被告乙○○於偵查中供承:川順公司負責人庚○○確實向我反映戴泱丞所負責之一江橋減災工程鋼柵石籠未按原設計圖施工,以致於有位置施作錯誤等工程問題,並請我向三河局業務課長白烈同反映此問題,以尋求解決方式。我有應庚○○要求,前往川順公司天祥街工務所與庚○○研商鋼柵施作錯誤之問題之解決方式,我當時向庚○○建議,既然地貌地形都變更了,可採變更設計方式辦理。(見同上卷八,第7 頁)川順公司庚○○承包施工本便道工程及本減災工程期間,庚○○如果遇到施工、公文、工務處理等方面問題,常常會找我前往天祥街木屋並請教我解決意見,我前往天祥街的木屋與庚○○討論相關工程問題時,偶而會碰到三河局局長丙○○也在場我到天祥街時均是在此處所與庚○○見面討論工程問題。(見同上偵卷九,第3至4頁) ㈣、被告乙○○以其職位身分關係,提供並指導川順公司陳報便道工程施工期間災損事宜,證據如次: ⒈2007年8月31日14時18分56秒,乙○○與戊○○通訊監察錄 音及譯文內容(見同上偵卷九,第11頁),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表示「我剛才從『第三』(指第三河川局)走(離開) 。」 ⑵乙○○表示「有什麼困難要講呀。」(表明可為川順公司 解決工程困難。) ⑶戊○○表示「現在可能就是他們那邊發文,會勘的部分、 災修的部分,『老鍾』(指第三河川局鍾彥虎)是說可以 報了,看的到的,有辦法算的就可以報了,他們『中華』 (指世曦公司)的意思說要等這個會勘、行政程序過了。 」(回報辦理災損進度。) ⒉被告乙○○於偵查中供承:在此通電話之前數日,庚○○即向我請教本便道工程颱風災損如何申報數量等問題,我告訴庚○○申報災損施工數量必須依據颱風前施工數量查核斷面與颱風後災損剩下之施工斷面做比對,才能算出災損箱型石籠等施工數量,再據以向監造單位台灣世曦公司申報災損數量,以進行審查;該通電話即是我詢問戊○○有關災損會勘、災損申報有無困難,戊○○告訴我主辦鍾彥虎已表示可辦理災損會勘,並陳報災損數量給台灣世曦公司審核。(見同上偵卷九,第4頁) ⒊2007年9月17日10時58分01秒、11時50分19秒、15時11分49 秒,戊○○與乙○○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內容(見同上偵卷九,第11至11頁背面),並經該二人於偵查中證稱係對話無訛(以下括號內文字,乃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如下: ⑴戊○○表示「喔,是說那天的會勘(指本便道工程『9/12 災損會勘紀錄』)」(要求被告乙○○提供職務上之意見 。) ⑵乙○○表示「不然你就等一下再傳。」(要求傳真該會勘 紀錄。) ⑶乙○○表示「隆仔,你『傳』(指傳真)過來。」(要求 傳真本便道工程9月12日災損會勘紀錄。) ⑷乙○○表示「寫這樣不通啦。」、「太過含糊啦。」及「 沒有1個正確的指示啦。」(指指本便道工程9/12災損會勘紀錄過於含糊。) ⑸戊○○表示「因為他這個可能要照,寫的意思,我感覺他 都照『中華』(指世曦公司)看的,照『世曦』估的,照 『世曦』看的。」。 ⑹乙○○表示「不通。」、「不通,你哪裡要拆,哪裡不要 拆要講清楚。」及「哪裡不修復,不修復,不修復,怎麼 樣的情況之下不修復,喔,哪幾層不修復,還是說都不修 復,啊,不修復的後續怎麼樣。」。 ⒋被告乙○○於偵查中供承:戊○○確實當時有將96年9月12 日三河局管理課曾財益主持之本便道工程災損會勘紀錄初稿內容傳真給我,並要我看完後提供災損會勘內容的相關意見,該次會勘記錄我看完後曾經向戊○○提出部分意見,但是並未更改草擬更改紀錄內容。該通電話是我看了96年9月12 日三河局管理課曾財益主持之本便道工程災損會勘紀錄初稿內容後,認為會勘情形及結論撰寫過於簡單並不夠明確,應將各災損地點之斷面圖明確記載,且將各地點要修復與不修復部分明確列記清楚,以避免日後業主與包商之間衍生爭議。(見同上偵卷九,第4頁背面至5頁) ⒌另自96年(即2007年)10月1日10時31分54秒迄10月20日10 時45分10秒之間數日,被告乙○○與川順公司之庚○○有多通通聯內容(見同上偵卷九,第13至18頁),均顯示被告乙○○指導庚○○應如何辦理便道工程災損請款、繼續施作事宜。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為: ㈠、賄賂罪的成立,以公務員所擔當的職務與賄賂之間,居於對價關係為要件,而當作為賄賂對價之職務行為,並非公務員現實上實際處理的事項時,能否成立賄賂罪。作為賄賂對象的職務,雖然不是該公務員具體擔當的事務,但是只要是屬於其一般性職務權限範圍之內,就足以成立賄賂罪。亦即,行政機關內部的事務職掌的劃分,在職務行為的判斷上並非重要,只要在該當公務員所屬的組織、該當官職所掌的事務的範圍內,皆應認為包含於職務行為內。例如國稅局的職員,在被委託對於自己負責的區域外之人的所得稅調查事項多加斟酌,並收受賂的情形,該職員「在同國稅局的管管轄內的納稅義務人中,不論是對何人,都有從事關於對義務人所得稅的賦課、減免等事務的法令上的職務權限,而且「分擔事務的內容,也是在主管認為必要之時,即能夠加以變更」。具體而言,在屬於同一行政內部單位「組」、「科」、「課」或「股」的範圍內之事務,皆為該單位所屬人員之職務,並不因該內部單位再細分的職務而受影響。公務員之職務應以法令為依據,且不以法令直接規定為必要。從而,判斷公務員作為賄賂對價的行為,是否屬於其職務範圍內,還是必須回到該職務的法令依據來加加以觀察。從一般的組織法觀之,公務員均是在任務編組在該組織內之行政內部單位,幾乎不可能以個人為單位,因此,不可能也不必要針對個別公務員去規範有別於其他公務員之職務權限範圍。從而,所謂一般職務權限,應該以公務員「能夠」執行該職務行為為劃定範圍的標準。 ㈡、在賄賂罪中係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職務行為間的「對價關係」為要件,又所謂「對價關係」指的是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職務行為問存在著給付與對待給付的關係,並且也以此作為賄賂與一般社交禮儀間的界線。又職務行為的相對人支付這種類對待給付,只需就一特定職務務行為概括地確定,且在大體上可認定其間具有對價關係,即為已足,而不以對職務行為的種類與內容具體而詳細的圴加以確定為必要。所謂的對價關係,是由行為人與相對人間所為的(或欲為的)不法約定所形成,其約定的內容,就是將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職務行為互相成為給付與對待給付。亦即,行為人向相對人表達出以利益交換職務上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即賄賂罪成立要件之要求,或者雙方就此一交換條件形成合意即賄賂罪成立要件之期約,就可認為已經締結前述的不法約定,從而也確立了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職務行為問存在對價性。對於公務員而言,該利益對於職務行為的影響,一方面來自於該利益本身,一方面亦源自於透過此一意思表示合致所產生的拘束力。亦即會對職務行為產生影響的是「我可以在職務上給你方便,但是你要有所回饋」以及「我可以給你利益,但是定你要在職務上有所表示」這樣的的意思合致的拘束力。在賄賂與職務行為的對價關係上,形成此一不法約定的,不在於行為主體與相對人間有何書面或口頭或其他形式的約定,而在於彼此間有無「「互相交換職務與利益」的主觀想法,只要雙方對利益與所換取的職務,在主觀上都能夠接這樣的交換條件,就會影響行為主體執行職務行為的公正。 ㈢、被告丙○○、己○○、乙○○三人身為國家中央機關之簡任第十一職等首長、簡任第十職等、簡任第九職等主管之公務員,職位上所承辦之職務復與該機關發包而具有監督管理之川順公司工程進行有關,非但未能消極避嫌而要求自己勿與該公司業者往來交遊,反而積極告知進而提供該公司工程進行事務進行之意見及提供職務上相對應之行為,再由其等在所屬前往現場勘驗及簽擬職務之意見,均展現高度之緊密配合關係,絕非單純基於私人情誼或為民服務之範疇,誠屬明確,其間所存在之默契,揆諸上述㈠㈡之說明,不言可喻是基於川順公司給付如附表四、五、六之酒店喝花酒以及性服務消費款項之不正利益。 ㈣、本件被告丙○○、己○○、乙○○三人在其等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已被川順公司之庚○○、戊○○等人以上開不正利益以買通,雙方相互之間有對價關係之情形已明,又庚○○、戊○○等人所交付之與附表三所示酒店消費款項,既係基於行賄意思為之,而被告丙○○、己○○、乙○○三人亦在其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一定之職務上行為,亦如上所述明確。至證人庚○○陳述及被告三人辯稱如有提供川順公司工程上之意見,乃基於單純雙方個人情誼,至無可採。而被告三人所為辯稱上開接受之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行為無對價關係云云,自亦均無可取。本件被告三人有前開犯罪事實行為,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玖、論罪科刑: 一、被告丙○○、己○○、乙○○所犯法條罪名: ㈠、按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例參照),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3款之罪之客體有二種,一為賄賂,一為不正利益, 所謂「賄賂」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被告丙○○、己○○、乙○○要求、收受川順公司給付至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臺中市有女陪侍之酒店宴飲,其收受核屬不正利益(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3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收受不正利益罪,不論其行求人或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所謂行求,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所謂期約,係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利益,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所謂交付,係指行賄者事實上將賄賂或不正利益交付受賄者收受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而收受不正利益行為,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要求之低度行為,已為收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收受不正利益罪論處(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812號、27年上字第448號判例參照)。 ㈡、又按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所侵害之法益為國家公務執行之純正,苟係基於同一職務行為同時向數人為之或向一人多次為之,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應祇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414號判例參照)。被告丙○○所為如附表四所示先後14次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被告己○○所為附表五所示先後5次受不正利益之行為、被告乙○○所 為如附表六所示先後10次受不正利益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偕係基於其同一職務行為同時向川順公司之戊○○或庚○○等人多次為之,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國家公務執行之純正法益,應只成立一罪。 ㈢、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 ,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是也。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則應屬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謂之「違背職務之行為」。 因此,若公務員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者,則受賄人應成立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 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反之,若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所不應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以不正當方式為之,而違背其職責者,則應成立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而本件被告丙○○、己○○、乙○○就川順公司所承攬之便道工程、減災工程施作期間,對該二工程之處理,均屬在其等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亦為其等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均已如上所述,是其等應無違背義務責任者,而收受川順公司給付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不正利益。是核被告丙○○、己○○、乙○○三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 再按共犯之犯意聯絡,不以明示之意思表示為限,即有默示之相互瞭解亦應包括在內。又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被告丙○○與己○○、乙○○間,以及己○○與林紹間相互間,有一同受邀前往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並互相知悉要求川順公司之庚○○、戊○○等人給付前往有女陪侍酒店喝所花費之金額,顯示彼此間具有共同的謀意,共同向川順公司索取不正利益。是被告三人應負共犯之責。㈣、至公訴意旨認被告丙○○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云云,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對於職務上之義務有所違背而言,如本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罪,所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在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行為。經查,被告丙○○就本件便道工程、減災工程施工中公訴意旨所指之變更設計之施工進行事項,均無違背法令或有違背其職務上之行為,均已詳述如上(詳如前述理由欄「捌」所載),係在被告丙○○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是被告丙○○收受如附表四所載之不正利益,尚難認係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提起公訴檢察官認被告丙○○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 受賄賂罪,起訴法條容有未洽,惟其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審理,並變更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 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5萬元以下 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被告丙○○、己○○、乙○○所收受之不正利益,經核算結果總額均已逾5萬元,是尚無從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 其等之刑。均附此說明。 二、科刑說明: ㈠、爰審酌被告丙○○身為國家中央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之機關首長、被告己○○身為國家中央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簡任第十職等工程事務組副組長之副主管、被告乙○○身為國家中央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科長之薦任九職等之主管層級機關之公務員,未能潔身自愛,慎行自持,利用職務之機會收受不正利益,當已嚴重破壞政府信譽,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本份,且犯後未見有所悔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三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並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 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 ㈡、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參照最高法院74四年臺上字第1355號判例意旨),是被告丙○○、己○○、乙○○所得財物以外喝花酒或性招待的不正利益並無追繳沒收的明文規定,自不得併予宣告追繳沒收。 拾、併此敘明部分:有關本院認為被告丙○○處理本件川順公司所承攬便道工程、減災工程包括辦理變更設計、災損工程款、箱型石籠、鋼柵石籠之工務行政進行之程序,尚無違背法令及收受上開不正利益並未有違背職務之情事,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之認定,容有未洽,理由如下: 一、關於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應屬該工程之必要,並非有所謂違背法令而圖利川順公司情事,證據理由如次: ㈠、便道工程係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指示水利署須於96年12月底完成,水利署隨即成立專案小組由副署長楊偉甫負責該專案。此有證人即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之證述(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十,第54至77頁及本院卷五,第312至316頁,而證 人楊偉甫證稱於調查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實在,並無不同)、證人即水利署署長陳伸賢之證述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執行情形會勘紀錄在卷(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 卷十,第64頁)可稽,證人之證述內容要旨如下。堪認本件便道工程之工期緊迫必須於96年12月底竣工,工期確屬緊迫。 ⒈證人陳伸賢證述要旨:這個工程因為總統要求在十二月底,如果沒有趕在十一月底,就可能跳票了,所以要求第三河川局趕工。(見本院卷五,第309頁背面) ⒉證人楊偉甫證述要旨:「便道工程係於95年11月30日前總統陳水扁前往視察時,指示水利署須於96年底完成,水利署隨即成立專案小組由副署長楊偉甫負責該專案。因該工程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以上,係屬第一類工程,但為爭取時效,96年3月29日由楊偉甫主持專案小組第三次會 議,在該次會議中已同意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該便道工程預算書之編列及發包作業,並附帶說明發包後工務處理程序是否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如有必要再由相關組室檢討辦理。」(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十,第42至43頁) ㈡、便道工程確因時效性、安全性與工程進行當中施作環境之必要性,變更設計、改為箱型石籠施工之證據及理由如次: ⒈便道工程原訂96年6月15開工,但因設計單位世曦公司對於 河川便道工程之設計缺乏經驗,不瞭解大甲溪上游之河川特性,故其於設計系爭便道工程時,因值枯水期,世曦公司為節省經費之考量,原設計採機編蛇籠施工,嗣得標廠商川順公司在實施測量、放樣時,已值汛水期,發現地形已改變,且該處河道狹窄、水流湍急,當時又正值汛期(梅雨季),且經常有颱風、豪雨及水庫放水…等因素,蛇籠無法馬上施工,如等汛期過後再施工,適必無法在預定之96年12月31日前完工;且如按原設計之機編蛇籠施工,因蛇籠坡度較緩,且佔水道面積較多,將使河道洪水斷面縮小,危及橋樑、道路之安全;而箱型石籠施工較迅速,因石籠堆疊時即可回填土堤,而蛇籠則需等土堤完成後才能披掛上去,且箱型石籠較蛇籠穩固,故於96年6月25開工前協調會時,第三河局、 世曦公司、川順公司已經就變更工法提出討論,業據證人即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第三河局正工程司鍾彥虎、曾財益、趙培善、張文榮、世曦公司工程師戴遐齡、子○○、巳○○、壬○○等人證述可按,證人之證述內容要旨如下: ⑴鍾彥虎、乙○○、丑○○、辛○○、楊青長、曾財益、子○○等在檢察官訊問時已陳述綦詳,並附在如附件七所示之偵查卷內可按,其偵查中之陳述亦與其等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意旨相同。 ⑵證人鍾彥虎在本院97年12月18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96年6月25日開工協調會之前大概一、二天,就在旱溪工務所討 論過提到工法要從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當時在場台灣世曦公司有子○○、辛○○、楊長青,對這個變更工法這件事情,他們是同意。7月3日實際開工以後,是依川順公司7月2日提出之變更建議的變更書的箱型石籠施工法方式來施作。在技術層面就是工法問題,就是上游河道狹窄水流湍急,用蛇籠沒辦法必須改用箱型才能施工。」(見本院卷六,第46至55頁背面) ⑶證人曾財益在本院97年12月18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因為在30K以上這個河段,它事實上是比較窄,當初設計蛇籠的 施工方式,在大水來的時候,它的土地馬上一定會被沖毀,蛇籠就沒辦法掛上去,那就是沒辦法完成這個部分,對工期掌握是有問題。石籠因為它本身有自動可以保護,如果它底下被沖刷的話,它可直接靠自己自動沈下去,不會說一下就被破壞掉,蛇籠部分有可能大水一沖它就翻掉,水就從翻掉的地方沖進去,因為我們那個便道就是填土方,整個便道就會流失。原設計蛇籠對整個河道狹小的問題,比較狹窄,設計者並沒有完全去考慮到這個因素。」(見本院卷六,第84至93頁) ⑷證人趙善培在本院97年12月18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這個河道狹窄有必要一定要辦理變更設計,不然它會產生的後果影響就是它會減少通洪斷面,然後影響河防安全,這個部分地方的橋樑安全還有它在左邊有一個台八線,都可能會危及到,造成一個公共利益的危害。原先設計是蛇籠,後來變更是箱籠,如果照原設計的話,蛇籠的位置在水路的中央。所以當時我認為這個部分在整個經費及整個通洪斷面安全上的考量,就我專業判斷應該是要辦理變更設計。」(見本院卷六,第93至99頁) ⑸證人辛○○在本院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我們 之前從30K+500,那一兩段開始的地方往上游走,在枯水期 的時候,水流的行水區是在中央,水線很細,但大水沖蝕的時候整個深槽區就是組合到全部在我們要做的路的這一側,向下跟原始的路床降到3到4公尺深,寬差不多10公尺,所以那時候整個路堤都變了,就是跟原始地貌差了3到4公尺,所以我們那時候的看法也認為如果使用原設計用路堤先填再掛蛇籠,那是不行的。那時鍾彥虎有提議,我們沒有反對。就是用石籠來做替代。如依原設計圖說就不可能完成這便道工程。」(見本院卷八,第195頁至213頁) ⑹證人子○○在本院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因為 在河道裡面,我們在6月8日的時候,有帶我們整個團隊上去看大水,整個漫過滿滿的狀況;後來等到6月15日進場以後 他們實際測出來以後,果然跟我們的設計圖不一樣,就是以箱型石籠代替蛇籠,而沒有有停工是因為這個工程要求在年底完工。」(見本院卷八,第213頁至239頁) ⑺證人巳○○在本院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因為 在整個工程發包後,承商會在工地進行一些現地的地形測量,結果地形測量回到我們這邊,發現跟我們當初承攬設計案不一樣,原來設計圖可能要做一些修改;我們才改用箱型蛇籠來做為變更設計。箱型石籠的話,對整個工作後續影響最小。如果用箱型石籠就可以解決問題。」(見本院卷八,第239頁至249頁) ⑻證人壬○○在本院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我後 來有去工地時,現場有做斷面檢討,蛇籠沒有辦法施工,回到我們單位檢討,才去現場做確認。我們去看現場,發現,現在水都整個流過來,沒辦法先築路堤 再保護,只好用箱籠堆上來。」(見本院卷八,第249頁至254頁) ⒉關於大甲溪上游之水位與施工環境於96年6月間起有所變化 : ⑴96年6月8日起大甲溪上游確實有豪大雨發生,此有本院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該公司在大甲溪流域設置之德基、青山、谷關、天輪壩(水庫)字96年6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間每日放水量資料在卷可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17日電發字第09710014341號函,見本院卷五,第60至155頁),依據該資料顯示德基壩之水位已96年6月7日24時是 1397.09 M 、出水量30CMS,6月8日24時已上升至1400.27M 、出水量140CMS,6月9日24時已上升至1403.45M、出水量 160CMS,6 月10日24時已上升至1404.19M、出水量196CMS,迄96年6月30日之水位、出水量均較之96年6月1日至7日為高。而96年8月間之水位、出水量亦均明顯有所升降。 ⑵又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水利署調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台灣水文年報第二部分水位及流量」一冊(外放)顯示,大甲溪流域在谷關大橋之測站所有顯示之水位變化資料,六月間最低為703.62M,最高為706.55M,7月間最低為704.30M,最高為704.38M,8月間最低為704.37M,最高為708.32M,9月間 最低為705.26M,最高為706.51M,10月間最低為704.92M, 最高為706.94M(見該冊書,第140頁)。可見於96年6月至 10月分間,大甲溪上游之水位高低相差有竟達3公尺之譜。 ⑶又本院依職權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調取96年台中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顯示96年6月、8月間雨量與96年1至5月間每月雨量,96年1至5月每月平均雨量分別為:57.0、24.5、87.9、136.4、169.1mm,而96年6至10月間每月平均雨量為:735.2、62.0、516.0、315.7、289.8mm;可見96年6至10月間之與量較之前半年高出甚多,變化差異急遽(見本院卷三,第1 至3頁)。又本便道工程施作地點之雨量,經本院依職權向 經濟部中央氣象局調取96年1月至12月間台中縣上谷關、新 伯公、白冷3站之逐日逐時雨量資料(交通部中央氣象局97 年10月27日中象參字第0970011742號函)顯示,96年6月、 8月、9月、10月此三個月分降雨量為全年雨量最高之月分,分別是:96年6月為1055mm、96年8月為906.0mm、96年9月為379.0mm、96年10月為431.0mm,此有96年1月至12月台中縣 上谷關、新伯公、白冷3站逐日降水量資料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四,第174至175頁)。 ⑷又本院依職權至經濟部中央氣象局網站所調查之96年8月8日帕布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年8月9日梧提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 年8月18日聖帕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年9月18日韋帕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 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年10月6日柯羅莎颱風警報發布概況 表及動向圖、96年11月27日米塔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發布颱風警報之列表各1份(見本院 卷二,第12至36頁),顯示96年8月至11月間台灣地區颱風 密集,其中聖帕颱風、柯羅莎颱風雨量嚴重侵害台灣中部地區。 ㈢、綜上所述,足見便道工程確因時效性、安全性與工程進行當中施作環境變動之必要性,變更設計、改為箱型石籠施工尚非無據,亦堪認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改為箱型石籠施工在該工程施作中應屬必要。公訴意旨認便道工程變更設計,將「甲種機編蛇籠」全部改為「箱型石籠」施工,係僅為圖利川順公司,不無誤會。 二、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核准權限,由第三河川局核准,並非違背法令而有不法圖利川順公司,證據理由如次: ㈠、便道工程預算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固係屬水利署之第一類工程,然為爭取便道工程如期於96年12月底前完工之時效,乃於96年3月29日由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主持專案小組第三 次會議,同意授權由第三河川局(下稱三河局)辦理該便道工程預算書之編列及發包作業,並附帶說明:「發包後工務處理程序是否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如有必要再由相關組室檢討辦理」。此有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附卷可證。(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十,第42 至43頁) ㈡、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基於爭取工程時效及施工環境之必要之考量是屬必要的已如上所述。而96年6月22日水利署第54 次擴大署務會報中,署長陳伸賢即已指示便道工程須加速處理,並同意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比照第二、三類工程授權三河局辦理。理由如下: ⒈經本院依職權向水利署調取該次會報之紀錄紀錄、簽到簿影本及錄音光碟在卷可按,該次會報係於96年6月22日下午2時正舉行,主席:陳署長伸賢(本院卷二,第3至11頁),而 該錄音光碟並在法庭上勘驗,其勘驗內容如下: 第三河川局發言:「…」 (錄音模糊) 陳伸賢:「第3點最重要:一、被沖毀部分請他們趕快修復 。二、發包部分工務組是不是設計變更可以授 權他們做... (以下聽不出來) 」 工務組:「不要因為個案授權!」 陳伸賢:「這樣好不好,這個案子是總統去看了說要年底,我們給他開支票開到11月底。就授權啦!授權啦!就…快啦!這樣三河局就沒話說要趕快趕。第一個就授權啦。第二個你就看怎樣快,那個容易被沖毀,本來再做也沒有用的部分,你們就讓他沖,然後就很簡單的就好,但可以做好的就做好。那另外是不是協調一下台電放水,台電放水有沒有辦法協調?要找誰?署裡面?」 不明人士發言:「…」 陳伸賢:「算是就互相尊重啦!他們的安全考量,但是在 安全無疑之下也要讓我們好施工啦!」 不明人士:「可能要請中水局幫忙,就是看看那個量不要一下子沖得太多,不過這個難,因為現在這個蓄水量已經到達...很久了。」 陳伸賢:「沒關係!怎麼樣折衷。你若說安全要考慮這是第一個嘛!水庫安全。但是安全無疑之下也讓我 們好施工好不好?這個是不是連山兄(中區水 資源局局長林連山),那個上游台電的所有放 水,讓他們好施工,你先去配合三河局跟他們 台電協調一下,安全第一,但在安全無疑之下 讓他們好施工。好不好?那這樣就盡快。這個 支票開出去大家就都說要跳票了!想辦法想辦 法。就授權。然後這個要不要一個禮拜報一次 進度?但是有沒有進展?趕快!這個會…然後 汛期能施工就盡量施工,這東西不能再…這個 一定要快一定要快,好不好?就授權,但是你 那個是不是…連山兄你協調,然後楊副你看看 七月全部招標完成後開個協調會看看哪邊有問 題,事先預知一下,怎麼樣協助他們,先如期 完工!上一次說要注意注意到現在才XX了!定 到正常了我們再換!」 不明人士:「三河局還有一個變造現在被掏空的情形,當初 設計的時候… (錄音不明)…我看不到五年,這個問題當初在設計的時候就一直對外說要小心 ,不然到時候來查說為什麼沖壞掉…」 陳伸賢:「像這一次被沖毀的,不是…因為設計是我們設計 的嘛!所以就不是包商的問題。如果按照我們設 計的規格施工的話那就是我們自己的問題啦!那 自己的問題就是說法的問題啦!那以後…除非你 水文計算水位算錯了,不然你,以後名稱統一一 下,…那裏面的規格我們自己心裡有數就好。」 ⒉證人陳伸賢於本院97年12月11日審理中證述要旨:「有主持水利署於96年6月22日下午2點中召開之經濟部水利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第三河川局參加人員是林傳茂副局長。在該次會報中副局長林傳茂提議有關大甲溪砂石便道工程之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是否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在該次會報中陳伸賢有表示「這樣好不好,這個案子是總統去看了說要年底,我們給他開支票開到11月底。就授權啦!授權啦!就…快啦!這樣三河局沒話說要趕快趕。第一個就授權啦。第二個你就看怎樣快,那個容易被沖毀,本來再做也沒有用的部份,你們就讓他沖,然後就很簡單的就好,但可以做好的就做好。那另外是不是協調一下台電放水,台電放水有沒有辦法協調?要找誰?署裡面?」「問:是否在該次會報中以口頭同意有關大甲溪砂石便道工程之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那天署務會議紀錄並沒有紀錄,會議中大家口頭交換意見,在政策上我們是同意第三河川局辦理,但是請第三河川局要依照程序呈報上來。」、「(問:這次擴大署務會報有提到一句話「這個支票開出去大家就都說要跳票了」,你是否有說過這句話?)這個工程因為總統要求在十二月底,如果沒有趕在十一月底,就有可能跳票了,所以要求第三河川局趕工。」「(問:是否明白表示,請第三河川局如期完工?)當然希望第三河川局如期完工,但是還是要求第三河川局依照程序報上來。」「(問:將此工務行政授權第三河川局與如期完工有何關聯?)如果沒有授權的話,要由我們署裡面來做,時間上會長一點,變更部分可以授權,後來我知道變更預算書及驗收並沒有授權,授權就是少一個程序,時間上會比較快。」等語(本院卷二)。 ⒊證人楊偉甫在本院97年12月11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在視察當天,丙○○有提出此工程變更設計授權三河局的話,可加速完工。」「丙○○這些提議,擴大署務會報時,這個案子有討論過,視察中有發現有很多地方需要變更設計。在現場發現需要變更設計地方很多,所以授權程序下來可以節省很多時間,所以我要求三河局儘快依程序報請授權。」「視察時,有發現很多地方被沖毀,施工位置約四分之一的長度受損,實際受損情況需現場評估。」「現場視察時,是有討論如何變更設計?因過去大部分是利用蛇籠,比較容易被沖失,變更設計為石籠施工可以減少被沖失的情形,變更設計細節沒有談,但基本變更設計方式有討論。」「站在水利署立場,變更工法為石籠,是贊同。」「施工期間如果有洪水,石籠比較可以減少沖失,如果沒有洪水,石籠、蛇籠相差不大。」「就當天看到現場的情況,施工期間要在十一月底前完工的話有點困難。在水利署立場,是希望工程要如期完工。」「問: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水利署同意授權的公文發出,如果從八月十三日開始工務行政,工期是否可以如期完工?)難度蠻高。」「本件水利署同意授權後,權責機關即是第三河川局。」「水利署同意授權後,第三河川局就便道工程變更設計部分,除了驗收及變更設計預算書部份,沒有授權外,其他都有授權,不需要再報水利署核准。」等語。 ⒋證人即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要旨如下:便道工程是96年8月13日水利署公文授權。署長在96年6月22日擴大署務會報會議表示,就是同意授權第三河川局來辦理屬於水利工程事宜趕快來辦理這些事情。我參加完該會議後,我以參加會議記錄的情形送給局長參考,另外用口頭方式告訴局長。本院卷五第235頁的便條紙就是我做給局長看 的。我認為水利署在96年6月22日已經同意這樣一個授權。 如果等到96年8月13日水利署正式公文下來以後,再辦理會 勘變更設計等等程序完成以後,再來施工,要在年底前完工,困難度非常大等語(見本院卷六,第63至68頁)。 ⒌證人即第三河川局管理課長張文榮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要旨如下:96年6月25日第三河川局的局務會報由丙○○局長主持 ,當天我有以管理課長報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大署授權由本局辦理變更設計計畫,以因應施工的實際需要,期使施工進度能如期完成,請工務所盡速簽報的事項,局長也有做裁示,這有記在當天會議記錄內,這局務會報會議記錄會傳送局內各課室等語。(見本院卷六,第59至60頁) ⒍又水利署於96年6月22日下午2點中召開之經濟部水利署第54次後,第三河川局於96年6月25日即召開第5次局務會報,在會報中該局管理課提出業務報告即以報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大署授權由本局辦理變更設計計畫,以因應施工的實際需要,期使施工進度能如期完成,請工務所盡速簽報」。此有第三河川局於97年12月4日以水三廉字第09750145480號函送之該局96年6月25日第5次局務會報會議記錄,及參加水利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之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會議完畢後之翌日所上陳局長丙○○之便簽(見本院卷五,第226至236頁),該簽上記載:「9.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13k 至33k)工程設計變更授權三何局核行。台電管有水庫放水 影響施設,由中水局協同三局洽辦台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⒎綜上所述,是有關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於96年6月22日之 水利署擴大署務會報中已由水利署署長授權第三河川局核行,而第三河川局於96年6月25日該局局務會報後,即轉知該 局所屬員工有關便道工程變更設計係由第三河川局辦理,至為明確,應可認定之。 三、本院按95年5月30日修正公佈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 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所謂「違背法令」之「法令」,依其立法理由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於98年4月22日復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修正公布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將違背「法令」之範圍明文化。而所謂「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應係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法規命令而言,並不包括同法第159條所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 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之行政規則。至所謂「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未經法律授權,而逕依職權制定頒布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即所謂 之職權命令。如該職權命令係就不特定人民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亦屬本條款所規定之「法令」;反之,如僅對行政內部之下級機關及所屬行政人員發生效力之職權命令,則不屬之。公務員之行為,倘僅違反具有規範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則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非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規範之對象(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992號判決可參)。公訴意旨認為本件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之施作程序,於程序時序上未能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善盡執行工程契約履約管理,而認本件經起訴之公務員有明知而故意違背之「法令」,係經濟部水利署訂定之「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7條、第21條規定及「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第10條等規定,然該等規定係規範經濟部水利 署所屬機關為辦理各項工程採構等相關事務及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所為之規定,並無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之效力,所屬公務員若有違反前揭規定,亦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 稱「違背法令」之構成要件不合,起訴意旨以上開處理要點、注意事項認為係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 法令,容有誤解。 四、就本件便道工程,本院綜上所查證據顯示及所述理由,本院認為: ㈠、水利署已於96年6月22日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已授權第三河 川局辦理變更設計之權限,僅驗收、變更設計預算書尚須水利署核准,而第三河川局於96年6月25日即召開第5次局務會報,在會報中該局管理課提出業務報告即以報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大署授權由本局辦理變更設計計畫,以因應施工的實際需要,期使施工進度能如期完成,請工務所盡速簽報」,故第三河川局自96年6月25日嗣後同意川順公司便 道工程變更設計施工方法將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進行施作,要無違背法令或上級命令之虞,至於第三河川局所屬公務員簽報之行政作業上公文函復往來,係屬程序問題,故而第三河局於96年7月17日以水三管字第096 02010600號函請水利 署授權本便道工程變更設計,(見本院卷十,第46頁)及水利署於96年8月13日以經水工字第09 653097780號函之說明 二「…除變更設計預算書核定及工程驗收不予授權外其他工務行政作業均授權三河局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見本院卷十,第65頁),乃在完成上開96年6月22日第54次擴大署 務會報署長同意授權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之權限之行政作業流程。公訴意指未能斟酌此署務會報中署長已明確指示同意授權之事證,遽以96年8月13日始由水利署以經水字第 096530977 80號函發後,始為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等工務行政,便道工程使得據以辦理變更設計將蛇籠施工法變更為石籠施工法,容有明顯錯誤,尚有未洽。㈡、又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21條(一)固規定:水利署為工程契約之甲方,且屬第一審工程,相關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修正,其所屬附屬機關應將會勘結論或查核報告或核准事項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報本署核定、「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固規定:「工程須辦理變更設計時,各 所屬執行或主辦工程機關應事先詳實查核原因外,並須擬具處理方案及準備相關資料、圖表及增減經費估算表,依本署工務處理要點之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需現場勘查以為核定依據時,由成立預算核定機關派員會勘決定,並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會勘結果依工程別處理權責奉准後始可辦理變更設計手續」。惟有關「先行施工」部分,上開處理要點第四項規定:各類工程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原則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前,得先行與廠商辦理新增單價協議並達成協議後,得先行施工付款;上開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共同認定有先行施工之必要者,經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核准後得先行施工」。亦足見變更設計原則確定後並經第三河川局之同意,即可先行施工。而本件系爭便道工程,水利署既已於96年6月22日該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 報中,水利署長同意授權第三河川局比照第二、三類工程自行辦理變更設計,則上開注意事項第10條所稱:『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即為第三河川局,故第三河川局於水利署同意授權辦理便道工程變更設計後,其變更設計原則經第三河川局工務所正工程司鍾彥虎召集川順公司、世曦公司人員於96年6 月25日進行開工前協調會,該協調會議紀錄已載明同意以箱型石籠先行施工,工務所主任鍾彥虎召開之上述96年6月 25 日開工前協調會會議紀錄於當日送核第三河川局,由局 長丙○○於96年6月29日批示「一、會議記錄如擬,二、如 以箱型籠施作,不須外加掛披蛇籠。」因而此後有先行施工之必要,乃於變更設計預算書、變更設計圖表製作完成前,核准川順公司先行以箱型石籠施工,亦無違反於上開處理要點及注意事項及之規定。 ㈢、復按「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本院卷一,第235至236頁)、「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本院卷三,第82至128頁),該二項 注意事項,僅屬規範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內部行政程序之控管,並非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並不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並非違背法令,況且該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之變更設計均屬必要且適法,難認有違背其等之職務上應作為。 ㈣、本件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確屬必要性、並須於96年12底前完工之急迫性已如上所述,其變更設計程序之行政作業程序在水利署之內部作業規定,如上所述之注意事項或處理要點,即有工程施工期間因時制宜之變通方式,不能單以工程進行之變更設計或先行施工等情事,遽認被告等有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川順公司。公訴意旨以水利署上開96年8月13日核准 授權公文函復第三河川局時起,始得就便道工程才得開始變更設計程序並先行施工之行政公文往來程序(相關公文內容要旨詳如附表十一)是否完備之行政瑕疵,認定為違背法令與不法圖利川順公司,不無誤會。 五、本院認定減災工程之變更施作,應無違背法令亦尚非基於被告違背職務所為,證據及理由如下: ㈠、本件減災工程有關「鋼柵箱籠」廠商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部分,就「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規定而言,並非屬於「變更設計」項目,而係「修正施工預算」之項目,故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有關「修正預算」之規定,並無起訴書所指未經水利署核准前,必需「停工」或「先行施工」之情形,按檢察官偵查本件案發當時之「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第2點:「本注意事項名詞定義如下:(一)變更設計:指 工程施工中,因故需變更原設計原則以完備原設計標的之功能需求或為因應緊急事項、事實需求及其他必需配合處理等涉及設計原則及預算之變更。(二)修正施工預算:指工程施工中,因經費之財源調整、工程項目數量漏列或誤估之調整、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其他署辦費用之調整、契約項目規定以實做數量結算之調整、因政府法令、稅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更之調整及因政策變更須作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之調整等不涉及設計原則變更所為之預算修正。」之規定。所謂「工程變更」涉及到「設計原則」及「預算」的變更;而「修正預算」則僅係涉及到預算之變更而已,二者並非相同。而本件減災工程系因「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之事由,不不涉及設計原則之變更,乃屬於「修正預算」項目,並非「工程變更」項目,應堪認定。公訴意旨疏而未查,認為本件減災工程有「變更設計」情事,當屬誤會。 ㈡、減災工程依現狀施作鋼柵箱籠乃必要且適當合法,證據理由如次: ⒈本件減災工程之「設計原則」乃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先於95年間委請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針對頭汴坑溪崩塌地所提出之「頭汴坑溪一江橋至內成橋河段崩塌地所研擬之治理對策及效益評估報告」(下稱:評估報告)中之「短期治理方案」,而該「短期治理方案」中對於本件減災工程右岸崩塌地部分,提出治理對策為「自0+390 左右銜接現有已建堤防,將崩塌地侵入河道之坡趾部分以鋼柵箱籠保護,施作長度約為460公尺,即約在0+750公尺左右。崩塌地坡趾處施作鋼柵箱籠高約6M下埋約1-2M,+750往上游約900公尺之範圍施作石 籠護岸,最後100公尺亦採鋼柵箱籠。右岸部分長共計1435 公尺。….另依設計圖於施作鋼柵箱籠時,需向內及向下開 挖崩塌地坡趾,此時需特別注意開挖崩塌地坡趾時之施工安全,嚴防開挖坡趾時,誘發其上端土石之淺層滑動。」,復於「6.2建議」時,再次重申「二、現有崩塌區坡趾之土石 堆積,需配合整體邊坡整治進行及護岸加固,現階段不宜任意清除該堆積土石。」等語,可見,本件減災工程之設計原則:係在上址崩塌地坡趾處施作鋼柵箱籠,以防止崩塌地遭河流沖刷,致其上端土石繼續崩塌,尤其必須注意不宜任意清除該堆積土石,避免繼續造成崩塌。惟本件減災工程於原設計時所標示之鋼柵箱籠位置,因在工程設計規劃後,崩塌地因再行崩落及河流沖刷等因素,現場實際坡趾位置與原設計鋼柵箱籠施作之坡趾位置有所變動,致使廠商川順公司於現場施作時,依照現有崩塌地坡趾位置施作鋼柵箱籠,而發生與原設計圖不符情形,此有卷內減災工程97年1月7日會勘記錄第六點「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同意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形調整施設位置。」(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 九,第150頁)可資證明。 ⒉證人即本減災工程原設計者寅○○之證述要旨如下: ⑴於偵查時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在設計本減災工程崩 塌地鋼柵箱籠保護工項時,即是設定施工時依崩塌地地形去配置鋼柵箱籠的地點,所以崩塌地形改變後,本來就會與原設計位置有所偏移,本變更設計項目並未涉及工法的改變,僅是施工里程總數量的改變(有增加也有減少)….」(見 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九,第133頁)。「依97年1月7日會勘結論第4點、第6點及97年3月12日會勘結論第4點,本減災工程右岸工區因崩塌地地形與設計時地形有所改變,允許承攬廠商依實際地形施作蛇籠、鋼柵石籠等設施。故鋼柵石籠樁號及設置位置與原設計圖有不符及偏移狀況,但僅是施工里程數量的改變,並不是屬於重大變更設計。」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九,第137頁)。 ⑵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如下:「最高學歷為博士。研究的項目為大地工程組。像本件這種崩塌地防治工程,是屬於我的專長。這件減災工程在崩塌地施作鋼柵箱籠,它的設計原則在這裡面,因為我們一般作坡地保護,就是先把坡趾保護起來,也不能開挖太多的坡趾,也不能任意挖置,不然會影響邊坡穩定,造成邊坡地滑動災害。兩個原則,第一個在坡趾地方施作;第二個是不可以清除這些崩塌的土石。」「這份評估報告在我們這件減災工程就是我們根據這份報告先作一個初步的處理,後續如果還要進行處理的話,會另案再處理。參考評估報告來作一個坡趾保護工的厚度細部設計。我有參加97年1月7號的會勘,第六點裡面有記載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同意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地形調整施設位置,是因為崩塌地在我們測量設計到施工的時候,坡趾有受到沖刷,坡地有繼續崩落,造成地形的改變,如果你要按照原線稜去施作的話,你必須削掉很多的崩塌坡地,那是不符合設計原則的,基本上只是線形按照我們安全性的原則去做一個修正,所以它其實是屬於修正施工方面。」「這種情形是屬於因為地形變動,而需要作調整。依照這個結論的意思,鋼柵箱籠它的設計原則及工法當時有沒有改變。」等語(見本院98年6月18日審理筆錄)。 ⑶由上本件減災工程之原設計者之證人寅○○之證詞可知,本件97年1月7日會勘結論第6點部分,係依據地形變動所做之 調整而已,並未變更任何設計原則,應可認定之。 ⒊證人辰○○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要旨:「關於會勘記錄的第六點「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仍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形調整施設位置,是因為直接施工的時候,跟它原先設計的情況已經不一樣了,就是地形有稍微改變,因為右岸是護岸,所以按照地形去調整它的情況、位置,還有達到原來保護目的的施工方式。未依照施工的條件,在實際上施工的設計與工法沒有改變。「另外結論裡面記載依崩塌地形調整施設位置是因為它跟原來的情況不太一樣,崩塌地有再往河中心再崩塌一些,所以依崩塌地的現況去做調整位置。本件是屬於地形變更的問題。」等語,是川順公司施作本件鋼柵箱籠位置與設計圖不符,係因地形變動所致,原「設計原則」並未變更,而僅是數量的增減而已,參以上開注意要點相關規定,並非第2點第1項之「變更設計」,亦可認定之。 ㈢、復按上開注意要點第10點(先行施工)所規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變更設計經會勘共同認定有先行施工之必要者,經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核准後得先行施工,再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設計手續:(一)遇風災、水災、震災、通水、抽心等不可抗力之事由。(二)因施工危及公共設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三)上級教辦限期完成工程必須辦理變更或配合其他公共設施拆遷等工程。」之規定,可知所謂「先行施工」係指在變更設計時始有適用,另於「修正施工預算」項目時,則並無相關停工、「先行施工」之適用已明。而本件減災工程依上開注意要點第2點規定,證人即原設計人寅○ ○、證人辰○○等上述證詞可知,鋼柵箱籠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並無變更設計問題,施作廠商川順公司亦並無應先行停工或施工之必要,故川順公司於97年2月24日水利署核 定1月7日會勘記錄前先行施作鋼柵箱籠之行為,應屬於法有據。 ㈣、減災工程自96年6月20日起,由第三河局負責監造下開始施 工,該工程因頭汴坑溪岸坡工程用地未完全取得,斷續停、復工,迄96年12月間川順公司施作左右岸「鋼柵石籠」、「箱型石籠」、「蛇籠」等護岸工程。97年1月初川順公司開 始施作右岸「鋼柵石籠」,其間因施作位置係依據現狀施作與原設計圖有所差異,發現設計時環境與現況環境崩塌地有明顯不同,為求解決施工與現況問題,乃於97年1月7日進行該工程第3次變更設計會勘機會,庚○○親赴會勘現場,提 案要求「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能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地形調整施設位置」,現場水利署會勘代表辰○○、癸○○認為原則可行,作成會勘結論,該變更設計會勘紀錄陳報水利署後,辰○○於97年2月4日簽報,經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組長宋伯永審查,水利署署長陳伸賢於97年2月13 日批示准許。又97年3月12日由水利署代表辰○○、癸○○ 等辦理變更設計,會勘紀錄載明第4點「右岸箱籠、蛇籠( R0+000~R1+531)因現地曲度與原設計略有差異,與原設計樁號不符。建議能依現場地形調整樁號,並核實結算計價」,辰○○、癸○○等人接受該建議,將該提案列入評估,迄97 年4月3日簽核前述第4點等變更設計會勘紀錄,並經工程事務副組長己○○、組長宋伯永審核,於4月8日由總工程司室謝世傑決行,同意該變更設計會勘內容。 ㈤、綜上證據資料顯示及理由說明,本件川順公司承作減災工程之施作鋼柵箱籠,本屬依合約規範之施工方法施作,施作鋼柵石籠位置符合前述「評估報告」中之「短期治理方案」之「設計原則」,均已如上所述,而水利署於行政程序事後亦核准廠商川順公司依現場實際地形施作。公訴意旨於偵查中未能調查並斟酌上開「評估報告」中之「短期治理方案」及原設計減災工程證人寅○○之證詞,遽以本件減災工程施作鋼柵箱籠位置錯誤,遽認被告係為使川順公司之鋼柵箱籠實際施作位置「就地合法」或免「拆除重做」而有明知違背法令而有違背職務行為,自有未洽,當屬誤會。 拾壹、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乙○○於97年1月14日與同案被告丁○○等人,接受被 告庚○○之邀約共赴臺中市○○路「野宴餐廳」飲宴用餐,謀議解決減災工程鋼柵石籠施工問題解決之道(即起訴書第22頁,第20至29行)。另於97年2月12日中午12時許,與被 告丙○○等人在「大北京餐廳」接受庚○○、王莉婷、戊○○招待飲宴,同日下午1時40分許飲宴結束,被告乙○○即 搭乘丙○○座車同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由被告丙○○並在該招待所電邀「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女侍 楊雅惠前往陪侍。而川順公司認己○○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即由鄭年雅於同日下午4時許,攜10萬元至該招待所 予戊○○供招待被告丙○○、被告己○○及周世杰等人之用,其等並應川順公司之邀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招待, 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被告丙○○、己○○及周世杰先後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抵達該理容KTV,戊○○亦代表川順公司在現場招待飲宴,被告丙○○並於同日晚上8 時17分許,帶女侍楊雅惠出場,並透過徐玉玲向戊○○要求支付相關款項,於97年3月25日,川順公司支付本次飲宴費 用1萬7150元及楊雅惠之出場費用6000元。 ㈡、因認被告乙○○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第5條第1項第3款 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罪云云(即起訴書第18頁㈤及㈦之事實)。訊據被告乙○○否認有上開犯行。 二、本院經查: ㈠、97年1月14日「野店餐廳」並未營業,業經證人即野店餐廳 負責人未○○於本院證述要旨:97年1月14日野店餐廳並未 營業,未提供任何客人用餐消費。證人並提出野店餐廳之所有97 年1月分之營業統一發票、日銷表、雜記;復經本院當庭勘察無誤,依據該店97年1月間統一發票之存根欄連續記 載,於97 年1月10至18日間,僅97年1月14日當日未開立任 何一張統一發票,顯示當日應未營業,此亦與其所提出之日銷表、雜記所載相符,堪認證人未○○證述97年1月14日野 店餐廳並未營業,至堪採信。則公訴意旨指稱被告乙○○於97年1月14日有前往野店餐廳接受庚○○之招待中餐,不無 可疑,即乏證據證明之。 ㈡、又檢察官提起公訴意旨指出被告乙○○於97年2月12日前往 「九龍理容KTV」接受招待喝花酒,並未舉出任證據方法以 供本院調查被告乙○○當日是有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 招待喝花酒,本院復遍查檢察官起訴時所併送之卷證資料,亦無任何有關此部分被告乙○○當日有前往「九龍理容KTV 」接受招待喝花酒之證據資料。至於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乙○○當日下午3時50分許前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一 情,即據以臆測而推論認為被告乙○○有收受不正利益,即屬未洽。 ㈢、此外,本院又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此部分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既不能證明,此部分本原應為無罪之諭知,但依公訴人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起訴經判決有罪部分,為包括一罪之法律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檢察官對被告丁○○、戊○○、庚○○(以上為97年偵字第10922號起訴書部分),及被告張文榮、鍾彥虎、徐崧清、 紀駿富、戴沼銘、庚○○、戴泱丞、李國忠、鄭年雅(以上為97年度偵字第19776號追加起訴書部分)提起公訴之事實 ,暨偵查檢察官認為上開被告等人所涉犯之法條及罪名,本院整理其公訴意旨如下:(並詳見如附件三所示之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偵字第10922號起訴書、97年度偵 字第197 76號追加起訴書所載。) 一、關於被告丁○○、徐崧清被訴公訴意旨部分: ㈠、被告丁○○係第三河川局工務課正工程司,被告徐崧清係第三河川局約僱技術員,被告丁○○受第三河川局指派擔任減災工程工務所主任,負責廠商工程進度之管控、材料檢驗、工程介面整合以及工程之驗收、計價、請款等工程督辦及工務行政之推動,對於該工程具有監督之權,被告徐崧清則為該減災工程工地之監工,負責就減災工程製作監工日報、施工檢查等文書,被告丁○○、徐崧清二人對於該減災工程具有監督之權限。川順公司於97年1月初開始施作右岸「鋼柵 石籠」,因施作位置錯誤,庚○○發現未按原設計圖施工後,為求能就地合法,乃於97年1月7日利用該工程第3次變更 設計會勘機會,親赴會勘現場,提案要求「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能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地形調整施設位置」,現場水利署會勘代表辰○○、癸○○雖認為原則可行,但因需簽報長官核可,因此僅作成會勘結論,並沒有同意廠商可依結論先行施工。該變更設計會勘紀錄呈報水利署後,辰○○於97年2月4日才簽報,經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組長宋伯永審查,水利署署長陳伸賢於97年2月13日始批示通過 。而被告丁○○明知川順公司「鋼柵石籠」未按設計圖施工,應予停工或拆除重做,且97年1月7日第3次變更設計會勘 紀錄未經水利署核准前,不可先行施工,竟違背職務指示監工被告徐崧清無需按原設計圖監工,改採川順公司現場「鋼柵石籠」施工,作為合格查驗,並列入監工日誌施作數量。川順公司迄97年3月5日止,已完成右岸「鋼柵石籠」之施作。①被告丁○○因前述違背職務行為,於97年1月14日接受 被告庚○○之邀約共赴臺中市○○路「野宴餐廳」飲宴用餐謀議解決之道(起訴書載於第22頁,第20至29行)。②於97年4月8日上午9時許,被告丁○○、徐崧清均對減災工程進 行工程查驗時,被告戴泱丞認被告丁○○、徐崧清主管工程監造及變更設計等職務,乃於該日中午宴請丁○○、徐崧清等人至「台雞店」餐廳飲宴用餐,席間被告戴泱丞再提議赴「九龍理容KTV」消費,而由被告徐崧清先與徐玉玲聯繫前 往消費事宜後,被告徐崧清、丁○○及戴泱丞等陸續抵達該理容KTV,由徐玉玲安排女侍作陪,復由戴泱丞簽帳認列該 次消費帳款計4萬1850元。 ㈡、因認為被告丁○○、徐崧清涉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二、被告張文榮、鍾彥虎被訴公訴意旨部分: ㈠、被告張文榮係第三河川局管理課課長,負責便道工程工務行政管理、核轉水利署相關公文及工程變更之審核等職務;被告鍾彥虎係第三河川局管理課正工程司,係便道工程工務管理之經辦人,且兼任便道工程工務所主任,負有監督廠商施工履約、督導監造單位工程管理等工務行政職務;被告張文榮、鍾彥虎二人均是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本件便道工程為第1類工程, 相關變更設計等工務程序,均需陳報水利署核准。竟諭第三河川局局長即被告丙○○共同基於圖利承包商川順公司之概括犯意,配合被告丙○○之指示,違法辦理變更設計流程,將便道工程施工方法由甲種機編蛇籠全面改為箱型石籠施工,被告丙○○並指示被告鍾彥虎,未來經辦工程管理過程中,須配合川順公司及世曦公司辦理相關變更設計之會勘,及簽辦相關公文作業。被告張文榮、鍾彥虎等人明知川順公司自開工起逕以「箱型石籠」施工,至同年8月7日止,已累計施作2萬9533公尺,為讓川順公司違約施作之「箱型石籠」 就地合法,自同年8月13日取得水利署授權扁更設計該便道 工程前,即違法變更設計改採箱型石籠施作便道工程,並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工,讓川順公司違約施工之2萬9533公尺 箱型石籠等工程,取得就地合法依據,順利請領違約施工之箱型石籠、道路、填土等工程款2885萬元以上,同時負責監造之世曦公司得以免除之前已違反監造契約之責任。而此工程施工期間於96年8月16日,便道工程遭受聖帕颱風損害, 因所受到災損工程係前揭未合法完成變更設計、川順公司逕行施作之箱型石籠施工部分,依據川順公司災損報告受損箱型石籠1萬3661公尺,複價133 4萬6797元,合計報災損1711萬2764元。被告張文榮、鍾彥虎等3人明知該災損部分為未 經合法變更設計程序之違約施作箱型石籠等工程,應不予認列合法災損工程,不可申請工程款,惟其等基於圖利川順公司牟取不法利益之犯意,核定災損工程費達1711萬2,764元 ,可由川順公司合法請領災損工程款,並提列同額修復經費,肇致國庫蒙受重大損失。 ㈡、因認被告張文榮、鍾彥虎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 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 三、被告戊○○、庚○○、戴泱丞被訴公訴意旨部分: ㈠、川順公司於民國96年、97年間所承攬進行之工程,僅有前述水利署主辦發包,而由第三河川局監督工務行政之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被告庚○○是川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便道工程與減災工程此二項公司之承攬、施作一切經營事務,而被告戊○○為川順公司之經理及該公司承攬便道工程工地負責人、被告戴泱丞為川順公司副總經理及該公司承攬減災工程工地負責人。 ㈡、被告庚○○、戊○○二人,為使川順公司承攬施作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二項工程中,被告戴泱丞則為使減災工程鋼柵時籠施作得以變更設計,又其中之便道工程能夠順利變更施工方法、通過該工程施工期間颱風災損費用之查驗與請款,暨與減災工程二項工程施工方法之調整順利完成程序,以及該二項工程於施工期間由水利署或第三河川局各項工程包括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之督導、申請估驗款與迄竣工後之各種驗收請款快速估算核撥階段性工程款,不受各該監督職務行使職權之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公務員職務上之刁難,在明知被告丙○○、己○○及乙○○三人對川順公司所承攬之前上述二項工程,以及被告丁○○、徐崧清二人對於減災工程,乃在其等之職務上之職權行使範疇,為使其等為背職務配合川順公司施作該二項工程之變更設計及工程款給付,同意給付被告被丙○○、己○○、乙○○、丁○○、徐崧清前往有女陪侍酒店喝花酒之不正利益。 ㈢、被告丙○○、己○○及乙○○三人多次向川順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庚○○,或川順公司之經理及該公司承攬便道工程工地負責人即被告戊○○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給付其等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消費。而被告丁○○、徐崧清則收受川順公司副總經理及該公司承攬減災工程工地負責人戴泱丞前開給付其等餐飲及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並由酒店小姐陪侍唱歌喝酒(俗稱「喝花酒」)之花費;被告丙○○並在如附表四編號13之酒店喝花酒後,並進而接受性招待而與該酒店之陪侍小姐陳瑤寰前往台中市某汽車旅館進行性交之不正利益一次。被告丙○○、己○○及乙○○三人所前往之酒店喝花酒之店名及消費金額計算方式如附表三所載,其等以此方法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要求,進而收受川順公司所給付之不正利益,其數次、金額等詳情,被告丙○○詳如附表四、被告己○○詳如附表五、被告乙○○詳如附表六所示。被告丁○○、徐崧清則詳如前述收受川順公司戴泱丞招待前往酒店喝花酒之不正利益。 ㈣、因認被告戊○○、庚○○、戴泱丞所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 四、被告紀駿富、戴沼銘、庚○○、李國忠、鄭年雅被訴公訴意旨部分: ㈠、川順公司於96年12月29日,完成大甲溪便道工程,於97年1 月間,陳報箱型石籠等實際施作之竣工數量供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及第三河局、水利署查核驗收,被告庚○○與戴沼銘均明知全案工程工項箱型石籠實際施作數量,加計聖帕、柯羅莎颱風災損修復部分,實際向材料供應商信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亮公司)、治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治水公司)購買箱型石籠網材數量及實際施工數量為8萬4280公尺。 ㈡、被告庚○○係川順公司董事長為商業負責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月7日,指示被告戴沼銘虛報箱型石籠竣工數量約為9萬6000公尺,並要川順公司會計即被告鄭年 雅向供貨箱型石籠材料之治水公司(川順公司庚○○以鄭年雅名義入股),要求開立虛偽不實之1萬1千公尺箱型石籠材料出貨發票,俾供川順公司向第三河局請領箱型石籠工程款依據,治水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李國忠應允,遂與被告庚○○、戴沼銘、鄭年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被告李國忠依倍告庚○○之要求,於97年1月20日,指示其公 司之會計,開立虛偽不實之1萬1千公尺箱型石籠材料發票達459萬8397元(發票稅金另計)予被告庚○○,據以向第三 河局、水利署等單位請領工程款(此部分只限石材)。 ㈢、被告庚○○再透過被告戴沼銘指示從事監造業務之人即川順公司便道工程工地主任即被告紀駿富,在其業務上所職掌之文書,製作浮報箱型石籠施作數量為9萬5965公尺(主體工 程箱型石籠結算施作數量,加計2次颱風災損修復)之不實 竣工報告書、竣工結算書及竣工圖,呈報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審核後,轉呈報第三河局及水利署,致第三河局、水利署承辦員陷於錯誤,合計向第三河局、水利署虛報1萬1682公尺 箱型石籠實際施工數量(以每公尺977元計),而給付川順公 司1141萬3314元。 ㈣、因認被告庚○○、鄭年雅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等罪嫌。被告戴沼銘、李 國忠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紀駿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 實罪嫌。 貳、本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及76年臺上 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 叁、提起公訴即實行公訴之檢察官認被告丁○○、徐崧清涉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 益罪嫌。被告張文榮、鍾彥虎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認被告戊○○、庚○○、戴泱丞所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 被告庚○○、鄭年雅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等罪嫌。被告戴沼銘、李國忠 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紀駿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嫌。係以【附件三】起訴書及【附件三】追加起訴書之證據欄內所載之人證、書證等證據方法為論據。 肆、訊據被告丁○○、戊○○、庚○○及被告張文榮、鍾彥虎、徐崧清、紀駿富、戴沼銘、戴泱丞、李國忠、鄭年雅等人均堅決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其等辯稱要旨如下: 一、被告丁○○及選任辯護人辯解要旨: ㈠、97年1月14日野宴餐廳沒去,減災工程沒有權限讓廠商先行 施作。減災工程沒有變更設計原則、箱型石籠施工法沒有變更,只是調整施作位置。變更設計完畢會勘完之後,先行施作鋼柵石籠部分,並不是我的職務。我只是現場工務所主任。接受招待部分97年1月14日被告丁○○並沒有去野店餐廳 ,當天該餐廳並沒有營業,97年4月8日被告固然有到九龍理容KTV店,但是當天是因為川順公司慰勞員工及有員工離職 的問題,與被告職務並沒有關係,被告丁○○只是受邀作陪,與減災工程無關。 ㈡、97年1月7日會勘之後,同意川順公司就鋼柵石籠部分繼續施工部分,准駁權限是在水利署,不是在被告丁○○個人,亦與其職務行為無關。有關川順公司施作鋼柵石籠原本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部分,施作之後到現場會勘,行政程序上,此部分不屬於變更設計,按照水利署相關作業要點屬於修正施工預算,最主要理由是施工方法並無變更,既然屬於修正施工預算,並沒有是否要准許繼續施工的問題,97年1月7日會勘紀錄上沒有同意繼續施工,事實上會勘的水利署代表辰○○口頭同意川順公司繼續施作。而鋼柵石籠先行施作的程序,依據水利署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第10點規定,處理權限是屬於水利署。本件減災工程鋼柵箱籠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部分,依照上開注意要點第2點規定,亦並非改變 所謂的設計原則,所以屬於修正施工預算項目,並沒有停工及先行施工的問題等語。 二、被告戊○○及選任辯護人辯解要旨: ㈠、被告戊○○並沒有對公務人員行賄,起訴內容並非事實,不能認同,伊是常常去喝酒,但是並不是招待起訴書所指之公務員,只是與當公務員的朋友一起去喝酒,也曾經接受他們招待。伊有與起訴書所載的被告丙○○、己○○、乙○○到KTV酒店飲酒,都有我的朋友劉禎忠、表哥戴泱丞、戴永恭 等人在場,至於有無其他朋友,因為次數太多,無法一一記得,消費的帳都是我簽帳,不曾以現金或刷卡支付過,帳應該是回到川順公司支付。 ㈡、便道工程施工法由蛇籠改為箱型石籠確實是有必要,箱型蛇籠可以對於防止土方遭受沖刷,功能比較好,行水區會變小,當時施工確實有必要,丑○○本身是技師,也認為由蛇籠變更為石籠是合乎道理的,也經過合法授權,並無任何不法利益存在,價格原本就已經存在於契約內,按照原本契約,變更石籠也是按照原本契約計價,並未獲取任何不法利益。本件川順公司在95年8月13日以前逕以箱型石籠取代蛇籠有 「第三河川局96年6月25日開工前協調會會議記錄第五點」 「水利署96年7月10日,經水工字第09605004100號函附7月 10日會勘記錄2」、「第三河川局96年7月12日變更設計會勘記錄,結論一」之法律上之依據。就減災工程部分,鋼柵石籠並非施作錯誤。本件便道工程在96年8月13日就變更設計 部分既已得水利署之授權,而減災工程在97年2月13日水利 署亦為變更設計之同意,即均溯及於川順公司為施作之時間,而發生法律效力,故川順公司對工程之施作即無違法情事,而無違法之情事。 三、被告庚○○及選任辯護人辯解要旨: ㈠、被告庚○○是川順公司負責人,工地有工地主任,未曾招待起訴書所載的公務員去喝酒,但跟被起訴的公務員去KTV酒 店喝酒是相互請客,也有因為戊○○在該酒店說有我認識的朋友或因酒店的帳單需要我去簽。工程部分之帳目、文書處理都是工地主任戴泱丞、紀駿富負責,只有報告給我瞭解。㈡、便道工程部分,由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是經過主管機關及監造單位充分評估後所做決定,而先行施工以趕工進,亦是出於水利署及三河局之指示,被告並未違反契約,既然便道工程部分,川順公司是依照世曦公司派駐於現場工程人員指示施工,現場每週都有施工協調會,世曦公司派駐人員也知道川順公司以經變更施用方式,也沒有要求停工,開工協調會也有談及。水利署副署長會勘,會勘紀錄也顯示其並無反對,反而督促趕工務必如期完成。減災工程部分,因為現場地形已有變動,無法按原設計圖施工減災工程部分,設計到施工有二年時間,現場有崩塌情形,且僅為修正施工預算,川順公司並無違法。本件二項工程既無可歸責於川順公司,被告庚○○根本無需行賄官員以達到變更目的。 四、被告張文榮及選任辯護人辯解要旨: ㈠、本件便道工程係行政院列管限期於96年底前完成之工程,便道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旨在達成如期完工之目的,準此,被告張文榮為依限完成系爭工程,客觀上確有將原設計之蛇籠工法變更為箱型石籠工法之必要,足認被告辦理變更設計,旨在如期達成完工之任務。系爭便道工程客觀上確有變更為以箱型石籠施做之必要,而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工務程序冗長,為爭取時效,實務上多有權以同意先行施工,況被告張文榮係於便道工程變更設計程續完成後,始基於第三河川局管理課長之職位核章同意給付相關工程款,先行施工對承商而言並非非法圖利,第三河局於便道工程變更設計程序完成前已同意承商先行施工,則第三河局於變更設計程序完成後,就同意承商先行施作部分,依約當然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從而川順公司按此計領相關工程款,難謂受有不法利益。則本件被告張文榮縱有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工,難謂有何圖利犯意。 ㈡、公訴意旨以被告張文榮違反之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之相關行政規章,認為被告違背法令,所持法律見解尚非允當,因上開處理要點、注意事項均無法律授權之依據,乃水利署為規範其內部上、下級機關間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效力之「行政規則」,均非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頂第4款所指之「法令」,則被告張文榮等縱 有違反之事實,亦不該當於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 五、被告鍾彥虎及選任辯護人辯解要旨: ㈠、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都有經過水利署同意,工程完工之後,水利署有派人驗收,水利署均同意,被告鍾彥虎都是依照職務進行,沒有違背法令因而非法圖利川順公司。 ㈡、被告鍾彥虎於辦理相關變更設計等工務程序,縱有違反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等規定,並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法令」。因此被告於辦理變更設 計及颱風之災害損失等工務程序,若有違反前揭規定,亦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 稱「違背法令」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 六、被告徐崧清及選任辯護人辯解要旨: ㈠、被訴於97年4月8日有前往九龍KTV酒店,但是因為川順公司 戴泱丞慰勞員工,主動邀約我前往,盛情難卻所以才前往,與本工程無關並無對價關係。 ㈡、先行施工並非被告徐崧清職務上行為,關於鋼柵箱籠施作與設計圖不符部分,是屬於修正施工預算,並非變更設計,徐崧清並無違背職務行為,收取不正利益的犯意。又准廠商先行施工,並非被告徐崧清之職務上行為。而減災工程有關「鋼柵箱籠」廠商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部分,事實上就相關法令規定而言,並非屬於「變更設計」而係「修正施工頂算」故依規定並無停工或先行施工之情形,減災工程箱型石籠施作位置錯誤,無關於公訴意旨所稱「拆除重做」或「就地合法」等問題。 七、被告紀駿富及選任辯護人辯解要旨: ㈠、川順公司承攬施作便道工程期間,被告紀駿富係擔任該工程之工地主任,依據工地現場施工情形製作施工日報,再交予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審核,並於每段工程施工時,填寫「施工自主檢查表」,請世曦公司前來查驗,每次並製作有「檢驗申請表」總計達130次;且川順公司於本件工程施作期間, 每週均會與監造人世曦公司召開施工協調會,會中對於工程進度、內容及已施作之箱型石籠數量均會提出討論,並無虛報石籠數量。 ㈡、再者,本件工程施作期問,曾經歷聖帕及柯羅莎二次颱風,每於颱風來前,第三河川局即會同世曦公司、川順公司前往施工路段現場進行分段查驗,迨颱風過後,如有災損以便計算出災損之範圍及數量,再進行 (風)災後會勘,會商討論 災損修復之事宜,川順公司並於每次修復災損後,再請世曦公司前往現場查驗。是本件工程於竣工後,被告紀駿富再依竣工圖等製作竣工報告書及竣工結算,經結算實際施作竣工數量總計為9萬5962公尺,乃被告紀駿富就本件工程竣工之 數量均為確實記載,並無虛偽浮報之情事,自無公訴意指所指偽造文書犯行。 八、被告戴沼銘及選任辯護人辯解要旨: ㈠、便道工程之竣工決算書所載竣工數量並無浮報不實之情形,本案大甲溪便道工程箱型石籠施作數量包含災損部份,確實有竣工報告書所載之9萬5962公尺,而非起訴書所認之8萬 4280公尺。起訴書未予究明,僅以林滄棋個人經手部分,遽認治水公司供應予川順公司之箱型石籠「總數量」為5萬 5200餘公尺,顯有違誤。 ㈡、被告庚○○在電話中向被告李國忠表示要治水公司開立該1 萬多米之發票,是要求李國忠依實際、最後結算數量開立,起訴書公訴意旨指被告戴沼銘與庚○○共同要求被告李國忠虛開發票之事實,並非事實。 九、被告戴泱丞及選任辯護人辯解要旨: ㈠、便道工程的數量是依照現場監造單位臺灣世曦公司的確認,關於減災工程是因為原設計與施工的時間已差一年多,現場有崩塌的情形,無法依照原設計圖施工,被告戴央丞也有行文給第三河川局請求會勘,亦得到會勘人員允許,按照現況施工。 ㈡、減災工程部分,實乃因為原設計與施工時間已經過相隔一段時日,現場地形已有變動,無法按原設計圖施工,不得已才辦理變更,上開事由並非可歸責於川順公司,被被告根本無需行賄官員以達到變更目的,變更過程悉依第三河川局、水利署指示辦理。 十、被告李國忠及選任辯護人辯解要旨: ㈠、川順公司與治水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中規定,川順公司向治水公司購買箱型石籠網,每平方公尺單價81元,而數量依設計數量計價(依甲方查驗完成數量計價),嗣川順公司承作之便道工程完工以後,計算箱型石籠查驗之數量為9萬5千9百62公尺(含二次颱風災損修復數量),治水公司即以 此數量向川順公司請款,並非以統一發票開出之數量為唯一依據來向川順公司請款,故治水公司並無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之犯行。 ㈡、被告李國忠係治水公司的股東,並負責治水公司大部分業 務,而川順公司向治水公司訂購箱型石籠網以後,治水公 司即陸續製造箱型石籠網,川順公司在工程進行中會指示 治水公司將箱型石籠網運送至指定之施工工地,治水公司 即由業務經理林滄棋派員運送至川順公司的指示工地,並 索取簽收的單據,於次月由會計依據簽收單據的數量向川 順公司請款,而因為川順公司在施工期間遭遇多次颱風, 水流湍急無法施工,但是治水公司因為川順公司的訂購, 箱型石籠網一直持續生產,並未停止生產,而導致治水公 司的廠房無法堆置持續生產出來的箱型石籠網,被告即思 解決之道,被告認為川順公司的工地一定用得到箱型石籠 網,就將持續生產出來的箱型石籠網載運至川順公司位於 松鶴部落的高灘地,數量約有1萬多平方公尺,此部分雖 然沒有簽收單,但是因為川順公司與治水公司簽訂之工程 合約書約定數量依川順公司查驗完成數量計價,而川順公 司確實也有使用放在松鶴部落高灘地的箱型石籠網,故治 水公司嗣後即依據查驗完成數量請領款項,故不得以治水 公司所交付的箱型石籠網有部分沒有簽收單,就認為有被 告浮報數量來詐領款項之情形等語。 十一、被告鄭年雅及選任辯護人辯解要旨: ㈠、被告鄭年雅係庚○○之兒媳,平日在家相夫教子,並照顧高齡祖母,僅偶而至川順公司協助抄寫事務,並非川順公司之會計人員,且被告鄭年雅未曾去過本件便道工程之工地,對於本件工程設計圖更是完全不懂,而對於治水公司請款及開立發票等事宜,均未參與,更未因此與治水公司或李國忠聯繫。 ㈡、便道工程,川順公司確實至少施作箱型石籠9萬5962公尺, 絕無虛報1萬1682公尺之情事,乃川順公司向第三河川局、 水利署請款1141萬3314元實屬該公司所應得。本件便道工程施工數量,係依實際竣工數量統計,被告鄭年雅對此數量之計算及是否屬實等情毫無所悉,亦未涉入,更無從實地查核,況本件便道工程箱型石籠施工數量,依據監工日報表並無虛偽造假之情形。又被告鄭年雅確非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範之會計人員,更無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列各款之構成要件。 伍、被告張文榮、鍾彥虎無罪之理由: 一、本院經查關於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應屬該工程之必要,並非有所謂違背法令而圖利川順公司情事,證據理由如次: ㈠、便道工程係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指示水利署須於96年12月底完成,水利署隨即成立專案小組由副署長楊偉甫負責該專案。此有證人即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之證述(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十,第54至77頁及本院卷五,第312至316頁,而證 人楊偉甫證稱於調查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實在,並無不同)、證人即水利署署長陳伸賢之證述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執行情形會勘紀錄在卷(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 卷十,第64頁)可稽,證人之證述內容要旨如下,本院並整理如附件一所示。勘認本件便道工程之工期必須於96年12月底竣工,工期確屬緊迫。 ⒈證人陳伸賢證述要旨:這個工程因為總統要求在十二月底,如果沒有趕在十一月底,就可能跳票了,所以要求第三河川局趕工。(見本院卷五,第309頁背面) ⒉證人楊偉甫證述要旨:「便道工程係於95年11月30日前總統陳水扁前往視察時,指示水利署須於96年底完成,水利署隨即成立專案小組由副署長楊偉甫負責該專案。因該工程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以上,係屬第一類工程,但為爭取時效,96年3月29日由楊偉甫主持專案小組第三次會 議,在該次會議中已同意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該便道工程預算書之編列及發包作業,並附帶說明發包後工務處理程序是否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如有必要再由相關組室檢討辦理。」(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十,第42至43頁) ㈡、便道工程確因時效性、安全性與工程進行當中施作環境之必要性,變更設計、改為箱型石籠施工之證據及理由如次: ⒈便道工程原訂96年6月15開工,但因設計單位世曦公司對於 河川便道工程之設計缺乏經驗,不瞭解大甲溪上游之河川特性,故其於設計系爭便道工程時,因值枯水期,世曦公司為節省經費之考量,原設計採機編蛇籠施工,嗣得標廠商川順公司在實施測量、放樣時,已值汛水期,發現地形已改變,且該處河道狹窄、水流湍急,當時又正值汛期(梅雨季),且經常有颱風、豪雨及水庫放水…等因素,蛇籠無法馬上施工,如等汛期過後再施工,適必無法在預定之96年12月31日前完工;且如按原設計之機編蛇籠施工,因蛇籠坡度較緩,且佔水道面積較多,將使河道洪水斷面縮小,危及橋樑、道路之安全;而箱型石籠施工較迅速,因石籠堆疊時即可回填土堤,而蛇籠則需等土堤完成後才能披掛上去,且箱型石籠較蛇籠穩固,故於96年6月25開工前協調會時,第三河局、 世曦公司、川順公司已經就變更工法提出討論,業據證人即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第三河局正工程司鍾彥虎、曾財益、趙培善、張文榮、世曦公司工程師戴遐齡、子○○、巳○○、壬○○等人證述可按,證人之證述內容要旨如下: ⑴鍾彥虎、乙○○、丑○○、辛○○、楊青長、曾財益、子 ○○等在檢察官訊問時已陳述綦詳,並附在如附件七所示 之偵查卷內可按,其偵查中之陳述亦與其等在本院審理中 之證述意旨相同。 ⑵證人鍾彥虎在本院97年12月18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96 年6月25日開工協調會之前大概一、二天,就在旱溪工務所討論過提到工法要從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當時在場台灣 世曦公司有子○○、辛○○、楊長青,對這個變更工法這 件事情,他們是同意。7月3日實際開工以後,是依川順公 司7月2日提出之變更建議的變更書的箱型石籠施工法方式 來施作。在技術層面就是工法問題,就是上游河道狹窄水 流湍急,用蛇籠沒辦法必須改用箱型才能施工。」(見本 院卷六,第46至55頁背面) ⑶證人曾財益在本院97年12月18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因 為在30K以上這個河段,它事實上是比較窄,當初設計蛇籠的施工方式,在大水來的時候,它的土地馬上一定會被沖 毀,蛇籠就沒辦法掛上去,那就是沒辦法完成這個部分, 對工期掌握是有問題。石籠因為它本身有自動可以保護, 如果它底下被沖刷的話,它可直接靠自己自動沈下去,不 會說一下就被破壞掉,蛇籠部分有可能大水一沖它就翻掉 ,水就從翻掉的地方沖進去,因為我們那個便道就是填土 方,整個便道就會流失。原設計蛇籠對整個河道狹小的問 題,比較狹窄,設計者並沒有完全去考慮到這個因素。」 (見本院卷六,第84 至93頁) ⑷證人趙善培在本院97年12月18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這 個河道狹窄有必要一定要辦理變更設計,不然它會產生的 後果影響就是它會減少通洪斷面,然後影響河防安全,這 個部分地方的橋樑安全還有它在左邊有一個台八線,都可 能會危及到,造成一個公共利益的危害。原先設計是蛇籠 ,後來變更是箱籠,如果照原設計的話,蛇籠的位置在水 路的中央。所以當時我認為這個部分在整個經費及整個通 洪斷面安全上的考量,就我專業判斷應該是要辦理變更設 計。」(見本院卷六,第93至99頁) ⑸證人辛○○在本院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我們之前從30K+500,那一兩段開始的地方往上游走,在枯水期的時候,水流的行水區是在中央,水線很細,但大水沖蝕 的時候整個深槽區就是組合到全部在我們要做的路的這一 側,向下跟原始的路床降到3到4公尺深,寬差不多10 公尺,所以那時候整個路堤都變了,就是跟原始地貌差了3到4 公尺,所以我們那時候的看法也認為如果使用原設計用路 堤先填再掛蛇籠,那是不行的。那時鍾彥虎有提議,我們 沒有反對。就是用石籠來做替代。如依原設計圖說就不可 能完成這便道工程。」(見本院卷八,第195頁至213 頁)⑹證人子○○在本院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因為在河道裡面,我們在6月8日的時候,有帶我們整個團隊上 去看大水,整個漫過滿滿的狀況;後來等到6月15日進場以後他們實際測出來以後,果然跟我們的設計圖不一樣,就 是以箱型石籠代替蛇籠,而沒有有停工是因為這個工程要 求在年底完工。」(見本院卷八,第213頁至239頁) ⑺證人巳○○在本院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因為在整個工程發包後,承商會在工地進行一些現地的地形測 量,結果地形測量回到我們這邊,發現跟我們當初承攬設 計案不一樣,原來設計圖可能要做一些修改;我們才改用 箱型蛇籠來做為變更設計。箱型石籠的話,對整個工作後 續影響最小。如果用箱型石籠就可以解決問題。」(見本 院卷八,第239頁至249頁) ⑻證人壬○○在本院98年7月23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我後來有去工地時,現場有做斷面檢討,蛇籠沒有辦法施工, 回到我們單位檢討,才去現場做確認。我們去看現場,發 現,現在水都整個流過來,沒辦法先築路堤再保護,只好 用箱籠堆上來。」(見本院卷八,第249頁至254頁) ⒉關於大甲溪上游之水位與施工環境於96年6月間起有所變化 : ⑴96年6月8日起大甲溪上游確實有豪大雨發生,此有本院向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該公司在大甲溪流域設置之德 基、青山、谷關、天輪壩(水庫)字96年6月1日至96年12 月31日間每日放水量資料在卷可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97年11 月17日電發字第09710014341號函,見本院卷五 ,第60至155 頁),依據該資料顯示德基壩之水位已96年6月7日24時是1397.09 M、出水量30CMS,6月8日24時已上升至1400.27M、出水量140CMS,6月9日24時已上升至1403.45M、出水量160CMS,6月10日24時已上升至1404.19M、出水 量196CMS,迄96年6月30日之水位、出水量均較之96年6 月1日至7日為高。而96年8月間之水位、出水量亦均明顯有所升降。 ⑵又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水利署調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台 灣水文年報第二部分水位及流量」一冊(外放)顯示,大 甲溪流域在谷關大橋之測站所有顯示之水位變化資料,六 月間最低為703.62M,最高為706.55M,7月間最低為704.30M,最高為704.38M,8月間最低為704.37M,最高為708.32M,9月間最低為705.26M,最高為706.51M,10月間最低為704.92M,最高為706.94M(見該冊書,第140頁)。可見於96年6月至10月分間,大甲溪上游之水位高低相差有竟達3公 尺之譜。 ⑶又本院依職權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調取96年台中氣象站逐 日雨量資料,顯示96年6月、8月間雨量與96年1至5月間每 月雨量,96年1至5月每月平均雨量分別為:57.0、24.5、 87.9、136.4、169.1mm,而96年6至10月間每月平均雨量為:735.2 、62.0、516.0、315.7、289.8mm;可見96年6至 10月間之與量較之前半年高出甚多,變化差異急遽(見本 院卷三,第1至3頁)。又本便道工程施作地點之雨量,經 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央氣象局調取96年1月至12月間台中縣上谷關、新伯公、白冷3站之逐日逐時雨量資料(交通部中央氣象局97 年10月27日中象參字第0970011742號函)顯示,96年6月、8月、9月、10月此三個月分降雨量為全年雨量最高之月分,分別是:96年6月為1055mm、96年8月為906.0mm、96年9月為379.0mm、96年10月為431.0mm,此有96年1月至12月台中縣上谷關、新伯公、白冷3站逐日降水量資 料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四,第174至175頁)。 ⑷又本院依職權至經濟部中央氣象局網站所調查之96年8月8 日帕布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 96年8月9日梧提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 動向圖、96年8月18日聖帕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年9月18日韋帕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年10月6日柯羅莎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96年11月27日米塔颱風之中央氣象局 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發布颱風警報之列表各1份(見本院卷二,第12至36頁),顯示96年8月至11月間台灣地區颱風密集,其中聖帕颱風、柯羅莎颱風雨量嚴重侵害 台灣中部地區。 ㈢、綜上所述,足見便道工程確因時效性、安全性與工程進行當中施作環境變動之必要性,變更設計、改為箱型石籠施工尚非無據,亦堪認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改為箱型石籠施工在該工程施作中應屬必要。公訴意旨認便道工程變更設計,將「甲種機編蛇籠」全部改為「箱型石籠」施工,係僅為圖利川順公司,不無誤會。 二、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核准權限,由第三河川局核准,並非違背法令而有不法圖利川順公司,證據理由如次: ㈠、便道工程預算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固係屬水利署之第一類工程,然為爭取便道工程如期於96年12月底前完工之時效,乃於96年3月29日由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主持專案小組第三 次會議,同意授權由第三河川局(下稱三河局)辦理該便道工程預算書之編列及發包作業,並附帶說明:「發包後工務處理程序是否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如有必要再由相關組室檢討辦理」。此有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記錄附卷可證。(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十,第42 至43頁) ㈡、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基於爭取工程時效及施工環境之必要之考量是屬必要的已如上所述。而96年6月22日水利署第54 次擴大署務會報中,署長陳伸賢即已指示便道工程須加速處理,並同意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比照第二、三類工程授權三河局辦理。理由如下: ⒈經本院依職權向水利署調取該次會報之紀錄紀錄、簽到簿影本及錄音光碟在卷可按,該次會報係於96年6月22日下午2時正舉行,主席:陳署長伸賢(本院卷二,第3至11頁),而 該錄音光碟並在法庭上勘驗,本院堪驗結果認為水利署署長陳伸賢確有在該次會議中裁示,有關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之說法。本院當日勘驗逐字譯文內容如下: 第三河川局發言:「…」(錄音模糊) 陳伸賢:「第3點最重要:一、被沖毀部分請他們趕快修復 。二、發包部分工務組是不是設計變更可以授 權他們做... (以下聽不出來) 」 工務組:「不要因為個案授權!」 陳伸賢:「這樣好不好,這個案子是總統去看了說要年底,我們給他開支票開到11月底。就授權啦!授權啦!就…快啦!這樣三河局就沒話說要趕快趕。第一個就授權啦。第二個你就看怎樣快,那個容易被沖毀,本來再做也沒有用的部分,你們就讓他沖,然後就很簡單的就好,但可以做好的就做好。那另外是不是協調一下台電放水,台電放水有沒有辦法協調?要找誰?署裡面?」 不明人士發言:「…」 陳伸賢:「算是就互相尊重啦!他們的安全考量,但是在 安全無疑之下也要讓我們好施工啦!」 不明人士:「可能要請中水局幫忙,就是看看那個量不要一下子沖得太多,不過這個難,因為現在這個蓄水量已經到達...很久了。」 陳伸賢:「沒關係!怎麼樣折衷。你若說安全要考慮這是第一個嘛!水庫安全。但是安全無疑之下也讓我 們好施工好不好?這個是不是連山兄(中區水 資源局局長林連山),那個上游台電的所有放 水,讓他們好施工,你先去配合三河局跟他們 台電協調一下,安全第一,但在安全無疑之下 讓他們好施工。好不好?那這樣就盡快。這個 支票開出去大家就都說要跳票了!想辦法想辦 法。就授權。然後這個要不要一個禮拜報一次 進度?但是有沒有進展?趕快!這個會…然後 汛期能施工就盡量施工,這東西不能再…這個 一定要快一定要快,好不好?就授權,但是你 那個是不是…連山兄你協調,然後楊副你看看 七月全部招標完成後開個協調會看看哪邊有問 題,事先預知一下,怎麼樣協助他們,先如期 完工!上一次說要注意注意到現在才XX了!定 到正常了我們再換!」 不明人士:「三河局還有一個變造現在被掏空的情形,當初 設計的時候… (錄音不明)…我看不到五年,這個問題當初在設計的時候就一直對外說要小心 ,不然到時候來查說為什麼沖壞掉…」 陳伸賢:「像這一次被沖毀的,不是…因為設計是我們設計 的嘛!所以就不是包商的問題。如果按照我們設 計的規格施工的話那就是我們自己的問題啦!那 自己的問題就是說法的問題啦!那以後…除非你 水文計算水位算錯了,不然你,以後名稱統一一 下,…那裏面的規格我們自己心裡有數就好。」 ⒉證人陳伸賢於本院97年12月11日審理中證述要旨:「有主持水利署於96年6月22日下午2點中召開之經濟部水利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第三河川局參加人員是林傳茂副局長。在該次會報中副局長林傳茂提議有關大甲溪砂石便道工程之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是否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在該次會報中陳伸賢有表示「這樣好不好,這個案子是總統去看了說要年底,我們給他開支票開到11月底。就授權啦!授權啦!就…快啦!這樣三河局沒話說要趕快趕。第一個就授權啦。第二個你就看怎樣快,那個容易被沖毀,本來再做也沒有用的部份,你們就讓他沖,然後就很簡單的就好,但可以做好的就做好。那另外是不是協調一下台電放水,台電放水有沒有辦法協調?要找誰?署裡面?」「問:是否在該次會報中以口頭同意有關大甲溪砂石便道工程之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授權由第三河川局辦理?)那天署務會議紀錄並沒有紀錄,會議中大家口頭交換意見,在政策上我們是同意第三河川局辦理,但是請第三河川局要依照程序呈報上來。」、「(問:這次擴大署務會報有提到一句話「這個支票開出去大家就都說要跳票了」,你是否有說過這句話?)這個工程因為總統要求在十二月底,如果沒有趕在十一月底,就有可能跳票了,所以要求第三河川局趕工。」「(問:是否明白表示,請第三河川局如期完工?)當然希望第三河川局如期完工,但是還是要求第三河川局依照程序報上來。」「(問:將此工務行政授權第三河川局與如期完工有何關聯?)如果沒有授權的話,要由我們署裡面來做,時間上會長一點,變更部分可以授權,後來我知道變更預算書及驗收並沒有授權,授權就是少一個程序,時間上會比較快。」等語(本院97年12月11日審理筆錄)。 ⒊證人楊偉甫在本院97年12月11日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在視察當天,丙○○有提出此工程變更設計授權三河局的話,可加速完工。」「丙○○這些提議,擴大署務會報時,這個案子有討論過,視察中有發現有很多地方需要變更設計。在現場發現需要變更設計地方很多,所以授權程序下來可以節省很多時間,所以我要求三河局儘快依程序報請授權。」「視察時,有發現很多地方被沖毀,施工位置約四分之一的長度受損,實際受損情況需現場評估。」「現場視察時,是有討論如何變更設計?因過去大部分是利用蛇籠,比較容易被沖失,變更設計為石籠施工可以減少被沖失的情形,變更設計細節沒有談,但基本變更設計方式有討論。」「站在水利署立場,變更工法為石籠,是贊同。」「施工期間如果有洪水,石籠比較可以減少沖失,如果沒有洪水,石籠、蛇籠相差不大。」「就當天看到現場的情況,施工期間要在十一月底前完工的話有點困難。在水利署立場,是希望工程要如期完工。」「問: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水利署同意授權的公文發出,如果從八月十三日開始工務行政,工期是否可以如期完工?)難度蠻高。」「本件水利署同意授權後,權責機關即是第三河川局。」「水利署同意授權後,第三河川局就便道工程變更設計部分,除了驗收及變更設計預算書部份,沒有授權外,其他都有授權,不需要再報水利署核准。」等語(見本院97年12月11日審理筆錄)。 ⒋證人即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要旨如下:便道工程是96年8月13日水利署公文授權。署長在96年6月22日擴大署務會報會議表示,就是同意授權第三河川局來辦理屬於水利工程事宜趕快來辦理這些事情。我參加完該會議後,我以參加會議記錄的情形送給局長參考,另外用口頭方式告訴局長。本院卷五第235頁的便條紙就是我做給局長看 的。我認為水利署在96年6月22日已經同意這樣一個授權。 如果等到96年8月13日水利署正式公文下來以後,再辦理會 勘變更設計等等程序完成以後,再來施工,要在年底前完工,困難度非常大等語(見本院卷六,第63至68頁)。 ⒌證人即第三河川局管理課長張文榮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要旨如下:96年6月25日第三河川局的局務會報由丙○○局長主持 ,當天我有以管理課長報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大署授權由本局辦理變更設計計畫,以因應施工的實際需要,期使施工進度能如期完成,請工務所盡速簽報的事項,局長也有做裁示,這有記在當天會議記錄內,這局務會報會議記錄會傳送局內各課室等語。(見本院卷六,第59至60頁) ⒍又水利署於96年6月22日下午2點中召開之經濟部水利署第54次後,第三河川局於96年6月25日即召開第5次局務會報,在會報中該局管理課提出業務報告即以報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大署授權由本局辦理變更設計計畫,以因應施工的實際需要,期使施工進度能如期完成,請工務所盡速簽報」。此有第三河川局於97年12月4日以水三廉字第09750145480號函送之該局96年6月25日第5次局務會報會議記錄,及參加水利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之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會議完畢後之翌日所上陳局長丙○○之便簽(見本院卷五,第226至236頁),該簽上記載:「9.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13k 至33k)工程設計變更授權三河局核行。台電管有水庫放水 影響施設,由中水局協同三局洽辦台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㈢、綜上所述,是有關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於96年6月22日之 水利署擴大署務會報中已由水利署署長授權第三河川局核行,而第三河川局於96年6月25日該局局務會報後,即轉知該 局所屬員工有關便道工程變更設計係由第三河川局辦理,至為明確,應可認定之。 三、本院按: ㈠、95年5月30日修正公佈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所謂「違背法令」之「法令」,依其立法理由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又於98年4月22日復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修正公布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將違背「法令」之範圍明文化。而所謂「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應係指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所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法規命令而言,並不包括同法第159條所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 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之行政規則。至所謂「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未經法律授權,而逕依職權制定頒布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即所謂之職權命令。如該職權命令係就不特定人民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亦屬本條款所規定之「法令」;反之,如僅對行政內部之下級機關及所屬行政人員發生效力之職權命令,則不屬之。公務員之行為,倘僅違反具有規範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則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非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規範之對象(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992號判決可參)。 ㈡、公訴意旨認為本件便道工程、減災工程之施作程序,於程序時序上未能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善盡執行工程契約履約管理,而認本件經起訴之公務員有明知而故意違背之「法令」,係經濟部水利署訂定之「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7條、第21條規定及「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 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第10條等規 定;然惟依據上揭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1條已明定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暨附屬機關辦理各項工程採購等相關事務,特訂定本要點。」及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1 條:「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為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之規定可知,上開處理要點、注意事項均無法律授權之依據,乃水利署為規範其內部上、下級機關間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效力之「行政規則」。既然上述規範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機關為辦理各項工程採構等相關事務及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所為規定之「要點」及「注意事項」,並無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之效力,所屬公務員若有違反前揭規定,亦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尚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違背法令」之構成要 件不合,起訴意旨以上開處理要點、注意事項認為係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法令,容有誤解。 四、就本件便道工程,綜上所查證據顯示及所述理由,本院認為: ㈠、水利署已於96年6月22日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已授權第三河 局辦理變更設計之權限,僅驗收、變更設計預算書尚須水利署核准,而第三河川局於96年6月25日即召開第5次局務會報,在會報中該局管理課提出業務報告即已報告:「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大署授權由本局辦理變更設計計畫,以因應施工的實際需要,期使施工進度能如期完成,請工務所盡速簽報」,故第三河川局自96年6月25日嗣後同意川順公司便道 工程變更設計施工方法將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進行施作,要無違背法令或上級命令之虞,至於第三河川局所屬公務員簽報之行政作業上公文函復往來,係屬程序問題,故而第三河川局於96年7月17日以水三管字第09602010600號函請水利署授權本便道工程變更設計,(見本院卷十,第46頁)及水利署於96年8月13日以經水工字第09 653097780號函之說明二 「…除變更設計預算書核定及工程驗收不予授權外其他工務行政作業均授權三河局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見本院卷十,第65頁),乃在完成上開96年6月22日第54次擴大署務 會報署長同意授權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之權限之行政作業流程。公訴意指未能斟酌此署務會報中署長已明確指示同意授權之事證,遽以96年8月13日始由水利署以經水字第09653 097780號函發後,始為授權第三河川局辦理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等工務行政,便道工程使得據以辦理變更設計將蛇籠施工法變更為石籠施工法,容有誤解,尚有未洽。 ㈡、又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21條(一)固規定:水利署為工程契約之甲方,且屬第一審工程,相關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修正,其所屬附屬機關應將會勘結論或查核報告或核准事項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報本署核定、「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固規定:「工程須辦理變更設計時,各 所屬執行或主辦工程機關應事先詳實查核原因外,並須擬具處理方案及準備相關資料、圖表及增減經費估算表,依本署工務處理要點之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需現場勘查以為核定依據時,由成立預算核定機關派員會勘決定,並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會勘結果依工程別處理權責奉准後始可辦理變更設計手續」。惟有關「先行施工」部分,上開處理要點第四項規定:各類工程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原則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前,得先行與廠商辦理新增單價協議並達成協議後,得先行施工付款;上開注意事項第10條規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共同認定有先行施工之必要者,經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核准後得先行施工」。亦足見變更設計原則確定後並經第三河川局之同意,即可先行施工。而本件系爭便道工程,水利署既已於96年6月22日該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 報中,水利署長同意授權第三河川局比照第二、三類工程自行辦理變更設計,則上開注意事項第10條所稱:『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即為第三河川局,故第三河川局於水利署同意授權辦理便道工程變更設計後,其變更設計原則經第三河川局工務所正工程司鍾彥虎召集川順公司、世曦公司人員於96年6 月25日進行開工前協調會,該協調會議紀錄已載明同意以箱型石籠先行施工,工務所主任鍾彥虎召開之上述96年6月 25 日開工前協調會會議紀錄於當日送核第三河川局,由局 長丙○○於96年6月29日批示「一、會議記錄如擬,二、如 以箱型籠施作,不須外加掛披蛇籠。」因而此後有先行施工之必要,乃於變更設計預算書、變更設計圖表製作完成前,核准川順公司先行以箱型石籠施工,尚無違反於上開處理要點及注意事項及之規定。 ㈢、復按「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本院卷一,第235至236頁)、「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本院卷三,第82至128頁),該二項 注意事項,僅屬規範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內部行政程序之控管,並非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並不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並非違背法令,況且該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之變更設計均屬必要且適法,難認有違背其等之職務上應作為。 ㈣、公訴意旨認為在未經水利署於96年8月13日以經水工字第09653097780號函送第三河川局表示,便道工程因工期緊迫,部分工務處理程序(如變更設計、工期展延等),請同意局部 調整,授權貴局核辦之正式以公文函覆第三河川局時起,第三河川局始得辦理便道工程變更設計事宜與同意川順公司施作變更施工法之箱型石籠施工。惟以本件便道工程之變更設計確屬必要性、並須於96年12底前完工之急迫性已如上所述,其變更設計程序之行政作業程序在水利署之內部作業規定,如上所述之注意事項或處理要點,即有工程施工期間因時制宜之變通方式,不能單以工程進行之變更設計或先行施工等情事,遽認被告張文榮、被告鍾彥虎有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川順公司。 五、就被告張文榮、被鍾彥虎辦理本件便道工程辦理變更設計,已經水利署於96年6月22日授權由第三河川局核辦,則被告 二人經局長同意川順公司施作便道工程改型石籠施工法先行施工,難認係為非法圖利川順公司: ㈠、本工程係行政院列管限期於96年底前完成之工程,由水利署於96年3月29日召開之「大甲溪砂石運輸道專案小組第三次 會議紀錄」之結論可知,依限如期完成便道工程乃首要之任務。又有鑒於本工程位於大甲溪上游,河幅狹小,水流湍急,且現況已因颱風洪水沖擊而變更,為確保於汛期間可如期施作完成之目的,則便道工程變更改採箱型石籠工法施作,客觀上非無必要。此亦經證人即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於偵訊時證稱:「丙○○只是口頭有跟我們討論,但是沒有達成結論,我們認為改為箱籠是對的,但是程序上要先報請水利署核准,所以我們要求他們儘速提報水利署核定。」(見同上偵查卷十,第74頁);又證人即便道工程主辦工程師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如果按原設計的圖說有無辦法完成這個便道工程?)不可能,因為這個在汛期範圍,就是一個問題。」、「(能否再具體講一下?)因為汛期的水位那麼大,而且上游的電廠不定期要放水,因為如果用路堤填土方式的話,他只要大水一放就沖毀,路堤就沒辦法做了。」(詳98年7月23日審判筆錄);證人即本便道工程監造工務所 主任人子○○於本院院審理時證稱:「(在6月25日開工協 調會的這一天,你們對於本工程如果依照原設計圖說施工的話,有無可能完成,有無就這件事情來討論?)就這件事討論是有的,因為我們認為如果以這種方式來做的話,當然可能沒有辦法在96年12月底完成,可能要拖很久,因為之前是用蛇籠的方式來做,蛇籠是先做路堤,就是說下面有土,先填土,要把所有的土先填完以後,到這個高度才有辦法去批掛蛇籠,如果像在汛期做的時候,還有可能會放水,就是放水的水庫,他們會放水,他們會定期放水,因為還有颱風跟大雨會造成下游淤積,只要開始下雨,我們的路堤下坡就會被沖掉,就是挖掘的土有可能一而再、再而三被沖刷,這樣可能到汛期以後再來做,但是再來做可能就來不及到96年12月底完工了,所以後來我們才會去改變這個方式」、「(後來是改變什麼方式?)就是以箱型石籠代替蛇籠。」(詳98年7月23日審判筆錄);證人即本便道工程設計者巳○○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後來施工單位是有改用石籠方式施工,你知道嗎?)知道。」、「(什麼原因,你知道嗎?)因為在整個工程發包以後,承包商會在工地進行一些現地的地形測量,結果地形測量回到我們這邊,發現地形測量跟我們當初攬設計案,那時候差不多4月份的時候,我們有委託外 面的測量公司去測量,兩個測量的結果比對以後發現不一樣之後,原來的設計圖可能要做一些修改,就是之前我所說的堆疊的方式可能會因為水流的關係,因為現地的情況不一樣,造成水流會影響到我們路堤的填土之後,我們才改用箱籠的方式來做為變更設計的主要工作。」、「(所以後來再次測量之後,你們也認為以箱籠比較適當?)對,箱型石籠的話,對整個工作後續的期程影響最小。」「(所以換句話說,因為這樣的變更以致原來設計的蛇籠是沒有辦法施工的?)要施工的話,要等到汛期都不放水了,可能有些地方,要去把它變更的河川地形,要把它變成我們當初原設計的地形,那個時間是要花費太久了,你在一個河床上做便道的話,你要等那麼久的話,可以,但是後續會遇到多少的災禍,你不知道,也許搞不好現在做的就是功虧一簣,所以當初我們就馬上決定做一個比較適當的工法,趕快把路堤填起來。」、「(假如改為箱型石籠就可以解決問題嗎?)是。」(詳98年7月23日審判筆錄)。此外,本件便道工程雖同意川順 公司於變更設計完成前先行施工,但變更之施工法之工程款,仍必須於全部變更設計程序完成後,始能計價工程款,如變更設計程序最終未能獲准,則川順公司即須自負先行施工之損失,亦經監造人即證人子○○、巳○○均證稱承商須自負先行施工之風險(詳98年7月23日審判筆錄頁)。 ㈡、川順公司承作便道工程採行石龍工法,承上所述,第三河川局於便道工程變更設計程序完成前,依據第三河川局已取得水利署授權辦理變更權限並已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工,則第三河局於變更設計程序完成後,就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作部分,依約當然有給付工程款之義務。又便道工程契約原本即編列有箱型石籠每公尺之施作費單價977元、蛇籠之每公尺 之施作費單價430元之單價,雖箱型石籠之施作費較高,然 此係因其施工成本遠高於蛇籠所致,客觀上該單價仍屬合理,此亦經證人巳○○證述屬實(詳98年7月23日審判筆錄) ,則便道工程以上開原定之箱型石籠單價做為變更設計後之計價標準於法有據亦應屬合理;川順公司在如附表一所示便道工程時程表上之96年6月2日5開工前協調會、96年7月10日水利署會勘、96年7月12日會勘,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方面 都要求川順公司積極趕工、先行施工,監造單位之世曦公司監造工程師俱無反對意思,川順公司予以配合並未違反業主及第三河川局之指示;再參照工程契約第21條約定:「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基此,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於變更設計原則確立之後,要求川順公司先行施工,事後已施作部分於風災中受損,本於契約精神,自應予以補償計價,從而川順公司按此計領相關工程款,即難謂受有不法利益。㈢、綜上所述,被告張文榮與鍾彥虎為依限完成便道工程,客觀上同意將原設計之蛇籠工法變更為箱型石籠工法,於經局長核定並同意先行施工乃屬必要,又第三河川局於變更設計程序完成後,始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作部分之石籠費用,給付工程款之義務,難認有何違背法令。準此,足認被告張文榮及鍾彥虎,處理本件川順公司所承攬便道工程包括辦理變更設計、災損工程款、箱型石籠先行施工之工務行政程序之處裡,並無違背法令而圖利川順公司之情事,公訴意旨以水利署上開96年8月13日核准授權公文函復第三河川局時起,始 得就便道工程才得開始變更設計程序並先行施工之行政公文往來程序(相關公文內容要旨詳如附表十一)是否完備之行政瑕疵,認定被告二人有違背法令而不法圖利川順公司,不無誤會。本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張文榮、被告鍾彥虎有公訴所指之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陸、被告丁○○、徐崧清無罪之理由: 一、本院經查關於減災工程之變更設計,應屬該工程之必要,並非有所謂違背法令及違背職務上行為而圖利川順公司情事,證據理由如下: ㈠、本件減災工程有關「鋼柵箱籠」廠商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部分,就「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規定而言,並非屬於「變更設計」項目,而係「修正施工預算」之項目,故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有關「修正預算」之規定,並無起訴書所指未經水利署核准前,必需「停工」或「先行施工」之情形,按檢察官偵查本件案發當時之「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要點」第2點:「本注意事項名詞定義如下:(一)變更設計:指 工程施工中,因故需變更原設計原則以完備原設計標的之功能需求或為因應緊急事項、事實需求及其他必需配合處理等涉及設計原則及預算之變更。(二)修正施工預算:指工程施工中,因經費之財源調整、工程項目數量漏列或誤估之調整、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其他署辦費用之調整、契約項目規定以實做數量結算之調整、因政府法令、稅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更之調整及因政策變更須作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之調整等不涉及設計原則變更所為之預算修正。」之規定。所謂「工程變更」涉及到「設計原則」及「預算」的變更;而「修正預算」則僅係涉及到預算之變更而已,二者並非相同。而本件減災工程系因「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之事由,不不涉及設計原則之變更,乃屬於「修正預算」項目,並非「工程變更」項目,應堪認定。 ㈡、減災工程依現狀施作鋼柵箱籠乃必要且適當合法,證據理由如次: ⒈本件減災工程之「設計原則」乃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先於95年間委請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針對頭汴坑溪崩塌地所提出之「頭汴坑溪一江橋至內成橋河段崩塌地所研擬之治理對策及效益評估報告」(下稱:評估報告)中之「短期治理方案」,而該「短期治理方案」中對於本件減災工程右岸崩塌地部分,提出治理對策為「自0+390 左右銜接現有已建堤防,將崩塌地侵入河道之坡趾部分以鋼柵箱籠保護,施作長度約為460公尺,即約在0+750公尺左右。崩塌地坡趾處施作鋼柵箱籠高約6M下埋約1-2M,+750往上游約900公尺之範圍施作石 籠護岸,最後100公尺亦採鋼柵箱籠。右岸部分長共計1435 公尺。….另依設計圖於施作鋼柵箱籠時,需向內及向下開 挖崩塌地坡趾,此時需特別注意開挖崩塌地坡趾時之施工安全,嚴防開挖坡趾時,誘發其上端土石之淺層滑動。」復於「6.2建議」時,再次重申「二、現有崩塌區坡趾之土石堆 積,需配合整體邊坡整治進行及護岸加固,現階段不宜任意清除該堆積土石。」等語,可見,本件減災工程之設計原則:係在上址崩塌地坡趾處施作鋼柵箱籠,以防止崩塌地遭河流沖刷,致其上端土石繼續崩塌,尤其必須注意不宜任意清除該堆積土石,避免繼續造成崩塌。惟本件減災工程於原設計時所標示之鋼柵箱籠位置,因在工程設計規劃後,崩塌地因再行崩落及河流沖刷等因素,現場實際坡趾位置與原設計鋼柵箱籠施作之坡趾位置有所變動,致使廠商川順公司於現場施作時,依照現有崩塌地坡趾位置施作鋼柵箱籠,而發生與原設計圖不符情形,此有卷內減災工程97年1月7日會勘記錄第六點「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同意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形調整施設位置。」(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九 ,第150頁)可資證明。 ⒉證人即本減災工程原設計者寅○○之證述要旨如下: ⑴於偵查時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我在設計本減災工程崩 塌地鋼柵箱籠保護工項時,即是設定施工時依崩塌地地形去配置鋼柵箱籠的地點,所以崩塌地形改變後,本來就會與原設計位置有所偏移,本變更設計項目並未涉及工法的改變,僅是施工里程總數量的改變(有增加也有減少)….」(見 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九,第133頁)。「依97年1月7日會勘結論第4點、第6點及97年3月12日會勘結論第4點,本減災工程右岸工區因崩塌地地形與設計時地形有所改變,允許承攬廠商依實際地形施作蛇籠、鋼柵石籠等設施。故鋼柵石籠樁號及設置位置與原設計圖有不符及偏移狀況,但僅是施工里程數量的改變,並不是屬於重大變更設計。」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九,第137頁)。 ⑵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要旨如下:「最高學歷為博士。研究的項目為大地工程組。像本件這種崩塌地防治工程,是屬於我的專長。這件減災工程在崩塌地施作鋼柵箱籠,它的設計原則在這裡面,因為我們一般作坡地保護,就是先把坡趾保護起來,也不能開挖太多的坡趾,也不能任意挖置,不然會影響邊坡穩定,造成邊坡地滑動災害。兩個原則,第一個在坡趾地方施作;第二個是不可以清除這些崩塌的土石。」「這份評估報告在我們這件減災工程就是我們根據這份報告先作一個初步的處理,後續如果還要進行處理的話,會另案再處理。參考評估報告來作一個坡趾保護工的厚度細部設計。我有參加97年1月7號的會勘,第六點裡面有記載右岸0K+90 0 至施工終點工區,同意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地形調整施設位置,是因為崩塌地在我們測量設計到施工的時候,坡趾有受到沖刷,坡地有繼續崩落,造成地形的改變,如果你要按照原線稜去施作的話,你必須削掉很多的崩塌坡地,那是不符合設計原則的,基本上只是線形按照我們安全性的原則去做一個修正,所以它其實是屬於修正施工方面。」「這種情形是屬於因為地形變動,而需要作調整。依照這個結論的意思,鋼柵箱籠它的設計原則及工法當時有沒有改變。」等語(見本院98年6月18日審理筆錄)。 ⑶由上本件減災工程之原設計者之證人寅○○之證詞可知,本件97年1月7日會勘結論第6點部分,係依據地形變動所做之 調整而已,並未變更任何設計原則,應可認定之。 ⒊證人辰○○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要旨:「關於會勘記錄的第六點「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仍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形調整施設位置,是因為直接施工的時候,跟它原先設計的情況已經不一樣了,就是地形有稍微改變,因為右岸是護岸,所以按照地形去調整它的情況、位置,還有達到原來保護目的的施工方式。未依照施工的條件,在實際上施工的設計與工法沒有改變。「另外結論裡面記載依崩塌地形調整施設位置是因為它跟原來的情況不太一樣,崩塌地有再往河中心再崩塌一些,所以依崩塌地的現況去做調整位置。本件是屬於地形變更的問題。」等語,(見鈞院98年6月4日筆錄委外轉譯第11頁起)是川順公司施作本件鋼柵箱籠位置與設計圖不符,係因地形變動所致,原「設計原則」並未變更,而僅是數量的增減而已,參以上開注意要點相關規定,並非第2 點第1項之「變更設計」,亦可認定之。 ㈢、復按上開注意要點第10點(先行施工)所規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變更設計經會勘共同認定有先行施工之必要者,經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核准後得先行施工,再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設計手續:(一)遇風災、水災、震災、通水、抽心等不可抗力之事由。(二)因施工危及公共設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三)上級教辦限期完成工程必須辦理變更或配合其他公共設施拆遷等工程。」之規定,可知所謂「先行施工」係指在變更設計時始有適用,另於「修正施工預算」項目時,則並無相關停工、「先行施工」之適用已明。而本件減災工程依上開注意要點第2點規定,證人即原設計人寅○ ○、證人辰○○等上述證詞可知,鋼柵箱籠施作位置與設計圖不符,並無變更設計問題,施作廠商川順公司亦並無應先行停工或施工之必要,故川順公司於97年2月24日水利署核 定1月7日會勘記錄前先行施作鋼柵箱籠之行為,應屬於法有據。 ㈣、減災工程由水利署發包後,自96年6月20日起,由第三河川 局負責監造下開始施工,該工程因頭汴坑溪岸坡工程用地未完全取得,斷續停、復工,迄96年12月間川順公司施作左右岸「鋼柵石籠」、「箱型石籠」、「蛇籠」等護岸工程。97年1月初川順公司開始施作右岸「鋼柵石籠」,其間因施作 位置係依據現狀施作與原設計圖有所差異,發現設計時環境與現況環境崩塌地有明顯不同,為求解決施工與現況問題,乃於97年1月7日進行該工程第3次變更設計會勘機會,親赴 會勘現場,提案要求「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能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地形調整施設位置」,現場水利署會勘代表辰○○、癸○○認為原則可行,作成會勘結論,該變更設計會勘紀錄陳報水利署後,辰○○於97年2月4日簽報,經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組長宋伯永審查,水利署署長陳伸賢於97年2月13日始批示准許。97年3月12日由水利署代表辰○○、癸○○等辦理變更設計,會勘紀錄載明第4點「右岸箱 籠、蛇籠(R0+000~R1+531)因現地曲度與原設計略有差異,與原設計樁號不符。建議能依現場地形調整樁號,並核實結算計價」,辰○○、癸○○等人接受該建議,將該提案列入評估,迄97年4月3日簽核前述第4點等變更設計會勘紀錄 ,並經工程事務副組長己○○、組長宋伯永審核,於4月8日由總工程司室謝世傑決行,同意該變更設計會勘內容。 ㈤、綜上證據資料顯示及理由說明,本件川順公司承作減災工程之施作鋼柵箱籠,本屬依合約規範之施工方法施作,施作鋼柵石籠位置符合前述「評估報告」中之「短期治理方案」之「設計原則」,均已如上所述,而水利署於行政程序事後亦核准廠商川順公司依現場實際地形施作。公訴意旨於偵查中未能調查並斟酌上開「評估報告」中之「短期治理方案」及原設計減災工程證人寅○○之證詞,遽認被告丁○○、徐崧清二人係為使川順公司之鋼柵箱籠實際施作位置「就地合法」或免「拆除重做」而有明知違背法令及違背職務行為,自有未洽,當屬誤會。 二、至被告丁○○、徐崧清二人收受川順公司給付公訴意指所指之用餐及前往有女陪侍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與被告二人職務上亦難認有對價關係,理由如次: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 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最高法院著有84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例參照) ㈡、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丁○○於97年1月14日接受被告庚○○之 邀約共赴臺中市○○路「野宴餐廳」飲宴用餐,謀議解決減災工程鋼柵石籠施工問題解決之道(起訴書誤載於第22頁,第20至29行)。本院經查:於97年1月14日上開時間「野店 餐廳」並未營業,業經證人即野店餐廳負責人未○○於本院證述要旨:「97年1月14日野店餐廳並未營業,未提供任何 客人用餐消費。」證人並提出野店餐廳之所有97年1月分之 營業統一發票、日銷表、雜記;復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誤,依據該店97年1月間統一發票之存根欄連續記載,於97年1月10至18日間,僅97年1月14日當日未開立任何一張統一發票, 顯示當日應未營業,此亦與其所提出之日銷表、雜記所載相符,堪認證人未○○證述97年1月14日野店餐廳並未營業, 至堪採信。則公訴意旨指稱被告丁○○於97年1月14日是否 確有前往野店餐廳接受庚○○之招待中餐,即堪質疑,顯乏證據證明之。 ㈢、被告丁○○、徐崧清固坦承確有於97年4月8日與川順公司戴泱丞等人前往「台雞店」餐廳用中餐及前往九龍理容KTV 消費一情,本院經查: ⒈戴泱丞於偵查中已供稱:「97年4月8日我係要慰勞川順公司人員,故主動邀約丁○○、徐崧清等人一同至九龍理容KTV 飲宴。前2次消費的目的,均與工程無關,更不是因第三河 川局丁○○、徐崧清等人配合川順公司辦理工程變更設計,而以招待至有女陪侍之場所飲宴作為代價。」(見97年度偵字第19776號偵卷,第33頁)。 ⒉證人戴泱丞於本院98年7月2日審理中亦具結證述要旨:97年4 月8日前往台雞店餐廳、九龍KTV店消費,是因為有員工離職,我們很久之前就有聚餐,離職之前,我們就有跟他講要聚餐了,事先是我們在小吃部,在工地附近,我們員工和施工所的人就一起在小吃部聚餐,後來再到九龍理容KTV店那 次聚會是我主動邀請,事先沒有跟徐崧清或者是丁○○約好,因為我是要請我一個員工午○○,針對我員工要離職,我請他的。那天,在你們要去消費以前,還是在吃飯、唱歌這個中間,沒有無提到本件減災工程的相關問題證人,跟本件的減災工程相關的事項,無任何對價關係。而午○○在減災工程中,擔任品管職務,午○○96年底開始任職在川順公司,正式離職是在97年5、6月,午○○任職川順公司的期間,有為他投保勞健保。午○○提出辭職的原因,因為他考上一個單位,我跟他恭喜,我們不會刻意邀請本案的公務員丁○○等人,因為他們剛好有到工地,那天他們有去小吃部,所以就邀約他們。(見本院卷八,第121至134 頁) ⒊證人午○○於本院98年7月2日審理中具結證述要旨:於96年6月間時到川順公司服務,在減災工程擔任品管工程師,97 年6月離職因為在97年3月間考上南投水利會,放榜時就跟公司副總戴泱丞提出要離職的事情。公司有為我驗4月分辦過 歡送的餐會,是在工地旁邊的一家土雞城「台雞店」中午用餐,參加這一次的餐會有公司的同事戴泱丞、戴沼銘、公司會計,減災工程之監造人徐崧清、丁○○。在餐會時,沒有談到工程的問題,就平常吃飯而已。餐會完,有5、6個人到九龍KTV店,在九龍KTV時,也沒有談到減災工程的問題,公司除了為你辦這一次歡送會以外,沒有再另外辦歡送會。當天聚餐主要的目的是副總(戴泱丞)說要替我慶祝一下。戴泱丞找我去九龍KTV店,是在台雞店吃完飯,我們要回去時 ,戴泱丞就私底下把我叫到旁邊,告訴我等一下去崇德路的九龍KTV唱歌。(見本院卷八,第135至149頁) ⒋又被告徐崧清在減災工程之97年1至3月監工日報表中,依實記載該鋼柵箱籠之實際施作進度,並於97年1月23日、1 月 25日、2月4日鋼柵石籠施工檢查表,翔實記載鋼柵石籠之檢查情形,此期間均在2月14日水利署發文核定1月7日會勘記 錄之前,是以倘被告徐崧清、丁○○等工務所人員,主觀上果有違背職務准川順公司先行施工之意思,豈有堂而皇之將該「鋼柵箱籠」先行施工之事實,鉅細靡遺記載於相關日報表、檢查表之理,益可證之被告丁○○、徐崧清絕無任何違背職務之故意,否則焉有將先行施工之事實,主動揭露於監工日報表之舉,再次依起訴書公訴意旨所認定事實即被告丁○○並不同意廠商庚○○之要求,將鋼柵箱籠從原先設計之六層改為三層,倘認此一方案有利於包商川順公司,則鋼柵箱籠之數量將減為一半,則被告丁○○果真有意圖利包商川順公司,理應盡量配合辦理,豈有拒絕之理,而此亦足以佐證被告二人於97年4月8日參加川順公司戴泱丞等人為慶賀該公司員工午○○考中南投農田水利會職員,而前往「台雞店」餐廳用中餐及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該次餐敘係因川順 公司副總經理戴泱丞為慰勞所屬在減災工程施工之員工午○○,因考中南投農田水利會之正式職員即將離職,為嘉勉並對午○○對公司辛勞貢獻而有此餐敘,在場之被告徐崧清與丁○○在戴泱丞等人力邀之下,且因被告徐崧清之姐「秀秀」徐玉玲在九龍理容KTV酒店上班之故,戴泱丞邀同前往作 陪,盛情難卻,始應允前往,此乃人情往來之常,並無逾越一般社交往來,亦與被告丁○○、徐崧清二人在本件減災工程鋼柵箱籠之施作之職務上並無關連性,亦難認此一餐敘與被告丁○○、徐崧清二人職務上之行為有對價關係。 ㈣、綜上所述,此外,本院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徐崧清被訴部份之犯行,應為無罪之諭知。 柒、被告戊○○、戴泱丞及庚○○被訴行賄部分無罪之理由: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係相對應於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之規定。如公務員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不構成上開同條例第4條 第1項第5款之收受賄賂會不正利益罪名,縱係犯其他罪名,則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之人,仍不構成上開行賄罪。 二、按便道工程水利署已於96年6月22日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時 ,由署長陳伸賢裁示就該工程有關變更設計事務授權由第三河川局核辦,並於96年8月13日就變更設計部分完成由水利 署之行政公文程序,而減災工程之鋼柵石籠依現況施作,並無所謂先行施工或就地合法之情事,水利署亦已於97年2月 13 日水利署已正式以公文同意變更設計及預算變動之同意 ,即均溯及於川順公司為施作之時間,而發生法律效力,故川順公司對本件二項工程之施作,難認有何無違法情事,則川順公司係依約定工,而取得工程合約內之合法之工程款,第三河局之承辦公務員即被告丙○○、丁○○、徐崧清並無違背職務,已詳述證據理由如上所載(見本判決理由欄甲、拾及乙、伍,陸、一所述)。 二、被告戊○○、庚○○固有對本件被告丙○○、己○○、乙○○三人交付如附表四、五、六所示酒店消費之不正利益,被告丙○○、己○○、乙○○三人就其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被川順公司之庚○○、戊○○等人以上開不正利益以買通,雙方相互之間有對價關係之情形,已詳述證據理由如上;庚○○、戊○○二人所交付附表四、五、六所示酒店消費款項,固亦基於行賄意思為之,被告丙○○、己○○、乙○○三人亦在其等職務範圍內呼應為其等職務上之行為,踐履賄求對象之一定之職務上行為,亦如上所述明確(見本判決理由欄甲、叁、至捌、所述)。然被告戊○○、庚○○行賄目的與結果,並未致生被告丙○○、己○○、乙○○三人有何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揆諸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之 成立,必須是對於該條例第2條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無該當之。 三、被告戴泱丞於97年4月8日為慶賀該公司員工午○○考中南投農田水利會職員,而前往「台雞店」餐廳用中餐及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該次餐敘係因被告戴泱丞以川順公司副總經 理戴泱丞為慰勞所屬在減災工程施工之員工午○○,因考中南投農田水利會之正式職員即將離職,為嘉勉並對午○○對公司辛勞貢獻而有此餐敘,被告徐崧清與丁○○在被告戴泱丞等人力邀之下,且因被告徐崧清之姐「秀秀」徐玉玲在九龍理容KTV酒店上班之故,戴泱丞邀同前往作陪,盛情難卻 ,始應允前往,此乃人情往來之常,並無逾越一般社交往來,當與被告丁○○、徐崧清二人在本件減災工程鋼柵箱籠之施作之職務上並無關連性,亦難認此一餐敘與被告丁○○、徐崧清二人職務上之行為有對價關係,均已詳述理由如上所載臻明(見本判決理由欄乙、陸、二所述)。則公訴意旨認被告戴泱丞涉有行賄犯行,亦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被告戊○○、庚○○、戴泱丞並非以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為行賄對象,復依公訴意旨所舉之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尚難認本件公訴意旨所指公務員之被告丙○○、己○○、乙○○、張文榮、鍾彥虎、丁○○、徐崧清有違背職務之之而故意圖利川順公司,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戊○○、庚○○、戴泱丞被訴行賄部份之犯行,應為無罪之諭知。 捌、被告紀駿富、戴沼銘、李國忠、鄭年雅被訴犯嫌及被告庚○○被訴詐欺及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無罪之理由: 一、依據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審核之工程估驗明細表(在附表九編號60,扣押物編號(15)玖之18、19第三標工程資料,台中市調查站自世曦公司所查扣)以及竣工結算書(在附表九編號60,扣押物編號(15)玖之17第三標工程資料,台中市調查站自世曦公司所查扣)資料所載顯示: ㈠、便道工程截至97年3月24日第五期工程估驗期間及竣工結算 時,主工程箱型石籠之契約數量為8萬2928公尺,完成數量 為7萬9516公尺,然此並不含便道工程施工期間所遭受聖帕 颱風、柯維莎颱風等二次災損部分,另聖帕颱風災後會勘後呈報之災損經核定修復預定數量為1萬2195公尺,最後竣工 結算數量為1萬1693,而柯羅莎颱風災後會勘後呈報之災損 經核定修復預定數量為4753公尺,最後竣工結算數量為4753公尺。本院整理如下附表: 【附表】 本件便道工程(25K+400~32K+745)主工程箱型石籠結算 數量 ┌─────────┬──────┬─────┬────────┐ │箱型石籠(下游段)│00000-00000│32700公尺 │ │ ├─────────┼──────┼─────┤竣工圖上可視部分│ │蛇籠段箱型石籠 │00000-00000│400公尺 │(現場竣工可清點│ ├─────────┼──────┼─────┤數量) │ │蛇籠段箱型石籠 │00000-00000│300公尺 │ │ ├─────────┼──────┼─────┤ │ │箱型石籠(上游段)│00000-00000│38806公尺 │ │ ├─────────┼──────┼─────┤ │ │蛇籠段箱型石籠 │00000-00000│86公尺  │ │ ├─────────┼──────┼─────┼────────┤ │ │《合計》 │72292公尺 │ │ ├─────────┼──────┼─────┼────────┤ │柯羅莎災損不修復(│ │7224公尺 │此段原設計里程約│ │改築路基) │ │ │31K+890~32K+ │ │ │ │ │250(現場無可清 │ │ │ │ │點)修正後里程約│ │ │ │ │31K+799.31~32 │ │ │ │ │K+159.23 │ ├─────────┼──────┼─────┼────────┤ │ │《累計》 │79516公尺 │ │ ├─────────┼──────┼─────┼────────┤ ├─────────┼──────┼─────┼────────┤ │颱風災損石籠 │災損部分 │修復部分 │ │ ├─────────┼──────┼─────┼────────┤ │ 聖帕颱風部分 │13676公尺 │11693公尺 │ │ ├─────────┼──────┼─────┼────────┤ │ 柯羅莎颱風部分 │11977公尺 │4753公尺 │ │ ├─────────┼──────┼─────┼────────┤ ├─────────┼──────┼─────┼────────┤ │ │《總計》 │95962公尺 │ │ └─────────┴──────┴─────┴────────┘ ㈡、再根據便道工程主工程契約約定及因災損經核定修復預定數量之箱型石籠數量總計為9萬9879公尺,最後實際竣工結算 數量總計為9萬5962公尺,如附表十二所示,其記載與扣案 之監造單位監工日報(即扣押物編號15之二第三標工程資料)所載差距數量並無明顯不符合之處,並有扣案之扣押物編號(15)玖之7、8、9第三標工程資料之「石籠施工紀錄一 」及「石籠施工紀錄一」、「石籠施工紀錄一」各一冊、扣案之扣押物編號(15)玖之1第三標工程資料之「監造月報 、監造半月報、監工日報」一冊可佐。公訴意旨未能斟酌偵查中搜索扣得之前述監工日報(即扣押物編號15之二第三標工程資料)、扣押物編號(15)玖之7、8、9第三標工程資 料之「石籠施工紀錄一」及「石籠施工紀錄一」、「石籠施工紀錄一」各一冊、扣案之扣押物編號(15)玖之1第三標 工程資料之「監造月報、監造半月報、監工日報」一冊之書證、以及證人辛○○及子○○二人偵查中證稱:川順公司將每日施工日報交付世曦公司後,世曦公司仍會前往現場實地查核,且會分段查驗,每週並召開協調會議,此有監工日報、檢驗申請表、協調會議紀錄為檢調扣押之證據資料,遽認有浮報之情形,不無誤會,自有未洽。 ㈢、公訴意旨提出被告紀駿富於97年1月8日11時54分20秒與庚○○之通話內容「①庚○○詢問「那時怎麼估的數量和、和『世曦』(指世曦公司)的怎麼不合,那個『石籠』的部分是怎麼。」②紀駿富表示「『石籠』的部分?」③庚○○表示「不是都我們估算數字給他的嗎!」④紀駿富回答「對呀。」⑤庚○○向紀駿富表示「起先不是說什麼9萬,9萬9,現 在我們變9萬5千嘛。」⑥紀駿富向庚○○表示「沒有啦,你還有的扣掉的呀,那是第1次變更的數量,那是變更的數量 ,我們現在有些已經變更的,但那時沒做,那都要扣掉呀。」依其通話內容,顯難以論斷是川順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庚○○與被告紀駿富合謀本便道工程,併同聖帕、柯蘿莎2次颱 風災損工程數量,虛報箱型石籠全案施工數量為95928米; 公訴意旨遽以此通訊監察之通話內容,認定被告紀駿富與庚○○合謀虛報箱型石籠數量,不無誤會。 ㈢、再查前述有關便道工程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工程估驗明細表、竣工結算書之記載並無證據顯示有虛偽之記載,理由如次: ⒈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要旨: ⑴在便道工程,我負責施工查驗、品管取樣、測量彙測、勞安。施工查驗就是監工。我們每天早上7點鐘以前就會進現場 ,早上10點的時候會離開一次,下午大概4點多再進來,在 承包商作業的時候,依據河川局的規定是做到晚上7點。施 工查驗部分是由承包商提出他們的自主檢查紀錄,經過他們主管認證的檢查紀錄,然後檢附施工查驗申請單,送到我這裡來,我再會同他們紀駿富主任到現場去查驗。查驗是不定期,因為它們是分段的,有時候一天查一個點,有時候一天查兩個點也有。是每天都在現場待命做查驗動作,查驗的週期都是不定期,做到哪個階段該查驗,我們就在現場查。查驗之後,有做施工查驗紀錄,依據現場實作數量來做登入。我們本身有製作所謂的監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是內業工程師負責填寫。監工日報的依據是依據現場施作,還有每一週承包商的施工日報表做校核,有差異的時候,我還是會到現場去再做一個查核。依據實際施工的現況,不完全依據它的施工日報表。川順公司製作之施工日報表報給我門監造單位有爭議時還是會去現場做查驗。如果沒有爭議的時候認同。(如何確定有爭議、沒爭議?)有爭議、沒爭議就是好比使用的機器、數量,我們的內業工程師現場查核的時候,他可能是4點半去查核,或者是早上9點去查核,選擇時間點不是跟承包商完全一致,所以他在使用機關、人力這個方面可能會有一些落差,我們會再確認實際上當天出工是多少人,因為我們是到晚上結算的,事實來講應該中午就結算,不是晚上結算,但是承包商顯示的都是收工前查核的數量。我們會同查驗的時候,川順公司會帶兩個測量工,負責幫我們拉尺,因為我們現場用丈量的。是現場實際丈量,但是有們在每公里數有打里程數在山壁上,另外還有在河中上也插竹竿,那是整數里程的時候,這邊被沖掉,那邊還看的到。是每一公里多少的話,都是用尺量,不用儀器測,儀器測相對誤差會比較大。當時在現場查驗的時候,都是我跟紀駿富,還有測量工程師張義忠,另外要配兩個人負責拉尺。數量是在現場查驗時量出來的,不是計算的。工程施工中有經歷聖帕跟柯羅莎颱風兩次,這二次颱風過後是有造成整個工程損壞的情形。(所謂災害損害的部份,你們有無申報的程序?)在災損颱風之前的話,我們是例行查驗,就是一般做了多少,我們就有紀錄。 ⑵另外在知道颱風確定要來的時候,之前會跟紀駿富去現場把丈量的統計數量做成表報河川局,河川局派工程師來,然後我們配合河川局工程師做現場的查驗,那是颱風來之前,之後的話就是大水沖過毀損以後,要等二到三個禮拜水才會降,降了以後,我們也是先配合紀駿富,先到現場丈量,因為被沖水的程度是眼睛看就知道了,看的很清楚,然後丈量出來報河川局,河川局就派工程師,我們配合做災損的查驗。(在聖帕跟柯羅莎這兩次都有做?)有。(在聖帕颱風做災損查驗的時候,當時參與有哪些人?)是三河局林秀玲工程司擔任主驗官,然後承包商的紀主任(紀駿富)都在,還有張義忠、兩個年輕人,子○○和我,之前查驗的時候,我們都在現場是採丈量的方式去查核數量。(柯羅莎颱風來之前,你也有去查驗?)柯羅莎那一次我好像有請假就沒有去,但是子○○主任跟我說都有會同配合業主事先去做查證。(「提示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六,第89、94頁查驗及災後 會勘紀錄」請確認這二份資料是否就是你剛剛所提到的查驗會勘紀錄?)這是災前的。(「提示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 卷六,第28頁之96年9月12日及第26 6頁之96年10月31日災 後會勘紀錄」請再確認一下,是否當時你們做現場會勘的結果紀錄?)對。(當這二次會會勘紀錄做完了以後,川順公司有無呈報給你有關於災損的數量?)他在跟曾財益工程師進現場查核以後,他的災損數量在先報到我們這邊來,我們先跟他會同先查核一次才報出去。(數量都有屬實嗎?)屬實。(你如何確定數量是屬實的?)因為是在曾財益工程師進場之前,我們就會同紀駿富主任,之前我們要先做查核,兜確定承包商所報的災損數量是否屬實,這一部分我們查核過才簽報的。(有關災損的部分,後來有無做修復?)有修復,也有不修復,就是要看會勘結論裡面所敘述的部分,是有災損不修復,災損要修復。(有關災損的修復,你們也會做查驗嗎?)是,程序是一樣。 ⑶有分階段的查驗紀錄,查驗紀錄依現場實際做的,例行的查驗紀錄是我們做的。(例行查驗紀錄是何時做的?)每天或者是每個階段完成報申請單的時候,承包商的自主檢查紀錄會送到我們這邊做查驗紀錄。(本件的例行查驗紀錄是由誰到現場去查驗?)我。(本案的查驗紀錄在哪裡?)已經提出給檢調單位,有監工日報表、施工查驗紀錄,好像是有兩冊。(你不是說每天都要查驗嗎?)不是每天,差不多接近每天都有。(這個工程每天都是由你去查驗的?)是。(你的確有核對數量嗎?)有。(你到現場是如何核對這些數量的確是跟你記載的是相符?)跟我剛才所報告的一樣,今天我們以里程數切割每一公里都有一個里程,里程數裡面再用尺量,就有一段區間出來,它在區間裡面是第幾層,就有幾路,然後再去核對數量。 ⑷運到工地的箱型石籠都有完全用在施作上,或有退還給廠商我們不清楚,今天取樣作認證的時候,是先鋪設下去之後,我們隨機取一片送驗,因為堆置在工區內的,沒有估算下去的話,我們就沒有去查。有無退還給廠商,我並不知情,有去做查驗箱型石籠施作的數量。去量箱型石籠的施作數量,跟承包商的主任紀駿富。箱型石籠累積施作含災損9萬米。 跟紀駿富實地去查驗箱型石籠施作有130多次。有製作查驗 紀錄130幾次。查驗紀錄跟監工日報表及廠商所製作的施工 日報表核對有無出入我沒有核對。監工日報表所記載的每日製作箱型石籠數量是否是當天施作的情形,是真的。我去實地查驗監工日表和施工日報表跟你去實際去查驗應該都相符等語。 ⒉證人子○○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之證述要旨: ⑴ 監工日報是由楊青長跟辛○○製作。據我了解應該就是施 工的現況,還有包商施工日報的資料。因為辛○○是看現 況,楊長青是負責內業,包商的施工日報要提供給他。查 驗跟監工日報表不見得有一定相關,因為查驗是指說包商 會提出查驗申請表,才會去現場查驗。查驗有做查驗紀錄 ,已經被扣案了。大甲溪便道工程第三標在施工過程當中 ,有經過聖帕跟柯羅莎颱風這二次颱風過後,有發生災損 的情形。在颱風來之前辛○○就有在查驗了,我們特別在 颱風之前的時候,有請主辦機關第三河局趕快派員過來幫 我們看一下現場到底做多少,由他們來做一個施工查驗。 ⑵颱風過後,有在現場做災後的會勘動作,就是要確認性的 資料,因為在災前,我們要看到底做多少?但是災後我們 要看到底破壞多少。在整個工程施作的過程當中,幾乎每 個禮拜都開協調會。協調會的內容主要的協調就是他們現 在施工遇到什麼樣的困難要跟我們說明,另外就是我們要 隨著進度,另外就是他們的安全衛生方面我們要要求,主 要是進度,因為要趕在96年12底完工。協調會都有紀錄, 一樣被扣押。二次颱風就是聖帕跟柯羅莎,事後川順公司 都有報災損。 ⑶確認川順公司災損數據是屬實由我們現場辛○○會確認, 他會做查驗的動作。這二次颱風有造成災損,事後修復有 的有做,有的沒有,因為有的可能是壞到不能用,或者本 是流失不見,像蓋房子一樣,基礎一定要有,才能蓋上去 ,所以說如果連下面都被流掉,當然是要趕快再做修復, 但是有的可能只是變形而已,還可以用的話,我們就繼續 再用。確認災損數量是屬實的,就是現場查驗,根據災前 查驗、災後會勘,然後做計算就可以算出來就知道了。便 道工程箱型石籠施作的數量的查核是量長度、層數。查驗 是由辛○○去主辦,就我了解查驗的話應該由包商提出一 個查驗申請表過來,是不是每天查驗,我忘記了,不過比 例很高。辛○○去查驗的話,要會同包商的工地主任紀駿 富,查驗有查驗紀錄表。 ⑷(「提示96年度偵字第10922卷三,第90、91頁監工日報表」為何廠商在施作箱型石籠時,要記載在重要事項欄裡面 ,而不是記載在他們每天施作的內攔位裡面?)因為我們 現場監工的人發現他們做的東西跟設計上不一樣,這個部 分是不能記載,因為沒有按照原來,設計圖施工,所以不 能記載在監工日報表,刻意把它區隔開來。(你們後來災 損施作箱型石籠的數量是否依照你們重要事項來核算?) 就是我們監工日報表外,在颱風前我們會請三河局的長官 派員過來,帶去現場一個一個量,所以那些數量我們統計 出來等語。 ⒊參以證人辛○○及子○○二人於本院審理時經隔離訊問, 其所證情節相符,益徵其二人之證詞應無不可採信,況川 順公司將每日施工日報交付世曦公司後,世曦公司仍會前 往現場實地查核,且會分段查驗,每週並召開協調會議, 此有監工日報、檢驗申請表、協調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是 本件工程施工數量確經世曦公司實地查核,並與川順公司 最後呈報之竣工數量幾近相符,從而本便道工程竣工決算 書所載石籠竣工數量尚難認有浮報之情形,公訴人既亦未 認定監造單位之工程師有配合川順公司虛偽記載,則公訴 意旨所指虛偽記載高達1萬1682公尺之箱型石籠所認,容有誤會。 ⒋被告紀駿富既依據工地現場施工情形製作施工日報,再交 予監造單位即世曦公司審核,並於每段工程施工時,填寫 「施工自主檢查表」,請世曦公司前來查驗,每次並製作 有「檢驗申請表」。而本件工程施作期間,曾經歷聖帕及 柯羅莎二次颱風,每於颱風來前,第三河川局即會同世曦 公司、川順公司前往施工路段現場進行分段查驗,颱風過 後,如有災損以便計算出災損之範圍及數量,再進行(風 )災後會勘,會商討論災損修復之事宜,川順公司並於每 次修復災損後,再請世曦公司之辛○○前往現場查驗。迨 本件工程全部竣工後,則由被告紀駿富依竣工圖等製作竣 工報告書及竣工結算,再報請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審核查驗 ,最後經依竣工圖等資料結算實際施作竣工數量總計為9萬5962公尺。而本件大甲溪便道工程,依據被告紀駿富製作 之施工日報統計,總計施作之數量為9萬5928公尺,如依監造單位世曦公司前來查驗後所製作之「檢驗申請表」統計 ,總計施作之數量則為9萬7413公尺,是本件工程箱型石籠施作之數量,不論是依施工日報表,抑或監造單位世曦公 司製作之「檢驗申請表」,其施作之數量均與被告紀駿富 於竣工後依竣工圖等資料結算之數量9萬5962公尺大致相符,且數量有9萬5900餘公尺,則公訴意旨所認定被告紀駿富有虛偽浮報1萬1682公尺之情事,至堪可疑,亦與公訴人提出之扣案書證不符。 二、關於被告庚○○、鄭年雅尚無向治水公司之被告李國忠要求開立虛偽不實之1萬1000尺箱型石籠材料出貨發票,俾供川 順公司向三河局請領箱型石籠工程款,理由如次: ㈠、依據川順公司與治水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川順公司向治水公司購買箱型石籠網,每平方公尺單價81元,而數量依設計數量計價(依甲方查驗完成數量計價),嗣川順公司大甲溪便道工程完工以後,計算箱型石籠查驗之數量為9萬5千9百62公尺(含二次颱風災損修復數量),已詳述如上,治 水公司即以此數量向川順公司請款,乃依據雙方契約所為,難認此乃與川順公司之被告戴沼銘共同施用詐術向第三河川局詐領本件便道工程有關石籠施作之工程款。 ㈡、被告李國忠係治水公司的股東,並負責治水公司大部分業務,而川順公司向治水公司訂購箱型石籠網以後,治水公司即陸續製造箱型石籠網,川順公司在工程進行中會指示治水公司將箱型石籠網運送至指定之施工工地,治水公司即由業務經理林滄棋派員運送至川順公司的指示工地,並索取簽收的單據,於次月由會計依據簽收單據的數量向川順公司請款,而因為川順公司在施工期間遭遇多次颱風,水流湍急無法施工,但是治水公司因為川順公司的訂購,箱型石籠網一直持續生產,並未停止生產,而導致治水公司的廠房無法堆置持續生產出來的箱型石籠網,被告李國忠即思解決之道,認為川順公司的工地一定用得到箱型石籠網,就將持續生產出來的箱型石籠網載運至川順公司位在松鶴部落的高灘地上的工地,數量約有1萬多平方公尺,此部分雖然沒有簽收單,但 是因為川順公司與治水公司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約定數量依川順公司查驗完成數量計價,而川順公司確實也有使用放在松鶴部落高灘地的箱型石籠網,故治水公司嗣後即依據查驗完成數量請領款項,故不得以治水公司所交付的箱型石籠網有部分沒有簽收單,就認為有被告浮報數量來詐領款項之情形,此部分事實,於偵查中並未通知或傳喚被告李國忠調查之,經被告李國忠於本院98年8月20日審理時即已供述明確。 另證人即川順公司工地主任紀駿富於偵查時亦結證稱:「治水公司出貨到我們工區,但是有部分現場沒有簽收,現場是由戴沼銘簽收的,因為當時我們有跟治水公司訂網材,但是治水公司的廠房無法堆放,所以先載到我們那邊。」、「最後的結算數量再扣除有出貨的部分,就是沒有出貨單的部分,也就是說治水公司出貨給我們的網材,有些有給出貨單,有些沒有簽收沒有出貨單。」、「最後箱型石籠結算數量申報為九萬五千米。」等語(見同上偵卷八,第137頁、第211頁),並與證人林滄棋、庚○○、戴沼銘於本院98年8月20 日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其等證述內容如下(見本院卷八): ⒈證人林滄棋在本院證述要旨:提供網材給川順公司,有依契約內容去做提供。我們的契約數量是以最後結算的數量,單價是確定的。就是竣工時的最後數量。數量計算出來就是竣工會有竣工數量、竣工圖,川順公司會提供。的網材都是用車子送給川順公司,交付給他們是在工地,或者他們指定的地點。網材送過去時,有無人在現場做簽收?以我送過去的部分都有,我沒有送去的,我不知道,我處理的都有單據。有關便道工程治水公司總共提供了多少網材數量給川順公司如果我處理有單據的部分,還有一些不是我處理的,而且沒有單據。公司出貨的流程,送貨出去也有可能連簽單去都沒有。如工地欠貨、沒有人可以打電腦簽單、小姐不在,或者禮拜天、颱風、風雨什麼都有可能,公司貨太多放不下情形下會沒有簽單。公司貨太多放不下對方不收就沒有簽單,如果對方不收,網材不會拖回來,因已經送去的再拖回來,還要運費,有可能就放在工地等語。 ⒉證人庚○○在本院證述要旨:便道工程箱型石籠實際施作就做九萬多。是後來結算,是單據的部分沒有結算之前是8萬 多,沒有單據就是結算要算的,8萬4千多是當時送貨時,簽單是8萬4千多,是沒有簽單的部分要做決算書,不是說1萬 米是你要多開1萬米,開1萬米哪有用,又不能請款,不可能等語。 ⒊證人戴沼銘在本院證述要旨:治水公司另外沒簽單的放在松鶴高攤地差不多1萬米左右,那時預定結算的數量就是1萬米左右,最後再請治水公司來開發票請款。沒有簽單部分一萬米的這種情形,因為現場做多少叫多少,那時候治水公司為了要配合我們的工作,貨送到高灘地。會送到高攤地因為工地只有那個地方可以放,其他沒辦法放。為何會有一萬米的出現是因為當初每個月我們都有簽單,都要以簽單數量結算,有的交貨,我們沒做那麼多,有的貨要趕快做出來,他沒辦法放,叫我收,我根本沒辦法收,因為我用不到,也沒辦法簽,東西不知道要放哪裡,所以放在高攤地。放在高攤地的1萬1千米在12月31日才用完。 ㈢、至於證人即峰盛工程行負責人邱國村及證人即川田行實際 負責人顏勝中於偵查中表示便道工程箱型石籠實際施作的數量是8萬3千1百20米,惟此係因為有部分箱型石籠遭受颱風 所帶來之豪雨沖毀,由川順公司指派機械進行施作,而峰 盛工程行、川田行之人員即以點工方式計價給峰盛工程行 、川田行,此業據證人即峰盛工程行負責人邱國村於偵查時供述屬實(見同上偵卷七,第122頁、第151頁),核與證人紀駿富、庚○○證述之情節相符,其等證述要旨如下: ⒈證人紀駿富於偵查中之證述要旨:前述箱型石籠部分有誤差,是因為二次災修的部分本公司要下包商川田行、峰耀工程行(即峰盛工程行)自行負責修復,由本公司提供挖土機裝填塊石,下包商川田行及峰耀工程行出人力負責組合箱籠網材與人工排石,該部分並未計價付款給川田行及峰耀工程行,但有部分以點工的方式支付部分工資,災修部分本公司仍然檢據修復的數量跟金額向第三河川局請款,所以才會造成箱型石籠數量將近12842米的差異。」(見同上偵卷八,第 136 頁背面、第211頁) ⒉證人庚○○於本院98年8月20日審理時證述要旨:「(審判 長問:為何川田工程實際負責人顏勝中表示便道工程箱型石籠實際施作的數量是8萬3千1百20米呢?)因為公司經過兩 次災害,我講的是事實,災害過後,水這麼大,不可能做30元、50元,在不正常的環境下去做,所以都是我們公司,公司本身就有很多的怪手,所以這部分是工地實做實算,他們做多少,就是在比較好做的部分下去做,因為包的東西是實做實算,固定是這樣,做多少算多少。(審判長問:「另外峰耀工程負責人表示本件便道工程實際上箱型石籠施作的數量為8萬3千1百20米,請解釋?)他們是實際施作多少算多 少,我們自己的機器自己做,不是整個工程都他做的,我們的合約是這樣,做多少算多少。」 ㈣、治水公司向川順公司請領1萬1千公尺款項時,由川順公司給付百分之9的費用予治水公司,是因為原物料漲價,被告向 川順公司請求補貼原物料漲價的損失,經雙方協調結果,川順公司願意給付百分之9的費用(含百分之5營業稅)予治水公司,此業據被告李國忠於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核與證人庚○○、戴沼銘於本院98年8月20日審理時結證之情形相符 ,其等證述要旨如下: ⒈證人庚○○證述要旨:本件多開的1萬1千米發票要加百分之9的稅金,我所瞭解的是那時候工地因為鐵漲價,治水公司 要求比較多,後來是工地的人跟治水公司去討論。 ⒉證人戴沼銘證述要旨:97年1月25日,川順公司支付治水公 司1萬1千米的箱型石籠,要附加百分之9,因當時李國忠說 材料漲價三成,他跟我說要漲價,我說要怎麼漲,我已經訂了,後來跟他協調就是百分之五,我說由庚○○董事長去決定。(審判長問:既然合約已經訂明採購價錢,即使漲價也應由治水公司吸收,依照常理你們公司為何願意接受?)因為漲價所以補貼他們百分之五,做生意一般都會協調的。 ㈤、公訴意旨所依證人蔡靜慧、林滄棋二人於偵訊時證稱: 信亮公司及治水公司供應給川順公司之箱型石籠總數量分別為3 萬公尺及5萬5200餘公尺等語,而認本案大甲溪便道工程川 順公司箱型石籠之施作數量應該僅有8萬5264公尺等語。惟 證人林滄棋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證稱意旨: 如果伊處理有單據的部分,還一些不是伊處理的,而且沒有單據; 公司出貨的流程也有可能連簽單去都沒有,(在緊急情形下)譬如工地欠貨,沒有人可以打電腦簽單、小姐不在、或者禮拜天、颱風、風雨什麼都有可能沒有簽單,本案箱型石籠有簽單部分是5萬5200餘米,沒有簽單部分就不是伊在處理,是李國 忠在處理等語;並且證稱:伊以前在調查站、偵訊時沒有提到上游沒有簽單的網材的部分,是因為伊不清楚,是李國忠處理的等語,足見本案治水公司所供應之箱型石籠實際總數,是否如林滄棋於偵訊時所稱僅有5萬5200餘公尺一點,至為 可疑。而被告李國忠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意旨:伊因為公司放不下,所以伊有將部份箱型石籠送至松鶴部落的高灘地,伊送到松鶴部落高灘地之箱型石籠沒有簽收單,數量有1萬 多米,數量是工地結算的,這部分後來沒有補簽出貨單等語。故有關治水公司供應川順公司之箱型石籠除有簽單部分外,應尚且包含被告李國忠放置於松鶴部落高灘地之1萬多公 尺,公訴意旨未予究明此點,僅以證人林滄棋個人經手部分,遽認治水公司供應予川順公司之箱型石籠「總數量」為5 萬5200餘公尺,尚有未洽。從而被告李國忠載運至松鶴部落高灘地之1萬多米箱型石籠嗣因陸續由川順公司使用於便道 工程,且治水公司事後亦向川順公司請款,被告庚○○始在電話中向被告戴沼銘表示要治水公司開立該1萬多米之發票 ,並非不依實際、最後結算數量所開立,公訴意旨所稱要求虛開發票之事實,不無誤會。 ㈥、至公訴意旨所提出用以證明此部分犯行之通訊監察所得之監聽譯文,經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有關證人供述所認定之事實,均難以認定與公訴意旨所指虛報石籠之事實具有證據上之直接關聯性。分述如下: ⒈97年1月7日9時43分01秒,庚○○與胞弟戴沼銘通訊監察譯 文內容:⑴庚○○向戴沼銘詢問「那個叫做「箱型」、「箱型籠」喔,「箱型籠」實際跟他們2間拿,拿多少?」。 ⑵戴沼銘回報「那個「信亮」(箱型石籠供貨廠商)3萬米 嘛,啊,總共是8萬、84280米嘛。」。⑶戴沼銘表示「我們,總共不足那個,現在要叫「治水」補1萬,11700米出來,數量不足要叫他補出來,要叫他開發票,不知道要開嗎!,叫他開11700米的數量出來。」、「要開嗎。」。⑷庚○○ 表示「要」。(見上開偵卷八,第105頁)關於上開監察譯 文內容,被告戴沼銘於偵查供稱:「該通電話是否為你與庚○○之通聯?)是的,該通電話確為我與庚○○之通聯內容。該通電話庚○○是向我詢問實際信亮與治水公司訂購箱型石籠之數量,我實際上向信亮公司訂購3萬米之箱型石籠, 向治水公司陸續訂購箱型石籠5萬5千餘米及1萬餘米,共計6萬5千餘米。我是告訴庚○○尚未完成結算之箱型石籠,包 括信亮公司的3萬餘米箱型石籠及治水公司的5萬5千餘米, 兩者共計約8萬4千米。庚○○是想要治水公司補開本公司置放於松鶴部落上游高灘地之1萬餘米箱型石籠數量的發票, 我因先與治水公司股東李國忠談妥,所以向庚○○表示,治水公司會依本公司的要求,補開該1萬餘米箱型石籠數量之 發票。並非係為了要作帳備查,而要向治水公司要求加開該1 萬餘米箱型石籠之發票(見上開偵卷七,第71至72頁)。可見上開監聽內容,尚難認係在談論如何要治水公司虛開發票。 ⒊97年1月8日11時54分20分庚○○與紀駿富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內容:⑴庚○○詢問「那時怎麼估的數量和、和『世曦』(指世曦公司)的怎麼不合,那個『石籠』的部分是怎麼。」⑵紀駿富表示「『石籠』的部分?」,⑶庚○○表示「不是都我們估算數字給他的嗎!」,⑷紀駿富回答「對呀。」。⑸庚○○向紀駿富表示「起先不是說什麼9萬,9萬9, 現在我們變9萬5千嘛。」。⑹紀駿富向庚○○表示「沒有 啦,你還有的扣掉的呀,那是第1次變更的數量,那是變更 的數量,我們現在有些已經變更的,但那時沒做,那都要扣掉呀。」(見上開偵卷八,第194至195頁)關於上開監察譯文內容,被告紀駿富於偵查供稱:「該通電話是我與川順公司老板庚○○之通聯,庚○○主要是向我詢問當時完工要向世曦公司申報的「石籠」箱型石籠結算數量與2次設計變更 後,契約數量為何有不同,並向我詢問確認「箱型石籠」的結算數量是我和張義忠計算後,再報給世曦公司審核。庚○○向我表示的主要意思為大甲溪便道工程中「石籠」箱型石籠之契約數量為9萬9千米,但是在2次變更設計後,現場以 部分施作點容易遭受洪水衝擊,而取消部分箱型石籠施作,直接做路堤,因此最後箱型石籠結算數量申報為9萬5千米。大甲溪便道工程箱型石籠2次變更設計後之契約數量為9萬9 千餘米,但仍然有些箱型石籠契約數量因為施作點改變為路堤施工,而取消施作,才會向世曦公司申報結算數量為9萬5千餘米,即是約3千餘米之契約數量未施作。(見同上偵卷 七,第138至139頁)可見上開監聽內容,即難認定是在談論如何要治水公司虛開發票,以及如何虛報石籠數量。 ⒌公訴意旨所提出97年1月7日,9時45分19秒,庚○○與會 計鄭年雅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內容、97年1月7日,10時49分18秒,治水公司李國忠與川順經理戊○○通訊監察譯文短訊:「請告知董事長他要多開立治水發票81元*5.2*110 00數量=463萬發票電話中他不方便講稅額幾﹪李國忠甀」 97年1月11日20時47分58秒,庚○○與李國忠通訊監察譯 文及錄音內容,97年1月14日11時47分28秒庚○○與李國 忠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內容,97年1月14日19時26秒54分 庚○○與李國忠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內容,97年1月17日 19時26秒54分庚○○與李國忠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內容。經本院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前後及對照下列證人游佩珊之證詞及書證,亦均無從認定係與治水公司虛開石籠發票具有直接關聯性,此部分之證據尚嫌薄弱。 ⑴上開97年1月7日10時49分18秒之行動電話所傳送簡訊,被告李國忠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有使用該電話伊亦不會傳簡訊,該簡訊非其所傳送所持用。本院經查該行動電話門號之所有人乃川順公司,有通聯調閱查詢單一紙(附在本院97年度速字第3951號卷五)在卷可稽,公訴意旨則以此逕自認為係被告李國忠所傳送,不無有所違誤。 ⑵證人即川順公司之會計游佩珊於偵查中已證稱:「(問:前述川順公司支付413,856元給治水企業,是否有實際向治水 公司購買石籠等工程物料或僅係購買發票?)我不清楚。(問:前述川順公司向治水企業購買發票之用途為何?)我不清楚,要問老闆庚○○才清楚。(問:係何人與治水企業洽談購買發票事宜?購買發票之金額為何以發票面額9%計算?)我不清楚係何人與治水企業洽談購買發票事宜。至於以發票面額9%作為購買發票之價金及製作傳票,係鄭年雅指示我如此製作。」(見同上偵卷七,第103至105頁)可見證人游佩珊於偵查中並有未陳述川順公司有向治水公司購買統一發票,而是偵訊人員一再以川順公司向治水公司購買發票訊問證人游佩珊後,而答以不清楚,僅肯定答覆關於公司記帳部份係由鄭年雅指示。從而證人游佩珊之證詞,自不足據為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 ㈦、另公訴意旨所提出下列之書證,均不足以作為認定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紀駿富、戴沼銘、李國忠、鄭年雅及戴沼銘此部份之犯行,分述如次: ⒈「97年1月本便道工程竣工報告書」:該報告書已由監造單 位世曦公司審核通過後由第三河川局核定,並且便道工程時施作期間,監造人即證人辛○○及子○○二人在工程進行中,進行實地查核無訛(詳見上述),則該報告書第2頁工程 內容已明確記載「箱型石籠、95962公尺(含災損修復)。 結算表第1頁「壹、主體工程-壹一.17「箱型石籠」79516公尺,再加計結算表第5頁「聖帕颱風災損修復」壹一17「箱 型石籠」11693公尺,再加計「柯羅莎颱風災損修復」壹一 17「箱型石籠」4753公尺。合計97年1月箱型石籠竣工結算 數量為95962公尺。此一記載亦與川順公司承作本便道工程 之「96年12月31日施工日誌」所載:「截至96年12月31止,箱型石籠累計實作為95928米、蛇籠4849米。」並無明顯不 同。 ⒉川順公司97年4月29日之「轉帳傳票」暨川順公司工程估驗 單、信亮公司出貨明細表等相關憑證(即追加起訴書第63頁以下書證編號4至13,編號21至22):僅係該公司會計帳處 理上處理有送貨簽收單據並支付貨款之2家網材供應商「信 亮企業有限公司」、「治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供應3萬米、5萬5264米、合計8萬5264米,並非包含全部治水公 司已送貨予川順公司而未有簽收單據之網材全部數量。而支付治水公司貨款金額之帳目,經紀錄帳目之證人游佩珊於偵查已證稱:「我不清楚川順公司是否有向治水公司購買發票。」在卷,從而,尚難認公訴人所舉之上開書證上顯示之記載情形,足以使本院認定公訴意旨所指此部份犯行,已達有罪確信。 ㈧、綜上所述,公訴人提出之證據既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紀駿富、戴沼銘、李國忠、鄭年雅、庚○○有罪之確認,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紀駿富等五人有公訴人指訴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劉邦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便道工程 時程表 ┌──────┬────────────────┬─────┐ │時間 │進行事項 │備註 │ ├──────┼────────────────┼─────┤ │96年5月31日 │第三河川局發包便道工程。 │ │ ├──────┼────────────────┼─────┤ │96年6月8日 │6月8日前後大甲溪流域豪大雨,致使│ │ │ │便道工程之施工路段地形地貌變更。│ │ ├──────┼────────────────┼─────┤ │96年6月15日 │便道工程之合約開工日。 │ │ ├──────┼────────────────┼─────┤ │96年6月22日 │便道工程,承包商川順公司機具進場│ │ │ │,隨即停工。 │ │ ├──────┼────────────────┼─────┤ │96年6月25日 │便道工程,由第三河川局工務所正工│ │ │ │程司鍾彥虎召集川順公司、世曦公司│ │ │ │人員進行開工前協調會。 │ │ ├──────┼────────────────┼─────┤ │96年6月28日 │便道工程,由工務所鍾彥虎召開之上│ │ │ │述96年6月25日開工前協調會會議紀 │ │ │ │錄本日送核第三河川局,由局長許哲│ │ │ │彥於96年6月29日批示「一、會議記 │ │ │ │錄如擬,二、如以箱型籠施作,不須│ │ │ │外加掛披蛇籠。」 │ │ ├──────┼────────────────┼─────┤ │96年7月2日 │第三河川局以水三管字第0960200962│ │ │ │0號函送前述96年6月25日開工前協調│ │ │ │會議紀錄與川順公司、世曦公司。 │ │ ├──────┼────────────────┼─────┤ │96年7月2日 │川順公司向監造世曦公司提出「大甲│ │ │ │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 (25 K十│ │ │ │400-32 K十745)施工斷面建議變更建│ │ │ │議書。 │ │ ├──────┼────────────────┼─────┤ │96年7月3日 │便道工程,川順公司開始以箱型石籠│依監工日報│ │ │施作本便道並施作1000公尺。 │表 │ ├──────┼────────────────┼─────┤ │96年7月12日 │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會勘日,由鍾彥虎│ │ │ │主持。 │ │ ├──────┼────────────────┼─────┤ │96年7月18日 │便道工程上述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由│ │ │ │鍾彥虎本日上簽送核第三河川局,由│ │ │ │局長丙○○批核。 │ │ ├──────┼────────────────┼─────┤ │96年7月19日 │便道工程變更設計 (施工斷面及線型│ │ │ │調整)會勘紀錄本日函送川順公司、 │ │ │ │世曦公司。 │ │ ├──────┼────────────────┼─────┤ │ │川順公司所承包本便道工程 │丙○○自認│ │ │免投保工程險一事,以電話向水利署│、宋伯永證│ │ │工程事務組組長宋伯永詢問呈報公文│詞、監聽譯│ │ │事宜。 │文 │ ├──────┼────────────────┼─────┤ │96年7月27日 │丙○○為川順公司所承包本便道工程│丙○○自認│ │ │免投保工程險一事,以電話要求所屬│、鍾彥虎證│ │ │鍾彥虎向水利署陳報免除承保。 │詞、監聽譯│ │ │ │文 │ ├──────┼────────────────┼─────┤ │96年8月3日 │㈠第三河川局以水三管字第096500 │ │ │ │ 80750號函請川順公司、世曦公司 │ │ │ │ ,就川順公司提出之「大甲溪砂石│ │ │ │ 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 (25 K十400-│ │ │ │ 32 K十745)調整斷面與線型修正案│監聽譯文 │ │ │ 」有缺失,必須以水理定量評析,│ │ │ │ 提出數據說明。 │ │ │ │㈡庚○○與丙○○就本便道工程進行│ │ │ │ 水理分析討論,丙○○表示: 那不│ │ │ │ 用啦,那不用水理,只有作一段就│ │ │ │ 好。 │ │ ├──────┼────────────────┼─────┤ │96年8月3日 │丙○○為川順公司所承包本便道工程│監聽 │ │ │變更設計一事,以電話與川順公司負│ │ │ │責人庚○○通話溝通工程設計變更及│ │ │ │車道高度問題,並應庚○○之邀前往│ │ │ │該公司天祥街招待所洽商。 │ │ ├──────┼────────────────┼─────┤ │96年8月7日 │帕布颱風發布海上警報。川順公司請│ │ │ │求颱風前施工查核。 │ │ ├──────┼────────────────┼─────┤ │96年8月8日 │第三河川局指派工程司林秀玲會同世│本次颱風未│ │ │曦公司、川順公司然源進行颱風前施│陳報有災損│ │ │工查核。 │。 │ ├──────┼────────────────┼─────┤ │96年8月13日 │水利署以經水工字第09653097780號 │ │ │ │函送第三河川局表示,大甲溪砂石運│ │ │ │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十400-32 K │ │ │ │十745)因工期緊迫,部分工務處理程│ │ │ │序(如變更設計、工期展延等),請 │ │ │ │同意局部調整,授權貴局核辦。 │ │ ├──────┼────────────────┼─────┤ │96年8月14日 │㈠第三河川局以水管三字第09650084│㈠停工至96│ │ │ 110號函川順公司、世曦公司本便 │ 年10月22│ │ │ 道工程30K十500至32K十745停工,│ 日 │ │ │ 俟變更設計程序完成核定後再行復│ │ │ │ 工。 │ │ │ │㈡丙○○、庚○○、戊○○電話通話│㈡職務上對│ │ │ ,丙○○表示: 水理不會啦,不是│ 價關係 │ │ │ 有人幫你做,不會喔、這樣,這樣│ │ │ │ 我來指導了。 │ │ ├──────┼────────────────┼─────┤ │96年8月16日 │聖帕颱風海上警報發布。 │ │ ├──────┼────────────────┼─────┤ │96年8月19日 │1.聖帕颱風侵臺,大甲溪流域溪水漫│ │ │ │ 延暴漲,便道更程有損毀。 │ │ │ │2.丙○○至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與川│監聽 │ │ │ 順公司庚○○等人打麻將,並有贏│ │ │ │ 錢。 │ │ ├──────┼────────────────┼─────┤ │96年8月27日 │丙○○以電話告知川順公司庚○○有│ │ │ │關便道工程已向水利署楊副署長報告│ │ │ │改用三層箱型石籠施工,楊副署長並│ │ │ │不反對。 │ │ ├──────┼────────────────┼─────┤ │96年8月30日 │由曾財益擔任便道工程第一次變更設│ │ │ │計會勘。 │ │ ├──────┼────────────────┼─────┤ │96年9月10日 │上述變更設計會勘紀錄及變更設計原│ │ │ │則經局長丙○○核定。 │ │ ├──────┼────────────────┼─────┤ │96年9月12日 │就本便道工程25K十400至32K十745,│ │ │ │由第三局曾財益主持進行聖帕颱風災│ │ │ │損會勘日。 │ │ ├──────┼────────────────┼─────┤ │96年9月18日 │第三河川局,以水三管字第09602013│ │ │ │850號函同意本便道工程之調整斷面 │ │ │ │與線型修正原則案,先行施作。 │ │ ├──────┼────────────────┼─────┤ │96年9月27日 │第三河川局將聖帕颱風所造成之災害│ │ │ │損失及修復經費1711萬2764元函報水│ │ │ │利署核定籌措經費財源。 │ │ ├──────┼────────────────┼─────┤ │96年9月28日 │水利署由科長乙○○帶隊督導大甲溪│ │ │ │砂石運輸便道併同勞工安全檢查之日│ │ ├──────┼────────────────┼─────┤ │96年10月4日 │柯羅莎颱風發布警報。 │ │ ├──────┼────────────────┼─────┤ │96年10月5日 │第三河川局指派正工程司林秀玲擔任│ │ │ │颱風前便道工程進行查核。 │ │ ├──────┼────────────────┼─────┤ │96年10月11日│世曦公司本日發函檢送便道工程第1 │ │ │ │次變更設計預算書至第三河川局,再│ │ │ │由第三河川局函轉水利署核定。 │ │ ├──────┼────────────────┼─────┤ │96年10月15日│國營會會同川順公司庚○○、紀駿富│ │ │ │、戊○○,世曦公司、水利署乙○○│ │ │ │、江文助,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 │ │ │、鍾彥虎查核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 │ │ │程 │ │ ├──────┼────────────────┼─────┤ │96年10月18日│就本便道工程之25K十400至30K十500│ │ │ │,由第三局趙培善主持進行第二次工│ │ │ │程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0月22日│1.水利署函復第三河川局有關聖帕颱│ │ │ │ 風所造成之損失及修復經費1711萬│ │ │ │ 餘元再第三標工程內支應。第三河│ │ │ │ 川局於96年11月23日發函水利署請│ │ │ │ 將本次損經費損壞應重作之部分之│ │ │ │ 經費1400萬餘元併入第1次變更設 │ │ │ │ 計預算書內。 │ │ │ │2.川順公司開始施作30K起之箱型石 │ │ │ │ 籠。 │ │ ├──────┼────────────────┼─────┤ │96年10月24日│川順公司提報柯羅莎颱風災損報告與│ │ │ │世曦公司,經世曦公司提報災損慨算│ │ │ │1400萬餘元與第三河川局審核。。 │ │ ├──────┼────────────────┼─────┤ │96年10月31日│就本便道工程25K十400至32K十745,│ │ │ │由第三局曾財益主持進行柯羅莎颱風│ │ │ │災損會勘日。 │ │ ├──────┼────────────────┼─────┤ │96年10月31日│便道工程第一次估驗請款日。 │ │ ├──────┼────────────────┼─────┤ │96年11月1日 │水利署函復第三河川局第一次變更設│ │ │ │計之經費3027萬9845元核准在水資源│ │ │ │作業基金下支應。 │ │ ├──────┼────────────────┼─────┤ │96年11月2日 │第三河川局核定第二次便道工程設計│ │ │ │變更紀錄、設計原則及經費預算。並│ │ │ │於96年11月19日函轉水利署審核。 │ │ ├──────┼────────────────┼─────┤ │96年11月19日│第三河川局函報水利署有關柯羅莎颱│水利署於96│ │ │風災損數量及補助川順公司經費慨算│年12月12日│ │ │1412萬核定,請求籌措財源。 │核定在水資│ │ │ │源作業基金│ │ │ │下支應。 │ ├──────┼────────────────┼─────┤ │96年11月30日│便道工程第二次估驗請款日。 │ │ ├──────┼────────────────┼─────┤ │96年12月4日 │就本便道工程之26K十450至26K十700│ │ │ │,由第三局趙培善主持進行工程變更│ │ │ │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2月7日 │水利署發函第三河川局本便道工程第│ │ │ │1次變更設計預算書核准成立,此後 │ │ │ │川順公司即可據以請領變更施作石籠│ │ │ │之災損及已施作之款項。 │ │ ├──────┼────────────────┼─────┤ │96年12月6日 │就本便道工程之25K十400至32K十745│ │ │ │,由第三局曾財益主持進行工程變更│ │ │ │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2月11日│便道工程原契約所規定之完工日。 │ │ ├──────┼────────────────┼─────┤ │96年12月14日│第三河川局函復世曦公司便道工程第│ │ │ │二次設計變更經費889萬5735元經水 │ │ │ │利署核定。 │ │ ├──────┼────────────────┼─────┤ │96年12月15日│便道工程第三次估驗請款日。 │ │ ├──────┼────────────────┼─────┤ │96年12月28日│就本便道工程25K十400至32K十745,│ │ │ │由第三局趙培善主持進行工程變更設│ │ │ │計會勘日。 │ │ ├──────┼────────────────┼─────┤ │96年12月28日│便道工程須支付工程款500萬元支票 │監聽譯文 │ │ │須丙○○蓋章,許丙○○以電話交代│ │ │ │第三河川局會計主任逕向局長室工友│ │ │ │取印自蓋即可。 │ │ ├──────┼────────────────┼─────┤ │96年12月31日│便道工程展延完工日並為川順公司陳│ │ │ │報第三河川局完工日。 │ │ ├──────┼────────────────┼─────┤ │97年1月8日 │庚○○與世曦公司子○○電話通話,│監聽譯文 │ │ │詢問有關本便道工程受颱風損害請求│ │ │ │第三河川局補償金額之公文是否已函│ │ │ │送第三河川局進度情形? │ │ ├──────┼────────────────┼─────┤ │97年2月4日 │1.水利署發函第三河川局核准第二次│ │ │ │ 變更設計工程預算書成立。 │ │ │ │2.便道工程完工辦理初驗日。 │ │ ├──────┼────────────────┼─────┤ │97年2月22日 │便道工程完工辦理初驗之紀錄製作。│ │ ├──────┼────────────────┼─────┤ │97年3月5、6 │便道工程完工辦理複驗日。 │ │ │日 │ │ │ ├──────┼────────────────┼─────┤ │97年3月17日 │便道工程第四次請款日。 │ │ ├──────┼────────────────┼─────┤ │97年3月20日 │便道工程第五次請款日。 │ │ └──────┴────────────────┴─────┘ 【附表二】 減災工程 時程表 ┌──────┬────────────────┬─────┐ │時間 │進行事項 │備註 │ ├──────┼────────────────┼─────┤ │96年6月6日 │水利署發包減災工程。 │ │ ├──────┼────────────────┼─────┤ │96年6月8日 │豪大雨沖刷減災工程施作估城區左岸│證人寅○○│ │ │之河岸,產生立即性危險,由川順公│證述 │ │ │司增設臨時保護箱籠。 │ │ ├──────┼────────────────┼─────┤ │96年6月20日 │減災工程契約開工日。 │申報開工後│ │ │ │,因施作地│ │ │ │點用地取得│ │ │ │有問題,隨│ │ │ │即停工,至│ │ │ │96年11 月 │ │ │ │川順公司申│ │ │ │報復工 │ ├──────┼────────────────┼─────┤ │96年7月20日 │減災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1月2日 │減災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6年12月22日│開始施作減災工程之左岸基腳 │ │ ├──────┼────────────────┼─────┤ │97年1月3日 │開始施作鋼柵石籠 │ │ ├──────┼────────────────┼─────┤ │97年1月7日 │減災工程第三次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7年1月11 日│減災工程先行查驗日查驗鋼柵石籠 │ │ ├──────┼────────────────┼─────┤ │97年1月17 日│減災工程先行查驗日查驗鋼柵石籠 │ │ ├──────┼────────────────┼─────┤ │97年1月30 日│減災工程同意展期至97年11月18 日 │ │ │ │竣工。 │ │ ├──────┼────────────────┼─────┤ │97年2月14 日│水署發函第三河川局同意97年1月7日│ │ │ │減災工程變更設計會勘紀錄 │ │ │ │(水利署97年2月14日經水工字第097│ │ │ │05001390號函) │ │ ├──────┼────────────────┼─────┤ │97年3月12 日│減災工程第四次變更設計會勘日。 │ │ ├──────┼────────────────┼─────┤ │97年3月14 日│庚○○聯繫戴沼銘、戊○○、丙○○│監聽譯文 │ │ │、乙○○、丁○○、羅仕政至川順公│ │ │ │司天祥街招待所會商本減災工程施工│ │ │ │錯誤解決方式。 │ │ ├──────┼────────────────┼─────┤ │97年3月28 日│減災工程,川順公司函請第三河川局│ │ │ │准許篩取塊石施作蛇籠及石龍之用。│ │ ├──────┼────────────────┼─────┤ │97年6月13 日│減災工程契約原定完工日。 │ │ ├──────┼────────────────┼─────┤ │97年11月18日│減災工程核准延展完工日。(水利署│ │ │ │97.3.13經水工字第030340號函准) │ │ └──────┴────────────────┴─────┘ 【附表三】 丙○○、己○○及乙○○三人前往消費之酒店名稱、地 點及消費金額計算方式 ┌──────┬──────────────┬────────┐ │酒店店名 │消費金額計算方式 │地址 │ ├──────┼──────────────┼────────┤ │九龍理容KTV │㈠提供有女服務員陪侍的唱歌、│台中市北屯區崇德│ │ │ 按摩、喝酒等服務。 │二路2段218號(與│ │ │㈡客人消費主要有內場及外場2 │楓之林理容KTV 乃│ │ │ 種方式,內場收取小姐坐檯的│關係企業) │ │ │ 「檯費」 │ │ │ │ 每小時1,100元。 │ │ │ │㈢按摩及酒錢則另計。 │ │ │ │㈣外場收取小姐的「出場費」每│ │ │ │ 小時1,200元。 │ │ │ │㈤九龍理容KTV採現金、刷卡或 │ │ │ │ 月結制方式來收取消費款項,│ │ │ │ 月結制的收款方式則是先將帳│ │ │ │ 掛在副理級以上的幹部帳上,│ │ │ │ 由幹部向客戶收款後交付給公│ │ │ │ 司。 │ │ ├──────┼──────────────┼────────┤ │楓之林理容 │㈠包廂費依包廂大小而定,大包│台中市西屯區惠中│ │KTV │ 廂每次2300元,中包廂每次 │路1段6號 │ │ │ 2000元,小包廂每次1600元,│ │ │ │ 不限時數。 │ │ │ │㈡小姐坐檯費為每小時1100元。│ │ │ │㈢客人喝酒餐飲費用另外計算。│ │ ├──────┼──────────────┼────────┤ │金拿獎視聽歌│㈠包廂是以人頭計算,一人1小 │台中市南屯區大墩│ │唱坊 │ 時1100元。 │四街571 號(金拿│ │香格里拉理容│㈡食物、飲料及酒類另外收費,│獎視聽歌唱坊於97│ │KTV │ 皆以公司所訂之價格收費, │年3月17日更名為 │ │ │ │香格里拉KTV) │ │ │ │ │ │ │ │ │ ├──────┼──────────────┼────────┤ │麗登理容KTV │㈠包廂是以大、小包廂分別計費│臺中市○○路273 │ │ │ ,大包廂2,000 元,小包廂有│號 │ │ │ 1,200元及1,500元2種。 │ │ │ │㈡坐檯小姐每1小時1100 ,小姐│ │ │ │ 如陪同客人出場,1小時1,200│ │ │ │ 元,如有性交易,則由小姐自│ │ │ │ 行與客人議價及收款。 │ │ │ │㈢另食物、飲料及酒類大部分由│ │ │ │ 幹部自行吸收招待。 │ │ ├──────┼──────────────┼────────┤ │寶麗晶理容 │㈠小姐檯費按摩小姐1小時900元│台中市北屯區河北│ │KTV │ ,理容KTV小姐1小時1100元。│西街68號。 │ │ │㈡包廂費約1500~2500元不等。 │ │ │ │㈢洋酒費依市價計費。 │ │ └──────┴──────────────┴────────┘ 【附表四】 丙○○要求、收受川順公司支付之酒店消費明細: ┌─┬───┬────┬───┬───┬───┬───────┬────┐ │編│消費起│酒店名稱│已知在│已知在│消費金│付款方式   │備註 │ │號│始時間│陪侍人員│場公務│場其他│額新台│ │ │ │ │ │ │員 │人員 │幣 │ │ │ ├─┼───┼────┼───┼───┼───┼───────┼────┤ │1 │96年8 │①九龍理│丙○○│陳玉瑛│1萬6千│①丙○○簽立一│消費過程│ │ │月15日│容KTV │周世杰│(許哲│元 │張「許董」本票│詳如下備│ │ │下午3 │②徐玉玲│張榮傑│彥女友│ │,徐玉玲擔任連│註1. │ │ │時30 │(即秀秀│楊昭睿│) │ │保人;該筆消費│ │ │ │分許 │) │ │ │ │載於川順公司96│ │ │ │ │③數名不│ │ │ │年9月25日「轉 │ │ │ │ │詳女侍 │ │ │ │帳傳票」項下支│ │ │ │ │ │ │ │ │付。②川順公司│ │ │ │ │ │ │ │ │96 年9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內│ │ │ │ │ │ │ │ │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8/15」及「 │ │ │ │ │ │ │ │ │16,000」。③九│ │ │ │ │ │ │ │ │龍酒店「本票」│ │ │ │ │ │ │ │ │,內載「壹萬陸│ │ │ │ │ │ │ │ │ 仟」、「1600│ │ │ │ │ │ │ │ │0」、「許董」 │ │ │ │ │ │ │ │ │、連保人「秀」│ │ │ │ │ │ │ │ │及「96年8月15 │ │ │ │ │ │ │ │ │日」。 │ │ ├─┼───┼────┼───┼───┼───┼───────┼────┤ │2 │96年9 │①九龍理│丙○○│陳玉瑛│金額不│由戊○○以現金│消費過程│ │ │月6日 │容KTV │ │與二位│詳 │支付消費金額 │詳如下備│ │ │下午3 │②徐玉玲│ │友人 │ │ │註2. │ │ │時15分│張③淑惠│ │ │ │ │ │ │ │許 │(化名廖│ │ │ │ │ │ │ │ │怡君)④│ │ │ │ │ │ │ │ │不詳女侍│ │ │ │ │ │ ├─┼───┼────┼───┼───┼───┼───────┼────┤ │3 │96年9 │①九龍理│丙○○│庚○○│1萬2千│①消費由川順公│消費過程│ │ │月14日│容KTV │ │戊○○│1百元 │司本便道工程96│詳如下備│ │ │下午4 │②徐玉玲│ │  │、2 千│年10月25日「轉│註3. │ │ │時50 │③不詳女│ │ │2百元 │帳傳票」項下支│ │ │ │十分許│侍 │ │ │共計:│付【應付票據九│ │ │ │ │ │ │ │1萬4千│龍名店JT003057│ │ │ │ │ │ │ │3百元 │4 /96年12月 │ │ │ │ │ │ │ │ │25日】②川順公│ │ │ │ │ │ │ │ │司96年10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 │ │ │ │ │ │ │ │內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9/14廉經理│ │ │ │ │ │ │ │ │12,100」、「9/│ │ │ │ │ │ │ │ │14(續)2,200 │ │ │ │ │ │ │ │ │」及「應付票據│ │ │ │ │ │ │ │ │九龍名店JT0030│ │ │ │ │ │ │ │ │57496/12/25」 │ │ │ │ │ │ │ │ │。③九龍酒店「│ │ │ │ │ │ │ │ │本票」2紙,分 │ │ │ │ │ │ │ │ │別內載「貳仟貳│ │ │ │ │ │ │ │ │佰」、「2200」│ │ │ │ │ │ │ │ │、「許董(川順│ │ │ │ │ │ │ │ │)續」、連保人│ │ │ │ │ │ │ │ │「秀」、「96年│ │ │ │ │ │ │ │ │9月14日」;及 │ │ │ │ │ │ │ │ │內載「壹萬貳仟│ │ │ │ │ │ │ │ │壹佰」、「1210│ │ │ │ │ │ │ │ │0」、「戊○○ │ │ │ │ │ │ │ │ │」、「川順」、│ │ │ │ │ │ │ │ │連保人「秀」、│ │ │ │ │ │ │ │ │「96年9月14 日│ │ │ │ │ │ │ │ │」。 │ │ ├─┼───┼────┼───┼───┼───┼───────┼────┤ │4 │96年9 │①九龍理│丙○○│陳玉瑛│金額不│庚○○以現金支│消費過程│ │ │月18日│容KTV301│周世杰│庚○○│詳 │付 │詳如下備│ │ │下午7 │包廂 │ │戊○○│ │ │註4. │ │ │時許 │②徐玉玲│ │王莉婷│ │ │ │ │ │ │③不詳女│ │ │ │ │ │ │ │ │侍 │ │ │ │ │ │ ├─┼───┼────┼───┼───┼───┼───────┼────┤ │5 │96年10│①九龍理│丙○○│陳玉瑛│1萬6千│①丙○○簽立本│消費過程│ │ │月2日 │容KTV │ │戊○○│5百50 │票,徐玉玲擔任│詳如下備│ │ │下午4 │②徐玉玲│ │ │元 │連保人。②該筆│註5. │ │ │時30分│③數名不│ │ │ │消費載於川順公│ │ │ │許 │詳女侍 │ │ │ │司96年11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項│ │ │ │ │ │ │ │ │下支付。③川順│ │ │ │ │ │ │ │ │公司96年11月25│ │ │ │ │ │ │ │ │日「轉帳傳票」│ │ │ │ │ │ │ │ │,內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0/2」及│ │ │ │ │ │ │ │ │「16,550」,併│ │ │ │ │ │ │ │ │同10月4日、10 │ │ │ │ │ │ │ │ │月5日、10月11 │ │ │ │ │ │ │ │ │日、10月17日及│ │ │ │ │ │ │ │ │10月31日之九龍│ │ │ │ │ │ │ │ │酒店帳款開立97│ │ │ │ │ │ │ │ │年1月25日到期 │ │ │ │ │ │ │ │ │票號JT0000000 │ │ │ │ │ │ │ │ │支票13萬6700元│ │ │ │ │ │ │ │ │④九龍酒店「本│ │ │ │ │ │ │ │ │票」,內載「壹│ │ │ │ │ │ │ │ │萬陸仟伍佰伍拾│ │ │ │ │ │ │ │ │」、「16550」 │ │ │ │ │ │ │ │ │、「戊○○10/4│ │ │ │ │ │ │ │ │」、「許」、連│ │ │ │ │ │ │ │ │保人「秀」及「│ │ │ │ │ │ │ │ │96年10月2日」 │ │ │ │ │ │ │ │ │。 │ │ ├─┼───┼────┼───┼───┼───┼───────┼────┤ │6 │96年10│①九龍理│丙○○│陳玉瑛│2萬2千│①戊○○簽立本│消費過程│ │ │月4日 │容KTV │吳水城│與1名 │6百元 │票;②該筆消費│詳如下備│ │ │下午4 │②徐玉玲│ │女性友│ │載於川順公司96│註6. │ │ │時30分│③4名不│ │人廉裕│ │年11月25日「轉│ │ │ │許 │詳女侍 │ │隆 │ │帳傳票」項下支│ │ │ │ │ │ │ │ │付。③96年11月│ │ │ │ │ │ │ │ │25日「轉帳傳票│ │ │ │ │ │ │ │ │」,內載「便餐│ │ │ │ │ │ │ │ │費」、「九龍名│ │ │ │ │ │ │ │ │店」、「10/2」│ │ │ │ │ │ │ │ │及「16,550」,│ │ │ │ │ │ │ │ │併同10月4日 、│ │ │ │ │ │ │ │ │10月5日、10月 │ │ │ │ │ │ │ │ │11日、10月17日│ │ │ │ │ │ │ │ │及10月31日之九│ │ │ │ │ │ │ │ │龍酒店帳款開立│ │ │ │ │ │ │ │ │97年1月25 日到│ │ │ │ │ │ │ │ │期票號JT003058│ │ │ │ │ │ │ │ │1支票 13萬6700│ │ │ │ │ │ │ │ │元。④九龍酒店│ │ │ │ │ │ │ │ │「本票」,內載│ │ │ │ │ │ │ │ │「貳萬貳仟陸佰│ │ │ │ │ │ │ │ │」、「22600 」│ │ │ │ │ │ │ │ │、「戊○○10/4│ │ │ │ │ │ │ │ │」、連保人「秀│ │ │ │ │ │ │ │ │」及「96年10月│ │ │ │ │ │ │ │ │4日」。 │ │ ├─┼───┼────┼───┼───┼───┼───────┼────┤ │7 │96年10│①九龍理│丙○○│陳玉瑛│1萬6百│①丙○○簽立本│消費過程│ │ │月5日 │容KTV │ │戴美玲│50 元 │票,徐玉玲擔任│詳如下備│ │ │下午7 │②徐玉玲│ │ │ │連保人。②該筆│註7. │ │ │時許 │③數名不│ │ │ │消費載於川順公│ │ │ │ │詳女侍 │ │ │ │司96年11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項│ │ │ │ │ │ │ │ │下支付。③川順│ │ │ │ │ │ │ │ │公司96年11月25│ │ │ │ │ │ │ │ │日「轉帳傳票」│ │ │ │ │ │ │ │ │,內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0/5」及│ │ │ │ │ │ │ │ │「10, 650」, │ │ │ │ │ │ │ │ │併同10月2日、1│ │ │ │ │ │ │ │ │0月4日、10月11│ │ │ │ │ │ │ │ │日、10月17 日 │ │ │ │ │ │ │ │ │及10月31日之九│ │ │ │ │ │ │ │ │龍酒店帳款開立│ │ │ │ │ │ │ │ │97年1月25日到 │ │ │ │ │ │ │ │ │期票號JT003058│ │ │ │ │ │ │ │ │1支票13 萬6700│ │ │ │ │ │ │ │ │元。④九龍酒店│ │ │ │ │ │ │ │ │「本票」,內載│ │ │ │ │ │ │ │ │「壹萬╳仟陸佰│ │ │ │ │ │ │ │ │伍拾」、「1065│ │ │ │ │ │ │ │ │0」、「戊○○ │ │ │ │ │ │ │ │ │10/3 1」、「許│ │ │ │ │ │ │ │ │」、「英」、連│ │ │ │ │ │ │ │ │保人「秀」及「│ │ │ │ │ │ │ │ │96年10月5日」 │ │ │ │ │ │ │ │ │。 │ │ ├─┼───┼────┼───┼───┼───┼───────┼────┤ │8 │96年10│①九龍理│丙○○│陳玉瑛│2萬8百│①陳玉瑛代許哲│消費過程│ │ │月11日│容KTV │ │ │元 │彥簽立一張本票│詳如下備│ │ │下午4 │②徐玉玲│ │ │ │,徐玉玲擔任連│註8. │ │ │時許 │③數名不│ │ │ │保人。②該筆消│ │ │ │ │詳女侍 │ │ │ │費載於川順公司│ │ │ │ │ │ │ │ │96 年11月25日 │ │ │ │ │ │ │ │ │「轉帳傳票」項│ │ │ │ │ │ │ │ │下支付。③川順│ │ │ │ │ │ │ │ │公司96年11月25│ │ │ │ │ │ │ │ │日「轉帳傳票」│ │ │ │ │ │ │ │ │,內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0 /11」│ │ │ │ │ │ │ │ │及「20,800」,│ │ │ │ │ │ │ │ │併同10月2日、1│ │ │ │ │ │ │ │ │0 月4日、10月5│ │ │ │ │ │ │ │ │日、10月17日及│ │ │ │ │ │ │ │ │10 月31日之九 │ │ │ │ │ │ │ │ │龍酒店帳款開立│ │ │ │ │ │ │ │ │97年1月25日到 │ │ │ │ │ │ │ │ │期票號JT003058│ │ │ │ │ │ │ │ │1支票13萬6700 │ │ │ │ │ │ │ │ │元。④九龍酒店│ │ │ │ │ │ │ │ │「本票」,內載│ │ │ │ │ │ │ │ │「貳萬╳仟捌佰│ │ │ │ │ │ │ │ │」、「20800 」│ │ │ │ │ │ │ │ │、「戊○○10/3│ │ │ │ │ │ │ │ │1」、「英」、 │ │ │ │ │ │ │ │ │連保人「秀」及│ │ │ │ │ │ │ │ │「96年10月11日│ │ │ │ │ │ │ │ │」。秀秀帳冊記│ │ │ │ │ │ │ │ │,96年10月11日│ │ │ │ │ │ │ │ │內載「許」、「│ │ │ │ │ │ │ │ │3600」及「許」│ │ │ │ │ │ │ │ │、「20800」。 │ │ ├─┼───┼────┼───┼───┼───┼───────┼────┤ │9 │96年10│①九龍理│丙○○│庚○○│4萬9千│①由戊○○簽立│消費過程│ │ │月17日│容KTV │ │戊○○│9百50 │本票;該筆消費│詳如下備│ │ │下午3 │②徐玉玲│ │王莉婷│元 │載於川順公司96│註9. │ │ │時許 │③數名不│ │ │ │年11月25日「轉│ │ │ │ │詳女侍 │ │ │ │帳傳票」項下支│ │ │ │ │ │ │ │ │付。②川順公司│ │ │ │ │ │ │ │ │96年11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內│ │ │ │ │ │ │ │ │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0/17」及「4│ │ │ │ │ │ │ │ │9,550」,併同1│ │ │ │ │ │ │ │ │0月2日、10月4 │ │ │ │ │ │ │ │ │日、10月5日、1│ │ │ │ │ │ │ │ │0月11日及10月3│ │ │ │ │ │ │ │ │1日之九龍酒店 │ │ │ │ │ │ │ │ │帳款開立97年1 │ │ │ │ │ │ │ │ │月25日到期票號│ │ │ │ │ │ │ │ │JT0000000支票1│ │ │ │ │ │ │ │ │3萬6700元。③ │ │ │ │ │ │ │ │ │九龍酒店「本票│ │ │ │ │ │ │ │ │」內載「正確$│ │ │ │ │ │ │ │ │49550」、「廉 │ │ │ │ │ │ │ │ │裕隆10/17」、 │ │ │ │ │ │ │ │ │連保人「秀」及│ │ │ │ │ │ │ │ │「96年10月17日│ │ │ │ │ │ │ │ │」。 │ │ ├─┼───┼────┼───┼───┼───┼───────┼────┤ │10│96年10│①九龍理│丙○○│戊○○│1萬6千│①由戊○○簽立│消費過程│ │ │月31日│容KTV │乙○○│ │5百50 │本票。②該筆消│詳如下備│ │ │下午4 │②徐玉玲│ │ │元 │費載於川順公司│註10. │ │ │時許 │③數名不│ │ │ │96 年11月25日 │ │ │ │ │詳女侍 │ │ │ │「轉帳傳票」項│ │ │ │ │ │ │ │ │下支付。③川順│ │ │ │ │ │ │ │ │公司96年11月25│ │ │ │ │ │ │ │ │日「轉帳傳票」│ │ │ │ │ │ │ │ │內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0/31」及 │ │ │ │ │ │ │ │ │「16,550」,併│ │ │ │ │ │ │ │ │同10月2日、10 │ │ │ │ │ │ │ │ │月4日、10月5日│ │ │ │ │ │ │ │ │、10月11日及10│ │ │ │ │ │ │ │ │月17日之九龍酒│ │ │ │ │ │ │ │ │店帳款開立97年│ │ │ │ │ │ │ │ │11月25日到期票│ │ │ │ │ │ │ │ │號JT0000000支 │ │ │ │ │ │ │ │ │票13萬6700元。│ │ │ │ │ │ │ │ │④九龍酒店「本│ │ │ │ │ │ │ │ │票」,內載「壹│ │ │ │ │ │ │ │ │萬陸仟伍佰伍拾│ │ │ │ │ │ │ │ │」、「16550」 │ │ │ │ │ │ │ │ │、「戊○○10/3│ │ │ │ │ │ │ │ │1」、連保人「 │ │ │ │ │ │ │ │ │秀」及「96年10│ │ │ │ │ │ │ │ │月31日」。 │ │ ├─┼───┼────┼───┼───┼───┼───────┼────┤ │11│96年11│①九龍理│丙○○│顏沛華│1萬6千│①由戊○○簽立│消費過程│ │ │月28日│容KTV │ │陳玉瑛│元 │本票;該筆消費│詳如下備│ │ │下午6 │②張淑惠│ │戊○○│ │載於川順公司96│註11. │ │ │時許 │(化名廖│ │ │ │年12月25日「轉│ │ │ │ │怡君) │ │ │ │帳傳票」項下支│ │ │ │ │③不詳女│ │ │ │付。②川順公司│ │ │ │ │侍 │ │ │ │96年12月25日「│ │ │ │ │ │ │ │ │轉帳傳票」,內│ │ │ │ │ │ │ │ │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1/28便餐費 │ │ │ │ │ │ │ │ │」及「16,000」│ │ │ │ │ │ │ │ │,開立97年2月2│ │ │ │ │ │ │ │ │5日到期支票, │ │ │ │ │ │ │ │ │票號:JT003059│ │ │ │ │ │ │ │ │3。③九龍酒店 │ │ │ │ │ │ │ │ │「本票」,內載│ │ │ │ │ │ │ │ │「壹萬陸仟」、│ │ │ │ │ │ │ │ │「16000」、「 │ │ │ │ │ │ │ │ │ 戊○○11/28」│ │ │ │ │ │ │ │ │、及「96年11月│ │ │ │ │ │ │ │ │28日」。④「九│ │ │ │ │ │ │ │ │龍名店消費請款│ │ │ │ │ │ │ │ │單」內載「川順│ │ │ │ │ │ │ │ │先生」、「消費│ │ │ │ │ │ │ │ │日96年11月28日│ │ │ │ │ │ │ │ │」、「金額1600│ │ │ │ │ │ │ │ │0」等,張淑惠 │ │ │ │ │ │ │ │ │於備註欄署名「│ │ │ │ │ │ │ │ │廖怡君」。 │ │ ├─┼───┼────┼───┼───┼───┼───────┼────┤ │12│96年12│①九龍理│丙○○│戊○○│1萬7千│①由戴泱丞簽立│消費過程│ │ │月17日│容KTV107│乙○○│劉禎忠│6百50 │本票。②該筆消│詳如下備│ │ │下午4 │包廂 │ │ │元 │費載於川順公司│註12. │ │ │時30 │②徐玉玲│ │ │ │96 年12月25日 │ │ │ │分許 │③不詳女│ │ │ │「轉帳傳票」項│ │ │ │ │侍 │ │ │ │下支付。③川順│ │ │ │ │ │ │ │ │公司97年1月25 │ │ │ │ │ │ │ │ │日「轉帳傳票」│ │ │ │ │ │ │ │ │,內載「便餐費│ │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12/17」 │ │ │ │ │ │ │ │ │及「17,650」,│ │ │ │ │ │ │ │ │併同12月5日之 │ │ │ │ │ │ │ │ │九龍酒店帳款開│ │ │ │ │ │ │ │ │立97年3月25日 │ │ │ │ │ │ │ │ │到期票號JT0030│ │ │ │ │ │ │ │ │599支票2萬9650│ │ │ │ │ │ │ │ │元。④九龍酒店│ │ │ │ │ │ │ │ │「本票」,內載│ │ │ │ │ │ │ │ │「壹萬柒仟陸佰│ │ │ │ │ │ │ │ │伍拾」、「1765│ │ │ │ │ │ │ │ │0」、「戴泱丞 │ │ │ │ │ │ │ │ │」、連保人「秀│ │ │ │ │ │ │ │ │」及「96年12月│ │ │ │ │ │ │ │ │17日」。 │ │ ├─┼───┼────┼───┼───┼───┼───────┼────┤ │13│97年1 │①九龍理│丙○○│庚○○│8萬4百│①由庚○○簽立│⑴丙○○│ │ │月7日 │容KTV │第七河│ │50 元 │本票。②該筆消│當晚將九│ │ │下午 │②徐玉玲│川局人│ │ │費載於川順公司│龍理容KT│ │ │ │③陳瑤寰│員 │ │ │97 年2月25日「│V店第105│ │ │ │④不詳女│ │ │ │轉帳傳票」項下│號女侍小│ │ │ │侍 │ │ │ │支付,並開立97│姐陳瑤寰│ │ │ │ │ │ │ │年4月25日到期 │帶出場,│ │ │ │ │ │ │ │票號JT000000 0│至台中市│ │ │ │ │ │ │ │支票八萬四百五│某汽車旅│ │ │ │ │ │ │ │十元。③川順公│館,接受│ │ │ │ │ │ │ │司97年2月25 日│該女侍之│ │ │ │ │ │ │ │「轉帳傳票」,│性服務進│ │ │ │ │ │ │ │內載「便餐費」│行性交行│ │ │ │ │ │ │ │、「九龍名店」│為。 │ │ │ │ │ │ │ │、「1/7」及「 │ │ │ │ │ │ │ │ │80,450」,開立│⑵消費過│ │ │ │ │ │ │ │97年4月25日到 │程詳如下│ │ │ │ │ │ │ │期票號JT010371│備註13. │ │ │ │ │ │ │ │1支票8萬450元 │ │ │ │ │ │ │ │ │。④九龍酒店「│ │ │ │ │ │ │ │ │本票」,內載「│ │ │ │ │ │ │ │ │捌萬零仟肆佰伍│ │ │ │ │ │ │ │ │拾」、「80450 │ │ │ │ │ │ │ │ │」、「庚○○」│ │ │ │ │ │ │ │ │、連保人「秀」│ │ │ │ │ │ │ │ │及「97年1月7日│ │ │ │ │ │ │ │ │」。 │ │ ├─┼───┼────┼───┼───┼───┼───────┼────┤ │14│97年2 │①九龍理│丙○○│戊○○│1萬7千│①由戊○○簽立│⑴丙○○│ │ │月12日│容KTV │己○○│ │1百50 │本票;②該筆消│當日晚上│ │ │下午4 │②徐玉玲│乙○○│ │元、6 │費載於川順公司│8時17分 │ │ │時15 │③楊雅惠│周世杰│ │千元共│97 年3月25日「│許將「楓│ │ │許 │④不詳女│ │ │計:2 │轉帳傳票」項下│之林理容│ │ │ │侍 │ │ │萬3千1│支付。③川順公│KTV」編 │ │ │ │ │ │ │百50元│司97年3月25日 │號第66號│ │ │ │ │ │ │ │「轉帳傳票」,│女侍楊雅│ │ │ │ │ │ │ │內載「便餐費」│惠買出場│ │ │ │ │ │ │ │、「九龍名店」│。 │ │ │ │ │ │ │ │、「2/12戊○○│⑵消費過│ │ │ │ │ │ │ │」、「17,150」│程詳如下│ │ │ │ │ │ │ │及「6,000」, │備註14. │ │ │ │ │ │ │ │併同97年2月28 │ │ │ │ │ │ │ │ │日之消費,開立│ │ │ │ │ │ │ │ │97年5月25日到 │ │ │ │ │ │ │ │ │期支票,票號:│ │ │ │ │ │ │ │ │JT0000000。④ │ │ │ │ │ │ │ │ │九龍酒店「本票│ │ │ │ │ │ │ │ │」2紙,內載「 │ │ │ │ │ │ │ │ │壹萬柒仟壹佰伍│ │ │ │ │ │ │ │ │拾元整」、「17│ │ │ │ │ │ │ │ │150」、「廉裕 │ │ │ │ │ │ │ │ │隆2/12」、「川│ │ │ │ │ │ │ │ │順」、「連保人│ │ │ │ │ │ │ │ │秀」及「97年2 │ │ │ │ │ │ │ │ │月12日」,「陸│ │ │ │ │ │ │ │ │仟元整」、「60│ │ │ │ │ │ │ │ │00」、「川順楓│ │ │ │ │ │ │ │ │補66至1點」及 │ │ │ │ │ │ │ │ │「97年2月12 日│ │ │ │ │ │ │ │ │」。⑤「九龍名│ │ │ │ │ │ │ │ │店消費請款單」│ │ │ │ │ │ │ │ │內載「川順先生│ │ │ │ │ │ │ │ │」、「消費日97│ │ │ │ │ │ │ │ │年2月12 日」、│ │ │ │ │ │ │ │ │「金額17150」 │ │ │ │ │ │ │ │ │及「金額6000」│ │ │ │ │ │ │ │ │等,徐玉玲於備│ │ │ │ │ │ │ │ │註欄署名「秀秀│ │ │ │ │ │ │ │ │」。 │ │ ├─┼───┼────┼───┼───┼───┼───────┼────┤ │15│97年3 │①楓之林│丙○○│陳玉瑛│4萬1千│①由戊○○簽立│消費過程│ │ │月3日 │理容KTV │乙○○│戊○○│8百50 │本票。②該筆消│詳如下備│ │ │下午4 │②陳俞容│周世杰│ │元 │費載於川順公司│註15. │ │ │時30分│③不詳女│ │ │ │97 年4月25日「│ │ │ │許 │侍 │ │ │ │傳票清單」項下│ │ │ │ │ │ │ │ │支付。③川順公│ │ │ │ │ │ │ │ │司97年4月25日 │ │ │ │ │ │ │ │ │「傳票清單」內│ │ │ │ │ │ │ │ │載「3/3便餐費 │ │ │ │ │ │ │ │ │」、「楓之林」│ │ │ │ │ │ │ │ │、「41,850」,│ │ │ │ │ │ │ │ │及「應付票據」│ │ │ │ │ │ │ │ │、「楓之林JT01│ │ │ │ │ │ │ │ │ 0000000/06/2 │ │ │ │ │ │ │ │ │ 5」,開立97年│ │ │ │ │ │ │ │ │ 6月25日到期支│ │ │ │ │ │ │ │ │ 票,票號JT010│ │ │ │ │ │ │ │ │ 3725。 │ │ ├─┼───┼────┼───┼───┼───┼───────┼────┤ │16│97年3 │①楓之林│丙○○│陳玉英│1萬3千│劉禎忠先行代戴│⑴消費過│ │ │月14日│理容KTV │乙○○│庚○○│2百元 │沼澤簽帳於楓之│程詳如下│ │ │下午5 │②陳俞容│ │劉禎忠│ │林理容KTV董事 │備註1. │ │ │時50分│③不詳女│ │顏沛華│ │謝翠芬應收帳款│ │ │ │許 │侍 │ │ │ │下 │⑵嗣因本│ │ │ │ │ │ │ │ │件經檢調│ │ │ │ │ │ │ │ │偵辦,迄│ │ │ │ │ │ │ │ │今庚○○│ │ │ │ │ │ │ │ │尚未償付│ │ │ │ │ │ │ │ │。 │ └─┴───┴────┴───┴───┴───┴───────┴────┘ [附表四備註] 各編號所示,被告丙○○行求或期約、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不正利益之過程: ⒈96年8月15日下午3時30分許,丙○○與陳玉瑛至「九龍理容KTV」唱歌飲酒作樂,席間丙○○邀水利署周世杰前來,周世杰 邀第三河川局同事張榮傑、楊昭璿於同日下午5時許,共赴「 九龍理容KTV」與丙○○會合,並召數名女侍坐檯飲酒作樂, 其間於同日晚上8時許,楊昭璿與陳玉瑛因拼酒發生衝突,藉 故離去,丙○○等人於同日晚上9時結束消費,消費帳款為1萬6000元,丙○○指示徐玉玲代為處理簽帳,徐玉玲遂製作由其擔任連保人之本票,並註記「許董」,交由「九龍理容KTV 」會計列記在應收帳冊,並載明「許董」之丙○○消費應收帳款1萬6000元,徐玉玲乃再依丙○○指示,將該張註記「許董」 之丙○○消費本票,向川順公司報帳請款,經庚○○核准,在川順公司96年9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1萬6000元予「九龍理容KTV」。 ⒉96年9月6日下午3時15分許,陳玉瑛電洽丙○○表示欲先行前 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丙○○允諾由其他人支付帳款 ,陳玉瑛遂與2位友人先行前往該理容KTV,丙○○隨後趕到,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席間,丙○○電話要求戊○○前來招待,戊○○除向庚○○回報外,另庚○○交代戊○○到場要求丙○○能解決便道工程變更設計問題,消費結束,丙○○未簽帳及亦未付款,由戊○○以現金支付不詳金額之消費帳款。 ⒊96年9月14日下午2時40分許,丙○○應庚○○之邀前往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同日下午4時50分許,丙○○在「九龍 理容KTV」接受庚○○、戊○○招待,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 ,丙○○於同日晚上8時24分許,離開該理容KTV 前,另名坐 檯小姐加點延長檯費2小時,全場2消費帳款為1萬2100元、2200元,合計1萬4300元,該2筆帳款,於96年10月25日,由川順 公司本便道工程「轉帳傳票」會計項下支1萬4300元予「九龍 理容KTV」。 ⒋96年9月18日下午7時許,丙○○、陳玉瑛與同世杰共赴「九龍理容KTV」301包廂接受庚○○、戊○○招待,並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本次消費帳款,丙○○未簽帳及亦未付款,由庚○○以現金支付不詳帳款。 ⒌陳玉瑛明知丙○○在「九龍理容KTV」消費,後續帳款均會透 過徐玉玲找川順公司或指定之工程包商付款,陳玉瑛乃經常與「楓之林理容KTV」朋友、丙○○等人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召來酒店內熟識小姐坐檯同樂,消費帳款均由徐玉玲處理,並於「九龍理容KTV」會計人員製作應收帳冊內註記 「許」或「許董」之消費帳款紀錄,再向川順公司或丙○○指定之包商請款。96年10月2日下午4時30分許,丙○○赴臺中市○○路,載陳玉瑛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並召數名熟識 的小姐坐檯喝酒作樂,迄同日晚上9時許結束消費,全場消費1萬6550元,丙○○指示徐玉玲代為處理簽帳,由徐玉玲製作由其擔任連保人之本票,並註記「許」,交由「九龍理容KTV」 會計列記在應收帳冊,並載明「許」之丙○○之消費應收帳款1萬6550元,徐玉玲明知川順公司負責人庚○○同意為丙○○ 支付消費帳款,乃再依丙○○指示向川順公司請款,待川順公司戊○○於96年10月4日,赴「九龍理容KTV」招待丙○○時,再持註記「許」之丙○○消費帳款本票洽請戊○○補簽帳。再於96年10月底,向川順公司請領該筆帳款1萬6550元。 ⒍96年10月4日中午某時,戊○○、丙○○、第三河川局課員吳 水城等人在臺中縣和平鄉之谷關飯店飲宴,於同日下午1時15 分許,陳玉瑛電告丙○○將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前往「九 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相約前往「九龍理容KTV」,陳玉瑛於同日下午3時許,與1名女性友人前往「九龍理容KTV」,並 點4名熟識坐檯小姐喝酒同樂,丙○○與戊○○、吳水城於同 日下午4時30分許,赴「九龍理容KTV」與陳玉瑛會飲酒作樂,迄同日下午7時許結束,該次帳款連同陳玉瑛先行點熟識女子 坐檯同樂消費,合計2萬2600元,由戊○○當日向徐玉玲簽立 本票,再由徐玉玲於月底向川順公司請領該筆帳款2萬2600 元。 ⒎96年10月5日下午某時,陳玉瑛自行前往「九龍理容KTV」,並點數名熟識坐檯小姐喝酒同樂,丙○○於同日下午5時許,至 另女友戴美玲位在臺中市○○路之住所會面,再於同日下午7 時許,轉赴「九龍理容KTV」與陳玉瑛一起飲酒作樂,共消費1萬650元,依丙○○指示徐玉玲代為處理簽款,由徐玉玲製作 由其擔任連保人之本票,並註記「許」、「英」,交由「九龍理容KTV」會計列記在應收帳冊,並載明「許」之丙○○之消 費應收帳款1萬650元,因當日川順公司之戊○○、庚○○均在從事便道工程颱風前工程查驗,而未到場,徐玉玲乃向川順公司請款,俟川順公司之戊○○於96年10月31日,至「九龍理容KTV」招待丙○○時,再持該張註記「許」、「英」之丙○○ 、陳玉瑛消費帳款本票交予戊○○補簽帳,而於96年10月底,向川順公司請領該筆帳款1萬650元。 ⒏96年10月11日於下午16時3分,丙○○、陳玉瑛至「九龍理容 KTV」消費,並點數名熟識小姐坐檯飲酒作樂,於同日晚上8 時11分許,丙○○因妻甲○○催促接送小孩而先行離去,陳玉瑛帶同該名「九龍理容KTV」小姐及其他女性友人轉往臺中市 ○○路「楓之林理容KTV」飲酒作樂,因該名「九龍理容KTV」小姐已超出原先算帳之出場時間,陳玉瑛洽請徐玉玲再補3小 時出場費用(1200*3=3600元),陳玉瑛與丙○○在「九龍 理容KTV」飲酒作樂之費用為2萬800元,徐玉玲依丙○○指示 代為簽帳,徐玉玲製作由其擔任連保人之本票,並註記「英」之陳玉瑛消費記錄,交由「九龍理容KTV」會計人員列記在應 收帳冊,並載明「許」之丙○○之消費應收帳款2萬800元,因當日川順公司之戊○○、庚○○均未到場,徐玉玲乃依丙○○指示向川順公司請款,俟川順公司之戊○○於96年10月31日,至「九龍理容KTV」招待丙○○時,再持該張註記「英」之陳 玉瑛消費帳款本票交予戊○○補簽帳,而於96年10月底向川順公司請領該筆帳款2萬800元。 ⒐96年10月17日中午,川順公司之庚○○、戊○○、王莉婷以為丙○○慶生為名義,於當日中午,在臺中市○○路○段與大業路口「阿杜餐廳」宴請丙○○,並於同日下午3時許,招待丙 ○○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迄同日晚上10時30分始 離去,由戊○○簽帳4萬9950元,再由「九龍理容KTV」之徐玉玲持簽帳本票向川順公司請款。 ⒑96年10月31日,便道工程正值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會勘審核及 第2次柯羅莎颱風災損會勘認定審核,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庚○○邀丙○○赴川順公司位在臺中市旱溪旁之天祥街木屋打牌。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庚○○指示戊○○招待丙○○及乙 ○○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由徐玉玲接待、安排 女侍坐檯飲酒作樂,該日消費至同日晚間11時許,消費帳款共1萬6550元,由戊○○向徐玉玲簽帳,再持向川順公司請款, 川順公司於大甲溪便道工程「轉 帳傳票」中以支票付款。另當日戊○○向「秀秀」徐玉玲簽認前揭丙○○與女友陳玉瑛分別於同年10月5日、11日,在「九龍理容KTV」消費所積欠帳款1萬650元及2萬800元之本票,事後 再由徐玉玲持該等本票向川順公司請款。 ⒒96年11月28日下午5時許,丙○○與同學顏沛華出遊,於同日 下午6時許,電洽戊○○要求前往「九龍理容KTV」招待,戊○○隨即電請該該理容KTV之幹部化名「廖怡君」之大班張淑惠 安排2位女侍,並向庚○○回報於該酒店招待丙○○,另有陳 玉瑛亦在場,席間適逢警方臨檢,該酒店人員安排丙○○至2 樓密室躲藏,臨檢結束後,丙○○、顏沛華、陳玉瑛即先行離去,本次消費由川順公司之戊○○簽帳,且於96年12月25日,由川順公司之便道工程「傳帳傳票」會計項下支付1萬6000 元予該理容KTV。 ⒓96年12月17日,便道工程國營會工程查核小組將於翌日進行工程查核,且將進入完工階段申報「箱型石籠」竣工數量,庚○○、戊○○為能順利查核通過,於中午宴請丙○○、乙○○等人赴臺中市○○路「鶴園餐廳」吃飯,餐後,丙○○、乙○○各自先返回辦公處所,而於同日下午3時許,由戊○○與友人 劉禎忠先赴「九龍理容KTV」107號包廂,再邀丙○○、乙○○前來「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丙○○及乙○○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戊○○招待女侍陪酒唱 歌作樂,迄同日晚上10時許結束,消費款項共1萬7650元,由 川順公司配合包商幀衡工程顧問公司之劉禎忠付帳,惟未依約向「九龍理容KTV」幹部張淑惠(戊○○女友)付帳,而事後 由戴泱丞補簽立本帳,併由徐玉玲向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97年1月25日,以減災工程「轉帳傳票」之支票支付該筆 帳款1萬7650元。 ⒔便道工程於96年12月31日完工,世曦公司於97年1月7日,將竣工報告表函送第三河川局請派員辦理驗收,加上前述「減災工程」施工期間,庚○○於97年1月初,因發生鋼柵位置施作錯 誤等問題,於97年1月2日,與第三河川局派駐工務所監工丁○○研商如何變更設計解決,並要求丁○○協助製作同意「逕行施工」之紀錄為依據,以辦理會勘及變更設計,同年1月3日,川順公司收到1月7日辦理會勘公文,庚○○即邀請丙○○至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打麻將,並指示戊○○招待乙○○等公務員至「金拿獎理容KTV」(改名香格里拉理容KTV)飲宴娛樂,花費1萬4800元,由川順公司支付帳款。迨同年1月7日,辦理變 更設計會勘,同日下午,丙○○邀第三河川局及第七河川局人員共同接受庚○○招待至「九龍理容KTV」飲宴娛樂,晚上由 徐玉玲安排該店105號小姐陳瑤寰出場為丙○○提供性招待, 共計花費8萬450元,係由川順公司支付帳款。 ⒕97年2月12日中午12時許,丙○○、乙○○等人在「大北京餐 廳」接受庚○○、王莉婷、戊○○招待飲宴,同日下午1時40 分許飲宴結束,乙○○即搭乘丙○○座車同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丙○○於該招待所電邀「楓之林理容KTV」編 號66號女侍楊雅惠前往陪侍。而川順公司認己○○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即由鄭年雅於同日下午4時許,攜10萬元至該招 待所予戊○○。丙○○、己○○、周世杰等人則應川順公司之邀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招待,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 酒作樂,己○○、周世杰、丙○○先後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 ,抵達該理容KTV,戊○○亦代表川順公司在現場招待飲宴。 另丙○○於同日晚上8時17分許,帶女侍楊雅惠出場,並透過 徐玉玲向戊○○要求支付相關款項,於97年3月25日,川順公 司支付本次飲宴費用1萬7150元及楊雅惠之出場費用6000元。 ⒖97年3月3日中午12時許,丙○○與水利署水利行政組人員在「阿杜餐廳」用餐,丙○○以有事情交代為由,電洽庚○○要求戊○○前來安排本日後續赴酒店飲酒作樂事宜,復值乙○○在「小仙屋」餐廳接受戊○○招待,庚○○遂指示戊○○與乙○○同往,另交代戊○○要求丙○○解決減災工程相關問題,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乙○○與周世杰應戊○○之邀,至「楓 之林理容KTV」,丙○○與陳玉瑛於同日下午6時許,抵達「楓之林理容KTV」,本次飲宴由酒店幹部綽號「淑萍」之女子陳 俞容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消費款項由戊○○簽帳,而於97年4月25日,向川順公司報帳順利請領該筆帳款4萬1850元。 ⒗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於97年3月12日辦理減災工程辦理變更設 計會勘後,於97年3月14日川順公司負責人庚○○等為解決減 災工程相關問題,分別指示戊○○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50分許,電邀乙○○、丙○○前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商議,乙○○、丙○○分別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下午3時50分 許,抵達該招待所;適顏沛華至臺中出差,丙○○乃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電請顏沛華至「楓之林理容KTV」,並透過陳玉瑛安排,由該理容KTV幹部綽號「淑萍」之女子陳俞容安排女 侍坐檯飲酒作樂,陳玉瑛、丙○○、乙○○、庚○○、劉禎忠隨後陸續抵達該理容KTV,乙○○因接送其妻卓淑煖於同日下 午7時20分先行離開,庚○○於同日晚上8時20分許,因故由戊○○接送先行離開,庚○○亦電洽劉禎忠表示本次飲宴係由其招待,事後由劉禎忠先行向該理容KTV簽帳,並列記於該理容 KTV董事謝翠芬應收帳款項下。 【附表五】 己○○要求、收受川順公司支付之酒店消費明細: ┌─┬────┬────┬───┬───┬───┬───────┬────┐ │編│消費起始│酒店名稱│已知在│已知在│消費金│付款方式 │備註 │ │號│時間 │陪侍人員│場公務│場其他│額新臺│ │ │ │ │ │ │員 │人員 │幣 │ │ │ ├─┼────┼────┼───┼───┼───┼───────┼────┤ │1 │96年10月│①麗登理│己○○│ │1萬4千│①當日由乙○○│⑴該支票│ │ │8日下午 │容KTV │乙○○│ │3百50 │、己○○要求廉│開立後,│ │ │3時許 │②李幼綢│周世杰│ │元 │裕隆給付喝花酒│因李幼綢│ │ │ │(即花名│ │ │ │消費金額之不正│已離職,│ │ │ │;文華)│ │ │ │利益。②戊○○│由戊○○│ │ │ │③不詳女│ │ │ │事後簽認。③該│兌現該票│ │ │ │侍 │ │ │ │筆消費載於川順│金額以現│ │ │ │ │ │ │ │公司97年3月25 │金支付與│ │ │ │ │ │ │ │日「轉帳傳票」│李幼綢。│ │ │ │ │ │ │ │項下支付。④川│ │ │ │ │ │ │ │ │順公司97年3月2│⑵消費過│ │ │ │ │ │ │ │5日轉 帳傳票內│詳如下註│ │ │ │ │ │ │ │載「麗登名店」│1. │ │ │ │ │ │ │ │、「96/10/8便 │ │ │ │ │ │ │ │ │餐費」及「14,3│ │ │ │ │ │ │ │ │50」。④麗登酒│ │ │ │ │ │ │ │ │店簽帳本票內載│ │ │ │ │ │ │ │ │「壹萬肆仟參佰│ │ │ │ │ │ │ │ │伍拾元整」、「│ │ │ │ │ │ │ │ │14350」及「發 │ │ │ │ │ │ │ │ │票日中華民國96│ │ │ │ │ │ │ │ │年10月8日」。 │ │ ├─┼────┼────┼───┼───┼───┼───────┼────┤ │2 │97年1月 │①香格里│己○○│戊○○│新臺幣│①由戊○○簽立│消費過程│ │ │16日下午│拉(原名│乙○○│ │9千1百│本票。②該筆消│詳如下備│ │ │2時30分 │金拿獎)│ │ │元 │費載於川順公司│註2. │ │ │許 │理容KTV │ │ │ │「轉帳傳票」項│ │ │ │ │②陳秀月│ │ │ │下,並開立97年│ │ │ │ │(即花名│ │ │ │4月25日到期支 │ │ │ │ │:阿華)│ │ │ │票,票號JT0103│ │ │ │ │③不詳女│ │ │ │708。③轉帳傳 │ │ │ │ │侍 │ │ │ │票內載「便餐費│ │ │ │ │ │ │ │ │」、「金拿獎」│ │ │ │ │ │ │ │ │ 、「1/3便餐」│ │ │ │ │ │ │ │ │及「14,800 」 │ │ │ │ │ │ │ │ │,併同1月16日 │ │ │ │ │ │ │ │ │之消費開立97年│ │ │ │ │ │ │ │ │4月25日到期支 │ │ │ │ │ │ │ │ │票,票號:JT01│ │ │ │ │ │ │ │ │03708。④金拿 │ │ │ │ │ │ │ │ │獎簽帳本票內載│ │ │ │ │ │ │ │ │「金拿獎」、「│ │ │ │ │ │ │ │ │商業本票存根」│ │ │ │ │ │ │ │ │、「壹萬肆仟捌│ │ │ │ │ │ │ │ │佰元整」、「 │ │ │ │ │ │ │ │ │14800」、「廉 │ │ │ │ │ │ │ │ │裕隆元/3 」及 │ │ │ │ │ │ │ │ │「97年1 月3日 │ │ │ │ │ │ │ │ │」。 │ │ ├─┼────┼────┼───┼───┼───┼───────┼────┤ │3 │97年2月 │①九龍理│己○○│戊○○│1萬7千│支付方式同附表│⑴同附表│ │ │12日下午│容KTV │丙○○│楊雅惠│1百50 │四編號14所載。│四編號14│ │ │4時15分 │②徐玉玲│周世杰│ │元、6 │ │。 │ │ │許 │③楊雅惠│ │ │千元共│ │⑵消費過│ │ │ │④不詳女│ │ │計:2 │ │程詳如下│ │ │ │侍 │ │ │萬3千1│ │備註3. │ │ │ │ │ │ │百50元│ │ │ ├─┼────┼────┼───┼───┼───┼───────┼────┤ │4 │97年3月 │①香格里│己○○│ │1萬5千│①由戊○○支付│消費過程│ │ │17日下午│拉理容(│乙○○│ │3百元 │帳款。②該筆消│詳如下備│ │ │2時許 │原名金拿│周世杰│ │ │費載於川順公司│註4. │ │ │ │獎)KTV │ │ │ │97年4月25日「 │ │ │ │ │②不詳女│ │ │ │傳票清單」項下│ │ │ │ │侍 │ │ │ │,並開立97年6 │ │ │ │ │ │ │ │ │月25日到期支票│ │ │ │ │ │ │ │ │,票號JT010372│ │ │ │ │ │ │ │ │7。③傳票清單 │ │ │ │ │ │ │ │ │內載「便餐費」│ │ │ │ │ │ │ │ │、「3/17戊○○│ │ │ │ │ │ │ │ │便餐」、「金拿│ │ │ │ │ │ │ │ │獎」、「15,300│ │ │ │ │ │ │ │ │」及「7,100」 │ │ │ │ │ │ │ │ │,併同3月25日 │ │ │ │ │ │ │ │ │之消費開立97年│ │ │ │ │ │ │ │ │6月25日到期支 │ │ │ │ │ │ │ │ │票,票號:JT01│ │ │ │ │ │ │ │ │03727。 │ │ ├─┼────┼────┼───┼───┼───┼───────┼────┤ │5 │97年3月 │①香格里│乙○○│ │7千1百│①由戊○○支付│消費過程│ │ │25日下午│拉理容(│己○○│ │元 │帳款。②該筆消│詳如下備│ │ │2時30分 │原名金拿│ │ │ │費載於川順公司│註5. │ │ │許 │獎)KTV │ │ │ │97年4月25日「 │ │ │ │ │②不詳女│ │ │ │傳票清單」項下│ │ │ │ │侍 │ │ │ │支付。③傳票清│ │ │ │ │ │ │ │ │單內載「便餐費│ │ │ │ │ │ │ │ │」、「3/25便餐│ │ │ │ │ │ │ │ │」、「金拿獎」│ │ │ │ │ │ │ │ │及「7,100」, │ │ │ │ │ │ │ │ │併同3月17日之 │ │ │ │ │ │ │ │ │消費開立97年6 │ │ │ │ │ │ │ │ │月25日到期支票│ │ │ │ │ │ │ │ │,票號:JT0103│ │ │ │ │ │ │ │ │727。 │ │ └─┴────┴────┴───┴───┴───┴───────┴────┘ [附表五備註]各編號被告己○○,行求或期約、收受川順公司 給付不正利益之過程: ⒈96年10月8日下午3時許,己○○、周世杰,至臺中市「麗登理容KTV」找別名「文華」之店長李幼綢安排,召女侍坐檯飲酒 作樂,己○○、乙○○交待李幼綢找庚○○、戊○○到場支付消費帳款,李幼綢去電戊○○,告知要求到場支付帳款,戊○○藉故拒絕前往(本院按此部份己○○、乙○○已完成行求不正利益之行為)。己○○、乙○○未簽帳支付消費帳款1萬4350元即離去,再次要求「文華」洽庚○○、戊○○支付。事後 ,李幼綢曾向己○○、周世杰催討該筆帳款,惟均遭拒絕支付,乃向川順公司請款,李幼綢至97年3月10日再次向戊○○催 討,戊○○認己○○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因而簽認該筆帳款,並於97年3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1萬4350元予「文華」李幼綢。(完成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 ⒉97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己○○、乙○○再次前往「香格里拉理容KTV」,由理容KTV幹部陳秀月接待,召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席間己○○、乙○○數次電邀戊○○到場招待,並透過陳秀月與戊○○電洽本次消費帳款付款事宜,戊○○雖允諾支付本次消費帳款,惟本人不願到場,經己○○、乙○○數次邀請下,戊○○認己○○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因而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到場、簽認該筆帳款,且於97年2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9100元予「香格里拉理容KTV」。 ⒊97年2月12日下午,川順公司認己○○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 續請領工程款調、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即由鄭年於雅於同日下午4時許,攜10萬元至該招待所予戊 ○○,並應川順公司之邀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招待,由 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己○○、周世杰、丙○○先後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抵達該理容KTV,戊○○代表川順公司在現場招待飲宴。而丙○○於同日晚上8時17分許,並帶女侍 楊雅惠出場外遊,並透過徐玉玲向戊○○要求支付相關款項,於97年3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本次飲宴費用1萬7150元及楊雅惠出場費用6000元。 ⒋97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乙○○、己○○與周世杰等人中午聚餐完畢,於下午轉赴「香格里拉理容KTV」,由幹部「文華」 李秀月接待,並安排女侍坐檯陪酒進行飲酒作樂,席間乙○○電戊○○,欲找庚○○出面支付該場消費帳款,戊○○認減災工程仍在施工中,尚有許多工程問題需由乙○○協助洽請己○○等人解決,乃允諾同意由川順公司支付該筆帳款,於當日下午5時30許,乙○○等人結束消費,李秀月電話通知戊○○該 筆消費帳為1萬5300元,戊○○應允支付帳款,事後,李秀月 持消費單據向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97年4月25日,以 「轉帳傳票」之支票支付金拿獎該筆帳1萬5300元。 ⒌97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己○○、乙○○前往「香格里拉理容KTV」,仍由幹部「阿華」陳秀月接待,召女侍坐檯飲酒 作樂,己○○、乙○○2人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抵達該理容KTV,便由己○○以電話告知戊○○,請戊○○向庚○○要求 處理本次消費帳款,戊○○亦電洽陳秀月允諾支付本次消費帳款而未到場接待,於97年4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7100元予 「香格里拉理容KTV」。 【附表六】 乙○○要求、收受川順公司支付之酒店消費明細: ┌─┬────┬────┬───┬───┬───┬───────┬────┐ │編│消費起始│酒店名稱│已知在│已知在│消費金│付款方式 │備註 │ │號│時 │陪侍人員│場公務│場其他│額 │ │ │ │ │間 │ │員 │人員 │ │ │ │ ├─┼────┼────┼───┼───┼───┼───────┼────┤ │1 │96年10月│①麗登理│乙○○│ │1萬4千│支付方式同附表│消費過程│ │ │8日下午 │容KTV │己○○│ │3百50 │五編號1所載。 │詳如下備│ │ │3時許 │②李幼綢│周世杰│ │元 │ │註1. │ │ │ │(即花名│ │ │ │ │ │ │ │ │;文華)│ │ │ │ │ │ │ │ │③不詳女│ │ │ │ │ │ │ │ │侍 │ │ │ │ │ │ ├─┼────┼────┼───┼───┼───┼───────┼────┤ │2 │96年10月│①九龍理│乙○○│戊○○│1萬6千│支付方式同附表│消費過程│ │ │31日下午│容KTV │丙○○│ │5百50 │四編號10所載。│詳如下備│ │ │4時許 │②徐玉玲│ │ │元 │ │註2. │ │ │ │③數名不│ │ │ │ │ │ │ │ │詳女侍 │ │ │ │ │ │ ├─┼────┼────┼───┼───┼───┼───────┼────┤ │3 │96年12月│①九龍理│乙○○│戊○○│1萬7千│支付方式同附表│消費過程│ │ │17日下午│容KTV107│丙○○│劉禎忠│6百50 │四編號12所載。│詳如下備│ │ │4時30分 │包廂 │ │ │元 │ │註3. │ │ │許 │②徐玉玲│ │ │ │ │ │ │ │ │③不詳女│ │ │ │ │ │ │ │ │侍 │ │ │ │ │ │ ├─┼────┼────┼───┼───┼───┼───────┼────┤ │4 │97年1月 │①香格里│乙○○│戊○○│1萬4千│①由戊○○簽立│消費過程│ │ │3日下午 │拉理容(│ │ │8百元 │本票;②該筆消│詳如下備│ │ │2時30分 │原名金拿│ │ │ │費載於川順公司│註4. │ │ │許 │獎)KTV │ │ │ │「轉帳傳票」項│ │ │ │ │②二名女│ │ │ │下,並開立97年│ │ │ │ │侍 │ │ │ │4月25日到期支 │ │ │ │ │ │ │ │ │票,票號JT0103│ │ │ │ │ │ │ │ │708。③轉帳傳 │ │ │ │ │ │ │ │ │票內載「便餐費│ │ │ │ │ │ │ │ │」、「金拿獎」│ │ │ │ │ │ │ │ │、「1/3便餐」 │ │ │ │ │ │ │ │ │及「14,800 」 │ │ │ │ │ │ │ │ │,併同1月16日 │ │ │ │ │ │ │ │ │之消費開立97年│ │ │ │ │ │ │ │ │4月25日到期支 │ │ │ │ │ │ │ │ │票,票號:JT01│ │ │ │ │ │ │ │ │03708。④金拿 │ │ │ │ │ │ │ │ │獎簽帳本票內載│ │ │ │ │ │ │ │ │「金拿獎」、「│ │ │ │ │ │ │ │ │商業本票存根」│ │ │ │ │ │ │ │ │、「壹萬肆仟捌│ │ │ │ │ │ │ │ │佰元整」、「 │ │ │ │ │ │ │ │ │14800 」、「廉│ │ │ │ │ │ │ │ │裕隆元/3 」及 │ │ │ │ │ │ │ │ │「97年1月3日」│ │ │ │ │ │ │ │ │。 │ │ ├─┼────┼────┼───┼───┼───┼───────┼────┤ │5 │97年1月 │①寶麗晶│乙○○│庚○○│1萬8千│①由戊○○簽帳│消費過程│ │ │14日下午│理容KTV │ │戊○○│8百50 │;該筆消費載於│詳如下備│ │ │3時30分 │②宮子晴│ │劉禎忠│元 │川順公司97年3 │註5. │ │ │許 │③不詳女│ │ │ │月25日「傳票清│ │ │ │ │侍 │ │ │ │單」項下支付。│ │ │ │ │ │ │ │ │③傳票記載「便│ │ │ │ │ │ │ │ │餐費戊○○1/14│ │ │ │ │ │ │ │ │寶麗金18550」 │ │ │ │ │ │ │ │ │。 │ │ ├─┼────┼────┼───┼───┼───┼───────┼────┤ │6 │97年1月 │①香格里│乙○○│戊○○│9千1百│支付方式同附表│消費過程│ │ │16日下午│拉(原名│己○○│ │元 │五編號2所載。 │詳如下備│ │ │2時30分 │金拿獎)│ │ │ │ │註6. │ │ │許 │理容KTV │ │ │ │ │ │ │ │ │②陳秀月│ │ │ │ │ │ │ │ │(即花名│ │ │ │ │ │ │ │ │:阿華)│ │ │ │ │ │ │ │ │③不詳女│ │ │ │ │ │ │ │ │侍 │ │ │ │ │ │ ├─┼────┼────┼───┼───┼───┼───────┼────┤ │7 │97年3月 │①楓之林│乙○○│陳玉瑛│新臺幣│支付方式同附表│消費過程│ │ │3日下午 │理容KTV │丙○○│戊○○│4萬1千│四編號15所載。│詳如下備│ │ │4時30分 │②陳俞容│周世杰│ │8百50 │ │註7. │ │ │ │③不詳女│ │ │元 │ │ │ │ │ │侍 │ │ │ │ │ │ ├─┼────┼────┼───┼───┼───┼───────┼────┤ │8 │97年3月 │①楓之林│丙○○│陳玉英│1萬3千│支付方式同附表│⑴同附表│ │ │14日下午│理容KTV │乙○○│庚○○│2百元 │四編號16所載。│四編號16│ │ │5時50分 │②陳俞容│ │劉禎忠│ │ │所示。 │ │ │許 │③不詳女│ │顏沛華│ │ │⑵消費過│ │ │ │侍 │ │ │ │ │詳如下註│ │ │ │ │ │ │ │ │8. │ ├─┼────┼────┼───┼───┼───┼───────┼────┤ │9 │97年3月 │①香格里│乙○○│ │1萬5千│支付方式同附表│消費過程│ │ │17日下午│拉理容(│己○○│ │3百元 │五編號4所載。 │詳如下備│ │ │2時許 │原名金拿│周世杰│ │ │ │註9. │ │ │ │獎)KTV │ │ │ │ │ │ │ │ │②不詳女│ │ │ │ │ │ │ │ │侍 │ │ │ │ │ │ ├─┼────┼────┼───┼───┼───┼───────┼────┤ │10│97年3月 │①香格里│乙○○│ │7千1百│支付方式同附 │消費過程│ │ │25日下午│拉理容(│己○○│ │元 │五編號5所載。 │詳如下備│ │ │2時30分 │原名金拿│ │ │ │ │註10. │ │ │許 │獎)KTV │ │ │ │ │ │ │ │ │②不詳女│ │ │ │ │ │ │ │ │侍 │ │ │ │ │ │ └─┴────┴────┴───┴───┴───┴───────┴────┘ [附表六備註] 各編號被告乙○○行求或期約、收受川順公司給付不正利益之過程: ⒈96年10月8日下午3時許,己○○、周世杰,至臺中市「麗登理容KTV」找別名「文華」之店長李幼綢安排,召女侍坐檯飲酒 作樂,己○○、乙○○交待李幼綢找庚○○、戊○○到場支付消費帳款,李幼綢去電戊○○,告知要求到場支付帳款,戊○○藉故拒絕前往(本院按此部份己○○、乙○○已完成行求不正利益之行為)。己○○、乙○○未簽帳支付消費帳款1萬4350元即離去,再次要求「文華」洽庚○○、戊○○支付。事後 ,李幼綢曾向己○○、周世杰催討該筆帳款,惟均遭拒絕支付,乃向川順公司請款,李幼綢至97年3月10日再次向戊○○催 討,戊○○認己○○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因而簽認該筆帳款,並於97年3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1萬4350元予「文華」李幼綢。(完成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 ⒉96年10月31日,便道工程正值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會勘審核及 第2次柯羅莎颱風災損會勘認定審核,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庚○○邀丙○○赴川順公司之旱溪旁天祥街木屋進行打牌。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庚○○指示戊○○招待丙○○及乙○○前 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由「秀秀」徐玉玲接待、安 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該日消費至同日晚間11時許,結束時消費帳款為1萬6550元,由戊○○向徐玉玲簽帳,再持向川順公 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便道工程「轉帳傳票」中記載以支票付款。 ⒊96年12月17日,便道工程國營會工程查核小組將於翌日進行工程查核,且將進入完工階段申報「箱型石籠」竣工數量,庚○○、戊○○為能順利查核通過,於中午宴請丙○○、乙○○等人赴臺中市○○路「鶴園餐廳」吃飯,餐後,丙○○、乙○○各自先返回辦公處所,而於同日下午3時許,由戊○○與友人 劉禎忠先赴「九龍理容KTV」107號包廂,再邀丙○○、乙○○前來「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丙○○及乙○○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戊○○招待女侍陪酒唱 歌作樂,迄同日晚上10時許結束,消費款項共1萬7650元,由 川順公司配合包商幀衡工程顧問公司劉禎忠付帳,惟未依約向「九龍理容KTV」幹部張淑惠(戊○○女友)付帳,而事後由 戴泱丞補簽立本帳,併由徐玉玲向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97年1月25日,以減災工程「轉帳傳票」之支票支付該筆帳 款1萬7650元。 ⒋97年1月3日下午2時30分許,庚○○認便道工程正值申報竣工 結算、辦理驗收需要,又減災工程遇有「鋼柵石籠」施工錯誤問題,需辦理變更設計,仍需請乙○○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等單位居間協助處理,乃指示戊○○招待乙○○前往臺中市○○路與五權路口「香格理拉理容KTV飲酒作樂,由幹部「阿華 」李秀月接待並安排2位小姐坐檯陪酒,迄同日下午6時許結束,當日消費款項1萬4800元並由戊○○付帳。 ⒌97年1月14日上午11時許,庚○○發現減災工程「鋼柵石籠」 施工錯誤,又得知「鋼柵石籠」施工成本估價錯誤,按圖施作將發生虧損等問題,因而邀乙○○、丁○○共赴臺中市○○路「野宴餐廳」謀議解決之道,並交代戴泱丞攜「鋼柵石籠」設計圖赴現場,會中庚○○向乙○○、丁○○要求能將原設計6 層「鋼柵石籠」變更設計改為3層施作,並可不按原設計圖, 依現場地形曲度施工,採逕行施工。丁○○會中同意將「鋼柵石籠」施作位置能不按原設計圖施工,並列入未來變更設計要點,但不同意「鋼柵石籠」6層改為3層施作。會商後,乙○○與庚○○返回川順公司天祥街木屋,研議後續解決方法,庚○○為請乙○○以其水利署科長職務居間協助向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關切,順利達成變更設計減作「鋼柵石籠」施工數量及變更施作位置目標,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招待乙○○前往位 於臺中市○○○路附近「寶麗晶理容KTV」,召女侍坐檯,飲 酒作樂,至同日下午6時30分結束,該筆帳款花費1萬8850元,由戊○○到場簽帳,事後再由「寶麗晶理容KTV」寄本票向川 順公司請款。 ⒍97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己○○、乙○○再次前往「香格里拉理容KTV」,由理容KTV幹部陳秀月接待,召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席間己○○、乙○○數次電邀戊○○到場招待,並透過陳秀月與戊○○電洽本次消費帳款付款事宜,戊○○雖允諾支付本次消費帳款,惟本人不願到場,經己○○、乙○○數次邀請下,戊○○認己○○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因而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到場、簽認該筆帳款,於且97年2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9100元予「香格里拉理容KTV」。 ⒎97年3月3日中午12時許,丙○○與水利署水利行政組人員在「阿杜餐廳」用餐,丙○○以有事情交代為由,電洽庚○○要求戊○○前來安排本日後續赴酒店飲酒作樂事宜,復值乙○○在「小仙屋」餐廳接受戊○○招待,庚○○遂指示戊○○與乙○○同往,另交代戊○○要求丙○○解決減災工程相關問題。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乙○○與周世杰應戊○○之邀,至「楓 之林理容KTV」,丙○○與陳玉瑛於同日下午6時許,抵達「楓之林理容KTV」,本次飲宴由酒店幹部綽號「淑萍」之女子陳 俞容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消費款項由戊○○簽帳,而於97年4月25日,向川順公司報帳順利請領該筆帳款4萬1850元。 ⒏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於97年3月12日辦理減災工程辦理變更設 計會勘後,於97年3月14日川順公司負責人庚○○等為解決減 災工程相關問題,分別指示戊○○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50分許,電邀乙○○、丙○○前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商議,乙○○、丙○○分別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下午3時50分 許,抵達該招待所;適顏沛華至臺中出差,丙○○乃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電請顏沛華至「楓之林理容KTV」,並透過陳玉瑛安排,由該理容KTV幹部綽號「淑萍」之女子陳俞容安排女 侍坐檯飲酒作樂,陳玉瑛、丙○○、乙○○、庚○○、劉禎忠隨後陸續抵達該理容KTV,乙○○因接送其妻卓淑煖於同日下 午7時20分先行離開,庚○○於同日晚上8時20分許,因故由戊○○接送先行離開,庚○○亦電洽劉禎忠表示本次飲宴係由其招待,事後由劉禎忠先行向該理容KTV簽帳,並列記於該理容 KTV董事謝翠芬應收帳款項下。 ⒐97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乙○○、己○○與周世杰等人中午聚餐完畢,於下午轉赴「香格里拉理容KTV」,由幹部「文華」 李秀月接待,並安排女侍坐檯陪酒進行飲酒作樂,席間乙○○電戊○○,欲找庚○○出面支付該場消費帳款,戊○○認減災工程仍在施工中,尚有許多工程問題需由乙○○協助洽請己○○等人解決,乃允諾同意由川順公司支付該筆帳款,於當日下午5時30許,乙○○等人結束消費,李秀月電戊○○通知該筆 消費帳為1萬5300元,戊○○應允支付帳款,事後,李秀月持 消費單據向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97年4月25日,以「 轉帳傳票」之支票支付金拿獎該筆帳1萬5300元。 ⒑97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己○○、乙○○前往「香格里拉理容KTV」,仍由幹部「阿華」陳秀月接待,召女侍坐檯飲酒 作樂,己○○、乙○○2人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抵達該理容KTV,便由己○○以電話告知戊○○,請戊○○向庚○○要求 處理本次消費帳款,戊○○亦電洽陳秀月允諾支付本次消費帳款而未到場接待,於97年4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7100元予 「香格里拉理容KTV」。 【附表七】 被告丙○○、己○○、乙○○以外之第三人在台中市調 查站接受具有司法警察官身分調查員詢問時之時間 ┌───┬─────────────────┬──────────────┐ │姓名 │調查員詢問時間【筆錄出處在97年度偵│ 備註 │ │ │ 字第10922號卷次】 │ │ ├───┼─────────────────┼──────────────┤ │張淑惠│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2)】 │九龍理容KTV副總經理(別名廖 │ │ │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卷五】 │怡君) │ ├───┼─────────────────┼──────────────┤ │徐玉玲│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3)】 │九龍理容KTV擔任董事(別名秀 │ │ │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卷五】 │秀) │ ├───┼─────────────────┼──────────────┤ │陳瑤寰│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1)】 │九龍理容KTV擔任服務人員 │ ├───┼─────────────────┼──────────────┤ │陳秀月│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1)】 │香格里拉理容KTV擔任經理(別 │ │ │ │名阿華) │ ├───┼─────────────────┼──────────────┤ │李幼綢│九十七年七月九日【卷九】 │待業中(97年年初離職麗登理容│ │ │ │KTV店長,別名「文華」) │ ├───┼─────────────────┼──────────────┤ │宮子晴│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2)】 │寶麗晶理容KTV一店、二店擔任 │ │ │ │幹部 │ ├───┼─────────────────┼──────────────┤ │陳玉瑛│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1)】 │麗晶理容KTV │ │ │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卷五】 │ │ ├───┼─────────────────┼──────────────┤ │戴美玲│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 【卷五】 │儷晶皇宮理容KTV │ ├───┼─────────────────┼──────────────┤ │謝翠芬│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1)】 │楓之林理容KTV董事 │ ├───┼─────────────────┼──────────────┤ │鄧秋蘭│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2)】 │楓之林理容KTV董事 │ ├───┼─────────────────┼──────────────┤ │陳俞容│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1)】 │楓之林理容KTV公關主任 │ ├───┼─────────────────┼──────────────┤ │楊雅惠│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 【卷五】 │楓之林理容KTV坐檯小姐代號為 │ │ │ │66號 │ ├───┼─────────────────┼──────────────┤ │子○○│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2)】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卷五】九十七年│擔任工程師 │ │ │六月九日【卷六】 │ │ ├───┼─────────────────┼──────────────┤ │辛○○│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2)】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卷三】 │擔任工程師 │ ├───┼─────────────────┼──────────────┤ │楊青長│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2)】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卷一】 │擔任工程師 │ ├───┼─────────────────┼──────────────┤ │壬○○│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卷三】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擔任工程師 │ ├───┼─────────────────┼──────────────┤ │巳○○│九十七年六月九日 【卷三】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擔任工程規劃設計副理 │ ├───┼─────────────────┼──────────────┤ │楊偉甫│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 【卷十】 │經濟部水利署副署長 │ ├───┼─────────────────┼──────────────┤ │宋伯永│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2)】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組長 │ │ │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卷十】 │ │ ├───┼─────────────────┼──────────────┤ │周世杰│九十七年七月七日 【卷八】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工程司│ ├───┼─────────────────┼──────────────┤ │癸○○│九十七年七月九日 【卷九】 │經濟部水利署正工程司 │ ├───┼─────────────────┼──────────────┤ │江文助│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 【卷十】 │經濟部水利署工務組副工程司 │ ├───┼─────────────────┼──────────────┤ │林傳茂│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卷三】 │代理經濟部水利署第3河川局副 │ │ │ │局長 │ ├───┼─────────────────┼──────────────┤ │張文榮│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卷一】 │經濟部水利署三河局工務課管理│ │ │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追加起訴部分】│課課長 │ ├───┼─────────────────┼──────────────┤ │己○○│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4)】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 │ │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卷十】 │ │ ├───┼─────────────────┼──────────────┤ │鍾彥虎│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1)】 │經濟部水利署三河局管理課正工│ │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卷二】 │程司 │ │ │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卷六】 │ │ ├───┼─────────────────┼──────────────┤ │林秀玲│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卷六】 │經濟部水利署三河局管理課副工│ │ │ │程司 │ ├───┼─────────────────┼──────────────┤ │黃天生│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2)】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擔任正│ │ │ │工程司 │ ├───┼─────────────────┼──────────────┤ │趙培善│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卷三】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正工程│ │ │ │司 │ ├───┼─────────────────┼──────────────┤ │曾財益│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2)】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 │ │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卷三】 │司 │ ├───┼─────────────────┼──────────────┤ │張榮傑│九十七年七月十日 【卷十】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 │ │ │司 │ ├───┼─────────────────┼──────────────┤ │吳水城│九十七年七月十日 【卷十】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 │ │ │司 │ ├───┼─────────────────┼──────────────┤ │辰○○│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2)】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一科副│ │ │九十七年七月九日【卷九】 │工程司 │ ├───┼─────────────────┼──────────────┤ │鄭文亮│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 【卷十】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工程│ │ │ │司 │ ├───┼─────────────────┼──────────────┤ │丁○○│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4)】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工務課│ │ │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卷十】 │正工程司兼辦工程督工事宜 │ ├───┼─────────────────┼──────────────┤ │寅○○│九十七年七月九日 【卷九】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工務課│ │ │ │工程員 │ ├───┼─────────────────┼──────────────┤ │徐崧清│九十七年七月九日【卷九】九十七年七│經濟部水利署三河局約僱人員 │ │ │月十一日【卷十】 │ │ ├───┼─────────────────┼──────────────┤ │楊昭璿│九十七年七月十日 【卷十】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管理課│ ├───┼─────────────────┼──────────────┤ │羅仕政│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卷六】 │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中區分署擔│ │ │ │任技士 │ ├───┼─────────────────┼──────────────┤ │劉禎忠│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卷一】 │幀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 ├───┼─────────────────┼──────────────┤ │嚴勝中│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卷七】 │川田行負責人從事操作挖土機挖│ │ │ │填工程 │ ├───┼─────────────────┼──────────────┤ │蔡靜慧│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卷七】 │信亮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 ├───┼─────────────────┼──────────────┤ │邱國村│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卷七】 │峰盛工程行負責人&峰耀工程行 │ │ │ │實際負責人 │ ├───┼─────────────────┼──────────────┤ │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卷二】九十七│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 │ │年五月二十六日【卷二】 │人 │ ├───┼─────────────────┼──────────────┤ │戴沼銘│九十七年七月四日 【卷八】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採購業務│ ├───┼─────────────────┼──────────────┤ │戊○○│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3)】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 ├───┼─────────────────┼──────────────┤ │鄭年雅│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3)】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 │ ├───┼─────────────────┼──────────────┤ │游佩珊│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卷七】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 ├───┼─────────────────┼──────────────┤ │王莉婷│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卷(0-1)】 │兼任鵬馳有限公司業務員,兼差│ │ │ │販售該公司洋酒產品,並跟隨川│ │ │ │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戴沼│ │ │ │澤,協助庚○○處理川順公司公│ │ │ │關事務 │ ├───┼─────────────────┼──────────────┤ │邵華銘│九十七年七月四日 【卷八】 │川順公司工地專案經理 │ ├───┼─────────────────┼──────────────┤ │丑○○│九十七年七月四日 【卷八】 │川順公司主任技師 │ ├───┼─────────────────┼──────────────┤ │紀駿富│九十七年七月四日 【卷八】 │川順公司工地工程師 │ └───┴─────────────────┴──────────────┘ 【附表八】 搜索扣押之書證及物證(97年度大型保管字第165號) ┌───┬───────────────┬────┬───────┐ │編號 │證據名稱 │數量 │備註(出處) │ ├───┼───────────────┼────┼───────┤ │1 │任發營造(股)公司公文資料 │1冊 │ │ ├───┼───────────────┼────┼───────┤ │2 │庚○○工程請款憑證明細 │1冊 │ │ ├───┼───────────────┼────┼───────┤ │3 │洺川營業稅申報資料 │1冊 │ │ ├───┼───────────────┼────┼───────┤ │4 │佑、翔、洺、峻收發文資料 │1冊 │ │ ├───┼───────────────┼────┼───────┤ │5 │喬豐、佑享營業稅申報資料 │1冊 │ │ ├───┼───────────────┼────┼───────┤ │6 │良利已完工憑證明細 │1冊 │ │ ├───┼───────────────┼────┼───────┤ │7 │翔佑、耕泉營業稅申報資料 │1冊 │ │ ├───┼───────────────┼────┼───────┤ │8 │帳冊資料 │1份 │ │ ├───┼───────────────┼────┼───────┤ │9 │帳冊資料 │3冊 │ │ ├───┼───────────────┼────┼───────┤ │10 │統一發票(96年11、12月)│2本 │ │ ├───┼───────────────┼────┼───────┤ │11 │扣繳憑單簽收表 │7張 │ │ ├───┼───────────────┼────┼───────┤ │12 │工資支出憑證 │1冊 │ │ ├───┼───────────────┼────┼───────┤ │13 │公證書 │1冊 │ │ ├───┼───────────────┼────┼───────┤ │14 │工程合約書 │1冊 │ │ ├───┼───────────────┼────┼───────┤ │15 │活期存款存摺明細 │1冊 │ │ ├───┼───────────────┼────┼───────┤ │16 │硬碟 │2台 │ │ ├───┼───────────────┼────┼───────┤ │17 │傳票 │17份 │ │ ├───┼───────────────┼────┼───────┤ │18 │資料光碟 │4片 │ │ ├───┼───────────────┼────┼───────┤ │19 │公司資料 │1份 │ │ ├───┼───────────────┼────┼───────┤ │20 │契約書 │4本 │ │ ├───┼───────────────┼────┼───────┤ │21 │電腦主機 │1台 │ │ ├───┼───────────────┼────┼───────┤ │22 │三河局工程資料 │53卷 │一江橋工務所 │ ├───┼───────────────┼────┼───────┤ │23 │計畫書 │3冊 │組合屋、木屋 │ ├───┼───────────────┼────┼───────┤ │24 │契約書 │2冊 │組合屋、木屋 │ ├───┼───────────────┼────┼───────┤ │25 │工程資料 │7冊 │組合屋、木屋 │ ├───┼───────────────┼────┼───────┤ │26 │財務資料 │2冊 │組合屋、木屋 │ ├───┼───────────────┼────┼───────┤ │27 │保險資料 │1冊 │組合屋、木屋 │ ├───┼───────────────┼────┼───────┤ │28 │信封資料 │1冊 │組合屋、木屋 │ ├───┼───────────────┼────┼───────┤ │29 │雜記資料 │1冊 │組合屋、木屋 │ ├───┼───────────────┼────┼───────┤ │30 │公文資料 │4冊 │組合屋、木屋 │ ├───┼───────────────┼────┼───────┤ │31 │物價指數上漲補貼資料 │1份 │己○○ │ ├───┼───────────────┼────┼───────┤ │32 │鋼筋上漲資料 │1份 │己○○ │ ├───┼───────────────┼────┼───────┤ │33 │便道工程彙整表 │1份 │己○○ │ ├───┼───────────────┼────┼───────┤ │34 │督導行程表 │1份 │己○○ │ ├───┼───────────────┼────┼───────┤ │35 │寶麗晶工作紀錄表 │1冊 │寶麗晶 │ ├───┼───────────────┼────┼───────┤ │36 │寶麗晶小姐坐檯紀錄 │1冊 │寶麗晶 │ ├───┼───────────────┼────┼───────┤ │37 │寶麗晶幹部代帳本 │1冊 │寶麗晶 │ ├───┼───────────────┼────┼───────┤ │38 │寶麗晶宮副總代帳本 │1冊 │寶麗晶 │ ├───┼───────────────┼────┼───────┤ │39 │寶麗晶幹部通訊錄 │1張 │寶麗晶 │ ├───┼───────────────┼────┼───────┤ │40 │陳秀月業績統計表 │1頁 │香格里拉 │ ├───┼───────────────┼────┼───────┤ │41 │陳秀月業績表 │3頁 │香格里拉 │ ├───┼───────────────┼────┼───────┤ │42 │香格里拉工作紀錄表 │1份 │香格里拉 │ ├───┼───────────────┼────┼───────┤ │43 │業績日報表彙總表 │1份 │香格里拉 │ ├───┼───────────────┼────┼───────┤ │44 │香格里拉工作紀錄表 │1份 │香格里拉 │ ├───┼───────────────┼────┼───────┤ │45 │公關業績日報表營業彙總表 │1份 │香格里拉 │ ├───┼───────────────┼────┼───────┤ │46 │公關業績日報表營業彙總表 │1份 │香格里拉 │ ├───┼───────────────┼────┼───────┤ │47 │業績日報表營業彙總表 │1份 │香格里拉 │ ├───┼───────────────┼────┼───────┤ │48 │業績日報表營業彙總表 │1份 │香格里拉 │ ├───┼───────────────┼────┼───────┤ │49 │陳秀月結帳單 │1份 │香格里拉 │ ├───┼───────────────┼────┼───────┤ │50 │陳秀月結帳單 │1份 │香格里拉 │ ├───┼───────────────┼────┼───────┤ │51 │監工日報表 │10本 │一江橋工務所 │ ├───┼───────────────┼────┼───────┤ │52 │川順公司工程資料 │6卷 │ │ ├───┼───────────────┼────┼───────┤ │53 │川順公司公文資料 │1卷 │ │ ├───┼───────────────┼────┼───────┤ │54 │施工日誌 │5份 │ │ ├───┼───────────────┼────┼───────┤ │55 │會計憑證 │12冊 │平德路3號 │ ├───┼───────────────┼────┼───────┤ │56 │公文 │6冊 │平德路3號 │ ├───┼───────────────┼────┼───────┤ │57 │會計憑證 │12冊 │平德路3號 │ ├───┼───────────────┼────┼───────┤ │58 │工程請款單等資料 │1份 │平德路11號 │ ├───┼───────────────┼────┼───────┤ │59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第三標等資料│1份 │平德路11號 │ ├───┼───────────────┼────┼───────┤ │60 │川順營造公司函文等資料(一) │1份 │平德路11號 │ ├───┼───────────────┼────┼───────┤ │61 │川順營造公司函文等資料(二) │1份 │平德路11號 │ ├───┼───────────────┼────┼───────┤ │62 │第三河川局變更設計預算表 │1份 │平德路11號 │ ├───┼───────────────┼────┼───────┤ │63 │帳款支出明細表等資料 │1份 │平德路11號 │ ├───┼───────────────┼────┼───────┤ │64 │匯款單影本等資料 │1份 │平德路11號 │ ├───┼───────────────┼────┼───────┤ │65 │員工轉帳帳號等資料 │1份 │平德路11號 │ ├───┼───────────────┼────┼───────┤ │66 │退休證明書 │1張 │平德路11號 │ ├───┼───────────────┼────┼───────┤ │67 │97年支票存根影本(庚○○) │10張 │平德路11號 │ ├───┼───────────────┼────┼───────┤ │68 │匯款單等資料 │5份 │平德路11號 │ ├───┼───────────────┼────┼───────┤ │69 │川順公司96年1月至7月傳票清│1本 │平德路11號 │ │ │單 │ │ │ ├───┼───────────────┼────┼───────┤ │70 │川順公司96年8月至97年3月│1本 │平德路11號 │ │ │傳票清單 │ │ │ ├───┼───────────────┼────┼───────┤ │71 │97年1至3月支出明細 │1本 │平德路11號 │ ├───┼───────────────┼────┼───────┤ │72 │支票簿存根 │21本 │平德路11號 │ ├───┼───────────────┼────┼───────┤ │73 │隨身碟 │2支 │平德路11號 │ ├───┼───────────────┼────┼───────┤ │74 │95年12月份工地支出 │1份 │平德路11號 │ ├───┼───────────────┼────┼───────┤ │75 │96年元月至4月支出明細 │1份 │平德路11號 │ ├───┼───────────────┼────┼───────┤ │76 │96年5月至7月支出明細 │1份 │平德路11號 │ ├───┼───────────────┼────┼───────┤ │77 │96年8月至10月支出明細 │1份 │平德路11號 │ ├───┼───────────────┼────┼───────┤ │78 │96年11月至12月支出明細 │1份 │平德路11號 │ ├───┼───────────────┼────┼───────┤ │79 │工程記載表等 │1冊 │平德路11號 │ ├───┼───────────────┼────┼───────┤ │80 │傳票清單 │7冊 │平德路3號 │ ├───┼───────────────┼────┼───────┤ │81 │沖帳碼資料表 │3冊 │平德路3號 │ ├───┼───────────────┼────┼───────┤ │82 │川順公司96年交際費傳票 │1份 │平德路14號 │ ├───┼───────────────┼────┼───────┤ │83 │川順公司97年交際費傳票 │1份 │平德路14號 │ ├───┼───────────────┼────┼───────┤ │84 │傳票 │25冊 │平德路14號 │ ├───┼───────────────┼────┼───────┤ │85 │送貨單 │1冊 │平德路14號 │ └───┴───────────────┴────┴───────┘ 【附表九】 搜索扣押之書證及物證(97保管字第5331號扣押物品清 單) ┌───┬───────────────┬────┬───────┐ │編號 │證物名稱 │數量 │備註 (出處) │ ├───┼───────────────┼────┼───────┤ │1 │會計憑證 │10冊 │治水公司 │ ├───┼───────────────┼────┼───────┤ │2 │帳本 │5冊 │ │ ├───┼───────────────┼────┼───────┤ │3 │支票登記簿 │1冊 │ │ ├───┼───────────────┼────┼───────┤ │4 │石籠網簡介 │1本 │ │ ├───┼───────────────┼────┼───────┤ │5 │買賣合約書 │2張 │ │ ├───┼───────────────┼────┼───────┤ │6 │應收票據明細表 │2張 │ │ ├───┼───────────────┼────┼───────┤ │7 │轉帳傳票 │4張 │ │ ├───┼───────────────┼────┼───────┤ │8 │支票存款存根聯 │1冊 │ │ ├───┼───────────────┼────┼───────┤ │9 │支票代收簿(治水企業) │1冊 │ │ ├───┼───────────────┼────┼───────┤ │10 │存摺(治水企業-王志成) │1冊 │治水公司 │ ├───┼───────────────┼────┼───────┤ │11 │銷貨收入收支表 │1冊 │治水公司 │ ├───┼───────────────┼────┼───────┤ │12 │股東名冊 │1張 │ │ ├───┼───────────────┼────┼───────┤ │13 │雜記 │2本 │ │ ├───┼───────────────┼────┼───────┤ │14 │文件資料 │12張 │ │ ├───┼───────────────┼────┼───────┤ │15 │光碟 │8片 │ │ ├───┼───────────────┼────┼───────┤ │16 │訴願狀 │2份 │乙○○ │ ├───┼───────────────┼────┼───────┤ │17 │草湖溪工程案 │1份 │ │ ├───┼───────────────┼────┼───────┤ │18 │頭汴坑溪案 │1份 │ │ ├───┼───────────────┼────┼───────┤ │19 │銀行帳戶 │1張 │ │ ├───┼───────────────┼────┼───────┤ │20 │契約書 │3本 │劉禎忠 │ ├───┼───────────────┼────┼───────┤ │21 │日記帳 │1本 │ │ ├───┼───────────────┼────┼───────┤ │22 │會計登記簿 │1本 │ │ ├───┼───────────────┼────┼───────┤ │23 │變更設計預算書 │1本 │ │ ├───┼───────────────┼────┼───────┤ │24 │工作實績表 │4張 │ │ ├───┼───────────────┼────┼───────┤ │25 │員工及廠商通訊錄 │1張 │ │ ├───┼───────────────┼────┼───────┤ │26 │存摺封面 │2張 │ │ ├───┼───────────────┼────┼───────┤ │27 │公文資料 │2冊 │丁○○ │ ├───┼───────────────┼────┼───────┤ │28 │工程資料 │5冊 │ │ ├───┼───────────────┼────┼───────┤ │29 │監工日報表 │1冊 │ │ ├───┼───────────────┼────┼───────┤ │30 │匯款單 │4張 │丙○○ │ ├───┼───────────────┼────┼───────┤ │31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報告 │1冊 │ │ ├───┼───────────────┼────┼───────┤ │32 │水利署96年度列管計畫執行情形│1冊 │ │ │ │表(一) │ │ │ ├───┼───────────────┼────┼───────┤ │33 │水利署96年度列管計畫執行情形│1冊 │ │ │ │表(二) │ │ │ ├───┼───────────────┼────┼───────┤ │34 │水利署96年度列管計畫執行情形│1冊 │ │ │ │表(三) │ │ │ ├───┼───────────────┼────┼───────┤ │35 │開會通知單 │1冊 │ │ ├───┼───────────────┼────┼───────┤ │36 │水利署辦理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1冊 │ │ │ │程執行情形彙整表 │ │ │ ├───┼───────────────┼────┼───────┤ │37 │存摺 │14本 │徐玉玲 │ ├───┼───────────────┼────┼───────┤ │38 │記事本 │1本 │ │ ├───┼───────────────┼────┼───────┤ │39 │支票本 │1本 │ │ ├───┼───────────────┼────┼───────┤ │40 │楓之林日記帳 │1冊 │楓之林 │ ├───┼───────────────┼────┼───────┤ │41 │人事資料卡 │2張 │九龍 │ ├───┼───────────────┼────┼───────┤ │42 │秀秀帳冊 │1冊 │ │ ├───┼───────────────┼────┼───────┤ │43 │怡君帳冊 │1冊 │ │ ├───┼───────────────┼────┼───────┤ │44 │名片 │4張 │王莉婷 │ ├───┼───────────────┼────┼───────┤ │45 │雜記本 │1本 │ │ ├───┼───────────────┼────┼───────┤ │46 │桌曆 │1本 │ │ ├───┼───────────────┼────┼───────┤ │47 │存摺影本 │1冊 │世曦公司 │ ├───┼───────────────┼────┼───────┤ │48 │大甲溪運輸便道工程修復方案 │1冊 │ │ ├───┼───────────────┼────┼───────┤ │49 │往來公文 │2冊 │ │ ├───┼───────────────┼────┼───────┤ │50 │大甲溪運輸便道招標文件 │1冊 │ │ ├───┼───────────────┼────┼───────┤ │51 │報銷清單(96年1月至7月)(│3冊 │ │ │ │96年8月至12月)(97年1│ │ │ │ │月至4月) │ │ │ ├───┼───────────────┼────┼───────┤ │52 │大甲溪運輸便道第三標A1原圖 │1冊 │世曦公司 │ ├───┼───────────────┼────┼───────┤ │53 │大甲溪運輸便道第一標、第二標A │2冊 │世曦公司 │ │ │1原圖 │ │ │ ├───┼───────────────┼────┼───────┤ │54 │大甲溪運輸便道設計圖縮光碟 │1片 │世曦公司 │ ├───┼───────────────┼────┼───────┤ │55 │竣工報告書 │1冊 │ │ ├───┼───────────────┼────┼───────┤ │56 │工程預算書 │1冊 │ │ ├───┼───────────────┼────┼───────┤ │57 │品質成果報告書 │1冊 │ │ ├───┼───────────────┼────┼───────┤ │58 │第三標合約書 │1冊 │ │ ├───┼───────────────┼────┼───────┤ │59 │第三標工程資料 │12冊 │世曦公司 │ │ │ │ │(15)玖之1│ │ │ │ │-玖之12 │ ├───┼───────────────┼────┼───────┤ │60 │第三標工程資料 │12冊 │世曦公司 │ │ │ │ │(15)玖之1│ │ │ │ │3-玖之24 │ └───┴───────────────┴────┴───────┘ 【附表十】 書證資料 ┌───┬────────────────────────┬──────────┐ │編號 │證據名稱 │卷頁出處 │ ├───┼────────────────────────┼──────────┤ │1  │詮鴻工程檢驗科技有限公司(詮鴻實驗室)之    │【本院卷一第104至│ │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密度)及壓實度試驗報│106頁】 │ │   │告正本1份  │ │ ├───┼────────────────────────┼──────────┤ │2 │詮鴻工程檢驗科技有限公司(詮鴻實驗室)之    │【本院卷一第107至│ │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厚度或高度試驗報告正本1份 │109頁】 │ ├───┼────────────────────────┼──────────┤ │3 │經濟部水利署函影本1張 │【本院卷一第165、│ │ │【96年7月16日/經水工字第096050041│273頁】 │ │ │00號】 │ │ │ │(檢送96年7月10日本署會勘大甲溪砂石運便道執│ │ │ │行情形紀錄1份) │ │ ├───┼────────────────────────┼──────────┤ │4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執行情行會勘紀錄影本1張 │【本院卷一第166、│ │ │【96年7月10日上午/主持人:楊副署長偉甫】 │274頁】 │ ├───┼────────────────────────┼──────────┤ │5 │經濟部水利署職務說明書【000000000G】 │【本院卷一第185頁│ │ │(職務編號:A六五00六0/科長/工程事務組/薦 │】【本院卷二第228│ │ │任第九職等/土木工程職系)影本1張 │頁】 │ ├───┼────────────────────────┼──────────┤ │6 │經濟部水利署函影本1份 │【本院卷一第186至│ │ │【95年7月21日/經水人字第095100052│190頁】 │ │ │20號】 │ │ │ │(經濟部水利署分層負責明細表) │ │ ├───┼────────────────────────┼──────────┤ │7 │工程事務組乙○○(Z000000000)96年1 │【本院卷一第191頁│ │ │0月出勤資料彙整表影本1張 │】 │ │ │(統計時間:97年5月7日) │ │ ├───┼────────────────────────┼──────────┤ │8 │公文流程及內容影本1份 │【本院卷一第192至│ │ │【公文文號:00000000000/卷冊名稱:環│193頁】 │ │ │境敏感區位查詢案件彙辦,環境影響評估會審】 │ │ ├───┼────────────────────────┼──────────┤ │9 │公文流程及內容影本1份 │【本院卷一第194至│ │ │【公文文號:00000000000/卷冊名稱:廢│195頁】 │ │ │棄物、剩餘土石方及自然生態業務】 │ │ ├───┼────────────────────────┼──────────┤ │10 │公文流程及內容影本1份 │【本院卷一第196至│ │ │【公文文號:00000000000/卷冊名稱:環│198頁】 │ │ │境敏感區位查詢案件彙辦,環境影響評估會審】 │ │ ├───┼────────────────────────┼──────────┤ │11 │公文流程及內容影本1份 │【本院卷一第199至│ │ │【公文文號:00000000000/卷冊名稱:環│201頁】 │ │ │境敏感區位查詢案件彙辦,環境影響評估會審】 │ │ ├───┼────────────────────────┼──────────┤ │12 │公文流程及內容影本1份 │【本院卷一第202至│ │ │【公文文號:00000000000/卷冊名稱:環│203頁】 │ │ │境敏感區位查詢案件彙辦,環境影響評估會審】 │ │ ├───┼────────────────────────┼──────────┤ │13 │工程事務組乙○○(Z000000000)96年1 │【本院卷一第204頁│ │ │2月出勤資料彙整表影本1張 │】 │ │ │(統計時間:97年5月7日) │ │ ├───┼────────────────────────┼──────────┤ │14 │公文流程及內容影本1份 │【本院卷一第205至│ │ │【公文文號:00000000000/卷冊名稱:環│206頁】 │ │ │境敏感區位查詢案件彙辦,環境影響評估會審】 │ │ ├───┼────────────────────────┼──────────┤ │15 │公文流程及內容影本1份 │【本院卷一第207至│ │ │【公文文號:00000000000/卷冊名稱:環│209頁】 │ │ │境敏感區位查詢案件彙辦,環境影響評估會審】 │ │ ├───┼────────────────────────┼──────────┤ │16 │公文流程及內容影本1份 │【本院卷一第210至│ │ │【公文文號:00000000000/卷冊名稱:替│211頁】 │ │ │代役管理】 │ │ ├───┼────────────────────────┼──────────┤ │17 │工程事務組乙○○(Z000000000)97年2 │【本院卷一第212頁│ │ │月出勤資料彙整表影本1張(統計時間:97年5月7│】 │ │ │日) │ │ ├───┼────────────────────────┼──────────┤ │18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本院卷一第235至│ │ │意要點(網路版)影本1份 │236頁】 │ ├───┼────────────────────────┼──────────┤ │19 │頭汴坑溪-江橋至內城橋河段崩塌地治理對策及效益評│【97訴3018本院│ │ │估報告(重點摘要)影本1份 │卷一第237至251│ │ │【主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執行單位:青山工程顧問│頁】 │ │ │有限公司(96年5月)】 │【97訴3951本院│ │ │ │卷一第133至147│ │ │ │頁】 │ ├───┼────────────────────────┼──────────┤ │20 │經濟部水利署第54次擴大署務會報紀錄及簽到簿影本│【本院卷二第3至11│ │ │1份 │頁】 │ │ │【96年6月22日下午2時正/主席:陳署長伸賢】│ │ ├───┼────────────────────────┼──────────┤ │21 │2007年8月8日帕布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本院卷二第12至1│ │ │布概況表及動向圖影本1份 │3頁】 │ ├───┼────────────────────────┼──────────┤ │22 │2007年8月9日梧提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本院卷二第14至1│ │ │布概況表及動向圖影本1份 │5頁】 │ ├───┼────────────────────────┼──────────┤ │23 │2007年8月18日聖帕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本院卷二第16至1│ │ │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影本1份 │7頁】 │ ├───┼────────────────────────┼──────────┤ │24 │2007年9月18日韋帕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本院卷二第18至1│ │ │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影本1份 │9頁】 │ ├───┼────────────────────────┼──────────┤ │25 │2007年10月6影本1份日柯羅莎颱風之中央氣象│【本院卷二第20至2│ │ │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影本1份 │1頁】 │ ├───┼────────────────────────┼──────────┤ │26 │2007年11月27日米塔颱風之中央氣象局颱風警│【本院卷二第22至2│ │ │報發布概況表及動向圖影本1份 │3頁】 │ ├───┼────────────────────────┼──────────┤ │27 │發布颱風警報之列表影本1份 │【本院卷二第24至3│ │ │ │6頁】 │ ├───┼────────────────────────┼──────────┤ │28 │2007年6月至12月月曆影本1份 │【本院卷二第37至4│ │ │ │3頁】 │ ├───┼────────────────────────┼──────────┤ │29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函影本1份 │【本院卷二第90、1│ │ │【96年12月25日/水三工字第09650138│58頁】 │ │ │480號】 │ │ ├───┼────────────────────────┼──────────┤ │30 │經濟部水利署函影本1份 │【本院卷二第91、1│ │ │【97年1月3日/水三工字第0965133131│59頁】 │ │ │0號】 │ │ ├───┼────────────────────────┼──────────┤ │31 │97年2月4日簽 │【本院卷二第92至9│ │ │(頭汴坑溪-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5頁、第160至16│ │ │程變更設計97年1月4日會勘紀錄案,簽請 核示)│3頁】 │ ├───┼────────────────────────┼──────────┤ │32 │經濟部水利署函影本1份 │【本院卷二第96、1│ │ │【97年2月14日/水三工字第097050013│64頁】 │ │ │90號】 │ │ ├───┼────────────────────────┼──────────┤ │33 │工程變更設計會勘紀錄 │【本院卷二第97、1│ │ │【97年1月7日/頭汴坑溪-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城│65頁】 │ │ │橋河段防災減災工程】 │ │ ├───┼────────────────────────┼──────────┤ │34 │己○○之中國信託信用卡96年5月22日帳單影本1│【本院卷二第98頁至│ │ │張 │背面、第155頁至背│ │ │ │面】 │ ├───┼────────────────────────┼──────────┤ │35 │己○○之中國信託信用卡96年8月22日帳單影本1│【本院卷二第99頁至│ │ │張 │背面、第156頁至背│ │ │ │面】 │ │ │ │【本院卷三第35頁至│ │ │ │背面】 │ ├───┼────────────────────────┼──────────┤ │36 │己○○之中國信託信用卡96年10月22日帳單影本│【本院卷二第100頁│ │ │1張 │至背面、第157頁至│ │ │ │背面】 │ │ │ │【本院卷三第36頁至│ │ │ │背面】 │ ├───┼────────────────────────┼──────────┤ │37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函影本1份 │【本院卷二第166頁│ │ │【97年3月3日/水三工字第0970100335│】 │ │ │0號】 │ │ ├───┼────────────────────────┼──────────┤ │38 │經濟部水利署函影本1份 │【本院卷二第167頁│ │ │【97年3月6日/經水工字第0975105296│】 │ │ │0號】 │ │ ├───┼────────────────────────┼──────────┤ │39 │97年4月3日簽影本1份 │【本院卷二第168至│ │ │(頭汴坑溪-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170頁】 │ │ │程變更設計97年3月12日會勘紀錄案,簽請 核示│ │ │ │) │ │ ├───┼────────────────────────┼──────────┤ │40 │經濟部水利署函影本1份 │【本院卷二第171頁│ │ │【97年4月9日/經水工字第0970500278│】 │ │ │0號】 │ │ ├───┼────────────────────────┼──────────┤ │41 │工程變更設計會勘紀錄影本1張 │【本院卷二第172頁│ │ │【97年3月12日/頭汴坑溪-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 │ │ │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程】 │ │ ├───┼────────────────────────┼──────────┤ │42 │經濟部令影本1張 │【本院卷二第225頁│ │ │【96年3月22日/經人字第0960003991│至背面】 │ │ │0號】 │ │ ├───┼────────────────────────┼──────────┤ │43 │經濟部水利署令影本1張 │【本院卷二第226頁│ │ │【93年3月19日/經水人字第093100022│背面】 │ │ │10號】 │ │ ├───┼────────────────────────┼──────────┤ │44 │經濟部水利署職務說明書【000000000G】 │【本院卷二第227頁│ │ │(職務編號:A六五00二0/副組長/工程事務組/ │】 │ │ │薦任第十職等/土木工程職系)影本1張 │ │ ├───┼────────────────────────┼──────────┤ │45 │民國96年台中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影本1份 │【本院卷三第1頁】 │ │ │ │ │ ├───┼────────────────────────┼──────────┤ │46 │民國96年6月氣象站氣象資料影本1份 │【本院卷三第2至3頁│ │ │ │】 │ ├───┼────────────────────────┼──────────┤ │47 │YE YIKUANG(己○○)之VISA國民旅遊卡影本1張 │【本院卷三第30頁】│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48 │己○○之中國信託信用卡96年5月22日帳單及台灣│【本院卷三第31頁至│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張 │背面】 │ │ │(繳納該期最低應繳金額:10,500元) │ │ ├───┼────────────────────────┼──────────┤ │49 │業奕匡之台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張 │【本院卷三第32頁】│ │ │【帳號:000000000000】 │ │ ├───┼────────────────────────┼──────────┤ │50 │己○○之中國信託信用卡96年6月22日帳單影本1│【本院卷三第33頁至│ │ │張 │背面】 │ ├───┼────────────────────────┼──────────┤ │51 │己○○之中國信託信用卡96年7月22日帳單影本1│【本院卷三第34頁至│ │ │張 │背面】 │ ├───┼────────────────────────┼──────────┤ │52 │台中看守所衛生科之丙○○病歷單 │【本院卷三第38至4│ │ │【看診日期:97年5月1日、5月12日、5月15│5頁】 │ │ │日、7月10日、7月11日、8月1日、8月8日、│ │ │ │8月22日、9月5日、9月12日、9月23日、9│ │ │ │月26日、10月3日】 │ │ ├───┼────────────────────────┼──────────┤ │53 │經濟部水利署公務處理要點影本1份 │【本院卷三第46-1│ │ │ │至51頁】 │ ├───┼────────────────────────┼──────────┤ │54 │經濟部水利署令影本1份 │【本院卷三第52至5│ │ │【91年8月29日/經水政法字第09120000│4頁】 │ │ │580號】 │ │ ├───┼────────────────────────┼──────────┤ │55 │經濟部水利署函影本1份 │【本院卷三第55至7│ │ │【95年11月23日/經水人字第09553161│4頁】 │ │ │940號】 │ │ │ │(經濟部水利署分層負責明細表) │ │ ├───┼────────────────────────┼──────────┤ │56 │經濟部水利署列管計畫進度預算執行進度工程施工進度│【本院卷三第75至8│ │ │控管注意事項影本1份 │1頁】 │ │ │(91﹒1﹒24經利工字第09105000320│ │ │ │號) │ │ ├───┼────────────────────────┼──────────┤ │57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網站列印資料2份 │【本院卷三第82至9│ │ │ │7頁、第88至128│ │ │ │頁】 │ ├───┼────────────────────────┼──────────┤ │58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作業要點及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本院卷三第129至│ │ │照表之水利署網站列印資料各1份 │171頁】 │ ├───┼────────────────────────┼──────────┤ │59 │經濟部水利署工地環境保護施工規範水利署網站列印資│【本院卷三第172至│ │ │料各1份 │183頁】 │ ├───┼────────────────────────┼──────────┤ │60 │經濟部水利署勞工安全衛生施工規範水利署網站列印資│【本院卷三第184至│ │ │料各1份 │185頁】 │ ├───┼────────────────────────┼──────────┤ │61 │經濟部令影本1份 │【本院卷三第200至│ │ │【95年4月26日/經人字第0953657690│203頁】 │ │ │號】 │ │ ├───┼────────────────────────┼──────────┤ │62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職務說明書【0000000│【本院卷三第204頁│ │ │00G】影本1張 │】 │ │ │(職務編號:A000010/局長/第三河川局/簡 │ │ │ │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土木工程職系) │ │ ├───┼────────────────────────┼──────────┤ │63 │經濟部水利署令影本1份 │【本院卷三第205至│ │ │【92年10月15日/經水人字第09250477│206頁】 │ │ │850號】 │ │ ├───┼────────────────────────┼──────────┤ │64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職務說明書【0000000│【本院卷三第207頁│ │ │00G】影本1張 │】 │ │ │(職務編號:A600020/正工程司/規劃課/薦 │ │ │ │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土木工程職系) │ │ ├───┼────────────────────────┼──────────┤ │65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函(稿)影本1張 │【本院卷三第208頁│ │ │【95年10月11日/水三人字第09507002│】 │ │ │880號】 │ │ ├───┼────────────────────────┼──────────┤ │66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職務說明書【0000000│【本院卷三第210頁│ │ │00G】影本1張 │】 │ │ │(職務編號:A610064/正工程司/工務課/薦 │ │ │ │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土木工程職系) │ │ ├───┼────────────────────────┼──────────┤ │67 │經濟部水利署令影本1張 │【本院卷三第211頁│ │ │【95年9月13日/經水人字第095100066│】 │ │ │10號】 │ │ ├───┼────────────────────────┼──────────┤ │68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職務說明書【0000000│【本院卷三第212頁│ │ │00G】影本1張 │】 │ │ │(職務編號:A620010/正工程司(兼課長)/ │ │ │ │管理課/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土木工程職系) │ │ ├───┼────────────────────────┼──────────┤ │69 │經濟部水利署令影本1份 │【本院卷三第213至│ │ │【96年4月2日/經水人字第0965108152│214頁】 │ │ │0號】 │ │ ├───┼────────────────────────┼──────────┤ │70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職務說明書【0000000│【本院卷三第215頁│ │ │00G】影本1張 │】 │ │ │(職務編號:A620032/正工程司/管理課/薦 │ │ │ │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土木工程職系) │ │ ├───┼────────────────────────┼──────────┤ │71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約僱徐崧清技術員僱用契約書│【本院卷三第216頁│ │ │影本1張(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 │】 │ ├───┼────────────────────────┼──────────┤ │72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僱用約僱技術員通知書影本1│【本院卷三第217頁│ │ │張(技術員:張茂榮、徐崧清) │】 │ │ │【96年12月26日/水三人字第09607003│ │ │ │210號】 │ │ ├───┼────────────────────────┼──────────┤ │73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約僱徐崧清技術員僱用契約書│【本院卷三第218頁│ │ │影本1張(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 │ ├───┼────────────────────────┼──────────┤ │74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僱用約僱技術員通知書影本1│【本院卷三第219頁│ │ │張(技術員:張茂榮、徐崧清) │】 │ │ │【95年12月29日/水三人字第09507003│ │ │ │560號】 │ │ ├───┼────────────────────────┼──────────┤ │75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本院卷四第2至11│ │ │三標(25K+400~32K+745)監造計畫書1│2頁】 │ │ │份 │ │ │ │【監造單位: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6年│ │ │ │6月)】 │ │ ├───┼────────────────────────┼──────────┤ │76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電處)之內部單位樹枝圖影│【本院卷四第119頁│ │ │本1張 │】 │ ├───┼────────────────────────┼──────────┤ │77 │經濟部水利署行政督導通知表影本1張 │【本院卷四第124頁│ │ │【96年11月20日上午9時】 │】 │ ├───┼────────────────────────┼──────────┤ │78 │經濟部水利署行政督導紀錄總表影本1張 │【本院卷四第125頁│ │ │【編號:003-1-1】 │】 │ ├───┼────────────────────────┼──────────┤ │79 │經濟部水利署行政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影本1張 │【本院卷四第126頁│ │ │【頭汴溪-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程│】 │ │ │】 │ │ ├───┼────────────────────────┼──────────┤ │80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通知表(空白表格)影本1張 │【本院卷四第127頁│ │ │ │】 │ ├───┼────────────────────────┼──────────┤ │81 │經濟部水利署督導小組96年9月份預定督導行程表影│【本院卷四第128頁│ │ │本1張 │】 │ ├───┼────────────────────────┼──────────┤ │82 │經濟部水利署工成基本資料表影本1張 │【本院卷四第129頁│ │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 │】 │ │ │~32K+745)】 │ │ ├───┼────────────────────────┼──────────┤ │83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紀錄表影本1張 │【本院卷四第130頁│ │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 │】 │ │ │~32K+745)】 │ │ ├───┼────────────────────────┼──────────┤ │84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影本1張│【本院卷四第131至│ │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 │132頁】 │ │ │~32K+745)】 │ │ ├───┼────────────────────────┼──────────┤ │85 │經濟部水利署改善照片影本3張 │【本院卷四第133頁│ │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 │】 │ │ │~32K+745)】 │ │ │ │(松鶴-溪流入工淤積) │ │ ├───┼────────────────────────┼──────────┤ │86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函影本1張 │【本院卷四第134頁│ │ │【96年10月8日/水三管字第096020148│】 │ │ │40號】 │ │ ├───┼────────────────────────┼──────────┤ │87 │工程進度表影本1張 │【本院卷四第135頁│ │ │ │】 │ ├───┼────────────────────────┼──────────┤ │88 │全民督工案辦理情形影本1張 │【本院卷四第136頁│ │ │ │】」 │ ├───┼────────────────────────┼──────────┤ │89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1張 │【本院卷四第137至│ │ │【96年10月9日/川甲字第961009001號│138頁】 │ │ │】 │ │ ├───┼────────────────────────┼──────────┤ │90 │施工日報影本1份 │【本院卷四第139至│ │ │【96年9月28日/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140頁】 │ │ │標(25K+400~32K+745)】 │ │ ├───┼────────────────────────┼──────────┤ │91 │災損會勘紀錄影本1張 │【本院卷四第141頁│ │ │【96年9月12日/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 │ │ │標(25K+400~32K+745)】 │【本院卷五第242頁│ │ │ │】 │ ├───┼────────────────────────┼──────────┤ │92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 │【本院卷四第142至│ │ │32K+745)緊急應變計畫書1份 │157頁】 │ │ │【業主:經濟部水利署 │ │ │ │ 監造單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合約編號:096-水工-303 │ │ │ │ 承包商: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 │ ├───┼────────────────────────┼──────────┤ │93 │經濟部水利署改善照片影本9張 │【本院卷四第158至│ │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 │160頁】 │ │ │~32K+745)】 │ │ │ │(工地便橋設置活動型紐澤西護欄、工務所急救箱設置│ │ │ │、勞工安全衛生守則牌、松鶴部落進入工區處設置警告│ │ │ │標示牌、工地出入口處設置甲種圍籬、工程告示牌、工│ │ │ │地便道旁有落差處使用警示帶) │ │ ├───┼────────────────────────┼──────────┤ │94 │材料試驗總表影本1張 │【本院卷四第161頁│ │ │ │】 │ ├───┼────────────────────────┼──────────┤ │95 │經濟部水利署96年9月份督導小組執行結果影本1張│【本院卷四第162頁│ │ │ │】 │ ├───┼────────────────────────┼──────────┤ │96 │中華民國96年台灣水文年報第二部份-河川水位及流│【本院卷四第166至│ │ │量表影本1份 │167頁背面】 │ ├───┼────────────────────────┼──────────┤ │97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丙○○自96年6月1日│【本院卷四第169至│ │ │至97年5月30日止之請假紀錄影本2張 │170頁】 │ │ │⑴96年11月23日至96年11月26日 │ │ │ │⑵97年4月29日至97年4月30日 │ │ ├───┼────────────────────────┼──────────┤ │98 │96年5月至12月台中縣上谷關、新伯公、白冷3站│【本院卷四第174至│ │ │逐日降水量資料影本1份 │176頁】 │ ├───┼────────────────────────┼──────────┤ │99 │96年5月至12月台中縣上谷關、新伯公、白冷3站│【本院卷四第177至│ │ │逐時降水量資料影本1份 │200頁】 │ ├───┼────────────────────────┼──────────┤ │100│96年5月至12月台中縣上谷關、新伯公、白冷3站│【本院卷四第201至│ │ │測站座落資料表及雨量類別說明表影本各1張 │202頁】 │ ├───┼────────────────────────┼──────────┤ │101│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執行單位專案小組會議擬定表│【本院卷五第27頁】│ │ │影本1張 │ │ ├───┼────────────────────────┼──────────┤ │102│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出差申請單呈核│【本院卷五第28頁】│ │ │資料影本1張 │ │ ├───┼────────────────────────┼──────────┤ │103│嘉義縣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專案小組暨用地推│【本院卷五第29至3│ │ │動小組第2次會議影本1份 │0頁】 │ ├───┼────────────────────────┼──────────┤ │104│公文流程及內容影本1份 │【本院卷五第34至3│ │ │【公文文號:00000000000/卷冊名稱:環│5頁】 │ │ │境敏感區位查詢案件彙辦,環境影響評估會審】 │ │ ├───┼────────────────────────┼──────────┤ │105│公文流程及內容影本1份 │【本院卷五第36至3│ │ │【公文文號:00000000000/卷冊名稱:環│8頁】 │ │ │境敏感區位查詢案件彙辦,環境影響評估會審】 │ │ ├───┼────────────────────────┼──────────┤ │106│公文流程及內容影本1份 │【本院卷五第39至4│ │ │【公文文號:00000000000/卷冊名稱:環│0頁】 │ │ │境敏感區位查詢案件彙辦,環境影響評估會審】 │ │ ├───┼────────────────────────┼──────────┤ │107│林副局長傳茂參加96年6月22日水利署第54次擴│【本院卷五第58至5│ │ │大署務會報後之10項便條摘記影本1份 │9頁、第235至23│ │ │ │7頁】 │ ├───┼────────────────────────┼──────────┤ │10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6月1日至96年12│【本院卷五第62至1│ │ │月31日於大甲溪流域設置之德基、青山、谷關、天輪│55頁】 │ │ │、馬鞍壩水庫每日放水量水位紀錄表資料影本1份 │ │ ├───┼────────────────────────┼──────────┤ │109│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函(稿)影本1張 │【本院卷五第227頁│ │ │【96年7月3日/水三秘字第0960500071│】 │ │ │0號】 │ │ │ │(檢送本局96年6月25日第5次局務會報會議紀錄│ │ │ │1份) │ │ ├───┼────────────────────────┼──────────┤ │110│⑴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96年度第5次局務會議出│【本院卷五第228至│ │ │ 、列席人員簽名冊影本1張 │234頁】 │ │ │⑵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96年度第5次局務會報會│ │ │ │ 議紀錄影本1份 │ │ ├───┼────────────────────────┼──────────┤ │111│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函影本1張 │【本院卷五第240頁│ │ │【96年9月27日/水三管字第096020144│】 │ │ │00號】 │ │ ├───┼────────────────────────┼──────────┤ │112│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工程施工中查驗紀錄影本1張│【本院卷五第243至│ │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 │244頁】 │ │ │~32K+745)】 │ │ ├───┼────────────────────────┼──────────┤ │113│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 │【本院卷五第245至│ │ │32K+745)颱風受災損失情形報告影本1份 │288頁】 │ │ │【主辦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 │ │ │ 監造單位: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承包商: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 │ │ ├───┼────────────────────────┼──────────┤ │114│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規劃設計│【97訴3018本院│ │ │及監造工作(天福橋至谷關河段)部分路段籠變更石籠│卷五第327至328│ │ │理由及蛇籠變更石籠擴大通洪斷面示意圖之彩色影本各│頁】 │ │ │1張 │【97訴3951本院│ │ │ │卷一第61至62頁】│ ├───┼────────────────────────┼──────────┤ │115│97/7/18卡玫基颱風後(97/7/21)第三│【97訴3018本院│ │ │標便道現況(裡冷橋與吊橋河段)照片1張 │卷六第102頁】 │ │ │ │【97訴3951本院│ │ │ │卷一第156頁】 │ ├───┼────────────────────────┼──────────┤ │116│裡冷橋及吊橋之設計里程與變更後里程圖、原設計蛇籠│【97訴3018本院│ │ │位置及變更後箱籠位置橫斷面圖各1張 │卷六第103至104│ │ │ │頁】 │ │ │ │【97訴3951本院│ │ │ │卷一第157至158│ │ │ │頁】 │ ├───┼────────────────────────┼──────────┤ │117│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3標(25K+400~3 │【本院卷七第271至│ │ │2K+745)公文摘要明細表影本1份 │277頁】 │ ├───┼────────────────────────┼──────────┤ │118│扣案酒店帳證對照表影本1份 │【本院卷七第278至│ │ │ │281頁】 │ ├───┼────────────────────────┼──────────┤ │119│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97訴3018本院│ │ │意事項影本1份 │卷七第333至346│ │ │ │頁】 │ │ │ │【97訴3951本院│ │ │ │卷四第182至183│ │ │ │頁背面、第184至1│ │ │ │85頁背面、第186│ │ │ │至187頁背面】 │ ├───┼────────────────────────┼──────────┤ │120│野店餐飲店統一發票影本2張 │【97訴3018本院│ │ │【97/1/13,21:53,消費:現金590元│卷八第262至263│ │ │ 97/1/15,17:40,消費:現金3300│頁】 │ │ │ 元】 │【97訴3951本院│ │ │ │卷五第92至93頁】│ └───┴────────────────────────┴──────────┘ 【附表十一】 本件便道工程相關書證之公文內容摘要 ┌──────────────────────────────────────────────────────────────┐ │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3標(25K+400~32K+745)公文摘要明細表 │ ├─────────┬───────────────────────────────┬─────────────────┬──┤ │日期 │公文流程 │監工日誌 │備註│ ├─────────┼───────────────────────────────┼─────────────────┼──┤ │96年6月6日 │開標,預算1億7333萬6951元,川順公司以1億2300萬元得標。低於底價│ │ │ │ │80%,繳交差額保證金50萬元後決標(原設計蛇籠97068米價(單價589 │ │ │ │ │元)),箱型石籠11567米(單價1340元),契約價蛇籠單價430元,箱│ │ │ │ │型石籠單價977元。 │ │ │ ├─────────┼───────────────────────────────┼─────────────────┼──┤ │96年6月15日 │川順申報開工 │ │ │ ├─────────┼───────────────────────────────┼─────────────────┼──┤ │96年6月25日 │開工前協調會(參加人員: 鍾彥虎;邵華銘、楊青長、子○○、辛○○│ │ │ │ │),作成20點結論: 包括1.因6月8日前後豪大雨,溪水暴漲,致迄未開│ │ │ │ │工,進度落後,請趕進度,工程位於上游,河川狹窄,為克服汛期施工│ │ │ │ │困難,請川順擬具施工困難原因分析並提出建議解決方案,提送監造單│ │ │ │ │位審核後,送三河局裁定變更,以趕工,如將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案、│ │ │ │ │因6月8日前後豪大雨致工區內現況地貌與原設計圖說不符,為爭取時效│ │ │ │ │,本工程採分段會測、分段施工、分段驗收。 │ │ │ ├─────────┼───────────────────────────────┼─────────────────┼──┤ │96年6月28日 │鍾彥虎呈報該協調會紀錄附增加箱型石籠之設計圖,經張文榮核章後逕│ │ │ │ │送局長批示:如擬,如以箱型籠施作,不需外加掛披蛇籠。 │ │ │ ├─────────┼───────────────────────────────┼─────────────────┼──┤ │96年7月2日 │川順公司提出「施工斷面建議變更建議書」…建議以方籠排列方式辦理│ │ │ │ │施工斷面…為因應河道可能之疏浚方籠之深度以地盤下2公尺為原則。 │ │ │ ├─────────┼───────────────────────────────┼─────────────────┼──┤ │96年7月3日 │ │川順公司開始施工箱型石籠1000米。 │ │ ├─────────┼───────────────────────────────┼─────────────────┼──┤ │96年7月9日 │由世曦轉成三河局,建議擇期會勘,--「對於有沖刷疑慮之處,決定其│ │ │ │ │處理型式及施作數量。」 │ │ │ ├─────────┼───────────────────────────────┼─────────────────┼──┤ │96年7月10日 │鍾彥虎簽,訂於96年7月12日辦理會勘。(文未呈批) │ │ │ ├─────────┼───────────────────────────────┼─────────────────┼──┤ │96年7月12日 │會勘: 主持鍾彥虎,參加人員: 世曦子○○、黃尹龍,川順庚○○、許│箱型石籠已施做5680米,其中 │ │ │ │慶祥、紹華銘、紀駿富:1. 經與會人員充分討論後,評估原則可行。2.│30K+750~30K+800已進行第三層施作。 │ │ │ │麗陽段30K+520~31K+050因河幅狹窄、沖刷嚴重,以方案一施作,其餘 │ │ │ │ │改方案二施作。6.為使工程順利於年底前完工,變更方案同意承商先行│ │ │ │ │施工,為避免因變更程序而停工,施工與修正須相互配合。 │ │ │ ├─────────┼───────────────────────────────┼─────────────────┼──┤ │96年7月12日 │鍾彥虎簽呈水利署(水三管字第096500726號)回復水利署,認承商所 │ │ │ │ │提三張保險公司要保書為有效文件。 │ │ │ ├─────────┼───────────────────────────────┼─────────────────┼──┤ │96年7月17日 │鍾彥虎簽呈水利署(水三管字第9602010600號)向水利署請求授權變更│ │ │ │ │設計。 │ │ │ ├─────────┼───────────────────────────────┼─────────────────┼──┤ │96年7月18日 │鍾彥虎簽呈會勘紀錄,擬「奉鈞長批示後依會勘結論辦理」,張文榮簽│ │ │ │ │註: 原則可行,擬待變更工務程序署授權本局後,依規辦理。局長批示│ │ │ │ │: 如擬。 │ │ │ ├─────────┼───────────────────────────────┼─────────────────┼──┤ │96年7月19日 │鍾彥虎辦文函世曦: 檢送變更設計會勘紀錄1份,請查照。未將副本報 │ │ │ │ │署。 │ │ │ ├─────────┼───────────────────────────────┼─────────────────┼──┤ │96年7月30日 │1.世曦函三河局(96第TA07464號): 陳報第一次變更設計原則「調整 │ │ │ │ │ 斷面與線型修正原則」供審查,並請擇期辦理會勘。 │ │ │ │ │2.註: 該變更設計原則為簡單版(僅附件-附件一96年7月12日會勘紀錄│ │ │ │ │ 、附件二修正箱籠7個修正圖草案及簡要說明原因),並未做水理分 │ │ │ │ │ 析。 │ │ │ ├─────────┼───────────────────────────────┼─────────────────┼──┤ │96年7月31日 │1.鍾彥虎簽呈上揭世曦「簡要版」變更設計原則,長官核示。 │ │ │ │ │2.副局長林傳茂簽註「擬: 說明二部份,前已由署、局及行政院中辦現│ │ │ │ │ 勘決定辦理,應由台灣世曦公司提出變更因應施工計畫並為調整,該│ │ │ │ │ 公司僅依定性評析而不作為,有不當。」 │ │ │ │ │ (註: 林傳茂簽擬意指鍾彥虎函稿說明二部份表示「設計降低 │ │ │ │ │ 30K+500~30K+900便道工程可以讓台8線避免受災」,加註意見不能只│ │ │ │ │ 憑降低便道工程,就可以避免台8線受災,應行水理檢討定量評析降 │ │ │ │ │ 低便道工程對台8線受災之影響,才能判斷是否需要降低該段便道工 │ │ │ │ │ 程。) │ │ │ │ │3.局長丙○○批示「如林副座簽、8/1」。 │ │ │ ├─────────┼───────────────────────────────┼─────────────────┼──┤ │96年8月2日 │水利署函三局(經水工字第09651182430號)同意承包要求取消工程保 │ │ │ │ │險。 │ │ │ ├─────────┼───────────────────────────────┼─────────────────┼──┤ │96年8月3日 │鍾彥虎辦文函世曦: 世曦主張降低高程,以維持雙線部分,要求提出定│ │ │ │ │量評析(水理分析等)提出數據說明,副本報署。 │ │ │ ├─────────┼───────────────────────────────┼─────────────────┼──┤ │96年8月4日 │ │繼續施做箱型石籠1500米,其中28k石 │ │ │ │ │籠開挖整地,箱型石籠累計施作22830 │ │ │ │ │米。 │ │ ├─────────┼───────────────────────────────┼─────────────────┼──┤ │96年8月5日 │ │繼續施做箱型石籠1600米, │ │ │ │ │27k+630~27k+680石籠開挖整地,箱型 │ │ │ │ │石籠累計施作24430米。 │ │ ├─────────┼───────────────────────────────┼─────────────────┼──┤ │96年8月6日 │ │箱型石籠施作2480米,累計已施作 │ │ │ │ │26910米,其中27k+450~27k+630已進行│ │ │ │ │第一層施作。其餘大部分已完成三、四│ │ │ │ │、五層施作。 │ │ ├─────────┼───────────────────────────────┼─────────────────┼──┤ │96年8月7日 │1.世曦函三河局(96第TA08482號):30k+500~32k+745 屬河床狹窄段,│箱型石籠施作2623米,累計已施作 │ │ │ │ 於變異後,原設計斷面較無法符合現場實際需要,本公司擬依96年7 │29533米,帕布颱風海上警報發布。 │ │ │ │ 月12日會勘紀錄所研討之建議施工斷面,重新辦理分析並提出變更設│ │ │ │ │ 計,建議暫時停止施工,俟變更設計完成核定後再復工,下游段依原│ │ │ │ │ 設計施作,不致影響整體工進。 │ │ │ ├─────────┼───────────────────────────────┼─────────────────┼──┤ │96年8月7日 │世曦函川順:30k+500 至32k+745上游段同意先施工部分暫時停工,待變│ │ │ │ │更設計完成後再復工,下游段依原設計(蛇籠)施作並加速趕工。 │ │ │ ├─────────┼───────────────────────────────┼─────────────────┼──┤ │96年8月8日 │1.三河局管理課林秀玲帕布颱風前因包商請求進行施工查驗,查驗紀錄│ │ │ │ │ 紀載「施工數量箱型石籠數量29,533公尺、管函流入工D=2000mm (│ │ │ │ │ 直徑)72支、路堤填築43,982立方公尺」。 │ │ │ │ │2.「現地待行抽驗之箱型石籠工程,管函流入工、路提填築,因仍在辦│ │ │ │ │ 理契約變更設計中,尚無奉核定之變更設計圖可供查對,且本案是委│ │ │ │ │ 由台灣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監造,據此,將以監造單位所提供之施│ │ │ │ │ 工資料,查驗迄今箱型石籠、管函流入工、路提填築之施作數量。」│ │ │ ├─────────┼───────────────────────────────┼─────────────────┼──┤ │96年8月8-9日 │ │防颱準備,96年8月10日帕布颱風後工 │ │ │ │ │地整理,10-15溪水暴漲無法施工。 │ │ ├─────────┼───────────────────────────────┼─────────────────┼──┤ │96年8月13日 │1.水利署函三河局(經水工字第09653097780號): 便道工程1-3標,除│ │ │ │ │ 變更設計預算書核定及工程驗收外之工務行政作業均授權比照第二類│ │ │ │ │ 工承辦理。 │ │ │ │ │2.世曦函川順:30K+500 至上游段請依96年7月12日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結│ │ │ │ │ 論及三河局96年8月3日函所提澄清辦理,後續依業主指示辦理。 │ │ │ │ │ 30K+500至下游段,原則仍依原設計施工,如有疑義,請準備相關資 │ │ │ │ │ 料送本處報業主會勘研議。 │ │ │ │ │3.三河局函公路局二工處等單位,通知96年8月12日會勘 │ │ │ │ │ 30K+500--30K+800對台8線之影響。 │ │ │ ├─────────┼───────────────────────────────┼─────────────────┼──┤ │96年8月13日 │1.世曦函川順:30K+500 至上游段請依96年7月12日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結│ │ │ │ │ 論及三河局96年8月3日函所提澄清辦理。30K+500至下游段,原則仍 │ │ │ │ │ 依原設計施工,如有疑義,請準備相關資料送本處報業主會勘研議。│ │ │ │ │2.三河局函公路局二工處等單位,通知96年8月12日會勘 │ │ │ │ │ 30K+500--30K+800對台8線之影響。 │ │ │ ├─────────┼───────────────────────────────┼─────────────────┼──┤ │96年8月14日 │三河局函世曦(0000000000號): 依世曦96年8月7日函要求川順上游段│ │ │ │ │730K+500~32+745先行停工部份,同意先行停工俟變更設計完成核定後 │ │ │ │ │再行復工。下游段依原設計施作,不致影響整體工進。副本報署。 │ │ │ ├─────────┼───────────────────────────────┼─────────────────┼──┤ │96年8月15日 │三河局函世曦等: 水利署96年8月13日函授權三河局除變更設計預算書 │ │ │ │ │核定及工程驗收外之工務行政作業均授權比照第二類工程辦理。 │ │ │ ├─────────┼───────────────────────────────┼─────────────────┼──┤ │96年8月16日 │ │聖帕海上警報,16-18防颱準備, │ │ │ │ │25k+400--30k+500,工程範圍用地問題│ │ │ │ │正協調處理中。一直持續至10月中旬。│ │ ├─────────┼───────────────────────────────┼─────────────────┼──┤ │96年8月17日 │1.鍾彥虎函世曦: 催告「有關上游段變更設計修正原則,盡速備妥書件│ │ │ │ │ 報局審查、會勘」。 │ │ │ │ │2.註:三河局獲得署授權後,催辦世曦陳報變更設計原則報告書。 │ │ │ ├─────────┼───────────────────────────────┼─────────────────┼──┤ │96年8月19日 │ │颱風後工地整理,溪水暴漲無法施工。│ │ │ │ │流入工毀。---因此次颱風報災損箱型 │ │ │ │ │石籠12195米,增加經費1191萬4515元 │ │ │ │ │,合計報災損1253萬2130元。(併入第│ │ │ │ │一次變更設計。) │ │ ├─────────┼───────────────────────────────┼─────────────────┼──┤ │96年8月20日 │ │施工協調會。 │ │ ├─────────┼───────────────────────────────┼─────────────────┼──┤ │96年8月20-27日 │ │溪水暴漲無法施工。 │ │ ├─────────┼───────────────────────────────┼─────────────────┼──┤ │96年8月21日 │河幅狹窄段會勘。(包括公路局二工處) │ │ │ ├─────────┼───────────────────────────────┼─────────────────┼──┤ │96年8月23日 │管涵銜接會勘。(包括水保局二公所) │ │ │ ├─────────┼───────────────────────────────┼─────────────────┼──┤ │96年8月24日 │1.世曦函三河局: 檢送第三標第1次變更設計原則之「修正後調整斷面 │ │ │ │ │ 與線型修正原則」,請擇期會勘。 │ │ │ │ │2.張文榮指派曾財益變更勘查。 │ │ │ ├─────────┼───────────────────────────────┼─────────────────┼──┤ │96年8月27日 │ │河段測量,施工協調會。 │ │ ├─────────┼───────────────────────────────┼─────────────────┼──┤ │96年8月28日 │ │工區○○○○段測量。 │ │ ├─────────┼───────────────────────────────┼─────────────────┼──┤ │96年8月30日 │1.(30k+500~32k+745)上游段第1次變更設計會勘。(主持人曾財益、│ │ │ │ │ 鍾彥虎、子○○、紀駿富、陳明晉)即蛇籠變改為箱型石籠之會勘。│ │ │ │ │2.(註: 此變更設計會勘為水利署授權後,針對上游段2.2公里蛇籠變 │ │ │ │ │ 更設計為箱型石籠之合法變更設計會勘程序) │ │ │ ├─────────┼───────────────────────────────┼─────────────────┼──┤ │96年9月3日 │1.96年8月30日變更設計會勘主持人曾財益簽呈「96年8月30日變更設計│ │ │ │ │ 會勘紀錄」,結論:30k+500~30k+900 台八線部分,降低高程... │ │ │ │ │ 30k+900~32k+745 原設計線型及蛇籠護岸造成斷面束縮,經世曦分 │ │ │ │ │ 析評估以八階護岸方籠及線形儘量靠向山壁施設,可增加通洪斷面 │ │ │ │ │ ... 。(即同意蛇籠改箱型石籠施作)。 │ │ │ │ │2.該會勘紀錄副局長林傳茂簽註意見「一、依所附資料,採3階方案時 │ │ │ │ │ ,其應水上昇較低,且無減台八線原可通洪情形,擬同意建議修正案│ │ │ │ │ 。二、世曦公司修正原則P2部分,請核實修正。」 │ │ │ │ │3.(註: 林傳茂意指: 其依據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 │ │ │ │ │ 21日提出之水理分析報告挑出關鍵點支水理分析並同意臺灣世曦工程│ │ │ │ │ 顧問股立有限公司30k+500~30k+900將護岸由8階改為3階(降低便道 │ │ │ │ │ 路面高程)不影響台8線之分析。) │ │ │ │ │4.局長丙○○批示「一、如擬。二、林副座簽二請修正」。 │ │ │ ├─────────┼───────────────────────────────┼─────────────────┼──┤ │96年9月6日 │1.鍾彥虎簽呈「8/30變更設計會勘紀錄」,P2部分已修正,預算概估增│ │ │ │ │ 加3000餘萬元。 │ │ │ │ │2.副局長林傳茂簽註「擬: 一、同意。二、承辦時,並說明運輸道路本│ │ │ │ │ 段保護降低與疏濬之利。」局長於96年9月10日批示「如擬」。 │ │ │ ├─────────┼───────────────────────────────┼─────────────────┼──┤ │96年9月10日 │鍾彥虎簽呈,所需概算陳報大署同時,請同意先行施工。局長於96年9 │ │ │ │ │月11日批示「可」。 │ │ │ ├─────────┼───────────────────────────────┼─────────────────┼──┤ │96年9月11日 │ │施工協調會。 │ │ ├─────────┼───────────────────────────────┼─────────────────┼──┤ │96年9月12日 │辦理第1次聖帕颱風災損會勘,由管理課曾財益擔任主持人。 │災害勘定(曾財益) │ │ ├─────────┼───────────────────────────────┼─────────────────┼──┤ │96年9月13日 │ │災害受損部分拆除重新施作。箱型石籠│ │ │ │ │繼續施作。 │ │ ├─────────┼───────────────────────────────┼─────────────────┼──┤ │96年9月17日 │ │施工協調會。箱型石籠繼續施作。 │ │ ├─────────┼───────────────────────────────┼─────────────────┼──┤ │96年9月18日 │三河局函世曦、川順(水三管字0000000000號): 核准第三標調整斷面│韋帕颱風警報,防颱準備。 │ │ │ │與線形修正原則(即核准第1次變更設計原則),並同意先行施作,自 │ │ │ │ │96年9月13日起進場施作... 請據以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 │ │ │ │ │書。 │ │ │ ├─────────┼───────────────────────────────┼─────────────────┼──┤ │96年9月18日 │鍾彥虎三河局函水利署(水三管字第9602013900號)( │ │ │ │ │30k+900~32k+745)上游段第1次變更設計蛇籠改箱籠施工,增加經費 │ │ │ │ │3027萬9845元,請水利署籌措財源。 │ │ │ ├─────────┼───────────────────────────────┼─────────────────┼──┤ │96年9月19日 │ │韋帕颱風,溪水暴漲。 │ │ ├─────────┼───────────────────────────────┼─────────────────┼──┤ │96年9月20日 │ │災害受損部分拆除重新施作。箱型石籠│ │ │ │ │繼續施作。 │ │ ├─────────┼───────────────────────────────┼─────────────────┼──┤ │96年9月21日 │ │工程督導。災害受損部分拆除重新施作│ │ │ │ │。箱型石籠繼續施作。 │ │ ├─────────┼───────────────────────────────┼─────────────────┼──┤ │96年9月23日 │ │石籠施作300米,累計29833米。災害受│ │ │ │ │損部分拆除重新施作。 │ │ ├─────────┼───────────────────────────────┼─────────────────┼──┤ │96年9月26日 │ │施工協調會。 │ │ ├─────────┼───────────────────────────────┼─────────────────┼──┤ │96年9月28日 │ │水利署工程督導。 │ │ ├─────────┼───────────────────────────────┼─────────────────┼──┤ │96年10月1日 │ │施工協調會。 │ │ ├─────────┼───────────────────────────────┼─────────────────┼──┤ │96年10月2日 │ │依第一次變更原則調整數量: 蛇籠 │ │ │ │ │71642米,箱籠53205米。 │ │ ├─────────┼───────────────────────────────┼─────────────────┼──┤ │96年10月4日 │世曦公司函三河局(96年TA106681號)下游段「25k+440~30k+500」「 │柯羅莎警報陸上發布,防颱準備。繼續│ │ │ │調整斷面及線形修正原則」之第2次設計變更設計原則予三河局審核。 │施工石籠。(石籠即是箱型石籠) │ │ ├─────────┼───────────────────────────────┼─────────────────┼──┤ │96年10月4日 │三河局管理課林秀玲辦理施工中查核,即颱風前施工查核,查核數量(│ │ │ │ │箱型石籠數量12501公尺、管函流入工D=2000mm(直徑)1支、管函流 │ │ │ │ │入工D=900mm(直徑)38支、路提填築39460立方公尺、挖方6133立方 │ │ │ │ │公尺、填方6133立方公尺) │ │ │ ├─────────┼───────────────────────────────┼─────────────────┼──┤ │96年10月5日 │鍾彥虎簽: 請派員會勘,增加經費約426萬1983元。張文榮擬派正工程 │ │ │ │ │師趙培善辦理,局長批示。 │ │ │ ├─────────┼───────────────────────────────┼─────────────────┼──┤ │96年10月5日 │三河局管理課林秀玲辦理施工中查核,即颱風前施工查核,查核數量(│兩天,動用60名工人施做石籠11919米 │ │ │ │箱型石籠數量12501公尺、管函流入工D=2000mm(直徑)1支、管函流 │。累計42034米。第三河川局分段查驗 │ │ │ │入工D=900mm(直徑)38支、路提填築39460立方公尺、挖方6133立方 │及施工查核。 │ │ │ │公尺、填方6133立方公尺) │(川順公司於柯羅莎警報前已施作1萬 │ │ │ │ │1919公尺箱型石籠。) │ │ ├─────────┼───────────────────────────────┼─────────────────┼──┤ │96年10月8日 │ │施工協調會。8-21溪水暴漲工地無法施│ │ │ │ │工。 │ │ ├─────────┼───────────────────────────────┼─────────────────┼──┤ │96年10月11日 │世曦函三河局:檢送第一次修正變更設計預算書。 │ │ │ ├─────────┼───────────────────────────────┼─────────────────┼──┤ │96年10月15日 │ │經濟部工程查核小組與防災查核,赴工│ │ │ │ │地現場工程查核。 │ │ ├─────────┼───────────────────────────────┼─────────────────┼──┤ │96年10月16日 │ │16日起,用地問題協調處理中。 │ │ ├─────────┼───────────────────────────────┼─────────────────┼──┤ │96年10月18日 │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會勘25k+400~30k+500,趙培善、鍾彥虎、... 經世│ │ │ │ │曦分析評估以變更施工方式... 改以坡度較陡之箱型石籠施工,會勘紀│ │ │ │ │錄局長於96年11月2日批示加擬。 │ │ │ ├─────────┼───────────────────────────────┼─────────────────┼──┤ │96年10月19日 │三河局函水利署: 第2次變更設計約需889萬5935元。附陳會勘紀錄及預│ │ │ │ │算概估。 │ │ │ ├─────────┼───────────────────────────────┼─────────────────┼──┤ │96年10月22日 │水利署函三河局: 變更設計修正預算,屬一類專案授權,請本權責依法│ │ │ │ │核處,所需1711萬元,由第3標案工程預算內支應。(*第1次聖帕災損 │ │ │ │ │金額,納入第1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內) │ │ │ ├─────────┼───────────────────────────────┼─────────────────┼──┤ │96年10月29日 │ │27k+400~28k+250石籠開挖施作, │ │ │ │ │27k+400~28k+250石籠第一層施作。 │ │ ├─────────┼───────────────────────────────┼─────────────────┼──┤ │96年10月31日 │1.柯羅莎災損會勘(曾財益、鍾彥虎、辛○○、紀駿富、陳明晉)。 │27k+300~28k+450蛇籠開挖施作。其餘 │ │ │ │2.局長於三河局開趕工協調會。 │計續施作石籠。 │ │ ├─────────┼───────────────────────────────┼─────────────────┼──┤ │96年11月1日 │水利署函復三河局: 第三標變更設計(指第一次)增加經費3027萬9845│石籠施作3000米,累計45658米, │ │ │ │元,為一類專案授權工程,請本權責依法核處。 │27k+300~27k+450蛇籠開挖施作,其餘 │ │ │ │ │繼續施作石籠。 │ │ ├─────────┼───────────────────────────────┼─────────────────┼──┤ │96年11月5日 │三河局函世曦、川順: 變更設計(調整斷面與線形修正)增加經費約 │施工協調會,繼續施作石籠。 │ │ │ │3027萬9845元,請據次辦理修正變更設計施工預算書。(未含聖帕颱風│ │ │ │ │災損1711萬元) │ │ │ ├─────────┼───────────────────────────────┼─────────────────┼──┤ │96年11月7日 │ │水利署江文助至工地督導。 │ │ ├─────────┼───────────────────────────────┼─────────────────┼──┤ │96年11月9日 │世曦呈報第1次變更設計書修正版予三河局。 │ │ │ ├─────────┼───────────────────────────────┼─────────────────┼──┤ │96年11月12日 │ │施工協調會,繼續施作石籠。 │ │ ├─────────┼───────────────────────────────┼─────────────────┼──┤ │96年11月13日 │ │25k+400~25k+900石籠開挖施作。 │ │ │ │ │27k--28k石籠施作第六層。 │ │ ├─────────┼───────────────────────────────┼─────────────────┼──┤ │96年11月14日 │水利署江文助、張文榮至工地督導。 │ │ │ ├─────────┼───────────────────────────────┼─────────────────┼──┤ │96年11月19日 │三河局函報水利署:第二次變更設計原則,增加概算889萬5935元。 │ │ │ ├─────────┼───────────────────────────────┼─────────────────┼──┤ │96年11月23日 │三河局函水利署: 呈第1次變更設計修正預算書,需增加約4035萬4218 │ │ │ │ │元。(納入第1次聖帕颱風災損1711萬元) │ │ │ ├─────────┼───────────────────────────────┼─────────────────┼──┤ │96年11月27日 │世曦函三河局: 建議26k+022.6~26k+055流入工建議變更為6層石籠方式│ │ │ │ │施作(部分工程變更) │ │ │ ├─────────┼───────────────────────────────┼─────────────────┼──┤ │96年12月1日 │ │1.依第一、二次變更設計原則調整數量│ │ │ │ │ 與進度: 蛇籠6725米、箱籠101092米│ │ │ │ │ 。 │ │ │ │ │2.累計已施作石籠65098米,繼續施作 │ │ │ │ │ 石籠。 │ │ ├─────────┼───────────────────────────────┼─────────────────┼──┤ │96年12月3日 │ │繼續施作石籠。26k+250~26k+450蛇籠 │ │ │ │ │施作,施工協調會。 │ │ ├─────────┼───────────────────────────────┼─────────────────┼──┤ │96年12月4日 │有關26k+450~26k+700段改原設計之「石籠邊坡改為施作路提填築」變 │1.取消石籠變更設計會勘。 │ │ │ │更設計之會勘,由趙培善主持。 │2.繼續施作石籠。26k+250~26k+450蛇 │ │ │ │ │ 籠施作,26k+450~26k+700。 │ │ ├─────────┼───────────────────────────────┼─────────────────┼──┤ │96年12月5日 │三河局於和平鄉圖書館召開便道工程公聽會。 │ │ │ ├─────────┼───────────────────────────────┼─────────────────┼──┤ │96年12月6日 │曾財益會勘: 擬同意世曦建議26k+022.6~26k+055流入工變更為6層石籠│ │ │ │ │方式施作。局長96年12月10日批示如擬。(註:小型變更設計) │ │ │ ├─────────┼───────────────────────────────┼─────────────────┼──┤ │96年12月7日 │水利署函三河局: 第1次變更設計修正預算書、金額4035萬4218元准予 │ │ │ │ │成立。 │ │ │ ├─────────┼───────────────────────────────┼─────────────────┼──┤ │96年12月10日 │ │施工協調會,第一次變更預算(含第一│ │ │ │ │次災損)通過,調整契約數量。 │ │ ├─────────┼───────────────────────────────┼─────────────────┼──┤ │96年12月12日 │三河局函水利署: 第2次變更設計請本權責核處,需889萬5735元由水資│張文榮至工地督導。 │ │ │ │源作業基金支應。(註:確定第2次變更設計預算來源) │ │ │ ├─────────┼───────────────────────────────┼─────────────────┼──┤ │96年12月12日 │水利署函三河局: 同意第2次災損柯羅莎颱風,修復經費1412萬4661元 │張文榮至工地督導。 │ │ │ │,籌措財源案,所需經費由水資源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 │ │ ├─────────┼───────────────────────────────┼─────────────────┼──┤ │96年12月14日 │三河局函(水三管字第9650137030號)世曦、川順: 第2次災損柯羅莎 │ │ │ │ │颱風,修復經費1412萬4661元,籌措財源案,所需經費由水資源作業基│ │ │ │ │金向下支應。並一併納入第2次變更設計修正預算書內。 │ │ │ ├─────────┼───────────────────────────────┼─────────────────┼──┤ │96年12月14日 │三河局函世曦、川順: 第2次變更設計增加經費約889萬5735元,請儘速│ │ │ │ │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修正預算書。 │ │ │ ├─────────┼───────────────────────────────┼─────────────────┼──┤ │96年12月17日 │世曦函三河局有關26k+450~26k+700段改原設計之「石籠邊坡改為施作 │三河局召開趕工協調會 │ │ │ │路提填築」變更設計之「調整斷面原則」(註: 小型變更設計,仍納入│ │ │ │ │第2次變更設計。) │ │ │ ├─────────┼───────────────────────────────┼─────────────────┼──┤ │96年12月18日 │國營會工程查核小組至工地督導。 │3.石籠施作數量8748米,累計數量 │ │ │ │ │ 94381米。 │ │ │ │ │5.續施作箱型石籠四、五、六層及修復│ │ │ │ │ 。 │ │ ├─────────┼───────────────────────────────┼─────────────────┼──┤ │96年12月19日 │ │施工協調會。 │ │ ├─────────┼───────────────────────────────┼─────────────────┼──┤ │96年12月23日 │ │ │ │ ├─────────┼───────────────────────────────┼─────────────────┼──┤ │96年12月24日 │ │施工協調會。 │ │ ├─────────┼───────────────────────────────┼─────────────────┼──┤ │96年12月26日 │水利署江文助至工地督導。 │石籠完成,累計數量94381米。 │ │ ├─────────┼───────────────────────────────┼─────────────────┼──┤ │96年12月28日 │有關26k+450~26k+700段變更設計之「調整斷面原則」之會勘,由趙培 │ │ │ │ │善主持。(結論「同意降低變更設標準」。) │ │ │ ├─────────┼───────────────────────────────┼─────────────────┼──┤ │96年12月29日 │丙○○、張文榮至工地視察。 │ │ │ ├─────────┼───────────────────────────────┼─────────────────┼──┤ │ │ │3.石籠施作0米,累計數量9381米。 │ │ ├─────────┼───────────────────────────────┼─────────────────┼──┤ │96年12月31日 │川順函世曦,陳報「竣工報告表」申請監造單位確認完工,申請驗收。│ │ │ ├─────────┼───────────────────────────────┼─────────────────┼──┤ │97年1月4日 │三河局函世曦、川順(水三管字第09702000170號): 有關 │ │ │ │ │26k+022.6~26k+055河段建議變更為6層箱型石籠方式施作之變更設計原│ │ │ │ │則,同意會勘紀錄辦,經費納入第2次變更設計預算書內。 │ │ │ ├─────────┼───────────────────────────────┼─────────────────┼──┤ │97年1月7日 │世曦函三河局(97第TA01014號),檢送竣工報告表,監造單位確定包 │ │ │ │ │商川順於96年12月31日完工,請求三河局辦理驗收。 │ │ │ ├─────────┼───────────────────────────────┼─────────────────┼──┤ │97年1月11日 │世曦函三河局、副知川順: 檢送2次變更設計修正預算書,需增加經費 │ │ │ │ │948萬4425元。 │ │ │ ├─────────┼───────────────────────────────┼─────────────────┼──┤ │97年1月18日 │三河局函世曦、川順。於工程竣工七日內彙整竣工圖、驗收單(含結算│ │ │ │ │表)、施工照片、查驗紀錄及試驗報告等報三河局署審核。 │ │ │ ├─────────┼───────────────────────────────┼─────────────────┼──┤ │97年1月21日 │世曦函川順。於工程竣工七日內彙整竣工圖、驗收單(含結算表)、施│ │ │ │ │工照片、查驗紀錄及試驗報告等陳報世曦、三河局署審核。俟三河局收│ │ │ │ │齊竣工資料,於30天內辦理完成初驗。 │ │ │ ├─────────┼───────────────────────────────┼─────────────────┼──┤ │97年1月21日 │川順公司函(川甲字第970117001號函)世曦函竣工結算書及竣工圖。 │ │ │ ├─────────┼───────────────────────────────┼─────────────────┼──┤ │97年1月23日 │世曦函三河局陳送川順公司竣工結算書及竣工圖。 │ │ │ ├─────────┼───────────────────────────────┼─────────────────┼──┤ │97年1月24日 │三河局函水利署(水三管字第9702001500號): 陳報第2次變更設計工 │ │ │ │ │程預算書,需增經費約948萬4425元。 │ │ │ ├─────────┼───────────────────────────────┼─────────────────┼──┤ │97年1月29日 │三河局函水利署、副知世曦、川順: 陳核退還包商75%履約保證金及75%│ │ │ │ │差額保證金元。 │ │ │ ├─────────┼───────────────────────────────┼─────────────────┼──┤ │97年1月29日 │鍾彥虎簽「工程報竣請驗單」,課長張文榮簽派趙培善擔任初次驗收之│ │ │ │ │主驗人員。 │ │ │ ├─────────┼───────────────────────────────┼─────────────────┼──┤ │97年2月4日 │1.水利署函三河局第2次變更設計預算書成立。 │ │ │ │ │2.辦理工程初驗,由三河局趙培善擔任主驗官,水利署未派員參加。 │ │ │ ├─────────┼───────────────────────────────┼─────────────────┼──┤ │97年2月12日 │三河局函世曦、川順:第2次變更設計工程預算書准予成立。 │ │ │ ├─────────┼───────────────────────────────┼─────────────────┼──┤ │97年2月20日 │川順函世曦申請准同意物價調整款。 │ │ │ ├─────────┼───────────────────────────────┼─────────────────┼──┤ │97年2月22日 │初次驗收由趙培善擔任主驗人員製作初驗紀錄,初驗意見,「本工程未│ │ │ │ │抽驗斷面及隱蔽無法丈量部分,由監造單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及廠│ │ │ │ │商負責」、「准予初驗合格」。本日陳報審核,初驗紀錄於2/25由局長│ │ │ │ │丙○○批示「如擬」核准同意初驗合格。 │ │ │ ├─────────┼───────────────────────────────┼─────────────────┼──┤ │97年2月25日 │世曦函三河局:擬同意辦理物價調整款。 │ │ │ ├─────────┼───────────────────────────────┼─────────────────┼──┤ │97年2月29日 │水利署函三河局(經水工字第09751051510號)辦理工程複驗(即正式 │ │ │ │ │驗收)。 │ │ │ ├─────────┼───────────────────────────────┼─────────────────┼──┤ │97年3月5-6日 │複驗(正式驗收)由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李明仁擔任主驗人員,進行驗收│ │ │ │ │工作。 │ │ │ ├─────────┼───────────────────────────────┼─────────────────┼──┤ │97年3月12日 │驗收主驗人員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李明仁製作驗收紀錄,驗收結論意見,│ │ │ │ │「一、本工程隱蔽、水中及無法明視部分,由監造人員負責。」、「二│ │ │ │ │、本工程經抽驗及檢測均與竣工圖相符,准予驗收合格」,驗收紀錄於│ │ │ │ │3/12由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組長宋伯永代為決行,批示「如擬」│ │ │ │ │,核准同意驗收合格。並於97年3月12日陳核「驗收紀錄」。 │ │ │ ├─────────┼───────────────────────────────┼─────────────────┼──┤ │97年3月13日 │水利署函三河局(經水工字第09705001990號),告之驗收結果,准予 │ │ │ │ │驗收合格及驗收紀錄。 │ │ │ ├─────────┼───────────────────────────────┼─────────────────┼──┤ │97年4月25日 │三河局函川順,送三河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列記「驗收合格日│ │ │ │ │期:97 年3月5日」、「契約金額:1 億2350萬元」、「第1次變更設計契│ │ │ │ │約金額4046萬6037元」、「第2次變更設計契約金額946萬2576元」、結│ │ │ │ │算減帳「1021萬7857元」結算總價「1億6321萬756元」。 │ │ │ └─────────┴───────────────────────────────┴─────────────────┴──┘ 【附表十二】箱型石籠計算表、結算明細表 ㈠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32K+745)(柯羅莎颱風災損修復) ┌──────┬──────┬─────────────────┬──────────────────┬─────┐ │ 樁號 │ 距離 │ 箱型石籠(災損數量) │ 箱型石籠(修復數量) │附註 │ │ │ │ │ │ │ │ │ ├────┬─────┬──────┼─────┬─────┬──────┤ │ │ │ │ m │ 平均 │ m │ m │ 平均 │ m │ │ ├──────┼──────┼────┼─────┼──────┼─────┼─────┼──────┼─────┤ │30+550.00 │ 0.00│ 0.00│ │ │ │ │ │ │ ├──────┼──────┼────┼─────┼──────┼─────┼─────┼──────┼─────┤ │30+600.00 │ 50.00│ 0.00│ 0.000│ - │ │ 0.000│ - │ │ ├──────┼──────┼────┼─────┼──────┼─────┼─────┼──────┼─────┤ │30+650.00 │ 50.00│ 0.00│ 0.000│ - │ │ 0.000│ - │ │ ├──────┼──────┼────┼─────┼──────┼─────┼─────┼──────┼─────┤ │30+728.00 │ 78.00│ 0.00│ 0.000│ - │ 21.00│ 10.500│ - │ │ ├──────┼──────┼────┼─────┼──────┼─────┼─────┼──────┼─────┤ │30+750.00 │ 22.00│ 0.00│ 0.000│ - │ 21.00│ 21.000│ 462.000│ │ ├──────┼──────┼────┼─────┼──────┼─────┼─────┼──────┼─────┤ │30+800.00 │ 50.00│ 0.00│ 0.000│ - │ 21.00│ 21.000│ 1,050.000│ │ ├──────┼──────┼────┼─────┼──────┼─────┼─────┼──────┼─────┤ │30+824.00 │ 24.00│ 0.00│ 0.000│ - │ 21.00│ 21.000│ 504.000│ │ ├──────┼──────┼────┼─────┼──────┼─────┼─────┼──────┼─────┤ │30+865.00 │ 41.00│ 0.00│ 0.000│ - │ 0.00│ 10.500│ - │ │ ├──────┼──────┼────┼─────┼──────┼─────┼─────┼──────┼─────┤ │30+900.00 │ 35.00│ 0.00│ 0.000│ - │ 0.00│ 0.000│ - │ │ ├──────┼──────┼────┼─────┼──────┼─────┼─────┼──────┼─────┤ │30+950.00 │ 50.00│ 0.00│ 0.000│ - │ 0.00│ 0.000│ - │ │ ├──────┼──────┼────┼─────┼──────┼─────┼─────┼──────┼─────┤ │30+960.00 │ 10.00│ 0.00│ 0.000│ - │ 0.00│ 0.000│ - │ │ ├──────┼──────┼────┼─────┼──────┼─────┼─────┼──────┼─────┤ │30+970.00 │ 10.00│ 7.00│ 3.500│ 35.000│ 7.00│ 3.500│ - │ │ ├──────┼──────┼────┼─────┼──────┼─────┼─────┼──────┼─────┤ │31+000.00 │ 30.00│ 7.00│ 7.000│ 210.000│ 7.00│ 7.000│ 210.000│ │ ├──────┼──────┼────┼─────┼──────┼─────┼─────┼──────┼─────┤ │31+050.00 │ 50.00│ 7.00│ 7.000│ 350.000│ 7.00│ 7.000│ 350.000│ │ ├──────┼──────┼────┼─────┼──────┼─────┼─────┼──────┼─────┤ │31+070.00 │ 20.00│ 7.00│ 7.000│ 140.000│ 7.00│ 7.000│ 140.000│ │ ├──────┼──────┼────┼─────┼──────┼─────┼─────┼──────┼─────┤ │ │ 0.00│ │ 3.500│ - │ │ 3.500│ - │ │ ├──────┼──────┼────┼─────┼──────┼─────┼─────┼──────┼─────┤ │31+176.00 │ 0.00│ 7.00│ 3.500│ - │ 9.00│ 4.500│ - │ │ ├──────┼──────┼────┼─────┼──────┼─────┼─────┼──────┼─────┤ │31+203.00 │ 27.00│ 7.00│ 7.000│ 189.000│ 9.00│ 9.000│ 243.000│ │ ├──────┼──────┼────┼─────┼──────┼─────┼─────┼──────┼─────┤ │ │ 0.00│ │ 3.500│ - │ │ 4.500│ - │ │ ├──────┼──────┼────┼─────┼──────┼─────┼─────┼──────┼─────┤ │31+226.00 │ 0.00│ 10.00│ 5.000│ - │ 13.00│ 6.500│ - │ │ ├──────┼──────┼────┼─────┼──────┼─────┼─────┼──────┼─────┤ │31+261.00 │ 35.00│ 10.00│ 10.000│ 350.000│ 13.00│ 13.000│ 455.000│ │ ├──────┼──────┼────┼─────┼──────┼─────┼─────┼──────┼─────┤ │ │ 0.00│ │ 5.000│ - │ │ 6.500│ - │ │ ├──────┼──────┼────┼─────┼──────┼─────┼─────┼──────┼─────┤ │31+315.00 │ 0.00│ 10.00│ 5.000│ - │ 13.00│ 6.500│ - │ │ ├──────┼──────┼────┼─────┼──────┼─────┼─────┼──────┼─────┤ │31+340.00 │ 25.00│ 10.00│ 10.000│ 250.000│ 13.00│ 13.000│ 325.000│ │ ├──────┼──────┼────┼─────┼──────┼─────┼─────┼──────┼─────┤ │ │ 0.00│ │ 5.000│ - │ │ │ │ │ ├──────┼──────┼────┼─────┼──────┼─────┼─────┼──────┼─────┤ │31+356.00 │ 0.00│ 10.00│ 5.000│ - │ 13.00│ 6.500│ - │ │ ├──────┼──────┼────┼─────┼──────┼─────┼─────┼──────┼─────┤ │31+414.00 │ 58.00│ 10.00│ 10.000│ 580.000│ 13.00│ 13.000│ 754.000│ │ ├──────┼──────┼────┼─────┼──────┼─────┼─────┼──────┼─────┤ │ │ 0.00│ │ 5.000│ - │ │ │ │ │ ├──────┼──────┼────┼─────┼──────┼─────┼─────┼──────┼─────┤ │31+845.00 │ 0.00│ 24.00│ 12.000│ - │ 26.00│ 13.000│ - │ │ ├──────┼──────┼────┼─────┼──────┼─────┼─────┼──────┼─────┤ │31+855.00 │ 10.00│ 24.00│ 24.000│ 240.000│ 26.00│ 26.000│ 260.000│ │ ├──────┼──────┼────┼─────┼──────┼─────┼─────┼──────┼─────┤ │ │ 0.00│ │ 12.000│ - │ │ │ │ │ ├──────┴──────┼────┼─────┼──────┼─────┼─────┼──────┼─────┤ │本頁共計 │ │ │ 2,344.00│ │ │ 4,753.00│ │ ├─────────────┼────┼─────┼──────┼─────┼─────┼──────┼─────┤ │連前共計 │ │ │ 2,344.00│ │ │ 4,753.00│ │ └─────────────┴────┴─────┴──────┴─────┴─────┴──────┴─────┘ ┌──────┬──────┬─────────────────┬──────────────────┬─────┐ │ 樁號 │ 距離 │ 箱型石籠(災損數量) │ 箱型石籠(修復數量) │附註 │ │ │ │ │ │ │ │ │ ├────┬─────┬──────┼─────┬─────┬──────┤ │ │ │ │ 2 │ 平均 │ 3 │ m │ 平均 │ m │ │ │ │ │ m │ │ m │ │ │ │ │ ├──────┼──────┼────┼─────┼──────┼─────┴─────┴──────┼─────┤ │31+855.00 │ 0.00 │24.00 │ │ │ │ │ ├──────┼──────┼────┼─────┼──────┤ ├─────┤ │31+900.00 │45.00 │24.00 │24.000 │1,080.000 │ │ │ ├──────┼──────┼────┼─────┼──────┤ ├─────┤ │31+950.00 │50.00 │24.00 │24.000 │1,200.000 │ │ │ ├──────┼──────┼────┼─────┼──────┤ ├─────┤ │32+000.00 │50.00 │24.00 │24.000 │1,200.000 │ │上斷面 │ ├──────┼──────┼────┼─────┼──────┤ ├─────┤ │32+000.00 │ 0.00 │16.00 │20.000 │ - │ │下斷面 │ ├──────┼──────┼────┼─────┼──────┤ ├─────┤ │32+033.00 │33.00 │16.00 │16.000 │ 528.000 │ │ │ ├──────┼──────┼────┼─────┼──────┤ ├─────┤ │32+050.00 │17.00 │16.00 │16.000 │ 272.000 │ │ │ ├──────┼──────┼────┼─────┼──────┤ 此段不修復 ├─────┤ │32+100.00 │50.00 │16.00 │16.000 │ 800.000 │ │ │ ├──────┼──────┼────┼─────┼──────┤ ├─────┤ │32+150.00 │50.00 │16.00 │16.000 │ 800.000 │ │ │ ├──────┼──────┼────┼─────┼──────┤ ├─────┤ │32+186.00 │36.00 │16.00 │16.000 │ 576.000 │ │上斷面 │ ├──────┼──────┼────┼─────┼──────┤ ├─────┤ │32+186.00 │ 0.00 │12.00 │14.000 │ - │ │下斷面 │ ├──────┼──────┼────┼─────┼──────┤ ├─────┤ │32+195.00 │ 9.50 │12.00 │12.000 │ 114.000 │ │上斷面 │ ├──────┼──────┼────┼─────┼──────┤ ├─────┤ │32+195.00 │ 0.00 │12.00 │12.000 │ - │ │下斷面 │ ├──────┼──────┼────┼─────┼──────┤ ├─────┤ │32+250.00 │54.50 │12.00 │12.000 │ 654.000 │ │ │ ├──────┼──────┼────┼─────┼──────┤ ├─────┤ │ │ 0.00 │ │ 6.000 │ - │ │ │ ├──────┴──────┼────┼─────┼──────┼─────┬─────┬──────┼─────┤ │本頁共計 │ │ │ 7,224.00 │ │ │ - │ │ ├─────────────┼────┼─────┼──────┼─────┼─────┼──────┼─────┤ │連前共計 │ │ │ 11,977.00 │ │ │ 4,753.00 │ │ └─────────────┴────┴─────┴──────┴─────┴─────┴──────┴─────┘ ㈡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32K+745)( 聖帕颱風災損修復) ┌──────┬──────┬─────────────────┬──────────────────┬─────┐ │ 樁號 │ 距離 │ 箱型石籠(災損數量) │ 箱型石籠(修復數量) │附註 │ │ │ │ │ │ │ │ │ ├────┬─────┬──────┼─────┬─────┬──────┤ │ │ │ │ m │ 平均 │ m │ m │ 平均 │ m │ │ ├──────┼──────┼────┼─────┼──────┼─────┼─────┼──────┼─────┤ │30+550.00 │ 0.00│13.00 │ │ │ │ │ │ │ ├──────┼──────┼────┼─────┼──────┼─────┼─────┼──────┼─────┤ │30+600.00 │ 50.00│13.00 │ 13.000│ 650.000│ │ 0.000 │ - │ │ ├──────┼──────┼────┼─────┼──────┼─────┼─────┼──────┼─────┤ │30+650.00 │ 50.00│13.00 │ 13.000│ 650.000│ │ 0.000 │ - │ │ ├──────┼──────┼────┼─────┼──────┼─────┼─────┼──────┼─────┤ │30+700.00 │ 50.00│13.00 │ 13.000│ 650.000│ │ 0.000 │ - │ │ ├──────┼──────┼────┼─────┼──────┼─────┼─────┼──────┼─────┤ │30+738.00 │ 38.00│13.00 │ 13.000│ 494.000│ │ 0.000 │ - │上斷面 │ ├──────┼──────┼────┼─────┼──────┼─────┼─────┼──────┼─────┤ │30+738.00 │ 0.00│ 6.00 │ 9.500│ - │ │ 0.000 │ - │下斷面 │ ├──────┼──────┼────┼─────┼──────┼─────┼─────┼──────┼─────┤ │30+789.40 │ 51.40│ 6.00 │ 6.000│ 308.400│ │ 0.000 │ - │上斷面 │ ├──────┼──────┼────┼─────┼──────┼─────┼─────┼──────┼─────┤ │30+789.40 │ 0.00│ 6.00 │ 6.000│ - │ │ 0.000 │ - │下斷面 │ ├──────┼──────┼────┼─────┼──────┼─────┼─────┼──────┼─────┤ │30+800.00 │ 10.60│ 6.00 │ 6.000│ 63.600│ │ 0.000 │ - │上斷面 │ ├──────┼──────┼────┼─────┼──────┼─────┼─────┼──────┼─────┤ │30+800.00 │ 0.00│ 6.00 │ 6.000│ - │ │ 0.000 │ - │下斷面 │ ├──────┼──────┼────┼─────┼──────┼─────┼─────┼──────┼─────┤ │30+824.00 │ 24.00│ 6.00 │ 6.000│ 144.000│ │ 0.000 │ - │上斷面 │ ├──────┼──────┼────┼─────┼──────┼─────┼─────┼──────┼─────┤ │30+824.00 │ 0.00│ 6.00 │ 6.000│ - │ 6.00 │ 3.000 │ - │下斷面 │ ├──────┼──────┼────┼─────┼──────┼─────┼─────┼──────┼─────┤ │30+850.00 │ 26.00│ 6.00 │ 6.000│ 156.000│ 6.00 │ 6.000 │ 156.000│ │ ├──────┼──────┼────┼─────┼──────┼─────┼─────┼──────┼─────┤ │30+865.00 │ 15.00│ 6.00 │ 6.000│ 90.000│ 6.00 │ 6.000 │ 90.000│上斷面 │ ├──────┼──────┼────┼─────┼──────┼─────┼─────┼──────┼─────┤ │30+865.00 │ 0.00│30.00 │ 18.000│ - │30.00 │18.000 │ - │下斷面 │ ├──────┼──────┼────┼─────┼──────┼─────┼─────┼──────┼─────┤ │30+900.00 │ 35.00│30.00 │ 30.000│ 1,050.000│30.00 │30.000 │ 1,050.000│ │ ├──────┼──────┼────┼─────┼──────┼─────┼─────┼──────┼─────┤ │30+950.00 │ 50.00│30.00 │ 30.000│ 1,500.000│30.00 │30.000 │ 1,500.000│ │ ├──────┼──────┼────┼─────┼──────┼─────┼─────┼──────┼─────┤ │30+960.00 │ 10.00│30.00 │ 30.000│ 300.000│30.00 │30.000 │ 300.000│ │ ├──────┼──────┼────┼─────┼──────┼─────┼─────┼──────┼─────┤ │30+970.00 │ 10.00│33.00 │ 31.500│ 315.000│30.00 │30.000 │ 300.000│上斷面 │ ├──────┼──────┼────┼─────┼──────┼─────┼─────┼──────┼─────┤ │30+970.00 │ 0.00│33.00 │ 33.000│ - │33.00 │31.500 │ - │下斷面 │ ├──────┼──────┼────┼─────┼──────┼─────┼─────┼──────┼─────┤ │31+000.00 │ 30.00│33.00 │ 33.000│ 990.000│33.00 │33.000 │ 990.000│ │ ├──────┼──────┼────┼─────┼──────┼─────┼─────┼──────┼─────┤ │31+050.00 │ 50.00│33.00 │ 33.000│ 1,650.000│33.00 │33.000 │ 1,650.000│上斷面 │ ├──────┼──────┼────┼─────┼──────┼─────┼─────┼──────┼─────┤ │31+050.00 │ 0.00│14.00 │ 23.500│ - │33.00 │33.000 │ - │下斷面 │ ├──────┼──────┼────┼─────┼──────┼─────┼─────┼──────┼─────┤ │31+070.00 │ 20.00│14.00 │ 14.000│ 280.000│33.00 │33.000 │ 660.000│ │ ├──────┼──────┼────┼─────┼──────┼─────┼─────┼──────┼─────┤ │ │ 0.00│ │ 7.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頁共計 │ │ │ 9,291.00│ │ │ 6,696.00│ │ ├─────────────┼────┼─────┼──────┼─────┼─────┼──────┼─────┤ │連前共計 │ │ │ 9,291.00│ │ │ 6,696.00│ │ └─────────────┴────┴─────┴──────┴─────┴─────┴──────┴─────┘ ┌──────┬──────┬─────────────────┬──────────────────┬─────┐ │ 樁號 │ 距離 │ 箱型石籠(災損數量) │ 箱型石籠(修復數量) │附註 │ │ │ │ │ │ │ │ │ ├────┬─────┬──────┼─────┬─────┬──────┤ │ │ │ │ 2 │ 平均 │ 3 │ m │ 平均 │ m │ │ │ │ │ m │ │ m │ │ │ │ │ ├──────┼──────┼────┼─────┼──────┼─────┼─────┼──────┼─────┤ │31+597.00 │ 0.00│ 3.00│ │ │ 3.00│ │ │ │ ├──────┼──────┼────┼─────┼──────┼─────┼─────┼──────┼─────┤ │31+650.00 │ 53.00│ 3.00│ 3.000│ 159.000│ 3.00│ 3.000│ 159.000│ │ ├──────┼──────┼────┼─────┼──────┼─────┼─────┼──────┼─────┤ │31+700.00 │ 50.00│ 3.00│ 3.000│ 150.000│ 3.00│ 3.000│ 150.000│ │ ├──────┼──────┼────┼─────┼──────┼─────┼─────┼──────┼─────┤ │31+750.00 │ 50.00│ 3.00│ 3.000│ 150.000│ 3.00│ 3.000│ 150.000│ │ ├──────┼──────┼────┼─────┼──────┼─────┼─────┼──────┼─────┤ │31+800.00 │ 50.00│ 3.00│ 3.000│ 150.000│ 3.00│ 3.000│ 150.000│ │ ├──────┼──────┼────┼─────┼──────┼─────┼─────┼──────┼─────┤ │31+850.00 │ 50.00│ 3.00│ 3.000│ 150.000│ 3.00│ 3.000│ 150.000│ │ ├──────┼──────┼────┼─────┼──────┼─────┼─────┼──────┼─────┤ │31+918.00 │ 68.00│ 3.00│ 3.000│ 204.000│ 3.00│ 3.000│ 204.000│上斷面 │ ├──────┼──────┼────┼─────┼──────┼─────┼─────┼──────┼─────┤ │31+918.00 │ 0.00│ 7.00│ 5.000│ - │ 7.00│ 5.000│ - │下斷面 │ ├──────┼──────┼────┼─────┼──────┼─────┼─────┼──────┼─────┤ │31+939.00 │ 21.00│ 7.00│ 7.000│ 147.000│ 7.00│ 7.000│ 147.000│上斷面 │ ├──────┼──────┼────┼─────┼──────┼─────┼─────┼──────┼─────┤ │31+939.00 │ 0.00│ 11.00│ 9.000│ - │ 11.00│ 9.000│ - │下斷面 │ ├──────┼──────┼────┼─────┼──────┼─────┼─────┼──────┼─────┤ │32+000.00 │ 61.00│ 11.00│ 11.000│ 671.000│ 11.00│ 11.000│ 671.000│上斷面 │ ├──────┼──────┼────┼─────┼──────┼─────┼─────┼──────┼─────┤ │32+000.00 │ 0.00│ 0.00│ 5.500│ - │ 0.00│ 5.500│ - │下斷面 │ ├──────┼──────┼────┼─────┼──────┼─────┼─────┼──────┼─────┤ │32+033.00 │ 33.00│ 0.00│ 0.000│ - │ 0.00│ 0.000│ - │上斷面 │ ├──────┼──────┼────┼─────┼──────┼─────┼─────┼──────┼─────┤ │32+033.00 │ 0.00│ 12.00│ 6.000│ - │ 16.00│ 8.000│ - │下斷面 │ ├──────┼──────┼────┼─────┼──────┼─────┼─────┼──────┼─────┤ │32+050.00 │ 17.00│ 12.00│ 12.000│ 204.000│ 16.00│ 16.000│ 272.000│ │ ├──────┼──────┼────┼─────┼──────┼─────┼─────┼──────┼─────┤ │32+100.00 │ 50.00│ 12.00│ 12.000│ 600.000│ 16.00│ 16.000│ 800.000│ │ ├──────┼──────┼────┼─────┼──────┼─────┼─────┼──────┼─────┤ │32+150.00 │ 50.00│ 12.00│ 12.000│ 600.000│ 16.00│ 16.000│ 800.000│ │ ├──────┼──────┼────┼─────┼──────┼─────┼─────┼──────┼─────┤ │32+186.00 │ 36.00│ 12.00│ 12.000│ 432.000│ 16.00│ 16.000│ 576.000│上斷面 │ ├──────┼──────┼────┼─────┼──────┼─────┼─────┼──────┼─────┤ │32+186.00 │ 0.00│ 12.00│ 12.000│ - │ 12.00│ 14.000│ - │下斷面 │ ├──────┼──────┼────┼─────┼──────┼─────┼─────┼──────┼─────┤ │32+250.00 │ 64.00│ 12.00│ 12.000│ 768.000│ 12.00│ 12.000│ 768.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頁共計 │ │ │ 4,385.00│ │ │ 4,997.00│ │ ├─────────────┼────┼─────┼──────┼─────┼─────┼──────┼─────┤ │連前共計 │ │ │ 13,676.00│ │ │ 11,693.00│ │ └─────────────┴────┴─────┴──────┴─────┴─────┴──────┴─────┘ ㈢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32K+745)竣工結算 ┌──────┬──────┬──────────────────────────┬─────┐ │ 樁號 │ 距離 │ │附註 │ │ │ │ 箱型石籠 │ │ │ │ ├────┬─────┬──────┬──┬──┬──┤ │ │ │ │ m │ 平均 │ m │ │ │ │ │ ├──────┼──────┼────┼─────┼──────┼──┼──┼──┼─────┤ │25+400.00 │ 0.00│22.00 │ │ │ │ │ │ │ ├──────┼──────┼────┼─────┼──────┼──┼──┼──┼─────┤ │25+452.76 │ 52.76│22.00 │22.000 │1,160.720 │ │ │ │ │ ├──────┼──────┼────┼─────┼──────┼──┼──┼──┼─────┤ │25+502.76 │ 50.00│22.00 │22.000 │1,100.000 │ │ │ │ │ ├──────┼──────┼────┼─────┼──────┼──┼──┼──┼─────┤ │25+552.76 │ 50.00│22.00 │22.000 │1,100.000 │ │ │ │ │ ├──────┼──────┼────┼─────┼──────┼──┼──┼──┼─────┤ │25+612.76 │ 60.00│22.00 │22.000 │1,320.000 │ │ │ │上斷面 │ ├──────┼──────┼────┼─────┼──────┼──┼──┼──┼─────┤ │25+612.76 │ 0.00│26.00 │24.000 │ - │ │ │ │下斷面 │ ├──────┼──────┼────┼─────┼──────┼──┼──┼──┼─────┤ │25+66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25+71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25+76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25+81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25+86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25+882.76 │ 20.00│26.00 │26.000 │ 520.000 │ │ │ │上斷面 │ ├──────┼──────┼────┼─────┼──────┼──┼──┼──┼─────┤ │25+882.76 │ 0.00│22.00 │24.000 │ - │ │ │ │下斷面 │ ├──────┼──────┼────┼─────┼──────┼──┼──┼──┼─────┤ │25+932.76 │ 50.00│22.00 │22.000 │1,100.000 │ │ │ │上斷面 │ ├──────┼──────┼────┼─────┼──────┼──┼──┼──┼─────┤ │25+932.76 │ 0.00│18.00 │20.000 │ - │ │ │ │下斷面 │ ├──────┼──────┼────┼─────┼──────┼──┼──┼──┼─────┤ │25+964.92 │ 32.16│18.00 │18.000 │ 578.934 │ │ │ │上斷面 │ ├──────┼──────┼────┼─────┼──────┼──┼──┼──┼─────┤ │25+964.92 │ 0.00│24.00 │21.000 │ - │ │ │ │下斷面 │ ├──────┼──────┼────┼─────┼──────┼──┼──┼──┼─────┤ │25+984.92 │ 20.00│24.00 │24.000 │ 480.000 │ │ │ │上斷面 │ ├──────┼──────┼────┼─────┼──────┼──┼──┼──┼─────┤ │25+984.92 │ 0.00│ 4.00 │14.000 │ - │ │ │ │下斷面 │ ├──────┼──────┼────┼─────┼──────┼──┼──┼──┼─────┤ │26+017.86 │ 32.94│ 4.00 │ 4.000 │ 131.760 │ │ │ │上斷面 │ ├──────┼──────┼────┼─────┼──────┼──┼──┼──┼─────┤ │26+017.86 │ 0.00│15.00 │ 9.500 │ - │ │ │ │下斷面 │ ├──────┼──────┼────┼─────┼──────┼──┼──┼──┼─────┤ │26+037.86 │ 20.00│15.00 │15.000 │ 300.000 │ │ │ │上斷面 │ ├──────┼──────┼────┼─────┼──────┼──┼──┼──┼─────┤ │26+037.86 │ 0.00│14.00 │14.500 │ - │ │ │ │下斷面 │ ├──────┼──────┼────┼─────┼──────┼──┼──┼──┼─────┤ │26+052.76 │ 14.90│14.00 │14.000 │ 208.600 │ │ │ │上斷面 │ ├──────┼──────┼────┼─────┼──────┼──┼──┼──┼─────┤ │26+052.76 │ 0.00│18.00 │16.000 │ - │ │ │ │下斷面 │ ├──────┼──────┼────┼─────┼──────┼──┼──┼──┼─────┤ │26+082.76 │ 30.00│18.00 │18.000 │ 540.000 │ │ │ │上斷面 │ ├──────┼──────┼────┼─────┼──────┼──┼──┼──┼─────┤ │26+082.76 │ 0.00│22.00 │20.000 │ - │ │ │ │下斷面 │ ├──────┼──────┼────┼─────┼──────┼──┼──┼──┼─────┤ │26+112.76 │ 30.00│22.00 │22.000 │ 660.000 │ │ │ │上斷面 │ ├──────┼──────┼────┼─────┼──────┼──┼──┼──┼─────┤ │26+112.76 │ 0.00│26.00 │24.000 │ - │ │ │ │下斷面 │ ├──────┼──────┼────┼─────┼──────┼──┼──┼──┼─────┤ │26+16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26+212.76 │ 50.00│26.00 │26.000 │1,300.000 │ │ │ │ │ ├──────┼──────┼────┼─────┼──────┼──┼──┼──┼─────┤ │ │ 0.00│ │13.000 │ - │ │ │ │ │ ├──────┼──────┼────┼─────┼──────┼──┼──┼──┼─────┤ │ │ 0.00│ │ 0.000 │ - │ │ │ │ │ ├──────┼──────┼────┼─────┼──────┼──┼──┼──┼─────┤ │ │ 0.00│ │ 0.000 │ - │ │ │ │ │ ├──────┼──────┼────┼─────┼──────┼──┼──┼──┼─────┤ │ │ 0.00│ │ 0.000 │ - │ │ │ │ │ ├──────┼──────┼────┼─────┼──────┼──┼──┼──┼─────┤ │ │ 0.00│ │ 0.000 │ - │ │ │ │ │ ├──────┼──────┼────┼─────┼──────┼──┼──┼──┼─────┤ │ │ 0.00│ │ 0.000 │ - │ │ │ │ │ ├──────┼──────┼────┼─────┼──────┼──┼──┼──┼─────┤ │ │ 0.00│ │ 0.000 │ - │ │ │ │ │ ├──────┴──────┼────┼─────┼──────┼──┼──┼──┼─────┤ │本頁共計 │ │ │18,300.01 │ │ │ │ │ ├─────────────┼────┼─────┼──────┼──┼──┼──┼─────┤ │連前共計 │ │ │18,300.01 │ │ │ │ │ └─────────────┴────┴─────┴──────┴──┴──┴──┴─────┘ ┌──────┬──────┬──────────────────────────┬─────┐ │ 樁號 │ 距離 │ 箱型石籠 │ 附註 │ │ │ │ │ │ │ │ ├────┬─────┬──────┬──┬──┬──┤ │ │ │ │ 2 │ │ 3 │ │ │ │ │ │ │ │ m │ 平均 │ m │ │ │ │ │ ├──────┼──────┼────┼─────┼──────┼──┼──┼──┼─────┤ │27+405.38 │ 0.00│ 18.00│ │ │ │ │ │ │ ├──────┼──────┼────┼─────┼──────┼──┼──┼──┼─────┤ │27+4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5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5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6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6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7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7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8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8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9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7+9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8+0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8+0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8+1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8+15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28+205.38 │ 50.00│ 18.00│ 18.000 │ 900.000 │ │ │ │ │ ├──────┴──────┼────┼─────┼──────┼──┼──┼──┼─────┤ │本頁共計 │ │ │ 14,400.00│ │ │ │ │ ├─────────────┼────┼─────┼──────┼──┼──┼──┼─────┤ │連前共計 │ │ │ 32,700.01│ │ │ │ │ └─────────────┴────┴─────┴──────┴──┴──┴──┴─────┘ ┌──────┬──────┬──────────────────────────┬─────┐ │ 樁號 │ 距離 │ │附註 │ │ │ │ 箱型石籠 │ │ │ │ ├────┬─────┬──────┬──┬──┬──┤ │ │ │ │ m │ 平均 │ m │ │ │ │ │ ├──────┼──────┼────┼─────┼──────┼──┼──┼──┼─────┤ │30+507.61 │ 0.00│21.00 │ │ │ │ │ │ │ ├──────┼──────┼────┼─────┼──────┼──┼──┼──┼─────┤ │30+557.61 │ 50.00│21.00 │ 21.000│ 1,050.000│ │ │ │ │ ├──────┼──────┼────┼─────┼──────┼──┼──┼──┼─────┤ │30+607.61 │ 50.00│21.00 │ 21.000│ 1,050.000│ │ │ │ │ ├──────┼──────┼────┼─────┼──────┼──┼──┼──┼─────┤ │30+657.61 │ 50.00│21.00 │ 21.000│ 1,050.000│ │ │ │ │ ├──────┼──────┼────┼─────┼──────┼──┼──┼──┼─────┤ │30+704.07 │ 46.46│21.00 │ 21.000│ 975.660│ │ │ │上斷面 │ ├──────┼──────┼────┼─────┼──────┼──┼──┼──┼─────┤ │30+704.07 │ 0.00│23.00 │ 22.000│ - │ │ │ │下斷面 │ ├──────┼──────┼────┼─────┼──────┼──┼──┼──┼─────┤ │30+724.28 │ 20.21│23.00 │ 23.000│ 464.830│ │ │ │上斷面 │ ├──────┼──────┼────┼─────┼──────┼──┼──┼──┼─────┤ │30+724.28 │ 0.00│27.00 │ 25.000│ - │ │ │ │下斷面 │ ├──────┼──────┼────┼─────┼──────┼──┼──┼──┼─────┤ │30+753.64 │ 29.36│27.00 │ 27.000│ 792.781│ │ │ │上斷面 │ ├──────┼──────┼────┼─────┼──────┼──┼──┼──┼─────┤ │30+753.64 │ 0.00│30.00 │ 28.500│ - │ │ │ │下斷面 │ ├──────┼──────┼────┼─────┼──────┼──┼──┼──┼─────┤ │30+779.30 │ 25.66│30.00 │ 30.000│ 769.740│ │ │ │上斷面 │ ├──────┼──────┼────┼─────┼──────┼──┼──┼──┼─────┤ │30+779.30 │ 0.00│32.00 │ 31.000│ - │ │ │ │下斷面 │ ├──────┼──────┼────┼─────┼──────┼──┼──┼──┼─────┤ │30+820.73 │ 41.43│32.00 │ 32.000│ 1,325.789│ │ │ │上斷面 │ ├──────┼──────┼────┼─────┼──────┼──┼──┼──┼─────┤ │30+820.73 │ 0.00│37.00 │ 34.500│ - │ │ │ │下斷面 │ ├──────┼──────┼────┼─────┼──────┼──┼──┼──┼─────┤ │30+875.01 │ 54.28│37.00 │ 37.000│ 2,008.371│ │ │ │ │ ├──────┼──────┼────┼─────┼──────┼──┼──┼──┼─────┤ │30+903.91 │ 28.90│37.00 │ 37.000│ 1,069.247│ │ │ │ │ ├──────┼──────┼────┼─────┼──────┼──┼──┼──┼─────┤ │30+953.91 │ 50.00│37.00 │ 37.000│ 1,850.000│ │ │ │ │ ├──────┼──────┼────┼─────┼──────┼──┼──┼──┼─────┤ │31+003.91 │ 50.00│37.00 │ 37.000│ 1,850.000│ │ │ │ │ ├──────┼──────┼────┼─────┼──────┼──┼──┼──┼─────┤ │31+023.91 │ 20.00│37.00 │ 37.000│ 740.000│ │ │ │上斷面 │ ├──────┼──────┼────┼─────┼──────┼──┼──┼──┼─────┤ │31+023.91 │ 0.00│18.00 │ 27.500│ - │ │ │ │下斷面 │ ├──────┼──────┼────┼─────┼──────┼──┼──┼──┼─────┤ │31+053.91 │ 30.00│18.00 │ 18.000│ 540.000│ │ │ │ │ ├──────┼──────┼────┼─────┼──────┼──┼──┼──┼─────┤ │31+103.91 │ 50.00│18.00 │ 18.000│ 900.000│ │ │ │ │ ├──────┼──────┼────┼─────┼──────┼──┼──┼──┼─────┤ │31+153.91 │ 50.00│18.00 │ 18.000│ 900.000│ │ │ │ │ ├──────┼──────┼────┼─────┼──────┼──┼──┼──┼─────┤ │31+203.91 │ 50.00│18.00 │ 18.000│ 900.000│ │ │ │ │ ├──────┼──────┼────┼─────┼──────┼──┼──┼──┼─────┤ │31+253.91 │ 50.00│18.00 │ 18.000│ 900.000│ │ │ │ │ ├──────┼──────┼────┼─────┼──────┼──┼──┼──┼─────┤ │31+293.71 │ 39.80│18.00 │ 18.000│ 716.400│ │ │ │上斷面 │ ├──────┼──────┼────┼─────┼──────┼──┼──┼──┼─────┤ │31+293.71 │ 0.00│ 4.00 │ 11.000│ - │ │ │ │下斷面 │ ├──────┼──────┼────┼─────┼──────┼──┼──┼──┼─────┤ │31+310.33 │ 16.62│ 4.00 │ 4.000│ 66.480│ │ │ │ │ ├──────┼──────┼────┼─────┼──────┼──┼──┼──┼─────┤ │31+353.91 │ 43.58│18.00 │ 11.000│ 479.380│ │ │ │ │ ├──────┼──────┼────┼─────┼──────┼──┼──┼──┼─────┤ │31+403.91 │ 50.00│18.00 │ 18.000│ 900.000│ │ │ │ │ ├──────┼──────┼────┼─────┼──────┼──┼──┼──┼─────┤ │31+453.91 │ 50.00│18.00 │ 18.000│ 900.000│ │ │ │ │ ├──────┼──────┼────┼─────┼──────┼──┼──┼──┼─────┤ │31+503.91 │ 0.00│18.00 │ 18.000│ - │ │ │ │ │ ├──────┼──────┼────┼─────┼──────┼──┼──┼──┼─────┤ │31+553.91 │ 50.00│26.00 │ 22.000│ 1,100.000│ │ │ │ │ ├──────┼──────┼────┼─────┼──────┼──┼──┼──┼─────┤ │31+603.91 │ 50.00│26.00 │ 26.000│ 1,300.000│ │ │ │ │ ├──────┼──────┼────┼─────┼──────┼──┼──┼──┼─────┤ │31+653.91 │ 50.00│26.00 │ 26.000│ 1,300.000│ │ │ │ │ ├──────┼──────┼────┼─────┼──────┼──┼──┼──┼─────┤ │31+703.91 │ 50.00│26.00 │ 26.000│ 1,300.000│ │ │ │ │ ├──────┼──────┼────┼─────┼──────┼──┼──┼──┼─────┤ │31+753.91 │ 50.00│26.00 │ 26.000│ 1,300.000│ │ │ │ │ ├──────┼──────┼────┼─────┼──────┼──┼──┼──┼─────┤ │31+793.55 │ 39.64│26.00 │ 26.000│ 1,030.640│ │ │ │ │ ├──────┴──────┼────┼─────┼──────┼──┼──┼──┼─────┤ │本頁共計 │ │ │ 29,529.32│ │ │ │ │ ├─────────────┼────┼─────┼──────┼──┼──┼──┼─────┤ │連前共計 │ │ │ 62,229.33│ │ │ │ │ └─────────────┴────┴─────┴──────┴──┴──┴──┴─────┘ ┌──────┬──────┬──────────────────────────┬─────┐ │ 樁號 │ 距離 │ 箱型石籠 │ 附註 │ │ │ │ │ │ │ │ ├────┬─────┬──────┬──┬──┬──┤ │ │ │ │ 2 │ │ 3 │ │ │ │ │ │ │ │ m │ 平均 │ m │ │ │ │ │ ├──────┼──────┼────┼─────┼──────┼──┼──┼──┼─────┤ │32+159.00 │ 0.00│ 18.00│ │ │ │ │ │ │ ├──────┼──────┼────┼─────┼──────┼──┼──┼──┼─────┤ │32+169.00 │ 10.00│ 18.00│ 18.000│ 18.000│ │ │ │上斷面 │ ├──────┼──────┼────┼─────┼──────┼──┼──┼──┼─────┤ │32+169.00 │ 0.00│ 20.00│ 19.000│ - │ │ │ │下斷面 │ ├──────┼──────┼────┼─────┼──────┼──┼──┼──┼─────┤ │32+189.50 │ 20.50│ 20.00│ 20.000│ 410.000│ │ │ │上斷面 │ ├──────┼──────┼────┼─────┼──────┼──┼──┼──┼─────┤ │32+189.50 │ 0.00│ 22.00│ 21.000│ - │ │ │ │下斷面 │ ├──────┼──────┼────┼─────┼──────┼──┼──┼──┼─────┤ │32+199.75 │ 10.25│ 22.00│ 22.000│ 225.500│ │ │ │上斷面 │ ├──────┼──────┼────┼─────┼──────┼──┼──┼──┼─────┤ │32+199.75 │ 0.00│ 18.00│ 20.000│ - │ │ │ │下斷面 │ ├──────┼──────┼────┼─────┼──────┼──┼──┼──┼─────┤ │32+249.96 │ 50.21│ 18.00│ 18.000│ 903.780│ │ │ │ │ ├──────┼──────┼────┼─────┼──────┼──┼──┼──┼─────┤ │32+299.96 │ 50.00│ 18.00│ 18.000│ 900.000│ │ │ │ │ ├──────┼──────┼────┼─────┼──────┼──┼──┼──┼─────┤ │32+349.96 │ 50.00│ 18.00│ 18.000│ 900.000│ │ │ │ │ ├──────┼──────┼────┼─────┼──────┼──┼──┼──┼─────┤ │32+399.96 │ 50.00│ 18.00│ 18.000│ 900.000│ │ │ │ │ ├──────┼──────┼────┼─────┼──────┼──┼──┼──┼─────┤ │32+449.96 │ 50.00│ 18.00│ 18.000│ 900.000│ │ │ │ │ ├──────┼──────┼────┼─────┼──────┼──┼──┼──┼─────┤ │32+499.67 │ 49.71│ 18.00│ 18.000│ 894.780│ │ │ │ │ ├──────┼──────┼────┼─────┼──────┼──┼──┼──┼─────┤ │32+536.83 │ 37.16│ 18.00│ 18.000│ 668.880│ │ │ │ │ ├──────┼──────┼────┼─────┼──────┼──┼──┼──┼─────┤ │32+536.83 │ 0.00│ 28.00│ 23.000│ - │ │ │ │ │ ├──────┼──────┼────┼─────┼──────┼──┼──┼──┼─────┤ │32+556.83 │ 20.00│ 28.00│ 28.000│ 560.000│ │ │ │ │ ├──────┼──────┼────┼─────┼──────┼──┼──┼──┼─────┤ │32+556.83 │ 0.00│ 10.00│ 19.000│ - │ │ │ │ │ ├──────┼──────┼────┼─────┼──────┼──┼──┼──┼─────┤ │32+611.03 │ 54.20│ 10.00│ 10.000│ 542.000│ │ │ │ │ ├──────┼──────┼────┼─────┼──────┼──┼──┼──┼─────┤ │32+611.03 │ 0.00│ 24.00│ 17.000│ - │ │ │ │ │ ├──────┼──────┼────┼─────┼──────┼──┼──┼──┼─────┤ │32+631.03 │ 20.00│ 24.00│ 24.000│ 480.000│ │ │ │ │ ├──────┼──────┼────┼─────┼──────┼──┼──┼──┼─────┤ │ │ │ │ │ │ │ │ │ │ ├──────┴──────┴────┴─────┴──────┴──┴──┴──┴─────┤ │ 跨河段修正數量 │ ├──────┬──────┬────┬─────┬──────┬──┬──┬──┬─────┤ │ │ │ │ │ │ │ │ │ │ ├──────┼──────┼────┼─────┼──────┼──┼──┼──┼─────┤ │32+555.86 │ 17.00│ 28.00│ 28.000│ 476.000│ │ │ │ │ ├──────┼──────┼────┼─────┼──────┼──┼──┼──┼─────┤ │ │ │ │ │ │ │ │ │上斷面 │ ├──────┼──────┼────┼─────┼──────┼──┼──┼──┼─────┤ │ │ │ │ │ │ │ │ │下斷面 │ ├──────┼──────┼────┼─────┼──────┼──┼──┼──┼─────┤ │32+610.06. │ 14.00│ 24.000│ 24.000│ 336.000│ │ │ │ │ ├──────┴──────┼────┼─────┼──────┼──┼──┼──┼─────┤ │本頁共計 │ │ │ 9,276.94│ │蛇籠│總計│ │ │ │ │ │ │ │段箱│ │ │ │ │ │ │ │ │籠 │ │ │ ├─────────────┼────┼─────┼──────┼──┼──┼──┼─────┤ │連前共計 │ │ │ 71,506.27│ │786.│72,2│ │ │ │ │ │ │ │00 │92.2│ │ │ │ │ │ │ │ │7 │ │ └─────────────┴────┴─────┴──────┴──┴──┴──┴─────┘ ㈣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結算明細表(填表日期:97年1月5日 ) ┌────────────────┬────────────────────────────────┬──────┬──────────────────────────────────────┐ │案號及合約號 │096-I-00000-000-000,96-水工-303號 │廠商名稱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25K+400~32K+745) │契約金額 │ 173,428,613│ ├──────┬─────────┼──┬──┬───────┬──────────────────┼──────┴───────────┬─────────────────────┬────┤ │ │ │ │ │ │ 契約 │ 結算結果 │ 增減金額 │ 備註 │ │項次 │ 項目名稱 │說明│單位│ 單價 ├──────┬───────────┼──────┬───────────┼─────────┬───────────┤ │ │ │ │ │ │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增加金額 │ 減少金額 │ │ ├──────┼─────────┼──┼──┼───────┼──────┼───────────┼──────┼───────────┼─────────┼───────────┼────┤ │壹 │發包工作費 │ │ │ │ │ │ │ │ │ │ │ ├──────┼─────────┼──┼──┼───────┼──────┼───────────┼──────┼───────────┼─────────┼───────────┼────┤ │壹.一 │主體工程 │ │全 │ │ │ 127,931,479.00│ │ 119,535,538.00│ 10,445.00│ 8,406,386.00│增減分列│ ├──────┼─────────┼──┼──┼───────┼──────┼───────────┼──────┼───────────┼─────────┼───────────┼────┤ │ 壹.一.1 │純挖方 │ │M3 │ 13.00 │ 64,240.00│ 835,120.00│ 63,068.00│ 819,884.00│ - │ 15,236.00│ │ ├──────┼─────────┼──┼──┼───────┼──────┼───────────┼──────┼───────────┼─────────┼───────────┼────┤ │ 壹.一.2 │回填方 │ │M3 │ 20.00 │ 64,240.00│ 1,284,800.00│ 63,068.00│ 1,261,360.00│ - │ 23,440.00│ │ ├──────┼─────────┼──┼──┼───────┼──────┼───────────┼──────┼───────────┼─────────┼───────────┼────┤ │ 壹.一.3 │純填方 │ │M3 │ 29.00 │ 220,583.00│ 6,396,907.00│ 200,507.00│ 5,814,703.00│ - │ 582,204.00│ │ ├──────┼─────────┼──┼──┼───────┼──────┼───────────┼──────┼───────────┼─────────┼───────────┼────┤ │ 壹.一.4 │140kg/cm2預拌混凝 │ │M3 │ │ │ 0.00│ 0.00│ 0.00│ - │ - │ │ │ │土 │ │ │ 1,117.00 │ -│ │ │ │ │ │ │ ├──────┼─────────┼──┼──┼───────┼──────┼───────────┼──────┼───────────┼─────────┼───────────┼────┤ │ 壹.一.5 │210kg/cm2預拌混凝 │ │M3 │ 1,379.00 │ 5,324.00│ 7,341,796.00│ 5,324.00│ 7,341,796.00│ - │ - │ │ │ │土(結構用) │ │ │ │ │ │ │ │ │ │ │ ├──────┼─────────┼──┼──┼───────┼──────┼───────────┼──────┼───────────┼─────────┼───────────┼────┤ │ 壹.一.6 │甲種模型損耗 │ │M2 │ 203.00 │ -│ 0.00│ 0.00│ 0.00│ - │ - │ │ ├──────┼─────────┼──┼──┼───────┼──────┼───────────┼──────┼───────────┼─────────┼───────────┼────┤ │ 壹.一.7 │乙種模型損耗 │ │M2 │ 175.00 │ 2,588.00│ 452,900 │ 2,590.00│ 453,250.00│ 350.00│ - │ │ ├──────┼─────────┼──┼──┼───────┼──────┼───────────┼──────┼───────────┼─────────┼───────────┼────┤ │ 壹.一.8 │鋼筋及加工組立 │ │噸 │ 14,596.00 │ -│ 0.00│ 0.00│ 0.00│ - │ - │ │ ├──────┼─────────┼──┼──┼───────┼──────┼───────────┼──────┼───────────┼─────────┼───────────┼────┤ │ 壹.一.9 │級配粒料底層,碎石│ │C.M3│ 127.00 │ 13,816.00│ 1,754,632.00│ 13,769.00│ 1,748,663.00│ - │ 5,969.00│ │ │ │級配 │ │ │ │ │ │ │ │ │ │ │ ├──────┼─────────┼──┼──┼───────┼──────┼───────────┼──────┼───────────┼─────────┼───────────┼────┤ │ 壹.一.10 │瀝青透層鋪設 │ │M2 │ 8.00 │ 64,439.00│ 515,512.00│ 64,677.00│ 517,416.00│ 1,904.00│ - │ │ ├──────┼─────────┼──┼──┼───────┼──────┼───────────┼──────┼───────────┼─────────┼───────────┼────┤ │ 壹.一.11 │瀝青黏層鋪設 │ │M2 │ 7.00 │ 59,717.00│ 418,019.00│ 59,720.00│ 418,040.00│ 21.00│ - │ │ ├──────┼─────────┼──┼──┼───────┼──────┼───────────┼──────┼───────────┼─────────┼───────────┼────┤ │ 壹.一.12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設│ │M2 │ 113.00 │ 58,621.00│ 6,624,173.00│ 58,617.00│ 6,623,721.00│ - │ 452.00│ │ │ │(t=8cm) │ │ │ │ │ │ │ │ │ │ │ ├──────┼─────────┼──┼──┼───────┼──────┼───────────┼──────┼───────────┼─────────┼───────────┼────┤ │ 壹.一.13 │鋼筋混凝土管(B型 │ │ │ │ │ │ │ │ │ │ │ │ │),D=3000mm,四級│ │支 │ 82,398.00 │ 42.00│ 3,460,716.00│ 42.00│ 3,460,716.00│ - │ - │ │ │ │管,未含開挖回填 │ │ │ │ │ │ │ │ │ │ │ ├──────┼─────────┼──┼──┼───────┼──────┼───────────┼──────┼───────────┼─────────┼───────────┼────┤ │ 壹.一.14 │鋼筋混凝土管(B型 │ │ │ │ │ │ │ │ │ │ │ │ │),D=2000mm,三級│ │支 │ 40,787.00 │ 224.00│ 9,136,288.00│ 224.00│ 9,136,288.00│ - │ - │ │ │ │管,未含開挖回填 │ │ │ │ │ │ │ │ │ │ │ ├──────┼─────────┼──┼──┼───────┼──────┼───────────┼──────┼───────────┼─────────┼───────────┼────┤ │ 壹.一.15 │鋼筋混凝土管(B型 │ │ │ │ │ │ │ │ │ │ │ │ │),D=900mm,三級 │ │支 │ 8,392.00 │ 374.00│ 3,138,608.00│ 91.00│ 763,672.00│ - │ │ │ │ │管,未含開挖回填 │ │ │ │ │ │ │ │ │ 2,374,936.00│ │ ├──────┼─────────┼──┼──┼───────┼──────┼───────────┼──────┼───────────┼─────────┼───────────┼────┤ │ 壹.一.16 │甲種機編蛇籠( │ │M │ │ │ │ │ │ │ │ │ │ │100cm*60cm ) │ │ │ 430.00 │ 4,830.00│ 2,076,900.00│ 4849.00│ 2,085,070.00│ 8,170.00│ - │ │ ├──────┼─────────┼──┼──┼───────┼──────┼───────────┼──────┼───────────┼─────────┼───────────┼────┤ │ 壹.一.17 │箱型石籠 │ │M │ 977.00 │ 82,928.00│ 81,020,656.00│ 79,516.00│ 77,687,132.00│ - │ 3,333,524.00│ │ ├──────┼─────────┼──┼──┼───────┼──────┼───────────┼──────┼───────────┼─────────┼───────────┼────┤ │ 壹.一.18 │梯形導溝 │ │M │ 139.00 │ 7,089.00│ 985,371.00│ 2,500.00│ 347,500.00│ - │ 637,871.00│ │ ├──────┼─────────┼──┼──┼───────┼──────┼───────────┼──────┼───────────┼─────────┼───────────┼────┤ │ 壹.一.19 │帆布 │ │M2 │ 36.00 │ 42,486.00│ 1,529,496.00│ 2,947.00│ 106,092.00│ - │ 1,423,404.00│ │ ├──────┼─────────┼──┼──┼───────┼──────┼───────────┼──────┼───────────┼─────────┼───────────┼────┤ │ 壹.一.20 │活動型紐澤西護欄(│ │塊 │ 1,167.00 │ 240.00│ 280,080.00│ 240.00│ 280,080.00│ - │ │ │ │ │單面) │ │ │ │ │ │ │ │ │ - │ │ ├──────┼─────────┼──┼──┼───────┼──────┼───────────┼──────┼───────────┼─────────┼───────────┼────┤ │ 壹.一.21 │鋁板標誌牌面 │ │面 │ 4,007.00 │ 18.00│ 72,126.00│ 16.00│ 64,112.00│ - │ 8,014.00│ │ ├──────┼─────────┼──┼──┼───────┼──────┼───────────┼──────┼───────────┼─────────┼───────────┼────┤ │ 壹.一.22 │標線,熱塑性塑膠,│ │M2 │ │ │ │ │ │ │ │ │ │ │反光,厚1.5mm │ │ │ 167.00 │ 3,637.00│ 607,379.00│ 3,629.00│ 606,043.00│ - │ 1,336.00│ │ ├──────┼─────────┼──┼──┼───────┼──────┼───────────┼──────┼───────────┼─────────┼───────────┼────┤ │壹.二 │雜項工程 │ │ │ │ │ 2,550,656.00│ │ 2,550,656.00│ - │ - │增減分列│ ├──────┼─────────┼──┼──┼───────┼──────┼───────────┼──────┼───────────┼─────────┼───────────┼────┤ │ 壹.二.1 │工程告示牌( │ │面 │ │ │ │ │ │ │ - │ │ │ │300cm*170cm,含基 │ │ │ 17,515.00 │ 2.00│ 35,030.00│ 2.00│ 35,030.00│ - │ │ │ │ │腳固定設施) │ │ │ │ │ │ │ │ │ │ │ ├──────┼─────────┼──┼──┼───────┼──────┼───────────┼──────┼───────────┼─────────┼───────────┼────┤ │ 壹.二.2 │施工攝影及照片費(│ │式 │ 26,273.00 │ 1.00│ 26,273.00│ 1.00│ 26,273.00│ - │ - │ │ │ │含影片製作) │ │ │ │ │ │ │ │ │ │ │ ├──────┼─────────┼──┼──┼───────┼──────┼───────────┼──────┼───────────┼─────────┼───────────┼────┤ │ 壹.二.3 │承包商竣工圖、結算│ │式 │ 48,167.00 │ 1.00│ 48,167.00│ 1.00│ 48,167.00│ - │ - │ │ │ │書及竣工報告製作費│ │ │ │ │ │ │ │ │ │ │ │ │(含光碟) │ │ │ │ │ │ │ │ │ │ │ ├──────┼─────────┼──┼──┼───────┼──────┼───────────┼──────┼───────────┼─────────┼───────────┼────┤ │ 壹.二.4 │太空包( │ │袋 │ 584.00 │ 100.00│ 58,400.00│ 100.00│ 58,400.00│ - │ - │ │ │ │0.8m*0.8m*0.8m) │ │ │ │ │ │ │ │ │ │ │ ├──────┼─────────┼──┼──┼───────┼──────┼───────────┼──────┼───────────┼─────────┼───────────┼────┤ │ 壹.二.5 │臨時電力、電訊設施│ │全 │ 78,818.00 │ 1.00│ 78,818.00│ 1.00│ 78,818.00│ - │ - │ │ │ │及維護費 │ │ │ │ │ │ │ │ │ │ │ ├──────┼─────────┼──┼──┼───────┼──────┼───────────┼──────┼───────────┼─────────┼───────────┼────┤ │ 壹.二.6 │河流改道移抽排水費│ │全 │ 840,726.00 │ 1.00│ 840,726.00│ 1.00│ 840,726.00│ - │ - │ │ ├──────┼─────────┼──┼──┼───────┼──────┼───────────┼──────┼───────────┼─────────┼───────────┼────┤ │ 壹.二.7 │施工中車輛租用(供│ │全 │ 175,151.00 │ 1.00│ 175,151.00│ 1.00│ 175,151.00│ - │ - │ │ │ │甲方使用) │ │ │ │ │ │ │ │ │ │ │ ├──────┼─────────┼──┼──┼───────┼──────┼───────────┼──────┼───────────┼─────────┼───────────┼────┤ │ 壹.二.8 │施工測量費 │ │全 │ 613,029.00 │ 1.00│ 613,029.00│ 1.00│ 613,029.00│ - │ - │ │ ├──────┼─────────┼──┼──┼───────┼──────┼───────────┼──────┼───────────┼─────────┼───────────┼────┤ │ 壹.二.9 │臨時材料倉庫及管理│ │全 │ 160,555.00 │ 1.00│ 160,555.00│ 1.00│ 160,555.00│ - │ - │ │ │ │員室損耗費 │ │ │ │ │ │ │ │ │ │ │ ├──────┼─────────┼──┼──┼───────┼──────┼───────────┼──────┼───────────┼─────────┼───────────┼────┤ │ 壹.二.10 │臨時施工便道設置及│ │全 │ 229,886.00 │ 1.00│ 229,886.00│ 1.00│ 229,886.00│ - │ - │ │ │ │修護費 │ │ │ │ │ │ │ │ │ │ │ ├──────┼─────────┼──┼──┼───────┼──────┼───────────┼──────┼───────────┼─────────┼───────────┼────┤ │ 壹.二.11 │工地整理及既有物打│ │全 │ 284,621.00 │ 1.00│ 284,621.00│ 1.00│ 284,621.00│ - │ - │ │ │ │除與修復費 │ │ │ │ │ │ │ │ │ │ │ ├──────┼─────────┼──┼──┼───────┼──────┼───────────┼──────┼───────────┼─────────┼───────────┼────┤ │壹.三 │勞工安全衛生費 │ │全 │ │ │ 1,321,924.00│ │ 1,321,924.00│ - │ - │增減分列│ ├──────┼─────────┼──┼──┼───────┼──────┼───────────┼──────┼───────────┼─────────┼───────────┼────┤ │ 壹.三.1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 │次 │ │ │ │ │ │ │ │ │ │ │育訓練費 │ │ │ 3,649.00 │ 3.00│ 10,947.00│ 3.00│ 10,947.00│ - │ - │ │ ├──────┼─────────┼──┼──┼───────┼──────┼───────────┼──────┼───────────┼─────────┼───────────┼────┤ │ 壹.三.2 │其它安衛設施及管理│ │全 │ │ │ │ │ │ │ │ │ │ │維護費 │ │ │ 87,576.00 │ 1.00│ 87,576.00│ 1.00│ 87,576.00│ - │ - │ │ ├──────┼─────────┼──┼──┼───────┼──────┼───────────┼──────┼───────────┼─────────┼───────────┼────┤ │ 壹.三.3 │安全衛生告示牌 │ │面 │ 2,919.00 │ 1.00│ 2,919.00│ 1.00│ 2,919.00│ - │ - │ │ ├──────┼─────────┼──┼──┼───────┼──────┼───────────┼──────┼───────────┼─────────┼───────────┼────┤ │ 壹.三.4 │夜間照明具 │ │座 │ 584.00 │ 70.00│ 40,880.00│ 70.00│ 40,880.00│ - │ - │ │ ├──────┼─────────┼──┼──┼───────┼──────┼───────────┼──────┼───────────┼─────────┼───────────┼────┤ │ 壹.三.5 │活動廁所 │ │座 │ 14,596.00 │ 4.00│ 58,384.00│ 4.00│ 58,384.00│ - │ - │ │ ├──────┼─────────┼──┼──┼───────┼──────┼───────────┼──────┼───────────┼─────────┼───────────┼────┤ │ 壹.三.6 │支架式旋轉警示燈 │ │盞 │ 1,460.00 │ 70.00│ 102,200.00│ 70.00│ 102,200.00│ - │ - │ │ ├──────┼─────────┼──┼──┼───────┼──────┼───────────┼──────┼───────────┼─────────┼───────────┼────┤ │ 壹.三.7 │活動型拒馬,一般型│ │個 │ 1,460.00 │ 30.00│ 43,800.00│ 30.00│ 43,800.00│ - │ - │ │ ├──────┼─────────┼──┼──┼───────┼──────┼───────────┼──────┼───────────┼─────────┼───────────┼────┤ │ 壹.三.8 │警告標示牌 │ │面 │ 4,379.00 │ 20.00│ 87,580.00│ 20.00│ 87,580.00│ - │ - │ │ ├──────┼─────────┼──┼──┼───────┼──────┼───────────┼──────┼───────────┼─────────┼───────────┼────┤ │ 壹.三.9 │交通錐,高70cm,塑│ │個 │ 182.00 │ 350.00│ 63,700.00│ 350.00│ 63,700.00│ - │ - │ │ │ │膠 │ │ │ │ │ │ │ │ │ │ │ ├──────┼─────────┼──┼──┼───────┼──────┼───────────┼──────┼───────────┼─────────┼───────────┼────┤ │ 壹.三.10 │黃色警示帶 │ │M │ 4.00 │ 6,000.00│ 24,000.00│ 6,000.00│ 24,000.00│ - │ - │ │ ├──────┼─────────┼──┼──┼───────┼──────┼───────────┼──────┼───────────┼─────────┼───────────┼────┤ │ 壹.三.11 │出入口管制措施 │ │處 │ 253,969.00 │ 2.00│ 507,938.00│ 2.00│ 507,938.00│ - │ - │ │ ├──────┼─────────┼──┼──┼───────┼──────┼───────────┼──────┼───────────┼─────────┼───────────┼────┤ │ 壹.三.12 │工程安全圍籬(含折│ │M │ 1,460.00 │ 200.00│ 292,000.00│ 200.00│ 292,000.00│ - │ - │ │ │ │舊與損耗) │ │ │ │ │ │ │ │ │ │ │ ├──────┼─────────┼──┼──┼───────┼──────┼───────────┼──────┼───────────┼─────────┼───────────┼────┤ │壹.四 │環境保護措施費 │ │全 │ │ │ 637,114.00│ │ 578,730.00│ - │ 58,384.00│增減分列│ ├──────┼─────────┼──┼──┼───────┼──────┼───────────┼──────┼───────────┼─────────┼───────────┼────┤ │ 壹.四.1 │環境保護管理教育訓│ │次 │ 3,649.00 │ 3.00│ 10,947.00│ 3.00│ 10,947.00│ - │ - │ │ │ │練費 │ │ │ │ │ │ │ │ │ │ │ ├──────┼─────────┼──┼──┼───────┼──────┼───────────┼──────┼───────────┼─────────┼───────────┼────┤ │ 壹.四.2 │工地清潔費 │ │式 │ 76,629.00 │ 1.00│ 76,629.00│ 1.00│ 76,629.00│ - │ - │ │ ├──────┼─────────┼──┼──┼───────┼──────┼───────────┼──────┼───────────┼─────────┼───────────┼────┤ │ 壹.四.3 │工地灑水費 │ │全 │ 328,409.00 │ 1.00│ 328,409.00│ 1.00│ 328,409.00│ - │ - │ │ ├──────┼─────────┼──┼──┼───────┼──────┼───────────┼──────┼───────────┼─────────┼───────────┼────┤ │ 壹.四.4 │洗車設備 │ │全 │ 58,384.00 │ 1.00│ 58,384.00│ 0.00│ 0.00│ - │ 58,384.00│ │ ├──────┼─────────┼──┼──┼───────┼──────┼───────────┼──────┼───────────┼─────────┼───────────┼────┤ │ 壹.四.5 │施工車輛汙泥沖洗費│ │全 │ 89,765.00 │ 1.00│ 89,765.00│ 1.00│ 89,765.00│ - │ - │ │ ├──────┼─────────┼──┼──┼───────┼──────┼───────────┼──────┼───────────┼─────────┼───────────┼────┤ │ 壹.四.6 │其它環境設施及管理│ │全 │ 72,980.00 │ 1.00│ 72,980.00│ 1.00│ 72,980.00│ - │ - │ │ │ │維護費 │ │ │ │ │ │ │ │ │ │ │ ├──────┼─────────┼──┼──┼───────┼──────┼───────────┼──────┼───────────┼─────────┼───────────┼────┤ │壹.五 │品質管制作業費 │ │全 │ │ │ 1,254,195.00│ │ 1,259,084.00│ 8,028.00│ 3,139.00│增減分列│ ├──────┼─────────┼──┼──┼───────┼──────┼───────────┼──────┼───────────┼─────────┼───────────┼────┤ │ 壹.五.1 │檢驗費 │ │ │ │ │ │ │ │ - │ - │ │ ├──────┼─────────┼──┼──┼───────┼──────┼───────────┼──────┼───────────┼─────────┼───────────┼────┤ │ 壹.五.1.A│蛇籠檢驗費 │ │次 │ 2,189.00 │ 1.00│ 2,189.00│ 1.00│ 2,189.00│ - │ - │ │ ├──────┼─────────┼──┼──┼───────┼──────┼───────────┼──────┼───────────┼─────────┼───────────┼────┤ │ 壹.五.1.B│石籠檢驗費 │ │次 │ 4,014.00 │ 25.00│ 100,350.00│ 27.00│ 108,378.00│ 8,028.00│ - │ │ ├──────┼─────────┼──┼──┼───────┼──────┼───────────┼──────┼───────────┼─────────┼───────────┼────┤ │ 壹.五.1.C│粗粒料(37.5mm以下│ │次 │ 2,189.00 │ 73.00│ 159,797.00│ 73.00│ 159,797.00│ - │ - │ │ │ │)磨損試驗法 │ │ │ │ │ │ │ │ │ │ │ ├──────┼─────────┼──┼──┼───────┼──────┼───────────┼──────┼───────────┼─────────┼───────────┼────┤ │ 壹.五.1.D│含泥量試驗 │ │次 │ 730.00 │ 73.00│ 53,290.00│ 73.00│ 53,290.00│ - │ - │ │ ├──────┼─────────┼──┼──┼───────┼──────┼───────────┼──────┼───────────┼─────────┼───────────┼────┤ │ 壹.五.1.E│骨材篩分析試驗 │ │次 │ 1,095.00 │ 73.00│ 79,935.00│ 73.00│ 79,935.00│ - │ - │ │ ├──────┼─────────┼──┼──┼───────┼──────┼───────────┼──────┼───────────┼─────────┼───────────┼────┤ │ 壹.五.1.F│工地密度試驗 │ │次 │ 584.00 │ 120.00│ 70,080.00│ 120.00│ 70,080.00│ - │ - │ │ ├──────┼─────────┼──┼──┼───────┼──────┼───────────┼──────┼───────────┼─────────┼───────────┼────┤ │ 壹.五.1.G│瀝青級配粒徑篩分析│ │次 │ 730.00 │ 10.00│ 7,300.00│ 10.00│ 7,300.00│ - │ - │ │ ├──────┼─────────┼──┼──┼───────┼──────┼───────────┼──────┼───────────┼─────────┼───────────┼────┤ │ 壹.五.1.H│瀝青厚度試驗 │ │次 │ 219.00 │ 59.00│ 12,921.00│ 59.00│ 12,921.00│ - │ - │ │ ├──────┼─────────┼──┼──┼───────┼──────┼───────────┼──────┼───────────┼─────────┼───────────┼────┤ │ 壹.五.1.I│瀝青壓實度 │ │次 │ 365.00 │ 59.00│ 21,535.00│ 59.00│ 21,535.00│ - │ - │ │ ├──────┼─────────┼──┼──┼───────┼──────┼───────────┼──────┼───────────┼─────────┼───────────┼────┤ │ 壹.五.1.J│瀝青含量試驗 │ │次 │ 1,460.00 │ 10.00│ 14,600.00│ 10.00│ 14,600.00│ - │ - │ │ ├──────┼─────────┼──┼──┼───────┼──────┼───────────┼──────┼───────────┼─────────┼───────────┼────┤ │ 壹.五.1.K│竹節鋼筋拉伸1試驗 │ │支 │ 584.00 │ 1.00│ 584.00│ 0.00│ 0.00│ - │ 584.00│ │ ├──────┼─────────┼──┼──┼───────┼──────┼───────────┼──────┼───────────┼─────────┼───────────┼────┤ │ 壹.五.1.L│鋼筋外觀試驗 │ │支 │ 73.00 │ 1.00│ 73.00│ 0.00│ 0.00│ - │ 73.00│ │ ├──────┼─────────┼──┼──┼───────┼──────┼───────────┼──────┼───────────┼─────────┼───────────┼────┤ │ 壹.五.1.M│鋼筋化學成份分析 │ │次 │ 1,241.00 │ 1.00│ 1,241.00│ 0.00│ 0.00│ - │ 1,241.00│ │ ├──────┼─────────┼──┼──┼───────┼──────┼───────────┼──────┼───────────┼─────────┼───────────┼────┤ │ 壹.五.1.N│熱處理鋼筋判定試驗│ │次 │ 1,241.00 │ 1.00│ 1,241.00│ 0.00│ 0.00│ - │ 1,241.00│ │ ├──────┼─────────┼──┼──┼───────┼──────┼───────────┼──────┼───────────┼─────────┼───────────┼────┤ │ 壹.五.1.O│圓柱試體製作與養治│ │組 │ 1,095.00 │ 19.00│ 20,805.00│ 19.00│ 20,805.00│ - │ - │ │ ├──────┼─────────┼──┼──┼───────┼──────┼───────────┼──────┼───────────┼─────────┼───────────┼────┤ │ 壹.五.1.P│圓柱試體養護蓋平試│ │組 │ 839.00 │ 19.00│ 15,941.00│ 19.00│ 15,941.00│ - │ - │ │ │ │壓 │ │ │ │ │ │ │ │ │ │ │ ├──────┼─────────┼──┼──┼───────┼──────┼───────────┼──────┼───────────┼─────────┼───────────┼────┤ │ 壹.五.1.Q│鑽心試體取樣 │ │組 │ 2,189.00 │ 8.00│ 17,512.00│ 8.00│ 17,512.00│ - │ - │ │ ├──────┼─────────┼──┼──┼───────┼──────┼───────────┼──────┼───────────┼─────────┼───────────┼────┤ │ 壹.五.1.R│鑽心試體切割蓋平試│ │組 │ 985.00 │ 8.00│ 7,880.00│ 8.00│ 7,880.00│ - │ - │ │ │ │壓 │ │ │ │ │ │ │ │ │ │ │ ├──────┼─────────┼──┼──┼───────┼──────┼───────────┼──────┼───────────┼─────────┼───────────┼────┤ │ 壹.五.2 │品管費 │ │式 │ │ │ │ │ │ - │ - │ │ ├──────┼─────────┼──┼──┼───────┼──────┼───────────┼──────┼───────────┼─────────┼───────────┼────┤ │ 壹.五.2.A│品管作業費 │ │全 │ 666,921.00 │ 1.00│ 666,921.00│ 1.00│ 666,921.00│ - │ - │ │ ├──────┼─────────┼──┼──┼───────┼──────┼───────────┼──────┼───────────┼─────────┼───────────┼────┤ │壹.六 │包商管理費(壹. 一│ │全 │11,697,669.00 │ 1.00│ 11,697,669.00│ 1.00│ 10,954,628.00│ - │ 743,041.00│ │ │ │+壹. 二)*8.85%+│ │ │ │ │ │ │ │ │ │ │ │ │150000 │ │ │ │ │ │ │ │ │ │ │ ├──────┼─────────┼──┼──┼───────┼──────┼───────────┼──────┼───────────┼─────────┼───────────┼────┤ │壹.七 │營業說(壹. 一-壹.│ │全 │ 7,269,652.00 │ 1.00│ 7,269,652.00│ 1.00│ 6,810,028.00│ - │ 459,624.00│ │ │ │六)*5% │ │ │ │ │ │ │ │ │ │ │ ├──────┼─────────┼──┼──┼───────┼──────┼───────────┼──────┼───────────┼─────────┼───────────┼────┤ │壹.八 │工程保險費(壹. 一│ │ │ 0.00 │ 1.00│ 0.00│ 0.00│ 0.00│ - │ - │ │ │ │+壹. 二)*(1.05 │ │ │ │ │ │ │ │ │ │ │ │ │+1.347)%*1.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壹. 一 - 壹.│ │ │ │ │ │ │ │ │ │ │ │ │八) │ │ │ │ │ 152,662,689.00│ │ 143,010,588.00│ 18,473.00│ 9,670,574.00│增減分列│ ├──────┼─────────┼──┼──┼───────┼──────┼───────────┼──────┼───────────┼─────────┼───────────┼────┤ │壹.九 │聖帕颱風災損修復 │ │ │ │ │ 14,321,629.00│ │ 13,761,077.00│ - │ 560,552.00│增減分列│ ├──────┼─────────┼──┼──┼───────┼──────┼───────────┼──────┼───────────┼─────────┼───────────┼────┤ │ 壹.一.3 │純填方 │ │M3 │ 29.00│ 20,683.00│ 599,807.00│ 20,683.00│ 599,807.00│ - │ - │ │ ├──────┼─────────┼──┼──┼───────┼──────┼───────────┼──────┼───────────┼─────────┼───────────┼────┤ │ 壹.一.17 │箱型石籠 │ │M │ 977.00│ 12,195.00│ 11,914,515.00│ 11,693.00│ 11,424,061.00│ - │ 490,454.00│ │ ├──────┼─────────┼──┼──┼───────┼──────┼───────────┼──────┼───────────┼─────────┼───────────┼────┤ │ 壹.五.1.B│石籠檢驗費 │ │次 │ 4,014.00│ 4.00│ 16,056.00│ 4.00│ 16,056.00│ - │ - │ │ ├──────┼─────────┼──┼──┼───────┼──────┼───────────┼──────┼───────────┼─────────┼───────────┼────┤ │ 壹.五.1.F│工地密度試驗 │ │次 │ 584.00│ 3.00│ 1,752.00│ 3.00│ 1,752.00│ - │ - │ │ ├──────┼─────────┼──┼──┼───────┼──────┼───────────┼──────┼───────────┼─────────┼───────────┼────┤ │ 壹.六 │包商管理費(壹. 一│ │全 │ 1,107,517.00│ 1.00│ 1,107,517.00│ 1.00│ 1,064,112.00│ - │ 43,405.00│ │ │ │)*8.85% │ │ │ │ │ │ │ │ │ │ │ ├──────┼─────────┼──┼──┼───────┼──────┼───────────┼──────┼───────────┼─────────┼───────────┼────┤ │ 壹.七 │營業說(壹. 一-壹.│ │全 │ 681,982.00│ 1.00│ 681,982.00│ 1.00│ 655,289.00│ - │ 26,693.00│ │ │ │六)*5% │ │ │ │ │ │ │ │ │ │ │ ├──────┼─────────┼──┼──┼───────┼──────┼───────────┼──────┼───────────┼─────────┼───────────┼────┤ │壹.十 │柯羅莎颱風災損修復│ │ │ │ │ 6,444,295.00│ │ 6,439,091.00│ - │ 5,204.00│增減分列│ ├──────┼─────────┼──┼──┼───────┼──────┼───────────┼──────┼───────────┼─────────┼───────────┼────┤ │ 壹.一.3 │純填方 │ │M3 │ 29.00│ 31,929.00│ 925,941.00│ 31,772.00│ 921,388.00│ - │ 4,553.00│ │ ├──────┼─────────┼──┼──┼───────┼──────┼───────────┼──────┼───────────┼─────────┼───────────┼────┤ │ 壹.一.14 │鋼筋混凝土管(B型 │ │支 │ 8,392.00│ 7.00│ 58,744.00│ 7.00│ 58,744.00│ - │ - │ │ │ │),D=900mm,三級 │ │ │ │ │ │ │ │ │ │ │ │ │管,未含開挖回填 │ │ │ │ │ │ │ │ │ │ │ ├──────┼─────────┼──┼──┼───────┼──────┼───────────┼──────┼───────────┼─────────┼───────────┼────┤ │ 壹.一.17 │箱型石籠 │ │M │ 977.00│ 4,753.00│ 4,643,681.00│ 4,753.00│ 4,643,681.00│ - │ - │ │ ├──────┼─────────┼──┼──┼───────┼──────┼───────────┼──────┼───────────┼─────────┼───────────┼────┤ │ 壹.五.1.B│石籠檢驗費 │ │次 │ 4,014.00│ 2.00│ 8,028.00│ 2.00│ 8,028.00│ - │ - │ │ ├──────┼─────────┼──┼──┼───────┼──────┼───────────┼──────┼───────────┼─────────┼───────────┼────┤ │ 壹.五.1.F│工地密度試驗 │ │次 │ 584.00│ 5.00│ 2,920.00│ 5.00│ 2,920.00│ - │ - │ │ ├──────┼─────────┼──┼──┼───────┼──────┼───────────┼──────┼───────────┼─────────┼───────────┼────┤ │ 壹.六 │包商管理費(壹. 一│ │全 │ 498,110.00│ 1.00│ 498,110.00│ 1.00│ 497,707.00│ - │ 403.00│ │ │ │)*8.85% │ │ │ │ │ │ │ │ │ │ │ ├──────┼─────────┼──┼──┼───────┼──────┼───────────┼──────┼───────────┼─────────┼───────────┼────┤ │ 壹.七 │營業說(壹. 一-壹.│ │全 │ 306,871.00│ 1.00│ 306,871.00│ 1.00│ 306,623.00│ - │ 248.00│ │ │ │六)*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壹. 一 - 壹.│ │ │ │ │ │ │ │ │ │增減分列│ │ │十) │ │ │ │ │ 173,428,613.00│ │ 163,210,756.00│ 18,473.00│ 10,236,33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壹. 一 - 壹.│ │ │ │ │ │ │ │ │ │增減分列│ │ │十) │ │ │ │ │ │ │ 163,210,756.00 │ 18,473.00│ 10,236,330.00│ │ ├──────┴─────────┴──┴──┴───────┴──────┴───────────┴──────┴───────────┴─────────┴───────────┴────┤ │承辦採購及監工(造)單位主管及人員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 │ │ │ │ │ │ │ │ │ │ └───────────────────────────────────────────────────────────────────────────────────────────────┘ 《附件一》 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內容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08/14 08: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與某女閒聊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 │ ├────────────────────────────────┼────────────────────────────────────────┤ │2. 2007/08/14 14:0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號14"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戴美玲│九龍酒店戴美玲:我在洗澡。 │ │ │許:有沒有信件。 │ │ │戴:還沒。 │ ├────────────────────────────────┼────────────────────────────────────────┤ │3. 2007/08/14 14:2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丙○○表示在「谷關」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戴美玲│ │ ├────────────────────────────────┼────────────────────────────────────────┤ │4. 2007/08/14 14:2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新社鄉○○段大南小段281-49地號"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我在谷關。 │ │ │女友陳玉瑛:我下午去友朋那裡學做餅。 │ ├────────────────────────────────┼────────────────────────────────────────┤ │5. 2007/08/14 14:4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里○○路○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我去我朋友家玩學做餅干!做給你吃!那你去那 遠開車 │ ├────────────────────────────────┼────────────────────────────────────────┤ │6. 2007/08/14 15:1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戴美玲│許:我10分鐘(後)到你那邊。 │ │ │戴美玲:你到的時候打給我。 │ ├────────────────────────────────┼────────────────────────────────────────┤ │7. 2007/08/14 15: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39號5F頂"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戴美玲│戴美玲:你到了嗎? │ │ │許:在對面。 │ ├────────────────────────────────┼────────────────────────────────────────┤ │8. 2007/08/14 15:2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戴美玲:你在哪?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戴美玲│許:在對面。 │ ├────────────────────────────────┼────────────────────────────────────────┤ │9. 2007/08/14 15:3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32號7樓頂"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戴美玲│短訊:你怎麼生氣了?對一 │ ├────────────────────────────────┼────────────────────────────────────────┤ │10. 2007/08/15 13: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與某女閒聊 │ ├────────────────────────────────┼────────────────────────────────────────┤ │11. 2007/08/15 15:2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陳玉瑛:到了沒。 │ │ │許:差不多10分鐘到。 │ ├────────────────────────────────┼────────────────────────────────────────┤ │12. 2007/08/15 16:3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某女 │理容KTV女子:我跟你講喔,我沒有買皮帶,我買1個皮夾子給你。 │ │ │許:什麼。 │ │ │女:我有買1個皮夾要給你啦。 │ │ │許:喔,但是今日沒空,今日沒空。 │ │ │女:…事事大順,六六大順。 │ │ │許:好啦,好,改天啦。 │ │ │女:好,BYEBYE。 │ │ │許:改天啦,今天沒空。 │ │ │女:我知道啦,改天啦,好,BYEBYE,好,好。 │ ├────────────────────────────────┼────────────────────────────────────────┤ │13. 2007/08/15 16:4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配偶表示在科學園區 │ ├────────────────────────────────┼────────────────────────────────────────┤ │14. 2007/08/15 16:5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丙○○之女兒 │打電話叫女兒自己處理晚餐 │ ├────────────────────────────────┼────────────────────────────────────────┤ │15. 2007/08/15 16: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周世杰 │(周世杰持用第三河川局張榮傑行動電話與丙○○通聯) │ │ │許:喂。 │ │ │周:頭仔喔。 │ │ │許:嗯,是,嗯。 │ │ │周:啊,現在在東勢,快到台中了,不然來那裡好嗎。 │ │ │許:哪裡。 │ │ │周:就…,那個,來那個,不然來「九仔」(指九龍酒店)好嗎。 │ │ │許:隨便你呀,看你呀,我差不多7、8點到啦。 │ │ │周:7、8點,現在幾點。 │ │ │許:現在6點多。(實際時間為下午16時,為避免監聽故意講為6點多) │ │ │周:你7、8點才會到喔。 │ │ │許:是,嗯。 │ │ │周:7、8點我就醉了。 │ │ │許:不要啦,你不要醉啦…。 │ │ │周:7、8點喔,好,我來那裡,好,好。 │ │ │許:好,OK,OK。 │ ├────────────────────────────────┼────────────────────────────────────────┤ │16. 2007/08/15 20:0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局長丙○○ 第三河川局 │許:喂。 │ │ 管理課張榮傑 │榮傑:我榮傑,你等一下,「小乖」(第三河川局楊昭璿)說很抱歉要跟你說一下。 │ │ │小乖:老闆。 │ │ 第三河川局 │許:不要緊,不要緊啦,沒什麼事情。 │ │ 楊昭璿(綽號小│小乖:因為我被拖出去了我。(指被張榮傑拖出去酒店包廂) │ │ 乖) │許:沒關係,你回家休息。 │ │ │小乖:對不起喔。 │ │ │許:早點休息。 │ │ │小乖:謝謝。 │ ├────────────────────────────────┼────────────────────────────────────────┤ │17. 2007/08/15 21:0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林:老爺。 │ │ │許:在路上了。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09/06 15:1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B:你要忙到幾點? │ │ │許:喂。 │ │ │陳玉瑛:喂。 │ │ │許:嗯,怎麼。 │ │ │陳:你要忙到幾點。 │ │ │許:還不知道,你有事要出去嗎,有事你出去那個。 │ │ │陳:你要忙到很晚喔。 │ │ │許:可能比較晚。 │ │ │陳:比較晚,這樣我跟你講,我可以先去嗎。 │ │ │許:什麼。 │ │ │陳:先去呀。 │ │ │許:去哪裡,「阿九」(指九龍酒店)那裡? │ │ │陳:對呀,對呀。 │ │ │許:隨便你啦,隨便你啦。 │ │ │陳:啊,你呢。 │ │ │許:不要緊,你就去,反正我可以就去,我會叫人那個。(指要求川順公司前來買單) │ │ │陳:你再打電話跟我講對不對。 │ │ │許:對呀,對呀,對呀,對呀。 │ │ │陳:不管啦,我等你喔。 │ │ │許:呵呵呵呵。 │ │ │陳:我不管。 │ │ │許:我工作還一大堆,好啦,好啦,好啦,去啦。 │ │ │陳:好,OK,好,好。 │ ├────────────────────────────────┼────────────────────────────────────────┤ │2. 2007/09/06 16:4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200號9樓頂"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戴美玲│丙○○向九龍酒店女友戴美玲表示明天中午過去找戴女。 │ ├────────────────────────────────┼────────────────────────────────────────┤ │3. 2007/09/06 16:5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南屯區○○○路○段163號12F"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陳玉瑛:喂。 │ │ │許:你在哪裡。 │ │ │陳:喂。 │ │ │許:你在哪裡。 │ │ │陳:在「阿九」(九龍酒店)。 │ │ │許:OK,我知道,我知道,好。 │ │ │陳:好,OK。 │ ├────────────────────────────────┼────────────────────────────────────────┤ │4. 2007/09/06 17:3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號14"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酒店張淑惠│張淑惠:喂。 │ │ │廉:你在上班。 │ │ │張:不然呢? │ │ │廉:啊。 │ │ │張:不然呢。 │ │ │廉:不然。 │ │ │張:嗯。 │ │ │廉:沒有。 │ │ │張:我有看到「局長」(指丙○○)呀,我有。 │ │ │廉:喔喔喔 。 │ │ │張:我們沒有啦,我們沒有啦,我在山上。 │ │ │廉:現在是怎麼樣,等一下我馬上打給你。 │ ├────────────────────────────────┼────────────────────────────────────────┤ │5. 2007/09/06 17:3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號14" │ │ 川順營造戊○○ 局長丙○○ │(丙○○持用女友陳玉瑛行動電話與?裕隆通聯) │ │ │廉:喂。 │ │ │許:喂。 │ │ │廉:喂。 │ │ │許:喂。 │ │ │廉:「長仔」(指丙○○)。 │ │ │許:啊,你在哪裡,在哪裡。 │ │ │廉:山上。 │ │ │許:埔裡。 │ │ │廉:山上。(指大甲溪便道工程谷關工地) │ │ │許:喔,山上啦,OK,喔,忙到什麼時候。 │ │ │廉:喂。 │ │ │許:忙到什麼時候啦。 │ │ │廉:山上。 │ │ │許:我知道啦,我知道,我知道,嗯。 │ │ │廉:收訊不好,我等一下打過去。 │ │ │許:啊。 │ │ │廉:我這裡收訊不好。 │ │ │許:好啦,不要緊,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6. 2007/09/06 17:3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新社鄉福興村民化6號1F頂" │ │ 川順營造戊○○ 局長丙○○ │(丙○○持用女友陳玉瑛行動電話與?裕隆通聯) │ │ │許:喂。 │ │ │廉:長仔。 │ │ │許:喂。 │ │ │廉:長仔。 │ │ │許:怎麼,沒空嗎。 │ │ │廉:在山上。(指大甲溪便道工程谷關工地) │ │ │許:我知道,我知道,嗯,怎麼,準備還沒好嗎,他們有去勘查嗎? │ │ │廉:還沒,還沒,還沒。 │ │ │許:還沒喔。 │ │ │廉:那個,這邊的都還沒過去。 │ │ │許:這樣喔。 │ │ │廉:嗯。 │ │ │許:喔,好,這樣我知道。沒有啦,我在,我在那個,本來要叫你過來那個,輕鬆一下啦。│ │ │(指過來九龍酒店) │ │ │廉:喔喔喔,在哪裡。 │ │ │許:「阿九」(指九龍酒店)。 │ │ │廉:喔,好呀,好呀,我要下山了,我要下山了。 │ │ │許:OK,喔。 │ │ │廉:好好好。 │ │ │許:好好好。 │ ├────────────────────────────────┼────────────────────────────────────────┤ │7. 2007/09/06 17:3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新社鄉福興村2鄰福民6之3號1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戴:喂。 │ │ │廉:「老闆」(指丙○○)在「阿九」(指九龍酒店),剛才有打給我。 │ │ │戴:嗯。 │ │ │廉:說叫我過去,我過去,那些我再跟他講一下。 │ │ │戴:喔,你跟他看那個,你過去,你問他看那個這裡的行水區有沒有公告。 │ │ │廉:沒有啦,沒有啦,沒有啦,今日子○○,我那時我在那邊把他載回來,他就說這邊那時│ │ │候中興有測,我再和他確認啦,子○○那時是這樣跟我講啦,我那時候開完會,我們要回去│ │ │他事務所,他是跟我說這邊喔,中興有過來做規劃過,做水規所的工作嘛,啊,有規劃過,│ │ │但是堤線什麼都規劃好了,但是還沒公告。 │ │ │戴:還1點喔,沒公告,他們現在看他們土地怎麼解決喔。 │ │ │廉:我現在就看土地啦,啊,會勘,他剛才有在問那個,那個,那個災害的啦,我說那就根│ │ │本還沒出去到那裡。 │ │ │戴:我們這裡出去了,他們還在「世曦」(指世曦公司)啦。 │ │ │廉:我說那個,我現在說那個,那個「副座」(指第三河川局副局長林傳茂)的問題啦,還│ │ │那個「逕行施工」那個啦。 │ │ │戴:對呀,…還有問題啦。 │ │ │廉:嗯。 │ │ │戴:說叫他們怎麼。 │ │ │廉:啊,鄉長剛才有打電話啦,說有回電話啦。 │ │ │戴:啊。 │ │ │廉:有回電話啦,可能他們課長回去跟他講,我說,沒有說很好聽啦,好像說,就是好像說│ │ │丟給他們啦,大家都去找,都說找鄉公所啦,他說,他說怎麼搞得這樣,他們覺得說鄉民,│ │ │給他們的鄉民聽起來感覺說,感覺不好就對啦,嗯。 │ │ │戴:我現在在,跟人在。 │ │ │廉:好好好。 │ │ │戴:看怎麼樣,看怎樣喔,叫他說,若「世曦」那個你跟他說一說喔,明天他可能「長仔」│ │ │(指丙○○)還是那個喔,跟「世曦」叫他們過來溝通一下,和他們直接叫起來說不要在那│ │ │裡寫那些有的沒有的,這樣,這樣就都沒有事情。 │ │ │廉:好,好好。 │ ├────────────────────────────────┼────────────────────────────────────────┤ │8. 2007/09/06 17: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許:喂。 │ │ │妻:怎麼。 │ │ │許:晚點回去,晚點回去。 │ ├────────────────────────────────┼────────────────────────────────────────┤ │9. 2007/09/06 18:2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88號5F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酒店張淑惠│廉:喂。 │ │ │張:喂。 │ │ │廉:你在忙。 │ │ │張:沒有呀,怎麼。 │ │ │廉:啊。 │ │ │張:沒有呀,沒有沒空呀,怎麼,…(與旁人對話),在山上不是嗎。 │ │ │廉:你怎麼知道。 │ │ │張:你有講呀。 │ │ │廉:我剛有跟你說我在山上嗎。 │ │ │張:有呀。 │ │ │廉:喔,下來了啦。 │ │ │張:下來了早點回去呀。 │ │ │廉:要去『你們那裡』(指九龍理容KTV)。 │ │ │張:不會累嗎。關我屁事。 │ │ │廉:喂。 │ │ │張:怎樣。 │ │ │廉:不要講話這樣好嗎。 │ │ │張:關我啥事,這樣有沒有比較好聽,…(與旁人對話),這樣說有沒有比較好聽,我等一│ │ │下打給你好不好。 │ │ │廉:好啦。 │ ├────────────────────────────────┼────────────────────────────────────────┤ │10. 2007/09/06 18:3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酒店張淑惠│廉:喂。 │ │ │張:怎麼。 │ │ │廉:我就很痛苦你還這樣講,我聽了更痛苦。 │ │ │張:痛苦什麼,是我痛苦還是你痛苦。 │ │ │廉:因為痛苦,所以我。 │ │ │張:不要來這一套好嗎。 │ │ │廉:我沒有要講什麼,所以你不要覺得說。 │ │ │張:我跟你講,沒什麼啦,其實,我沒什麼意思好不好,人是互相的。 │ │ │廉:對呀,所以我,是我自己比較。 │ │ │張:怎麼對待我,我點滴在心頭,我不會煩你、不會吵你,我自己的事情我自己承擔。 │ │ │廉:好啦,不要再講,等一下。 │ │ │張:BYEBYE。 │ ├────────────────────────────────┼────────────────────────────────────────┤ │11. 2007/09/06 19:4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酒店張淑惠│無人接聽 │ ├────────────────────────────────┼────────────────────────────────────────┤ │12. 2007/09/06 19:4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酒店張淑惠│張:你在哪裡。 │ │ │廉:你在「105」(指九龍酒店105包廂)。 │ │ │張:對對對,我剛進來,對。 │ │ │廉:我在你後面。 │ │ │張:進來呀。 │ │ │廉:我在門口。 │ │ │張:進來呀。 │ │ │廉:那客人,我怎麼進去。 │ │ │張:什麼。 │ ├────────────────────────────────┼────────────────────────────────────────┤ │13. 2007/09/06 20: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289之11號12F" │ │ 局長丙○○ 配偶甲○○ │許:喂。 │ │ │妻:喂。 │ │ │許:怎麼。 │ │ │妻:晚了耶。 │ │ │許:好啦,好啦,好啦。 │ ├────────────────────────────────┼────────────────────────────────────────┤ │14. 2007/09/06 21:0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388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酒店張淑惠│張:喂。 │ │ │廉:我在醉了。 │ │ │張:到家了嗎,你要回家了喔。 │ │ │廉:輾過別人家的路障,他叫我不要輾,我說不然現在是怎麼樣。 │ │ │張:現在怎麼回事。 │ │ │廉:我輾過你家路障,那大樓路障,叫我不要輾,我說不然這裡不能停嗎,他說我為什麼要│ │ │跟你講。 │ │ │張:好呀,你來公司載我,我帶你,帶你回家好不好。 │ │ │廉:啊。 │ │ │張:好不好,你來公司載我,我帶你回家好不好。 │ │ │廉:還沒,時間還沒到呀。 │ │ │張:沒關係,我先帶你回家,我先帶你回家,我還在忙,我先帶你回家,好不好。 │ │ │廉:我跟他講這樣不行嗎,他說我是跟你說不能停嗎,啊。 │ │ │張:對呀,你先來「公司」(指九龍理容KTV)載我。 │ │ │廉:我說不然我這樣不能嗎,說沒有呀,是沒有說不行。 │ │ │張:你們一起下去,還是先來載我。 │ │ │廉:啊。 │ │ │張:你要先下去,還是先來載我。 │ │ │廉:啊,你還沒下班呀。 │ │ │張:我不能下班,不能下班,我真的不能下班。 │ │ │廉:好啦,好啦,好啦。 │ │ │張:不然你先回家,我不予置評呀。 │ │ │廉:好啦,沒關係啦。 │ │ │張:沒關係是怎樣,你要回家,BYE。 │ │ │廉:你的意思說是說。 │ │ │張:怎樣。 │ │ │廉:好啦,好啦。 │ │ │張:好是什麼,我帶你下去,你來公司載我,我帶你下去。 │ │ │廉:157嘛,我自己下去就好了。 │ │ │張:你可以停下去嗎。 │ │ │廉:可以啦,可以啦。 │ │ │張:好,我自己會回家,喔,OK,BYE。 │ ├────────────────────────────────┼────────────────────────────────────────┤ │15. 2007/09/06 22:3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無人接聽 │ ├────────────────────────────────┼────────────────────────────────────────┤ │16. 2007/09/06 22:3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無人接聽 │ ├────────────────────────────────┼────────────────────────────────────────┤ │17. 2007/09/06 22:3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酒店張淑惠│無人接聽 │ ├────────────────────────────────┼────────────────────────────────────────┤ │18. 2007/09/07 03:3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無人接聽 │ ├────────────────────────────────┼────────────────────────────────────────┤ │19. 2007/09/07 05:1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無人接聽 │ ├────────────────────────────────┼────────────────────────────────────────┤ │20. 2007/09/07 06:3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戊○○向妻表示醉了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09/14 13:2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丙○○與女友陳玉瑛閒聊 │ ├────────────────────────────────┼────────────────────────────────────────┤ │2. 2007/09/14 13:3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33號13F頂" │ │ 川順營造戊○○ 局長司機 │第三河川局丙○○司機向?裕隆表示丙○○先回辦公室,現在與人談事情 │ ├────────────────────────────────┼────────────────────────────────────────┤ │3. 2007/09/14 14:1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56巷18號7F頂" │ │ 川順營造庚○○ 局長丙○○ │(庚○○持用?裕隆行動電話與丙○○通聯) │ │ │許:喂,喂。 │ │ │戴:過來「旱溪工地」(指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等你好嗎。 │ │ │許:好,好。 │ ├────────────────────────────────┼────────────────────────────────────────┤ │4. 2007/09/14 14:3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丙○○ 水利署周世傑 │周:「頭仔」(指丙○○)喔。 │ │ │許:嗯,是。 │ │ │周:嗯,在忙喔。 │ │ │許:嗯,還好,還好,怎麼。 │ │ │周:這樣我被調回來,你,你有要過去那邊嗎。 │ │ │許:有啦。 │ │ │周:若沒有。 │ │ │許:有啦,有啦,我等一下要過去啦。 │ │ │周:我本來是打算中午來找你說。 │ │ │許:喔,這樣喔。 │ │ │周:好,不要緊。 │ │ │許:不然,過來那裡啦,過來那裡。 │ │ │周:好。 │ │ │許:喔。 │ ├────────────────────────────────┼────────────────────────────────────────┤ │5. 2007/09/14 14:3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142號12頂" │ │ 川順營造庚○○ 女友王莉婷 │女友王莉婷:吃那麼久。 │ │ │戴:結束了。醉了。叫「阿扁」過來賭博,玩2圈而已。 │ │ │王:誰。 │ │ │戴:副座呀。還有學弟。 │ ├────────────────────────────────┼────────────────────────────────────────┤ │6. 2007/09/14 14:4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庚○○│許:喂,喂。 │ │ │戴:有空了嗎。 │ │ │許:嗯,我現在那個,先那個一下,對,好,要過來了,要過來了。 │ ├────────────────────────────────┼────────────────────────────────────────┤ │7. 2007/09/14 14:5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東區十甲裡1鄰精武東路198號4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女友王莉婷 │戴邀女友王莉婷賭博,並表示學弟跟副座都在這裡。 │ ├────────────────────────────────┼────────────────────────────────────────┤ │8. 2007/09/14 16:2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周世傑 │水利署周世傑:喂。 │ │ 局長丙○○ │?:課長,你請稍等。 │ │ │(?裕隆將電話交予丙○○) │ │ │許:喂。(丙○○在於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 │ │ │周:嗯。 │ │ │許:你是去哪裡。 │ │ │周:在開車,在開車。 │ │ │許:你不要說那麼多,你是去哪。 │ │ │周:要辦一些事情一下。 │ │ │許:不要黑白講啦。 │ │ │周:真實的啦,真實的啦,對呀,我有跟「脫普」(音譯,指庚○○)講了,對呀,對呀,│ │ │嗯。 │ │ │許:你有跟他講喔。 │ │ │周:有呀,有呀,有有有有。 │ │ │許:真的還假的。 │ │ │周:真的,真的,真的,嗯,喔。 │ │ │許:「阿忠」是(指幀衡公司劉禎忠)先走還是。 │ │ │周:我不知道,我開我的,嗯。 │ │ │許:喔。 │ ├────────────────────────────────┼────────────────────────────────────────┤ │9. 2007/09/14 16:5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陳玉瑛:喂。 │ │ │許:喂,在睡嗎。 │ │ │陳:…。 │ │ │許:被我吵醒喔。 │ │ │陳:沒有啦,剛剛有3通電話我都起來接了。 │ │ │許:喔,這樣行情不錯喔,電話又一堆。 │ │ │陳:亞太的。 │ │ │許:喔。 │ │ │陳:然後,我媽媽,然後另外1通我就不想接的人。 │ │ │許:喔。 │ │ │陳:啊,你不是說要去那個工地。 │ │ │許:什麼。 │ │ │陳:你不是說要工地。 │ │ │許:現在就在工地。 │ │ │陳:…。 │ │ │許:什麼。 │ │ │陳:我先生,今日禮拜5。 │ │ │許:喔,對對對。 │ │ │陳:今天我先生要回來。 │ │ │許:對呀,對呀,對呀。 │ │ │陳:你在工地喔。 │ │ │許:沒有呀,要去工地呀,工地要回來了。 │ │ │陳:不是很遠嗎。 │ │ │許:還好啦。 │ │ │陳:也在台中喔。 │ │ │許:啊。 │ │ │陳:有在台中喔。 │ │ │許:附近啦,附近。 │ │ │陳:喔。 │ │ │許:怎麼,你是要,要怎麼處理。 │ │ │陳:啊。 │ │ │許:要怎麼處理。 │ │ │陳:我喔,我都是聽別人的,我不發表意見的啦。 │ │ │許:你都不發表意見喔,那很好呀。 │ │ │陳:本來就是了,女人吵什麼。 │ │ │許:什麼。 │ │ │陳:女人吵什麼。 │ │ │許:女人吵什麼。 │ │ │陳:對呀。 │ │ │許:女人要聽話呀。 │ │ │陳:對呀,老大都沒吵了,老二。 │ │ │許:女人聽話就好了,你還吵什麼。 │ │ │陳:對呀,老爺。 │ │ │許:嗯。 │ │ │陳:怎樣。 │ │ │許:沒有呀,你。 │ │ │陳:我在家打電腦。 │ │ │許:呀,…,喂。 │ │ │陳:你在幹嘛,怎麼有聲音。 │ │ │許:有呀,你不曉得,你們,你們很吵。 │ │ │陳:你那裡很吵耶。 │ │ │許:對呀,我這邊很吵呀。 │ │ │陳:為什麼那裡很吵。 │ │ │許:就是很吵呀。 │ │ │陳:都是女孩子的聲音耶。 │ │ │許:對呀。 │ │ │陳:啊,你不是在工地。 │ │ │許:對呀。 │ │ │陳:怎麼會這樣。 │ │ │許:工地,啊,你不知道工地都很吵。 │ │ │陳:怎樣啦。 │ │ │許:沒有啦,現在他們在「阿九」(指九龍理容KTV)這裡啦。 │ │ │陳:你在那裡喔。 │ │ │許:對啦。 │ │ │陳:對呀,我就覺得怪,還跟我說工地。 │ │ │許:呵呵,這樣不是工地嗎。 │ │ │陳:每次都跟我考試,我就感覺不是這樣,怪怪。 │ │ │許:喔。 │ │ │陳:你就已經到了,對呀。 │ │ │許:你要不要過來。 │ │ │陳:可是你都已經到那邊了呀。 │ │ │許:呀,有什麼關係,坐車子過來呀。 │ │ │陳:啊,你有幫我留位置喔。 │ │ │許:有呀。 │ │ │陳:我整理整理,我叫人載我過去。 │ │ │許:好呀,好呀。 │ ├────────────────────────────────┼────────────────────────────────────────┤ │10. 2007/09/14 16:5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女友陳玉瑛表示她先生8、9點回來 │ ├────────────────────────────────┼────────────────────────────────────────┤ │11. 2007/09/14 17:1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人員 │與水利署人員聯繫 │ ├────────────────────────────────┼────────────────────────────────────────┤ │12. 2007/09/14 17:1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人員 │丙○○回報顏清標中科處理情形 │ ├────────────────────────────────┼────────────────────────────────────────┤ │13. 2007/09/14 17: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楓之林理容KTV │庚○○:喂。 │ │ 鄧秋蘭 │楓之林理容KTV幹部鄧秋蘭:戴董。 │ │ │戴:喂。 │ │ │鄧:我『鄧』啦。 │ │ │戴:嗯。 │ │ │鄧:我想要跟你說喔,要把『阿華』(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幹部陳秀月,綽號阿華)叫過來│ │ │『楓之林』(指楓之林理容KTV)當副總不知道好不好,要問你一下。 │ │ │戴:你講這樣。 │ │ │鄧:對呀。 │ │ │戴:當然好呀。 │ │ │鄧:好喔,你說好喔,真的喔。 │ │ │戴:我現在在,我現在也是在你們這個什麼,『九龍』(指九龍理容KTV)耶。 │ │ │鄧:不要說我講的喔,我請我們公司的總經理現在『謝翠芬』跟你講好不好,好不好。 │ │ │戴:不好啦,這個不是我的事情啦,你不要這樣啦。 │ │ │鄧:我們現在有跟他邀請了耶。 │ │ │戴:對啦。 │ │ │鄧:他說他要考慮耶。 │ │ │戴:你就跟他講就好了,在那裡沒前途就要走了,好嗎。 │ │ │鄧:沒有啦,幫我旁邊講一下啦,我叫我們『總仔』跟你講一下啦,好嗎,戴董。 │ │ │戴:不要啦。 │ │ │鄧:你給我3分鐘就好了啦。 │ │ │戴:不要啦,那個不重要啦,不要啦,不要啦,你跟他講一下啦。 │ │ │鄧:你要幫我跟『阿華』講一下啦。 │ │ │戴:好啦,好啦,好啦。 │ │ │鄧:啊。 │ │ │戴:好啦。 │ │ │鄧:剛才『總仔』有打電話給『阿華』啦,他說他考慮啦,我們『潘董』也說我們先打啦,│ │ │啊,我說要先問你啦。 │ │ │戴:沒有啦。 │ │ │鄧:對呀,先尊重你呀,你說好就好呀。 │ │ │戴:沒有啦。 │ │ │鄧:好嗎。 │ │ │戴:你先跟他講好就好了,對否,人就是兄弟、朋友、姊妹、社會。 │ │ │鄧:對呀,你把『阿華』帶來給我,我現在就是這裡比較好、小姐比較多,我是說最好的機│ │ │會就是這樣,啊,他現在就裝潢,啊,他那邊就沒辦法做起來,…,啊,你人帶來交給我,│ │ │啊,有好的機會我當然要先給他嘛,好嗎。 │ │ │戴:不要我帶,你去帶過來,我就,我再跟他講一下啦。 │ │ │鄧:我帶我就…。 │ │ │戴:我跟他講啦,好嗎。 │ │ │鄧:好啦,你跟他講喔,好,謝謝。 │ ├────────────────────────────────┼────────────────────────────────────────┤ │14. 2007/09/14 17:3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配偶賴雲梅 │廉:喂。 │ │ │妻:喂。 │ │ │廉:嗯。 │ │ │妻:嗯。 │ │ │廉:嗯。 │ │ │妻:現在在做什麼。 │ │ │廉:在,在「吃飯喝酒唱歌的地方」(指九龍理容KTV)。 │ │ │妻:在哪裡。 │ │ │廉:台中呀。 │ │ │妻:喔,今日沒進去喔。 │ │ │廉:嗯。 │ │ │妻:你今天沒進去。 │ │ │廉:對呀。 │ │ │妻:你車子又放在那裡。 │ │ │廉:對呀。 │ │ │妻:你晚上要回來嗎。 │ │ │廉:應該有吧。 │ │ │妻:應該有。 │ │ │廉:嗯。 │ │ │妻:又用應該。 │ │ │廉:嗯。 │ │ │妻:應該是怎麼樣,等一下不知道會不會喝醉酒。 │ │ │廉:你怎麼知道,應該是不會醉啦。 │ │ │妻:不要這樣,這麼愛喝。 │ │ │廉:不是我愛喝。 │ │ │妻:不然是怎麼樣,別人都一直灌你。 │ │ │廉:對呀。 │ │ │妻:哪有可能。 │ │ │廉:對呀。 │ │ │妻:我不要再相信你,再見。 │ │ │廉:不會啦,不會啦,不會啦,喔。 │ │ │妻:你若喝酒你就坐計乘車。 │ │ │廉:好啦,好。 │ │ │妻:不要開那台車回來,BYEBYE,再見。 │ │ │廉:好。 │ ├────────────────────────────────┼────────────────────────────────────────┤ │15. 2007/09/14 17:4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16. 2007/09/14 17:4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與某女通聯 │ ├────────────────────────────────┼────────────────────────────────────────┤ │17. 2007/09/14 17:4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北縣中和市瓦□裡3鄰中山路二段33~39號13樓屋頂瞭望台水箱頂" │ │ 川順營造庚○○ 幀衡公司劉禎忠│無人接聽 │ ├────────────────────────────────┼────────────────────────────────────────┤ │18. 2007/09/14 17:4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 │ ├────────────────────────────────┼────────────────────────────────────────┤ │19. 2007/09/14 18:2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金拿獎視聽歌唱│金拿獎視聽歌唱坊幹部陳秀月:喂。 │ │ 坊幹部陳秀月 │戴:你在哪裡。 │ │ │陳:啊。 │ │ │戴:你在哪裡。 │ │ │陳:『公司』(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呀。 │ │ │戴:公司做什麼。 │ │ │陳:照輪班呀。 │ │ │戴:今天輪你喔。 │ │ │陳:對呀。 │ │ │戴:啊。 │ │ │陳:對呀。 │ │ │戴:你們不是都沒有事情。 │ │ │陳:沒事情,我就跟你說我在輪班。 │ │ │戴:輪到什麼時候,剛才回來在說,你要過去那裡。 │ │ │陳:沒有,我哪有說我要過去那裡。 │ │ │戴:你不是有跟他講。 │ │ │陳:我哪時跟他講,聽他在亂唬。 │ │ │戴:不是說他們1個『總仔』,誰。 │ │ │陳:他打電話給我,問說我要不要,我說看看,我沒辦法做決定。 │ │ │戴:他們『總仔』。 │ │ │陳:嗯。 │ │ │戴:他們『總仔』是誰。 │ │ │陳:他在跟我講他們『潘總』,我哪知。 │ │ │戴:『潘總』不是誰。 │ │ │陳:『阿國』嘛,我不知道啦,我就跟他講,我都沒有做決定,沒有答應好啦。明天呢,你│ │ │明天要做什麼。 │ │ │戴:啊。你若要就現在下來呀。 │ │ │陳:我不行啦,對呀。 │ │ │戴:在店裡都不能跑喔。 │ │ │陳:不能跑啦。 │ │ │戴:不能營業,不能跑,是幾個在那裡顧。 │ │ │陳:剩我跟『總會』2個而已,他要做帳呀,大廳要有人顧呀。 │ │ │戴:不是開開的,不是關起來了。 │ │ │陳:沒有呀,關起來沒有錯呀,也是有人會回帳呀。 │ │ │戴:有客人嗎。 │ │ │陳:多少有客人進去回帳呀。 │ │ │戴:有在喝嗎。 │ │ │陳:那是要怎麼喝,又沒有小姐,就沒得喝,那是開門,大家都休息,只有我,照輪流,會│ │ │計要固定在那裡,還1個幹部在那裡,是客人要回帳的問題。 │ │ │戴:回帳,哪有可能說去店裡回帳沒那個。 │ │ │陳:有的都,有的有從公司回帳呀。 │ │ │戴:不是都要,現在沒營業,人就要出去收了,不是嗎。 │ │ │陳:有的出去收,有的也是叫進去公司回呀。 │ │ │戴:你們現在那個,現在誰,誰做經理、做總仔,『洪小惠』(音譯)。 │ │ │陳:洪執董呀。 │ │ │戴:啊。 │ │ │陳:洪執董呀。 │ │ │戴:你們執董還在那裡經營喔。 │ │ │陳:對呀。 │ │ │戴:他就沒有,還在那裡做什麼。 │ │ │陳:誰沒那個,他要接起來做呀。 │ │ │戴:啊。 │ │ │陳:他說他要接起來做呀。 │ │ │戴:接起來沒,何時要接。 │ │ │陳:還沒啦,要到月底啦,月底才有那個啦。 │ │ │戴:你們整群還要在那裡。 │ │ │陳:沒有啦,看看,我想要休息,身體先調養好再說。 │ │ │戴:壞掉了喔。 │ │ │陳:對啦。 │ │ │戴:啊。 │ │ │陳:對啦。 │ │ │戴:休息就調養,沒休息就那麼懶。 │ │ │陳:休息,休息當然也要調養。 │ │ │戴:好啦,說喝酒,看,喝一喝,你剛好休息,看要不要過來。 │ │ │陳:我哪有休息,我下午在跟你講電話的時候,我就跟你說我沒休息,我來這裡輪班,若休│ │ │息我就要回去南部了,對呀,不一定,我就在問說你禮拜6、禮拜天有時間嗎,若有時間就 │ │ │那個,若沒有,我就要回去南部了。 │ │ │戴:沒有啦,那是剛才回去打給我啦,說你有,跟你說啦,說看有沒有辦法給你鼓勵過去,│ │ │我說那他自己的事情。 │ │ │陳:嗯嗯嗯,我是還沒做決定,還沒做決定。 │ │ │戴:那裡都。 │ │ │陳:其實我跟你講啦,不是那間在叫,2、3間在叫啦,說業績都要做多少多少,對否,一間│ │ │一間又不同。 │ │ │戴:那間,好啦,好啦,我是剛才,剛才他打給我在說。 │ │ │陳:你不用嗎。 │ │ │戴:沒有啦,在『九龍』(指九龍理容KTV)在喝啦。 │ │ │陳:喔,好啦,好啦,慢慢喝啦,喔。 │ │ │戴:好啦。 │ │ │陳:好。 │ ├────────────────────────────────┼────────────────────────────────────────┤ │20. 2007/09/14 18:4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無人接聽 │ ├────────────────────────────────┼────────────────────────────────────────┤ │21. 2007/09/14 19:0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無人接聽 │ ├────────────────────────────────┼────────────────────────────────────────┤ │22. 2007/09/14 19:0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無人接聽 │ ├────────────────────────────────┼────────────────────────────────────────┤ │23. 2007/09/14 19:0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戊○○邀王莉婷過來(九龍理容KTV),陪庚○○上去(本便道工程工地),王莉婷因細故 │ │ │不願。 │ ├────────────────────────────────┼────────────────────────────────────────┤ │24. 2007/09/14 19:0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三舅 │與三舅通聯 │ ├────────────────────────────────┼────────────────────────────────────────┤ │25. 2007/09/14 19:3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26. 2007/09/14 19:4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張 │廉:喂。 │ │ 淑惠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喂,還在「包廂」(指九龍理容KTV包廂)裡面嗎。 │ │ │廉:出來外面,我出來在3樓口,沒看到你。 │ │ │張:我在計乘上面,你不要讓我進去很尷尬,好像沒有人叫的時候,不能進去。 │ │ │廉:你不用進來啦。 │ │ │張:我不用進去,啊,你要找我呀。 │ │ │廉:對呀,你就不用進來呀,我就出來外面了。 │ │ │張:喔,先回去了呀。 │ │ │廉:我還沒啦,他們就還在裡面在坐,我出來外面,透透。 │ │ │張:你先回去吧。 │ │ │廉:我。 │ │ │張:對呀。 │ │ │廉:要回去哪裡,他們還沒要走。 │ │ │張:回去大甲呀。 │ │ │廉:他們還沒走呀。 │ │ │張:我進來跟你們。 │ │ │廉:啊。 │ │ │張:跟那個,跟「長仔」(指丙○○)喝呀。 │ │ │廉:你說怎麼。 │ │ │張:我跟「長仔」喝呀。 │ │ │廉:何時。 │ │ │張:現在呀,我上來上面了。 │ │ │廉:你說和誰喝,你說你晚上喔。 │ │ │張:對呀,我現在要去了。 │ │ │廉:嗯。 │ │ │張:已經。 │ │ │廉:嗯。 │ │ │張:跟你們「長仔」喝呀,跟「你大舅」(指庚○○)講話呀。 │ │ │廉:何時。 │ │ │張:現在呀,我要進去呀。 │ │ │廉:現在你要。 │ │ │張:你會怕喔。 │ │ │廉:啊。 │ │ │張:你會怕喔。 │ │ │廉:怕什麼。 │ │ │張:不是不認識他們 ,也不是現在,因為你才認識他們的。 │ │ │廉:你是喝多少了。 │ │ │張:你管我喝多少。 │ │ │廉:好啦,好啦,好啦。 │ │ │張:現在是怎麼樣。 │ │ │廉:沒有呀,沒有怎麼呀。 │ │ │張:我不想跟你講太多話。 │ │ │廉:喔,好啦,好啦,好啦。 │ │ │張:今天是我國曆生日。 │ │ │廉:對呀,9月14號。 │ │ │張:對呀,好多人。 │ │ │廉:喔,生日快樂啦。 │ │ │張:不用,我不是,我不是為誰,不用跟我講生日快樂。 │ │ │廉:喔,沒有要。 │ │ │張:BYEBYE。 │ ├────────────────────────────────┼────────────────────────────────────────┤ │27. 2007/09/14 20:2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外埔鄉○○○段185-6地號"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女友張淑惠要戊○○明晚陪他 │ ├────────────────────────────────┼────────────────────────────────────────┤ │28. 2007/09/14 20: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某主秘表示與「張副座」在「魔根」(西餐廳)在坐 │ ├────────────────────────────────┼────────────────────────────────────────┤ │29. 2007/09/14 20:2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丙○○子 │子:我現在下交流道。 │ │ │許:我現在過去,要等喔。 │ ├────────────────────────────────┼────────────────────────────────────────┤ │30. 2007/09/14 20: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妻甲○○ │妻:去接兒子了沒。 │ │ │許:有。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09/18 15:5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庚○○│(庚○○持用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市內電話與丙○○通聯) │ │ │許:喂。 │ │ │戴:嗯。 │ │ │許:是。 │ │ │戴:看好了嗎。 │ │ │許:還差不多要半個鐘頭。 │ │ │戴:喔。 │ │ │許:嗯,嗯。 │ │ │戴:在「旱溪」(指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 │ │ │許:OK,好,好。 │ ├────────────────────────────────┼────────────────────────────────────────┤ │2. 2007/09/18 15:5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他們在「旱溪」,打2、3次了,我可能要去一趟,還是你要一起過來。 │ │ │陳玉瑛:我準備好再打給你。 │ ├────────────────────────────────┼────────────────────────────────────────┤ │3. 2007/09/18 17: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村路○段163號五樓室內及頂樓" │ │ 川順營造庚○○ │戴:副總。 │ │ │副總:你的工地要緊嗎? │ │ │戴:應該是還好。 │ │ │副總:你不來台中讓我請一下,我現在和兄弟在消遣。 │ ├────────────────────────────────┼────────────────────────────────────────┤ │4. 2007/09/18 17:3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太平市○○路639巷17號7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局長丙○○ │同下 │ ├────────────────────────────────┼────────────────────────────────────────┤ │5. 2007/09/18 17: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1號17樓頂"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戊○○│許:喂。 │ │ 庚○○│廉:長仔,請稍等 。 │ │ │(?裕隆將電話交予庚○○) │ │ │許:怎麼。 │ │ │戴:喂。 │ │ │許:嗯,怎麼。 │ │ │戴:現在那個「許副座」(指前中區水資源局副局長丑○○)在這裡。 │ │ │許:在哪裡。 │ │ │戴:你有事情嗎。 │ │ │許:沒有啦,你在哪裡啦。 │ │ │戴:「天」,「天」,「旱溪」(指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 │ │ │許:喔,在「旱溪」嗎。 │ │ │戴:嗯。 │ │ │許:OK,好,好,好,晚一點,晚一點,喔,我晚一點過去。 │ ├────────────────────────────────┼────────────────────────────────────────┤ │6. 2007/09/18 17:4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街186號14F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玉瑛:啊,你還沒好喔。 │ │ │許:現在到台中港路。 │ │ │陳:喔,好。 │ │ │許:這樣你等一下準備下來。 │ │ │陳:5分鐘喔。 │ │ │許:嗯嗯嗯。 │ │ │陳:好,好。 │ ├────────────────────────────────┼────────────────────────────────────────┤ │7. 2007/09/18 18: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鄭年雅│庚○○向媳婦鄭年雅表示和朋友在說話 │ ├────────────────────────────────┼────────────────────────────────────────┤ │8. 2007/09/18 18:1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9/18 11:02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9. 2007/09/18 18: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幀衡公司劉禎忠│(幀衡公司劉禎忠持用九龍理容KTV徐玉玲行動電話與庚○○通聯) │ │ │戴:喂。 │ │ │劉:董仔,董仔。 │ │ │戴:喂。 │ │ │劉:董仔,董仔。 │ │ │戴:嗯。 │ │ │劉:要不要來。 │ │ │戴:要啦,在講話,等一下過去啦。 │ ├────────────────────────────────┼────────────────────────────────────────┤ │10. 2007/09/18 18:2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934號12樓頂"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徐玉玲│許: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大哥。 │ │ │許:嗯,怎麼。 │ │ │徐;吃飯了。 │ │ │許:他們在那裡喔。 │ │ │徐:對呀。 │ │ │許:我現在快到「他們工務所」(指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了,他們去「那裡」(指九龍│ │ │理容KTV)。 │ │ │徐:對呀。 │ │ │許:去你那邊了嗎。 │ │ │徐:對呀。吃飯呀,快點呀。 │ │ │許:那個,「旱溪」(指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那裡沒人了嗎。 │ │ │徐:應該是沒有吧。 │ │ │許:OK,OK,我過來,我過來。 │ │ │徐:好,好。 │ │ │許:好啦,好啦,好啦。 │ │ │徐:好,好。 │ ├────────────────────────────────┼────────────────────────────────────────┤ │11. 2007/09/18 18:3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934號12樓頂"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戊○○│許:喂。 │ │ │廉:長仔,阿隆。 │ │ │許:喂。 │ │ │廉:阿隆。 │ │ │許:嗯,嗯。 │ │ │廉:你有要過來嗎。 │ │ │許:「旱溪」(指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旱溪」有人嗎。 │ │ │廉:有呀。 │ │ │許:不然是什麼人說要給我叫「那個」(指九龍理容KTV)。 │ │ │廉:叫哪裡,喔,那邊喔。 │ │ │許:對呀。 │ │ │廉:喔。 │ │ │許:不然我先過來「旱溪」,我過來「旱溪」。 │ │ │廉:好呀,好好好好。 │ │ │許:我是要到了,他跟喊說,喊說什麼,那個,那個在那邊。 │ │ │廉:有的走開了,有的走開了。 │ │ │許:OK,OK,我先過來,OK啦。 │ ├────────────────────────────────┼────────────────────────────────────────┤ │12. 2007/09/1 18:4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戊○○向女兒表示不回家吃飯 │ ├────────────────────────────────┼────────────────────────────────────────┤ │13. 2007/09/18 19:0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三光裡24鄰北屯路226-4號五樓頂及屋凸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9/18 11:02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4. 2007/09/18 19: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徐玉玲│許: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我幫你拿雨傘嗎。 │ │ │許:我這個車子不能不能停你們前面啦。 │ │ │徐:我知道呀,就你有帶雨傘嗎。 │ │ │許:沒問題啦,沒問題啦,沒問題啦。 │ │ │徐:沒問題喔。 │ │ │許:對啦,對啦。 │ │ │徐:喔。 │ │ │許:好好好。 │ │ │徐:好好好。 │ ├────────────────────────────────┼────────────────────────────────────────┤ │15. 2007/09/18 19:2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9/18 11:02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6. 2007/09/18 19:2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334號3F"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王莉婷背景有KTV歌唱聲) │ │ │王:喂。 │ │ │廉:你在上面。 │ │ │王:啊。 │ │ │廉:你在樓上嗎。 │ │ │王:對啦,「301」(指九龍理容KTV編號301包廂)。 │ │ │廉:沒有啦,不是等一下要走嗎。 │ │ │王:要走,不過他說那個載他,我怎知。 │ │ │廉:我在,這樣我沒有要上去了,我在旁邊而已,要走再打電話給我就好。 │ │ │王:喔,好呀,好呀,好呀。 │ │ │廉:我在旁邊而已。 │ │ │王:好呀,好呀,好呀,好呀。 │ ├────────────────────────────────┼────────────────────────────────────────┤ │17. 2007/09/18 19:2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戊○○與某男通聯 │ ├────────────────────────────────┼────────────────────────────────────────┤ │18. 2007/09/18 19:4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9/18 11:02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9. 2007/09/18 19:5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334號3F" │ │ 川順營造戊○○ │妻:喂。 │ │ │廉:嗯。 │ │ │妻:你吃過了嗎。 │ │ │廉:還沒,我在等「大舅」(指庚○○)。 │ │ │妻:喔,在「天祥街」(指川順公司天祥街招待所)喔。 │ │ │廉:沒有啦,在外面。 │ │ │妻:在外面等他。 │ │ │廉:在外面啦,嗯。 │ │ │妻:在台中嗎。 │ │ │廉:嗯。 │ │ │妻:等他去吃飯喔。 │ │ │廉:他去唱歌,我在等他啦,等他要載他。 │ │ │妻:喔,你還沒吃喔。 │ │ │廉:嗯。 │ │ │妻:回來吃呀。 │ │ │廉:好。 │ │ │妻:喔。 │ │ │廉:好。 │ ├────────────────────────────────┼────────────────────────────────────────┤ │20. 2007/09/18 20: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9/18 11:02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21. 2007/09/18 20:2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無人接聽 │ ├────────────────────────────────┼────────────────────────────────────────┤ │22. 2007/09/18 21:2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三段527-1號"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9/18 11:02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23. 2007/09/19 07:3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外埔鄉○○路83巷21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王莉婷:昨(18)日水利署周世傑酒駕撞到人,撞的很嚴重。 │ │ │廉:唉! │ │ │王:怎麼喝成這樣!他(周世傑)昨天很急,一直要找「董仔」(指庚○○)。 │ │ │廉:他撞到人,那一定要處理,一定要報警。 │ │ │王:那又喝酒,又撞到人,一定很嚴重! │ │ │廉:對啊!那也是要處理,要不然,要如何處理!又不能私底給錢!像我上次告訴你的一樣│ │ │!因為撞到人很嚴重。也沒有人敢! │ │ │王:你有去戴他(庚○○)嗎? │ │ │廉:還沒有喔!我現人在路上。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02 11: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周世傑 │許:「阿九」(音譯)來這裡,我想說你有空過來,現在去「四河局」了。 │ │ │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好。 │ ├────────────────────────────────┼────────────────────────────────────────┤ │2. 2007/10/02 12:0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下午忙完就可以找你,差不多3點半就結束了… │ ├────────────────────────────────┼────────────────────────────────────────┤ │3. 2007/10/02 12:2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丙○○與女友閒聊 │ ├────────────────────────────────┼────────────────────────────────────────┤ │4. 2007/10/02 15:3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80-1號"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KTV張淑惠│張:喂。 │ │ │廉:嗯。 │ │ │張:我禮拜5要回花蓮。 │ │ │廉:為什麼。 │ │ │張:想回去。 │ │ │廉:想回去。 │ │ │張:嗯。 │ │ │廉:要回去幾天。 │ │ │張:2、3天吧。 │ │ │廉:想回去就回去。 │ │ │張:買到假不回去幹嘛。 │ │ │廉:啊。 │ │ │張:買到假不回去幹嘛,留在這邊喔,顧人怨喔。 │ │ │廉:顧人怨,顧誰怨了。 │ │ │張:啊,顧大家的怨呀。 │ │ │廉:休息,在那裡亂逛,再來公司亂逛這樣嘛。 │ │ │張:啊,是嗎,對呀,反正就顧人怨呀,回去了,大家要放這邊放多1點。 │ │ │廉:啊。 │ │ │張:沒有就剛好有人給我1天假,…就1天,我想說,因為我跟我媽講過回去是在1天、2天就│ │ │OK了,不要,我搭飛機,我不想回去太多天。 │ │ │廉:嗯。 │ │ │張:撐不住,我想回去呀。 │ │ │廉:喔。 │ │ │張:剛那個誰,剛「number one」(指丙○○女友陳玉瑛)打了2通電話給我了,打來公司 │ │ │。 │ │ │廉:打給你。 │ │ │張:嗯。 │ │ │廉:打給你要做什麼。 │ │ │張:叫我他留他的電話,叫我電話給他呀,說他都在休息呀,有時要出來,「楓之林」(指│ │ │楓之林理容KTV)過來好幾個呀。 │ │ │廉:哪裡,「number one」叫你留,叫你留電話給他。 │ │ │張:對呀。 │ │ │廉:嗯,做什麼。 │ │ │張:他叫「阿瑛」(指陳玉瑛)喔。 │ │ │廉:對呀。 │ │ │張:他就說,他就說他現在沒上班呀,他一些姊妹都跑來找我呀,說以後他要,不管在哪裡│ │ │,他要帶他們出去唱歌呀。 │ │ │廉:嗯。 │ │ │張:時間他會叫人算這樣呀。 │ │ │廉:喔,他的朋友去你們那裡上班就對啦。 │ │ │張:「楓之林」過來3、4個,這2天呀。 │ │ │廉:喔。 │ │ │張:別人帶過來的,…也過來。 │ │ │廉:嗯。 │ │ │張:過來好幾個,以前在那裡的,條件都不大好,你知道嗎,是要怎麼做坐檯的。 │ │ │廉:不會啦,總是,都很會算。 │ │ │張:他就,他就這樣講呀。 │ │ │廉:嗯。 │ │ │張:啊,他叫我留電話給他,叫我給他電話輸入,又丟掉,再打來說我怎麼都不打電話給他│ │ │,我說我真的丟,我唸唸我就忘記了。 │ │ │廉:是說你不會問我喔。 │ │ │張:神經病耶,我是很有行情的人耶。 │ │ │廉:我是多沒行情啦。 │ │ │張:你那麼花。 │ │ │廉:我那麼花。 │ │ │張:被人知道我就都沒行情了。 │ │ │廉:嗯。 │ │ │張:對否,等一下別人說,唉唷,他那麼花你不過其中1個。 │ │ │廉:我才不會。 │ │ │張:不會嗎,你怎麼那麼喘。 │ │ │廉:我在走路呀。 │ │ │張:喔,反正你要是碰到「他」(指陳玉瑛)。 │ │ │廉:啊。 │ │ │張:你應該還經常碰到「他」吧。 │ │ │廉:沒有,最近沒有。 │ │ │張:因為你最近很少跟「他們」(指丙○○等人)喝酒。 │ │ │廉:對呀,就那一次而已呀。 │ │ │張:喔。 │ │ │廉:嗯。 │ │ │張:好,我跟你講禮拜5第1班飛機,然後我是訂禮拜天中午的飛機。 │ │ │廉:喔。 │ │ │張:嗯。 │ │ │廉:好啦,好啦。 │ │ │張:好。 │ ├────────────────────────────────┼────────────────────────────────────────┤ │5. 2007/10/02 16: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陳玉瑛:你說沒聽到嗎。 │ │ │許:不是沒聽到,是署長室裡面,在署長室裡面。 │ │ │陳:有人比你大啦,你就知道。 │ │ │許:什麼。 │ │ │陳:上面還有人,有人比你大啦,你知道嗎。 │ │ │許:什麼比我大,當然有人比我大呀。 │ │ │陳:對呀,所以你就要怕。 │ │ │許:好啦。 │ │ │陳:我想說你睡過頭了。 │ │ │許:沒有,哪那麼好命,在裡面講事情。 │ │ │陳:這樣你還在忙喔。 │ │ │許:沒有啦,我現在回家,車子開了就過來了。 │ │ │陳:喔,你到你再打給我,我再下來,…。 │ │ │許:好啦,好啦。 │ ├────────────────────────────────┼────────────────────────────────────────┤ │6. 2007/10/02 16:1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60號6樓" │ │ 局長丙○○ 局長司機 │司機:喂喂。 │ │ │許:你車子開過來。 │ ├────────────────────────────────┼────────────────────────────────────────┤ │7. 2007/10/02 16:2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陳玉瑛 "臺中市○○區○○路349號5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陳玉瑛:喂。 │ │ │許:要下來了,下來。 │ │ │陳:喔,好。 │ ├────────────────────────────────┼────────────────────────────────────────┤ │8. 2007/10/02 20:5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妻:在哪裡? │ │ │許:好啦,好啦,在路上了。 │ ├────────────────────────────────┼────────────────────────────────────────┤ │9. 2007/10/02 14:3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縣和平鄉○○村○鄰○○路○段289號1F" │ │ 川順營造庚○○ │聯繫施工 │ ├────────────────────────────────┼────────────────────────────────────────┤ │10. 2007/10/02 15:3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80-1號"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戊○○現於谷關工地事務所旁 │ ├────────────────────────────────┼────────────────────────────────────────┤ │11. 2007/10/02 16:5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96號1樓室外"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戴泱丞│聯繫施工 │ ├────────────────────────────────┼────────────────────────────────────────┤ │12. 2007/10/02 17:3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縣和平鄉○○村○鄰○○路○段289號1F" │ │ 川順營造庚○○ 某男 │某男表示會晚點下去,要庚○○代轉達。 │ ├────────────────────────────────┼────────────────────────────────────────┤ │13. 2007/10/02 19: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廉: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戴永恭│戴永恭:隆仔。 │ │ │廉:嗯。 │ │ │戴:在忙喔。 │ │ │廉:啊。 │ │ │戴:在忙喔。 │ │ │廉:在『山上』(指台中縣和平鄉),『山上』。 │ │ │戴:喔,『山上』喔。 │ │ │廉:嗯。 │ │ │戴:那個『技師』(指前中區水資源局副局長丑○○)的電話幾號你知道嗎。 │ │ │廉:你說『副座』(指中區水資源局副局長丑○○)喔。 │ │ │戴:嗯嗯嗯。 │ │ │廉:0937。 │ │ │戴:嗯嗯。 │ │ │廉:262841。 │ │ │戴:262841。 │ │ │廉:就『許副座』(指中區水資源局副局長丑○○)嘛。 │ │ │戴:嗯,『許副座』,嗯。 │ │ │廉:嗯,0000000000(中區水資源局副局長丑○○持用之行動電話)。 │ │ │戴:喔喔。最近比較忙喔。 │ │ │廉:最近就,對呀,可能月中別人要來工程督導,國營會。 │ │ │戴:喔喔喔,好,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04 12:2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96號1樓室外" │ │ 川順營造庚○○ 女友王莉婷 │王莉婷:喂。 │ │ │戴:吃飯了。 │ │ │王:你們吃了嗎 │ │ │戴:你吃了沒。 │ │ │王:還沒。 │ │ │戴:喔,等一下和『長仔』(指丙○○)他們吃,吃飯。 │ │ │王:要哪裡吃飯。 │ │ │戴:他們那邊客人很多嗎。 │ │ │王:不知道,還沒下去看。要來這裡吃嗎。 │ │ │戴:過去那裡吃比較好,這裡也沒有什麼地方好吃。 │ │ │王:也是要下去看。 │ ├────────────────────────────────┼────────────────────────────────────────┤ │2. 2007/10/04 12:2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96號1樓室外" │ │ 川順營造庚○○ 谷關飯店劉副總│谷關飯店劉副總:喂,戴董,戴董。 │ │ │戴:嗯,副總。 │ │ │劉:你好,你好。 │ │ │戴:今天會不會很忙。 │ │ │劉:我現在在鄉公所開會耶。 │ │ │戴:鄉公所開會喔。 │ │ │劉:我說不定下午會和鄉長上來附近。 │ │ │戴:喔,你們要往那裡上去喔。 │ │ │劉:嗯嗯。 │ │ │戴:我是說『長仔』(指丙○○)他們和你一起開會,和『丁仔』。 │ │ │劉:對對對,嗯嗯。 │ │ │戴:他們說要上來這裡,我是說過來『你那邊』(指谷關飯店)吃飯店。 │ │ │劉:這樣喔,抱歉,抱歉,抱歉。 │ │ │戴:不要緊,現在就是說那邊,1點你那裡餐廳部不知道會不會太晚。 │ │ │劉:1點,不會啦,不會啦,我會電話回去,我會電話回去。 │ │ │戴:喔。 │ │ │劉:我會電話回去,嗯。你再打給我。 │ │ │戴:他們那裡差不多4、5個嘛,我們這裡,差不多6、7個,7個、8個這樣。 │ │ │劉:7、8個喔,好好好好,這樣我來交代,我來交代。 │ │ │戴:我是說你餐廳部不知道那麼早收沒有。 │ │ │劉:這樣我來把你交代好嗎。 │ │ │戴:好呀,好呀,好。 │ │ │劉:謝謝,嗯。 │ ├────────────────────────────────┼────────────────────────────────────────┤ │3. 2007/10/04 12: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80-1號" │ │ 川順營造戊○○ 谷關飯店劉副總│谷關飯店劉副總:喂,你好,我谷關飯店劉副總。 │ │ │廉:我川順啦,『我們董仔』(指庚○○)剛才跟你說了。 │ │ │劉:哪裡,哪位,哪位。 │ │ │廉:川順,川順營造。 │ │ │劉:喔喔。 │ │ │廉:我們董仔剛才跟你講,是是。 │ │ │劉:抱歉,抱歉,我剛才在開會。 │ │ │廉:不要緊,不要緊。 │ │ │劉:…抱歉,抱歉,抱歉。 │ │ │廉:等一下要過去。 │ │ │劉:這樣喔,好,好,謝謝,謝謝。 │ ├────────────────────────────────┼────────────────────────────────────────┤ │4. 2007/10/04 12:3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80-1號" │ │ 川順營造庚○○ 所長丁振章 │(川順營造庚○○持用丙○○手機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所長丁振章通│ │ │聯) │ │ │戴:所長。 │ │ │丁:戴董。 │ │ │戴:這麼久沒看到你,你一定要回去,我訂桌好了。 │ │ │丁:…辦公室現在有人來找我,要我趕回去,我已經到東勢… │ ├────────────────────────────────┼────────────────────────────────────────┤ │5. 2007/10/04 12:3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段78地號"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 │ │ │女友陳玉瑛:很吵喔,你在吃飯喔。 │ │ │許:對呀,剛進來餐廳…「戴董」(指川順營造庚○○)說叫你上來啦,「戴董」叫你坐計│ │ │程車上來。 │ │ │陳:你跟他們喔。 │ │ │許:對呀,在工地呀,在谷關呀… │ ├────────────────────────────────┼────────────────────────────────────────┤ │6. 2007/10/04 13:0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段78地號"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女友陳玉瑛:我先出去,我們再電話聯絡。 │ │ │許:好。 │ ├────────────────────────────────┼────────────────────────────────────────┤ │7. 2007/10/04 13:1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段78地號"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女友陳玉瑛:我跟你講喔。 │ │ │許:怎麼。 │ │ │陳:我跟你講喔,你不要講話喔。 │ │ │許:嗯嗯。 │ │ │陳:我那個,我2點半就在「阿九」(「九龍理容KTV」)了喔。 │ │ │許:喔,2點就要過去了喔。 │ │ │陳:2點半啦,我跟你講我真的吃太飽了,我要減肥。 │ │ │許:不會太早嗎。 │ │ │陳:不會呀。 │ │ │許:但是我沒那麼早下去啦。 │ │ │陳:不要緊,我就等你就對了。 │ │ │許:好啦,好啦,好啦。 │ ├────────────────────────────────┼────────────────────────────────────────┤ │8. 2007/10/04 15:1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新社鄉○○○段上水底寮小段地號361之10"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還沒醉喔。 │ │ │女友陳玉瑛:還沒。 │ │ │許:我要過去,還是。 │ │ │陳:當然。 │ │ │許:我還在路上。 │ │ │陳:等你。 │ ├────────────────────────────────┼────────────────────────────────────────┤ │9. 2007/10/04 15:2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路○段松鶴三巷80-1號"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KTV張淑惠│廉:喂。 │ │ │張淑惠:酒醉了對不對。 │ │ │廉:我。 │ │ │張:嗯。 │ │ │廉:我剛睡起來,我哪會。 │ │ │張:你剛睡起來。 │ │ │廉:對呀。 │ │ │張:你怎麼又騙人。 │ │ │廉:我剛睡起來,看到,剛要打電話,看到簡訊。 │ │ │張:嗯。 │ │ │廉:嗯。 │ │ │張:是嗎。 │ │ │廉:對呀。 │ │ │張:不然別人跟我說你在喝酒。 │ │ │廉:哪一個。 │ │ │張:「1號」(指丙○○女友陳玉瑛)呀,他1點多的時候打電話說你,說「長仔」(指局長│ │ │丙○○)跟你在山上喝酒。 │ │ │廉:很可怕。 │ │ │張:什麼很可怕,有沒有這件事情。 │ │ │廉:有呀。 │ │ │張:1點出頭,我說啊,說我不知道耶。 │ │ │廉:好可怕喔,竟然這樣被你們翻出來,被你們翻出來,通報這樣就。 │ │ │張:沒有,好,那就這樣,剛到呀,「他」(指陳玉瑛)1點多的時候說他3點會到呀。 │ │ │廉:通報好了,到了嗎。 │ │ │張:剛到,還沒進去。 │ │ │廉:剛到。 │ │ │張:因為他嗆要把我灌醉,我不要進去,他帶1個女孩來,叫4個女孩。 │ │ │廉:嗯。 │ │ │張:現在裡面6個女孩就對了。 │ │ │廉:嗯。 │ │ │張:我哪知。 │ │ │廉:好啦,好啦。 │ │ │張:你呢,你現在人在哪裡。 │ │ │廉:我還在山上,可能等一下下去吧。 │ │ │張:喔。 │ │ │廉:嗯。 │ │ │張:你沒有酒醉。 │ │ │廉:沒有啦,喝2杯而已啦,醉。 │ │ │張:那你還給我騙說你沒有,消息那麼不靈通耶。 │ │ │廉:好啦,好啦,很可怕。 │ │ │張:是喔,上次我還在香港,我就接到電話,你還在我們公司喝酒了,我過去香港,剛開機│ │ │而已,就接到你在我們公司喝酒的事情,你看。 │ │ │廉:好啦,好啦。 │ │ │張:BYEBYE,我好痛喔,我的背好痛,肩膀又受傷。 │ │ │廉:我早上要看你,要跟你抹藥你就不要。 │ │ │張:那時候還不知道哪裡痛呀。 │ │ │廉:…筋骨啦,以後可能還好啦,就是筋骨,好像拉傷的感覺。 │ │ │張:你等一下就要下來了喔。 │ │ │廉:對呀。 │ │ │張:嗯,那你會跑來嗎。 │ │ │廉:不曉得。 │ │ │張:唉唷,不要進去好了,很可怕。 │ │ │廉:很可怕。 │ │ │張:還想騙我,好啦,好啦,好,BYE。 │ ├────────────────────────────────┼────────────────────────────────────────┤ │10. 2007/10/04 15:4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科長林榮 │廉:科長 │ │ 水哥(三河局吳水城) 紹 │乙○○:嗯。 │ │ │廉:你稍等喔,「水哥」。 │ │ │(戊○○將電話交予某綽號「水哥」男子) │ │ │水哥:科長呀,你在忙呀。 │ │ │林:嗯。 │ │ │水哥:你何時有空呀。 │ │ │林:怎樣。 │ │ │水哥:我們在「1+8」(指九龍理容KTV)。 │ │ │林:喔。 │ │ │水哥:我們先過去了。 │ │ │林:喔。 │ │ │水哥:「你的兄弟」(指水利署及第三河川局人員)都在那裡。 │ │ │林:好好好。 │ │ │水哥:好啦… │ │ │(「水哥」將電話交還?裕隆) │ │ │廉:嗯。 │ │ │林:嗯。 │ │ │廉:現在要「下去」(指?裕隆等人正要從谷關工地起程往台中市九龍理容KTV)。 │ │ │林:喔。 │ ├────────────────────────────────┼────────────────────────────────────────┤ │11. 2007/10/04 16:2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幾號房。 │ │ │陳玉瑛:我叫人去帶你。 │ ├────────────────────────────────┼────────────────────────────────────────┤ │12. 2007/10/04 16:3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庚○○│(庚○○持用王莉婷電話與丙○○通聯) │ │ │戴:現在在哪裡? │ │ │許:在「阿九」(指「九龍理容KTV」)。 │ │ │戴:好。 │ ├────────────────────────────────┼────────────────────────────────────────┤ │13. 2007/10/04 17:3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科長林榮│(戊○○背景有KTV音樂) │ │ 紹 │乙○○:隆呀,我沒空喔。 │ │ │廉:好。 │ ├────────────────────────────────┼────────────────────────────────────────┤ │14. 2007/10/04 17:3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許:晚一點回去。 │ │ │妻:早一點回來。 │ ├────────────────────────────────┼────────────────────────────────────────┤ │15. 2007/10/04 17:4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戊○○妻 │(?裕隆背景有女侍嘻?聲) │ │ │妻:你下山嗎。 │ │ │廉:下山了,喝酒。 │ │ │妻:這樣我不等你了。 │ │ │廉:啊。 │ │ │妻:這樣我不等你。 │ │ │廉:等我怎麼。 │ │ │妻:等你吃飯呀。 │ │ │廉:喔,吃飯不用啦。 │ │ │妻:吃飯不用。 │ │ │廉:對。 │ │ │妻:你在吃飯就對了。 │ │ │廉:沒有啦,我沒有在吃飯啦,我說吃飯不用等我啦。 │ │ │妻:吃飯不用等你。 │ │ │廉:對。 │ │ │妻:你有要回來吃嗎。 │ │ │廉:沒有啦。 │ │ │妻:好啦。 │ │ │廉:喔。 │ │ │妻:啊你,你又要去天祥街睡了嗎。 │ │ │廉:沒有啦,不知道啦,還沒有啦,應該不會啦。 │ │ │妻:不知道。 │ │ │廉:不會啦,不會啦,晚點而已。 │ │ │妻:怎麼。 │ │ │廉:晚點而已。 │ ├────────────────────────────────┼────────────────────────────────────────┤ │16. 2007/10/04 17:5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上立汽車某男 │「上立汽車」(音譯)與丙○○聯繫汽車保養 │ ├────────────────────────────────┼────────────────────────────────────────┤ │17. 2007/10/04 18:4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短訊:二手假睫毛拍賣, 戴上後能預知前世今生你敢用嗎? 按回覆鍵後輸入PA傳送, 挑戰│ │ │陰森顫慄忌諱每則10元,包準讓伀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05 09:1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戴美玲 │女友戴美玲向丙○○要2萬元說要給「阿媽」,丙○○表示不要用匯的,將會親自交給她。 │ │ │女友有小孩。 │ ├────────────────────────────────┼────────────────────────────────────────┤ │2. 2007/10/05 12:0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表示要1點多才有空 │ ├────────────────────────────────┼────────────────────────────────────────┤ │3. 2007/10/05 13: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佳佳」 │丙○○與「佳佳」約在公司旁邊等 │ ├────────────────────────────────┼────────────────────────────────────────┤ │4. 2007/10/05 14: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周世傑 │找丙○○喝酒,共約12人。 │ ├────────────────────────────────┼────────────────────────────────────────┤ │5. 2007/10/05 15:4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周世傑 │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表示總幹事去台東打球,帶6個女孩,周表示要與某人過去 │ ├────────────────────────────────┼────────────────────────────────────────┤ │6. 2007/10/05 16:2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局長丙○○ │丙○○使用車輛車號OD-3842 │ ├────────────────────────────────┼────────────────────────────────────────┤ │7. 2007/10/05 16: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丙○○ 「佳佳」 │理容KTV女子佳佳:那個香水味很濃,你回去先洗澡。 │ │ │許:喔。 │ │ │女:喔。 │ │ │許:喔,好。 │ │ │女:好,好。 │ ├────────────────────────────────┼────────────────────────────────────────┤ │8. 2007/10/05 16:2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局長丙○○ 女友戴美玲 │許:喂,有起床嗎。 │ │ │戴:…。 │ │ │許:還在床上喔。 │ │ │戴:現在幾點了。 │ │ │許:現在4點多,快5點了。 │ │ │戴:快5點,那我要起來了。 │ │ │許:要起來嘛。 │ │ │戴:要,要起來,…,我看了快氣死了,輸人家一堆,浪費時間。 │ │ │許:喔。 │ │ │戴:啊,你有要過來我家吃飯嗎。 │ │ │許:要限時專送嗎。 │ │ │戴:什麼叫限時專送。 │ │ │許:就要跟你送東西過去。 │ │ │戴:不用,不用,等一下,稍等,我問阿嬤看有沒有買菜,稍等,等一下喔…。喂,阿嬤說│ │ │他現在去買,他買菜很快。 │ │ │許:喔。 │ │ │戴:他買菜很快,我起來洗澡吹頭髮,約1小時,阿嬤去買菜。 │ │ │許:還要1小時喔。 │ │ │戴:差不多吧。 │ │ │許:我過去,我過去不要那麼久吧。 │ │ │戴:你過去不用那麼久,那。 │ │ │許:你是。 │ │ │戴:我去洗澡,我還去吹頭髮一下。 │ │ │許:喔,還要到外面吹喔。 │ │ │戴:對,在家裡旁邊而已。 │ │ │許:喔。 │ │ │戴:我吹頭髮很快,洗澡差不多40分鐘。 │ │ │許:喔。 │ │ │戴:好吧。 │ │ │許:喔。 │ │ │戴:最快最快也要40分鐘。 │ │ │許:喔。 │ │ │戴:好不好。 │ │ │許:喔。 │ │ │戴:阿嬤去買菜了,下去,那等我,那我弄弄我等你。 │ │ │許:喔。 │ │ │戴:你在樓下等我一下,因為我去吹頭髮很快。 │ │ │許:喂。 │ │ │戴:好嗎。 │ │ │許:這樣喔,好。 │ │ │戴:好,BYEBYE。 │ ├────────────────────────────────┼────────────────────────────────────────┤ │9. 2007/10/05 17: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39號5F頂" │ │ 局長丙○○ 女友戴美玲 │許:喂。 │ │ │戴美玲:喂,我好了耶,你到哪裡。 │ │ │許:我在找位置停車。 │ │ │戴:你在找位置,那我在我們家樓下等你。 │ │ │許:OK。 │ │ │戴:好,BYEBYE。 │ ├────────────────────────────────┼────────────────────────────────────────┤ │10. 2007/10/05 17: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39號5F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周世傑 │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要丙○○有空過來 │ ├────────────────────────────────┼────────────────────────────────────────┤ │11. 2007/10/05 18:1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04號4F" │ │ 局長丙○○ 配偶甲○○ │丙○○向妻表示晚點回去 │ ├────────────────────────────────┼────────────────────────────────────────┤ │12. 2007/10/05 19: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丙○○向妻子表示沒有辦法去接小孩,在忙 │ ├────────────────────────────────┼────────────────────────────────────────┤ │13. 2007/10/05 16: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庚○○要?裕隆購買魚飼料 │ ├────────────────────────────────┼────────────────────────────────────────┤ │14. 2007/10/05 19:0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某女 │廉:喂。 │ │ │某女:你還在台中。 │ │ │廉:開車。 │ │ │女:開車喔。 │ │ │…(談論與該女婚外情、昨(4)日發生性行為情形) │ │ │女:風很大,早點回去。 │ │ │… │ ├────────────────────────────────┼────────────────────────────────────────┤ │15. 2007/10/05 18:0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水利署科長林榮│戴:喂。 │ │ 紹 │乙○○:喂,谷關,LONG STAY。 │ │ │戴:LONG STAY,沒有,回來台,回來在『天祥街』(指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 │ │ │林:打麻將喔。 │ │ │戴:嗯。 │ │ │林:明天水都把你流掉了,哈。 │ │ │戴:對呀,都流掉。 │ │ │林:這次大粒的喔。 │ │ │戴:啊。 │ │ │林:很大。 │ │ │戴:現在在哪裡,回來到哪裡了。 │ │ │林:回家,回來在路上了。 │ │ │戴:還沒到家喔。 │ │ │林:嗯。 │ │ │戴:很大,很大。 │ │ │林:啊。 │ │ │戴:很大,雨。 │ │ │林:很大,要注意,好啦。 │ │ │戴:謝謝啦。 │ │ │林:好啦,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08 17:2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麗登理容KTV文華│廉:喂。 │ │ (本名李幼綢) │麗登理容KTV幹部文華:喂,隆哥喔。 │ │ │廉:你是誰。 │ │ │文華:我文華。 │ │ │廉:喔,店長。 │ │ │文華:我不是店長了,那個誰,那個誰,那個「周大哥」(指周世傑)跟那個那個「葉大哥│ │ │」(指己○○)在這裡,他說要請你過來。 │ │ │廉:我不在台中耶。 │ │ │文華:是喔。 │ │ │廉:嗯。 │ │ │文華:那怎麼辦,剛剛「乙○○」有,「林大哥」(指乙○○)有交待呀。 │ │ │廉:嗯。 │ │ │文華:對呀。那是要怎麼處理,還是。 │ │ │廉:我就人不在台中。 │ │ │文華:這樣子喔。。 │ │ │廉:嗯。 │ │ │文華:那就讓他們自己處理了喔。 │ │ │廉:對呀,我就往谷關,在谷關。 │ │ │文華:對呀,就讓他們自己處理,就這樣喔。 │ │ │廉:好啦,好啦。 │ ├────────────────────────────────┼────────────────────────────────────────┤ │2. 2008/03/10 15: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麗登理容KTV文華│廉:喂。 │ │ (本名李幼綢) │文華:喂,阿隆喔。 │ │ │廉:嗯。 │ │ │女:我「文華」啦。 │ │ │廉:嗯。 │ │ │女:嗯,不好意思喔,最近好不好。 │ │ │廉:喔,也是這樣,嗯, │ │ │女:那個「周」,「周科長」(指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有沒有打電話跟你說。 │ │ │廉:嗯。 │ │ │女:那個,那筆帳的事。 │ │ │廉:他們那個是怎麼呀。 │ │ │女:啊,沒有呀,他叫我說把那個帳寄過去給你。 │ │ │廉:嗯,啊,那到底當初。 │ │ │女:啊。 │ │ │廉:啊。 │ │ │女:當初怎樣。 │ │ │廉:沒有呀,我也不知道你們那到底是,帳到底是怎樣。 │ │ │女:他就是跟,他跟那個,「葉科長」跟「周科長」一起來的嘛。 │ │ │廉:嗯。 │ │ │女:本來就是他們要來付這筆帳嘛,然後,但是「周科長」叫我說已經跟你講好了,說他要│ │ │去,他,你說可以寄過去了,一直叫我說寄過去,所以我才寄過去。 │ │ │廉:嗯。 │ │ │女:嗯。 │ │ │廉:你寄了嗎。 │ │ │女:我,會計說寄過去了。 │ │ │廉:多少。 │ │ │女:那個帳我看一下,等一下,喂,1萬4千350,10月8號的。 │ │ │廉:他們這個當初是怎麼。 │ │ │女:當初他們就喝喝,他們就走掉呀,這樣子呀,因為喔,「葉科長」他以前來喝他都是付│ │ │錢的,然後「周科長」他來喝也付錢,這樣子呀,然後後來我就叫他們,因為,因為很久帳│ │ │喔,我叫他們來回,到最後「周科長」叫我說,叫我寄過去給你。 │ │ │廉:沒有啦,他也搞不清楚這到底是,沒有啦,這個,因為有時候喔,你們在,你們在轉述│ │ │喔,變成會走掉你們知道嗎,我現在是說你們當初是怎樣發生的,他也搞不清楚你知道嗎。│ │ │女:2個人醉醉的就進來喔。 │ │ │廉:沒有呀,你不能這樣講呀。 │ │ │女:嗯。 │ │ │廉:那是你要去收的你知道嗎。 │ │ │女:我知道啦。 │ │ │廉:是不是這樣。 │ │ │女:對呀。 │ │ │廉:喔。 │ │ │女:「周科長」還很清醒呀,那個時候。 │ │ │廉:沒有呀,喔,這變成說像這種,不然他這筆帳是2個都還,搞到現在還搞不清楚耶。 │ │ │女:他們2個為什麼搞不清楚,「周科長」他本來就是2個人一起進來的,「周科長」。 │ │ │廉:1個說有,1個說沒有。 │ │ │女:「周科長」說他一直,他就是說,他說是「葉科長」先進來然後他才進來的,其實那1 │ │ │天他們2個一起進來的,所以不簽名的話就變成這樣,要簽名。 │ │ │廉:對呀,那是你處理的方式呀,沒有呀,那是你處理的方式呀,對否,喔。 │ │ │女:因為大家都老朋友,那麼相信他。 │ │ │廉:沒有,那是你的事情呀,喔,是說那麼久了,他就有在講,我也是要跟「我們董仔」(│ │ │指庚○○)報告一下啦。 │ │ │女:好啦。 │ │ │廉:喔。 │ │ │女:那你報告一下,看怎樣。 │ │ │廉:不然這麼久的事情,我怎麼,他們2個,1個。 │ │ │女:如果說。 │ │ │廉:他們2個啦。 │ │ │女:沒有。 │ │ │廉:他1個若說沒有,沒有,沒有這1筆呀。 │ │ │女:有啦,確實有啦,我跟你講喔。 │ │ │廉:啊,有沒有,我沒有記。 │ │ │女:如果說,如果說他們。 │ │ │廉:因為他們一開始說很久的啦,一開始他在講的意思說問我看有沒有去,我說沒有呀,我│ │ │多少沒有走到你那裡去了。 │ │ │女:嗯嗯嗯嗯。 │ │ │廉:對呀。 │ │ │女:他們來,應該是那個啦,「葉科長」,「葉科長」,我實在喔,你如果說喔。 │ │ │廉:沒有啦,是說這應該你們自己處理。 │ │ │女:如果說不接受,如果這1筆帳不處理,你可以寄回來,我一定會找他們處理這筆帳。 │ │ │廉:沒有啦,因為說這種事情你們日後自己處理好啦,喔。 │ │ │女:好啦。 │ │ │廉:算說沒有,沒有的話你們也,沒有,這我跟我…報告一下,是說沒有的話,你隔天,隔│ │ │天,隔1、2天,大家你也是要會一下。 │ │ │女:對呀。 │ │ │廉:不然你隔那麼久。 │ │ │女:我都有跟他們,跟他們講呀,我有跟他們講呀,對呀,就這樣喔,這樣他們這個。 │ │ │廉:好啦,我收到再看看好嗎。 │ │ │女:好,謝謝你喔。 │ │ │廉:喔,看怎麼再聯絡好嗎,好。 │ │ │女:好,BYEBYE。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11 08:2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號14"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鄭年雅 │鄭年雅:喂。 │ │ │廉:嗯。 │ │ │鄭:你在山上喔。 │ │ │廉:對呀。 │ │ │鄭:喔,說那個錢要怎麼給你呀。 │ │ │廉:喔,遇到再拿啦。 │ │ │鄭:喔。 │ │ │廉:對呀。 │ │ │鄭:啊,你昨天住在那裡喔。 │ │ │廉:我。 │ │ │鄭:嗯。 │ │ │廉:沒有呀。 │ │ │鄭:你那麼早就到了喔。 │ │ │廉:對呀,快到了,在路上了。 │ │ │鄭:喔喔喔,好,好,BYE。 │ │ │廉:好,BYE。 │ ├────────────────────────────────┼────────────────────────────────────────┤ │2. 2007/10/11 15:0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39-20號4F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我向你請假好不好!我想等一下就去找房子。 │ │ │許:什麼? │ │ │陳:我今天就要去找房子了,我等一下要叫我弟弟來載我,我等一下就要去找房子。 │ │ │許:不要啦!你不要不火氣那麼大。 │ │ │陳:我不是火氣那麼大,我的個性,是想要趕快把事情作一作。要房子要租人就去租人。 │ │ │許:嗯! │ │ │陳:我等一下就去看房子,好不好! │ │ │許:改天我在忙時,你自已再去找。明天你就可以去找了。 │ │ │陳:好!好!我馬上到! │ │ │許:你真是很火性。 │ ├────────────────────────────────┼────────────────────────────────────────┤ │3. 2007/10/11 16:0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7巷77弄1號10F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丙○○:喂! │ │ │陳:喂! │ │ │許:那有洗個澡,洗1個小時20分鐘。 │ │ │陳:我早就準備好了!正在等你電話。 │ │ │許:拜託,我已在樓下等你,你還在等我回電話。 │ │ │陳:這不是我的錯,是你的錯,這不能怪我,不甘我的事,我現在下去了。(指下樓見面)│ │ │許:好! │ ├────────────────────────────────┼────────────────────────────────────────┤ │4. 2007/10/11 20: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許:喂。 │ │ │妻:…。 │ │ │許:怎麼樣,在路中了,好啦。 │ ├────────────────────────────────┼────────────────────────────────────────┤ │5. 2007/10/12 12: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九龍理容KTV │許:喂。 │ │ 徐玉玲 │徐:大哥。 │ │ │許:嗯嗯。 │ │ │徐:昨天「阿瑛」說要再把他朋友「補3小時」啦。 │ │ │許:什麼人呀,什麼人。 │ │ │徐:「阿瑛」啦。 │ │ │許:喔。 │ │ │徐:說要再把他朋友「補3小時」啦,要嗎。 │ │ │許:呵呵呵呵呵,呵呵,好啦,好啦。 │ │ │徐:好,BYE。 │ ├────────────────────────────────┼────────────────────────────────────────┤ │6. 2007/10/11 16: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號14" │ │ 川順戊○○ 某男 │某樹木廠商與戊○○聯繫樹木已扶正 │ ├────────────────────────────────┼────────────────────────────────────────┤ │7. 2007/10/11 16:3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和平鄉○○村○○路○段號14" │ │ 川順戊○○ 某男 │某男表示庚○○女友王莉婷於天祥街打牌 │ ├────────────────────────────────┼────────────────────────────────────────┤ │8. 2007/10/11 18: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329號7F頂" │ │ 川順戊○○ │妻問是否要回來吃飯 │ ├────────────────────────────────┼────────────────────────────────────────┤ │9. 2007/10/11 17:0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縣新社鄉○○○段上水底小段580地號1/3"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0. 2007/10/11 17: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1/3"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1. 2007/10/11 19: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1/3"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2. 2007/10/11 20:3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1/3"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3. 2007/10/11 21:0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1/3"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4. 2007/10/11 21: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1/3"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5. 2007/10/11 21:4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1/3"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10/09 03:06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6. 2007/10/11 21:4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區公民裡21鄰五廊街124號12樓頂及屋凸" │ │ 川順營造庚○○ 金拿獎視聽歌唱 │與金拿獎視聽歌唱坊綽號「阿華」陳秀月約在五權西路忠明南路口 │ │ 坊陳秀月 │ │ ├────────────────────────────────┼────────────────────────────────────────┤ │17. 2007/10/11 23:2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路88號" │ │ 川順營造庚○○ 某女 │庚○○回家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17 09:4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戴:「辰○○」你要不要跟他問一下? │ │ │廉:「老鍾」問啦,先給「老鍾」問啦。 │ │ │戴:不要緊呀,我們問也不要緊呀。 │ │ │廉:好呀,好呀,這樣我打電話問一下。 │ │ │戴:本來我今天打算叫「辰○○」和「阿茂」(指水利署河川海岸組癸○○)他們出來吃飯│ │ │,就說「長仔」(指局長丙○○)今天做生日。 │ │ │廉:喔。 │ │ │戴:所以「老哥」(指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第四科科長乙○○)在那裡就沒有,他要參加他們│ │ │那個。 │ │ │廉:好呀,這樣我打電話跟他問一下。 │ │ │戴:不要緊啦,你說上回那個預算…,他以前是跟我說出去了,有沒有再回來。 │ │ │廉:好。 │ ├────────────────────────────────┼────────────────────────────────────────┤ │2. 2007/10/17 12:1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351號10樓" │ │ 局長丙○○ 配偶甲○○ │許:喂。 │ │ │妻:啊。 │ │ │許:有要過來嗎。 │ │ │妻:我吃飽了。 │ │ │許:看你呀,看你呀 │ │ │妻:有女生嗎。 │ │ │許:我不知道呀,應該『秀美』(音譯)他們有來。 │ │ │妻:看看,我不要去了,不然我晚上和孩子我又很想睡。 │ │ │許:隨便你,隨便你。 │ │ │妻:不要,我不要去。 │ │ │許:好,好。 │ ├────────────────────────────────┼────────────────────────────────────────┤ │3. 2007/10/17 12:2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南屯區○○○○街137號13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10/16 08:13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4. 2007/10/17 12: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短訊:10∕18前中華電信手機撥76015按2回覆簡訊下載蔡健雅-當你離開的時候│ │ │答鈴,即可憑系統回覆的簡訊,參加蔡健雅發片演唱會,詳em 臿 袖 進 觿 │ ├────────────────────────────────┼────────────────────────────────────────┤ │5. 2007/10/17 13: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南屯區○○○○街137號13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10/16 08:13A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6. 2007/10/17 14: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短訊:祝局長生日快樂排水暨防洪指揮中心及八百儀 │ ├────────────────────────────────┼────────────────────────────────────────┤ │7. 2007/10/17 14:0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女友陳玉瑛問丙○○可不可以和朋友去「泡茶」,丙○○答可以。 │ ├────────────────────────────────┼────────────────────────────────────────┤ │8. 2007/10/17 14:4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第三河川局司機│司機:喂喂。 │ │ │許:你現在在哪裡。 │ │ │司機:要到了,要到了。 │ │ │許:OK,OK,OK,好。 │ ├────────────────────────────────┼────────────────────────────────────────┤ │9. 2007/10/17 14: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南屯區○○○○街137號13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女友王莉婷 │王莉婷:在哪裡。 │ │ │戴:來載我,我在。 │ │ │王:哪裡。 │ │ │戴:來載我呀。 │ │ │王:『阿杜』(指阿杜餐廳)這裡呀。 │ │ │戴:對呀。 │ │ │王:到門口了呀。 │ │ │戴:好啦。 │ ├────────────────────────────────┼────────────────────────────────────────┤ │10. 2007/10/17 15:0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張義忠│廉:「忠哥」(指川順營造張義忠)。 │ │ │張:你有在「天祥街」嗎? │ │ │廉:沒有,怎樣。 │ │ │張:我有寫信過去。 │ │ │廉:怎樣。 │ │ │張:「董仔」(指庚○○)說要那種的,斷面有沒有,明天要會勘要用的,涵管的我們預計│ │ │變更那個。 │ │ │廉:好了,都出來了。 │ │ │張:都出來了。 │ │ │廉:嗯。 │ │ │張:都起來了嗎? │ │ │廉:沒有啦,還沒有啦。 │ │ │張:不然你們回去再看呀。 │ │ │廉:好啦,好啦,若有進去(天祥街)再看,不然就明早進去,早一點進去再看,好嗎。 │ │ │張:好。 │ ├────────────────────────────────┼────────────────────────────────────────┤ │11. 2007/10/17 15:2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辰○○ │… │ │ │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第一科承辦人辰○○:那個早上問說,那個有2個嘛,一個是。 │ │ │廉:那個變更設計跟災修的。 │ │ │黃:對對對,一個是說,是說調整斷面和限期修正原則那個,那個案子。 │ │ │廉:是。 │ │ │黃:那個案子他是,是,是河川局那邊函廠商的資料嘛,他沒有沒有直接報給我們呀,呀,│ │ │我們這邊是副本對不對。 │ │ │廉:正本。 │ │ │黃:是正本喔。 │ │ │廉:嗯。 │ │ │黃:我們這裡有一件是。 │ │ │廉:因為那個籌措財源,籌措財源一定要,給「署」(指水利署)一定是正本嘛。 │ │ │黃:籌措財源是正本,籌措財源那一件現在還在「總工程司室」。 │ │ │廉:喔那個,那個就變更設計3000多萬那個嘛。 │ │ │黃:籌措財源是在「總工程司室」,那個另外一個是那個。 │ │ │廉:災損的。 │ │ │黃:有災損的,災損的沒有看到,現在還有看到,是有一個報一個說要調整什麼「線形」(│ │ │音譯)跟修正原則。 │ │ │廉:嗯嗯,是。 │ │ │黃:那個原則是我們這邊沒有啦,我們這邊只有副本而已,所以我們這邊也沒什麼意見。 │ │ │廉:那現在給。 │ │ │黃:現在你們還比較需要知道是哪一件,你說那個。 │ │ │廉:嗯,就是那個…那個他們後來是「一起」啦,因為修正預算跟,跟災損,他們後來是把│ │ │那個預算書一起,編在一起但是分,有分項。 │ │ │黃:喔,我知道,那個還沒有報過來呀。 │ │ │廉:對呀,但是他們就是第一次報的那個概算的原則,給署,報給大署,署還沒有下來,所│ │ │以他們現在。 │ │ │黃:概算的原則,那就是籌措財源那個嘛。 │ │ │廉:對對對對。 │ │ │黃:那個還沒有,那個還在簽辦當中。 │ │ │廉:還在簽辦當中,還在總工程司。 │ │ │黃:對,等那個總工程司批下來之後,我們才能夠辦理呀。 │ │ │廉:喔。 │ │ │黃:應該這幾天啦。 │ │ │廉:好好好,麻煩你喔,謝謝。 │ │ │黃:不會,不會… │ ├────────────────────────────────┼────────────────────────────────────────┤ │12. 2007/10/17 15:3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第五河川局副局│與第五河川局副局長通聯 │ │ 長 │ │ ├────────────────────────────────┼────────────────────────────────────────┤ │13. 2007/10/17 15:4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14. 2007/10/17 15: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第三河川局鍾彥│戊○○向第三河川局鍾彥虎轉述水利署辰○○表示修正預算部分水利署仍在內簽,並表示黃│ │ 虎 │昌巨的電話為00000000。 │ ├────────────────────────────────┼────────────────────────────────────────┤ │15. 2007/10/17 16:3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逢甲大學連惠邦│逢甲大學連惠邦:喂。 │ │ │戴:老師,你現在在哪裡。 │ │ │連:我現在在學校呀。 │ │ │戴:你要出來嗎。 │ │ │連:要去哪裡。 │ │ │戴:「旱溪」(指川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旱溪大學」。 │ │ │連:要「旱溪大學」,我怕就死了我,我昨天受傷,受重傷回來,快不能走路這樣。 │ │ │戴:對呀,你,…,你被打,對否。 │ │ │連:被打的這樣,頭暈眼花這樣,我等一下喔,我等一下要回家處理一下事情,我現在等1 │ │ │個,等我的助理影印1個資料給我,我等一下要回家處理一些事情這樣,我等一下過去「旱 │ │ │溪大學」困難啦。 │ │ │戴:我以為說昨天那個贏的那個又在「邱抖」(台語音譯,指囂張),你知道。 │ │ │連:「邱抖」,喔,我不敢,這樣我不行,他那記憶那麼好,不行。 │ │ │戴:是最不會賭的,你不知道喔。 │ │ │連:對呀,我也是不會呀,不會,我現在。 │ │ │戴:剛才叫1個…,不是這樣講啦,真的,這都手氣手氣啦。 │ │ │連:嗯,我知道啦,這我知道。我等一下,我等一下真的有事情,嗯,我等一下真的有事情│ │ │,我不能過去。 │ │ │戴:明天,明天下午好嗎。 │ │ │連:明天下午,明天下午喔,水利署要來跟我開工作會報,3點呀,要開工作會報,可能開 │ │ │一開也要5點多了。 │ │ │戴:今天我醉了耶。 │ │ │連:我知道呀,我聽聽聲音也知道你醉了。 │ │ │戴:今日,今日是「許董仔」(指丙○○),「許董仔」做生日。 │ │ │連:這樣,今天「許董仔」做生日。 │ │ │戴:瞭解,對否。 │ │ │連:「許董仔」做生日,你,你只下午灌醉這樣,後面都沒有「處理」(指招待至理容KTV │ │ │飲酒作樂)。 │ │ │戴:我去給大家灌醉,我在灌醉別人我哪有辦法,對否。 │ │ │連:對啦,沒有啦,你「許董仔」後面你都沒有把他「處理」喔。 │ │ │戴:在「阿九他家」(指九龍酒店)在喝茶啦。 │ │ │連:現在在「阿九他家」喝茶喔,現在。 │ │ │戴:對呀。 │ │ │連:這樣喔,啊,你是要出來,要出來「相殺」(指打麻將)這樣。 │ │ │戴:對呀,你要嗎,學弟叫…。 │ │ │連:這樣我要來去,我也要去「阿九」(指九龍酒店)那裡喝酒呀。 │ │ │戴:沒有啦,原班人馬好嗎,我輸這個輸得很不甘願。 │ │ │連:很不甘願,你也沒有。 │ │ │戴:6000、9000、8000輸得快50場了啦。 │ │ │連:哈哈哈,不是,我今天也不行。對呀,今天不行,今天我跟你講我等一下要回去家裡處│ │ │理一下事情。 │ │ │戴:…好啦。 │ │ │連:學弟有辦法嗎,我學弟你打電話他有辦法嗎。 │ │ │戴:我還沒打給他,我是說你若有辦法我再打你學弟呀。 │ │ │連:我學弟可能也沒辦法,我今日有聯絡他,他今天沒空,我也知道。 │ │ │戴:等一下就有空了,要嗎。 │ │ │連:我沒辦法,真的,我沒辦法。 │ │ │戴:好啦,沒辦法就好啦,改天啦喔。 │ │ │連:好啦,改天啦,改天啦。 │ │ │戴:再說,再說啦,再研究啦。 │ │ │連:OK,好,BYEBYE。 │ ├────────────────────────────────┼────────────────────────────────────────┤ │16. 2007/10/17 16:4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酒店張淑惠│短訊:不言 │ ├────────────────────────────────┼────────────────────────────────────────┤ │17. 2007/10/17 16:4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18. 2007/10/17 16: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王莉婷:「隆哥」(指?裕隆),不要酒醉耶。 │ │ │廉:沒有啦,怎麼會醉,我怎麼有可能醉。 │ │ │王:說叫你不能酒醉喔。 │ │ │廉:好啦。 │ │ │王:「他」(指庚○○)說問看看,問看看「大胖子」有沒有酒醉。 │ │ │廉:沒有啦,還好啦,還好啦,平分秋色,還好。 │ ├────────────────────────────────┼────────────────────────────────────────┤ │19. 2007/10/17 16:5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戴美玲│無人接聽 │ ├────────────────────────────────┼────────────────────────────────────────┤ │20. 2007/10/17 17: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戴美玲│許:喂。 │ │ │九龍酒店戴美玲:老大,你到底是17號生,還是18號生呀。 │ │ │許:我天天都是生日啦,怎麼。 │ │ │戴:我怎麼一直以為你是18號,你到底是今天還是明天呀。 │ │ │許:我怎麼曉得。 │ │ │戴:我跟你講你現在在我們「公司」(指九龍酒店)對不對,那我打去跟那個。 │ │ │許:沒有。 │ │ │戴:哪是,姐姐打電話說你有喝酒了。 │ │ │許:什麼。 │ │ │戴:那我等一下,我打電話去跟那個客人講說我不要過去,我等一下弄一弄過去「公司」了│ │ │。(指九龍酒店) │ │ │許:我不曉得啦。 │ │ │戴:好啦,我等一下進去了。 │ │ │許:我不曉得啦。 │ │ │戴:好啦,老大生日快樂,親1個…(親嘴聲)。 │ │ │許:…(親嘴聲)。 │ │ │戴:好,BYEBYE了。 │ ├────────────────────────────────┼────────────────────────────────────────┤ │21. 2007/10/17 17: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戊○○表示在喝酒 │ ├────────────────────────────────┼────────────────────────────────────────┤ │22. 2007/10/17 17:1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許:喂。 │ │ │妻:喂,怎麼。 │ │ │許:晚一點回去。 │ │ │妻:為什麼。 │ │ │許:有事啦。 │ ├────────────────────────────────┼────────────────────────────────────────┤ │23. 2007/10/17 17:3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第三河川局彭壽│?:彭主任,你等一下。 │ │ 局長丙○○ 奇 │(?裕隆將電話交給第三河川局局長丙○○) │ │ │許:喂。 │ │ │第三河川局丁○○:嗯。 │ │ │許:你們下午去哪裡爽快。 │ │ │彭:沒有啦,在家裡啦,回去家裡一下,就回來上班了。 │ │ │許:現在要來上班喔,對呀。 │ │ │彭:喔。 │ │ │許:來呀,過來呀。 │ │ │彭:「九」(指九龍酒店)。 │ │ │許:對呀。 │ │ │彭:好好好好。 │ │ │許:你徒弟要不要叫來。 │ │ │彭:好,我再邀他。 │ │ │許:要見習嗎,要給他見習嗎? │ │ │彭:好好好,好好。 │ │ │許:好啦。 │ ├────────────────────────────────┼────────────────────────────────────────┤ │24. 2007/10/17 17:4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與妻討論女兒配眼鏡 │ ├────────────────────────────────┼────────────────────────────────────────┤ │25. 2007/10/17 18: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無人接聽 │ ├────────────────────────────────┼────────────────────────────────────────┤ │26. 2007/10/17 18:1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廉:喂。 │ │ │戴:還沒結束。 │ │ │廉:還沒。 │ │ │戴:你不要喝太多,明天你就直接到工地去,我叫「阿如」(音譯,庚○○女友王莉婷)載│ │ │過去就好了。 │ │ │廉:喔,好呀,好。 │ ├────────────────────────────────┼────────────────────────────────────────┤ │27. 2007/10/17 18:1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妻 │妻:你剛才怎麼沒接。 │ │ │廉:可能沒聽到。 │ │ │妻:沒聽到,在睡喔。 │ │ │廉:沒有啦,還在KTV喔。 │ │ │妻:你在茫了嗎? │ │ │廉:喔,從(下午)3點多喝到現在。… │ ├────────────────────────────────┼────────────────────────────────────────┤ │28. 2007/10/17 19: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29. 2007/10/17 19:1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丙○○向妻表示會晚點回去 │ ├────────────────────────────────┼────────────────────────────────────────┤ │30. 2007/10/17 19:1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31. 2007/10/17 19:1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32. 2007/10/17 19:1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33. 2007/10/17 19: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34. 2007/10/17 19: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35. 2007/10/17 19:2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36. 2007/10/17 19:2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37. 2007/10/17 19: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38. 2007/10/17 19:2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39. 2007/10/17 19:4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第三河川局顏詒│無人接聽 │ │ 星 │ │ ├────────────────────────────────┼────────────────────────────────────────┤ │40. 2007/10/17 19:4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41. 2007/10/17 19:4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42. 2007/10/17 19:5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43. 2007/10/17 19:5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44. 2007/10/17 20:0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45. 2007/10/17 20: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第三河川局顏詒│無人接聽 │ │ 星 │ │ ├────────────────────────────────┼────────────────────────────────────────┤ │46. 2007/10/17 20: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47. 2007/10/17 20: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0-2號8F頂" │ │ 局長丙○○ 第三河川局顏詒│無人接聽 │ │ 星 │ │ ├────────────────────────────────┼────────────────────────────────────────┤ │48. 2007/10/17 21: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第三河川局顏詒│與第三河川局顏詒星通聯 │ │ 星 │ │ ├────────────────────────────────┼────────────────────────────────────────┤ │49. 2007/10/17 21:3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戊○○ 九龍酒店張淑惠│張淑惠:你還在樓上嗎? │ │ │廉:嗯,怎樣。 │ │ │張:酒醉了喔。 │ │ │廉:OK了,沒有喝了。 │ ├────────────────────────────────┼────────────────────────────────────────┤ │50. 2007/10/17 21:4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51. 2007/10/17 21:4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52. 2007/10/17 21:5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53. 2007/10/17 21: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54. 2007/10/17 21: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戊○○ │無人接聽 │ ├────────────────────────────────┼────────────────────────────────────────┤ │55. 2007/10/17 21: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戊○○ 妻 │妻:你還在「那裡」喔。 │ │ │廉:嗯。… │ ├────────────────────────────────┼────────────────────────────────────────┤ │56. 2007/10/17 22:1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57. 2007/10/17 22: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58. 2007/10/17 22: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59. 2007/10/17 22:2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60. 2007/10/17 22: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街45號5F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無人接聽 │ ├────────────────────────────────┼────────────────────────────────────────┤ │61. 2007/10/17 22:3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二段262之12號12F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丙○○向妻表示在開車了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31 14:3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戊○○│許:你現在在「旱溪」)還是。 │ │ │廉:現在要過去,差不多要到了,再5分鐘就到了。 │ │ │許:「老林仔」他們人過去了嗎。 │ │ │廉:我要過去,我不知道耶。 │ │ │許:喔。你現在在「旱溪」啦喔。 │ │ │廉:對。 │ ├────────────────────────────────┼────────────────────────────────────────┤ │2. 2007/10/31 15: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科長林榮│許:喂。 │ │ 紹 │林:「老闆」(指丙○○)。 │ │ │許:老林,怎麼樣。 │ │ │林:我,你把我放在這裡,給我「亂亂游」(台語音譯)呀。 │ │ │許:是怎麼「亂亂游」,我等一下。 │ │ │林:對呀。 │ │ │許:交代他們要給你弄好,什麼「亂亂游」。 │ │ │林:我就弄不好。 │ │ │許:為什麼弄不好。 │ │ │林:對呀。 │ │ │許:什麼人在旁邊,你跟我講。 │ │ │林:你要來嗎,你要來嗎,你講1句,這樣而已。 │ │ │許:我就不能來,我要來。 │ │ │林:「two sister」、「two sister」,嗯。 │ │ │許: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嗯。 │ ├────────────────────────────────┼────────────────────────────────────────┤ │3. 2007/10/31 15:3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酒家女「佳佳」│理容KTV女子「佳佳」表示在忙 │ ├────────────────────────────────┼────────────────────────────────────────┤ │4. 2007/10/31 16:1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水利署科長林榮│林:喂,你好。 │ │ 紹 │戴:「摩西摩西」(音譯) │ │ │林:「摩西摩西」,我要回去,我上班的地方。 │ │ │戴:現在喔。 │ │ │林:嗯嗯嗯,對。 │ │ │戴:你離開了嗎。 │ │ │林:嗯,我離開了。 │ │ │戴:3隻龜2隻鱉,趕快弄一弄。 │ │ │林:有什麼問題嘛,你說啊。 │ │ │戴:「阿九」呀。 │ │ │林:啊。 │ │ │戴:叫他,他們(指丙○○)要去「九仔他家」啦。 │ │ │林:叫他別這樣啦,在那裡就好了啦,常常去那裡。 │ │ │戴:好啦,好啦。 │ │ │林:他現在在那裡嗎。 │ │ │戴:對啊。 │ │ │林:我是要去哪,你說啊。 │ │ │戴:你就彎回來就好了啊,他們那邊結束了吧。 │ │ │林:我轉回來,是要轉回去哪裡,你跟我講一下。 │ │ │戴:「阿九」那裡啊,你車子你若是會開,就開來天祥街,載你去這樣比較好啦。 │ │ │林:沒有啦,我現在開得多勇。 │ │ │戴:現在像牛一樣,不需要回去就不要回去,就往這裡來就好了。 │ │ │林:沒有啦,我要回去處理一下。 │ │ │戴:好啦,好啦,快點,快點。 │ │ │林:喔。 │ ├────────────────────────────────┼────────────────────────────────────────┤ │5. 2007/10/31 16:3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同事表示行政院中部辦公室「廖永來」要丙○○回電,告知電話 │ ├────────────────────────────────┼────────────────────────────────────────┤ │6. 2007/10/31 16:3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37號7F頂" │ │ 局長丙○○ │行政院中部辦公室執行長「廖永來」表示看到新閒很無奈,並表示某人表示丙○○係好朋友│ │ │。 │ ├────────────────────────────────┼────────────────────────────────────────┤ │7. 2007/10/31 16:5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玉瑛:喂,在忙喔。 │ │ │許:好忙喔,『經濟不好要趕快拚一拚』啦。 │ │ │陳:我都沒講話,電話馬上打給你,就知道你在那裡哭夭了。 │ │ │許:啊,就快沒飯吃了。 │ │ │陳:沒關係,我餵你。 │ │ │許:喔,這樣喔。 │ │ │陳:我昨天還故意騎那個車子去買那個生蠔。 │ │ │許:不用這樣那麼周到啦。 │ │ │陳:不過我跟你講喔,…,他們這個沒有放防腐劑,他說吃完再買,不然不要把他放著,1 │ │ │盒裡面把你放3種口味。 │ │ │許:喔,這樣我們好好試一下。 │ │ │陳:好呀,明天開始你就可以吃香腸大餐。 │ │ │許:明天喔,明早,明早我在家,明天下午要去台北喔,OK。 │ │ │陳:你在那裡『拚經濟』對不對。 │ │ │許:啊,嗯,對。 │ │ │陳:我知道,我聽到了,好,這樣我跟你講明天再講,BYEBYE,電話中不要,啊。 │ │ │許:好。 │ │ │陳:好啦,OK。 │ │ │許:好。 │ ├────────────────────────────────┼────────────────────────────────────────┤ │8. 2007/10/31 17: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酒家女「佳佳」│丙○○向理容KTV女子「佳佳」表示在忙 │ ├────────────────────────────────┼────────────────────────────────────────┤ │9. 2007/10/31 17:0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甲○○ │許:喂。 │ │ │妻:喂,晚上要幫你買起來嗎。 │ │ │許:不用,我現在在「拚經濟」。 │ ├────────────────────────────────┼────────────────────────────────────────┤ │10. 2007/10/31 17:1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科長林榮│廉:科長。 │ │ 紹 │林:隆仔。 │ │ │廉:嗯。 │ │ │林:現在黎明是風瀟瀟雨濛濛啦,有點瀟颯之氣啦。 │ │ │廉:嗯。 │ │ │林:現在「老闆」是要怎麼樣。 │ │ │廉:在這裡呀。 │ │ │林:「老闆」還在「天祥街」嘛,我要回去了,現在你要叫我去哪裡。 │ │ │廉:還在那裡,還在那裡。 │ │ │林:啊。 │ │ │廉:還在那裡。 │ │ │林:在打麻將喔。 │ │ │廉:嗯。 │ │ │林:打麻將。 │ │ │廉:嗯。 │ │ │林:抱歉,這樣我就回去,你跟「你舅舅」說喔,啊。 │ │ │廉:好呀。 │ │ │林:對啦,喔。 │ │ │廉:好。 │ │ │林:好。 │ ├────────────────────────────────┼────────────────────────────────────────┤ │11. 2007/10/31 17:1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水利署科長林榮│林:喂,「你們」在打麻將,我就不過去了,我直接回去。 │ │ 局長丙○○ 紹 │戴:就和「長仔」要去「阿九」那裡啦。 │ │ │林:沒有啦,「你們」在打麻將,因為時間的問題,我跟「阿隆」說,我就回來了,我不去│ │ │啦喔。 │ │ │戴:你現在到哪裡了。 │ │ │林:我現在快來,本來要去「九龍」那裡,我再10分鐘就到「九龍」了,但我現在改變路線│ │ │。 │ │ │戴:不會啦,再10分鐘就到了。 │ │ │林:隨便講講,你們現在你們在打麻將。 │ │ │戴:沒有啦,我們結束了。 │ │ │林:哪有結束。 │ │ │戴:你跟「長仔」講,「長仔」跟你講。 │ │ │林:不要啦。 │ │ │戴:沒有啦,你跟他說一下。 │ │ │林:不要啦。 │ │ │(庚○○將電話交予丙○○) │ │ │許:喂,喂。 │ │ │林:老闆,老闆。 │ │ │許:怎樣。 │ │ │林:你們就打麻將就好了。 │ │ │許:當然啊,經濟這麼差,不拚一下怎麼過日子。 │ │ │林:人生喔,經濟第2啦,女人第1啦,講實在我本來我說要去「那裡」,我衝很快,很多那│ │ │個我就叫人代理。 │ │ │許:什麼。 │ │ │林:啊。 │ │ │許:什麼。 │ │ │林:要去「九仔」那裡嘛。 │ │ │許:好啦,好啦,我會到啦。 │ │ │林:你何時會到,我現在就快回到家了,何時會到。 │ │ │許:我就說我會到,你等一下啦,我正在認真賺錢,我會到。 │ │ │林:這樣喔,好,好。 │ │ │許:對啦。 │ ├────────────────────────────────┼────────────────────────────────────────┤ │12. 2007/10/31 17:3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科長林榮│林:喂。 │ │ 紹 │廉:科長。 │ │ │林:隆仔,這樣我不要去啦,喔。 │ │ │廉:人過去了耶。 │ │ │林:過去了。 │ │ │廉:嗯,「老闆」呀。 │ │ │林:因為我剛好要到了。 │ │ │廉:「老闆」過去了。 │ │ │林:「老闆」過去了。 │ │ │廉:差不多快到了。 │ │ │林:快到了。 │ │ │廉:嗯,我也要過去啦。 │ │ │林:這樣喔,但是「老闆」不是英明的「老闆」,我今日是有話要跟他講啦。 │ │ │廉:好呀,好呀,就差不多,在路上了啦,頂多,至多5分鐘就到了。 │ │ │林:這樣喔。 │ │ │廉:嗯。 │ │ │林:我沒有,我沒有「開間」啦,因為我還沒到啦,我還沒到啦。 │ │ │廉:喔,你等一下會過去嘛。 │ │ │林:會,我現在剛好到哪裡你知道嗎,松竹路的什麼地方這樣而已。 │ │ │廉:喔,好啦,好啦,好啦,這樣近近的,好。 │ │ │ │ ├────────────────────────────────┼────────────────────────────────────────┤ │13. 2007/10/31 17:4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戴美玲│九龍酒店女友戴美玲:你怎麼上電視了。 │ │ │許:對呀。 │ │ │戴:就算要看也不需要再電視上看嘛。(指處理百姓抗爭) │ │ │許:喔。 │ │ │戴:怎麼會上,你現在在哪裡。 │ │ │許:現在呀,現在。 │ │ │戴:還在公司喔。 │ │ │許:我沒有,我,怎麼曉得我公司。 │ │ │戴:沒有,因為人家抗議又帶200多個人去抗議,今天不就比較忙。 │ │ │許:對呀。 │ │ │戴:是喔,沒事了吧。 │ │ │許:還好啦,沒事。 │ │ │戴:這個場面不夠怕,200個不夠多,下次我要帶多一點人去看局長喔。 │ │ │許:我曾經曾經遇過30台遊覽車的。 │ │ │戴:30台,喔1000多個。 │ │ │許:對呀,所以。 │ │ │戴:200個不夠。 │ │ │許:還算小兒科的啦。 │ │ │戴:這算不算是選舉造勢呀。 │ │ │許:對呀。 │ │ │戴:喔,我想說,要看你也不需要電視才看到,跟阿嬤講,阿嬤阿嬤你看局長耶,要看也不│ │ │用在電視看,對,他說局長在電視耶,好好笑喔,好啦,那你忙啦,有空我們一起吃飯,來│ │ │家裡吃飯。 │ │ │許:到你家吃飯呀。 │ │ │戴:嗯,有空的話。 │ │ │許:沒關係呀,你現在在家裡是吧。 │ │ │戴:對呀,我等一下去,我等一下去「公司」(指九龍酒店)了。 │ │ │許:早一點過來,早一點過來。(指過來戴美玲之公司九龍酒店) │ │ │戴:什麼,你今天會過來喔。(指過來戴美玲之公司九龍酒店) │ │ │許:嗯。 │ │ │戴:今天可能沒空,因為等一下客人有約吃飯,已經約了好幾天了。 │ │ │許:OK,好啦。 │ │ │戴:啊,不要生氣喔,明天好不好。 │ │ │許:不是生氣的問題,有事情要和你談談,沒關係啦,你去忙你的。 │ │ │戴:有事情和我談,什麼事,你先講。 │ │ │許:見面才能談的。 │ │ │戴:喔,是喔,好,不嚴重吧,我沒有錢喔。 │ │ │許:也很嚴重。 │ │ │戴:很嚴重。 │ │ │許:嗯。 │ │ │戴:為什麼。 │ │ │許:呵呵呵。 │ │ │戴:不要,怕,我這樣我不敢,我會掛在心裡面。 │ │ │許:沒有啦,沒有啦,你做你的事啦,做你的事情。 │ │ │戴:嚴不嚴重的事情。 │ │ │許:沒有,天下無嚴重事情。 │ │ │戴:喔,真的喔。 │ │ │許:時間解決所有問題啦。 │ │ │戴:喔,好,好,你自己,自己要吃飯喔,好,好,BYEBYE。 │ ├────────────────────────────────┼────────────────────────────────────────┤ │14. 2007/10/31 17:5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丙○○ 九龍酒店戴美玲│戴:老大。 │ │ │許:怎麼。 │ │ │戴:在忙嗎。 │ │ │許:沒有,怎樣。 │ │ │戴:不然的話,我跟你講,我今天不用進「公司」,因為我跟客人吃飯,客人拿「外全」(│ │ │音譯)的錢,到10點多我就會回到家了。 │ │ │許:10點多我也要回家了。 │ │ │戴:啊。 │ │ │許:10點多我也要回家。 │ │ │戴:後來可以不用進去了耶。 │ │ │許:那你到時候再講,看我在不在。 │ │ │戴:還是我回來的時候我打看看,有接你就見面,沒接就算了。 │ │ │許:對呀,對呀,對呀。 │ │ │戴:嚴不嚴重,這樣我會一直掛在心上耶。 │ │ │許:沒什麼大事情,世間有什麼大事情。 │ │ │戴:「calcal」(音譯)的事情嗎。 │ │ │許:什麼「calcal」。 │ │ │戴:「calcal」就錢錢。 │ │ │許:沒有啦。 │ │ │戴:那其他就不是很大問題了,是我的事嗎,我。 │ │ │許:嗯。 │ │ │戴:我怎麼了。 │ │ │許:沒有啦,沒有啦,你做你的啦。 │ │ │戴:真的。 │ │ │許:對啦。 │ │ │戴:好啦,那我10點多我再撥電話給你看。 │ │ │許:好。 │ │ │戴:好不好,好,BYEBYE。 │ ├────────────────────────────────┼────────────────────────────────────────┤ │15. 2007/10/31 18:4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周世傑 │無人接聽 │ ├────────────────────────────────┼────────────────────────────────────────┤ │16. 2007/10/31 19:4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 │ ├────────────────────────────────┼────────────────────────────────────────┤ │17. 2007/10/31 20:4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無人接聽 │ ├────────────────────────────────┼────────────────────────────────────────┤ │18. 2007/10/31 20:4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廉:喂。 │ │ │王莉婷:要發小費放再把我留著就好了啦。 │ │ │廉:喂。 │ │ │王:要發小費放再把我留著就好了啦。 │ │ │廉:啊。 │ │ │王:要發小費放再把我放在旁邊就好了。 │ │ │廉:什麼。 │ │ │王:要發小費放把我放在旁邊就好了。 │ │ │廉:喔,好啦,好啦。 │ │ │王:你打電話要做什麼。 │ │ │廉:沒有啦,你們要過來嗎。 │ │ │王:沒有,「他」等一下要去山上,這「雀」(台語音譯)玩完就走了。 │ │ │廉:你們差不多到幾點。 │ │ │王:我們差不多,現在幾點,差不多10點半吧。 │ │ │廉:玩幾「雀」。 │ │ │王:4「雀」。 │ │ │廉:啊,又上訴了。 │ │ │王:本來要走了,本來要走了,現在又打下去。 │ │ │廉:喔,好啦,好啦,碗公再打下去這樣就好了。 │ │ │王:沒有啦,你不要再打下去,你說去山上了。 │ │ │廉:沒有,我跟他們說再打下去,他們就會走了啦,你們不會過來,這樣我知道啦。 │ │ │王:好啦,好好。 │ │ │ │ ├────────────────────────────────┼────────────────────────────────────────┤ │19. 2007/10/31 22: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酒店張淑惠│與九龍酒店女友閒聊,女友已先離開九龍回家 │ ├────────────────────────────────┼────────────────────────────────────────┤ │20. 2007/10/31 23:3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局長丙○○ 配偶甲○○ │ │ ├────────────────────────────────┼────────────────────────────────────────┤ │21. 2007/10/31 23:3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局長丙○○ 配偶甲○○ │ │ ├────────────────────────────────┼────────────────────────────────────────┤ │22. 2007/10/31 23: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75號5F"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酒店張淑惠│與九龍酒店女友閒聊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1/28 17: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463之1號4F頂" │ │ 局長丙○○ 成功大學顏沛華│許:喂。 │ │ │成功大學顏沛華:喂,同學呀。 │ │ │許:嗯,是,你好,嗯。 │ │ │顏:嗯,對,嗯,請教你1個問題台中,台中這邊能夠上網的那個那個住宿的地方,曉不曉 │ │ │得。 │ │ │許:上網的。 │ │ │顏:能夠上綱,上網,因為我有些東西我今天晚上要把傳回學校,因為明天我還在『三河局│ │ │』這裡。 │ │ │許:喔,你要不要一起吃飯。 │ │ │顏:吃飯是OK啦,還好啦,還可以啦。 │ │ │許:上網的喔,應該,應該,他現在那個,那個都有吧。 │ │ │顏:都有喔,不一定耶,不一定耶,我剛剛已經晃了2間都沒有耶。 │ │ │許:喔,我也不大知道耶,因為…。 │ │ │顏:不要緊,我找,我找。 │ │ │許:你現在在台中嗎。 │ │ │顏:我現在在台中,我現在在台中。 │ │ │許:那個,這樣你吃飯有問題嗎。 │ │ │顏:沒問題,哪有什麼問題。 │ │ │許:沒問題嗎。 │ │ │顏:嗯。 │ │ │許:有什麼節目嗎。 │ │ │顏:沒有,不能有節目。 │ │ │許:不能有節目嗎。這樣啦,你先找有的時候,再跟我講一下。 │ │ │顏:好呀,好呀,好呀。 │ │ │許:我再帶你出來玩一玩。 │ │ │顏:OK,好。 │ ├────────────────────────────────┼────────────────────────────────────────┤ │2. 2007/11/28 17:3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9號12樓頂" │ │ 局長丙○○ 成功大學顏沛華│丙○○推廌「同學」顏沛華下榻柳川西路附近「帝寶飯店」 │ ├────────────────────────────────┼────────────────────────────────────────┤ │3. 2007/11/28 17: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75號5F" │ │ 川順營造戊○○ 局長丙○○ │許:喂。 │ │ │廉:長仔。 │ │ │許:喂,阿隆喔。 │ │ │廉:嗯,長仔。 │ │ │許:你在「旱溪」還是在哪裡。 │ │ │廉:我剛從那裡走。 │ │ │許:你從那裡走喔。 │ │ │廉:嗯。 │ │ │許:呀,來「阿九」怎麼樣。 │ │ │廉:你到了嗎。 │ │ │許:我再差不多5分鐘到。 │ │ │廉:喔,好呀,好呀,這樣我等一下,好。 │ │ │許:OK,好。 │ ├────────────────────────────────┼────────────────────────────────────────┤ │4. 2007/11/28 18: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戊○○向妻表示有事情,在台中。 │ │ 川順營造戊○○ 配偶 │ │ ├────────────────────────────────┼────────────────────────────────────────┤ │5. 2007/11/28 18:2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 │廉: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 │張:要跟你排小姐嗎。 │ │ 張淑惠 │暗廉:喔,免啦,免啦,免啦。 │ │ │張:這樣就好嗎。 │ │ │廉:呀。 │ │ │張:2個就好嗎。 │ │ │廉:對呀,看,看等一下再講啦。 │ │ │張:好。 │ ├────────────────────────────────┼────────────────────────────────────────┤ │6. 2007/11/28 20: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戴:你們回去了嗎?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廉:還沒,在「阿九」。 │ │ │戴:喔。 │ │ │廉:嗯。 │ │ │戴:和「許仔」他們去。 │ │ │廉:嗯嗯嗯,「老闆」,嗯。 │ │ │戴:那個,明天公司給我拿10萬(元)上來。 │ │ │廉:喔,好好好。 │ ├────────────────────────────────┼────────────────────────────────────────┤ │7. 2007/11/28 21:3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陳:你還OK嘛喔。 │ │ │許:嗯嗯。 │ │ │陳:OK,好。 │ ├────────────────────────────────┼────────────────────────────────────────┤ │8. 2007/11/28 21:3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你還OK嗎。 │ │ │許:嗯嗯。 │ │ │陳:你在哪裡。 │ │ │許:在2樓。 │ │ │陳:OK,好。 │ ├────────────────────────────────┼────────────────────────────────────────┤ │9. 2007/11/28 21:4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狀況解除,狀況解除。 │ │ │許:OK,好,我下來。 │ ├────────────────────────────────┼────────────────────────────────────────┤ │10. 2007/11/28 21:4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許:來這裡有看身份證嗎? │ │ 局長丙○○ 成功大學顏沛華│旁人:沒有呀。 │ │ │許:只有看一下這樣,謝謝。 │ │ │(撥通) │ │ │顏:喂。 │ │ │許:喂。 │ │ │顏:同學,嗯。 │ │ │許:你現在在哪裡。 │ │ │顏:喔,我坐計乘車回我住的地方了。 │ │ │許:OK,呀,你曉得啦喔。 │ │ │顏: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許:OK,好。 │ ├────────────────────────────────┼────────────────────────────────────────┤ │11. 2007/11/28 21:5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 │張:你OK喔。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 │廉:OK,OK。 │ │ 張淑惠 │女:到家門口可以1通電話嗎。 │ │ │廉:好。 │ ├────────────────────────────────┼────────────────────────────────────────┤ │12. 2007/11/28 21:5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470號3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鄭年雅│向鄭年雅表示庚○○要其明日過去拿10萬元 │ ├────────────────────────────────┼────────────────────────────────────────┤ │13. 2007/11/28 22:1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大甲鎮○○路159號4F"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女 │九龍理容KTV女友張淑惠:到了喔。 │ │ 友張淑惠 │廉:嗯。 │ ├────────────────────────────────┼────────────────────────────────────────┤ │14. 2007/11/29 09: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新社鄉○○○段310-344地號"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廉:喂。 │ │ │王:你現在在公司喔。 │ │ │廉:沒有呀,現在來新社(鄉)。 │ │ │王:你昨天偷去喝酒,你要被打了你。 │ │ │廉:我。 │ │ │王:(笑),「他」說你怎麼沒講,我說沒講一定是「長仔」打給他的,不然你們「阿隆」│ │ │怎麼可能去那裡。 │ │ │廉:嗯。 │ │ │王:是嗎。 │ │ │廉:對呀。 │ │ │王:對喔。 │ │ │廉:對呀,我就回到公司了,「長仔」打電話給我。 │ │ │王:我說,唉唷,喝酒「人家」也不用找「舅舅」了,「阿孫」出馬就可以了,你是在。 │ │ │廉:好了,不要再叮了啦。 │ │ │…(閒聊) │ ├────────────────────────────────┼────────────────────────────────────────┤ │15. 2007/11/29 11:2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陳:昨天應該OK啦喔,那個「顏大哥」他們OK啦喔。 │ │ │許:那個,沒有事情啦,沒有事情啦。 │ │ │陳:你也OK啦嘛喔。 │ │ │許:怎麼。 │ │ │陳:你也OK嘛,我也OK嘛。 │ │ │許:喔,對呀。 │ │ │陳:我也很OK。 │ │ │許:大家,大家都很高興。 │ │ │陳:這樣子就好了啦。 │ │ │許:圓滿啦,本來就是世間事圓滿就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2/17 15: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九龍理容KTV徐玉│徐:大哥,大哥。 │ │ 玲 │許:嗯,是。 │ │ │徐:嗯,你在忙嗎。 │ │ │許:嗯嗯嗯。 │ │ │徐:嗯,你有聽到聲音啦喔。 │ │ │許:我知道,我知道,好,好,好。 │ │ │徐:你在忙嗎。 │ │ │許:嗯,現在,現在還在那個,還在看。 │ │ │徐:喔,這樣喔。 │ │ │許:嗯。 │ │ │徐:好好好好。 │ ├────────────────────────────────┼────────────────────────────────────────┤ │2. 2007/12/17 15: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與女友陳玉瑛聊閒 │ ├────────────────────────────────┼────────────────────────────────────────┤ │3. 2007/12/17 15:3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廉: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王:你現在在哪裡。 │ │ │廉:喂。 │ │ │王:你現在在哪裡。 │ │ │廉:在「九龍」。 │ │ │王:「阿忠」他們在這邊嗎,不然怎麼電話一直打。 │ │ │廉:只有他而已。 │ │ │王:只有他而已嗎。 │ │ │廉:對呀。 │ │ │王:你呢。 │ │ │廉:我跟他而已。 │ │ │王:喔。 │ │ │廉:對呀。 │ │ │王:喔,好啦,好啦。 │ │ │廉:怎麼。 │ │ │王:有人在問呀。 │ │ │廉:沒啦,你跟他說不要接就好了啦。 │ │ │王:喔。 │ │ │廉:對啦。 │ │ │王:好啦,好。 │ │ │廉:喔,沒做什麼。 │ ├────────────────────────────────┼────────────────────────────────────────┤ │4. 2007/12/17 16:3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32號7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丙○○向女友陳玉瑛表示晚上8時前再過去。 │ ├────────────────────────────────┼────────────────────────────────────────┤ │5. 2007/12/17 16: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無人接聽 │ ├────────────────────────────────┼────────────────────────────────────────┤ │6. 2007/12/17 16:3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無人接聽 │ ├────────────────────────────────┼────────────────────────────────────────┤ │7. 2007/12/17 16:3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第九河川局江宗│與第九河川局江宗基聯繫工程事宜(有關電線桿維修),並表示第3次就是明年2月了。 │ │ 基 │ │ ├────────────────────────────────┼────────────────────────────────────────┤ │8. 2007/12/17 16:5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河川勘測│乙○○:這樣你聽沒有,這樣你還聽沒有。 │ │ 隊周世傑 │… │ ├────────────────────────────────┼────────────────────────────────────────┤ │9. 2007/12/17 16:5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河川勘測│無人接聽 │ │ 隊周世傑 │ │ ├────────────────────────────────┼────────────────────────────────────────┤ │10. 2007/12/17 16:5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無人接聽 │ ├────────────────────────────────┼────────────────────────────────────────┤ │11. 2007/12/17 16:5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無人接聽 │ ├────────────────────────────────┼────────────────────────────────────────┤ │12. 2007/12/17 16:5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廉:喂。 │ │ │戴:嗯,啊,那個「長仔他們」有都來「那裡」嗎。 │ │ │廉:剛才到。 │ │ │戴:喔,明天那「標」是早上還是下午。 │ │ │廉:你說開標嗎。 │ │ │戴:嗯。 │ │ │廉:開標早上10點呀。 │ │ │戴:「泱丞」有過來嗎。 │ │ │廉:沒有。 │ │ │戴:要算看看嗎。 │ │ │廉:不知道耶。 │ │ │戴:喔。看他,看他,不然你就電話叫他再算看看,若沒有明日早一點就要去打押標金。 │ │ │廉:喔,好呀,好呀,好 │ ├────────────────────────────────┼────────────────────────────────────────┤ │13. 2007/12/17 16:5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戴泱丞: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戴泱丞│廉:「乾溪」有領1標喔,有領2標啦,明天要「開」喔。 │ │ │戴:嗯。 │ │ │廉:公司有標單喔,你回去,你若有空先回去看好嗎。 │ │ │戴:明天再寄來得及嗎,「他」說,你爸說明天早一點,算看看啦。 │ │ │廉:好啦,好。 │ │ │戴:若可以,明早,明早再打押標金,因為10點開嘛,9點50(分)決標嘛。 │ │ │廉:好呀,好,好。… │ ├────────────────────────────────┼────────────────────────────────────────┤ │14. 2007/12/17 16:5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鄭年雅│向鄭年雅表示明日標案戴泱丞會回去計算 │ ├────────────────────────────────┼────────────────────────────────────────┤ │15. 2007/12/17 17: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短訊:您有1通新留言』請撥777﹒國外撥+000000000000(需付費)來自│ │ │09321 │ ├────────────────────────────────┼────────────────────────────────────────┤ │16. 2007/12/17 17:12:00 0000000000 撥 777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丙○○聽取李介賓(音譯)留言。 │ ├────────────────────────────────┼────────────────────────────────────────┤ │17. 2007/12/17 17:2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配偶 │戊○○與妻通聯 │ ├────────────────────────────────┼────────────────────────────────────────┤ │18. 2007/12/17 17: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丙○○與李介賓(音譯)約明日於台中市富王飯店吃飯。 │ ├────────────────────────────────┼────────────────────────────────────────┤ │19. 2007/12/17 17:2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配偶 │丙○○向妻表示晚點回去 │ ├────────────────────────────────┼────────────────────────────────────────┤ │20. 2007/12/17 17:3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配偶 │無人接聽 │ ├────────────────────────────────┼────────────────────────────────────────┤ │21. 2007/12/17 17:3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配偶 │廉:喂。 │ │ │妻:喔,沒有,你在哪裡。 │ │ │廉:台中呀。 │ │ │妻:啊。 │ │ │廉:台中啦。 │ │ │妻:在台中喔。 │ │ │廉:嗯,怎麼樣。 │ │ │妻:在吃飯喔。 │ │ │廉:在「KTV」。 │ │ │妻:喔,好啦。 │ ├────────────────────────────────┼────────────────────────────────────────┤ │22. 2007/12/17 17:5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河川勘測│撥打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無人接聽 │ │ 隊周世傑 │ │ ├────────────────────────────────┼────────────────────────────────────────┤ │23. 2007/12/17 18:2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戴泱丞│戴泱丞表示(指第三河川局「乾溪福新上游工程-新厝橋上游-乾溪橋工程」標案)已計算好│ │ │(投標價格) │ │ │ │ ├────────────────────────────────┼────────────────────────────────────────┤ │24. 2007/12/17 18:5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張 │廉:喂。 │ │ 淑惠 │張:你聽我講。 │ │ │廉:喂。 │ │ │張:我現在等『忠哥』跟我回帳8萬多。 │ │ │廉:怎麼。 │ │ │張:你可以出來,方便出來講話嗎。 │ │ │廉:我出來外面聽,你稍等。喂。 │ │ │張:我現在等『忠哥』跟我回帳,還差我8萬多元。 │ │ │廉:你說回帳怎麼。 │ │ │張:他要跟我回帳。 │ │ │廉:我要跟你回帳。 │ │ │張:『他』啦,我出去了不會再回來了。 │ │ │廉:你說怎麼。 │ │ │張:我現在,我現在跟你講,我在等『忠哥』跟我回帳,我怕我出去,我怕我不會再回來啦│ │ │。 │ │ │廉:嗯。 │ │ │張:我現在不知道他,你們今天,你老實跟我講你們2個怎麼會相約一起『進來』。 │ │ │廉:我跟你講啦,今天他,他邀我進來,嗯,怎麼,你說。 │ │ │張:他邀你進來,他跟我回帳耶。 │ │ │廉:他要跟你回帳。 │ │ │張:嗯,我怕我走,他現在很醉,他也不可能回了。 │ │ │廉:對呀,不可能了,他不管說你在不在都差不多醉了。 │ │ │張:對呀,我意思說我要走了,不會回來了。 │ │ │廉:嗯。 │ │ │張:你懂我意思嗎。 │ │ │廉:嗯。 │ │ │張:他今天就給『秀秀』去處理這張單子。 │ │ │廉:嗯。 │ │ │張:可以嗎。 │ │ │廉:對呀,應該今天也『秀秀』啦。 │ │ │張:對呀,我想你們都做『秀秀』的。 │ │ │廉:沒有啦,因為今天『忠哥』去買的。 │ │ │張:你讓『忠哥』處理『秀秀』的。 │ │ │廉:嗯。 │ │ │張:我出去,沒有要再進來了。 │ │ │廉:嗯。 │ │ │張:我等一下打聲招呼,我跟『長仔』打聲招呼啦。 │ │ │廉:嗯,喔,好啦。 │ │ │張:『長仔』他應該是為了帳款,不然他不會再進來啦。 │ │ │廉:嗯。 │ │ │張:我打聲招呼,我就走掉,我就不會再進來了啦。 │ │ │廉:好啦,好啦。 │ │ │張:喔。 │ │ │廉:好啦,好。 │ ├────────────────────────────────┼────────────────────────────────────────┤ │25. 2007/12/17 19:3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張 │廉:喂,喂。 │ │ 淑惠 │張:你在哪裡。 │ │ │廉:『裡面』。 │ │ │張:啊。 │ │ │廉:喂。 │ │ │張:『公司』裡面喔。 │ │ │廉:對呀。 │ │ │張:…。 │ │ │廉:好啦,好啦,好啦,回去再講。 │ │ │張:你回去再講。 │ │ │廉:好。 │ │ │張:你哪會講。 │ │ │廉:嗯。 │ │ │張:我就不會講就對了。 │ │ │廉:好啦,好啦,好啦。 │ │ │張:你不要這樣好嗎。 │ │ │廉:好。 │ │ │張:你每次酒醉都這樣喔。 │ │ │廉:好,好。 │ │ │張:好什麼啦。 │ │ │廉:改進。 │ │ │張:你可以聽我講一句話嗎。 │ │ │廉:好啦,好啦,我知道啦喔。 │ │ │張:我現在沒有在包廂耶。 │ │ │廉:好啦。 │ │ │張:沒有在『公司』耶。 │ │ │廉:好啦,好,好啦,我知道啦。 │ │ │張:…。 │ │ │廉:啊。 │ │ │張:你不要跟我好好好。 │ │ │廉:沒有,沒有,真的,真的。 │ │ │張:什麼意思,你跟我講。 │ │ │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沒有。 │ │ │張:我已經心很痛了。 │ │ │廉:我有收斂。 │ │ │張:我知道你個性,你也知道你個性,再這樣下,我一點…都沒有。 │ │ │廉:好啦,我知道啦,真的啦。 │ │ │張:問題,問題,現在我沒有在公司,你要叫我去公司罵。 │ │ │廉:沒有。 │ │ │張:沒有是怎麼。 │ │ │廉:清醒了。 │ │ │張:清醒了嗎。 │ │ │廉:嗯。 │ │ │張:你有辦法這樣子讓我一次一次的…嗎。 │ │ │廉:清醒了,真的,喔,我等一下打給你。 │ ├────────────────────────────────┼────────────────────────────────────────┤ │26. 2007/12/17 19:4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喂。 │ │ │許:可能要晚半個鐘頭喔。 │ │ │陳:喔,好呀。 │ │ │許:喔。 │ ├────────────────────────────────┼────────────────────────────────────────┤ │27. 2007/12/17 19:4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張 │張:你還在包廂裡面嗎。 │ │ 淑惠 │廉:嗯。我等一下打給你。 │ │ │張:我要進去了,你不用打給我。 │ │ │廉:好。 │ ├────────────────────────────────┼────────────────────────────────────────┤ │28. 2007/12/17 20: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鄭年雅│(戊○○與鄭年雅通聯前背景聲,丙○○與旁人交談) │ │ │第三河川局局長丙○○:為什麼不可能,你不是…。 │ │ │(戊○○與庚○○女兒開始通聯) │ │ │鄭年雅表示庚○○的電話有通沒人接,戊○○表示明日再打電話。 │ ├────────────────────────────────┼────────────────────────────────────────┤ │29. 2007/12/17 20:2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許:我本來現在要過去,我發現皮包不曉得丟在哪裡,我要回辦公室看一下。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陳:你先去找。 │ ├────────────────────────────────┼────────────────────────────────────────┤ │30. 2007/12/17 20:2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329號7F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陳:喂。 │ │ │許:那個辦公室的鑰匙我沒帶出來喔,不要緊啦,明天再看啦,我差不多10分鐘到你那裡。│ │ │陳:你不要緊嗎。 │ │ │許:我現在沒有鑰匙可以進去,鑰匙沒有帶出來。 │ │ │陳:好。 │ ├────────────────────────────────┼────────────────────────────────────────┤ │31. 2007/12/17 22:4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張 │張:喂。 │ │ 淑惠 │廉:你要回去了沒。 │ │ │張:喂。 │ │ │廉:你要回去了沒。 │ │ │張:我要呀,我換一下衣服好嗎。 │ │ │廉:我在這裡等你喔。 │ │ │張:你哪裡等我。 │ │ │廉:啊。 │ │ │張:你哪裡等我。 │ │ │廉:我在這裡等你呀。 │ │ │張:你哪裡等我。 │ │ │廉:我在『107』等你呀。 │ │ │張:你哪裡等我啦。 │ │ │廉:我在『107』等你呀,喔。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1/03 07:18: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大甲鎮○○路○段1097號4F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張 │短訊:你也可以照顧我, 也可以對我更好只是你不願也不肯所以不要對我說何謂好與壞, 我│ │ 淑惠 │心知肚明, 我目前只想活在當下! 即使我知道伀臿袖 邘 惿 │ ├────────────────────────────────┼────────────────────────────────────────┤ │2. 2008/01/03 07:18: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大甲鎮○○路○段1097號4F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張 │短訊:不要說些冠冕堂皇的理由, 我的生活與將來都無須你來安排或負責, 我只要你多一點│ │ 淑惠 │關心 多一些陪伴 我就會 │ ├────────────────────────────────┼────────────────────────────────────────┤ │3. 2008/01/03 10:0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 臺中市○區○○街27號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短訊:老公相信我的直覺﹒最近不要管別人的事﹒為自己帶來不 │ ├────────────────────────────────┼────────────────────────────────────────┤ │4. 2008/01/03 14:21: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15號7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戴:把他載到「阿華」那裡。 │ │ │廉:好。 │ ├────────────────────────────────┼────────────────────────────────────────┤ │5. 2008/01/03 14:2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 │"未提供"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戴:把他載到「阿華」那裡。 │ │ │廉:好。 │ ├────────────────────────────────┼────────────────────────────────────────┤ │6. 2008/01/03 14:22: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15號7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廉:喂。 │ │ │戴:叫乙○○,可能你載他回去,可能也會過去啦。 │ │ │廉:好。 │ ├────────────────────────────────┼────────────────────────────────────────┤ │7. 2008/01/03 14:2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 │"未提供"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廉:喂。 │ │ │戴:叫乙○○,可能你載他回去,可能也會過去啦。 │ │ │廉:好。 │ ├────────────────────────────────┼────────────────────────────────────────┤ │8. 2008/01/03 14:2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二段262之12號12F頂"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庚○○│許:喂,結束沒有。 │ │ │戴:結束了。 │ │ │許:啊,在哪裡。 │ │ │戴:就「阿隆」,「阿隆」在召集,你們那個「副座」不知道怎麼走。 │ │ │許:喔,這樣喔,你們現在在「旱溪」就對了。 │ │ │戴:要回去「旱溪」。 │ │ │許:要回去「旱溪」喔。 │ │ │戴:嗯,啊,你呢。 │ │ │許:我就反正,你要去「旱溪」我過來「旱溪」陪你。 │ │ │戴:好呀,好呀,「旱溪工地」啦喔。 │ │ │許:好。 │ ├────────────────────────────────┼────────────────────────────────────────┤ │9. 2008/01/03 14:2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局長丙○○ │許:喂,結束沒有。 │ │ │戴:結束了。 │ │ │許:啊,在哪裡。 │ │ │戴:就「阿隆」,「阿隆」在召集,你們那個「副座」不知道怎麼走。 │ │ │許:喔,這樣喔,你們現在在「旱溪」就對了。 │ │ │戴:要回去「旱溪」。 │ │ │許:要回去「旱溪」喔。 │ │ │戴:嗯,啊,你呢。 │ │ │許:我就反正,你要去「旱溪」我過來「旱溪」陪你。 │ │ │戴:好呀,好呀,「旱溪工地」啦喔。 │ │ │許:好。 │ ├────────────────────────────────┼────────────────────────────────────────┤ │10. 2008/01/03 14:36: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戊○○ 金拿獎視聽歌唱│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陳秀月:喂。 │ │ 坊陳秀月 │廉:在哪裡。 │ │ │陳:「公司」啦,在哪裡,不然會在。 │ │ │廉:老朋友,老朋友啦,要過去看你啦。 │ │ │陳:有喔,「幾個」。 │ │ │廉:啊。 │ │ │陳:「幾個」。 │ │ │廉:幾個啦。 │ │ │陳:幾個,好呀。 │ │ │廉:我們先2個啦,等一下再,再CALL啦。 │ │ │陳:好,好。 │ │ │廉:喔,好。 │ ├────────────────────────────────┼────────────────────────────────────────┤ │11. 2008/01/03 14:40: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科長林榮│林:喂。 │ │ 紹 │廉:「科長」,喂,科長。 │ │ │林:嗯。 │ │ │廉:嗯,你回來了。喂。(斷訊) │ ├────────────────────────────────┼────────────────────────────────────────┤ │12. 2008/01/03 14:43: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科長林榮│廉:科長,科長。 │ │ 紹 │林:嗯,嗯,嗯,嗯。 │ │ │廉:忙完了嗎。喂,喂,喂。 │ │ │林:喂。 │ │ │廉:科長。 │ │ │林:嗯,嗯。 │ │ │廉:嗯,忙完了嘛。 │ │ │林:啊,我就載他們回來。 │ │ │廉:喔喔喔喔。 │ │ │林:嗯。 │ │ │廉:「阿華」。 │ │ │林:喔。啊。 │ │ │廉:嗯。 │ │ │林:「TWO WORD」。 │ │ │廉:嗯。 │ │ │林:喔。 │ │ │廉:「阿華」,嗯。 │ │ │林:還有誰。 │ │ │廉:就我們2個而已。 │ │ │林:嘻嘻嘻嘻嘻(笑)。 │ │ │廉:「THREE WORD」啦。 │ │ │林:THREE WORD。 │ │ │廉:嗯。 │ │ │林:THREE WORD,喔。 │ │ │廉:嗯。 │ │ │林:喔,喔。 │ │ │廉:啊。 │ │ │林:喔,好,好。 │ ├────────────────────────────────┼────────────────────────────────────────┤ │13. 2008/01/03 14:44: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戊○○ │廉邀某男至金拿獎視聽歌唱坊 │ ├────────────────────────────────┼────────────────────────────────────────┤ │14. 2008/01/03 14:51: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戴永恭│戊○○:喂。 │ │ │戴永恭:阿隆,你在哪裡。 │ │ │廉:在河南路。 │ │ │戴:喔,你吃飯嗎。 │ │ │廉:唱歌。 │ │ │戴:喔,河南路,河南路那麼遠。公司有沒有人。 │ │ │廉:啊。 │ │ │戴:河南路。 │ │ │廉:路底,最南邊這裡。 │ │ │戴:喔,公司有人嗎。 │ │ │廉:「天祥街」喔。 │ │ │戴:嗯。 │ │ │廉:「天祥街」有呀,「小紀」他們都在那裡。 │ │ │戴:不然,你叫電話叫他們燒個茶。 │ │ │廉:好。 │ │ │戴:燒個茶,泡個茶。 │ │ │廉:好。 │ ├────────────────────────────────┼────────────────────────────────────────┤ │15. 2008/01/03 14: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第三河川局劉士│第三河川局劉士榮表示國有財產局下禮一10時至該局開協調會,丙○○表示主持人為「副座│ │ 榮 │」。 │ ├────────────────────────────────┼────────────────────────────────────────┤ │16. 2008/01/03 15:09: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與王莉婷通聯 │ ├────────────────────────────────┼────────────────────────────────────────┤ │17. 2008/01/03 15:22: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戊○○ 某男 │某男表示快到了。 │ ├────────────────────────────────┼────────────────────────────────────────┤ │18. 2008/01/03 15:39: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戴永恭 │廉:喂。 │ │ │戴永恭:嗯,嗯,喔,你們外出喔,外出了喔。 │ │ │廉:嗯,嗯。 │ │ │戴:喔,沒進來啦喔。 │ │ │廉:沒有,嗯,沒有。 │ │ │戴:瞭解,那種的,河南路喔。 │ │ │廉:嗯。 │ │ │戴:喔盡頭那個喔。 │ │ │廉:對。 │ │ │戴:喔,那間叫什麼名字。 │ │ │廉:就走到底。 │ │ │戴:叫什麼名字,那不會死啦。 │ │ │廉:「金拿獎」。 │ │ │戴:喔,我知道啦…好,好,我爸在唱歌嗎。(斷訊) │ ├────────────────────────────────┼────────────────────────────────────────┤ │19. 2008/01/03 16:1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 │"未提供"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廉:喂。 │ │ │戴:叫「乙○○」過去一下喔。 │ │ │廉:叫他回給你喔。 │ │ │戴:沒有啦,叫「乙○○」過去啦。 │ │ │廉:有呀,都過來了。 │ │ │戴:有去「那裡」嗎。 │ │ │廉:都過來了,都有過來。 │ ├────────────────────────────────┼────────────────────────────────────────┤ │20. 2008/01/03 16:15: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99號6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廉:喂。 │ │ │戴:叫「乙○○」過去一下喔。 │ │ │廉:叫他回給你喔。 │ │ │戴:沒有啦,叫「乙○○」過去啦。 │ │ │廉:有呀,都過來了。 │ │ │戴:有去「那裡」嗎。 │ │ │廉:都過來了,都有過來。 │ ├────────────────────────────────┼────────────────────────────────────────┤ │21. 2008/01/03 17:56: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489號5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配偶 │戊○○向妻表示剛才喝酒、唱歌出來。 │ ├────────────────────────────────┼────────────────────────────────────────┤ │22. 2008/01/03 18:07: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王莉婷: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王莉婷│廉:喂。 │ │ │王:嗯。 │ │ │廉:我要回家了。 │ │ │王:喔,「林科長」喝醉了嗎。 │ │ │廉:啊。 │ │ │王:「林科長」喝醉了嗎。 │ │ │廉:還好啦。 │ │ │王:還好喔,他不是叫你帶他過來。 │ │ │廉:啊。 │ │ │王:不是叫你帶他過來。 │ │ │廉:帶他過去哪裡。 │ │ │王:「天祥街」呀。 │ │ │廉:沒有吧。 │ │ │王:你喝醉酒,你要被打了。 │ │ │廉:啊。 │ │ │王:你喝醉酒,你要被打了。 │ │ │廉:誰。 │ │ │王:剛才在說,你沒聽到嗎。 │ │ │廉:沒有,說什麼。 │ │ │王:叫你帶「林科長」過來。 │ │ │廉:沒有,哪有跟我講這樣。 │ │ │王:喔。 │ │ │廉:不然你先回去。 │ ├────────────────────────────────┼────────────────────────────────────────┤ │23. 2008/01/03 18:22:00 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乙○○配偶 │乙○○配偶表示找不到乙○○,且乙○○行動電話未開機,並表示乙○○(12月)31日不是│ │ │亦與?裕隆喝酒,且喝的很醉。 │ ├────────────────────────────────┼────────────────────────────────────────┤ │24. 2008/01/03 18:24:00 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934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科長林榮│無人接聽 │ │ 紹 │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1/07 14:4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南屯區○○○○街5號9樓頂"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庚○○│許:老闆,怎麼樣。 │ │ │戴:怎麼樣,在哪裡。 │ │ │許:現在和「第七」的兄弟要去「阿九」。 │ │ │戴:喔,好呀,好呀,好。 │ │ │許:嗯。 │ │ │戴:好。 │ ├────────────────────────────────┼────────────────────────────────────────┤ │2. 2008/01/07 14:4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丙○○ 水利署周世傑 │周:嗯。 │ │ │許:你現在在哪裡。 │ │ │周:載,載太太回來。 │ │ │許:好,回去後,「阿九」。 │ │ │周:啊。 │ │ │許:回去後,「阿九」啦。 │ │ │周:好好好好。 │ ├────────────────────────────────┼────────────────────────────────────────┤ │3. 2008/01/07 15:0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第三河川局秘書│第三河川局秘書廖大模:局長你好。 │ │ 廖大模 │許:你在外面還是裡面。 │ │ │廖:我在辦公廳。 │ │ │許:辦公廳喔。 │ │ │廖:嗯。 │ │ │許:「第七」的同事來在「阿九」,你要過來嗎。 │ │ │廖:「阿九」,我現在,我現在沒有在喝酒。 │ │ │許:沒喝酒,沒喝酒,人家「阿三哥」要看你呀。 │ │ │廖:喔,這樣喔。 │ │ │許:對呀。 │ │ │廖:好啦,好啦,啊,我不要「喝」啦,好否。 │ │ │許:嗯。 │ │ │廖:好,好,好。 │ ├────────────────────────────────┼────────────────────────────────────────┤ │4. 2008/01/07 15:1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某女 │某女表示有陳情案件 │ ├────────────────────────────────┼────────────────────────────────────────┤ │5. 2008/01/07 16:0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喂,喂。 │ │ │女友陳玉瑛:喂。 │ │ │許:怎樣,剛睡醒嗎。喔,你這2日是去哪,電話都不通。 │ │ │陳:你的。 │ │ │許:我,我每日也給你打電話。 │ │ │陳:你現在在哪裡。 │ │ │許:現在我屏東的朋友上來,在「阿九」。 │ │ │陳:我知道,我聽到聲音。 │ │ │許:嗯嗯嗯,嗯。 │ │ │陳:好啦,你快去…。 │ │ │許:OK,好。 │ ├────────────────────────────────┼────────────────────────────────────────┤ │6. 2008/01/07 16: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短訊:怡君那裡有一張3 │ ├────────────────────────────────┼────────────────────────────────────────┤ │7. 2008/01/07 16: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女友陳玉瑛:你看一下訊息。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喔,好,好。 │ │ │陳:你知道喔… │ ├────────────────────────────────┼────────────────────────────────────────┤ │8. 2008/01/07 16:1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女友陳玉瑛 │張淑惠:喂。 │ │ │陳玉瑛:怡君。 │ │ │張:嗯。 │ │ │陳:你現在講話沒關係喔? │ │ │張:嗯,不要緊,嗯。 │ │ │陳:你有在「大哥」那個包廂嗎? │ │ │張:「他們」在「315」。 │ │ │陳:我告訴你,我跟他說了喔。 │ │ │張:他剛剛有問我啦。 │ │ │陳:他剛剛有問你喔。 │ │ │張:對啦,他問我,我有說。 │ │ │陳:因為他好幾天找不到我,我都關機,我想說今天差不多該回他個電話,他大概3天、4天│ │ │找不到了。 │ │ │張:喔,他還問我說你怎麼那麼「趴」(台語音譯),我說沒有啦,我說一點點,他說一點│ │ │點也要說多少,我說不急,他說你不是要回去,我說我今天才要走,我今天公司結完帳才要│ │ │走。 │ │ │陳:那也真有夠默契,我跟你講我,4天他打我都關機,然後今天我就睡醒,我想說怕他在 │ │ │那邊煩惱東煩惱西,就打給他,他說他屏東的朋友來,在「那邊」,但 │ │ │那種事我是剛打訊息跟他講,我電話中沒有用講的,這樣等一下他可能會問你,他問你,他│ │ │問你什麼? │ │ │張:他問我說我還有沒有欠你錢,我說一點點,他說他,沒有說你。 │ │ │陳:他知道,他的意思是說,他就是要說我代表他。 │ │ │張:他說,對,對,他說我有欠你錢嗎,我說一點點,一點點是多少,就是一點點,他說啊│ │ │是多少,我說幾千塊而已,他說,啊,什麼時候又來喝的,他說他何時又來喝,我說沒有啦│ │ │,你那天帶小姐去「楓之林」,他說,喔,我都沒帶到,小姐都被他 │ │ │帶去,哈哈,他就這樣講呀,就這樣講呀。 │ │ │陳:因為我說給你聽,他覺得奇怪,為什麼我都自己玩,不要找他玩,你知道嗎。 │ │ │張:嗯。 │ │ │陳:他,他,他搞到最後,他,我跟你講這個,你連「阿隆」都不要 │ │ │講喔。 │ │ │張:不會,不會。 │ │ │陳:他就說奇怪,為什麼我都自己玩,都不找他去就對了,可是我現在都習慣了,習慣自己│ │ │玩比較自由你知道嗎。 │ │ │張:嗯嗯嗯。 │ │ │陳:啊,你進去,「秀秀」是,今天是「秀秀的桌」嗎? │ │ │張:嗯。 │ │ │陳:她又搶去了喔。 │ │ │張:沒關係啦。 │ │ │陳:她就是都顧緊緊,對不對。 │ │ │張:嗯。 │ │ │陳:怕搞丟對不對。 │ │ │張:對呀。 │ │ │陳:你進去的時候,「他」有在那裡嗎? │ │ │張:啊? │ │ │陳:你進去的時候,「秀秀」有在嗎? │ │ │張:沒有,沒有,沒有,沒有,我帶上去的。 │ │ │陳:為什麼你帶進去的,又變她的? │ │ │張:啊,啊他進來就說要找「秀秀」啊。 │ │ │陳:喔,他今天有說要找他嘛。 │ │ │張:嗯。 │ │ │陳:有說嘛。 │ │ │張:嗯。 │ │ │陳:那我再,啊,「阿隆」沒有和他們去就對啦。 │ │ │張:沒有,沒有,沒有,他和別人的,我不認識的,「秀秀」認識吧。 │ │ │陳:可能她認識吧。 │ │ │張:嗯,別的廠商的。 │ │ │陳:啊? │ │ │張:別間公司的啦。 │ │ │陳:他還知道要主動問你,他還跟你講我什麼時候走。 │ │ │張:沒有,他問我,他問我還有沒有欠你錢,他說他有欠我錢嗎,我說一點點,他說多少你│ │ │不快點講,我說等我回來再說,他說我不就吃有沒有那麼久,他說他不就吃有沒有那麼久。│ │ │陳:你在外面嗎? │ │ │張:嗯,我在外面,我在門口啦。 │ │ │陳:你,剛才他去的時候你不在公司嗎? │ │ │張:有啊,我帶上去的啊。 │ │ │陳:喔喔喔喔。 │ │ │張:嗯,啊,那時候「秀秀」還沒來呀,他就問我有欠我嗎,我就說一點點而已,他又問我│ │ │說什麼時候又來喝的,我說沒有啦,帶小姐去「楓之林」,他就說小姐都被他帶走,難怪我│ │ │都沒帶到,他就這樣說呀。 │ │ │陳:不好意思,我什麼時候有叫他不要帶對不對,我才不是那種人,你要帶,你帶你的,各│ │ │人做各人的工作,怡君你也知道我的人,對不對。 │ │ │張:嗯嗯嗯嗯。 │ │ │陳:你自己不要帶,你娘咧,有誰叫你不要帶。 │ │ │張:歡迎光臨。 │ │ │陳:好啦,客人來了,OK。 │ │ │張:嗯,嗯。 │ │ │陳:重點我跟你講,他可能會再問你,你不要跟他講說我現在有打電話給你。 │ │ │張:好,我知道,OK。 │ │ │陳:他若問你我的事,不要讓他知道。 │ │ │張:我知道,我知道,我都沒跟他說其他的事情,他就問這個錢是從哪裡,這個帳是怎樣的│ │ │。 │ │ │陳:我跟你講,我跟你說的事,你不能說喔,我跟他的遊戲應該差不多可以了,你懂不懂,│ │ │但是我不曉得要怎麼跟他講,因為他很疼我你知道嗎。 │ │ │張:慢慢疏遠啦,慢慢啦。 │ │ │陳:你沒有感覺嗎,,你不覺得我這幾個月都這樣做,我剛剛打給他的時候,他就講說,他│ │ │都跑去哪裡,我都打給你,你都不開機,我現在喔,我在那個「阿九」(指九龍理容KTV) │ │ │,我朋友屏東上來啦,上來,我就帶來這,我聽到這個我就說好啦,你去玩啦,ok,好,拜│ │ │拜,我又想到,我又打手機說你的帳。 │ │ │張:嗯。 │ │ │陳:認識比較久,我跟你講啦,因為我覺得我有自己的生活要顧,我不想這樣的生活,不喜│ │ │歡耶。 │ │ │張:沒關係,慢慢來,慢慢來,感覺是,感覺要怎樣過。 │ │ │陳:你看呢,你看呢,你看我們2個的感覺呢。 │ │ │張:可是我覺得「他」很疼你呀,其實不要說太黏在一起,偶爾有人疼也不錯 │ │ │呀。 │ │ │陳:不好意思,我不會黏喔。 │ │ │張:對啊,對啊,我就說不要每天在一起,這樣喔,久久有人疼惜一下也不錯。 │ │ │陳:久久這樣,但你知道嗎,變成你知道嗎,我跟你說你不要講,我現在到了下午我就有恐│ │ │懼感都會關機,到下午我就關機了,你知道嗎…。 │ │ │張:歡迎光臨。 │ │ │陳:客人來了,你也不能說話了啦,好啦,你先去忙,有空我們再講喔,你不要說喔,等一│ │ │下「他」可能問你那筆帳。 │ │ │張:好,好,OK。 │ │ │陳:別說我打給你。 │ │ │張:好。 │ ├────────────────────────────────┼────────────────────────────────────────┤ │9. 2008/01/07 16:1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庚○○│戴:嗯。 │ │ │許:嗯,是。 │ │ │戴:這個「江水」(音譯)有在這裡。 │ │ │許:「江水」沒有,「江水」說去那個「阿弟仔」他家,在「阿水」、「阿水」。 │ │ │戴:喔,喔,啊那個,啊這個誰,「阿忠」有到這裡來嗎。 │ │ │許:「阿忠」喔,「阿忠」他在那裡醉,但是沒有過來。 │ │ │戴:不然,我要過去嗎。 │ │ │許:都可以呀,來呀。 │ │ │戴:好。 │ │ │許:來呀,大家朋友在這裡。 │ │ │戴:好啦。 │ │ │許:喔。 │ ├────────────────────────────────┼────────────────────────────────────────┤ │10. 2008/01/07 16:1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Peter │某男:我人在台中了,你人在哪裡。 │ │ │許:你電話拿給那個PETER。 │ │ │某男:喔,我拿給PETER,好好好好,你稍等。 │ │ │(某男將電話交予PETER) │ │ │PETER:喂。 │ │ │許:PETER呀。 │ │ │某男:嗯。 │ │ │許:新天地崇德店你知道嗎。 │ │ │P:新天地崇德店我知道。 │ │ │許:嗯,他後面1個「阿九」。 │ │ │P:後面1個「阿九」喔。 │ │ │許:嗯。 │ │ │P:「阿九」,好,好,好。 │ │ │許:你知道意思喔。 │ │ │P:我知道,我知道。 │ │ │許:OK,好。 │ ├────────────────────────────────┼────────────────────────────────────────┤ │11. 2008/01/07 16:1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 │ ├────────────────────────────────┼────────────────────────────────────────┤ │12. 2008/01/07 16: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某女欲找丙○○,與丙○○約於新天地餐廳門口。 │ │ 局長丙○○ 某女 │ │ ├────────────────────────────────┼────────────────────────────────────────┤ │13. 2008/01/07 16:2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某女欲找丙○○,與丙○○約於新天地餐廳門口。 │ │ 局長丙○○ 某女 │ │ ├────────────────────────────────┼────────────────────────────────────────┤ │14. 2008/01/07 16:4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短訊:姐: 妳排105的檯十桌有九桌都不會打槍的呢! 這一檔業績如果破十萬就給妳兩仟│ │ │吃紅(別讓其她幹部知道,因為只有怡君姐姐妳戀 │ ├────────────────────────────────┼────────────────────────────────────────┤ │15. 2008/01/07 16:4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某女 │某女已抵達新天地餐廳。 │ ├────────────────────────────────┼────────────────────────────────────────┤ │16. 2008/01/07 16:5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17. 2008/01/07 16:5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課長張文榮 │與第三河川局課長張文榮聯繫水利會申請「浮馬圳」(音譯)之河川供地使用事宜,並請回│ │ │覆立委「陳傑」(音譯)。 │ ├────────────────────────────────┼────────────────────────────────────────┤ │18. 2008/01/07 16:5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課長張文榮 │與第三河川局課長張文榮聯繫水利會申請「浮馬圳」(音譯)之河川供地使用事宜,交待本│ │ │日務必發文。 │ ├────────────────────────────────┼────────────────────────────────────────┤ │19. 2008/01/07 16:5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20. 2008/01/07 17: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配偶 │許:喂,喂,喂。 │ │ │妻:喂。 │ │ │許:那個「第七的同事」上來,我來和他們吃飯。 │ │ │妻:早點回來。 │ │ │許:好啦。 │ ├────────────────────────────────┼────────────────────────────────────────┤ │21. 2008/01/07 18:3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1/07 11:14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22. 2008/01/07 18:4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王莉婷│無人接聽 │ ├────────────────────────────────┼────────────────────────────────────────┤ │23. 2008/01/07 18:4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王莉婷│無人接聽 │ ├────────────────────────────────┼────────────────────────────────────────┤ │24. 2008/01/07 19: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公司戴泱丞│戴:喂,親愛的「秀秀」。 │ │ │徐:是。 │ │ │戴:現在在「公司」喔。 │ │ │徐:對呀。 │ │ │戴:你魯味何時可以吃啦,你說你們員林的魯味是何時啦。 │ │ │徐:喔,你不來,我…,有啦,現在也有魯味,我現在也有紅鞠香腸,你趕快過來,你趕快│ │ │過來,但是「你爸」在這裡。 │ │ │戴:今天過去那裡喔。 │ │ │徐:對呀,對呀。 │ │ │戴:今天就來我那個,後來,沒有啦,那,過來我工地呀。 │ │ │徐:誰。 │ │ │戴:我們「老頭子」(台語音譯)就一些事情,跟大家過來,過來工地呀,他 │ │ │們,我看看,「他們」過去我過去適合嗎。 │ │ │徐:你看呢,不要緊呀,你要按摩也不要緊呀。 │ │ │戴:沒有啦,這2天我也要過去呀,「阿忠」的事情也要先跟你處理一下。 │ │ │徐:喔。 │ │ │戴:「他們」不就過去沒多久。 │ │ │徐:喔,很久了啦。 │ │ │戴:很久了。 │ │ │徐:嗯。 │ │ │戴:中午就吃飯吃完,不知道幾點去,我不知道「他們」幾點去,我不知道 │ │ │幾點去。 │ │ │徐:「他」跟「第七的」。 │ │ │戴:喔,好啦,看怎麼樣再和你聯絡。 │ │ │徐:好,好,好,好,BYEBYE。 │ ├────────────────────────────────┼────────────────────────────────────────┤ │25. 2008/01/07 19: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短訊:買票的人抓賄選?被告江連福踐踏愛心糟蹋公益行動,愛心媽媽挺身而出譴責江連福│ │ │,為規避賄選被告踐踏愛心胡亂栽贓,簡肇棟蒙受不白之冤,請鄉親評理。 │ ├────────────────────────────────┼────────────────────────────────────────┤ │26. 2008/01/07 19:4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1/07 11:14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27. 2008/01/07 19:5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1/07 11:14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28. 2008/01/07 20: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1/07 11:14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29. 2008/01/07 20: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1/07 11:14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30. 2008/01/07 20:3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1/07 11:14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31. 2008/01/07 23:3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局長丙○○ 九龍理容KTV編 │陳:好,OK了。 │ │ 號105號小姐陳 │ │ │ 瑤寰 │ │ ├────────────────────────────────┼────────────────────────────────────────┤ │32. 2008/01/08 00: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九龍理容KTV徐 九龍理容KTV編│ │ │ 玉玲 號105號小姐陳│ │ │ 瑤寰 │ │ ├────────────────────────────────┼────────────────────────────────────────┤ │33. 2008/01/08 00:1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烏日鄉○○○段2638-2地號" │ │ 九龍理容KTV徐 九龍理容KTV編│無人接聽 │ │ 玉玲 號105號小姐陳│ │ │ 瑤寰 │ │ ├────────────────────────────────┼────────────────────────────────────────┤ │34. 2008/01/08 00:1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烏日鄉○○路191號3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 九龍理容KTV編│無人接聽 │ │ 玉玲 號105號小姐陳│ │ │ 瑤寰 │ │ ├────────────────────────────────┼────────────────────────────────────────┤ │35. 2008/01/08 00:2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烏日鄉○○路191號3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 九龍理容KTV編│徐:你好。 │ │ 玉玲 號105號小姐陳│陳:喂,姊,我「105」。 │ │ 瑤寰 │徐:嗯。 │ │ │陳:那個,那個「局長」剛才,對不對。 │ │ │徐:啊。 │ │ │陳:4點嘛,對不對。 │ │ │徐:對。 │ │ │陳:喔,我有送他回去,你有開到車了嗎。 │ │ │徐:有,有。 │ │ │陳:有喔,好喔,我有送他回家了。 │ │ │徐:妹妹,有「處理」吧。 │ │ │陳:啊。 │ │ │徐:有沒有「處理」。 │ │ │陳:有呀。 │ │ │徐:有喔,因為比較就是。 │ │ │陳:「『他』還問我說買到幾點」,我說4點嘛,對不對。 │ │ │徐:對,嗯。 │ │ │陳:對,對,對。 │ │ │徐:喔,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1/14 11: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水利署科長林榮│庚○○邀乙○○過來「天祥街」 │ │ 紹 │ │ ├────────────────────────────────┼────────────────────────────────────────┤ │2. 2008/01/14 11:2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未提供" │ │ 川順營造庚○○ 第三河川局彭壽│第三河川局丁○○:喂。 │ │ 奇 │戴:喂,彭主任喔。 │ │ │彭:嗯,怎麼樣。 │ │ │戴:我董仔。 │ │ │彭:嗯。 │ │ │戴:嗯,在哪裡。 │ │ │彭:我在辦公廳。 │ │ │戴:喔,啊,要進去「工地」嗎。 │ │ │彭:工地,好呀。 │ │ │戴:還是,還是,不然到「天祥街」來啦,我一些事情跟 │ │ │你跟你研究看看一下,看可行性否。 │ │ │彭:喔,這樣要工地好了,來工地。 │ │ │戴:要工地喔。 │ │ │彭:嗯,嗯。 │ │ │戴:不過等乙○○,我順便要給他、給他、給他、給他、給他、跟他撟一下,撟一下,撟一│ │ │下我們這個角度。 │ │ │彭:好呀,好呀,好呀,看怎麼樣,約幾點。 │ │ │戴:…這樣,不然我們來吃飯一下,不然來「野店」吃啦。 │ │ │彭:好,好,好。 │ │ │ │ ├────────────────────────────────┼────────────────────────────────────────┤ │3. 2008/01/14 11:2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水利署科長林榮│林:喂。 │ │ 紹 │戴:中午我有叫「丁○○」來「野店」啦。 │ │ │林:啊。 │ │ │戴:來「野店」啦。 │ │ │林:喔,我知,嗯。 │ │ │戴:嗯,出來沒,出來了嗎。 │ │ │林:嗯。 │ │ │戴:出來,好,好。 │ ├────────────────────────────────┼────────────────────────────────────────┤ │4. 2008/01/14 11:27:00 0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356號 1F" │ │ 水利署科長林榮 川順營造庚○○│林:喂。 │ │ 紹 │戴:中午我有叫「丁○○」來「野店」啦。 │ │ │林:啊。 │ │ │戴:來「野店」啦。 │ │ │林:喔,我知,嗯。 │ │ │戴:嗯,出來沒,出來了嗎。 │ │ │林:嗯。 │ │ │戴:出來,好,好。 │ ├────────────────────────────────┼────────────────────────────────────────┤ │5. 2008/01/14 11:2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戴泱丞│川順營造頭汴坑工務所女職員:喂,川順,喂。 │ │ │庚○○:喂。 │ │ │女:嗯。 │ │ │庚○○:「副總」有在那裡嗎。 │ │ │ 女:喔,等一下喔,「副總」電話喔。 │ │ │(女職員將電話交予副總) │ │ │戴泱丞:喂。 │ │ │庚○○:你把那張圖喔,那張我說現在要、要,用那個、那個、那個「鋼柵」那個部分那段│ │ │的那圖喔,看要拿過來給我還是怎麼,我叫「丁○○」往這裡過來,我跟他們研究看看。 │ │ │戴泱丞:好呀,好。 │ ├────────────────────────────────┼────────────────────────────────────────┤ │6. 2008/01/14 13:1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新竹市○區○○路89號7 F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短訊:老公你忙啦不用陪我玩沒關係﹒我不要你這樣趕來趕去﹒回家開踀 │ ├────────────────────────────────┼────────────────────────────────────────┤ │7. 2008/01/14 13:2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東區祖聖裡一鄰十甲路6號五樓頂及屋凸" │ │ 川順營造庚○○ 水土保持局第二│(電話撥通前,庚○○行動電話傳出乙○○談話聲) │ │ 工程所所長丁振│乙○○:我帶完,我帶完又帶去玩女人耶,我沒黑白講耶… │ │ 章 │(電話通聯後)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二工程所所長丁振章:喂,我在忙,不好意思… │ ├────────────────────────────────┼────────────────────────────────────────┤ │8. 2008/01/14 15:0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水利署科長乙○○ │(無人接聽,乙○○旁傳出庚○○談話聲) │ │ │庚○○:過來這裡喝,那個是他們的啦,我們常常半年喔喔喔,啊就那個下來下來,也有我│ │ │們自己的對否。 │ ├────────────────────────────────┼────────────────────────────────────────┤ │9. 2008/01/14 15:1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水利署科長乙○○ │撥打水利署林森興電話未果 │ ├────────────────────────────────┼────────────────────────────────────────┤ │10. 2008/01/14 15:1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戊○○ │廉:喂。 │ │ │戴:你現在弄好沒。 │ │ │廉:喔,有些還要弄那個,現在要載他們回去。 │ │ │戴:好啦,好啦。 │ ├────────────────────────────────┼────────────────────────────────────────┤ │11. 2008/01/14 15: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戊○○ 川順營造戴沼 │廉:喂。 │ │ │戴:你現在弄好沒。 │ │ │廉:喔,有些還要弄那個,現在要載他們回去。 │ │ │戴:好啦,好啦。 │ ├────────────────────────────────┼────────────────────────────────────────┤ │12. 2008/01/14 15:4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乙○○向配偶表示在「戴先生」這裡,已從「天祥街」離開,現在要去「頭汴坑」工地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13. 2008/01/14 16:4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戊○○ 九龍理容KTV張 │與女友張淑惠閒聊,戊○○詢問庚○○和「阿忠」有無去九龍理容KTV,張淑惠表示不知道 │ │ 淑惠 │。 │ ├────────────────────────────────┼────────────────────────────────────────┤ │14. 2008/01/14 17:0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無人接聽 │ ├────────────────────────────────┼────────────────────────────────────────┤ │15. 2008/01/14 17:4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無人接聽 │ ├────────────────────────────────┼────────────────────────────────────────┤ │16. 2008/01/14 17:4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1/2 │ │ │您有未接來電: │ │ │01/11 09:21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17. 2008/01/14 17:5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 │ ├────────────────────────────────┼────────────────────────────────────────┤ │18. 2008/01/14 17: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 │ ├────────────────────────────────┼────────────────────────────────────────┤ │19. 2008/01/14 18: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 │ ├────────────────────────────────┼────────────────────────────────────────┤ │20. 2008/01/14 18: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1/2 │ │ │您有未接來電: │ │ │01/11 09:21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21. 2008/01/14 18:0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乙○○配偶:喂,喂。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22. 2008/01/14 18:0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乙○○配偶:喂。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23. 2008/01/14 18:0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戊○○ 乙○○配偶 │廉:喂。 │ │ │乙○○配偶某女:喂。 │ │ │廉:嗯,大嫂。 │ │ │女:嗯,?先生。 │ │ │廉:嗯。 │ │ │女:啊,「科長」有沒有和你們在一起。 │ │ │廉:沒有耶,我剛從工地出來,剛從「天祥街」出來。 │ │ │女:你從「天祥街」出來。 │ │ │廉:嗯。 │ │ │女:啊,「他」不是去你們工地。 │ │ │廉:對呀,中午有在一起呀,啊後來我有事情,我就先走。 │ │ │女:啊,他跟誰走,剛才都是KTV的聲音,他跟誰。 │ │ │廉:嗯,我聯絡看看。 │ │ │女:跟你「舅舅」喔。 │ │ │廉:不知道有沒有,我就回來,他們就都走了。 │ │ │女:啊,然後他4點說他要去工地,怎麼現在跑去KTV,好奇怪喔。 │ │ │廉:我問看看啦,我問看看。 │ │ │女:麻煩你,麻煩你打電話給我,因為他剛剛都是那個KTV的聲音。 │ │ │廉:好,好,好。 │ ├────────────────────────────────┼────────────────────────────────────────┤ │24. 2008/01/14 18:0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乙○○配偶:乙○○,「臭耳人」(台語)你呀。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現場女侍嘻鬧聲) │ │ │女侍:…回去,回去,回去。 │ │ │乙○○配偶:幹什麼呀。 │ ├────────────────────────────────┼────────────────────────────────────────┤ │25. 2008/01/14 18:0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乙○○配偶 │無人接聽 │ ├────────────────────────────────┼────────────────────────────────────────┤ │26. 2008/01/14 18: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27. 2008/01/14 18: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女侍:你要唱歌。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乙○○配偶:喂。 │ ├────────────────────────────────┼────────────────────────────────────────┤ │28. 2008/01/14 18:0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戊○○ 乙○○配偶 │戊○○向乙○○配偶表示還沒聯絡到乙○○。 │ ├────────────────────────────────┼────────────────────────────────────────┤ │29. 2008/01/14 18:0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30. 2008/01/14 18:0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31. 2008/01/14 18: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32. 2008/01/14 18: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33. 2008/01/14 18:1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34. 2008/01/14 18: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35. 2008/01/14 18:1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36. 2008/01/14 18:1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37. 2008/01/14 18:1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38. 2008/01/14 18: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39. 2008/01/14 18:1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 │ ├────────────────────────────────┼────────────────────────────────────────┤ │40. 2008/01/14 18:3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川順戊○○ │張:喂。 │ │ │戊○○:嗯,清醒了喔。 │ │ │張:沒有啦,還在喝。 │ │ │廉:我是說你比較清醒了喔。 │ │ │張:有休息一下子。 │ │ │廉:喔。 │ │ │張:嗯。在忙,你不是去找「他們」了喔。 │ │ │廉:對呀,剛要去。 │ │ │張:要去哪一間。 │ │ │廉:就以前你要去那間。 │ │ │張:「寶麗晶」。 │ │ │廉:嗯。 │ │ │張:喔,少喝一點啦。 │ │ │廉:我去我不會啦,不會喝啦。 │ │ │張:不會喝喔。 │ │ │廉:「人家」剛才電話催,電話,有1個電話這樣打的「砰磅叫」(台語音譯) │ │ │張:誰。 │ │ │廉:啊。 │ │ │張:沒有你看那個麵不是重做… │ │ │廉:好啦,少喝一點,喔。 │ │ │張:好。 │ ├────────────────────────────────┼────────────────────────────────────────┤ │41. 2008/01/14 18: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75號5F"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無人接聽 │ ├────────────────────────────────┼────────────────────────────────────────┤ │42. 2008/01/14 18:5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 │ │ 川順營造庚○○ │1/2 │ │ │您有未接來電: │ │ │01/11 09:21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43. 2008/01/14 19:1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二段552號5F頂" │ │ 水利署科長乙○○ │無人接聽 │ ├────────────────────────────────┼────────────────────────────────────────┤ │44. 2008/01/14 19:1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493號12F頂" │ │ 水利署科長乙○○ 配偶 │無人接聽 │ ├────────────────────────────────┼────────────────────────────────────────┤ │45. 2008/01/14 19:1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段266號1/2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1/11 09:21PM來自0000000000 (1通) │ ├────────────────────────────────┼────────────────────────────────────────┤ │46. 2008/01/14 19:3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某女向「秀秀」表示某人現在要過去了,應該到門口了。 │ ├────────────────────────────────┼────────────────────────────────────────┤ │47. 2008/01/14 19:3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川順戊○○ │張淑惠:喂。 │ │ │廉:很怕被你處理。 │ │ │張:你要回去了,對不對。 │ │ │廉:嗯,我要趕快回去。 │ │ │張:啊。 │ │ │廉:喂。 │ │ │張:喂。 │ │ │廉:我很怕被你處理,我要趕快回去。 │ │ │張:好呀,回去呀。「忠哥」他們來,和「彭大哥」啦。 │ │ │廉:啊。 │ │ │張:「忠哥」來啦。 │ │ │廉:又過去了。 │ │ │張:對呀,他說不能跟任何人說他來。 │ │ │廉:嗯。 │ │ │張:他說不能跟任何人說他來。 │ │ │廉:啊,我不是人。 │ │ │張:你又不會跟他講,跟我也沒有關係。 │ │ │廉:他自己,還是。 │ │ │張:跟「彭大哥」,姓「彭的」。 │ │ │廉:我知道,我知道,嗯,嗯,又在追了。 │ │ │張:對呀。啊,人家9點要下班說,你要回去了,要好好跟你處理說。人家今天9點就下班說│ │ │。 │ │ │廉:不早一點講。 │ │ │張:你要回家了。 │ │ │廉:不早一點講。 │ │ │張:我要怎麼跟你講,叫你…,下班就下班了呀,我想說你去那裡最少坐2個鐘頭,…。 │ │ │廉:晚上10點還要來說。 │ │ │張:要豬屎。人家9點下班說,我想說你去那裡最少坐2個鐘頭,我要跟你講,我說你今天最│ │ │好喝醉,…來看看。 │ │ │廉:我下午我就不要去,我知道他們一定,整群一定又跑去,我才問你說是不是去「你們那│ │ │裡」,我想說會去你們那裡。 │ │ │張:他現在和「彭大哥」2個進來呀,說不能和任何人說他來呀。 │ │ │廉:嗯,又在追了呀。 │ │ │張:你開到哪裡了。 │ │ │廉:我載我們「董仔」回來了。 │ │ │張:公司喔。 │ │ │廉:公司。 │ │ │張:這樣我要去追酒了。 │ │ │廉:你不要再追了。 │ │ │張:不要,我這時間本來就想追酒…,好啦,你回家啦,我要去追酒了。 │ │ │廉:好啦。 │ │ │張:好啦,好啦,知道了,BYEBYE。 │ ├────────────────────────────────┼────────────────────────────────────────┤ │48. 2008/01/14 19:3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戴泱丞 │戴泱丞:喂。 │ │ │徐:喂。 │ │ │戴:嗯。 │ │ │徐:親愛的。 │ │ │戴:親愛的,怎麼樣。 │ │ │徐:那個。 │ │ │戴:…我有收到呀。 │ │ │徐:我知道啦。那個誰找你啦,那個「澎湖來的朋友」啦,「澎湖來的朋友」找你。 │ │ │戴:啊,他跟我們裡面的人去嗎。 │ │ │徐:嗯,他跟「忠哥」。 │ │ │戴:嗯,好呀,啊,我們「老仔」,「那個」走了。 │ │ │徐:沒有來。 │ │ │戴:喔,這樣喔。 │ │ │徐:對。 │ │ │戴:好啦。 │ │ │徐:只有他們2個。 │ │ │戴:好啦,好啦。 │ │ │徐:「澎湖來的朋友」這樣知道啦喔。 │ │ │戴:好,好啦,好啦。 │ │ │徐:喔,喔,好,好,好。 │ │ │戴:好。 │ │ │徐:「他」叫我跟你打的啦喔。 │ │ │戴:好啦,好啦。 │ │ │徐:好,BYEBYE。 │ ├────────────────────────────────┼────────────────────────────────────────┤ │49. 2008/01/14 20: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戴泱丞 │徐:哈囉。 │ │ │戴泱丞:你1張開初1還是初2的,啊。 │ │ │徐:你說什麼。 │ │ │戴:有1張開初1還是初2的啦。 │ │ │徐:喔,不要緊,不然你走出來好不好。 │ │ │戴:好啦。 │ ├────────────────────────────────┼────────────────────────────────────────┤ │50. 2008/01/14 20:3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營造公司張啟晃│(指丁○○持用徐玉玲行動電話與張啟晃通聯) │ │ 第三河川局丁○○ │營造公司張啟晃:喂。 │ │ │徐玉玲:胖嘟嘟。 │ │ │張:胖嘟嘟,在減肥了啦。 │ │ │徐:減肥,早就該減了,肚子那麼大,能看嗎。 │ │ │張:快生了啦。 │ │ │徐:明天有要給「楓之林」請尾牙嗎。 │ │ │張:明天喔,明天我在新竹吃尾牙耶。 │ │ │徐:這樣禮拜4來給我請喔。 │ │ │張:我一定去你那裡。 │ │ │徐:因為有1個「澎湖來的朋友」,我有跟他講,他說好。 │ │ │張:有遇到我「澎湖的朋友」嗎。 │ │ │徐:有呀,他現在在我旁邊呀。 │ │ │張:好。 │ │ │徐:你等一下,我叫他跟你講,你等一下喔。 │ │ │張:好。 │ │ │(徐玉玲將電話交予丁○○,徐玉玲背景有KTV音樂) │ │ │彭:喂。 │ │ │張:大仔,你不要殺了我。 │ │ │彭:你不來我要殺了你。 │ │ │張:我一定去,我一定去。 │ │ │彭:嗯,17號。 │ │ │張:17號。 │ │ │彭:好好好,你要來載我。 │ │ │張:我會挺著大肚子去啦。 │ │ │彭:挺著大肚子,為什麼。 │ │ │張:「秀秀」講的,我肚子愈來愈大,好。 │ ├────────────────────────────────┼────────────────────────────────────────┤ │51. 2008/01/14 20: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聯繫「103」包廂事宜 │ ├────────────────────────────────┼────────────────────────────────────────┤ │52. 2008/01/14 21:1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短訊:妳有吃飯嗎?請妳吃火錀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1/16 14: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金拿獎視聽歌唱│廉:喂。 │ │ 坊陳秀月(綽號 │阿華:喂,等一下。 │ │ :阿華) │(陳秀月將電話交予乙○○,水利署科長乙○○持用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陳秀月行動電話與? │ │ 水利署科長林榮│裕隆通聯) │ │ 紹 │乙○○:喂,「隆仔」。 │ │ │廉:有。 │ │ │林:嗯,跟我們「副座」在,在,在台北,「阿華這裡」啦。 │ │ │廉:好呀。 │ │ │林:啊,我們副座是說他,他要做「組長」了,你,你「舅舅」看要不要來。 │ │ │廉:喔,他出去啦。 │ │ │林:啊。 │ │ │廉:出去啦。 │ │ │林:出去喔。 │ │ │廉:嗯,中午就,約1點那時就出去了。 │ │ │林:沒有,他剛才有打給我耶。 │ │ │廉:對呀,就出去了。 │ │ │林:喔喔喔。 │ │ │廉:「阿如」載。 │ │ │林:喔,好啦。 │ │ │廉:喔,好。 │ ├────────────────────────────────┼────────────────────────────────────────┤ │2. 2008/01/16 14:2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水利署己○○ │戴:喂。 │ │ │:戴董。 │ │ │戴:嗯。 │ │ │葉:你在哪裡。 │ │ │戴:啊。 │ │ │葉:我,我己○○。 │ │ │戴:嗯,你怎麼好像「醉聲醉聲」(台語音譯)。 │ │ │葉:沒有啦,沒有啦,哪有醉。 │ │ │戴:沒有喔。 │ │ │葉:啊,你人在哪裡。 │ │ │戴:我人在「天祥街」。 │ │ │葉:「天祥街」喔。 │ │ │戴:嗯。 │ │ │葉:哇,你在賭博喔。 │ │ │戴:你難道沒有聽到聲音嗎。 │ │ │葉:沒有啦,哪有聽到,這樣,這樣叫「阿隆」來可以嗎。 │ │ │戴:好呀。 │ │ │葉:好嗎。 │ │ │戴:好,好。 │ │ │葉:來「3字」的好不好。 │ │ │戴:好,好啦,好。 │ │ │葉:好嗎。 │ │ │戴:好。 │ │ │葉:「金拿獎」喔。 │ │ │戴:好。 │ │ │葉:好。 │ ├────────────────────────────────┼────────────────────────────────────────┤ │3. 2008/01/16 14:3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金拿獎視聽歌唱│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阿華」:喂。 │ │ 坊陳秀月(綽號 │廉:嗯。 │ │ :阿華) │女:啊,「董仔」有沒有打電話給你。 │ │ │廉:怎麼。 │ │ │女:我說「董仔」有沒有打電話給你。 │ │ │廉:沒有耶。 │ │ │女:說叫你過來。 │ │ │廉:誰說的。 │ │ │女:啊。 │ │ │廉:我現在有客人在這裡,你說誰說的。 │ │ │女:「葉仔」說的呀。 │ │ │廉:叫我過去。 │ │ │女:嗯。 │ │ │廉:他打電話跟他講。 │ │ │女:打電話給你們「董仔」,你們「董仔」在打麻將呀。 │ │ │廉:喔,我不知道啦,就出去了。 │ │ │女:現在呢,要「怎麼處理」。 │ │ │廉:不要緊啦,你就在那裡就一樣就看多少再說呀,喔。 │ │ │女:喔,好啦,這樣我知道啦。 │ │ │廉:「他們2個」而已嗎。 │ │ │女:嗯,他們2個而已,嗯。 │ │ │廉:喔,好啦,好啦,好啦,我現在,我有客人在這裡啦,你說我剛好客人在這裡。 │ │ │女:喔,好,好。 │ │ │廉:好,好。 │ ├────────────────────────────────┼────────────────────────────────────────┤ │4. 2008/01/16 14:4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金拿獎視聽歌唱│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阿華表示要?裕隆打電話給「葉仔」 │ │ 坊陳秀月(綽號 │ │ │ :阿華) │ │ ├────────────────────────────────┼────────────────────────────────────────┤ │5. 2008/01/16 14:4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太平市○○路639巷17號7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己○○ │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喂。 │ │ │廉:「副座」。 │ │ │葉:嗯。 │ │ │廉:阿隆。 │ │ │葉:嗯。 │ │ │廉:嗯。 │ │ │葉:啊,你人在哪裡。 │ │ │廉:我就在「天祥街」呀,剛好有人來在這裡。 │ │ │葉:但是你們「董仔」說要交代你這樣,是怎麼。 │ │ │廉:會啦,會啦。 │ │ │葉:我找你就是,我在找你就是,啊。 │ │ │廉:我跟「阿華」講了,我就剛好有人來這裡。 │ │ │葉:喔,你跟,你現在愈做愈大。 │ │ │廉:沒有啦,副座你不要這樣刮我,不要這樣挖苦我嘛。 │ │ │葉:我挖誰呀,你神經病呀你。 │ │ │廉:啊。 │ │ │葉:我還要你們支援,什麼挖苦。 │ │ │廉:唉唷,你沒有問題啦,是眾望所歸。 │ │ │葉:你沒有問題,好,謝謝你。不是,我是說喝了酒我都找你,就是意思說對不起你,這樣│ │ │子啦。 │ │ │廉:怎麼會對不起我。 │ │ │葉:對不起你啦。 │ │ │廉:沒有找我去喝酒這樣喔。 │ │ │葉:對呀,吃飯的時候沒有找你,我有跟你們「老董」講,說抱歉抱歉,剛喝酒沒有找你這│ │ │樣子。 │ │ │廉:不會啦,不會啦,不會啦。 │ │ │葉:啊,你什麼時候來。 │ │ │廉:我忙完,忙完就。 │ │ │葉:麻煩誰。 │ │ │廉:啊。 │ │ │葉:你麻煩誰。 │ │ │廉:不是,我如果忙完啦,忙完我看,我會打電話給那個「阿華」看你們還在那邊嗎,喔。│ │ │葉:你是什麼意思呀,你這樣子不好吧。 │ │ │廉:我現在有,剛好有。 │ │ │葉:我知道,我知道。好好好,我知道,好,好。 │ │ │廉:好。 │ │ │葉:好,謝謝你,謝謝你。 │ │ │廉:好,謝謝。 │ ├────────────────────────────────┼────────────────────────────────────────┤ │6. 2008/01/16 14:5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金拿獎視聽歌唱│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阿華:喂。 │ │ 坊陳秀月(綽號 │廉:我有打給「他」。 │ │ :阿華) │女:嗯。 │ │ │廉:嗯。 │ │ │女:喔。 │ │ │廉:我,嗯,若晚一點,我人在工地啦喔,若晚一點沒有過去,他們要,看多少再跟我講一│ │ │下就好了。 │ │ │女:OK,好,沒有啦,常叫我打,多麻煩。 │ │ │廉: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他。 │ │ │女:好,好,好。 │ ├────────────────────────────────┼────────────────────────────────────────┤ │7. 2008/01/16 15:0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水利署科長乙○○ 水利署工程事務│林:煒仔。 │ │ 組李傳煒 │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李傳煒:嗯,科長。 │ │ │林:我桌上有1個黃色的盒子裡面,在我的書上有1個盒子,有那個「周世傑」的大哥大,「│ │ │副座」現在要CALL他,你把大哥大查看看,打電話。 │ │ │李:你說放在哪裡。 │ │ │林:放在我,有否,放在我的書有沒有,前面那排那資料有沒有,書呀,上面有1個黃色的 │ │ │盒子。 │ │ │李:黃色的盒子。 │ │ │林:嗯。黃色的盒子,裡面有一些電話。 │ │ │李:桌上嗎。 │ │ │林:在桌上,對對,桌上,對。 │ │ │李:好好,我看看,好,好。 │ ├────────────────────────────────┼────────────────────────────────────────┤ │8. 2008/01/16 15:0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水利署科長乙○○ 水利署工程事務│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李傳煒回覆周世傑行動電話號碼 │ │ 組李傳煒 │ │ ├────────────────────────────────┼────────────────────────────────────────┤ │9. 2008/01/16 15: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1/6 │ │ │您有未接來電: │ │ │01/13 10:26PM來自0000000000 (8通) │ ├────────────────────────────────┼────────────────────────────────────────┤ │10. 2008/01/16 15: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戴永恭│戴永恭表示有聯繫陳某處理 │ ├────────────────────────────────┼────────────────────────────────────────┤ │11. 2008/01/16 16:0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水利署科長乙○○ 川順營造戊○○│廉:「科長」。 │ │ │林:「隆仔」。 │ │ │廉:有。 │ │ │林:喔,我們,你沒來我們,「我們副座」生氣了,你有空嗎。 │ │ │廉:我就剛才,客人剛走。 │ │ │林:喔,這樣不然你過來。 │ │ │廉:好。 │ │ │林:坐一坐啦。 │ │ │廉:好。 │ │ │林:跟我說的「很鹹」(台語音譯)。 │ │ │廉:好,好。 │ │ │林:喔,好。 │ ├────────────────────────────────┼────────────────────────────────────────┤ │12. 2008/01/16 16:0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科長林榮│廉:「科長」。 │ │ 紹 │林:「隆仔」。 │ │ │廉:有。 │ │ │林:喔,我們,你沒來我們,「我們副座」生氣了,你有空嗎。 │ │ │廉:我就剛才,客人剛走。 │ │ │林:喔,這樣不然你過來。 │ │ │廉:好。 │ │ │林:坐一坐啦。 │ │ │廉:好。 │ │ │林:跟我說的「很鹹」(台語音譯)。 │ │ │廉:好,好。 │ │ │林:喔,好。 │ ├────────────────────────────────┼────────────────────────────────────────┤ │13. 2008/01/16 16: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川順營造戊○○ 花旗銀行人員 │與花旗銀行電話行銷人員通聯 │ ├────────────────────────────────┼────────────────────────────────────────┤ │14. 2008/01/16 16:3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水利署科長乙○○ 川順營造戊○○│林:「隆仔」。 │ │ │廉:嗯。 │ │ │林:到哪裡了。 │ │ │廉:到「3字」的前面這裡。 │ │ │林:喔,我,我今日「泡沫很大」耶,泡沫。 │ │ │廉:什麼很大。 │ │ │林:喔,夭壽,整個財產都拿出來,但是財產沒有很多,哈哈哈。(指乙○○表示未帶錢)│ │ │廉:喔。 │ │ │林:哈哈哈哈。 │ │ │廉:好啦。 │ │ │林:好啦,好啦,好啦,好,好。 │ ├────────────────────────────────┼────────────────────────────────────────┤ │15. 2008/01/16 16:3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隆仔」。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科長林榮│廉:嗯。 │ │ 紹 │林:到哪裡了。 │ │ │廉:到「3字」的前面這裡。 │ │ │林:喔,我,我今日「泡沫很大」耶,泡沫。 │ │ │廉:什麼很大。 │ │ │林:喔,夭壽,整個財產都拿出來,但是財產沒有很多,哈哈哈。 │ │ │廉:喔。 │ │ │林:哈哈哈哈。 │ │ │廉:好啦。 │ │ │林:好啦,好啦,好啦,好,好。 │ ├────────────────────────────────┼────────────────────────────────────────┤ │16. 2008/01/16 16:4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川順營造戊○○ │無人接聽 │ ├────────────────────────────────┼────────────────────────────────────────┤ │17. 2008/01/16 16:4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川順營造戊○○ 某男 │某男表示不小心按到電話 │ ├────────────────────────────────┼────────────────────────────────────────┤ │18. 2008/01/16 17:0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水利署科長林榮 水利署林森興 │向水利署工程事務組林森興表示來不及回去 │ │ 紹 │ │ ├────────────────────────────────┼────────────────────────────────────────┤ │19. 2008/01/16 17:0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水利署科長林榮 配偶 │妻:喂。 │ │ 紹 │林:嗯。 │ │ │妻:下班了喔。 │ │ │林:嗯,我,我等一下就回去了,嗯,我和「副座」出來外面一下,嗯。 │ │ │妻:啊。 │ │ │林:我和「副座」外面一下,嗯。 │ │ │妻:要回去吃飯。 │ │ │林:嗯,對。 │ ├────────────────────────────────┼────────────────────────────────────────┤ │20. 2008/01/16 17:3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南屯區○○○○街5號9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配偶 │戊○○與妻聯繫 │ ├────────────────────────────────┼────────────────────────────────────────┤ │21. 2008/01/16 17:3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80號9樓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川順營造戊○○│戊○○向張淑惠表示要回去了 │ ├────────────────────────────────┼────────────────────────────────────────┤ │22. 2008/01/16 17:3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四段2"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張 │戊○○向張淑惠表示要回去了 │ │ 淑惠 │ │ ├────────────────────────────────┼────────────────────────────────────────┤ │23. 2008/01/16 17:4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廉:喂。 │ │ │戴:嗯。啊,啊這個,「那個」沒和你聯絡喔。 │ │ │廉:有呀,結束了。 │ │ │戴:啊,喔。 │ │ │廉:結束了,嗯。 │ │ │戴:乙○○有去嗎。 │ │ │廉:有呀,我就約要4點多才到,後來又叫,叫那個誰,叫「周世傑」去。 │ │ │戴:嗯。 │ │ │廉:嗯,都結束了,約5點、5點半就結束了。 │ │ │戴:喔,啊,那個,那個,那個叫「保林仔」(音譯)沒打電話喔,還沒有喔。 │ │ │廉:沒有。 │ │ │戴:看怎麼再聯絡。 │ │ │廉:好。 │ │ │ │ ├────────────────────────────────┼────────────────────────────────────────┤ │24. 2008/01/16 17:4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神岡鄉○○村○○路162號3樓"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廉:喂。 │ │ │戴:嗯。啊,啊這個,「那個」沒和你聯絡喔。 │ │ │廉:有呀,結束了。 │ │ │戴:啊,喔。 │ │ │廉:結束了,嗯。 │ │ │戴:乙○○有去嗎。 │ │ │廉:有呀,我就約要4點多才到,後來又叫,叫那個誰,叫「周世傑」(指水利署河川勘測 │ │ │隊周世傑)去。 │ │ │戴:嗯。 │ │ │廉:嗯,都結束了,約5點、5點半就結束了。 │ │ │戴:喔,啊,那個,那個,那個叫「保林仔」(音譯)沒打電話喔,還沒有喔。 │ │ │廉:沒有。 │ │ │戴:看怎麼再聯絡。 │ │ │廉:好。 │ ├────────────────────────────────┼────────────────────────────────────────┤ │25. 2008/02/18 13:3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35號6F頂" │ │ 川順營造戊○○ 金拿獎視聽歌唱│廉:喂。 │ │ 坊陳秀月(綽號 │金拿獎視聽歌唱坊陳秀月:喂,在忙嗎。 │ │ :阿華) │廉:過年完了才在打電話。 │ │ │陳:為什麼說過年完了才在打電話。 │ │ │廉:嗯。 │ │ │陳:還沒過耶。 │ │ │廉:過了。 │ │ │陳:15了嗎。 │ │ │廉:你鄉下算。 │ │ │陳:啊。 │ │ │廉:你鄉下人,過到15。 │ │ │陳:喔,為什麼叫鄉下人,你說那什麼話。 │ │ │廉:喔。 │ │ │陳:啊,喔,是喔,有分喔。 │ │ │廉:嗯。 │ │ │陳:啊,過年走哪裡玩。 │ │ │廉:去那個海底、水底寮呀。 │ │ │陳:吹牛。 │ │ │廉:水底寮呀,怎麼吹牛。 │ │ │陳:你有去那裡玩。 │ │ │廉:有呀。 │ │ │陳:吹牛,在那裡塞車,去那裡塞車。 │ │ │廉:嗯。 │ │ │陳:吹牛,你有去那裡,你們「董仔」不是出國,回來了不是。 │ │ │廉:嗯。 │ │ │陳:麻煩你一下,「換現金」。 │ │ │廉:是沒多少。 │ │ │陳:2萬多呀。 │ │ │廉:嗯。 │ │ │陳:對呀。 │ │ │廉:好啦,好啦,好啦。 │ │ │陳:謝謝啦,喔,好,好,BYEBYE。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2/12 14:0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楓之林理容KTV編│楊:喂,新年快樂。 │ │ 號66號小姐楊雅 │許:好快樂喔。 │ │ 惠 │楊:你真的,你過年都在幹嘛。 │ │ │許:我說你現在有沒有空呀,要不要過來喝酒呀。 │ │ │楊:我現在不行,因為剛剛那個公司打電話來說,好像就是有客人不知道要帶5個小姐去哪 │ │ │裡,那個客人我也不曉得是誰。 │ │ │許:那你不要,你就算我的,你就直接過來就好了。 │ │ │楊:要喝酒喔。 │ │ │許:不然咧。 │ │ │楊:喔,你會不會把我灌醉,哈哈哈。啊,不行,不行,對,我記得了,你,每次坐你旁邊│ │ │只要朋友敬你,我都要拿起來喝,乾杯,乾杯,沒有,我要先進去看一下,因為我剛剛已經│ │ │答應幹部了,我要問一下幹部,這樣比較不會不好意思。 │ │ │許:哪一個幹部。 │ │ │楊:我不曉得。 │ │ │許:你那個,『謝總』喔,『謝總』,你電話給我,我打電話給他。 │ │ │楊:『謝總』,我跟你講,我現在不曉得,因為我現在進去,啊,那不是『謝總』客人吧,│ │ │我要先問一下是哪個幹部的客人,因為是會計打電話給我的。 │ │ │許:喔。 │ │ │楊:這樣我比較不會說不好意思,你懂意思嗎。 │ │ │許:你要替我省錢呀。 │ │ │楊:不是啦,也不是這個意思啦,我是說我至少進去公司之後,然後問會計,因為是會計打│ │ │電話給我的,我跟會計說好,因為我現在要進去公司了。 │ │ │許:喔,好啦,你如果要替我省錢的話要省多一點啦。 │ │ │楊:呵呵呵呵,我如果可以,可以就是,就是change掉的時候,我再打電話跟你講一聲。 │ │ │許:OK啦,OK。 │ │ │楊:喔,好。 │ ├────────────────────────────────┼────────────────────────────────────────┤ │2. 2008/02/12 14:1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太平市○○路639巷17號7樓頂" │ │ 局長丙○○ 楓之林理容KTV編│許:喂。 │ │ 號66號小姐楊雅 │楊:喂,局長。 │ │ 惠 │許:可不可以過來。 │ │ │楊:可以呀。 │ │ │許:你坐車子過來喔。 │ │ │楊:嗯。 │ │ │許:那個旱溪東路和天祥街交叉口。 │ │ │楊:旱溪東路和天祥街。 │ │ │許:旱溪西路,旱溪西路。 │ │ │楊:旱溪西路喔。 │ │ │許:嗯,和天祥街交叉口。 │ │ │楊:那是什麼、什麼店。 │ │ │許:你到這邊再打個…嘛,我就是在這邊嘛。 │ │ │楊:喔,好,旱溪西路就對了。 │ │ │許:你就從太原路一直下來喔。 │ │ │楊:嗯,太原路一直下去。 │ │ │許:過那個,曉得嗎,那個,那個,要到,這邊有1個地下道,就過來地下道。 │ │ │楊:反正就是旱溪西路和天祥路就對了。 │ │ │許:對對對對,天祥街。 │ │ │楊:喔,天祥街,旱溪西路跟天祥街就對了。 │ │ │許:OK,好。 │ │ │楊:是要左轉右轉。 │ │ │許:沒有呀,你那個。 │ │ │楊:太原路跟天祥街好了,喔,我知道,好,我到的時候再打電話給你。 │ │ │許:OK,好,好。 │ ├────────────────────────────────┼────────────────────────────────────────┤ │3. 2008/02/12 14:3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局長丙○○ │水利會邀丙○○明日喝春酒 │ ├────────────────────────────────┼────────────────────────────────────────┤ │4. 2008/02/12 14:4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局長丙○○ 楓之林理容KTV │許:喂。 │ │ 編號66號小姐楊│楊:喂,你等一下喔。 │ │ 雅惠 │(楊雅惠將電話交予司機) │ │ │司機:你好。 │ │ │許:你現在在哪裡。 │ │ │司機:我現在在太原山西。 │ │ │許:太原路和山西路。 │ │ │司機:嗯。 │ │ │許:你太原路一直走,走過北屯路。 │ │ │司機:嗯,對。 │ │ │許:1個地下道。 │ │ │司機:嗯,對。 │ │ │許:喔,啊,地下道起來第1個紅綠燈右轉。 │ │ │司機:旱溪了嘛。 │ │ │許:嗯,對,旱溪西街喔。 │ │ │司機:旱溪西路吧。 │ │ │許:嗯,旱溪西路。 │ │ │司機:嗯,對,右轉。 │ │ │許:旱溪西路喔。 │ │ │司機:右轉。 │ │ │許:你來到,右轉喔。 │ │ │司機:嗯。 │ │ │許:到這個天祥街,剛好第1個紅綠燈的樣子。 │ │ │司機:好。 │ │ │許:就是那個天祥路,天祥街,天祥街。 │ │ │司機:好。 │ │ │許:…,你叫那個小姐先打個電話給我。 │ │ │司機:好,謝謝你,我知道,好,謝謝你。 │ ├────────────────────────────────┼────────────────────────────────────────┤ │5. 2008/02/12 14: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局長丙○○ 楓之林理容KTV │許:喂。 │ │ 編號66號小姐楊│楊:到天祥街了。 │ │ 雅惠 │許:好,有沒有右轉彎,這個橋這邊右轉彎。 │ │ │楊:有。 │ │ │許:看到你車子了,等一下,等一下。 │ │ │楊:好。 │ ├────────────────────────────────┼────────────────────────────────────────┤ │6. 2008/02/12 15:3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太平市○○路639巷17號7F" │ │ 水利署科長乙○○ │同事表示要乙○○和「周課長」至河南路「3個字」,「副座」在等。 │ ├────────────────────────────────┼────────────────────────────────────────┤ │7. 2008/02/12 15:4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鄭年雅│鄭:喂。 │ │ │廉:你有走遠嗎。 │ │ │鄭:沒有,我在綏遠路。 │ │ │廉:喔,說要10萬(元)。 │ │ │鄭:喔。 │ │ │廉:「天祥街」。 │ │ │鄭:好啦,好。 │ │ │廉:你這2天再跟「鐮川」(音譯)聯絡一下,這邊電話又不能用了。 │ │ │鄭:喔。 │ │ │廉:沒看到了。 │ │ │鄭:不是「鐮川」吧,「嘉明」(音譯)啦。 │ │ │廉:不是啦,那個什麼。 │ │ │鄭:「嘉明」,好。 │ │ │廉:「嘉明」呀,「嘉明」呀。10萬(元)你再先弄一下。 │ │ │鄭:好。 │ │ │廉:好,謝謝。 │ ├────────────────────────────────┼────────────────────────────────────────┤ │8. 2008/02/12 16:0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鄭年雅│鄭:喂。 │ │ │廉:你要過來嗎。 │ │ │鄭:我快到了啦。 │ │ │廉:快到了喔。 │ │ │鄭:對呀 。 │ │ │廉:喔,好,好,這樣我等你,我。 │ ├────────────────────────────────┼────────────────────────────────────────┤ │9. 2008/02/12 16:0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水利署周世傑 │徐:喂。 │ │ │周:秀秀。 │ │ │徐:是。 │ │ │周:恭喜喔。 │ │ │徐:恭喜,恭喜發財,你好。 │ │ │周:什麼呀。 │ │ │徐:喂。 │ │ │周:我是誰你知道嗎。 │ │ │徐:你是誰。 │ │ │周:你也不知道嗎,對嗎。 │ │ │徐:沒有啦,啊,「財叔」(台語音譯)喔。 │ │ │周:對啦,「他們」到了沒。 │ │ │徐:還沒有耶。 │ │ │周:他們跟我講他們在「那裡」,他們講他們在那裡,好啦,我們現在要過去啦。徐:沒有│ │ │,不是,不是「財叔」。 │ │ │周:你在公司嗎。 │ │ │徐:不是,我跟你講,現在都沒小姐喔。 │ │ │周:現在都沒有喔。 │ │ │徐:嗯。因為來10幾「番」都沒小姐,我先跟你報告一下。 │ │ │周:這樣就不要過去了。 │ │ │徐:嗯,不是我不要給你來,因為來10幾「番」喔,都沒小姐,我跟你講一下。 │ │ │周:剛才說,「葉仔」他們說都過去了。 │ │ │徐:好啦,不然他們若到了我,我再打給你好嗎。 │ │ │周:好呀。 │ │ │徐:好。 │ ├────────────────────────────────┼────────────────────────────────────────┤ │10. 2008/02/12 16: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戊○○表示在載人 │ ├────────────────────────────────┼────────────────────────────────────────┤ │11. 2008/02/12 16:1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水利署周世傑 │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新年恭喜。 │ │ │徐:恭喜,「財叔」(音譯)。 │ │ │周:嗯。 │ │ │徐:「人」到了喔。 │ │ │周:他們到了喔。 │ │ │徐:嗯,我,我先把他們帶進來,你先進來,你,你要過來。 │ │ │周:我坐「阿隆」的車子,現在要出發,嗯。 │ │ │徐:喔,好,好,好。 │ │ │周:你帶到哪裡去。 │ │ │徐:嗯,「121」。 │ │ │周:好。 │ │ │徐:嗯。 │ ├────────────────────────────────┼────────────────────────────────────────┤ │12. 2008/02/12 16:1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水利署周世傑 │周:喂。 │ │ 水利署己○○ │徐:「財叔」(台語音譯)你等一下。 │ │ │(徐玉玲將電話交予己○○) │ │ │葉:喂。 │ │ │周:嗯。 │ │ │葉:你不是說你在等我。 │ │ │周:再5分鐘啦,我剛又被。 │ │ │葉:5分鐘。 │ │ │周:你就先到。 │ │ │葉:你娘,「爛鳥」(台語)咧,你說什麼話。 │ │ │周:好啦,好啦,好啦。 │ ├────────────────────────────────┼────────────────────────────────────────┤ │13. 2008/02/12 16:1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周世傑 │許:喂。 │ │ │周:頭仔喔。 │ │ │許:嗯,是。 │ │ │周:在忙喔。 │ │ │許:沒有呀,我到了。 │ │ │周:啊。 │ │ │許:我到了,怎麼。 │ │ │周:你到「阿九」那裡。 │ │ │許:對呀,怎麼。 │ │ │周:我現在。 │ │ │許:你呢。 │ │ │周:現在,現在到了呀。 │ │ │許:啊,到了,你,幾號,那個了嗎。 │ │ │周:「121」。 │ │ │許:我就停。 │ │ │周:「121」、「121」。 │ │ │許:OK,OK,好好好好。 │ ├────────────────────────────────┼────────────────────────────────────────┤ │14. 2008/02/12 16:2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7"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陳小姐│周世傑:再走,一直走,對否。 │ │ │廉:對啦,過溪過。 │ │ │周:對呀,走往這條路,前面塞的,喔。 │ │ │…(與川順公司陳小姐聯繫) │ ├────────────────────────────────┼────────────────────────────────────────┤ │15. 2008/02/12 16:4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陳小姐│短訊:明早中華電信大約9︰20至天祥街勘查電話線路 聯絡電話:00000000 │ ├────────────────────────────────┼────────────────────────────────────────┤ │16. 2008/02/12 16:4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戊○○ 某男 │(與某男通聯) │ ├────────────────────────────────┼────────────────────────────────────────┤ │17. 2008/02/12 16:5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水利署科長乙○○ │無人接聽 │ ├────────────────────────────────┼────────────────────────────────────────┤ │18. 2008/02/12 16: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水利署科長乙○○ │無人接聽 │ ├────────────────────────────────┼────────────────────────────────────────┤ │19. 2008/02/12 16: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水利署科長乙○○ │無人接聽 │ ├────────────────────────────────┼────────────────────────────────────────┤ │20. 2008/02/12 16: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水利署科長乙○○ │無人接聽 │ ├────────────────────────────────┼────────────────────────────────────────┤ │21. 2008/02/12 17: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水利署科長乙○○ │無人接聽 │ ├────────────────────────────────┼────────────────────────────────────────┤ │22. 2008/02/12 17:0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戊○○ 配偶 │廉:喂。 │ │ │妻:喂。 │ │ │廉:嗯。 │ │ │妻:你要回來吃飯。 │ │ │廉:喔,在唱歌,沒那麼早。 │ │ │妻:喔。 │ │ │廉:嗯。 │ │ │妻:喝酒嗎。 │ │ │廉:一點點而已啦。 │ │ │妻:一點點也是要坐計乘車啦,一點點。 │ │ │廉:好,好啦,好。 │ ├────────────────────────────────┼────────────────────────────────────────┤ │23. 2008/02/12 17:0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戊○○ 世曦公司子○○│廉:喂。 │ │ │張:喂,?經理喔。 │ │ │廉:嗯。 │ │ │張:喂,你好,我是那子○○喔。 │ │ │廉:張技師。 │ │ │張:董仔有在你旁邊嗎,恭喜,恭喜。 │ │ │廉:沒有。 │ │ │張:沒有喔。 │ │ │廉:嗯。 │ │ │張:不要緊,我,昨天那個,明天那個「三河局」說要開1個什麼。 │ │ │廉:…嗯嗯嗯。 │ │ │張:竣工圖的,你知道喔,有收到喔。 │ │ │廉:有,有。 │ │ │張:有喔,不知,不知到底是內容不知要開什麼,想說是要問你,跟你請教一下。 │ │ │廉:就是那個上次我們驗收的時候,他叫我們改,改那個,那些的。 │ │ │張:嗯。 │ │ │廉:一般回來在講,因為「我們董仔」是說一般喔,改那個沒意思啦。 │ │ │張:嗯。 │ │ │廉:喔。 │ │ │張:嗯。 │ │ │廉:因為你減低,我們做就是說我們,我們竣工圖上面標,標,就是標我們做的那個,有夠│ │ │那個尺寸就可以嘛。 │ │ │張:嗯。 │ │ │廉:啊,你實際量的,你就照你的驗收,驗收紀錄上面你就照你實際量的嘛。 │ │ │張:嗯。 │ │ │廉:我們董仔的意思是這樣。 │ │ │張:再1個問題就是說怕說有錯的地方可能會那個啦。 │ │ │廉:沒有,沒有,有錯的那個另外。 │ │ │張:另外喔。 │ │ │廉:那個當然,有筆誤的地方,那個當然要改。 │ │ │張:對呀,對呀,要改,對呀,對呀。 │ │ │廉:有筆誤的地方,那當然要改。 │ │ │張:對呀,對呀,對呀,那個要改,對呀,對呀。 │ │ │廉:那個沒有問題啦,現在他們就可能要開看看大家取得1個,協調一下這樣就對啦。 │ │ │張:對呀,對呀,我是說萬一說有錯誤,我是說,我是說那種尺寸或是什麼的錯誤。 │ │ │廉:對對對,有錯誤那個一定要改啦。 │ │ │張:包括「高程」那個喔。 │ │ │廉:嗯。 │ │ │張:「高程」那個如果錯了就罰6倍。 │ │ │廉:有錯的地方一定要改啦。 │ │ │張:你對你們的「高程」有信心嗎。 │ │ │廉:有啦。 │ │ │張:有信心喔,不過你們「阿忠」沒信心耶。 │ │ │廉:呵呵呵。 │ │ │張:呵呵,你確定。 │ │ │廉:絕對有信心,他說沒信心呀。 │ │ │張:因為他那時很怕,很怕人,就是很怕人去,那種的,弄他的「高程」的啦。 │ │ │廉:喔,不會啦,不會啦。 │ │ │張:對呀。 │ │ │廉:那個明天當面。 │ │ │張:好呀,好呀。 │ │ │廉:當面再談好嗎。 │ │ │張:OK,OK,好。 │ │ │廉:明天下午3點啦。 │ │ │張:好好。 │ │ │廉:麻煩你,謝謝,好好,BYEBYE。 │ ├────────────────────────────────┼────────────────────────────────────────┤ │24. 2008/02/12 17:1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紀駿富│交代川順公司紀駿富準備明日15時第三河川局會議 │ ├────────────────────────────────┼────────────────────────────────────────┤ │25. 2008/02/12 17:4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26. 2008/02/12 18: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張 │廉:喂。 │ │ 淑惠 │張:喂。 │ │ │廉:嗯。 │ │ │張:你在包廂裡面。 │ │ │廉:對呀。 │ │ │張:你先出來一下好嗎。 │ │ │廉:怎麼,喂。 │ │ │張:喂。 │ │ │廉:嗯,嗯,你說怎麼。 │ │ │張:啊,你先聽電話。 │ │ │廉:我怎麼。 │ │ │張:隨便你。 │ │ │廉:你說怎麼。 │ │ │張:啊。 │ │ │廉:你說什麼。 │ │ │張:沒有,我說你可不可以方便先出來包廂一下。 │ │ │廉:喔喔喔,好。 │ ├────────────────────────────────┼────────────────────────────────────────┤ │27. 2008/02/12 18:5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川順營造戊○○ 配偶 │向妻表示還在唱歌,還沒有要出來,不知到什麼時候 │ ├────────────────────────────────┼────────────────────────────────────────┤ │28. 2008/02/12 19:1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29. 2008/02/12 19:1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邀某女改日出遊 │ ├────────────────────────────────┼────────────────────────────────────────┤ │30. 2008/02/12 19:4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向女友表示最晚20時20分會離開 │ │ 川順營造戊○○ │ │ ├────────────────────────────────┼────────────────────────────────────────┤ │31. 2008/02/12 20:0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外埔鄉○○鄰○○路735號3F"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張 │戊○○向張淑惠表示到大甲了 │ │ 淑惠 │ │ ├────────────────────────────────┼────────────────────────────────────────┤ │32. 2008/02/12 20:1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丙○○ 楓之林理容KTV │楊:你在哪裡呀。 │ │ 編號66號小姐楊│許:我在前面呀。 │ │ 雅惠 │楊:前面。 │ │ │許:嗯,你現在在哪邊。 │ │ │楊:我就是那個…這邊呀。 │ │ │許:不是呀,你剛才下車往前走就是呀。 │ │ │楊:往前走。 │ │ │許:嗯。 │ │ │楊:沒看到你呀。 │ │ │許:不是呀,你可能走錯邊吧,來來來。 │ │ │楊:都沒有。 │ │ │許:有啦,你可能走錯邊了啦。 │ │ │楊:哪有。 │ │ │許:什麼沒有。 │ │ │楊:你跑去哪邊了。 │ │ │許:沒有,你自己走錯邊了吧。 │ │ │楊:喔,喔喔喔喔。 │ │ │許:呵呵呵。 │ │ │楊:喔,我看到。 │ ├────────────────────────────────┼────────────────────────────────────────┤ │33. 2008/02/12 20:3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營造戊○○│廉:喂。 │ │ │徐:裕隆。 │ │ │廉:嗯。 │ │ │徐:我秀秀啦。 │ │ │廉:嗯。 │ │ │徐:抱歉,我跟你報告一下,「老闆」又要把那個小姐買到1點啦。 │ │ │廉:買到幾點。 │ │ │徐:1點,再補4鐘點。 │ │ │廉:嗯。 │ │ │徐:8,9,10,11,12。 │ │ │廉:嗯。 │ │ │徐:9,10,11,12,1點,5個小時喔,8點到1點。 │ │ │廉:喔。 │ │ │徐:嗯。 │ │ │廉:好啦,有遇到他可能會再跟我講啦。 │ │ │徐:嗯,這樣,這樣我先幫你補起來,改天有來你再補簽就好,好嗎。 │ │ │廉:好呀,好呀。 │ │ │徐:喔,抱歉,抱歉。 │ │ │廉:好,他若有講我再,好好好。 │ │ │徐:好,謝謝。 │ ├────────────────────────────────┼────────────────────────────────────────┤ │34. 2008/02/12 20:3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大甲鎮○○路159號4F"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徐 │廉:喂。 │ │ 玉玲 │徐:裕隆。 │ │ │廉:嗯。 │ │ │徐:我秀秀啦。 │ │ │廉:嗯。 │ │ │徐:抱歉,我跟你報告一下,「老闆」又要把那個小姐買到1點啦。 │ │ │廉:買到幾點。 │ │ │徐:1點,再補4鐘點。 │ │ │廉:嗯。 │ │ │徐:8,9,10,11,12。 │ │ │廉:嗯。 │ │ │徐:9,10,11,12,1點,5個小時喔,8點到1點。 │ │ │廉:喔。 │ │ │徐:嗯。 │ │ │廉:好啦,有遇到他可能會再跟我講啦。 │ │ │徐:嗯,這樣,這樣我先幫你補起來,改天有來你再補簽就好,好嗎。 │ │ │廉:好呀,好呀。 │ │ │徐:喔,抱歉,抱歉。 │ │ │廉:好,他若有講我再,好好好。 │ │ │徐:好,謝謝。 │ ├────────────────────────────────┼────────────────────────────────────────┤ │35. 2008/02/12 20:4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局長丙○○ │許:喂。 │ │ │徐:大哥。 │ │ │許:怎麼樣。 │ │ │徐:嗯,她後面的有補了。 │ │ │許:喔,這樣喔。 │ │ │徐:嗯,我有跟「阿隆」講。 │ │ │許:OK,好,好,我知道。 │ │ │徐:嗯,補到1點,喔。 │ │ │許: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徐:好,謝謝,BYEBYE。 │ ├────────────────────────────────┼────────────────────────────────────────┤ │36. 2008/02/12 20:4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丙○○ 九龍理容KTV徐 │徐:大哥。 │ │ 玉玲 │許:怎麼樣。 │ │ │徐:嗯,她後面的有補了。 │ │ │許:喔,這樣喔。 │ │ │徐:嗯,我有跟「阿隆」講。 │ │ │許:OK,好,好,我知道。 │ │ │徐:嗯,補到1點,喔。 │ │ │許: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徐:好,謝謝,BYEBYE。 │ ├────────────────────────────────┼────────────────────────────────────────┤ │37. 2008/02/12 20:4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00 │"臺中市○○區鎮○段0000-0000地號" │ │ 局長丙○○ │丙○○向妻表示在返家途中 │ ├────────────────────────────────┼────────────────────────────────────────┤ │38. 2008/02/12 21:0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1號17樓頂" │ │ 局長丙○○ 楓之林理容KTV │許:喂。 │ │ 編號66號小姐楊│楊:喂,你開回到家裡了嗎。 │ │ 雅惠 │許:我到家了,到家了。 │ │ │楊:是喔,好啦,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3/03 09:4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第三河川局鍾彥│第三河川局鍾彥虎表示(本便道工程)3月5日驗收,尚不清楚水利署派何人驗收(? 裕隆詢│ │ 虎 │問2次) │ ├────────────────────────────────┼────────────────────────────────────────┤ │2. 2008/03/03 11:3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幀衡公司劉禎忠│幀衡公司劉禎忠表示要和「林科長」、「世傑」去水利署附近的「小仙屋」(音譯)吃個飯│ │ │,有約丁○○;庚○○要劉禎忠叫一些人出來。 │ ├────────────────────────────────┼────────────────────────────────────────┤ │3. 2008/03/03 11:3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科長乙○○ │戴:喂。 │ │ │乙○○:喂,嗯。 │ │ │戴:怎麼,要「小仙屋」(音譯)喔。 │ │ │林:嗯。 │ │ │戴:不來「鶴園」。 │ │ │林:不要,那麼遠,下午我們要開會也比較方便。 │ │ │戴:你下午要開會喔。 │ │ │林:不一定啦,就是,就是要在這裡等啦,別人若叫我上去開我就上去開了,現在是沒有叫│ │ │我上去開啦。 │ │ │戴:沒開你就說沒開,我就,啊,「蔡孟元」在嗎。 │ │ │林:「蔡孟元」他下午要開會,他怎麼可能和你去。 │ │ │戴:下午要開會。 │ │ │林:下午他主角呀,他主角呀。 │ │ │戴:叫過來吃飯呀,幾點。 │ │ │林:2點的會,2點。 │ │ │戴:就「小仙屋」,過來那裡,叫他出來呀。 │ │ │林:你叫他比較方,你叫他比較方便。 │ │ │戴:你啦,你說我。 │ │ │林:你叫他比較方便,「242」。 │ │ │戴:「242」喔。 │ │ │林:嗯。 │ ├────────────────────────────────┼────────────────────────────────────────┤ │4. 2008/03/03 11:3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60號6樓" │ │ 科長乙○○ 川順營造庚○○│戴:喂。 │ │ │乙○○:喂,嗯。 │ │ │戴:怎麼,要「小仙屋」(音譯)喔。 │ │ │林:嗯。 │ │ │戴:不來「鶴園」。 │ │ │林:不要,那麼遠,下午我們要開會也比較方便。 │ │ │戴:你下午要開會喔。 │ │ │林:不一定啦,就是,就是要在這裡等啦,別人若叫我上去開我就上去開了,現在是沒有叫│ │ │我上去開啦。 │ │ │戴:沒開你就說沒開,我就,啊,「蔡孟元」在嗎。 │ │ │林:「蔡孟元」他下午要開會,他怎麼可能和你去。 │ │ │戴:下午要開會。 │ │ │林:下午他主角呀,他主角呀。 │ │ │戴:叫過來吃飯呀,幾點。 │ │ │林:2點的會,2點。 │ │ │戴:就「小仙屋」,過來那裡,叫他出來呀。 │ │ │林:你叫他比較方,你叫他比較方便。 │ │ │戴:你啦,你說我。 │ │ │林:你叫他比較方便,「242」。 │ │ │戴:「242」喔。 │ │ │林:嗯。 │ ├────────────────────────────────┼────────────────────────────────────────┤ │5. 2008/03/03 11:3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水利署科長蔡孟│庚○○邀水利署科長蔡孟元吃飯未果 │ │ 元 │ │ ├────────────────────────────────┼────────────────────────────────────────┤ │6. 2008/03/03 11:3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80號9樓頂" │ │ 九龍酒店張淑惠 川順營造戊○○│戊○○表示和「董仔」要出去,很抱歉 │ │ │ │ ├────────────────────────────────┼────────────────────────────────────────┤ │7. 2008/03/03 11:3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科長乙○○ │乙○○:喂,你好。 │ │ │戴:「他」說還在準備資料啦,「天生」有空嗎。 │ │ │林:誰。 │ │ │戴:「天生」呀。 │ │ │林:「天生」我有叫「周課長」請他了。 │ │ │戴:好啦。 │ │ │林:他不知道有沒有要去,我不知道。 │ │ │戴:再叫「周課長」跟他講一下。 │ │ │林:對呀,對呀,對呀。 │ │ │戴:好。 │ ├────────────────────────────────┼────────────────────────────────────────┤ │8. 2008/03/03 11:4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周世傑 │水利署周世傑:嗯。 │ │ │廉:科長,你稍等喔。 │ │ │(戊○○將電話交予庚○○) │ │ │戴:喂。 │ │ │周:嗯。 │ │ │戴:請客也不叫一下。 │ │ │周:不是啦,你們好友啦,快點呀,我還在「工務組」。 │ │ │戴:沒有,「天生」跟「己○○」有沒有要過來。 │ │ │周:誰。 │ │ │戴:「天生」跟「己○○」呀。 │ │ │周:對呀,對對對對,嗯嗯 │ │ │戴:有嗎。 │ │ │周:有呀,有呀。 │ │ │戴:2個有啦喔。 │ │ │周:嗯嗯,你要過去了喔。 │ │ │戴:好啦,好啦。 │ │ │周:好好好好。 │ ├────────────────────────────────┼────────────────────────────────────────┤ │9. 2008/03/03 11:5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路61號13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局長丙○○ │丙○○向庚○○表示中午與水利署「水政組」於「阿杜」用餐,庚○○於「小仙」(音譯)│ ├────────────────────────────────┼────────────────────────────────────────┤ │10. 2008/03/03 11:5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庚○○│丙○○向庚○○表示中午與水利署「水政組」於「阿杜」用餐,庚○○於「小仙」(音譯)│ ├────────────────────────────────┼────────────────────────────────────────┤ │11. 2008/03/03 12: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路219號12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王莉婷│庚○○表示被戊○○載去和水利署「周課長」、「天生」吃飯 │ ├────────────────────────────────┼────────────────────────────────────────┤ │12. 2008/03/03 12:2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351號10樓"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13. 2008/03/03 12:3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女友戴美玲 │戴美玲向丙○○表示這間房子賣了,丙○○與人吃飯 │ ├────────────────────────────────┼────────────────────────────────────────┤ │14. 2008/03/03 12: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南屯區新生裡5鄰新生北路16-18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浦騰公司黃志彰將過來 │ ├────────────────────────────────┼────────────────────────────────────────┤ │15. 2008/03/03 12:5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14巷2弄10號4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戴泱丞│戴泱丞要? 裕隆向庚○○轉達,禮拜3(3/5)派「阿樹」去開會,要於會中提出剩下的不要│ │ │載了,看能不能退錢 │ ├────────────────────────────────┼────────────────────────────────────────┤ │16. 2008/03/03 12: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丙○○向女友陳玉瑛表示與人吃飯 │ ├────────────────────────────────┼────────────────────────────────────────┤ │17. 2008/03/03 13:2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科長乙○○ │林:喂。 │ │ │許:老林。 │ │ │林:是。 │ │ │許:你在哪一間。 │ │ │林:我在「小仙屋」(音譯)。 │ │ │許:啊。 │ │ │林:「小仙屋」。 │ │ │許:這樣喔,你若結束時叫「阿隆」來我這裡一下。 │ │ │林:喔喔喔喔喔。 │ │ │許:我在那個,你知道啦喔。 │ │ │林:在。 │ │ │許:「阿杜」。 │ │ │林:喔。 │ │ │許:喔。 │ │ │林:瞭解,瞭解。 │ ├────────────────────────────────┼────────────────────────────────────────┤ │18. 2008/03/03 13:2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南屯區○○○路○段1068號4F頂" │ │ 科長乙○○ 局長丙○○ │林:喂。 │ │ │許:老林。 │ │ │林:是。 │ │ │許:你在哪一間。 │ │ │林:我在「小仙屋」(音譯)。 │ │ │許:啊。 │ │ │林:「小仙屋」。 │ │ │許:這樣喔,你若結束時叫「阿隆」來我這裡一下。 │ │ │林:喔喔喔喔喔。 │ │ │許:我在那個,你知道啦喔。 │ │ │林:在。 │ │ │許:「阿杜」。 │ │ │林:喔。 │ │ │許:喔。 │ │ │林:瞭解,瞭解。 │ ├────────────────────────────────┼────────────────────────────────────────┤ │19. 2008/03/03 13: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351號10樓"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丙○○表示等一下過去找女友陳玉瑛 │ ├────────────────────────────────┼────────────────────────────────────────┤ │20. 2008/03/03 13: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庚○○│許:喂。 │ │ │戴:怎麼,結束了沒有。 │ │ │許:那個,叫「阿隆」過來一下好嗎。 │ │ │戴:喔,要。 │ │ │許:不是,不是,不是,嗯,嗯,你叫他過來,我跟他講。 │ │ │戴:好,好。 │ ├────────────────────────────────┼────────────────────────────────────────┤ │21. 2008/03/03 13:5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南屯區○○○○○路二段484號" │ │ 川順營造庚○○ 局長丙○○ │許:喂。 │ │ │戴:怎麼,結束了沒有。 │ │ │許:那個,叫「阿隆」過來一下好嗎。 │ │ │戴:喔,要。 │ │ │許:不是,不是,不是,嗯,嗯,你叫他過來,我跟他講。 │ │ │戴:好,好。 │ ├────────────────────────────────┼────────────────────────────────────────┤ │22. 2008/03/03 13: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14巷2弄10號4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廉:喂。 │ │ │戴:你載「乙○○」去,他們「水政組」要解決這種問題,要講給「局長」聽,叫你去解釋│ │ │,你和「乙○○」過去,你說叫他們。 │ │ │廉:喔。 │ │ │戴:他在那裡等呀。 │ ├────────────────────────────────┼────────────────────────────────────────┤ │23. 2008/03/03 13:5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南屯區○○○○○路二段484號"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廉:喂。 │ │ │戴:你載「乙○○」去,他們「水政組」要解決這種問題,要講給「局長」聽,叫你去解釋│ │ │,你和「乙○○」過去,你說叫他們。 │ │ │廉:喔。 │ │ │戴:他在那裡等呀。 │ ├────────────────────────────────┼────────────────────────────────────────┤ │24. 2008/03/03 14:2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乙○○要同事李傳煒查土石採取於環評法裡的定義 │ │ 水利署乙○○ 水利署李傳煒 │ │ ├────────────────────────────────┼────────────────────────────────────────┤ │25. 2008/03/03 14:2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區建成裡11鄰國豐街60號四樓頂及屋凸"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廉:喂。 │ │ │戴:你到了嗎。 │ │ │廉:剛出發一下子,我剛才有…,還在那裡啦。 │ │ │戴:啊。 │ │ │廉:還在那裡,我現在載『科長』要過去。 │ │ │戴:對呀,看要做什麼,你要跟我講一下。 │ │ │廉:好。 │ ├────────────────────────────────┼────────────────────────────────────────┤ │26. 2008/03/03 14:2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497號5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戴沼 │廉:喂。 │ │ │戴:你到了嗎。 │ │ │廉:剛出發一下子,我剛才有…,還在那裡啦。 │ │ │戴:啊。 │ │ │廉:還在那裡,我現在載『科長』要過去。 │ │ │戴:對呀,看要做什麼,你要跟我講一下。 │ │ │廉:好。 │ ├────────────────────────────────┼────────────────────────────────────────┤ │27. 2008/03/03 14:3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周世傑 │廉:喂。 │ │ │水利署周世傑:阿隆。 │ │ │廉:有。 │ │ │周:那個,整修沒開啦。 │ │ │廉:店修。 │ │ │周:嗯,對,我們現在來「高速公路下」,知道嗎。 │ │ │廉:「高速公路下」。 │ │ │周:就「楓」啦。 │ │ │廉:好,好,好,好,好。 │ ├────────────────────────────────┼────────────────────────────────────────┤ │28. 2008/03/03 14:3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 │ │ 水利署乙○○ 水利署李傳煒 │同事李傳煒告知土石採取要辦環評之條件… │ │ │(乙○○電話中傳出丙○○講話、KTV歌唱聲) │ │ │許:因為早上,早上那個…,那個我現在。 │ ├────────────────────────────────┼────────────────────────────────────────┤ │29. 2008/03/03 14:3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周世傑 │許:喂。 │ │ │水利署周世傑:頭仔喔。 │ │ │許:嗯,是,嗯。 │ │ │周:拚完了沒。 │ │ │許:怎麼。 │ │ │周:你不是跟「水政組」1人出10個。 │ │ │許:對呀,對呀,對呀,對呀。 │ │ │周:拚完了。 │ │ │許:現在,現在他們大家在爽快,你沒聽到。 │ │ │周:喔,在爽快就好。 │ │ │許:對呀。 │ │ │周:好。 │ ├────────────────────────────────┼────────────────────────────────────────┤ │30. 2008/03/03 14:4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司機 │司機:喂。 │ │ │許:你車子開過來。 │ │ │司機:好。 │ ├────────────────────────────────┼────────────────────────────────────────┤ │31. 2008/03/03 14:4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戴:喂。 │ │ │廉:我阿隆。 │ │ │戴:嗯。 │ │ │廉:不是要說那個事情啦。 │ │ │戴:喔。 │ │ │廉:另外啦。 │ │ │戴:喔。 │ │ │廉:另外啦,另外,我回去我再跟你。 │ ├────────────────────────────────┼────────────────────────────────────────┤ │32. 2008/03/03 14:4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戴:喂。 │ │ │廉:我阿隆。 │ │ │戴:嗯。 │ │ │廉:不是要說那個事情啦。 │ │ │戴:喔。 │ │ │廉:另外啦。 │ │ │戴:喔。 │ │ │廉:另外啦,另外,我回去我再跟你。 │ ├────────────────────────────────┼────────────────────────────────────────┤ │33. 2008/03/03 14:5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陳:喂。 │ │ │許:喂,準備好了沒有。 │ │ │(斷訊) │ ├────────────────────────────────┼────────────────────────────────────────┤ │34. 2008/03/03 14:5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喂,準備好了沒有。 │ │ │陳:還沒,我不知道你要忙到幾點。 │ │ │許:好啦,去準備啦。 │ ├────────────────────────────────┼────────────────────────────────────────┤ │35. 2008/03/03 15:3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許: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陳:喂。 │ │ │許:可以下來了。 │ ├────────────────────────────────┼────────────────────────────────────────┤ │36. 2008/03/03 15: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60號門診立體停車場4F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周世傑 │(水利署周世傑持用劉建成行動電話與丙○○通聯) │ │ │許:喂。 │ │ │周:頭仔喔。 │ │ │許:嗯,是,嗯。 │ │ │周:你在哪裡。 │ │ │許:我現在在和人談事情。 │ │ │周:喔,這樣喔。 │ │ │許:嗯。 │ │ │周:我在「高速公路下」啦。 │ │ │許:OK,我知道,我知道。 │ │ │周:好。 │ ├────────────────────────────────┼────────────────────────────────────────┤ │37. 2008/03/03 16:4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潭子鄉○○路○段186巷11號8F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周世傑 │許:喂。 │ │ │周:頭仔喔。 │ │ │許:嗯,是。 │ │ │周:在忙。 │ │ │許:嗯,還在講,怎麼。 │ │ │周:喔,沒有啦,我就和…。 │ │ │許:喔,好。 │ │ │周:你還在忙喔。 │ │ │許:對啦。 │ ├────────────────────────────────┼────────────────────────────────────────┤ │38. 2008/03/03 16:4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川順營造戊○○ 新旭台砂石公司│新旭台砂石公司小陳表示聯單那邊整理好了,該公司有4天沒有資料,去河川局印到3天,三│ │ 小陳 │河局只有電腦資料沒有聯單資料,且該公司磅單等都沒有,? 裕隆要小陳先將資料留著,另│ │ │新旭台公司要領取砂石之車輛空車重量,? 裕隆要小陳撥打00000000找川順公司副總「戴泱│ │ │丞」 │ ├────────────────────────────────┼────────────────────────────────────────┤ │39. 2008/03/03 17:5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配偶 │許:喂,要晚點回去,要晚點回去。 │ │ │妻:早點回來啦。 │ │ │許:好,好。 │ ├────────────────────────────────┼────────────────────────────────────────┤ │40. 2008/03/03 17: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配偶 │無人接聽 │ ├────────────────────────────────┼────────────────────────────────────────┤ │41. 2008/03/03 17:5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配偶 │無人接聽 │ ├────────────────────────────────┼────────────────────────────────────────┤ │42. 2008/03/03 17:5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配偶 │妻:喂。 │ │ │許:怎麼,什麼事情。 │ │ │妻:你女兒很愛跟我發脾氣。 │ │ │許:什麼人。 │ │ │妻:女兒呀。 │ │ │許:是怎麼樣。 │ │ │妻:說學校在調查說什麼都沒帶他出去玩,別人都有,只有他沒有,他就空白紀錄,拜託你│ │ │也安排1個時間好不好,不要讓我很難做人。 │ │ │(斷訊) │ ├────────────────────────────────┼────────────────────────────────────────┤ │43. 2008/03/03 18: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川順營造戊○○ │無人接聽 │ ├────────────────────────────────┼────────────────────────────────────────┤ │44. 2008/03/03 18: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川順營造戊○○ 配偶 │廉:喂。 │ │ │妻:喂。 │ │ │廉:嗯。 │ │ │妻:怎麼這麼快又接了。 │ │ │廉:喔,沒有啦,剛才這通不知道誰打的,我剛才要接。 │ │ │妻:要回來吃飯嗎。 │ │ │廉:在唱歌。 │ │ │妻:在唱歌。 │ │ │廉:嗯。 │ │ │妻:在台中喔。 │ │ │廉:對呀。 │ │ │妻:唱歌,剛才去唱。 │ │ │廉:喔,下午就到現在。 │ │ │妻:下午到現在,還沒要走嗎。 │ │ │廉:半個下午啦。 │ │ │妻:啊。 │ │ │廉:半個下午啦。 │ │ │妻:對呀,還沒要走嗎。 │ │ │廉:喔,愈來愈大群。 │ │ │妻:愈來愈大群,你就錢趕快付一付,趕快走就好了。 │ │ │廉:不是我說要走就要走。 │ │ │妻:你有喝酒嗎。 │ │ │廉:一些而已啦,我等一下不要喝就好了。 │ │ │妻:對呀,等一下不要喝喔。 │ │ │廉:好呀,好呀。 │ │ │妻:好啦。 │ │ │廉:喔,好。 │ ├────────────────────────────────┼────────────────────────────────────────┤ │45. 2008/03/03 18:1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川順營造戊○○ │無人接聽 │ ├────────────────────────────────┼────────────────────────────────────────┤ │46. 2008/03/03 18:2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乙○○未接聽來電 │ │ 水利署乙○○ │ │ ├────────────────────────────────┼────────────────────────────────────────┤ │47. 2008/03/03 18: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水利署乙○○ │乙○○未接聽來電 │ ├────────────────────────────────┼────────────────────────────────────────┤ │48. 2008/03/03 18:2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水利署乙○○ │乙○○未接聽來電 │ ├────────────────────────────────┼────────────────────────────────────────┤ │49. 2008/03/03 18: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水利署乙○○ │乙○○未接聽來電 │ ├────────────────────────────────┼────────────────────────────────────────┤ │50. 2008/03/03 18: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 乙○○未接聽來電 │ │ 水利署乙○○ │ │ ├────────────────────────────────┼────────────────────────────────────────┤ │51. 2008/03/03 18:3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戴永恭│廉:喂。 │ │ │戴永恭:隆仔,這隻機子是你自己的名字喔。 │ │ │廉:喂。 │ │ │戴永恭:隆仔喔。 │ │ │廉:嗯。 │ │ │戴:這隻是你自己的名字喔。 │ │ │廉:對呀。 │ │ │戴:啊,另外那隻是公司的喔。 │ │ │廉:嗯。 │ │ │戴:你離開工地了嗎。 │ │ │廉:在,我在唱歌。 │ │ │戴:「老闆」有在那裡嗎。 │ │ │廉:沒有,沒有。 │ │ │戴:這樣喔,你有要回去嗎。 │ │ │廉:有呀。 │ │ │戴:有要去「老闆」那裡嗎。 │ │ │廉:「他們」現在這邊還沒結束耶。 │ │ │戴:好啦,這樣不要緊啦,不然我再找他一下。 │ │ │廉:你說那個,那個事情。 │ │ │戴:…大溪那個啦。 │ │ │廉:喔,喔,有啦,有啦。「老闆」有在講。 │ │ │戴:對呀。 │ │ │廉:嗯。 │ │ │戴:那個警方喔。 │ │ │廉:嗯,嗯,對。 │ │ │戴:好啦。 │ │ │廉:嗯,喔,好,好。 │ ├────────────────────────────────┼────────────────────────────────────────┤ │52. 2008/03/03 18:4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水利署乙○○ │乙○○未接聽來電 │ ├────────────────────────────────┼────────────────────────────────────────┤ │53. 2008/03/03 19:0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乙○○未接聽來電 │ │ 水利署乙○○ │ │ ├────────────────────────────────┼────────────────────────────────────────┤ │54. 2008/03/03 19: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乙○○未接聽來電 │ │ 水利署乙○○ │ │ ├────────────────────────────────┼────────────────────────────────────────┤ │55. 2008/03/03 19:5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乙○○未接聽來電 │ │ 水利署乙○○ │ │ ├────────────────────────────────┼────────────────────────────────────────┤ │56. 2008/03/03 19: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乙○○未接聽來電 │ │ 水利署乙○○ │ │ ├────────────────────────────────┼────────────────────────────────────────┤ │57. 2008/03/03 20:5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酒店張淑惠 川順營造戊○○│張:喂。 │ │ │廉:我要回去了。 │ │ │張:喔,你喝酒喔。 │ │ │廉:對呀,沒人跟你通報嗎。 │ │ │張:沒有呀。 │ │ │廉:沒有,啊,「那個」說跟你多好,都騙你的。 │ │ │張:你在「楓之林」喝酒喔。 │ │ │廉:對呀,「那個」說跟你很好。 │ │ │張:誰很好,我沒有,沒有接到任何消息,剛才才想說現在是幾點了,你有回去嗎。 │ │ │廉:「那個」呀,那個說跟你很好「那個」呀。 │ │ │張:「那個」是哪一個呀。 │ │ │廉:喔,說你姊呀。 │ │ │張:我姊,「淑萍」嗎。 │ │ │廉:嗯。 │ │ │張:喔,沒有啦,沒什麼聯絡,沒可能去說這種事情啦。 │ │ │廉:在那裡說,說跟你多好。 │ │ │張:正經的呀,不錯呀,只是大家各忙各的呀,哪有什麼好講的,你們喝你們的酒呀,就算│ │ │,就算。 │ │ │廉:跟你一樣啦。 │ │ │張:跟我一樣。 │ │ │廉:都陞官嘛。 │ │ │張:說一些什麼。 │ │ │廉:陞官啦。 │ │ │張:喔,喝少一點,喔,那條事情弄到現在。 │ │ │廉:我結束了,我還載人回去。 │ │ │張:你喝這樣你還要開車喔。 │ │ │廉:我還好你知道嗎,我還載人回去。 │ │ │張:載男的還是載女的。 │ │ │廉:你也幫幫忙,載女的就沒有要載他回去了。 │ │ │張:剛在想說現在幾點了,你是去哪了,我跟你講啦,就算我最好的「作陣的」(台語)的│ │ │先生啦,帶女人去睡被我看到,我也不會講啦,你,你就去玩啦。 │ │ │廉:喔,沒有啦。 │ │ │張:這是我們的職業道德啦。 │ │ │廉:沒有啦,他在那裡想很久你知道嗎。 │ │ │張:…。 │ │ │廉:他說喔,有看過,跟誰有來過。 │ │ │張:嗯。 │ │ │廉:我到那時候快6、7點,差不多7點我才跟他說找你們最好的,他說跟你最好的啦,我不 │ │ │知道,我說喔,我不知道說是說跟你最好的,但是我不知道說你是不是跟他最好啦,我不知│ │ │道呀,但是他就說跟你最好啦,我也不知道說他跟你最好,你不知道有沒有跟他最好,我也│ │ │不知道呀。 │ │ │張:剛出來做小姐他幫我很多忙啦,出來做幹部也是他帶的,後來沒有跟他,比較沒有聯絡│ │ │,因為我升的比較快,他升的比較慢啦,但是他現在也升上來了,對呀,比我還慢,他協理│ │ │跟副總都比我還慢呀,我所以不好意思呀。 │ │ │廉:我知道啦,我就很久很久沒去那裡了。 │ │ │張:他有跟我說他在那間,叫我不用不好意思。 │ │ │廉:嗯,他是拿名片說陞官了喔。 │ │ │張:我人很不舒服。 │ │ │廉:你是怎麼樣。 │ │ │張:昨天好像喝,1點多吧,早上又起來,嗯。 │ │ │廉:你也。 │ │ │張:也很累,又喝,又弄那事情,改天又要去人家家裡洗門風,叫兄弟出來耶。 │ │ │廉:沒有啦,有時候小姐喔,如果自己,剛好就好啦。 │ │ │張:你現在是開到哪裡了。 │ │ │廉:我剛開到你們路口。 │ │ │張:我等一下打給你,我先訪客一下,可能要買單吧。 │ │ │廉:OK,好。 │ │ │張:好。 │ ├────────────────────────────────┼────────────────────────────────────────┤ │58. 2008/03/03 21: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470號3F頂" │ │ 川順營造戊○○ │戊○○表示要回去了 │ ├────────────────────────────────┼────────────────────────────────────────┤ │59. 2008/03/03 21:2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外埔鄉○○鄰○○路735號3F" │ │ 川順營造戊○○ 九龍理容KTV張 │戊○○表示要到家了 │ │ 淑惠 │ │ ├────────────────────────────────┼────────────────────────────────────────┤ │60. 2008/03/03 23: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局長丙○○ │ │ ├────────────────────────────────┼────────────────────────────────────────┤ │61. 2008/03/04 08: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南屯區○○○○街5號9樓頂 │ │ 局長丙○○ │短訊:非常謝謀 │ ├────────────────────────────────┼────────────────────────────────────────┤ │62. 2008/03/04 08:1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75號5F"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李明仁 │水利署李明仁表示本便道工程明日驗收,聯繫驗收事宜,李明仁明日至「天祥街」 │ ├────────────────────────────────┼────────────────────────────────────────┤ │63. 2008/03/04 08:4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493號12F頂" │ │ 科長乙○○ 川順營造戊○○│廉:科長。 │ │ │林:隆仔,嗯。 │ │ │廉:嗯。 │ │ │林:麻煩,麻煩來辦公室一下好嗎。 │ │ │廉:喔,好呀,好呀,這樣我等一下,現在我在公司。 │ │ │林:喔。 │ │ │廉:我等一下過去。 │ ├────────────────────────────────┼────────────────────────────────────────┤ │64. 2008/03/04 08:4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75號5F" │ │ 川順營造戊○○ 科長乙○○ │廉:科長。 │ │ │林:隆仔,嗯。 │ │ │廉:嗯。 │ │ │林:麻煩,麻煩來辦公室一下好嗎。 │ │ │廉:喔,好呀,好呀,這樣我等一下,現在我在公司。 │ │ │林:喔。 │ │ │廉:我等一下過去。 │ ├────────────────────────────────┼────────────────────────────────────────┤ │65. 2008/03/04 09: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470號3F頂" │ │ 川順營造戊○○ 第三河川局鍾彥│第三河川局鍾彥虎表示明日驗收水利署由李明仁驗收,會計科由第一科陳文信 │ │ 虎 │ │ ├────────────────────────────────┼────────────────────────────────────────┤ │66. 2008/03/04 09:3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39-20號4F頂" │ │ 川順營造戊○○ 第三河川局鍾彥│鍾彥虎表示驗收當日川順公司技師要到場 │ │ 虎 │ │ ├────────────────────────────────┼────────────────────────────────────────┤ │67. 2008/03/04 09:4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60號6樓"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技師陳│明日本便道工程複驗,? 裕隆要技師陳明晉到場;陳明晉表示明日本減災工程亦查驗,且由│ │ 明晉 │第三河川局之簽證技師杜明星查驗,杜明星係陳明晉同學 │ ├────────────────────────────────┼────────────────────────────────────────┤ │68. 2008/03/04 10:0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第三河川局鍾彥│第三河川局鍾彥虎轉述水利署李明仁表示AC要驗2天 │ │ 虎 │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3/14 10:4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60號6樓" │ │ 科長乙○○ 川順營造庚○○│乙○○向庚○○表示下午還要上1堂課 │ ├────────────────────────────────┼────────────────────────────────────────┤ │2. 2008/03/14 11:0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屯區大德裡一鄰四平路35之1號6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局長丙○○ │丙○○向庚○○表示下午14時許「總仔」的朋友要來 │ ├────────────────────────────────┼────────────────────────────────────────┤ │3. 2008/03/14 11:0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庚○○│丙○○向庚○○表示下午14時許「總仔」的朋友要來 │ ├────────────────────────────────┼────────────────────────────────────────┤ │4. 2008/03/14 11:0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四段52號14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科長乙○○ │庚○○邀乙○○出來,乙○○表示叫?裕隆跟我講 │ ├────────────────────────────────┼────────────────────────────────────────┤ │5. 2008/03/14 11:0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戴泱丞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戴沼銘│戴沼銘:喂。 │ │ │庚○○:「泱丞」沒有在那裡嗎。 │ │ │戴沼銘:有呀,他說要過去「天祥街」。 │ │ │庚○○:啊,你那個這個,這個他的「機子」怎麼不通,為什麼。 │ │ │戴沼銘:裡面這裡都不通啦,啊,你現在,我現在你打給我,我出來外面聽呀。 │ │ │庚○○:到底。 │ │ │戴沼銘:對呀,這裡面我跟你講死角,收訊都死角,都,「機子」都放在窗門邊才聽的到呀│ │ │。 │ │ │庚○○:他的「機子」每次都不行,他現在人在裡面嗎。 │ │ │戴沼銘:在這裡呀,剛來在工地剛進來,你等一下。 │ │ │(戴沼銘將電話交予戴泱丞) │ │ │戴泱丞:喂。 │ │ │庚○○:「彭仔」有去嗎。 │ │ │戴泱丞:沒有咧。 │ │ │庚○○:啊,「羅仕政」呢。 │ │ │戴泱丞:沒有呀,沒有呀,嗯,嗯,怎麼,我等一下要過去。 │ │ │庚○○:…。 │ │ │戴泱丞:什麼。 │ │ │庚○○:還是要約他們來來來吃個飯,會個議,會議一下,有什麼什麼困難,這樣大家弄那│ │ │個一下。 │ │ │戴泱丞:嗯,好呀。 │ │ │庚○○:喔,你叫看。 │ │ │戴泱丞:我跟他約,他們有時候,「彭仔」有時候都有事情,要去會勘呀,我聯絡他一下。│ │ │庚○○:我叫「長仔」來,看有什麼問題大家都提出來講啦。 │ │ │戴泱丞:好啦。 │ ├────────────────────────────────┼────────────────────────────────────────┤ │6. 2008/03/14 11:1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廉:喂。 │ │ │戴:你叫「林科長」過來「天祥街」啦,看中午這樣喔。 │ │ │廉:喔,好,好。 │ ├────────────────────────────────┼────────────────────────────────────────┤ │7. 2008/03/14 11:1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廉:喂。 │ │ │戴:你叫「林科長」過來「天祥街」啦,看中午這樣喔。 │ │ │廉:喔,好,好。 │ ├────────────────────────────────┼────────────────────────────────────────┤ │8. 2008/03/14 11: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60號6樓" │ │ 科長乙○○ 川順營造戊○○│林:喂。 │ │ │廉:科長。 │ │ │林:是。 │ │ │廉:我阿隆。 │ │ │林:嗯。 │ │ │廉:今天有走遠嗎。 │ │ │林:沒有。 │ │ │廉:喔,要說看你中午有沒有空。 │ │ │林:嗯。 │ │ │廉:嗯。 │ │ │林:要做什麼。 │ │ │廉:「水溝邊」。 │ │ │林:喔。 │ │ │廉:嗯。 │ │ │林:喔,喔。 │ │ │廉:這樣有啦。 │ │ │林:我知道,嗯,我知道。 │ │ │廉:喔,好啦,好啦我,看,嗯,好,好,啊,中午,好。 │ ├────────────────────────────────┼────────────────────────────────────────┤ │9. 2008/03/14 11:1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戴:喂。 │ │ │廉:說有啦,要過來這裡。 │ │ │戴:啊。 │ │ │廉:要過來這裡啦。 │ │ │戴:早一點過來,啊,那個,我有叫他叫「彭仔」過來啦,跟他們那個「羅仕政」。 │ │ │廉:喔,我有跟他講。 │ │ │戴:…。 │ │ │廉:嗯,嗯,好啦,好啦。 │ │ │戴:「羅仕政」叫看看,叫「泱丞」叫,早一點過來,過來大家。 │ │ │廉:好,好,好。 │ ├────────────────────────────────┼────────────────────────────────────────┤ │10. 2008/03/14 11:1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戴:喂。 │ │ │廉:說有啦,要過來這裡。 │ │ │戴:啊。 │ │ │廉:要過來這裡啦。 │ │ │戴:早一點過來,啊,那個,我有叫他叫「彭仔」過來啦,跟他們那個「羅仕政」。 │ │ │廉:喔,我有跟他講。 │ │ │戴:…。 │ │ │廉:嗯,嗯,好啦,好啦。 │ │ │戴:「羅仕政」叫看看,叫「泱丞」叫,早一點過來,過來大家。 │ │ │廉:好,好,好。 │ ├────────────────────────────────┼────────────────────────────────────────┤ │11. 2008/03/14 11:2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戴泱丞│戴泱丞表示尚在聯絡第三河川局羅仕政等人 │ ├────────────────────────────────┼────────────────────────────────────────┤ │12. 2008/03/14 11:3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戴泱丞│戴泱丞表示第三河川局丁○○還在新社會勘今日沒空,戴泱丞表示與羅仕政講沒有用,羅仕│ │ │政要求拍照等程式 │ ├────────────────────────────────┼────────────────────────────────────────┤ │13. 2008/03/14 11:4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322號12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庚○○要?裕隆邀丙○○下午忙完再過來 │ ├────────────────────────────────┼────────────────────────────────────────┤ │14. 2008/03/14 11:4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庚○○要戊○○邀丙○○下午忙完再過來 │ ├────────────────────────────────┼────────────────────────────────────────┤ │15. 2008/03/14 11:4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戊○○│許:喂。 │ │ │廉:長仔,我阿隆。 │ │ │許:嗯,是,嗯。 │ │ │廉:我舅舅說你若忙完,看你有沒有空。 │ │ │許:嗯,我差不多要2、3點以後。 │ │ │廉:喔,好,好,好。 │ ├────────────────────────────────┼────────────────────────────────────────┤ │16. 2008/03/14 12:0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356號 1F" │ │ 科長乙○○ 川順營造戊○○│林:喂。 │ │ │廉:在路上。 │ │ │林:嗯。 │ │ │廉:差不多再,你差不多再多久。 │ │ │林:20分。 │ │ │廉:20分。 │ │ │林:嗯。 │ │ │廉:這樣,這樣,這樣我在這裡等你。 │ │ │林:嗯嗯嗯。 │ │ │廉:喔,好。 │ │ │林:嗯。 │ ├────────────────────────────────┼────────────────────────────────────────┤ │17. 2008/03/14 12: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女友王莉婷 │戊○○向王莉婷表示沒有酒 │ ├────────────────────────────────┼────────────────────────────────────────┤ │18. 2008/03/14 12: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戊○○表示剛要到「野店」吃飯 │ ├────────────────────────────────┼────────────────────────────────────────┤ │19. 2008/03/14 12:4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161號13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女友陳玉瑛:喂。 │ │ │許:嗯。 │ │ │陳:你在睡覺喔。 │ │ │許:嗯。 │ │ │陳:怎麼沒有…。 │ │ │許:啊。 │ │ │陳:「他」呢。 │ │ │許:沒有回來呀。 │ │ │陳:誰。 │ │ │許:那個,「我那個同事呀」。 │ │ │陳:嗯。 │ │ │許:對呀,他們去工地呀,去工地呀,還沒回來。 │ │ │陳:他們要幾點才會回來。 │ │ │許:不曉得。 │ │ │陳:不曉得喔。 │ │ │許:嗯,你要出去嗎。 │ │ │陳:啊。 │ │ │許:你有要出去嗎。 │ │ │陳:沒有啦,我帶他去玩。 │ │ │許:好啦。 │ │ │陳:對呀。 │ │ │許:等他,等他回來啦。 │ │ │陳:啊。 │ │ │許:等他回來我電話再和你聯絡啦。 │ │ │陳:好啦,啊,你,你下午要去「拚經濟」喔。 │ │ │許:嗯,下午有朋友要來看啦,看等事情談完以後再解決。 │ │ │陳:啊,你不是要去「拚經濟」。 │ │ │許:對呀,會呀,會過去。 │ │ │陳:又「那邊」了喔。 │ │ │許:嗯。 │ │ │陳:然後「他」回來你要打給我喔。 │ │ │許:好啦,好。 │ │ │陳:先睡呀。 │ ├────────────────────────────────┼────────────────────────────────────────┤ │20. 2008/03/14 12: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楊雅惠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丙○○ 楓之林理容KTV │短訊:﹒+′′′+﹒+′′′+﹒  +  HONEY  +  ′+﹒HONEY﹒│ │ 編號66號小姐 │+′         〞 a a〞情人笀 臿 │ ├────────────────────────────────┼────────────────────────────────────────┤ │21. 2008/03/14 13:0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丙○○ 楓之林理容KTV │丙○○與理容KTV女子閒聊 │ │ 編號66號小姐 │ │ ├────────────────────────────────┼────────────────────────────────────────┤ │22. 2008/03/14 13: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您有未接來電: │ │ │03/12 09:38AM來自0000000000 (2通) │ ├────────────────────────────────┼────────────────────────────────────────┤ │23. 2008/03/14 13:4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乙○○ 同事 │乙○○向同事表示在外面辦事情 │ ├────────────────────────────────┼────────────────────────────────────────┤ │24. 2008/03/14 14:0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丙○○ │短訊:親愛的鄉親長輩兄弟姐妹, 322總統統大選, 是咱挽救台灣經濟繁榮進步的好希望│ │ │, 懇請各位一定投票給(2號)馬英九﹒蕭萬長,賴順仁懇託您 匙臿 │ ├────────────────────────────────┼────────────────────────────────────────┤ │25. 2008/03/14 14: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戴永恭│戊○○向戴永恭表示在「天祥街」,戴永恭叫人將過去載電視 │ ├────────────────────────────────┼────────────────────────────────────────┤ │26. 2008/03/14 14:4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戊○○於「天祥街」,戴泱丞剛到,戴泱丞持用?裕隆行動電話與川順公司人員聯繫 │ ├────────────────────────────────┼────────────────────────────────────────┤ │27. 2008/03/14 14:5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戊○○向張淑惠表示在忙 │ ├────────────────────────────────┼────────────────────────────────────────┤ │28. 2008/03/14 15: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金拿獎視聽歌唱│短訊:哈囉! 金拿獎已改名為香格里拉, 全新的裝璜, 一流的陣容定於3月17日開始營業│ │ 坊陳秀月(綽號 │試賣;3月23正式開幕,期待您的蒞臨指教 謝謝!~茀 釿 │ │ :阿華) │ │ ├────────────────────────────────┼────────────────────────────────────────┤ │29. 2008/03/14 15:1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王莉婷│許:喂,喂。 │ │ │王:喂,還多久會到「這裡」。 │ │ │許:我現在還有客人在這裡,我說完再那個喔。 │ │ │王:好,再1個鐘頭。 │ │ │許:好好。 │ │ │王:好好好。 │ ├────────────────────────────────┼────────────────────────────────────────┤ │30. 2008/03/14 15:4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乙○○ 同事 │與同事聯繫 │ ├────────────────────────────────┼────────────────────────────────────────┤ │31. 2008/03/14 15:4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配偶 │戊○○向妻表示在「天祥街」 │ ├────────────────────────────────┼────────────────────────────────────────┤ │32. 2008/03/14 15: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丙○○與苗栗縣議員聯繫陳情事項 │ ├────────────────────────────────┼────────────────────────────────────────┤ │33. 2008/03/14 15:5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第三河川局張文│無人接聽 │ │ 榮 │ │ ├────────────────────────────────┼────────────────────────────────────────┤ │34. 2008/03/14 15:5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第三河川局張文│無人接聽 │ │ 榮 │ │ ├────────────────────────────────┼────────────────────────────────────────┤ │35. 2008/03/14 16:03: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乙○○ 第三河川局顏詒│(撥通前,乙○○與川順公司人員談話) │ │ 星 │林:…我是說喔,你要推這個「文」,要跟你們的「主任」,跟「局長」喔,寫到1個很, │ │ │很。 │ │ │(撥通後) │ │ │第三河川局顏詒星:喂。 │ │ │林:小顏喔。 │ │ │顏:是,嗯,科長,嗯。 │ │ │林:嗯,麻煩你那個,那個「公文」喔。 │ │ │顏:嗯嗯。 │ │ │林:傳真一下好嗎。 │ │ │顏:傳真,我現在,但是我現在在半路你知道嗎。 │ │ │林:半路喔。 │ │ │顏:縣政府這裡要回來半路上面,這樣呀。 │ │ │林:喔。 │ │ │顏:嗯。 │ │ │林:這樣,那個公文有誰知道。 │ │ │顏:公文喔,我可以唸給你。 │ │ │林:OK。 │ │ │顏:我是有帶在身上啦。 │ │ │林:喔喔,好呀,這樣你,你,你。 │ │ │顏:嗯。 │ │ │林:給「長仔」。 │ │ │顏:還是等一下。 │ │ │林:啊,還是你要來「溝仔邊」(台語)。 │ │ │顏:「溝仔邊」。 │ │ │林:「溝仔邊」呀,「溝仔邊」你知道嗎。 │ │ │顏:我不知道耶。 │ │ │林:那小懶人樹種很多的太原路,太原二橋下面的「溝仔邊」呀。 │ │ │顏:太原二號橋下面「溝仔邊」。 │ │ │林:「阿如」你知道嗎,跟我們去那個,他們這個。 │ │ │顏:嗯嗯。 │ │ │林:嗯,喔,你現在在上面還要回來嘛喔。 │ │ │顏:嗯嗯嗯嗯。 │ │ │林:往這裡轉進來一下。 │ │ │顏:嗯,喔,好,好。 │ │ │林:好好好好好。 │ ├────────────────────────────────┼────────────────────────────────────────┤ │36. 2008/03/14 16:0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乙○○ 川順營造戴永恭│戴永恭:喂。 │ │ │林:嗯,永恭,嗯。 │ │ │戴:科長呀,現在在哪裡。 │ │ │林:我,我在「溝仔邊」。 │ │ │戴:喔,筏子溪喔。 │ │ │林:「溝仔邊」啦,「溝仔邊」啦。 │ │ │戴:「溝仔邊」喔。 │ │ │林:嗯嗯嗯嗯。 │ │ │戴:我拿過去給你還是,還是要拿過去你家裡。 │ │ │林:不要緊,不然你拿過來給我也好,現在幾點了。 │ │ │戴:啊。 │ │ │林:現在幾點了。 │ │ │戴:現在4,4點,4點多了。 │ │ │林:4點5分喔,啊,你現在人在哪裡。 │ │ │戴:我現在在球場,不然我現在拿過去,喔。 │ │ │林:要拿過去我家好了。 │ │ │戴:拿去你家喔。 │ │ │林:應該,嗯,我女兒回來了。 │ │ │戴:不然你聯絡看看,我一邊走往你家,那個也是要往你家方向來。 │ │ │林:好好好好好好好。 │ ├────────────────────────────────┼────────────────────────────────────────┤ │37. 2008/03/14 16:0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乙○○ │無人接聽 │ ├────────────────────────────────┼────────────────────────────────────────┤ │38. 2008/03/14 16:0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乙○○:嗯,女兒。 │ │ 科長乙○○ 女兒 │女兒:怎樣。 │ │ │林:你到家了嗎。 │ │ │女:我要到家了呀。 │ │ │林:嗯,等一下我叫,那個戴,「戴叔叔」送過去喔,好不好。 │ │ │女:現在嗎。 │ │ │林:送去家裡呀。 │ │ │女:現在喔。 │ │ │林:嗯,啊。 │ │ │女:…。 │ │ │林:他還沒到啦。 │ │ │女:喔,好啦。 │ │ │林:喔。 │ │ │女:好。 │ ├────────────────────────────────┼────────────────────────────────────────┤ │39. 2008/03/14 16:1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乙○○ 川順營造戴永恭│乙○○表示女兒在家,要戴永恭拿過去 │ ├────────────────────────────────┼────────────────────────────────────────┤ │40. 2008/03/14 16:3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乙○○電話傳出丙○○談話聲) │ │ 科長乙○○ 第三河川局顏詒│許:…不用怕,你不認識他,又和…,甲方被修理假的,每回也那個… │ │ 星 │ │ ├────────────────────────────────┼────────────────────────────────────────┤ │41. 2008/03/14 16: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科長乙○○ 第三河川局顏詒│林:小顏。 │ │ 星 │第三河川局顏詒星:我現在到太原二號橋,我在橋頭這裡。 │ │ │林:哪裡呀。 │ │ │顏:太原二號橋…。 │ │ │林:喔,現在門,門開開呀,嗯,門不要關。 │ │ │顏:這樣喔,好,好。 │ │ │(丙○○於乙○○旁談話) │ │ │許:…我跟你講,契約的精神他們現在若說完全沒有辦法給你做…。 │ ├────────────────────────────────┼────────────────────────────────────────┤ │42. 2008/03/14 16:4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第三河川局張文│與第三河川局張文榮聯繫苗栗縣議員陳情事項 │ │ 榮 │ │ ├────────────────────────────────┼────────────────────────────────────────┤ │43. 2008/03/14 16:5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委員顏沛華 │許:喂。 │ │ │水利署外聘委員成功大學顏沛華:同學,嗯。 │ │ │許:嗯,現在要過去嗎。 │ │ │顏:你,你待會兒會、會去嗎。 │ │ │許:我呀。 │ │ │顏:嗯。 │ │ │許:我會派人給你安排。 │ │ │顏:喔,這樣。 │ │ │許:嗯。 │ │ │顏:呃。 │ │ │許:等一下晚一點我再、再那個啦,好不好。 │ │ │顏:好好好好好。 │ │ │許:你現在過去啦喔,那我。 │ │ │顏:喔,我現在過去,我現在過去。 │ │ │許:嗯,你現在過去,我叫人過去給你那個安排。 │ │ │顏:喔,好,好。 │ │ │許:OK,OK。 │ │ │顏:謝謝。 │ ├────────────────────────────────┼────────────────────────────────────────┤ │44. 2008/03/14 16:5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喂。 │ │ │許:那個,那個現在我們「顏同學」要過去喔。 │ │ │陳:多久到。 │ │ │許:啊。 │ │ │陳:多久到。 │ │ │許:不敢什麼。 │ │ │陳:還要多久到。 │ │ │許:他現在要過去,可能差不多10分鐘左右喔。 │ │ │陳:就到「那邊」了。 │ │ │許:嗯嗯嗯。 │ │ │陳:你說「那裡」,我已經給他弄1個OK了。 │ │ │許:什麼弄1個OK。 │ │ │陳:就是。 │ │ │許:你就給他排好就好呀。 │ │ │陳:我知道,我知道啦。 │ │ │許:對啦。 │ │ │陳:好,OK。 │ │ │許:你去跟他排好啦。 │ │ │陳:他1個人而已嗎。 │ │ │許:嗯嗯嗯嗯。 │ │ │陳:OK,好好,我安排,好。 │ ├────────────────────────────────┼────────────────────────────────────────┤ │45. 2008/03/14 16:5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喂。 │ │ │陳:喂。 │ │ │許:嗯,怎麼。 │ │ │陳:你跟「顏大哥」喔,打電話跟他講,說他到的時候找1個「淑萍」(音譯)。 │ │ │許:啊。 │ │ │陳:「淑萍阿母」,你跟他講一下,啊,因為我差不多半個鐘頭才會到。 │ │ │許:拜託,你實在喔,好,好啦,好啦。 │ │ │陳:說叫他找「淑萍」喔。 │ │ │許:好。 │ │ │陳:我應該「發落」(台語),都「發落」。 │ │ │許:好。 │ │ │陳:OK,好。 │ │ │許:OK,好好。 │ ├────────────────────────────────┼────────────────────────────────────────┤ │46. 2008/03/14 16:5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局長丙○○ 委員顏沛華 │顏:喂。 │ │ │許:喂,同學。 │ │ │顏:是。 │ │ │許:你到喔。 │ │ │顏:嗯。 │ │ │許:找1個幹部叫「淑萍」(音譯)。 │ │ │顏:喔。 │ │ │許:幹部叫「淑萍」,喔,他會幫你安排好。 │ │ │顏:好好好。 │ │ │許:OK,喔。 │ │ │顏:好好好。 │ ├────────────────────────────────┼────────────────────────────────────────┤ │47. 2008/03/14 17:0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乙○○ 配偶 │乙○○向配偶表示在「溝仔邊」,和「許老闆」在這裡,乙○○表示再過去載配偶 │ ├────────────────────────────────┼────────────────────────────────────────┤ │48. 2008/03/14 17:0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段2號5F頂" │ │ 科長乙○○ 同事 │與同事聯繫(簽退) │ ├────────────────────────────────┼────────────────────────────────────────┤ │49. 2008/03/14 17:1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局長丙○○ 委員顏沛華 │許:喂。 │ │ │顏:同學,我已經到了。 │ │ │許:好,好,我後面跟著過去。 │ │ │顏:OK。 │ ├────────────────────────────────┼────────────────────────────────────────┤ │50. 2008/03/14 17:1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女友王莉婷 │王莉婷要戊○○過來 │ ├────────────────────────────────┼────────────────────────────────────────┤ │51. 2008/03/14 17:4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32號7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陳:喂。 │ │ │許:「他」過去了嗎。 │ │ │陳:有呀。 │ │ │許:喔。 │ │ │陳:我們在這裡玩。 │ │ │許:喔,好,啊,那個有買茶葉給你,提進去還是怎麼樣。 │ │ │陳:啊。 │ │ │許:茶葉啦。 │ │ │陳:好呀,啊,你現在不是在拚經濟嗎。 │ │ │許:我有要過去啦。 │ │ │陳:好,OK,好,好,OK。 │ ├────────────────────────────────┼────────────────────────────────────────┤ │52. 2008/03/14 17:4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縣太平市○○街92號7樓之1" │ │ 川順營造庚○○ 幀衡工程顧問有│無人接聽 │ │ 限公司劉禎忠 │ │ ├────────────────────────────────┼────────────────────────────────────────┤ │53. 2008/03/14 17:4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26號12樓-10" │ │ 科長乙○○ 兒子 │乙○○交待兒子晚餐自理,兒子表示妹妹去看棒球了 │ ├────────────────────────────────┼────────────────────────────────────────┤ │54. 2008/03/14 17:5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北區頂厝裡12鄰進化北路304之1號二樓及頂樓屋凸" │ │ 川順營造庚○○ 幀衡工程顧問有│戴:喂。 │ │ 限公司劉禎忠 │劉:董仔喔,抱歉,在洗澡啦,嗯。 │ │ │戴:啊,賺一下就就就那個喔,轉一個頭不見人。 │ │ │劉:喔,我不知道你在哪裡坐,你在哪裡呀。 │ │ │戴:我就在,在後面啦。 │ │ │劉:喔。 │ │ │戴:在後面,你晚上有事嗎。 │ │ │劉:晚上是只有想看棒球,啊,你呢。 │ │ │戴:啊。 │ │ │劉:你呢。 │ │ │戴:沒有,我晚上喔。 │ │ │劉:嗯,嗯。 │ │ │戴:我想要,現在不要說,是你來「楓仔」一下啦。 │ │ │劉:好,「楓仔」嗎。 │ │ │戴:嗯。 │ │ │劉:好,好,好。 │ │ │戴:我,我是有1個事情跟你講一下,這樣。 │ │ │劉:好呀,好呀,好呀。 │ │ │戴:為什麼會走這一趟路啦喔。 │ │ │劉:OK。 │ │ │戴:為什麼會叫你來啦,好嗎。 │ │ │劉:OK,OK,OK,好,好,這樣我。 │ │ │戴:弄一弄再過來喔。 │ │ │劉:差不多,差不多20分鐘出發喔。 │ │ │戴:嗯嗯嗯。 │ ├────────────────────────────────┼────────────────────────────────────────┤ │55. 2008/03/14 17:5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區頂厝裡進化北路263號14F頂" │ │ 科長乙○○ │無人接聽 │ ├────────────────────────────────┼────────────────────────────────────────┤ │56. 2008/03/14 18: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女友 │戊○○與女友閒聊 │ ├────────────────────────────────┼────────────────────────────────────────┤ │57. 2008/03/14 18:3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乙○○向妻表示還沒回家,妻已行經竹南,乙○○表示會過去載 │ │ 科長乙○○ 配偶 │ │ ├────────────────────────────────┼────────────────────────────────────────┤ │58. 2008/03/14 18:3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惠來裡台中港路2段98-20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配偶 │戴:喂。 │ │ │妻:喂,你人在哪裡。 │ │ │戴:我和,晚上喔,和「長仔」他們那些會出來,出來吃飯一下喔。 │ │ │妻:好啦。 │ │ │戴:喔,我等一下再回去,喔。 │ ├────────────────────────────────┼────────────────────────────────────────┤ │59. 2008/03/14 18:4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配偶表示等一下到苑裡了,乙○○表示等一下過去配偶朋友那裡接他 │ │ 科長乙○○ 配偶 │ │ ├────────────────────────────────┼────────────────────────────────────────┤ │60. 2008/03/14 18:4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廉:喂。 │ │ │戴:你還在那裡嗎。 │ │ │廉:他們剛走。 │ │ │戴:他們結束了嗎。 │ │ │廉:你說哪裡,隔壁嗎。 │ │ │戴:嗯。 │ │ │廉:隔壁應該還在那裡,還在那裡。 │ │ │戴:還在那裡喔。 │ │ │廉:嗯。 │ │ │戴:還是你要,看要過來「楓」一下,不然他們不知道要到什麼時候,我要回去了。 │ │ │廉:你要走了,啊,你車子呢。 │ │ │戴:不要緊呀,你說我的車子放在那裡,你把我載回去就好了。 │ │ │廉:好呀,好呀。 │ │ │戴:這樣還是,「阿忠」也有來啦喔,喔,你跟他說,不然我,我,你跟他講一下喔。 │ │ │廉:喔,「阿如」喔。 │ │ │戴:嗯。 │ │ │廉:叫他車子,叫他自己回來就對啦。 │ │ │戴:對啦,你若…。 │ │ │廉:好,好,好,這樣我等一下再過去啦,我等一下再過去。 │ │ │戴:好。 │ ├────────────────────────────────┼────────────────────────────────────────┤ │61. 2008/03/14 18:5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何南裡2鄰文心路2段598號14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廉:喂。 │ │ │戴:你還在那裡嗎。 │ │ │廉:他們剛走。 │ │ │戴:他們結束了嗎。 │ │ │廉:你說哪裡,隔壁嗎。 │ │ │戴:嗯。 │ │ │廉:隔壁應該還在那裡,還在那裡。 │ │ │戴:還在那裡喔。 │ │ │廉:嗯。 │ │ │戴:還是你要,看要過來「楓」一下,不然他們不知道要到什麼時候,我要回去了。 │ │ │廉:你要走了,啊,你車子呢。 │ │ │戴:不要緊呀,你說我的車子放在那裡,你把我載回去就好了。 │ │ │廉:好呀,好呀。 │ │ │戴:這樣還是,「阿忠」也有來啦喔,喔,你跟他說,不然我,我,你跟他講一下喔。 │ │ │廉:喔,「阿如」喔。 │ │ │戴:嗯。 │ │ │廉:叫他車子,叫他自己回來就對啦。 │ │ │戴:對啦,你若…。 │ │ │廉:好,好,好,這樣我等一下再過去啦,我等一下再過去。 │ │ │戴:好。 │ ├────────────────────────────────┼────────────────────────────────────────┤ │62. 2008/03/14 18:5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川順營造戊○○│廉:我們「老闆」在你們另外那邊啦。 │ │ │張:你說什麼。 │ │ │廉:我們老闆。 │ │ │張:你們要從這邊過就對了啦。 │ │ │廉:對對對。 │ ├────────────────────────────────┼────────────────────────────────────────┤ │63. 2008/03/14 19:06: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戊○○向王莉婷表示庚○○有打電話來、還清醒 │ │ 川順營造戊○○ 女友王莉婷 │ │ ├────────────────────────────────┼────────────────────────────────────────┤ │64. 2008/03/14 19:2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無人接聽 │ │ 科長乙○○ 配偶 │ │ ├────────────────────────────────┼────────────────────────────────────────┤ │65. 2008/03/14 19: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街186號14F頂" │ │ 科長乙○○ 配偶 │妻問乙○○為何響那麼久都不聽 │ ├────────────────────────────────┼────────────────────────────────────────┤ │66. 2008/03/14 19:3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97號之13F頂" │ │ 科長乙○○ 配偶 │乙○○表示10分鐘內會到 │ ├────────────────────────────────┼────────────────────────────────────────┤ │67. 2008/03/14 19:3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11號B4"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戊○○向庚○○表示已出來載了 │ ├────────────────────────────────┼────────────────────────────────────────┤ │68. 2008/03/14 19:3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惠來裡台中港路2段98-20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戊○○向庚○○表示已出來載了 │ ├────────────────────────────────┼────────────────────────────────────────┤ │69. 2008/03/14 19:3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配偶 │丙○○要妻子去載兒子 │ ├────────────────────────────────┼────────────────────────────────────────┤ │70. 2008/03/14 19:5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惠來裡台中港路2段98-20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無人接聽 │ ├────────────────────────────────┼────────────────────────────────────────┤ │71. 2008/03/14 19: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惠來裡台中港路2段98-20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戊○○向庚○○表示已在門口了 │ ├────────────────────────────────┼────────────────────────────────────────┤ │72. 2008/03/14 19:5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沙鹿鎮○○○街94號2F" │ │ 科長乙○○ 配偶 │乙○○向妻表示已到新天地了 │ ├────────────────────────────────┼────────────────────────────────────────┤ │73. 2008/03/14 19:5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庚○○要戊○○進來一下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 │ ├────────────────────────────────┼────────────────────────────────────────┤ │74. 2008/03/14 19:5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庚○○要戊○○進來一下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 │ ├────────────────────────────────┼────────────────────────────────────────┤ │75. 2008/03/14 20:1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32號7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戊○○向庚○○表示在門口等,沒有要進去 │ ├────────────────────────────────┼────────────────────────────────────────┤ │76. 2008/03/14 20:1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西屯區惠來裡台中港路2段98-20號3樓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戊○○向庚○○表示在門口等,沒有要進去 │ ├────────────────────────────────┼────────────────────────────────────────┤ │77. 2008/03/14 20: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庚○○要戊○○來店門口載他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 │ ├────────────────────────────────┼────────────────────────────────────────┤ │78. 2008/03/14 20:2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庚○○要戊○○來店門口載他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戊○○│ │ ├────────────────────────────────┼────────────────────────────────────────┤ │79. 2008/03/14 20:2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路○段176號12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幀衡工程顧問有│劉:喂,喂,「董仔」,嗯。 │ │ 限公司劉禎忠 │戴:出來外面聽一下啦。 │ │ │劉:好,等一下,你在哪裡。 │ │ │戴:我在外面啦,你來外面聽,電話拿出來外面聽,我跟你講。 │ │ │劉:你在哪裡,我現在走出來了。 │ │ │戴:不是啦,你那個,現在就是他們「連教授」他們要進來啦喔。 │ │ │劉:喔,好,喔喔。 │ │ │戴:啊,那些「女孩」就是你不要花啦,那就叫人來花的,你知道嗎。 │ │ │劉:喔,好啦,好啦,好啦。 │ │ │戴:你現在退1局啦,好嗎,喔。 │ │ │劉:好啦,好啦,好啦。 │ │ │戴:那一局我們自己處理啦,啊,那局讓他們去處理啦,不然「那些」又進來,從中午就去│ │ │了,就2個就,對否。 │ │ │劉:啊,啊怎麼講。 │ │ │戴:社會事情就是公平的啦。 │ │ │劉:啊,好呀,好呀,好呀,好呀。 │ │ │戴:自己的罪業自己擔啦,不要給別人擔,你知道嗎。 │ │ │劉:瞭解,瞭解,瞭解。 │ │ │戴:喔喔。 │ │ │劉:OK,OK,OK,好。 │ │ │戴:那麼大群來再續1局,再給他切掉啦,好嗎。 │ │ │劉:好呀,好呀,好呀。 │ │ │戴:喔,他們若進來之後。 │ │ │劉:我同樣在這裡啦,對啦,喔。 │ │ │戴:沒有啦,現在就完了之後喔,退1局啦,本來你替我擔,我跟你講啦,就他們那些要帶 │ │ │進來了啦。 │ │ │劉:好啦,好啦,好。 │ │ │戴:叫1個先期部隊先來,你知道嗎。 │ │ │劉: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有看到,嗯。 │ │ │戴:你就在那裡的再「翻攤」(台語)啦。 │ │ │劉: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戴:坐不下去了就「翻攤」,這樣你知道嗎。 │ │ │劉:瞭解,瞭解,瞭解。 │ │ │戴:你要靠近,你想再餘興你就去,不然不去也不要緊啦。 │ │ │劉:OK,OK,OK。 │ │ │戴:喔,喔。 │ │ │劉:瞭解,瞭解,瞭解,好,謝謝喔,好,好,OK。 │ │ │戴:好,謝謝你啦,今天不好意思。 │ │ │劉:謝謝啦,董仔,說這樣喔,OK,OK,OK。 │ ├────────────────────────────────┼────────────────────────────────────────┤ │80. 2008/03/14 21:4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81. 2008/03/14 22:1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丙○○向妻表示要晚點回去 │ │ 局長丙○○ 配偶 │ │ ├────────────────────────────────┼────────────────────────────────────────┤ │82. 2008/03/14 23:2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丙○○向妻表示在路上了 │ │ 局長丙○○ 配偶 │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3/14 15:0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金拿獎視聽歌唱│短訊:哈囉! 金拿獎已改名為香格里拉, 全新的裝璜, 一流的陣容定於3月17日開始營業│ │ 坊陳秀月(綽號 │試賣;3月23正式開幕,期待您的蒞臨指教 謝謝!~茀 釿 │ │ :阿華) │ │ ├────────────────────────────────┼────────────────────────────────────────┤ │2. 2008/03/17 15:1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科長乙○○ │林:喂。 │ │ │廉:喂,科長,嗯。 │ │ │林:隆仔。 │ │ │廉:嗯。 │ │ │林:抱歉,我打去0000000000。 │ │ │廉:嗯。 │ │ │林:嗯,抱歉。 │ │ │廉:嗯。 │ │ │林:現在是這樣啦喔,就那個「阿華」你知道嗎。 │ │ │廉:嗯嗯嗯。 │ │ │林:嗯,今天,那個,就和「那個」,喔。 │ │ │廉:嗯。 │ │ │林:你舅舅呢。 │ │ │廉:在忙,在忙。 │ │ │林:好啦,這樣我回去再跟你講。 │ │ │廉:好好好。 │ ├────────────────────────────────┼────────────────────────────────────────┤ │3. 2008/03/17 15: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科長乙○○ 川順營造戊○○ │林:喂。 │ │ │廉:喂,科長,嗯。 │ │ │林:隆仔。 │ │ │廉:嗯。 │ │ │林:抱歉,我打去0000000000。 │ │ │廉:嗯。 │ │ │林:嗯,抱歉。 │ │ │廉:嗯。 │ │ │林:現在是這樣啦喔,就那個「阿華」你知道嗎。 │ │ │廉:嗯嗯嗯。 │ │ │林:嗯,今天,那個,就和「那個」,喔。 │ │ │廉:嗯。 │ │ │林:你舅舅呢。 │ │ │廉:在忙,在忙。 │ │ │林:好啦,這樣我回去再跟你講。 │ │ │廉:好好好。 │ ├────────────────────────────────┼────────────────────────────────────────┤ │4. 2008/03/17 16:3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科長乙○○ 水利署林森興 │林森興:喂。 │ │ │乙○○:興仔。 │ │ │林森興:喂,嗯,科長。 │ │ │乙○○:這樣再拜託一下,因為要5點。 │ │ │林森興:喔,好,OK,OK。 │ │ │乙○○:我在外面。 │ │ │林森興:好。 │ │ │乙○○:再拜託一下。 │ │ │林森興:OK,OK。 │ ├────────────────────────────────┼────────────────────────────────────────┤ │5. 2008/03/17 16:3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科長乙○○ 水利署林森興 │林森興:喂。 │ │ │乙○○:興仔,我應該是8、9分啦。 │ │ │林森興:有,我現在,我現在卡片先放桌上。 │ │ │乙○○:謝謝你,謝謝你,抱歉,抱歉,抱歉。 │ │ │林森興:時間差不多的時候再。 │ │ │乙○○:好。 │ ├────────────────────────────────┼────────────────────────────────────────┤ │6. 2008/03/17 16:4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金拿獎視聽歌唱│廉:喂。 │ │ 坊陳秀月、周世│周:阿隆。 │ │ 傑、乙○○ │廉:有。 │ │ │周:你在哪裡。 │ │ │廉:我在「旱溪」。 │ │ │周:近近的嘛,喔,我跟「林董」,「乙○○」喔, │ │ │廉:我沒車子,今天就沒車子。 │ │ │周:叫計乘車來呀。 │ │ │廉:…。 │ │ │周:什麼,等一下,等一下,什麼,你在哪裡。 │ │ │廉:我在「旱溪」。 │ │ │周:對呀,你要不要來。 │ │ │廉:我今天不行啦,今天有事情。 │ │ │周:這樣喔,「董仔」,「董仔」在公司喔。 │ │ │廉:在桌子上,在忙。 │ │ │周:在弄那個喔。 │ │ │廉:嗯。 │ │ │周:你怎麼沒空。 │ │ │廉:…。 │ │ │周:你等一下喔,你等一下喔,來,那個,阿隆。 │ │ │(周世傑將電話交予乙○○) │ │ │林:隆仔。 │ │ │廉:有。 │ │ │林:你們「董仔」打牌就打牌,你們「董仔」現在打牌,他打牌想事情而已。 │ │ │廉:嗯。 │ │ │林:拜託一下,這樣就對了。 │ │ │廉:我,嗯。 │ │ │林:喔,我會跟你,我會跟「你舅舅」講。 │ │ │廉:嗯,嗯,好呀,那個「阿華」。 │ │ │林:「阿華」來。 │ │ │(乙○○將電話交予陳秀月) │ │ │陳:喂。 │ │ │廉:恭喜啦,恭喜啦。 │ │ │陳:你們何時要來啦。 │ │ │廉:我就今天沒有,今天不行。 │ │ │陳:你今天不行。啊,今天呢,今天呢,今天這攤呢,今天這攤呢。 │ │ │廉:喔,2個嗎。 │ │ │陳:什麼2個。 │ │ │廉:幾個。 │ │ │陳:1、2、3、4,4個啦,啊,現在剩2個男人啦。 │ │ │廉:喔喔。 │ │ │陳:喔。 │ │ │廉:你就先看多少再跟我講一下。 │ │ │陳:OK。 │ │ │廉:應該會跟他講啦。 │ │ │陳:好啦,好啦,這樣我再處理起來。 │ │ │廉:嗯。 │ │ │陳:多少我再跟你講。 │ │ │廉:好。 │ │ │陳:好好好,OK。 │ ├────────────────────────────────┼────────────────────────────────────────┤ │7. 2008/03/17 17:3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1" │ │ 科長乙○○ 第三河川局王俊│撥打第三河川局王俊清,無人接聽 │ │ 清 │ │ ├────────────────────────────────┼────────────────────────────────────────┤ │8. 2008/03/17 17:3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金拿獎視聽歌唱│廉:喂。 │ │ 坊陳秀月 │陳:喂,總共15300。 │ │ │廉:15300。 │ │ │陳:嗯,喔,好,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3/25 10: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8" │ │ 科長乙○○ 川順營造庚○○│林:喂。 │ │ │戴:嗯,出去嗎。 │ │ │林:沒有。 │ │ │戴:啊。 │ │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林:沒有。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己○○ │戴:啊。 │ │ 乙○○ │林:沒有啦。 │ │ │戴:喔。 │ │ │林:去「鶴園」一下喔。 │ │ │戴:…。 │ │ │林:叫一下喔。 │ │ │戴:好。 │ ├────────────────────────────────┼────────────────────────────────────────┤ │2. 2008/03/25 10: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庚○○要?裕隆邀水利署周世傑、江文助等人至「鶴園」 │ │ │ │ ├────────────────────────────────┼────────────────────────────────────────┤ │3. 2008/03/25 11:0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27號6" │ │ 局長丙○○ 川順營造戊○○│戊○○邀丙○○至「鶴園」 │ ├────────────────────────────────┼────────────────────────────────────────┤ │4. 2008/03/25 13:5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街15號7"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庚○○│庚○○交代? 裕隆:明日水利署河海組組長「曹華平」至中水局就職局長,弄個東西過去,│ │ │要可以看一點 │ ├────────────────────────────────┼────────────────────────────────────────┤ │5. 2008/03/25 14:2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478號13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鄭年雅│戊○○交代鄭年雅送花恭賀曹華平陞官 │ ├────────────────────────────────┼────────────────────────────────────────┤ │6. 2008/03/25 14:3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提供"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己○○、│(通聯前,己○○電話傳出己○○與乙○○對話) │ │ 乙○○ │葉:他剛剛是在哪裡,我剛沒看到他。 │ │ │林:「阿隆」(指?裕隆)呀。 │ │ │葉:我知道,剛才沒看到他呀。 │ │ │(通聯後) │ │ │葉:阿隆呀。 │ │ │廉:有。 │ │ │(己○○電話傳出乙○○談話聲) │ │ │林:簽個名。 │ │ │廉:喂。 │ │ │葉:喂。 │ │ │廉:嗯。 │ │ │葉:那個,我們在那個什麼。 │ │ │(己○○電話傳出乙○○談話聲) │ │ │林:這間什麼。 │ │ │葉:河南路的那間。 │ │ │廉:新的那間喔。 │ │ │葉:我不知道…,啊,「香格里拉」,現在到了。 │ │ │廉:新的,新的那間。 │ │ │葉:嗯,「金拿獎」(指金拿獎理容KTV,金拿獎理容KTV改名為香格里拉理容KTV),嗯, │ │ │對。 │ │ │廉:喔,你們剛到喔。 │ │ │葉:嗯,現在才到。 │ │ │廉:喔,好啦,好啦,我回來「天祥街」,我要到了,等一下再講。 │ ├────────────────────────────────┼────────────────────────────────────────┤ │7. 2008/03/25 15: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己○○ │廉:喂。 │ │ │葉:不要啦,抱歉啦。 │ │ │廉:副座。 │ │ │葉:好啦,好啦,抱歉啦。 │ │ │廉:喂。 │ ├────────────────────────────────┼────────────────────────────────────────┤ │8. 2008/03/25 15:2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三段1141號8F頂" │ │ 川順營造戊○○ 川順營造戴永恭│廉:喂。 │ │ │戴:嗯,嗯。 │ │ │廉:我回來這裡啦,「他」「打」說在「河南路底」。 │ │ │戴:「河南路底」就「金拿獎」(香格里拉理容KTV改名前為金拿獎),我現在還在忙耶, │ │ │看要不要先那個。 │ │ │廉:好啦,不然就等一下再看看,他們過去一下子,我就回到,快回到這裡了,他們才在「│ │ │打」。 │ │ │戴:你們實在處理事情是這樣,好啦,喔。 │ │ │廉:好,好。 │ ├────────────────────────────────┼────────────────────────────────────────┤ │9. 2008/03/25 16: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己○○ │廉:喂,喂。 │ │ │葉:隆哥。 │ │ │廉:副座。 │ │ │葉:你幹嘛,你在哪裡。 │ │ │廉:剛有人來辦公室,我先回來這邊,有人來這邊找我。 │ │ │葉:你跟你的「老董」報告,我們這1攤可以處理嗎。 │ │ │廉:喔。 │ │ │葉:在「那個」,啊。 │ │ │廉:喔。 │ │ │葉:啊。 │ │ │廉:你們3個嘛。 │ │ │葉:你不在,啊。 │ │ │廉:好啦,好啦。 │ │ │葉:我說我們這一攤可以處理嗎,跟他報告一下。 │ │ │廉:好啦,好啦,我等一下,等一下跟…,好啦,我打電話。 │ │ │葉:可以嗎。 │ │ │廉:我等一下,我等一下打電話給他。 │ │ │葉:好。 │ │ │廉:好好好。 │ │ │葉:謝謝你。 │ ├────────────────────────────────┼────────────────────────────────────────┤ │10. 2008/03/25 16:4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縣太平市○○路639巷17號7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香格里拉理容 │(通聯前,?裕隆與旁人對話) │ │ KTV陳秀月 │廉:沒有啦,我沒有要過去。 │ │ │(通聯後) │ │ │陳秀月:喂,阿隆。 │ │ │廉:有人在你們那裡。 │ │ │陳:乙○○。 │ │ │廉:2個還是3個。 │ │ │陳:3個。 │ │ │廉:3個。 │ │ │陳:買單了,「7千1」。 │ │ │廉:…。 │ │ │陳:「7千1」,嗯。 │ │ │廉:OK了嗎。 │ │ │陳:對呀。 │ │ │廉:好啦,好啦。 │ │ │陳:好。 │ ├────────────────────────────────┼────────────────────────────────────────┤ │11. 2008/03/25 17:1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一段156之6號16樓頂" │ │ 川順營造戊○○ 水利署己○○ │(乙○○持用己○○電話與?裕隆通聯) │ │ │廉:「副座」,副座。 │ │ │林:喂,隆仔。 │ │ │廉:有。 │ │ │林:「副座」現在在「楓」啦。 │ │ │廉:嗯。 │ │ │林:有那個嗎,「你舅舅」都不接他電話,這樣也不對啦。 │ │ │廉:沒有啦,沒有啦,放在充電啦,放在充電啦,我看放在那裡充電啦。 │ │ │林:啊,進去可以嗎。 │ │ │廉:啊。 │ │ │林:「楓」呀,「楓」進去可以嗎。 │ │ │廉:嗯,有人在裡面啦。 │ │ │林:誰。 │ │ │廉:啊。 │ │ │林:誰,誰在裡面。 │ │ │廉:你們,你們「連」,和「老闆」。 │ │ │林:在裡面喔。 │ │ │廉:嗯嗯嗯。 │ │ │林:喔,好啦。 │ │ │廉:喔,好。 │ │ │林:好啦,我瞭解。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4/08 13:2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本減災工程監工徐崧清持用戴泱丞行動電話與徐玉玲通聯)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第三河川局徐崧│徐玉玲:阿丞。 │ │ 清 │徐崧清:「仲麟」(指徐崧清自稱『仲麟』,徐崧清改名前為徐仲麟)啦。 │ │ │徐玉玲:嗯。 │ │ │徐崧清:你,你還在睡喔。 │ │ │徐玉玲:沒有啦,我起來了,怎麼。 │ │ │徐崧清:你起來了喔,沒有啦,那個「主任」要去你那裡啦。 │ │ │徐玉玲:幾點。 │ │ │徐崧清:差不多幾點喔,你先準備一下啦,我,可能等一下啦,等一下啦。 │ │ │徐玉玲:好啦,你若要出發再打給我。 │ │ │徐崧清:喔,好呀,好呀,好。 │ ├────────────────────────────────┼────────────────────────────────────────┤ │2. 2008/04/08 13:5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8號"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陳玉瑛 │徐玉玲:喂,美女。 │ │ │陳玉瑛:喂,阿母。 │ │ │徐:嗯。 │ │ │陳:昨天去你那裡玩得很開心。 │ │ │徐:開心就好呀。 │ │ │陳:…。 │ │ │徐:沒有啦,沒有啦,其實我跟你講「大哥」根本就不會給我請好不好。 │ │ │陳:我知道啦,我是說喔,給你這樣喝,給你這樣陪我們大家很不好意思。 │ │ │徐:不會啦,因為昨天比較後來喔,客人都買單買好了,所以我也比較閒了。 │ │ │陳:你很OK的,我跟你講喔,等一下我還要出去喔,不一定瘋瘋的還去你那裡喔。 │ │ │徐:我跟你講,要來之前先打給我,因為喔。 │ │ │陳:像昨天那樣對不對。 │ │ │徐:不是,不是,不是,因為剛剛「川順」喔,「阿脫普」他第2個兒子「戴泱丞」啦,和 │ │ │「三」、他們公司的人現在在吃飯。 │ │ │陳:嗯。 │ │ │徐:剛才「我弟弟」有打給我,說他們要來,會不會來,會不會來,他們在說有說要來啦,│ │ │我說好,你確定要出發前打給我啦。 │ │ │陳:嗯嗯嗯。 │ │ │徐:嗯,我是怕說「大哥」不知道有沒有方便碰到啦。 │ │ │陳:這樣我跟你說好嗎。 │ │ │徐:不要緊,你再和「大哥」講看看。 │ │ │陳:這樣我說給你聽喔。 │ ├────────────────────────────────┼────────────────────────────────────────┤ │3. 2008/04/08 14:1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88號"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公司戴泱丞│徐:阿丞。 │ │ 丁○○ │戴泱丞:我們要過去了耶。 │ │ │徐:好,我也要出門了,你從哪裡出發。 │ │ │(戴泱丞行動電話傳出丁○○談話) │ │ │彭:約3點啦,我們都3點。 │ │ │戴:約2、3點啦。 │ │ │(戴泱丞行動電話傳出丁○○談話) │ │ │彭:3點啦。 │ │ │徐:好,好,好。 │ │ │戴:你,「69」和「197」呀。 │ │ │徐:「69」、「197」喔。 │ │ │戴:嗯。 │ │ │徐:你,多久,你幾個人。 │ │ │戴:我們,5、6個啦。 │ │ │徐:好,好,好,好。 │ ├────────────────────────────────┼────────────────────────────────────────┤ │4. 2008/04/08 14:2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289之11號12F"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九龍理容KTV編 │交代九龍理容KTV編號197號小姐早點過來,客人找 │ │ 號197號小姐 │ │ ├────────────────────────────────┼────────────────────────────────────────┤ │5. 2008/04/08 15:02: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陳玉瑛 │短訊:他們到了! │ ├────────────────────────────────┼────────────────────────────────────────┤ │6. 2008/04/08 15:0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公司戴泱丞│戴泱丞:喂,喂。 │ │ │徐:他們到了喔。 │ │ │戴:好,好。 │ │ │徐:「131」。 │ │ │戴:好。 │ ├────────────────────────────────┼────────────────────────────────────────┤ │7. 2008/04/08 15: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陳玉瑛 │徐玉玲:喂。 │ │ │陳玉瑛:喂。 │ │ │徐:嗯,你講。 │ │ │陳:我跟你講,我現在還在家裡,「大哥」早一點過來,他去看工地喔,大概還要再,應該│ │ │1個鐘頭以內就會來載我了,到時候我們跟他講好,就說你有打給我,說你有打給我喔。 │ │ │徐:嗯。 │ │ │陳:你說誰在那裡。 │ │ │徐:「彭仔」啦。 │ │ │陳:「彭仔」。 │ │ │徐:「丁○○」呀,跟他很好呀,跟他也很熟呀。 │ │ │陳:我就跟他說那個「丁○○」還有「阿脫普」的兒子有沒有喔。 │ │ │徐:嗯。 │ │ │陳:在那裡喔,我問看看他要不要過去這樣。 │ │ │徐:還有跟「我弟弟」啦,這樣子啦,就是,都是,應該,我是覺得應該都是自己人啦。 │ │ │陳:被看到會不會亂講話。 │ │ │徐:不會啦,你放心啦,他是,其實他在辦公室也是滿低調的啦,你放心啦,他很知道利害│ │ │關係啦。 │ │ │陳:好,這樣,我跟你講,這樣我會跟他講。 │ │ │徐:你問看看他的意思啦。 │ │ │陳:我知道,我知道。 │ │ │徐:不勉強啦,不要勉強他啦。 │ │ │陳:怎麼樣我再打給你。 │ │ │徐:好,OK。 │ │ │陳: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1/07 09:43:00 0000000000 0000000056 │戴沼銘:喂。 │ │ 川順營造庚○○ 撥 川順營造戴沼銘│庚○○:沼銘,那個叫做「箱型」、「箱型籠」喔。 │ │ │戴沼銘:嘿。 │ │ │庚○○:「箱型籠」實際跟他們2間拿,拿多少? │ │ │戴沼銘:那個,那個…什麼,那個「信亮」3萬米嘛,啊,總共是8萬、84280米嘛! │ │ │庚○○:8萬4千喔? │ │ │戴沼銘:嘿。 │ │ │庚○○:喔,好啦。 │ │ │戴沼銘:黑阿,阿我們,阿總共不足那個,現在就要叫「治水」補1萬,11700米出來。 │ │ │庚○○:不足! │ │ │戴沼銘:嘿,數量不足要叫他補出來,要叫他開發票,不知道要開嗎?! │ │ │庚○○:阿…不足! │ │ │戴沼銘:叫他開11700米的數量出來。 │ │ │庚○○:喔,那不要緊啦,那不要緊啦,不會啦,不會啦,那不會啦。 │ │ │戴沼銘:要開嗎? │ │ │庚○○:要啦。沒有啦,那不要緊啦,那我們調的問題而已啦。 │ │ │戴沼銘:不用開不要緊喔。 │ │ │庚○○:那調的問題,那跟那個沒關係啦,黑呀。 │ │ │戴沼銘:喔,好呀。 │ ├────────────────────────────────┼────────────────────────────────────────┤ │2. 2008/01/07 09:4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鄭年雅: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鄭年雅│戴:你,那款的,「治水的」喔,「治水的」部分,叫那個「箱型籠」可能要多開的樣子,│ │ │阿若沒有,數量要多開啦。 │ │ │鄭:數量要多開喔? │ │ │戴:黑啦,你若,不然你就減少、減少金額,用數量也可以,還是、還是用,他若可以、可│ │ │以開,看他們的報表,他們的稅金要怎麼算,就儘量方便開11000米啦。 │ │ │鄭:現在算要多…多11000米就對了。 │ │ │戴:的金額,黑啦,阿他的看他的用要怎麼算,他的會用稅金要怎麼算啦。 │ │ │鄭:喔。 │ │ │戴:黑啦。 │ │ │鄭:喔!好,好。 │ ├────────────────────────────────┼────────────────────────────────────────┤ │3. 2008/01/07 10:4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短訊:請告知董事長他要多開立治水發票81元*5﹒2*11000數量463萬發票電 │ │ 川順營造戊○○ 治水公司股東 │話中他不方便講稅額幾﹪李國忠甀 │ │ 李國忠 │ │ ├────────────────────────────────┼────────────────────────────────────────┤ │4. 2008/01/08 11:54: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川順營造紀俊富: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紀駿富│戴:小紀,你在天祥街嗎。 │ │ │紀:黑呀。 │ │ │戴:那時候怎麼估的數量和、和「世曦」的怎麼不合,那個「蛇籠」的部分是怎樣? │ │ │紀:「蛇籠」的部分? │ │ │戴:黑,不是都我們估給他的嗎? │ │ │紀:對呀。 │ │ │戴:阿起先怎麼說是9萬,9萬9,現在我們變9萬5嘛厚? │ │ │紀:沒有啦,阿你還有的扣掉的呀,那是第1次變更的數量,那是變更的數量,阿但是我們 │ │ │現在有的變更那時沒做,還是什麼,那都要扣掉呀。 │ │ │戴:喔,算有的,有的沒做到的部分。 │ │ │紀:對對對,黑呀,黑呀。黑。 │ │ │戴:喔,啊,現在他們那些要快、快、快,他們說那些變更的都還沒出來呀。 │ │ │紀:對呀,阿他們今日,應該今日他們會送出去啦,我早上有跟「張技師」講電話了。 │ │ │戴:對,應該不用弄那個,看怎麼樣喔。 │ │ │紀:黑。 │ │ │戴:要照我們,我們現在做1份就好了喔。 │ │ │紀:黑。 │ │ │戴:要快過去遵行共同的,同樣的那個… │ │ │紀:對呀,對呀。 │ │ │戴:不然他那麼多他繳不出來啦。 │ │ │紀:黑阿,啊我們現在就是我們資料都給他們了呀,啊他們現在就是就我們的就送出去這樣│ │ │呀。 │ │ │戴:黑啦! │ │ │紀:黑。 │ │ │戴:啊我們的就是現場的喔,還1個現有的要要驗收的喔。 │ │ │紀:對,對。 │ │ │戴:要對…對喔好啦! │ │ │紀:嘿嘿…有阿! │ │ │戴:對好才有辦法驗收啦! │ │ │紀:黑呀,黑呀。 │ │ │戴:現有的東西,數字歸數字,在裡面攪在裡面算呀。 │ │ │紀:嘿,對呀。 │ │ │戴:現有的部分就是要分,我跟你講就是說,現有部分,厚!未修復的部分喔。 │ │ │紀:黑。 │ │ │戴:阿那個…,這個就是日後驗收的依據阿。 │ │ │紀:對呀,黑呀,那圖,圖上我們都有標示出來了。 │ │ │戴:黑呀,喔。 │ │ │紀:黑呀,黑呀。 │ │ │戴:好,不然這個趕快給他處理處理,看怎麼樣再趕一下。 │ │ │紀:好…嘿嘿,好,好。 │ ├────────────────────────────────┼────────────────────────────────────────┤ │5. 2008/01/11 20:4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李:喂,董仔。 │ │ 川順營造庚○○ 治水公司股東 │戴:你現在在哪裡? │ │ 李國忠 │李:我那個,在那個~,烏日。 │ │ │戴:在烏日做什麼,明天要選舉,你有要回去選嗎? │ │ │李:要呀,要回去呀。 │ │ │戴:啊…。你那個,對不對? │ │ │李:嘿,要回去選舉呀。哈哈… │ │ │戴:你們那個「治水」都沒消沒息,是到底要做什麼,不然也回我一下說不要還是要,這樣│ │ │就好了。 │ │ │李:我,這個問題厚我沒參與哩,我也沒問內,要問「長腳」的耶。 │ │ │戴:要跟不要,這樣就好呀,對不對?你沒參與要叫誰參與? │ │ │李:我回去我再問他看看,好不好? │ │ │戴:要跟不要,這樣就好了嘛! │ │ │李:黑啦,我明天回去再問他看看啦! │ │ │戴:對呀,不要也不要緊呀,我也沒有…。 │ │ │李: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嘿!我回去,我明天回去再問他看看,好不好?阿你有要回│ │ │來選嗎? │ │ │戴:嘿,阿我又沒有麻將可以打,我就不大想回去了。 │ │ │李:這樣喔!明天選舉可能比較沒空啦!喔? │ │ │戴:選舉哪有什麼沒空,選舉就蓋一下就閒閒了,哪有什麼沒空! │ │ │李:呦!我是,明天應該是晚一點才會回去,我明天一些事情弄一弄。 │ │ │戴:恩,好啦。 │ │ │李:黑呀。厚! │ │ │戴:好啦。好啦。 │ │ │李:好好…。 │ ├────────────────────────────────┼────────────────────────────────────────┤ │6. 2008/01/14 11:4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治水公司李國忠:喂,董仔。 │ │ 川順營造庚○○ 治水公司股東 │戴:在哪裡? │ │ 李國忠 │李:沒有,我…還在弄發票耶。 │ │ │戴:哼!就叫他換一換就好了。 │ │ │李:沒有,我要趕快拿上來給你們呀,不然那個要申報呀。 │ │ │戴:對呀,阿你那些就是快拿過來恩! │ │ │李:嘿!我要下午了啦。 │ │ │戴:阿,你現在在哪裡? │ │ │李:沒有啦,我…還在那個阿,在大甲。 │ │ │戴:喔~沒有,我是這個…阿做「級配」哩啦! │ │ │李:喔,碎石級配那個喔? │ │ │戴:黑阿! │ │ │李:不要緊啦,你看3輛算起來看多少呀,沒有差呀,黑呀! │ │ │戴:沒有啦,我現在是車子的部分啦喔,阿你的工的部分啦,阿我預定要1米算起來剛好差 │ │ │多少這樣呀喔,總是要有1個…,也要有1個標準呀,不能說要…你…那邊也要…,要有機械│ │ │啦,要有那些東西。 │ │ │李:嘿。 │ │ │戴:我跟你解釋一下啦。 │ │ │李:喔,好啦,好,不要緊,好…。謝謝。 │ ├────────────────────────────────┼────────────────────────────────────────┤ │7. 2008/01/14 19:2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治水公司李國忠:董仔。 │ │ 川順營造庚○○ 治水公司股東 │戴:你明天就9點到「天祥街」,我就算到給你滿意啦。 │ │ 李國忠 │李:哪,哪裡的? │ │ │戴:之前的級配我絕對算到給你滿意,太好康也沒有啦,阿但是一定你會滿意啦! │ │ │李:沒有啦,董仔,沒有啦,我中午有過去啦,我本來是要跟你問問那個,那個哪裡,那個│ │ │發票的事情啦,阿到底要多少數量啦。呵呵… │ │ │戴:不是啦,我跟你講,你的發票先解決,我的過完年再來解決也不要緊啦。 │ │ │李:嘿嘿…。 │ │ │戴:喔? │ │ │李:好啦,不要緊啦。黑阿,喔! │ │ │戴:阿你的,之前級配你就來「天祥街」找我,跟你算到給你感覺阿,對故鄉實在有夠… │ │ │李:不會啦,董仔,我知道啦,你的人不錯啦! │ │ │戴:阿你們那些知道我心裡在想什麼嗎? │ │ │李:他們沒有這樣想,我不知道內。 │ │ │戴:反正他們大家好像我整盤要端走一樣耶,你們若…,不好看啦,我若退掉,一樣不好看│ │ │啦,不然你,4、50萬給我就好了,我就退退掉了。 │ │ │李:黑,不會啦,不要緊,明天來再講好不好?喔? │ │ │戴:好呀…,對否,都沒跟我說這些事情,我要,你們要吃我還是要給我吃這樣啦。 │ │ │李:嘿…。 │ │ │戴:啊,留的人一定有飯吃啦。 │ │ │李:嘿嘿,對啦,黑呀。 │ │ │戴:喔? │ │ │李:好…。 │ │ │戴:喔! │ │ │李:好!謝謝!好…。 │ │ │戴:喔! │ ├────────────────────────────────┼────────────────────────────────────────┤ │8. 2008/01/17 09:2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李:喂,董仔。 │ │ 川順營造庚○○ 治水公司股東 │戴:阿跑去哪裡? │ │ 李國忠 │李:沒有阿,我等一下要過來找「林壽昌」(音譯)。 │ │ │戴:等一下要過去,喔! │ │ │李:嘿,有跟他約時間啦。阿對啦,董仔,我,我那本來要拿過去給你,我下禮拜我再拿過│ │ │去好嗎?我這幾天有事情把它,把這邊公司一些事情處理。 │ │ │戴:什麼東西? │ │ │李:發票啦! │ │ │戴:喔,喔,不要緊啦。那個不… │ │ │李:我下禮拜拿過去,阿再那個,禮拜天喔,禮拜天中午說要吃尾牙啦,要在那個以前有沒│ │ │有「銀銅」他們舊家那裡啦! │ │ │戴:舊家? │ │ │李:黑呀,在「長腳」再進去那裡有沒有? │ │ │戴:喔喔喔。 │ │ │李:喔之前你去1次那裡,禮拜天,要禮拜天中午啦。 │ │ │戴:阿在那裡叫人家辦喔? │ │ │李:黑呀,他說要在那裡,要叫人家辦,算…要順便跟他老爸做生日啦。 │ │ │戴:喔!是喔! │ │ │李:呵呵呵…黑阿!禮拜天中午啦! │ │ │戴:這樣喔?! │ │ │李:黑阿! │ │ │戴:恩…我以為說,要去,我是要,我今天是要去大甲啦。 │ │ │李:嘿嘿嘿。 │ │ │戴:這樣啦。 │ │ │李:喔。 │ │ │戴:阿我才在問說,你們上次那事情喔。 │ │ │李:黑。 │ │ │戴:看看月底、年底,快快橋會議,大家講喔一講看行不行! │ │ │李:黑!對啦!這是要會議一下,我這陣子就在給它追這些帳,要先把它追回來,追回來要│ │ │做一次統計咩!統計起來我再看庫存多少!我就知道他們一年度做多少,賺多少了啦! │ │ │戴:對呀!現在多少沒多少另外一個喔,一個大原則跟這款的是一個細部啦! │ │ │李:嘿嘿。 │ │ │戴:大原則就是說,你們如果有打算大家有一個,開個會有一個共識,這再另外這款的喔,│ │ │下去橋喔。 │ │ │李:黑。 │ │ │戴:阿共識以後喔,看是要改,不要改,還是說要回復原狀,照原狀走,阿原狀走有的要、│ │ │不要喔。 │ │ │李:黑。 │ │ │戴:做一個解決這樣喔! │ │ │李:哇災!哇災!黑。 │ │ │戴:要縮小還是要擴大!喔! │ │ │李:嘿嘿…。 │ │ │戴:阿阿,還是要維持現狀,還是要怎樣,這樣才,才有一個原則啦! │ │ │李:黑。好… │ │ │戴:喔? │ │ │李:好阿! │ │ │戴:…方向而已嘛!(聲音重疊不清楚) │ │ │李:好…我跟他們講一下。 │ │ │戴:黑啦! │ │ │李:叫他們大家開會一下。討,做一個討論。 │ │ │戴:要縮小,還是要擴大!喔! │ │ │李:嘿嘿。好… │ │ │戴:黑啦!喔。 │ │ │李:好…。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8/01/14 11: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水利署科長林榮│庚○○邀乙○○過來「天祥街」 │ │ 紹 │ │ ├────────────────────────────────┼────────────────────────────────────────┤ │2. 2008/01/14 11:26: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未提供" │ │ 川順營造庚○○ 第三河川局彭壽│第三河川局丁○○:喂。 │ │ 奇 │戴:喂,彭主任喔。 │ │ │彭:嗯,怎麼樣。 │ │ │戴:我董仔。 │ │ │彭:嗯。 │ │ │戴:嗯,在哪裡。 │ │ │彭:我在辦公廳。 │ │ │戴:喔,啊,要進去「工地」嗎。 │ │ │彭:工地,好呀。 │ │ │戴:還是,還是,不然到「天祥街」來啦,我一些事情跟你跟你研究看看一下,看可行性否│ │ │。 │ │ │彭:喔,這樣要工地好了,來工地。 │ │ │戴:要工地喔。 │ │ │彭:嗯,嗯。 │ │ │戴:不過等乙○○,我順便要給他、給他、給他、給他、給他、跟他撟一下,撟一下,撟一│ │ │下我們這個角度。 │ │ │彭:好呀,好呀,好呀,看怎麼樣,約幾點。 │ │ │戴:…這樣,不然我們來吃飯一下,不然來「野店」吃啦。 │ │ │彭:好,好,好。 │ ├────────────────────────────────┼────────────────────────────────────────┤ │3. 2008/01/14 11:2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水利署科長林榮│林:喂。 │ │ 紹 │戴:中午我有叫「丁○○」來「野店」啦。 │ │ │林:啊。 │ │ │戴:來「野店」啦。 │ │ │林:喔,我知,嗯。 │ │ │戴:嗯,出來沒,出來了嗎。 │ │ │林:嗯。 │ │ │戴:出來,好,好。 │ ├────────────────────────────────┼────────────────────────────────────────┤ │4. 2008/01/14 11:2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356號 1F" │ │ 水利署科長林榮 川順營造庚○○│林:喂。 │ │ 紹 │戴:中午我有叫「丁○○」來「野店」啦。 │ │ │林:啊。 │ │ │戴:來「野店」啦。 │ │ │林:喔,我知,嗯。 │ │ │戴:嗯,出來沒,出來了嗎。 │ │ │林:嗯。 │ │ │戴:出來,好,好。 │ ├────────────────────────────────┼────────────────────────────────────────┤ │5. 2008/01/14 11:29: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一段154巷33號16F屋頂" │ │ 川順營造庚○○ 川順營造戴泱丞│川順營造頭汴坑工務所女職員:喂,川順,喂。 │ │ │庚○○:喂。 │ │ │女:嗯。 │ │ │庚○○:「副總」有在那裡嗎。 │ │ │ 女:喔,等一下喔,「副總」電話喔。 │ │ │戴泱丞:喂。 │ │ │庚○○:你把那張圖喔,那張我說現在要、要,用那個、那個、那個「鋼柵」那個部分那段│ │ │的那圖喔,看要拿過來給我還是怎麼,我叫「丁○○」往這裡過來,我跟他們研究看看。 │ │ │戴泱丞:好呀,好。 │ ├────────────────────────────────┼────────────────────────────────────────┤ │6. 2008/01/14 19:31: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張淑惠 川順營造戊○○│張淑惠:喂。 │ │ │廉:很怕被你處理。 │ │ │張:你要回去了,對不對。 │ │ │廉:嗯,我要趕快回去。 │ │ │張:啊。 │ │ │廉:喂。 │ │ │張:喂。 │ │ │廉:我很怕被你處理,我要趕快回去。 │ │ │張:好呀,回去呀。「忠哥」他們來,和「彭大哥」啦。 │ │ │廉:啊。 │ │ │張:「忠哥」來啦。 │ │ │廉:又過去了。 │ │ │張:對呀,他說不能跟任何人說他來。 │ │ │廉:嗯。 │ │ │張:他說不能跟任何人說他來。 │ │ │廉:啊,我不是人。 │ │ │張:你又不會跟他講,跟我也沒有關係。 │ │ │廉:他自己,還是。 │ │ │張:跟「彭大哥」,姓「彭的」。 │ │ │廉:我知道,我知道,嗯,嗯,又在追了。 │ │ │張:對呀。啊,人家9點要下班說,你要回去了,要好好跟你處理說。人家今天9點就下班說│ │ │。 │ │ │廉:不早一點講。 │ │ │張:你要回家了。 │ │ │廉:不早一點講。 │ │ │張:我要怎麼跟你講,叫你…,下班就下班了呀,我想說你去那裡最少坐2個鐘頭,…。 │ │ │廉:晚上10點還要來說。 │ │ │張:要豬屎。人家9點下班說,我想說你去那裡最少坐2個鐘頭,我要跟你講,我說你今天最│ │ │好喝醉,…來看看。 │ │ │廉:我下午我就不要去,我知道他們一定,整群一定又跑去,我才問你說是不是去「你們那│ │ │裡」,我想說會去你們那裡。 │ │ │張:他現在和「彭大哥」2個進來呀,說不能和任何人說他來呀。 │ │ │廉:嗯,又在追了呀。 │ │ │張:你開到哪裡了。 │ │ │廉:我載我們「董仔」回來了。 │ │ │張:公司喔。 │ │ │廉:公司。 │ │ │張:這樣我要去追酒了。 │ │ │廉:你不要再追了。 │ │ │張:不要,我這時間本來就想追酒…,好啦,你回家啦,我要去追酒了。 │ │ │廉:好啦。 │ │ │張:好啦,好啦,知道了,BYEBYE。 │ ├────────────────────────────────┼────────────────────────────────────────┤ │7. 2008/01/14 19:38: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營造戴泱丞│戴泱丞:喂。 │ │ │徐:喂。 │ │ │戴:嗯。 │ │ │徐:親愛的。 │ │ │戴:親愛的,怎麼樣。 │ │ │徐:那個。 │ │ │戴:…我有收到呀。 │ │ │徐:我知道啦。那個誰找你啦,那個「澎湖來的朋友」啦,「澎湖來的朋友」找你。 │ │ │戴:啊,他跟我們裡面的人去嗎。 │ │ │徐:嗯,他跟「忠哥」。 │ │ │戴:嗯,好呀,啊,我們「老仔」,「那個」走了。 │ │ │徐:沒有來。 │ │ │戴:喔,這樣喔。 │ │ │徐:對。 │ │ │戴:好啦。 │ │ │徐:只有他們2個。 │ │ │戴:好啦,好啦。 │ │ │徐:「澎湖來的朋友」這樣知道啦喔。 │ │ │戴:好,好啦,好啦。 │ │ │徐:喔,喔,好,好,好。 │ │ │戴:好。 │ │ │徐:「他」叫我跟你打的啦喔。 │ │ │戴:好啦,好啦。 │ │ │徐:好,BYEBYE。 │ ├────────────────────────────────┼────────────────────────────────────────┤ │8. 2008/01/14 20:10: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川順營造戴泱丞│徐:哈囉。 │ │ │戴泱丞:你1張開初1還是初2的,啊。 │ │ │徐:你說什麼。 │ │ │戴:有1張開初1還是初2的啦。 │ │ │徐:喔,不要緊,不然你走出來好不好。 │ │ │戴:好啦。 │ ├────────────────────────────────┼────────────────────────────────────────┤ │9. 2008/01/14 20:35: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營造公司張啟晃│(丁○○持用徐玉玲行動電話與張啟晃通聯) │ │ 第三河川局丁○○ │營造公司張啟晃:喂。 │ │ │徐玉玲:胖嘟嘟。 │ │ │張:胖嘟嘟,在減肥了啦。 │ │ │徐:減肥,早就該減了,肚子那麼大,能看嗎。 │ │ │張:快生了啦。 │ │ │徐:明天有要給「楓之林」請尾牙嗎。 │ │ │張:明天喔,明天我在新竹吃尾牙耶。 │ │ │徐:這樣禮拜4來給我請喔。 │ │ │張:我一定去你那裡。 │ │ │徐:因為有1個「澎湖來的朋友」,我有跟他講,他說好。 │ │ │張:有遇到我「澎湖的朋友」嗎。 │ │ │徐:有呀,他現在在我旁邊呀。 │ │ │張:好。 │ │ │徐:你等一下,我叫他跟你講,你等一下喔。 │ │ │張:好。 │ │ │(徐玉玲將電話交予丁○○,徐玉玲背景有KTV音樂) │ │ │彭:喂。 │ │ │張:大仔,你不要殺了我。 │ │ │彭:你不來我要殺了你。 │ │ │張:我一定去,我一定去。 │ │ │彭:嗯,17號。 │ │ │張:17號。 │ │ │彭:好好好,你要來載我。 │ │ │張:我會挺著大肚子去啦。 │ │ │彭:挺著大肚子,為什麼。 │ │ │張:「秀秀」講的,我肚子愈來愈大,好。 │ ├────────────────────────────────┼────────────────────────────────────────┤ │10. 2008/01/14 20: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聯繫「103」包廂事宜 │ ├────────────────────────────────┼────────────────────────────────────────┤ │11. 2008/01/14 21:1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北屯區○○○路141號8 F頂 │ │ 九龍理容KTV徐玉玲 │短訊:妳有吃飯嗎?請妳吃火錀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0/01 13: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北縣新店市○○路566-568號10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戴美玲 │女友戴美玲約丙○○外出,丙○○結束立法院開會返台中 │ ├────────────────────────────────┼────────────────────────────────────────┤ │2. 2007/10/01 14:07: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苗栗縣後龍鎮○○○○○路438巷1號10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戴美玲 │戴:你差不多幾點會到台中。 │ │ │許:差不多40分鐘至50分鐘。 │ ├────────────────────────────────┼────────────────────────────────────────┤ │3. 2007/10/01 14:32: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外埔鄉○○○段185-6地號"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向女友表示明天看完工地後,3、4點再過去 │ ├────────────────────────────────┼────────────────────────────────────────┤ │4. 2007/10/01 15:0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61號17樓頂" │ │ 局長丙○○ 女友戴美玲 │丙○○向女友表示再5分鐘到女友住處 │ ├────────────────────────────────┼────────────────────────────────────────┤ │5. 2007/10/01 15:15: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縣東勢鎮○○○○○路220之3號" │ │ 川順營造戊○○ 科長乙○○ │乙○○:隆仔,怎麼樣? │ │ │廉:我回來到新社了。 │ ├────────────────────────────────┼────────────────────────────────────────┤ │6. 2007/10/01 16:14: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二段252號19樓頂" │ │ 局長丙○○ │某男表示等丙○○有空時過去找丙○○ │ ├────────────────────────────────┼────────────────────────────────────────┤ │7. 2007/10/01 16:59: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局長丙○○ │無人接聽 │ ├────────────────────────────────┼────────────────────────────────────────┤ │8. 2007/10/01 17:00: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1號2樓頂" │ │ 九龍理容KTV戴美玲 戴美玲之子 │(九龍理容KTV戴美玲持用丙○○手機打給小孩,戴美玲背景有KTV歌唱聲、女子嘻鬧聲) │ │ │戴:喂,你到家了嗎。 │ │ │子:喂,媽媽。 │ │ │戴:你到家了。 │ │ │子:嗯。 │ │ │戴:奶奶有幫你用東西嗎。 │ │ │子:還沒回來。 │ │ │戴:是喔,好啦,我用那個。 │ │ │子:喂,媽媽你在哪裡。 │ │ │戴:我現在在公司。 │ │ │子:喔,媽,這是誰電話。 │ │ │戴:這是「局長」呀。 │ │ │子:喔,媽你什麼時候會回來。 │ │ │戴:我現在跟他們在唱歌,在錢櫃唱歌。 │ │ │子:那你什麼時候會回來。 │ │ │戴:媽媽今天有工作呀。 │ │ │子:媽,你不要喝酒喔。 │ │ │戴:我不是有留紙條給你。 │ │ │子:對啊,我有看到,媽,你不要喝酒喔。 │ │ │戴:好。 │ ├────────────────────────────────┼────────────────────────────────────────┤ │9. 2007/10/01 17:47: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75號5F" │ │ 局長丙○○ 九龍理容KTV徐 │徐:嗯,大哥。 │ │ 玉玲 │許:那個,我出來了,你幫我處理好。 │ │ │徐:你走出去了喔。 │ │ │許:嗯嗯嗯。 │ │ │徐:你已經離開了喔。 │ │ │許:是,嗯。 │ │ │徐:啊,你現在呢,他的部分是。 │ │ │許:整個,整個,21人,21人。 │ │ │徐:放著就對了嗎? │ │ │許:沒有,我有跟那個講了,跟「劉仔」講了。 │ │ │徐:我瞭解,OK,好好好。 │ ├────────────────────────────────┼────────────────────────────────────────┤ │10. 2007/10/01 19:11:00 0000000000 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三段112號5樓頂" │ │ 九龍理容KTV戴美玲 戴美玲之子 │(戴美玲持用丙○○行動電話與小孩通聯) │ │ │子:喂。 │ │ │戴美玲:寶貝,你在幹嘛。 │ │ │子:媽媽,我在吃水果。 │ │ │戴:啊。 │ │ │子:我在吃水果。 │ │ │戴:你在吃水果喔,是喔。 │ │ │子:嗯。 │ │ │戴:啊,阿嬤有幫你用。 │ │ │子:有。 │ │ │戴:阿嬤有沒有很龜毛,沒有吧。 │ │ │子:不會,他要回來了。 │ │ │戴:好。 │ │ │子:嗯。 │ │ │戴:有用那個呀,我現在吃飯,用那個「局長老大」電話。 │ │ │子:那你怎麼沒有帶手機。 │ │ │戴:我手機在「公司」。 │ │ │子:喔。 │ │ │戴:好啦,好,BYEBYE,好,BYEBYE。 │ │ │子:BYEBYE。 │ └────────────────────────────────┴────────────────────────────────────────┘ ┌────────────────────────────────┬────────────────────────────────────────┐ │編號 日期 時間 監聽電話 撥/接 對方電話 │通聯內容摘要 備註│ ├────────────────────────────────┼────────────────────────────────────────┤ │1. 2007/11/26 14:3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3段126之3號5樓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河川勘測│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他們在「第九」。 │ │ 隊周世傑 │許:嗯。 │ ├────────────────────────────────┼────────────────────────────────────────┤ │2. 2007/11/26 15:43: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一段552號14F頂" │ │ 局長丙○○ 水利署河川勘測│(水利署河川勘測隊周世傑持用九龍理容KTV羅秀雲行動電話與丙○○通聯) │ │ 隊周世傑 │周:「頭仔」。 │ │ │許:嗯。 │ │ │周:你知道喔。 │ │ │許:嗯,我知道。 │ │ │周:好。 │ │ │許:晚一點,我晚一點,還在辦事情。 │ │ │周:好。 │ ├────────────────────────────────┼────────────────────────────────────────┤ │3. 2007/11/26 16:58:00 0000000000 接 0000000000 │陳:有聽到嗎。 │ │ 局長丙○○ 女友陳玉瑛 │許:有。你怎麼樣。 │ │ │陳:我知道,聽你聲音知道你人在外面了, │ │ │許:嗯,對,對,對。 │ │ │陳:我知道了。 │ │ │許:嗯。 │ │ │陳:在「阿九」的樣子喔。 │ │ │許:什麼。 │ │ │陳:在「阿九」喔。 │ │ │許:在「阿九」。 │ │ │陳:在「阿九」喔。 │ │ │許:嗯,沒有錯。 │ │ │陳:好,OK,好啦,不講了喔,好,BYEBYE。 │ └────────────────────────────────┴────────────────────────────────────────┘ 《附件二》 壹、被告丙○○、己○○、乙○○以外第三人審判外供述筆錄所在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卷宗次別、頁次: 一、陳瑤環【卷1 P.1~P.2(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P.3(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二、鍾彥虎【卷1 P.3~P.11(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1 ~P.18(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二P.35~P.63(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63~P.70(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六P.26~P.45(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46~P.55(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三、王莉婷【卷1 P.18~P.24(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5(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四、陳秀月【卷1 P.25~P.28(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8~P.30(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五、陳俞容【卷1 P.31~P.32(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32(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六、陳玉瑛【卷1 P.33~P.37(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37~P.39(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五P.227~P.237(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 七、謝翠芬【卷1 P.39~P.40(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40(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八、宋伯永【卷2 P.78~P.82(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82~P.84(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十P.237~P.239(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40~P.241(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九、子○○【卷2 P.47~P.51(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51~P.52(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五P.271~P.301(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302~P.307(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六P.1~P.18(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9~P.2 1(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十、 辰○○【卷2 P.40~P.45(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45 ~P.47(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九P.207~P.216( 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17~P.218(檢察官訊問時之 供述)】 十一、辛○○【卷2 P.53~P.57(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57~P.58(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三P.172~P.182(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82~P.183(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十二、楊青長【卷2 P.58~P.62(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62~P.64(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一P.7~P.15(調 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5(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十三、黃天生【卷2 P.64~P.69(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69~P.70(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十四、宮子晴【卷2 P.70~P.72(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72~P.73(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十五、曾財益【卷2 P.73~P.77(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77~P.78(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三P.139~P.153(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53~P.158(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十六、張淑惠【卷2 P.84~P.88(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88~P.89(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五P.214~P.225(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26~P.227(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十七、鄧秋蘭【卷2 P.89~P.90(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90~P.91(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十八、徐玉玲【卷3 P.91~P.96(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96~P.99(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五P.243~P.270(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71(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 十九、鄭年雅【卷3 P.99~P.107(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07(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二十、戊○○【卷3 P.107~P.116(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16~P.121(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二十一、丁○○【卷4 P.133~P.141(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41~P.144(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十P.25 0~P.257(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58~P.259(檢 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二十二、劉禎忠【卷一P.1~P.5(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5 ~P.7(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五P.237~P.238 (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二十三、張文榮【卷一P.15~P.28(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8~P.35(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庚○○【卷二P.70~P.87(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87~P.111(調查 員詢問時之供述)】【卷二P.122~P.126(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二十四、壬○○【卷三P.126~P.131(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31~P.132(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二十五、趙培善【卷三P.132~P.139(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53~P.158(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二十六、林傳茂【卷三P.158~P.168(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68~P.172(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二十七、宋國欣【卷三P.183~P.185(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90~P.192(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 二十八、宋國維【卷三P.186~P.190(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二十九、巳○○【卷三P.192~P.204(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三十、戴美玲【卷五P.205~P.213(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13~P.214(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三十一、楊雅惠【卷五P.238~P.243(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43(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三十二、林秀玲【卷六P.22~P.25(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5(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三十三、羅仕政【卷六P.56~P.63(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64(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三十四、嚴勝中【卷七P.65~P.69(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69(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三十五、蔡靜慧【卷七P.70~P.73(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74(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三十六、游佩珊【卷七P.75~P.79(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79(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三十七、邱國村【卷七P.80~P.84(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85(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三十八、林滄棋【卷七P.86~P.91(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91(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三十九、邵華銘【卷八P.92~P.101(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02 (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四十、丑○○【卷八P.103~P.107(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08(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四十一、戴沼銘【卷八P.109~P.125(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26~P.127(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四十二、紀駿富【卷八P.128~P.142(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43(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四十三、周世杰【卷八P.144~P.149(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50(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四十四、徐崧清【卷九P.170~P.177(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78(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卷十P.260~P. 261(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61(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四十五、寅○○【卷九P.179~P.187(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187(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四十六、癸○○【卷九P.188~P.200(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01(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四十七、李幼綢【卷九P.202~P.205(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06(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四十八、楊昭璿【卷十P.219~P.221(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21(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四十九、張榮傑【卷十P.222~P.224(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24(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五十、吳水城【卷十P.225~P.226(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 P.227(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五十一、鄭文亮【卷十P.228~P.230(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30(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五十二、楊偉甫【卷十P.231~P.234(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 .235 ~P.236(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五十三、江文助【卷十P.242~P.247(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248~P.249(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貳、被告丙○○、己○○、乙○○以外第三人審判外供述筆錄所在97年度偵字第19776號卷宗次、頁次 一、張義忠【P.1~P.4(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P.4(檢察官 訊問時之供述)】 二、戴泱丞【P.5~P.7(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詢)、P.8(檢察 官訊問時之供述)】 三、張文榮【P.9~P.22(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詢)、P.23~ P.24(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附件三》 本件檢察官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10922號 被   告 丙○○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東港鎮○○路110號 (在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李東炫律師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乙○○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北區舊社里舊社巷6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康志遠律師 陳漢洲律師 被   告 丁○○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里市○○路○段153巷13號 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律師 被   告 己○○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31號7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淑芬律師 林松虎律師 被   告 戊○○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甲鎮○○里○○路14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賴書貞律師 被   告 庚○○ 男 6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設臺中縣大甲鎮○○路102號 居臺中市○○區○○路122巷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下稱三 河局)局長,負責綜理三河局之業務。己○○係水利署工程 事務組副組長,負責襄理組長宋伯永督辦各項工程發包、變 更設計、工程進度、工程品質、勞工安全及衛生環境等工程 管理業務。乙○○係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第四科科長,負責水 利署發包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等督導業務。丁○○是三河 局規劃課正工程司,負責辦理轄區內河川治理規劃業務。均 係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庚○○是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川順公司)之負責人;戊○○是川順公司之經理。緣三 河局於民國96年間,興建「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 (25K+400~32K+745)」(下稱便道工程)及頭汴坑一江 橋上游崩塌段至內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程(下稱減災工程) 。便道工程係水利署主辦,由所屬三河川局辦理發包,並委 託「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稱中華工程顧問 工程司,下稱世曦公司)負責設計、監造業務,本便道工程 發包後由三河局負責工務行政管理業務。便道工程於96年6月5日開標,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733 3萬6951元,由川順公司以1億2350萬元得標,因低於底價1億5500萬元之 百分之八十,依規定須繳交差額保證金50萬元後決標。便道 工程部分,川順公司於96年12月31日申報竣工,97年2月4日 ,由三河局辦理初驗、97年3月5日辦理複驗。減災工程係水 利署負責主辦、發包,由所屬三河局設計及監造。減災工程 部分,川順公司於96年5月31日開標,以1億4960萬元得標。 便道工程主要在大甲溪河床興建便道以供砂石車行駛,而便 道與大甲溪河床相接之堤岸部分,設計以「甲種機編蛇籠」 (另一種施工法為箱型石籠)保護該便道以免遭水流沖毀。 又三河局依預算金額將工程分為3類,第1類為水利署指定工 程或預算金額5000萬元以上之工程,第2類為預算金額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工程;第3類為預算金額3000萬元以下之工程。另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7條有關工程設計原則、基本設計、設計初稿及預算書審核程序 ,均須報水利署審定;另同要點第21條第(一)項規定,水利 署為工程契約之甲方,且屬第一類工程,相關工程變更設計 或施工預算書修正,其所屬「附屬機關(第三河川局)應將 會勘結論或查核報告或核准事項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 算書報本署核定」,復依第(四)項規定,「各類工程經核定 修正或變更設計原則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 前,得先行與廠商辦理新增單價協議並於達成協議後,得先 行施工付款,該協議紀錄影本應附於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 算書內,其處理程序如下:1、第1類工程:(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由本署辦理議價」。另「經濟部水利署辦理 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變更設計及作業程序)「三、工程須辦理變更設計時,各所屬執 行或主辦工程機關應事先翔實查核原因外,並須擬具處理方 案及準備相關資料、圖表及增減經費估算表,依本署(水利 署)工務處理要點之工程類別(以下簡稱工程類別)處理權 責報核;需現場勘查以為核定依據時,由成立預算核定機關 派員會勘決定,並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 辦。會勘結果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奉准後始可辦理變更設計 手續。」;第10條(先行施工)「十、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其變更設計原則經會勘共同認定有先行施工之必要者,經 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水利署)核准後得先行施工」。 二、丙○○明知便道工程應依據上揭法令善盡執行工程契約履約 管理,詎川順公司之庚○○標得便道工程後,即意圖將低單 價(契約單價每公尺430元)、外披易查驗之甲種機編蛇籠工項變更設計為高單價(契約單價每公尺977元)、堆疊掩蔽不易查驗之箱型石籠,以增加工程款,從中謀取不法利益 。而丙○○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 ,於96年6月15日(即便道工程開工前某日),指示便道工程之與之有犯意聯絡之承辦人鍾彥虎(另案偵辦中)與其共 赴川順公司所有位於旱溪西路與天祥街交岔路口之天祥街工 務所,與庚○○、川順公司之技師丑○○(水利署中區水資 源局副局長96年6月間退休轉任)共同會商,並由丙○○與庚○○商定便道工程變更設計,將「甲種機編蛇籠」全部改 為「箱型石籠」施工,且商議「箱型石籠」排列及施工層數 ,丙○○並當場指示鍾彥虎未來經辦工程管理過程中配合川 順公司及設計監造世曦公司辦理相關變更設計之會勘及簽辦 相關公文作業。鍾彥虎明知丙○○之指示業已違反前揭經濟 部水利署變更設計法令作業規定,仍依照丙○○之指示,讓 庚○○,取得逕以「箱型石籠」施工依據,避免日後因違約 無法請領工程款,乃於96年6月25日,由鍾彥虎主持,邀集川順公司庚○○、戊○○、邵華銘及世曦公司之子○○、辛 ○○、楊長青等人,進行開工前協調會議,會議結論鍾彥虎 依照丙○○與庚○○之協議,擬同意將原設計「甲種機編蛇 籠」變更設計為「箱型石籠」,以開啟變更設計程序。事後 鍾彥虎將該開工協調會議紀錄簽請丙○○核示,丙○○於同 月29日特別批示「會議紀錄如擬」及「如以箱型籠施作不需 外加掛披蛇籠」,即同意川順公司逕以「箱型石籠」施工。 另為讓川順公司取得三河局同意「先行施工」之依據,俾憑 日後請領工程款,丙○○再次指示鍾彥虎於96年7月12日召開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施工斷面及線型調整)會勘,在該次 會勘結論商討過程中,庚○○特別要求「加註同意承商先行 施工」,事後丙○○亦依先前與庚○○約定,明知尚無權核 准變更設計下,仍批示核准該變更設計會勘結論。庚○○取 得丙○○之授權違法同意變更施工及先行施工之依據後,逕 指示川順公司現場施工人員於96年7月3日,開始直接以箱型 石籠施工,至96年8月7日止,依川順公司「施工日誌」及世 曦公司「監工日誌」紀錄累計已施作達2萬9533公尺(每公尺977元),且完全變更設計以「箱型石籠」施工,單項違約施工已達2885萬餘元。丙○○、鍾彥虎明顯違反上級機關 水利署相關工程變更設計作業法令,擅權引據屬備忘性質之 開工前協調會及會勘紀錄,違背職務同意川順公司變更設計 、先行施工,而積極配合庚○○圖得「箱型石籠」網材差價 2500萬元不法利益及違約「箱型石籠」施工2885萬餘元等不 法利益。 三、丙○○違反「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 算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變更設計及作業程序)之規定,違法將「甲種機編蛇籠」施工法變更為「箱型石籠」施工法 後,除補正變更程序規定,另積極取得變更設計之權限。乃 於97年7月10日,水利署副署長楊偉甫視察便道工程之機會,以大甲溪砂石便道工程第3標(25.4K~33K)位於大甲溪上 游段,河幅狹小,水流湍急,施工困難度高,為配合現場施 作及爭取時效等由,要求變更設計等工務處理程序,原則比 照2、3類工程授權三河局辦理。楊偉甫雖同意此意見,惟仍 指示三河局儘速專案報水利署核辦授權。遂由鍾彥虎於96年 7月17日,函請經水利署同意授權變更設計等工程務處理程序,因未製作水理分析作為變更依據而遭要求補作,世曦公 司唯恐衍生監造責任糾紛,同年8月7日建議川順公司停工, 丙○○、庚○○乃積極洽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宋伯永追詢授權 公文,至同年8月13日,水利署始同意授權三河局核准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1至3標有關變更設計等工程處理程序 ,工程變更預算書及驗收除外,丙○○取得變更設計之權限 後,積極包庇核准世曦公司陳報之變更設計原則(斷面及線 型修正原則)、變更設計會勘紀錄及同意先行施工。世曦公 司按變更設計程序於96年8月24日函報第1次變更設計原則( 即(30K+500-32K+745)上游段調整斷面及線型修正原則),並請求辦理變更設計會勘,川順公司之庚○○、戊○○恐 主持會勘之三河局人員認定已施作之2萬9533公尺箱型石籠屬違約施工,不予追認就地合法,乃請丙○○指定易配合之 三河局人員主持變更設計會勘,三河局課長張文榮 (另案偵 辦中)事先與庚○○、丙○○溝通人選,指派三河局管理課曾財益擔任96年8月30日第1次變更設計會勘主持人,曾財益 明知此次變更設計涉及便道工程重大工項、鉅額變更設計, 辦理變更設計會勘時,應確認現場有無按原契約施工,並依 變更設計原因詳實評估必要性、製作會勘紀錄,惟曾財益卻 僅配合會勘,並以籠統含糊內容,簡單列記同意變更設計結 論於會勘紀錄上,再於同年9月3日陳報主辦鍾彥虎,併同第 1 次變更設計之調整斷面及線形修正原則,陳報丙○○批示 ,丙○○於9月6日批准變更設計原則,又為讓川順公司取具 先行施工依據,鍾彥虎依丙○○指示與庚○○強力要求,再 於9月10日簽辦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工函文,丙○○旋於9月 11日批准函文,鍾彥虎於9月18日函告川順公司及世曦公司核准第1次變更設計原則(含變更設計施工數量、預估增加工程款3027萬9845元)及同意先行施工,讓川順公司違約施 工之2萬9533公尺箱型石籠等工程,取得就地合法依據,可順利請領違約施工之箱型石籠、道路、填土等工程款2885萬 元以上,而監造世曦公司得以免除之前已違反監造契約之責 任。 四、於96年8月16日,聖帕颱風來襲,川順公司擅自將便道工程之「甲種機編蛇籠」變更為「箱型石籠」施作,「箱型石籠 」並受有1萬3661公尺,複價1334萬6797元,合計報災害損失1711萬2764元,庚○○唯恐無法獲得核列災害損失工程款 ,急欲辦理災害損失會勘,乃向丙○○請求協助解決,並由 其本人或戊○○向主辦鍾彥虎催辦相關簽文,另向世曦公司 之子○○催促審查災損報告數量、金額及溝通應行修復「箱 型石籠」之數量,惟當時囿於第1次變更設計原則及96年8月 30 日變更設計會勘紀錄,迄96年9月3日副局長林傳茂對變更設計原則報告書尚有部分修正意見,而簽擬補充報告資料 ,致「箱型石籠」變更設計原則尚未符合法定程序,需待第 1次變更設計原則核准通過始可辦理災害損失會勘,以認定合法災害損失工程。至96年9月6日該變更設計原則初步通過 副局長林傳茂同意,並經丙○○核准,世曦公司巳○○、子 ○○旋即函送通過審查之川順公司提具災損報告,並函請三 河局派員辦理災害損失會勘,庚○○恐三河局主持會勘人員 質疑受災「箱型石籠」之合法性,乃再次請求丙○○選派適 當易配合之人選,復與張文榮事先溝通選派適當人選,張文 榮乃續指派易配合之曾財益擔任96年9月12日災害損失會勘之主持人,會勘時均係引據川順公司提報世曦公司之災害損 失報告、數量及應修復箱型石籠意見悉數認定,未進一步要 求減列災害損失數量。而曾財益書寫之災害損失會勘紀錄內 容同樣籠統簡單含糊,未具體明確陳明災損位置、斷面圖及 應修複之圖形、數量,適切配合庚○○之需求。該災害損失 會勘紀錄經簽報丙○○,丙○○明知該災害損失部分為未經 合法變更設計程序之違約施作「箱型石籠」等工程,不應予 認列合法災損工程,可申請工程款,惟乃續行基於包庇川順 公司謀取不法利益之犯意,核定災害損失工程費達1711萬餘 元,可由川順公司合法請領災害損失工程款,並提列同額修 復經費,肇致國庫蒙受損失。 五、減災工程自96年6月20日起,在三河局負責監造下開始施工,該工程因頭汴坑溪岸坡工程用地未完全取得,斷續停、復 工,迄96年12月間,始大量施作左右岸「鋼柵石籠」、「箱 型石籠」、「蛇籠」等護岸工程。緣於97年1月初,川順公司開始施作右岸「鋼柵石籠」,因施作位置錯誤,庚○○發 現未按原設計圖施工後,為求能就地合法,乃於97年1月7日 利用該工程第3次變更設計會勘機會,親赴會勘現場,提案要求「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能依施工條件及崩塌地 地形調整施設位置」,現場水利署會勘代表辰○○、癸○○ 雖認為原則可行,但因需簽報長官核可,因此僅作成會勘結 論,並沒有同意廠商可依結論先行施工。迨該變更設計會勘 紀錄呈報水利署後,辰○○於97年2月4日才簽報,經己○○ 、宋伯永審查,水利署署長陳伸賢於97年2月13日始批示通過,丁○○明知川順公司「鋼柵石籠」未按設計圖施工應予 停工或拆除重作,且97年1月7日第3次變更設計會勘紀錄未經水利署核准前,不可先行施工,竟指示監工徐崧清無需按 原設計圖監工,改採川順公司現場「鋼柵石籠」施工,作為 合格查驗,並列入監工日誌施作數量,迄97年3月5日止,已 完成右岸「鋼柵石籠」之施作。 六、丙○○明知庚○○為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之實際負責人,在 監督管理該2工程施作期間,對於包商之拉攏、招待,自應利益迴避,竟利用對該2工程具有監督、管理、核准職權之機會,違背職務包庇前揭工程不法情事,而主動或被動要求 川順公司之庚○○或公關經理戊○○、戴泱丞等人,在不特 定時間,招待丙○○赴「九龍理容KTV酒店」、「楓之林理容KTV」等特種營業場所,召女陪侍,飲酒作樂,且透過「九龍理容KTV」幹部花名「秀秀」之徐玉玲居間安排、掩護處理帳款,由川順公司長期支付丙○○與女友陳玉瑛自行前 往「九龍理容KTV」、「楓之林理容KTV」之消費款項。庚○ ○則以現金或由川順公司支付帳款方式,交付丙○○不正利 益。丙○○收受不正利益情事臚列如下: (一)96年8月15日下午3時30分許,丙○○與陳玉瑛至「九龍理 容KTV」唱歌飲酒作樂,席間丙○○邀水利署周世杰前來,周世杰邀三河局同事張榮傑、楊昭璿於同日下午5時許,共赴「九龍理容KTV」與丙○○會合,並召數名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其間於同日晚上8時許,楊昭璿與陳玉瑛因拼酒發生衝突,藉故離去,丙○○等人於同日晚上9時結束消費,消費帳款為1萬6000元,丙○○指示徐玉玲代為處理簽帳,徐玉玲遂製作由其擔任連保人之本票,並註記 「許董」,交由「九龍理容KTV」會計列記在應收帳冊,並載明「許董」之丙○○消費應收帳款1萬6000元,徐玉玲乃再依丙○○指示,將該張註記「許董」之丙○○消費 本票,向川順公司報帳請款,經庚○○核准,在川順公司 96 年9月25日「轉帳傳票」項下支付1萬6000元予「九龍理容KTV」。 (二)96年9月6日下午3時15分許,陳玉瑛電洽丙○○表示欲先行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丙○○允諾由其他人支付帳款,陳玉瑛遂與2位友人先行前往該理容KTV,丙○ ○隨後趕到,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席間,丙 ○○電話要求戊○○前來招待,戊○○除向庚○○回報外 ,另庚○○交代戊○○到場要求丙○○能解決便道工程變 更設計問題,消費結束,丙○○未簽帳及亦未付款,由戊 ○○以現金支付不詳金額之消費帳款。 (三)96年9月14日下午2時40分許,丙○○應庚○○之邀前往川 順公司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同日下午4時50分許,丙○○在「九龍理容KTV」接受庚○○、戊○○招待,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丙○○於同日晚上8時24分許,離開該理容KTV前,另名坐檯小姐加點延長檯費2小時,全場2消費帳款為1萬2100元、2200元,合計1萬4300元,該2筆帳款,於96年10月25日,由川順公司本便道工程「轉帳傳票」 會計項下支1萬4300元予「九龍理容KTV」。 (四)96年9月18日下午7時許,丙○○、陳玉瑛與同世杰共赴「 九龍理容KTV」301包廂接受庚○○、戊○○招待,並由徐 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本次消費帳款,丙○○未簽 帳及亦未付款,由庚○○以現金支付不詳帳款。 (五)陳玉瑛明知丙○○在「九龍理容KTV」消費,後續帳款均會透過徐玉玲找川順公司或指定之工程包商付款,陳玉瑛 乃經常與「楓之林理容KTV」朋友、丙○○等人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召來酒店內熟識小姐坐檯同樂,消費帳款均由徐玉玲處理,並於「九龍理容KTV」會計人員製作應收帳冊內註記「許」或「許董」之消費帳款紀 錄,再向川順公司或丙○○指定之包商請款。96年10 月2 日下午4時30分許,丙○○赴臺中市○○路,載陳玉瑛前往「九龍理容KTV」消費,並召數名熟識的小姐坐檯喝酒作樂,迄同日晚上9時許結束消費,全場消費1萬6550元, 丙○○指示徐玉玲代為處理簽帳,由徐玉玲製作由其擔任 連保人之本票,並註記「許」,交由「九龍理容KTV」會計列記在應收帳冊,並載明「許」之丙○○之消費應收帳 款1萬6550元,徐玉玲明知川順公司負責人庚○○同意為丙○○支付消費帳款,乃再依丙○○指示向川順公司請款 ,待川順公司戊○○於96年10月4日,赴「九龍理容KTV」 招待丙○○時,再持註記「許」之丙○○消費帳款本票洽 請戊○○補簽帳。再於96年10月底,向川順公司請領該筆 帳款1萬6550元。 (六)96年10月4日中午某時,戊○○、丙○○、河局課員吳水城等人在臺中縣和平鄉之谷關飯店飲宴,於同日下午1時15 分許,陳玉瑛電告丙○○將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前 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相約前往「九龍理容KTV 」,陳玉瑛於同日下午3時許,與1名女性友人前往「九龍 理容KTV」,並點4名熟識坐檯小姐喝酒同樂,丙○○與戊 ○○、吳水城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赴「九龍理容KTV」 與陳玉瑛會飲酒作樂,迄同日下午7時許結束,該次帳款連同陳玉瑛先行點熟識女子坐檯同樂消費,合計2萬2600元,由戊○○當日向徐玉玲簽立本票,再由徐玉玲於月底 向川順公司請領該筆帳款2萬2600元。 (七)96年10月5日下午某時,陳玉瑛自行前往「九龍理容KTV」 ,並點數名熟識坐檯小姐喝酒同樂,丙○○於同日下午5時許,至另女友戴美玲位在臺中市○○路之住所會面,再 於同日下午7時許,轉赴「九龍理容KTV」與陳玉瑛一起飲 酒作樂,共消費1萬650元,依丙○○指示徐玉玲代為處理 簽款,由徐玉玲製作由其擔任連保人之本票,並註記「許 」、「英」,交由「九龍理容KTV」會計列記在應收帳冊,並載明「許」之丙○○之消費應收帳款1萬650元,因當 日川順公司之戊○○、庚○○均在從事便道工程颱風前工 程查驗,而未到場,徐玉玲乃向川順公司請款,俟川順公 司之戊○○於96年10月31日,至「九龍理容KTV」招待丙○○時,再持該張註記「許」、「英」之丙○○、陳玉瑛 消費帳款本票交予戊○○補簽帳,而於96年10月底,向川 順公司請領該筆帳款1萬650元。 (八)96年10月11日於下午16時3分,丙○○、陳玉瑛至「九龍理容KTV」消費,並點數名熟識小姐坐檯飲酒作樂,於同日晚上8時11分許,丙○○因妻甲○○催促接送小孩而先行離去,陳玉瑛帶同該名「九龍理容KTV」小姐及其他女性友人轉往臺中市○○路「楓之林理容KTV」飲酒作樂,因該名「九龍理容KTV」小姐已超出原先算帳之出場時間,陳玉瑛洽請徐玉玲再補3小時出場費用(1200*3=3600 元),陳玉瑛與丙○○在「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之費用為2萬800元,徐玉玲依丙○○指示代為簽帳,徐玉玲製 作由其擔任連保人之本票,並註記「英」之陳玉瑛消費記 錄,交由「九龍理容KTV」會計人員列記在應收帳冊,並載明「許」之丙○○之消費應收帳款2萬800元,因當日川 順公司之戊○○、庚○○均未到場,徐玉玲乃依丙○○指 示向川順公司請款,俟川順公司之戊○○於96年10月31日 ,至「九龍理容KTV」招待丙○○時,再持該張註記「英」之陳玉瑛消費帳款本票交予戊○○補簽帳,而於96年10 月底向川順公司請領該筆帳款2萬800元。 (九)96年10月17日中午,川順公司之庚○○、戊○○、王莉婷 以為丙○○慶生為名義,於當日中午,在臺中市○○路○ 段與大業路口「阿杜餐廳」宴請丙○○,並於同日下午3時許,招待丙○○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迄同日晚上10時30分始離去,由戊○○簽帳4萬9950元,再由「九龍理容KTV」之徐玉玲持簽帳本票向川順公司請款。(十)96年10月31日,便道工程正值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會勘審核及第2次柯羅莎颱風災損會勘認定審核,於同日下午2時 30分許,庚○○邀丙○○赴川順公司位在臺中市旱溪旁之 天祥街木屋打牌。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庚○○指示戊○○招待丙○○及乙○○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由徐玉玲接待、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該日消費至同 日晚間11時許,消費帳款共1萬6550元,由戊○○向徐玉玲簽帳,再持向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於大甲溪便道工 程「轉 帳傳票」中以支票付款。另當日戊○○向「秀秀 」徐玉玲簽認前揭丙○○與女友陳玉瑛分別於同年10月5日、11日,在「九龍理容KTV」消費所積欠帳款1萬650元及2萬800元之本票,事後 再由徐玉玲持該等本票向川順 公司請款。 (十一)96年11月28日下午5時許,丙○○與同學顏沛華出遊,於同日下午6時許,電洽戊○○要求前往「九龍理容KTV 」招待,戊○○隨即電請該該理容KTV之幹部化名「廖怡君」之大班張淑惠安排2位女侍,並向庚○○回報於該酒店招待丙○○,另有陳玉瑛亦在場,席間適逢警方 臨檢,該酒店人員安排丙○○至2樓密室躲藏,臨檢結束後,丙○○、顏沛華、陳玉瑛即先行離去,本次消費 由川順公司之戊○○簽帳,且於96年12月25日,由川順 公司之便道工程「傳帳傳票」會計項下支付1萬6000元予該理容KTV。 (十二)96年12月17日,便道工程國營會工程查核小組將於翌日 進行工程查核,且將進入完工階段申報「箱型石籠」竣 工數量,庚○○、戊○○為能順利查核通過,於中午宴 請丙○○、乙○○等人赴臺中市○○路「鶴園餐廳」吃 飯,餐後,丙○○、乙○○各自先返回辦公處所,而於 同日下午3時許,由戊○○與友人劉禎忠先赴「九龍理容KTV」107號包廂,再邀丙○○、乙○○前來「九龍理 容KTV」飲酒作樂,丙○○及乙○○於同日下午4時30分 許,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戊○○招待女侍陪酒唱歌作樂,迄同日晚上10時許結束,消費款項共1萬7650元,由川順公司配合包商幀衡工程顧問公司之劉禎忠付 帳,惟未依約向「九龍理容KTV」幹部張淑惠(戊○○女友)付帳,而事後由戴泱丞補簽立本帳,併由徐玉玲 向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97年1月25日,以減災工程「轉帳傳票」之支票支付該筆帳款1萬7650元。 (十三)便道工程於96年12月31日完工,世曦公司於97年1月7日 ,將竣工報告表函送三河局請派員辦理驗收,加上前述 「減災工程」施工期間,庚○○於97年1月初,因發生鋼柵位置施作錯誤等問題,於97年1月2日,與三河局派 駐工務所監工丁○○研商如何變更設計解決,並要求丁 ○○協助製作同意「逕行施工」之紀錄為依據,以辦理 會勘及變更設計,同年1月3日,川順公司收到1月7日辦 理會勘公文,庚○○即邀請丙○○至川順公司天祥街招 待所打麻將,並指示戊○○招待乙○○等公務員至「金 拿獎理容KTV」 (改名香格里拉理容KTV)飲宴娛樂,花費1萬4800元,由川順公司支付帳款。迨同年1月7日,辦理變更設計會勘,同日下午,丙○○邀三河局及第七 河川局人員共同接受庚○○招待至「九龍理容KTV」飲宴娛樂,晚上由徐玉玲安排該店105號小姐陳瑤寰出場為丙○○提供性招待,共計花費8萬450元,係由川順公 司支付帳款。 (十四)97年2月12日中午12時許,丙○○、乙○○等人在「大北京餐廳」接受庚○○、王莉婷、戊○○招待飲宴,同 日下午1時40分許飲宴結束,乙○○即搭乘丙○○座車同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丙○○於該招待所 電邀「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女侍楊雅惠前往陪侍。而川順公司認己○○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 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 即由鄭年雅於同日下午4時許,攜10萬元至該招待所予戊○○供招待丙○○、己○○、周世杰等人之用,渠等 應川順公司之邀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招待,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己○○、周世杰、丙○○ 先後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抵達該理容KTV,戊○○亦 代表川順公司在現場招待飲宴。另丙○○於同日晚上8時17分許,帶女侍楊雅惠出場,並透過徐玉玲向戊○○ 要求支付相關款項,於97年3月25日,川順公司支付本次飲宴費用1萬7150元及楊雅惠之出場費用6000元。 (十五)97年3月3日中午12時許,丙○○與水利署水利行政組人 員在「阿杜餐廳」用餐,丙○○以有事情交代為由,電 洽庚○○要求戊○○前來安排本日後續赴酒店飲酒作樂 事宜,復值乙○○在「小仙屋」餐廳接受戊○○招待, 庚○○遂指示戊○○與乙○○同往,另交代戊○○要求 丙○○解決減災工程相關問題,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乙○○與周世杰應戊○○之邀,至「楓之林理容KTV」,丙○○與陳玉瑛於同日下午6時許,抵達「楓之林理容KTV」,本次飲宴由酒店幹部綽號「淑萍」之女子陳俞容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消費款項由戊○○簽帳 ,而於97年4月25日,向川順公司報帳順利請領該筆帳款4萬1850元。 (十六)97年3月12日,辦理減災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會勘,於97年3月14日,庚○○等為解決減災工程相關問題,分別指示戊○○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50分許,電邀乙○○ 、丙○○前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商議,乙○ ○、丙○○分別於同日中午12時20分、下午3時50分許,抵達該招待所;適顏沛華至臺中出差,丙○○乃於同 日下午4時50分許,電請顏沛華至「楓之林理容KTV」, 並透過陳玉瑛安排,由該理容KTV幹部綽號「淑萍」之女子陳俞容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陳玉瑛、丙○○、 乙○○、庚○○、劉禎忠隨後陸續抵達該理容KTV,乙○○因接送其妻卓淑煖於同日下午7時20分先行離開,庚○○於同日晚上8時20分許,因故由戊○○接送先行離開,庚○○亦電洽劉禎忠表示本次飲宴係由其招待, 事後由劉禎忠先行向該理容KTV簽帳,並列記於該理容KTV 董事謝翠芬應收帳款項下。 七、乙○○係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科長,對於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 具有監督、管理、工程查核、變更設計、變更設計預算、變 更設計授權三河局等審核職權。乙○○與庚○○係多年朋友 關係,明知庚○○承包施作該2件工程,雙方具有職務關係,在工程施工期間,理應把守分際,竟基於職務上收受不法 利益之犯意,分別於96年10月8日、10月31日、12月17日、1 月3日、1月14日、1月16日、3月17日、3月25日,多次主動或被動要求庚○○或戊○○出資招待乙○○或與其他人員赴 「九龍理容KTV」、「楓之林理容KTV」楓之林、「麗登理容 KTV」、「香格理拉理容KTV」,召女陪侍飲酒作樂,收受不 正利益,分述如下: (一)96年10月8日下午3時許,己○○與周世杰,至臺中市「麗 登理容KTV」找別名「文華」之店長李幼綢,由李幼綢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席間己○○電邀乙○○到場,己○ ○、乙○○交待李幼綢找庚○○、戊○○到場支付消費帳 款,李幼綢乃電戊○○,並告知到場支付帳款,戊○○藉 故拒絕前往。己○○、乙○○未簽帳支付消費帳款1萬 4350元即離去,且再次要求「文華」洽庚○○、戊○○支 付。事後,李幼綢曾向己○○、周世杰催討該筆帳款,惟 均遭拒絕支付,要求續向川順公司請款,李幼綢至97年3月10日再次向戊○○催討,戊○○認己○○係主管便道工 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 ,因而簽認該筆帳款,於97年3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1 萬4350元予「文華」李幼綢。 (二)96年10月31日,便道工程正值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會勘審核及第2次柯羅莎颱風災損會勘認定審核,於同日下午2時 30分許,庚○○邀丙○○赴川順公司之旱溪旁天祥街木屋 進行打牌。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庚○○指示戊○○招待丙○○及乙○○前往「九龍理容KTV」飲酒作樂,並由「秀秀」徐玉玲接待、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該日消費至 同日晚間11時許,結束時消費帳款為1萬6550元,由戊○○向徐玉玲簽帳,再持向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便 道工程「轉帳傳票」中記載以支票付款。 (三)96年12月17日,便道工程國營會工程查核小組將於翌日 進行工程查核,且將進入完工階段申報「箱型石籠」竣 工數量,庚○○、戊○○為能順利查核通過,於中午宴 請丙○○、乙○○等人赴臺中市○○路「鶴園餐廳」吃 飯,餐後,丙○○、乙○○各自先返回辦公處所,而於 同日下午3時許,由戊○○與友人劉禎忠先赴「九龍理 容KTV」107號包廂,再邀丙○○、乙○○前來「九龍理 容KTV」飲酒作樂,丙○○及乙○○於同日下午4時30分 許,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戊○○招待女侍陪酒唱 歌作樂,迄同日晚上10時許結束,消費款項共1萬7650 元,由川順公司配合包商幀衡工程顧問公司劉禎忠付帳 ,惟未依約向「九龍理容KTV」幹部張淑惠(戊○○女 友)付帳,而事後由戴泱丞補簽立本帳,併由徐玉玲向 川順公司請款,川順公司則於97年1月25日,以減災工程「轉帳傳票」之支票支付該筆帳款1萬7650元。 (四)97年1月3日下午2時30分許,庚○○認便道工程正值申報竣工結算、辦理驗收需要,又減災工程遇有「鋼柵石籠」 施工錯誤問題,需辦理變更設計,仍需請乙○○在水利署 、三河局等單位居間協助處理,乃指示戊○○招待乙○○ 前往臺中市○○路與五權路口「香格理拉理容KTV飲酒作樂,由幹部「阿華」李秀月接待並安排2位小姐坐檯陪酒,迄同日下午6時許結束,當日消費款項1萬4800元並由戊 ○○付帳。 (五)97年1月14日上午11時許,庚○○發現減災工程「鋼柵石籠」施工錯誤,又得知「鋼柵石籠」施工成本估價錯誤, 按圖施作將發生虧損等問題,因而邀乙○○、丁○○共赴 臺中市○○路「野宴餐廳」謀議解決之道,並交代戴泱丞 攜「鋼柵石籠」設計圖赴現場,會中庚○○向乙○○、丁 ○○要求能將原設計6層「鋼柵石籠」變更設計改為3層施 作,並可不按原設計圖,依現場地形曲度施工,採逕行施 工。丁○○會中同意將「鋼柵石籠」施作位置能不按原設 計圖施工,並列入未來變更設計要點,但不同意「鋼柵石 籠」6層改為3層施作。會商後,乙○○與庚○○返回川順 公司天祥街木屋,研議後續解決方法,庚○○為請乙○○ 以其水利署科長職務居間協助向水利署、三河局關切,順 利達成變更設計減作「鋼柵石籠」施工數量及變更施作位 置目標,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招待乙○○前往位於臺中市○○○路附近「寶麗晶理容ktv」,召女侍坐檯,飲酒作樂,至同日下午6時30分結束,該筆帳款花費1萬8850 元,由戊○○到場簽帳,事後再由「寶麗晶理容ktv」寄本票向川順公司請款。 (六)97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己○○、乙○○再次前往「 香格里拉理容KTV」,由理容KTV幹部陳秀月接待,召女侍 坐檯飲酒作樂,席間己○○、乙○○數次電邀戊○○到場 招待,並透過陳秀月與戊○○電洽本次消費帳款付款事宜 ,戊○○雖允諾支付本次消費帳款,惟本人不願到場,經 己○○、乙○○數次邀請下,戊○○認己○○係主管便道 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 工、變更設計等,因而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到場、簽認該筆帳款,於且97年2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9100元予「香格里拉理容KTV」。 (七)97年2月12日中午12時許,丙○○、乙○○等人在「大 北京餐廳」接受庚○○、王莉婷、戊○○招待飲宴,同 日下午1時40分許飲宴結束,乙○○即搭乘丙○○座車 同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丙○○並在該招待所 電邀「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女侍楊雅惠前往陪侍。而川順公司認己○○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 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即由鄭 年雅於同日下午4時許,攜10萬元至該招待所予戊○○供招待丙○○、己○○、周世杰等人之用,渠等並應川順公 司之邀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招待,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己○○、周世杰、丙○○先後於同日下 午4時15分許,抵達該理容KTV,戊○○亦代表川順公司在 現場招待飲宴,另丙○○於同日晚上8時17分許,帶女侍楊雅惠出場,並透過徐玉玲向戊○○要求支付相關款項, 於97年3月25日,川順公司支付本次飲宴費用1萬7150元及 楊雅惠之出場費用6000元。 (八)97年3月3日中午12時許,丙○○與水利署水利行政組人員 在「阿杜餐廳」用餐,丙○○以有事情交代為由,電洽庚 ○○要求戊○○前來安排本日後續赴酒店飲酒作樂事宜, 復值乙○○在「小仙屋」餐廳接受戊○○招待,庚○○ 遂指示戊○○與乙○○同往,另交代戊○○要求丙○○ 解決減災工程相關問題。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乙○ ○與周世杰應戊○○之邀,至「楓之林理容KTV」,丙 ○○與陳玉瑛於同日下午6時許,抵達「楓之林理容KTV 」,本次飲宴由酒店幹部綽號「淑萍」之女子陳俞容安 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消費款項由戊○○簽帳,而於97 年4月25日,向川順公司報帳順利請領該筆帳款4萬1850 元。 (九)97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乙○○、己○○與周世杰等人中 午聚餐完畢,於下午轉赴「香格里拉理容KTV」,由幹部「文華」李秀月接待,並安排女侍坐檯陪酒進行飲酒作樂 ,席間乙○○電戊○○,欲找庚○○出面支付該場消費帳 款,戊○○認減災工程仍在施工中,尚有許多工程問題需 由乙○○協助洽請己○○等人解決,乃允諾同意由川順公 司支付該筆帳款,於當日下午5時30許,乙○○等人結束消費,李秀月電戊○○通知該筆消費帳為1萬5300元,戊○○應允支付帳款,事後,李秀月持消費單據向川順公司 請款,川順公司則於97年4月25日,以「轉帳傳票」之支票支付金拿獎該筆帳1萬5300元。 (十)97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己○○、乙○○前往「香格 里拉理容KTV」,仍由幹部「阿華」陳秀月接待,召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己○○、乙○○2人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 ,抵達該理容KTV,便由己○○以電話告知戊○○,請戊○○向庚○○要求處理本次消費帳款,戊○○亦電洽陳秀 月允諾支付本次消費帳款而未到場接待,於97年4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7100元予「香格里拉理容KTV」。 八、己○○係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負責襄助組長處 理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工程各階段事務處理,對於該署發包, 由川順公司承包之減災工程及三河局發包便道工程負有督辦 相關發包、變更設計、進度管控、品質、驗收等職務,對承 包商川順公司具有監督之權。己○○竟基於收受不正利益之 犯意,明知職務上之行為,不得要求、收受不正利益,竟利 用對便道工程、減災工程等2工程具有監督、管理權限之機會,分別於96年10月8日、97年1月16日、2月12日、3月25 日,自行與乙○○等人前往「麗登理容KTV」、「金拿獎視聽歌唱坊」(現改香格里拉理容KTV)、「九龍理容KTV」等 酒店召女陪侍飲酒作樂,相關消費帳款均由庚○○、戊○○ 出面支付,川順公司也配合支付該等帳款,合計4萬7700元,己○○涉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川順公司交付不正利益,相 關不法情事,分述如下: (一)96年10月8日下午3時許,己○○、周世杰,至臺中市「麗 登理容KTV」找別名「文華」之店長李幼綢安排,召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己○○、乙○○交待李幼綢找庚○○、戊 ○○到場支付消費帳款,李幼綢去電戊○○,告知要求到 場支付帳款,戊○○藉故拒絕前往。己○○、乙○○未簽 帳支付消費帳款1萬4350元即離去,再次要求「文華」洽庚○○、戊○○支付。事後,李幼綢曾向己○○、周世杰 催討該筆帳款,惟均遭拒絕支付,乃向川順公司請款,李 幼綢至97年3月10日再次向戊○○催討,戊○○認己○○係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 減災工程施工,因而簽認該筆帳款,並於97年3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1萬4350元予「文華」李幼綢。 (二)97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己○○、乙○○再次前往「 香格里拉理容KTV」,由理容KTV幹部陳秀月接待,召女侍 坐檯飲酒作樂,席間己○○、乙○○數次電邀戊○○到場 招待,並透過陳秀月與戊○○電洽本次消費帳款付款事宜 ,戊○○雖允諾支付本次消費帳款,惟本人不願到場,經 己○○、乙○○數次邀請下,戊○○認己○○係主管便道 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 工、變更設計等,因而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到場、簽認該筆帳款,且於97年2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9100元予「香格里拉理容KTV」。 (三)97年2月12日中午12時許,丙○○、乙○○等人在「大 北京餐廳」接受庚○○、王莉婷、戊○○招待飲宴,同午 日下午1時40分許飲宴結束,乙○○即搭乘丙○○座車 同往川順公司之旱溪天祥街招待所,丙○○並在該招待所 電邀「楓之林理容KTV」編號66號女侍楊雅惠前往陪侍。而川順公司認己○○主管便道工程驗收、後續請領工程款 調、物價調整補助及減災工程施工、變更設計等,即由鄭 年於雅於同日下午4時許,攜10萬元至該招待所予戊○○供招待丙○○、己○○、周世杰等人之用,渠等並應川順 公司之邀前往「九龍理容KTV」接受招待,由徐玉玲安排女侍坐檯飲酒作樂,己○○、周世杰、丙○○先後於同日 下午4時15分許,抵達該理容KTV,戊○○亦代表川順公司 在現場招待飲宴。另丙○○於同日晚上8時17分許,,帶女侍楊雅惠出場,並透過徐玉玲向戊○○要求支付相關款 項,於97年3月25日,由川順公司支付本次飲宴費用1萬 7150 元及楊雅惠出場費用6000元。 (四)97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乙○○、己○○與周世杰等人中 午聚餐完畢,於下午轉赴「香格里拉理容KTV」,由幹部「文華」李秀月接待,並安排女侍坐檯陪酒進行飲酒作樂 ,席間乙○○電戊○○,欲找庚○○出面支付該場消費帳 款,戊○○認減災工程仍在施工中,尚有許多工程問題需 由乙○○協助洽請己○○等人解決,乃允諾同意由川順公 司支付該筆帳款,於當日下午5時30許,乙○○等人結束消費,李秀月電戊○○通知該筆消費帳為1萬5300元,戊○○應允支付帳款,事後,李秀月持消費單據向川順公司 請款,川順公司則於97年4月25日,以「轉帳傳票」之支票支付金拿獎該筆帳1萬5300元。 九、丁○○擔任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工務課正工程司,受指派擔任 減災工程工務所主任,負責廠商工程進度之管控、材料檢驗 、工程介面整合以及工程之驗收、計價、請款等工程督辦及 工務行政之推動,對於該工程具有監督之權。川順公司於97 年1月初開始施作右岸「鋼柵石籠」,因施作位置錯誤,庚○○發現未按原設計圖施工後,為求能就地合法,乃於97 年1月7日利用該工程第3次變更設計會勘機會,親赴會勘現場,提案要求「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能依施工條件 及崩塌地地形調整施設位置」,現場水利署會勘代表辰○○ 、癸○○雖認為原則可行,但因需簽報長官核可,因此僅作 成會勘結論,並沒有同意廠商可依結論先行施工。該變更設 計會勘紀錄呈報水利署後,辰○○於97年2月4日才簽報,經 工程事務組副組長己○○、組長宋伯永審查,水利署署長陳 伸賢於97年2月13日始批示通過。而丁○○明知川順公司「鋼柵石籠」未按設計圖施工,應予停工或拆除重做,且97年 1 月7日第3次變更設計會勘紀錄未經水利署核准前,不可先 行施工,竟違背職務指示監工徐崧清無需按原設計圖監工, 改採川順公司現場「鋼柵石籠」施工,作為合格查驗,並列 入監工日誌施作數量。川順公司迄97年3月5日止,已完成右 岸「鋼柵石籠」之施作。丁○○因前述違背職務行為,而分 別於97年1月14日及4月8日,2次接受川順公司不正利益招待 ,分述如次 (一)97年1月14日上午11時許,庚○○發現減災工程「鋼柵石籠 」施工錯誤,又得知「鋼柵石籠」施工成本估價錯誤,按圖施作將發生虧損等問題,因而邀乙○○、丁○○共赴臺中市○○路「野宴餐廳」謀議解決之道,並交代戴泱丞攜「鋼柵石籠」設計圖赴現場,會中庚○○向乙○○、丁○○要求能將原設計6層「鋼柵石籠」變更設計改為3層施作,並可不按原設計圖,依現場地形曲度施工,採逕行施工。丁○○會中同意將「鋼柵石籠」施作位置能不按原設計圖施工,並列入未來變更設計要點,但不同意「鋼柵石籠」6層改為3層施作。會商後,乙○○與庚○○返回川順公司之天祥街木屋,研議後續解決方法,庚○○為請乙○○以其水利署科長職務居間協助向水利署、三河局關切,順利達成變更設計減作「鋼柵石籠」施工數量及變更施作位置之目標,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招待乙○○前往位於臺 中市○○○路附近「寶麗晶理容KTV」,召女侍坐檯,飲酒 作樂,至同日下午6時30分結束,該筆帳款花費1萬8850元,由戊○○到場簽帳,事後再由「寶麗晶理容KTV」寄本票 向川順公司請款。 (二)97年4月8日上午9時許,丁○○至減災工程進行工程查驗,戴泱丞認丁○○、徐崧清主管工程監造及變更設計等, 先於該日中午宴請丁○○、徐崧清等人至「台雞店」餐廳 用餐,席間戴泱丞再提議赴「九龍理容KTV」消費,並由徐崧清先與徐玉玲聯繫前往消費事宜,徐崧清、丁○○及 戴泱丞等陸續抵達該理容KTV,由徐玉玲安排女侍作陪,復由戴泱丞簽帳認列該次消費帳款計4萬1850元。 十、案經本檢察官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站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證據: (一)關於被告庚○○、戊○○行求賄賂及被告丙○○違背職並 接受招待不正利益部分: 人證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證人李幼綢 │1、證明周世杰及被告丙○○有 │ │ │(麗登理容KTV 」│ 於96年10月8日下午3時,至 │ │ │之公關幹部) │ 「麗登理容KTV」 │ ├──┼────────┼──────────────┤ │2 │證人張淑惠 │1、證明被告丙○○、戊○○於 │ │ │(九龍理容KTV」 │ 96年9月6日,至「九龍理容 │ │ │之公關幹部) │ KTV 」 │ │ │ │2、證明被告丙○○、戊○○、 │ │ │ │ 庚○○於96年9月14日,至「│ │ │ │ 九龍理容KTV」 │ │ │ │3、證明被告丙○○、戊○○、 │ │ │ │ 乙○○於96年10月4日,至「│ │ │ │ 九龍理容KTV」 │ │ │ │4、證明被告丙○○、戊○○於 │ │ │ │ 96年11月28日,至「九龍理 │ │ │ │ 容KTV」 │ ├──┼────────┼──────────────┤ │3 │證人楊雅惠(楓之│1、證明被告丙○○於97年1、2 │ │ │林理容KTV小姐│ 月間,至「九龍理容KTV」及│ │ │) │ 「楓之林理容KTV」 │ │ │ │2、證明被告丙○○於97年2月12│ │ │ │ 日,至「楓之林理容KTV」 │ ├──┼────────┼──────────────┤ │4 │證人李秀月 │1、證明便道工程設計以蛇籠為 │ │ │(香格里拉里拉ktv│ 佳、變更程序及川順公司未 │ │ │公關) │ 依設計圖施工 │ │ │ │2、證明世曦公司於96年7月19日│ │ │ │ 收到鍾彥虎之公文,才同意 │ │ │ │ 蛇籠改為箱型石籠施工,並 │ │ │ │ 同意先行施工 │ ├──┼────────┼──────────────┤ │5 │證人壬○○ │ 證明川順公司、三河局違法 │ │ │(世曦公司工程師)│ 變更蛇籠為箱型石籠施工法 │ │ │ │ │ ├──┼────────┼──────────────┤ │6 │證人趙培善 │ 證明被告丙○○違法變更蛇籠 │ │ │ │ 施工法為箱型石龍施工法,並 │ │ │ │ 由趙培善於96年10月18日主持 │ │ │ │ 變更設計之會勘 │ ├──┼────────┼──────────────┤ │7 │證人曾財益 │ 同上 │ ├──┼────────┼──────────────┤ │8 │證人林傳茂 │證明便道工程為第1類工程,第1│ │ │ │類工程之變更程序必須經水利署│ │ │ │核准,未經合法變更施作之箱型│ │ │ │石籠不得認列災損 │ ├──┼────────┼──────────────┤ │9 │證人徐玉玲 │證明被告丙○○於97年2月12日 │ │ │ │,至「九龍理容KTV」接受戴沼 │ │ │ │澤之招得,並由戊○○付款 │ ├──┼────────┼──────────────┤ │10 │證人川順公司之會│證明川順公司以支票來支付九龍│ │ │計鄭年雅 │理容KTV、楓之林、金拿獎理容 │ │ │ │KTV之消費款項,上開酒店之消 │ │ │ │費都是庚○○、戊○○、戴泱丞│ │ │ │所簽帳。上開理容KTV請款之過 │ │ │ │程。另川順公司之上開理容KTV │ │ │ │之消費均是以「大甲溪砂石運輸│ │ │ │便道工程第三標」、「頭汴坑溪│ │ │ │一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城橋河段│ │ │ │防災減災工程」項下記帳 │ ├──┼────────┼──────────────┤ │11 │證人鍾彥虎 │證明被告丙○○於96年7月12日 │ │ │ │會勘前,即與被告庚○○在天祥│ │ │ │招待所會面,將蛇籠變更為箱型│ │ │ │石籠施作 │ │ │ │ │ ├──┼────────┼──────────────┤ │12 │證人陳瑤寰 │證明被告丙○○與陳瑤寰於97年│ │ │ │1月7日性交易之事實 │ ├──┼────────┼──────────────┤ │13 │證人王莉婷 │證明被告丙○○、乙○○、葉奕│ │ │ │匡於97年2月2日中午12時許,接│ │ │ │受川順公司招待至九龍理容KTV │ │ │ │消費 │ └──┴────────┴──────────────┘ 書證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證明原蛇籠設計圖之審查情形 │ │ │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 │ │ │(天福橋至谷關河段)│ │ │ │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及│ │ │ │辦理情形 │ │ │ │ │ │ ├──┼─────────┼──────────────┤ │2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 同上 │ │ │川局設計原則送審單│ │ │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 │ │ │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 │ │ │(天福橋至谷關河段)│ │ │ │ │ │ ├──┼─────────┼──────────────┤ │3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同上 │ │ │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 │ │ │(天福橋至谷關河段)│ │ │ │第三標細部設計審查│ │ │ │意見及辦理情形 │ │ ├──┼─────────┼──────────────┤ │4 │河海堤工程初稿送審│同上 │ │ │單(第一類工程) │ │ ├──┼─────────┼──────────────┤ │5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證明便道工程預算超過5000萬元│ │ │川局總表(預算)、詳│,為第1類工程 │ │ │細價目表(預算) │ │ ├──┼─────────┼──────────────┤ │6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證明被告丙○○違法將蛇籠變更│ │ │川局96年7月2日水三│為箱型石籠 │ │ │管字第096020 09620│ │ │ │號函、大甲溪砂石運│ │ │ │輸便道工程-第三標 │ │ │ │施工斷面及線形調整│ │ │ │工程會勘紀錄、三河│ │ │ │局96年7月18日簽呈 │ │ │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 │ │ │道工程-第三標變更 │ │ │ │設計(施工斷面及線 │ │ │ │形調整)會勘紀錄、 │ │ │ │三河局96 年7月10日│ │ │ │簽、川順公司96年7 │ │ │ │月2日川甲字第 │ │ │ │96070200 1號函、世│ │ │ │曦公司96年7月9日 │ │ │ │(96)第TA07425號函 │ │ │ │、96 年7月30日(96)│ │ │ │第TA07464號函、三 │ │ │ │河局函稿、三河局96│ │ │ │年8月3日水三管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函、│ │ │ │世曦公司中區辦事處│ │ │ │檢驗申請表、96年8 │ │ │ │月30日工程變更設計│ │ │ │會勘紀錄、三河局96│ │ │ │年9月6日簽、大甲溪│ │ │ │砂石運輸便道工程- │ │ │ │第三標變更設計增加│ │ │ │經費概算表 │ │ ├──┼─────────┼──────────────┤ │7 │三河局96年10月5日 │證明被告丙○○違法變更蛇籠施│ │ │簽 │工法為箱型石籠施工法 │ ├──┼─────────┼──────────────┤ │8 │96年10月18日工程變│同上,並辦理會勘程序情形 │ │ │更設計會勘紀錄 │ │ ├──┼─────────┼──────────────┤ │9 │監工日報 │證明便道工程以箱型石籠施工及│ │ │ │其進度情形 │ ├──┼─────────┼──────────────┤ │10 │施工日報及施工照片│同上 │ ├──┼─────────┼──────────────┤ │11 │96年9月17日戊○○ │同上 │ │ │與庚○○之通話譯文│ │ ├──┼─────────┼──────────────┤ │12 │96年8月30、12月6日│證明被告丙○○違法變更蛇籠施│ │ │工程變更設計會勘紀│工法為箱型石籠施工法 │ │ │錄 │ │ ├──┼─────────┼──────────────┤ │13 │96年9月12日、10 月│證明被告丙○○違法給付川順公│ │ │31日災損會勘紀錄 │司災損損失 │ ├──┼─────────┼──────────────┤ │14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同上 │ │ │工程-第三標(25K+ │ │ │ │400~32K+745)26K │ │ │ │+450~26K+700河 │ │ │ │段調整斷面原則 │ │ ├──┼─────────┼──────────────┘ │15 │96年12月4日工程變 │證明被告丙○○違法變更蛇籠施│ │ │更設計會勘紀錄 │工法為箱型石籠施工法 │ ├──┼─────────┼──────────────┤ │16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證明將便道工程之甲種機編蛇籠│ │ │工程-第三標(25K+ │改改為箱型石籠施作 │ │ │400~32K+745)開工│ │ │ │前協調會會議紀錄 │ │ ├──┼─────────┼──────────────┤ │17 │96年7月12日大甲溪 │證明便道工程以箱型石籠施工形│ │ │砂石運輸便道工程- │ │ │ │第三標(25K+400~ │ │ │ │32K +745)變更設計│ │ │ │(施工斷面及線形調 │ │ │ │整)會勘紀錄 │ │ ├──┼─────────┼──────────────┤ │18 │經濟部水利署96年8 │證明水利署於96年8月13日,除 │ │ │月13日經水字第 │核定變更預算書及工程驗收不予│ │ │00000000000號函 │授權外,餘比照第2類工程辦理 │ │ │ │。 │ ├──┼─────────┼──────────────┤ │19 │徐玉玲(花名秀秀)之│證明被告丙○○至九龍理容KTV │ │ │帳冊 │消費未付款 │ ├──┼─────────┼──────────────┤ │20 │97年2月12日晚上8時│證明被告丙○○至九龍理容KTV │ │ │35分52秒,戊○○與│並買小姐至凌晨1時許 │ │ │徐玉玲之通話譯文 │ │ ├──┼─────────┼──────────────┤ │21 │97年2月12日晚上8時│證明被告丙○○至九龍理容KTV │ │ │40分27秒,徐玉玲與│消費 │ │ │丙○○之通話譯文;│ │ │ │97 年2月12日晚上8 │ │ │ │時40分29秒,丙○○│ │ │ │與徐玉玲之通話譯文│ │ ├──┼─────────┼──────────────┤ │22 │川順公司頭汴坑溪一│證明川順公司自96年8月25日起 │ │ │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至97年4月25日止,支付被告許 │ │ │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哲彥至九龍理容KTV、金拿獎、 │ │ │程沖帳碼資料表 │楓之林理容KTV之消費金額 │ ├──┼─────────┼──────────────┤ │23 │川順公司大甲溪砂石│證明被告丙○○至九龍理容KTV │ │ │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消費,由川順公司付款 │ │ │97年1月25日轉帳傳 │ │ │ │票、96年12月23、24│ │ │ │日本票、97年1月7日│ │ │ │本票 │ │ ├──┼─────────┼──────────────┤ │24 │川順公司頭汴坑溪一│同上 │ │ │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 │ │ │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 │ │ │程轉帳傳票、96年12│ │ │ │月5、17日本票 │ │ ├──┼─────────┼──────────────┤ │25 │川順公司合庫中港分│證明川順公司支付九龍理容KTV │ │ │行支票明細 │之支票帳戶 │ │ │ │ │ ├──┼─────────┼──────────────┤ │26 │合庫中港分行之支票│證明被告川順公司支付九龍理容│ │ │根 │KTV、寶麗金理容KTV之帳款 │ │ │ │ │ ├──┼─────────┼──────────────┤ │27 │97年3月25日支票收 │證明川順公司支付九龍理容KTV │ │ │訖簽回單 │之支票 │ ├──┼─────────┼──────────────┘ │28 │川順公司大甲溪砂石│證明川順公司自96年1月1日起至│ │ │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97年4月29日止,支付九龍理容 │ │ │沖帳資料表 │KTV 之消費款項 │ ├──┼─────────┼──────────────┤ │29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證明將便道工程之甲種機編蛇籠│ │ │工程-第三標(25K+ │改改為箱型石籠施作 │ │ │400~32K+745)開工│ │ │ │前協調會會議紀錄 │ │ ├──┼─────────┼──────────────┤ │30 │96年12月19日下午5 │證明被告丙○○有到九龍理容 │ │ │時24分17秒、96年12│KTV消費,帳單戴泱丞要由川順 │ │ │月19日下午5時55分 │公司付款 │ │ │25秒,戊○○與張淑│ │ │ │惠之通話譯文 │ │ ├──┼─────────┼──────────────┤ │31 │經濟部水利署96年8 │證明水利署於96年8月13日除核 │ │ │月13日經水字第 │定變更預算書及工程驗收不予授│ │ │00000000000號函 │權外,餘比照第2類工程辦理。 │ ├──┼─────────┼──────────────┤ │32 │川順公司大甲溪帳冊│證明被告丙○○至九龍理容KTV │ │ │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消費由川順公司付款 │ │ │三標97年2月25日、 │ │ │ │3月25日、9月25日轉│ │ │ │帳傳票及96年8月15 │ │ │ │日、97年2月12日本 │ │ │ │票 │ │ ├──┼─────────┼──────────────┤ │33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證明川順公司以1億2350萬元標 │ │ │川局開(決)標紀錄表│得便道工程 │ │ │ │ │ ├──┼─────────┼──────────────┤ │34 │川順公司管理部傳票│證明川順公司支付96年6月19日 │ │ │清單 │金拿獎視聽歌唱坊消費之款項 │ │ │ │、96年6月1日、7日、16日、 │ │ │ │20日、29日、9月25日等九龍理 │ │ │ │容KTV之消費款項 │ │ │ │ │ ├──┼─────────┼──────────────┤ │35 │96年10月9日下午3時│證明被告丙○○、乙○○至九龍│ │ │8分3秒、96年10月9 │理容KTV接受川順公司之招待 │ │ │日下午3時20分38秒 │ │ │ │,庚○○與王莉婷之│ │ │ │通話譯文 │ │ ├──┼─────────┼──────────────┘ │28 │川順公司大甲溪砂石│證明川順公司自96年1月1日起至│ │ │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97年4月29日止,支付九龍理容 │ │ │沖帳資料表 │KTV 之消費款項 │ ├──┼─────────┼──────────────┤ │29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證明將便道工程之甲種機編蛇籠│ │ │工程-第三標(25K+ │改改為箱型石籠施作 │ │ │400~32K+745)開工│ │ │ │前協調會會議紀錄 │ │ ├──┼─────────┼──────────────┤ │30 │96年12月19日下午5 │證明被告丙○○有到九龍理容 │ │ │時24分17秒、96年12│KTV消費,帳單戴泱丞要由川順 │ │ │月19日下午5時55分 │公司付款 │ │ │25秒,戊○○與張淑│ │ │ │惠之通話譯文 │ │ ├──┼─────────┼──────────────┤ │31 │經濟部水利署96年8 │證明水利署於96年8月13日除核 │ │ │月13日經水字第 │定變更預算書及工程驗收不予授│ │ │00000000000號函 │權外,餘比照第2類工程辦理。 │ ├──┼─────────┼──────────────┤ │32 │川順公司大甲溪帳冊│證明被告丙○○至九龍理容KTV │ │ │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消費由川順公司付款 │ │ │三標97年2月25日、 │ │ │ │3月25日、9月25日轉│ │ │ │帳傳票及96年8月15 │ │ │ │日、97年2月12日本 │ │ │ │票 │ │ ├──┼─────────┼──────────────┤ │33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證明川順公司以1億2350萬元標 │ │ │川局開(決)標紀錄表│得便道工程 │ │ │ │ │ ├──┼─────────┼──────────────┤ (二)關於被告乙○○、己○○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之證據 人證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證人李幼綢 │1、證明被告己○○、乙○○於 │ │ │(麗登理容KTV」 │ 96年10月8日下午3時許,至 │ │ │之公關幹部) │ 「麗登理容KTV」消費 │ ├──┼────────┼──────────────┤ │2 │證人張淑惠 │1、證明被告丙○○、己○○、 │ │ │(九龍理容KTV」 │ 乙○○於96年12月17日,至 │ │ │之公關幹部) │ 「九龍理容KTV」 │ ├──┼────────┼──────────────┤ │3 │證人楊雅惠(楓之│1、證明被告丙○○於97年1、2 │ │ │林理容KTV小姐│ 月間,至「九龍理容KTV」及│ │ │) │ 「楓之林理容KTV」 │ │ │ │2、證明被告丙○○於97年2月12│ │ │ │ 日,至「楓之林理容KTV」 │ ├──┼────────┼──────────────┤ │4 │證人李秀月 │1、證明被告乙○○、己○○於 │ │ │(香格里拉理容KTV│ 97 年1月3日下午2時30分許 │ │ │公關幹部) │ 及97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 │ │ │ │ 至香格里拉理容KTV消費 │ ├──┼────────┼──────────────┤ │5 │證人陳秀月 │ 證明被告乙○○、己○○於 │ │ │(香格里拉理容 │ 97 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許│ │ │KTV公關幹部) │ 及97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 │ │ │ │ 許,至香格里拉理容KTV消費│ │ │ │ 。 │ ├──┼────────┼──────────────┤ │6 │證人陳玉瑛 │ 證明被告乙○○、己○○於97 │ │ │ │ 年3 月3日中午12時許,至楓之│ │ │ │ 林理容KTV消費。 │ ├──┼────────┼──────────────┤ │7 │證人徐玉玲 │證明被告丙○○、乙○○、葉奕│ │ │ │匡至「九龍理容KTV」接受戴沼 │ │ │ │澤之招得,並由戊○○付款 │ │ │ │ │ ├──┼────────┼──────────────┤ │8 │證人川順公司之會│證明川順公司以支票來支付九龍│ │ │計鄭年雅 │理容KTV、楓之林、金拿獎理容 │ │ │ │KTV之消費款項,上開酒店之消 │ │ │ │費都是被告庚○○、戊○○及戴│ │ │ │泱丞所簽帳。上開理容KTV請款 │ │ │ │之過程。另川順公司之上開理容│ │ │ │KTV之消費均是以「大甲溪砂石 │ │ │ │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頭汴│ │ │ │坑溪一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城橋│ │ │ │河段防災減災工程」項下記帳 │ ├──┼────────┼──────────────┤ │9 │證人王莉婷 │證明被告丙○○、乙○○及、周│ │ │ │世杰、丁○○接受川順公司招待│ │ │ │至九龍理容KTV消費 │ └──┴────────┴──────────────┘ 書證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徐玉玲(花名秀秀)之│證明被告丙○○至九龍理容KTV │ │ │帳冊 │消費未付款 │ ├──┼─────────┼──────────────┤ │2 │川順公司頭汴坑溪一│證明川順公司自96年8月25日起 │ │ │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至97年4月25日止,支付被告葉 │ │ │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奕匡、乙○○至九龍理容KTV、 │ │ │程沖帳碼資料表 │金拿獎、楓之林理容KTV之消費 │ │ │ │金額 │ ├──┼─────────┼──────────────┤ │3 │川順公司頭汴坑溪一│證明被告己○○、乙○○至九龍│ │ │江橋上游崩塌地至內│理容KTV消費,由川順公司付款 │ │ │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 │ │ │程轉帳傳票、96年12│ │ │ │月5、17日本票 │ │ ├──┼─────────┼──────────────┤ │4 │川順公司合庫中港分│證明川順公司支付九龍理容KTV │ │ │行支票明細 │之支票帳戶 │ │ │ │ │ ├──┼─────────┼──────────────┤ │5 │合庫中港分行之支票│證明川順公司支付九龍理容KTV │ │ │根 │、寶麗金理容KTV之帳款 │ │ │ │ │ ├──┼─────────┼──────────────┤ │6 │97年3月25日支票收 │證明川順公司支付九龍理容KTV │ │ │訖簽回單 │之支票 │ ├──┼─────────┼──────────────┤ │7 │96年10月9日下午3時│證明被告乙○○至九龍理容KTV │ │ │8分3秒、96年10月9 │接受川順公司之招待 │ │ │日下午3時20分38秒 │ │ │ │,庚○○與王莉婷之│ │ │ │通話譯文 │ │ └──┴─────────┴──────────────┘ (三)關於丁○○涉嫌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證據 人證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人證:97年4月29日 │ 被告丁○○對減災工│ │ │ 丁○○調查筆錄第3頁 │ 程具有職務上的關係│ │ │ │ 。 │ ├──┼─────────────┼──────────┤ │2 │人證:徐崧清(詳97年7月9日│ 被告丁○○違背職務│ │ │   徐崧清筆錄) │ 同意未按設計圖說施│ │ │ │ 工 │ │ │ │ │ ├──┼─────────────┼──────────┤ │3 │人證:徐崧清(詳97年7月11 │ 被告丁○○接受不正│ │ │   日徐崧清筆錄) │ 利益 │ │  │ │ │ ├──┼─────────────┼──────────┤ │4 │人證:辰○○(詳97年7月9日│ 被告丁○○違背職務│ │ │   辰○○筆錄) │ 同意未按設計圖說施│ │ │ │ 工 │ ├──┼─────────────┼──────────┤ │5 │人證:癸○○(詳97年7月9日│ 被告丁○○違背職務│ │ │   癸○○筆錄) │ 同意未按設計圖說施│ │ │ │ 工 │ └──┴─────────────┴──────────┤ 書證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書證:扣押物編號A-11-1 │ 被告丁○○接受川順│ │ │ 「帳冊資料」 │ 公司不正利益。 │ ├──┼─────────────┼──────────┤ │ 2 │書證:經濟部水利署97年 │ 被告丁○○丁○○違│ │ │ 2月14日經水工字第 │ 背職務同意未按設計│ │ │ 00000000000號函 │ 圖說施工 │ ├──┼─────────────┼──────────┤ │ 3 │書證:減災工程97年1月23 │ 被告丁○○違背職務│ │ │ 日、1月25日、2月4 │ 同意未按設計圖說施│ │ │ 日鋼柵石籠施工檢查 │ 工 │ │ │ 表 │ │ ├──┼─────────────┼──────────┤ │ 4 │書證:扣押物編號25-2 │ 被告丁○○接受不正│ │ │ 「秀秀帳冊」 │ 利益 │ ├──┼─────────────┼──────────┤ │ 5 │書證:97年1至3月監工 │ 被告丁○○違背職務│ │ │ 日報表 │ 同意未按設計圖說施│ │ │ │ 工 │ ├──┼─────────────┼──────────┤ │ 6 │書證:97年1月7日減災 │ 被告丁○○違背職務│ │ │ 工程變更設計會勘紀錄│ 同意未按設計圖說施│ │ │ │ 工 │ ├──┼─────────────┼──────────┤ │ 7 │書證:97年2月14日經水工字 │ 被告丁○○違背職務│ │ │ 第00000000000號函 │ 同意未按設計圖說施│ │ │ │ 工 │ ├──┼─────────────┼──────────┤ │ 8 │書證:減災工程變更設計圖圖│ 被告丁○○違背職務│ │ │ 號53、54、55號 │ 同意未按設計圖說施│ │ │ │ 工 │ ├──┼─────────────┼──────────┤ │ 9 │書證:減災工程鋼柵石籠第1 │ 被告丁○○違背職務│ │ │ 、第二次先行查驗紀錄 │ 同意未按設計圖說施│ │ │ │ 工 │ ├──┼─────────────┼──────────┤ │ 10 │書證:減災工程97年1月23日 │ 被告丁○○違背職務│ │ │ 、1月25日、2月4日鋼 │ 同意未按設計圖說施│ │ │ 柵石籠施工檢查表 │ 工 │ ├──┼─────────────┼──────────┤ │11 │書證:97年4月8日通訊監察 │ 被告丁○○接受不正│ │ │ 錄音及譯文內容 │ 利益 │ ├──┼─────────────┼──────────┤ │ 12 │書證:97年4月8日14時18分 │ 被告丁○○接受不 │ │ │ 6秒戴泱丞與徐玉玲之 │ 正利 │ │ │ 通聯對話錄音及譯文內│ │ │ │ 容 │ │ └──┴─────────────┴──────────┤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賄賂與其職務上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 ,即屬成立,包括假藉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 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收受者職務之範圍及交付者給 付之原因,整體觀察,資為判斷;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 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 ,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 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 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 係(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93號判 決參照)。(一)本件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被告丙○○係擔任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之局長, 被告己○○係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被告乙○○為該組 第四科科長,被告丁○○係三河局減災工程之工地主任,或 為系爭「便道工程」之發包公務機關,或為系爭「減災工程 」之監造公務機關,對於系爭「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 之承包商即川順營造公司,於進行該工程時之工程進度、施 工品質、是否遵照設計圖說施作或是否有故意變更設計浪費 公帑等,係居於管理、監督之機關地位。另本件被告庚○○ ,係居於該「便道工程」及「減災工程」之承包商地位,其 所為本件被告庚○○支出之飲宴及性招待,依一般人之通常 觀念,可認對該「便道工程」、「減災工程」管理、監督工 程進度、施工品質、是否遵照設計圖說施作或是否有故意變 更設計浪費公帑等任務,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報酬,有 一定之對價關係,顯然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賄賂,縱係 川順公司主動給予,被告丙○○、己○○、乙○○、丁○○ 均未加拒絕而收受者,亦足當之。(二)就賄賂之種類、價額 :本件經查川順公司多次招待被告丙○○、己○○、乙○○ 、丁○○等人至有女陪侍之多家理容KTV飲酒,甚或安排「九龍理容KTV」之女服務員提供被告丙○○性服務。就招待之地點、招待之內容,並比較被告丙○○、己○○、乙○○ 、丁○○等人係一般公務員所得薪水等一切情況觀之,顯然 難認上揭招待屬於一般正常餐敘,而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 關係。(三)就給付招待之時間:被告丙○○、己○○、乙○ ○於上開犯罪時間,接受川順公司之招待,均由川順公司買 單。觀之上揭時間點,97年1月7日係該「減災工程」第3次變更設計之現場會勘;97年3月14日係該工程第4次變更設計 之現場會勘,均需由被告丙○○擔任主官之經濟部水利署第 三河川局就承包商是否遵照設計圖說施作或是否有違法變更 設計浪費公帑等情,嚴格加以把關,且參以該工程第3、第4 次變更設計分別需增加206萬元及990萬元之工程費用支出, 而於會勘當日,被告丙○○、己○○、乙○○、丁○○等人 接受川順公司招待至理容KTV飲酒及性服務,就時間點觀之,亦難認此不正利益之給付與被告丙○○、己○○、乙○○ 、丁○○等人之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故核被告丙○○、 丁○○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嫌。被告己○○、乙○○2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被告庚○○、戊○○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丙○○與鍾彥虎等人所犯上開犯罪事實六 (一)至 (十六)部分,被告庚○○、戊○○ 所犯上開犯罪事實六 (一)至 (十六)部分,均有犯意之聯絡 ,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丙○○所犯上開犯罪 事實六 (一)至 (十六)部分、乙○○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七 ( 一)至 (十)、己○○所為犯罪事實八 (一)至 (四)、丁○○ 所為犯罪事實九 (一)至 (二)接受川順公司即被告庚○○、 戊○○之招待飲宴及性服務之行為,均係為達同一目的,且 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 罪。請審酌被告丙○○係三河局局長,監管河川利水事項, 竟不思潔身自愛,接受廠商之飲宴及性服務之招待長達10 餘次,嚴重影響公務機關之形象,甚而影響共公程之品質, 從重判處被告丙○○有期徒刑20年:被告己○○、乙○○為 水利署官員,亦未盡監督之責,被告乙○○接受被告庚○○ 之招待多達10次,被告己○○接受被告庚○○之招得則達4次,請判被告乙○○有期徒刑10年,被告己○○有期徒刑12 年;被告丁○○係三河局之掌管減災工程之工地主任,竟接 受廠商招待,至有女陪侍之理容ktv飲宴,將「鋼柵」部分就地合法,嚴重影響工程品質,請判處被告丁○○有期徒刑 12年,被告庚○○、戊○○2人為承包廠商,竟未盡廠商之責任,圖行賄以取得不法利益,嚴重影響工程品質,請均判 處被告庚○○、戊○○有期徒刑7年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廖元鉅 所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19776號 被   告 張文榮 男 43歲(民國56年8月29日) 住臺中市○○街○段7巷4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榮滄律師 被   告 鍾彥虎 男 6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892巷2號6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徐崧清 男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龍井鄉○○路○段東巷111號 居臺中市○○區○○路2段180巷9號4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紀駿富 男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95巷17號 12樓 居彰化縣彰化市○○○路112之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被   告 戴沼銘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甲鎮○○里○○鄰○○路232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被   告 庚○○ 男 6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甲鎮○○路102號 居臺中市○○區○○路122巷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戴泱丞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甲鎮○○路102號 居臺中市○○區○○里○○路122巷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賴書貞律師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李國忠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縣大甲鎮○○路4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鄭年雅 女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122巷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之案件有相牽連之關係,應該追加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文榮係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以下稱三河局)管理課 課長,負責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下稱便道工 程)工務行政管理、核轉水利署相關公文及工程變更之審核 等職務;鍾彥虎係三河局管理課正工程司,係便道工程工務 管理之經辦人,且兼任便道工程工務所主任,負有監督廠商 施工履約、督導監造單位工程管理等工務行政職務;徐崧清 係三河局約僱工程員,擔任該減災工程監工,負責製作監工 日報、施工檢查等文書,對於該工程具有監督之權,3人均是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緣三河局於民國96年間發包承作「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 程-第三標(25K+400~32K+745)」(下稱便道工程),並委託「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稱中華工程顧 問工程司,下稱世曦公司)負責設計、監造業務,便道工程 發包後由三河局負責工務行政管理業務。便道工程於96年6月5日開標,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7333萬6951元,由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順公司)以低於底價1億5500萬元之百分之八十即1億2350萬元得標,依規定繳交差額保證金50萬元後決標。川順公司於96年6月15日申報開工,同年12月31日竣工,並於97年2月4日由三河局辦理初驗 、97年3月5日辦理複驗。另「頭汴坑一江橋上游崩塌地到內 城橋河段防災減災工程」(下稱減災工程)係經濟部水利署 負責主辦、發包,由三河局設計及監造。減災工程於96年5月31日開標,由川順公司以1億4960萬元得標。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第7條有關工程設計原則、基本設計、設計初稿及預算書審核程序,均須報水利署審定;同要點 第21條第 (一)項規定,便道工程水利署為工程契約之甲方,且屬第一類工程,相關工程變更設計或施工預算書修正, 其所屬「附屬機關(第三河川局)應將會勘結論或查核報告 或核准事項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報本署核定」, 復依第 (四)項規定,「各類工程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原則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前,得先行與廠商 辦理新增單價協議並於達成協議後,得先行施工付款,該協 議紀錄影本應附於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內,其處理程 序應遵照:1、第1類工程:(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由本署辦理議價」。另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 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變更設計及作業程序)「三、工程須辦理變更設計時,各所屬執行或主辦工程 機關應事先翔實查核原因外,並須擬具處理方案及準備相關 資料、圖表及增減經費估算表,依本署(水利署)工務處理 要點之工程類別(以下簡稱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需現 場勘查以為核定依據時,由成立預算核定機關派員會勘決定 ,並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會勘結果 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奉准後始可辦理變更設計手續。」;第 10條(先行施工)「十、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變更設計 原則經會勘共同認定有先行施工之必要者,經依工程類別處 理權責(水利署)核准後得先行施工」。由以上規定顯示本 便道工程為第1類工程,相關變更設計等工務程序,均需陳報水利署核准。 二、便道工程係構築於大甲溪河床上專供砂石車行駛之運輸便道 ,因位於行水區無法避免遭洪水沖毀及樽節工程經費等考量 ,因此規劃設計以單價低(契約單價每公尺430元)之蛇籠披掛護坡方式施工。詎三河局局長丙○○(已另案提起公訴 )明知便道工程應依據上揭法令善盡執行工程契約履約管理 ,卻為配合川順公司負責人庚○○意圖將低單價【契約單價 每公尺新臺幣(下同)430元】、易查驗之蛇籠工項,變更設計改為高單價(契約單價每公尺977元)、堆疊掩蔽不易查驗之箱型石籠,以增加工程款,從中牟取不法利益,張文 榮及鍾彥虎均知悉該工程之工務程序,竟共同基於圖利承包 商川順公司之概括犯意,配合丙○○之指示,違法辦理變更 設計流程及支付違約施工之颱風災害損失,情形如下: (一)鍾彥虎、丙○○、庚○○與川順公司技師丑○○(曾任水 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副局長,於96年6月間退休轉任)於同年6 月15日,在川順公司所有位於天祥街與旱溪西路交岔 路口之天祥街工務所,共同研商工程變更設計事宜,將甲 種機編蛇籠全面改為箱型石籠施工,且研議箱型石籠排列 及施工層數,丙○○並當場指示鍾彥虎,未來經辦工程管 理過程中,須配合川順公司及世曦公司辦理相關變更設計 之會勘,及簽辦相關公文作業。鍾彥虎因係丙○○之下屬 ,明知丙○○之指示業已違反前揭經濟部水利署變更設計 法令作業規定,仍依照丙○○之指示,於同年6月25日邀集川順公司之庚○○、戊○○、邵華銘及世曦公司之子○ ○、辛○○、楊長青等人,進行開工前協調會議,會議結 論鍾彥虎全依照丙○○與庚○○之協議,擬同意將原設計 蛇籠變更設計為箱型石籠,讓川順公司,取得開工時逕以 「箱型石籠」施工依據。事後鍾彥虎將該開工協調會議紀 錄簽請丙○○核示,丙○○於同年6月29日,特別批示「會議紀錄如擬」及「如以箱型籠施作不需外加掛披蛇籠」 。換言之,即同意川順公司可逕以箱型石籠施工,作為施 工依據,該次會勘並未依規定事先陳報水利署,會勘紀錄 亦未依規定陳報水利署審核。川順公司因已獲丙○○同意 變更,遂於同年7月3日,逕行以箱型石籠施工,丙○○為 讓川順公司取得業主同意「先行施工」之依據,乃再次指 示鍾彥虎於同年7月12日,召開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施工斷面及線型調整)會勘,鍾彥虎及張文榮均明知變更設計 會勘應由水利署派員主持,因川順公司已施作箱型石籠, 遂由鍾彥虎代表三河局主持會勘,在會勘結論商討過程中 ,庚○○特別要求「加註同意承商先行施工」,事後丙○ ○亦依先前與庚○○約定,明知尚無權核准變更設計下, 仍批示核准該變更設計會勘結論,進一步同意變更設計為 箱型石籠,且同意先行施工。而鍾彥虎明知無權主持本次 箱型石籠變更設計會勘,在發函該變更會勘結論予川順及 世曦公司時,卻未函報水利署,故意隱匿丙○○、張文榮 違法同意川順公司逕行變更為箱型石籠施工,且同意先行 施工之擅權行為。川順公司因丙○○、張文榮、鍾彥虎之 擅權違法同意變更施工,逕指示川順公司現場施工人員, 於96年7月3日開始直接以箱型石籠施工,至96年8月7日止 ,依川順公司「施工日誌」及世曦公司「監工日誌」紀錄 ,累計已施作達2萬9533公尺(每公尺977元),單項違約 施工已達2885萬餘元。 (二)便道工程變更設計時,應按「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 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第三條(變更設計及 作業程序)「三、工程須辦理變更設計時,各所屬執行或 主辦工程機關應事先翔實查核原因外,並須擬具處理方案 及準備相關資料、圖表及增減經費估算表」等規定,第三 河川局辦理本便道工程將蛇籠全面改箱型石籠變更設計程 序,必須要求設計監造單位世曦公司重新評估現場地貌、 水文等狀況,製作水理分析報告作為變更設計原因及變更 設計原則,並評估增加數量及增加之工程費,陳報水利署 核准後辦理。世曦公司於同年7月30日,提具本便道工程「調整斷面及線型修正」之變更設計原則供三河局審查, 三河局副局長林傳茂簽擬要求世曦公司再行補充製作水理 分析作為變更設計依據,鍾彥虎於同年8月3日,發函要求 世曦公司、川順公司提出變更設計之水理分析等定量評析 ,作為建議本便道工程變更設計(調整斷面及線型修正) 之依據。世曦公司副理巳○○、子○○均明知便道工程設 計、監造合約規定,係屬1類工程變更設計,應由上級機關水利署核定,惟因恐川順公司違約施工之2萬9533公尺箱型石籠將來無法追認通過第1次變更設計,而衍生監造責任,擅自同年8月6日起,在下游段27公里處,未按原設 計圖蛇籠施工,自行改以「箱型石籠」施作數百公尺,乃 緊急於96年8月7日函告川順公司及三河局,陳明因需重新 辦理水理分析等報告,辦理變更設計,建議暫時停工,俟 變更設計核定後再行復工,且要求川順公司下游段(25+4 50~30k+500)依原設計施作,以免影響整體工進。川順公 司庚○○得知世曦公司建議停工後,惟恐因違約施工之箱 型石籠無法通過變更設計追溯合法化,乃於同年8月14日洽請丙○○協助製作水理分析報告,經其應允,並指示僅 作特定「驪陽段83.5斷面各方案洪水位比較表」之水理分 析,權充全案變更設計依據,另協洽三河局丁○○指導世 曦公司製作「水理分析報告」,其間特別關心該份水理分 析結果,世曦公司旋於同年8月23日向三河局提報第1次變 更設計(30k+500~32k+745)變更設計原則(斷面及線型修正原則),且所附之水理分析報告,確依丙○○所示僅 製作特定「驪陽段83.5斷各方案洪水位比較表」之水理分 析,權充全案變更設計依據。 (三)丙○○除配合川順公司為上開行為外,為使川順公司上開 違法施工之箱型石籠得以取得工程款,乃積極向水利署爭 取將便道工程變更為第2類工程,由三河局取得變更設計之授權,經丙○○之積極爭取後,三河局於同年8月13日取得授權。斯時,丙○○、張文榮、鍾彥虎等人明知川順 公司自開工起逕以「箱型石籠」施工,至同年8月7日止, 已累計施作2萬9533公尺,為讓川順公司違約施作之「箱型石籠」就地合法,自同年8月13日取得授權後,即違法趕辦變更設計程序,世曦公司按變更設計程序於同年8月24日,函報第1次變更設計原則(即30K+500-32K+745上游 段調整斷面及線型修正原則),並請求辦理變更設計會勘 ,庚○○、戊○○恐主持會勘之三河局人員認定已施作之 2萬9533公尺箱型石籠屬違約施工,不予追認就地合法,乃請丙○○指定較易配合之三河局人員主持變更設計會勘 ,丙○○即與張文榮、庚○○事先會商,指派三河局管理 課曾財益擔任同年8月30日第1次變更設計會勘主持人,曾 財益因係丙○○之下屬,又見庚○○親赴現場,僅配合會 勘,並以籠統含糊內容,簡單列記同意變更設計結論於會 勘紀錄上,再於同年9月3日,陳報主辦鍾彥虎,併同第1次變更設計之調整斷面及線形修正原則,簽經張文榮審核 後陳報丙○○批示,丙○○於同年9月6日,批准變更設計 原則,又因庚○○要求為讓川順公司取具先行施工依據, 再指示鍾彥虎於同年9月10日,簽辦同意川順公司先行施工函文,於同年9月11日批准,並於同年9月18日函川順公 司及世曦公司核准第1次變更設計原則(含變更設計施工數量、預估增加工程款3027萬9845元)及同意先行施工, 讓川順公司違約施工之2萬9533公尺箱型石籠等工程,取得就地合法依據,順利請領違約施工之箱型石籠、道路、 填土等工程款2885萬元以上,同時負責監造之世曦公司得 以免除之前已違反監造契約之責任。 (四)便道工程係於河川汛期開工,丙○○、張文榮、鍾彥虎等 人為使川順公司免除高額工程保險自負額,在其等積極運 作下,水利署於同年8月2日,核准免除川順公司之工程保 險責任,因此工程施工期間如遭受天然災害,損失將全部 由業主承擔,於同年8月16日,便道工程遭受聖帕颱風損害,因所受到災損工程係前揭未合法完成變更設計、川順 公司逕行施作之箱型石籠施工部分,依據川順公司災損報 告受損箱型石籠1萬3661公尺,複價1334萬6797元,合計報災損1711萬2764元,庚○○恐無法獲得核列災損工程款 ,急欲辦理災損會勘,乃向丙○○請求協助解決,並由其 本人或戊○○向鍾彥虎催辦相關簽文,另向世曦公司之子 ○○催促審查災損報告數量、金額及溝通應行修復箱型石 籠之數量,惟當時囿於第1次變更設計原則及同年8月30日 變更設計會勘紀錄,因三河局副局長林傳茂對變更設計原 則報告書尚有部分修正意見,而簽擬補充報告資料,致箱 型石籠變更設計原則尚未符合法定程序,需待第1次變更設計原則核准通過始可辦理災損會勘,以認定合法災損工 程。於96年9月6日,該變更設計原則獲林傳茂同意,並經 丙○○核准,世曦公司之巳○○、子○○旋即函知通過審 查之川順公司提具災損報告,並函請三河局派員辦理災損 會勘,當時庚○○恐三河局主持會勘人員質疑受災箱型石 籠之合法性,乃再次請求丙○○選派適當且易配合之人選 ,丙○○即與張文榮事先溝通選派適當人選,仍續指派曾 財益擔任96年9月12日災損會勘之主持人,曾財益於會勘時均引據川順公司提報世曦公司之災損報告、數量及應修 復箱型石籠意見悉數認定,未進一步要求減列災損數量, 且在書寫災損會勘紀錄時,同樣籠統簡單含糊,未具體明 確陳明災損位置、斷面圖及應修複之圖形、數量,而係適 切配合庚○○之需求。鍾彥虎將該災損會勘紀錄簽經張文 榮審查後陳報丙○○,丙○○、張文榮、鍾彥虎等3人明知該災損部分為未經合法變更設計程序之違約施作箱型石 籠等工程,應不予認列合法災損工程,不可申請工程款, 惟其等基於圖利川順公司牟取不法利益之犯意,核定災損 工程費達1711萬2,764元,可由川順公司合法請領災損工程款,並提列同額修復經費,肇致國庫蒙受重大損失。 三、減災工程自96年6月20日起,在三河局負責監造下開始施工,該工程因頭汴坑溪岸坡工程用地未完全取得,斷續停、復 工,於96年12月間,始大量施作左右岸「鋼柵石籠」、「箱 型石籠」、「蛇籠」等護岸工程。緣於97年1月初,川順公司開始施作右岸「鋼柵石籠」,其間因施作位置錯誤,庚○ ○發現未按原設計圖施工後,為求能就地合法,乃於97年1月7日,利用該工程第3次變更設計會勘之際,親赴會勘現場 ,提案要求「右岸0K+900至施工終點工區,能依施工條件及 崩塌地地形調整施設位置」,現場水利署會勘代表辰○○、 癸○○雖認為原則可行,但因需簽報長官核可,因此僅作成 會勘結論,並未同意廠商可依結論先行施工。該變更設計會 勘紀錄陳報水利署後,於97年2月13日,始經水利署通過,該工務局主任丁○○(已涉嫌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另行 提起公訴)及監工徐崧清明知川順公司「鋼柵石籠」未按設 計圖施工,應予停工或拆除重作,且97年1月7日第3次變更設計會勘紀錄未經水利署核准前,不可先行施工,竟基於維 護川順公司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配合丁○○指示,無需按 原設計圖監工,將川順公司現場違約施工之「鋼柵石籠」, 列入監工日誌施作數量作為合格查驗,至97年3月5日止,始 完成右岸「鋼柵石籠」之施作。嗣97年4月8日上午9時許,丁○○至減災工程進行工程查驗,川順公司副總經理兼工地 負責人戴泱丞考量丁○○、徐崧清主管本工程監造及變更設 計等,先於是日中午宴請丁○○、徐崧清等人至「台雞店」 餐廳用餐,席間戴泱丞再提議赴「九龍理容KTV」續攤,並由徐崧清先與於該理容KTV幹部徐玉玲聯繫前往消費事宜,徐崧清、丁○○及戴泱丞等陸續抵達該理容KTV,由徐玉玲安排女侍作陪,復由戴泱丞簽帳認列該次消費帳款計4萬 1850 元。 四、川順公司於96年12月29日,完成大甲溪便道工程,於97年1月間,陳報箱型石籠等實際施作之竣工數量供監造單位世曦 公司及三河局、水利署查核驗收,庚○○與戴沼銘均明知全 案工程工項箱型石籠實際施作數量,加計聖帕、柯羅莎颱風 災損修復部分,實際向材料供應商信亮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 信亮公司)、治水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治水公司)購買箱型石 籠網材數量及實際施工數量為8萬4280公尺,庚○○係商業負責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月7日,指示戴 沼銘虛報箱型石籠竣工數量約為9萬6000公尺,並要川順公司會計鄭年雅向供貨箱型石籠材料之治水公司(川順公司庚 ○○以鄭年雅名義入股),要求開立虛偽不實之1萬1千公尺 箱型石籠材料出貨發票,俾供川順公司向三河局請領箱型石 籠工程款依據,治水公司之李國忠應允,遂與庚○○、戴沼 銘、鄭年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李國忠依庚○○之 要求,於97年1月20日,指示其公司之會計,開立虛偽不實之1萬1千公尺箱型石籠材料發票達459萬8397元(發票稅金另計)予庚○○,據以向三河局、水利署等單位請領工程款 (此部分只限石材)。庚○○再透過戴沼銘指示從事監造業務 之人即川順公司便道工程工地主任紀駿富,在其業務上所職 掌之文書,製作浮報箱型石籠施作數量為9萬5965公尺(主體工程箱型石籠結算施作數量,加計2次颱風災損修復)之不實竣工報告書、竣工結算書及竣工圖,呈報監造單位世曦 公司審核後,轉呈報三河局及水利署,致三河局、水利署承 辦員陷於錯誤,合計向三河局、水利署虛報1萬1682公尺箱型石籠實際施工數量 (以每公尺977元計),致三河局、水利 署承辦員陷於錯誤,而給付1141萬3314元。 二、案經本檢察官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站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關於被告張文榮圖利川順公司部分 (一)人證: ┌────┬───────────┬───────────┐ │編號 │ 待證名稱 │ 待證事實 │ │ │ │ │ ├────┼───────────┼───────────┤ │1 │張文榮 │自承知悉川順公司自始即│ │ │ │未依原設計之蛇籠施工,│ │ │ │而逕行以箱型石籠施工,│ │ │ │因懼於局長丙○○之職權│ │ │ │,明知在水利署將便道工│ │ │ │程工務管理程序授權三河│ │ │ │局之前,丙○○並無權擅│ │ │ │自同意川順公司變更設計│ │ │ │,在丙○○之指示業已違│ │ │ │反前揭經濟部水利署變更│ │ │ │設計法令作業規定,仍配│ │ │ │合違法辦理變更設計流程│ │ │ │及支付違約施工之颱風災│ │ │ │害損失。 │ ├────┼───────────┼───────────┤ │2 │鍾彥虎 │證明庚○○與丙○○變更│ │ │ │施工法,且被告張文榮知│ │ │ │悉。 │ │ │ │ │ ├────┼───────────┼───────────┤ │3 │楊偉甫 │證明第三河川局獲授權前│ │ │ │辦理變更設計需經水利署│ │ │ │同意。 │ ├────┼───────────┼───────────┤ │5 │林傳茂 │證明第三河川局於96年8 │ │ │ │月13日獲授權後,仍無權│ │ │ │追溯同意授權前之變更設│ │ │ │計、先行施工。 │ ├────┼───────────┼───────────┤ │6 │子○○ │證明本便道工程逕行變 │ │ │ │ 更設計、先行施作箱型│ │ │ │ 石籠。 │ │ │ │ │ ├────┼───────────┼───────────┤ (二)書證: ┌─┬───────────┬──────────────┐ │編│ 證據名稱 │ 待證事項 │ │號│ │ │ ├─┼───────────┼──────────────┤ │ │ │1 │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於96年8月13日水利署授權工務 │ │ │ 點」第3條、第7條規定 │處理程序前,三河局並無權限同│ │ │及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意工程變更設計 │ │ │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 │ │ │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 │ │ │ │第10條 │ │ ├─┼───────────┼──────────────┤ │2 │96年7月30日世曦公司96 │世曦公司函三河局檢送「調整斷│ │ │年7月30日 (96)第ta0746│面與線型修正原則…請擇期辦理│ │ │4號函 │會勘」,辦理變更設計流程才正│ │ │ │式啟動。 │ │ │ │ │ ├─┼───────────┼──────────────┤ │3 │世曦公司96年8月7日 │30K+500-32K+745屬河床狹窄段 │ │ │(96)第ta08482號函 │,於變異後,原設計斷面較無法│ │ │ │符合現場實際需要,本公司擬依│ │ │ │7.12 會勘紀錄所研討之建議施 │ │ │ │工斷面,重新辦理分析並提出變│ │ │ │更設計。建議暫時停止施工,俟│ │ │ │變更設計完成核定後再復工,下│ │ │ │游段依原設計施作,不致影響整│ │ │ │體工進。依監工日誌記載,箱型│ │ │ │石籠累計已施作2萬9533公尺。 │ │ │ │3.96年8月8日帕布颱風陸上警報│ │ │ │發布,三河局指派林秀玲辦理施│ │ │ │工中查驗,俾作為核算災損數量│ │ │ │之依據,96年8月17-18日聖帕颱│ │ │ │風,世曦公司陳報石籠災損1萬 │ │ │ │3661公尺,複價1334萬6797元,│ │ │ │合計報災損1711萬2764元(第一│ │ │ │次變更設計)。 │ │ │ │ │ │ │ │ │ ├─┼───────────┼──────────────┤ │ 4│96年8月24日世曦公司96 │第三標修正後調整斷面與線形修│ │ │年8月24日函三河局: │正原則,請擇期會勘。庚○○擔│ │ │ │心會勘人員如不配合,將使已違│ │ │ │約變更施工之事被揭發,張文榮│ │ │ │乃配合庚○○指派曾財益於8月 │ │ │ │30日辦理(30K+5 00-32K+745)│ │ │ │變更設計原則會勘,鍾彥虎於9 │ │ │ │月10 日簽呈,所需概算陳報大 │ │ │ │署同時,請同意先行施工。許哲│ │ │ │彥9月11日批示可。依法此時川 │ │ │ │順公司才能依變更設計原則先行│ │ │ │施工,先前施工石籠部分均屬違│ │ │ │約。張文榮於96年9月12日再次 │ │ │ │指派容易配合之曾財益辦理災害│ │ │ │勘定,同意世曦公司核算之災損│ │ │ │數量。 │ ├─┼───────────┼──────────────┤ │5 │96年7月3日~8月12日施 │證明本便道工程逕行變更設計、│ │ │工日報 │先行施作箱型石籠迄96年8月12 │ │ │ │日達29533M。 │ ├─┼───────────┼──────────────┤ │6 │96年7、8月箱型石籠施工│證明本便道工程逕行變更設計、│ │ │照片 │先行施作箱型石籠。 │ ├─┼───────────┼──────────────┤ │7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證明第三河川局違背職務以會勘│ │ │-第三標(25K+400~ │紀錄簽辦同意變更設計。 │ │ │32K+745)開工前協調會 │ │ │ │會議紀錄 │ │ ├─┼───────────┼──────────────┤ │8 │96年6月28日第三河川局 │證明張文榮違背職務層轉大甲溪│ │ │管理課便箋 │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 │ │ │ │25K+400~32K+745)開工前協調│ │ │ │會會議紀錄同意變更設計。 │ ├─┼───────────┼──────────────┤ │9 │96年7月12日大甲溪砂石 │證明第三河川局違背職務辦理會│ │ │運輸便道-第三標( │勘紀錄同意變更設計。 │ │ │25K+400~32K+745)變更│ │ │ │設計(施工斷面及線形調│ │ │ │整)會勘紀錄 │ │ ├─┼───────────┼──────────────┤ │10│96年7月18日三河局管理 │證明張文榮明知局無權同意變更│ │ │課便箋 │設計、先行施工之事實。 │ ├─┼───────────┼──────────────┤ │11│第三河川局管理課96年9 │證明張文榮違背職務層轉認列授│ │ │月6日簽 │權前同意變更設計、先行施工之│ ├─┼───────────┼──────────────┤ │12│2007/07/24 10:54:43張 │證明張文榮應庚○○之要求載送│ │ │文榮、鄭文亮與戊○○通│水利署承辦人鄭亮文前往接受飲│ │ │、庚○○訊監察錄音及譯│宴,以便促請鄭文亮辦理授權案│ │ │文 │。 │ ├─┼───────────┼──────────────┤ │13│2007/08/07 11:22:35張 │證明張文榮張文榮明知川順公司│ │ │文榮與?裕隆通訊監察錄 │違法施作箱型石籠,仍以先行查│ │ │音及譯文 │驗認列,並以積極行為主動指導│ │ │ │?裕隆陳報先行查驗。 │ ├─┼───────────┼──────────────┤ │ │2007/08/07 11:24:08廉 │證明戊○○依張文榮指示辦理先│ │14│裕隆與張文榮通訊監察錄│行查驗。 │ │ │音及譯文 │ │ ├─┼───────────┼──────────────┤ │15│2007/08/07 11:32:12張 │證明張文榮指示子○○配合辦理│ │ │敬廉與張文榮通訊監察錄│先行查驗違法施作之箱型石籠。│ │ │音及譯文 │ │ ├─┼───────────┼──────────────┤ │16│ 2007/09/05 17:53:45戴│證明庚○○要求張文榮指派好配│ │ │ 沼澤與張文榮通訊監察 │合之人辦理會勘。 │ │ │ 錄音及譯文 │ │ ├─┼───────────┼──────────────┤ │17│2007/10/11 08:52:20戴 │證明張文榮與庚○○謀議辦理災│ │ │沼澤、戊○○與張文榮通│損認列。 │ │ │訊監察錄音及譯文 │ │ ├─┼───────────┼──────────────┤ │18│2007/12/01 13:19:40?裕│證明戊○○、庚○○、乙○○邀│ │ │隆與張文榮通訊監察錄音│張文榮前往谷關山中谷食坊餐廳│ │ │及譯文 │謀議。 │ ├─┼───────────┼──────────────┤ │19│2007/12/01 14:27:15廉 │證明戊○○、庚○○、乙○○邀│ │ │裕隆與張文榮通訊監察錄│張文榮前往谷關山中谷食坊餐廳│ │ │音及譯文 │謀議。 │ ├─┼───────────┼──────────────┤ │20│2007/12/01 15:16:39紀 │證明張文榮透過川順公司紀駿富│ │ │駿富與?裕隆通訊監察錄 │詢問地點,另暗指電話有監聽要│ │ │音及譯文 │?裕隆撥打紀駿富行動電話。 │ ├─┼───────────┼──────────────┤ │21│2007/12/01 15:56:40戴 │證實張文榮配合川順公司庚○○│ │ │沼澤與丙○○通訊監察錄│等人之犯意。 │ │ │音及譯文 │ │ ├─┼───────────┼──────────────┤ │22│竣工結算書 │證明川順公司因而獲得災損不法│ │ │ │利益。 │ └─┴───────────┴──────────────┘ 二、關於被告鍾彥虎圖利川順公司部分 (一)人證: ┌────┬───────────┬───────────┐ │編號 │ 待證名稱 │ 待證事實 │ │ │ │ │ ├────┼───────────┼───────────┤ │1 │張文榮 │自承知悉川順公司自始即│ │ │ │未依原設計之蛇籠施工,│ │ │ │而逕行以箱型石籠施工,│ │ │ │因懼於局長丙○○之職權│ │ │ │,明知在水利署將便道工│ │ │ │程工務管理程序授權三河│ │ │ │局之前,丙○○並無權擅│ │ │ │自同意川順公司變更設計│ │ │ │,在丙○○之指示業已違│ │ │ │反前揭經濟部水利署變更│ │ │ │設計法令作業規定,仍配│ │ │ │合違法辦理變更設計流程│ │ │ │及支付違約施工之颱風災│ │ │ │害損失。 │ ├────┼───────────┼───────────┤ │2 │鍾彥虎 │1.鍾彥虎自白接受丙○○│ │ │ │ 指示違背職務辦理變更│ │ │ │ 設計、先行施作。 │ │ │ │2.證明鍾彥虎隱匿未報水│ │ │ │ 利署。 │ │ │ │3.證明鍾彥虎違背職務認│ │ │ │ 列災損。 │ │ │ │ │ │ │ │ │ │ │ │ │ │ │ │ │ ├────┼───────────┼───────────┤ │3 │楊偉甫 │證明第三河川局獲授權前│ │ │ │辦理變更設計需經水利署│ │ │ │同意。 │ ├────┼───────────┼───────────┤ │4 │鄭文亮 │證明證實鍾彥虎隱匿未報│ │ │ │擅權同意變更設計、先行│ │ │ │施工之事實。 │ ├────┼───────────┼───────────┤ │5 │林傳茂 │證明第三河川局於96年8 │ │ │ │月13日獲授權後,仍無權│ │ │ │追溯同意授權前之變更設│ │ │ │計、先行施工。證明第三│ │ │ │河川局於96年8月13日獲 │ │ │ │授權後,仍無權追溯同意│ │ │ │授權前之變更設計、先行│ │ │ │施工。 │ ├────┼───────────┼───────────┤ │6 │子○○ │1.證明本便道工程逕行變│ │ │ │ 更設計、先行施作箱型│ │ │ │ 石籠。 │ │ │ │2.證明鍾彥虎違背職務要│ │ │ │ 求子○○辦理變更設計│ │ │ │ 、先行施作。 │ └────┴───────────┴───────────┘ (二)書證: ┌─┬───────────┬──────────────┐ │編│ 證據名稱 │ 待證事項 │ │號│ │ │ ├─┼───────────┼──────────────┤ │1 │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於96年8月13日水利署授權工務 │ │ │ 點」第3條、第7條規定 │處理程序前,三河局並無權限同│ │ │及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意工程變更設計 │ │ │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 │ │ │作業注意事項」第3條、 │ │ │ │第10條 │ │ ├─┼───────────┼──────────────┤ │2 │96年7月30日世曦公司96 │世曦公司函三河局檢送「調整斷│ │ │年7月30日 (96)第 │面與線型修正原則…請擇期辦理│ │ │ta07464號函 │會勘」,辦理變更設計流程才正│ │ │ │式啟動。 │ │ │ │ │ ├─┼───────────┼──────────────┤ │3 │世曦公司96年8月7日 │30K+500-32K+745屬河床狹窄段 │ │ │(96)第ta08482號函 │,於變異後,原設計斷面較無法│ │ │ │符合現場實際需要,本公司擬依│ │ │ │7.12 會勘紀錄所研討之建議施 │ │ │ │工斷面,重新辦理分析並提出變│ │ │ │更設計。建議暫時停止施工,俟│ │ │ │變更設計完成核定後再復工,下│ │ │ │游段依原設計施作,不致影響整│ │ │ │體工進。依監工日誌記載,箱型│ │ │ │石籠累計已施作2萬9533公尺。 │ │ │ │3.96年8月8日帕布颱風陸上警報│ │ │ │發布,三河局指派林秀玲辦理施│ │ │ │工中查驗,俾作為核算災損數量│ │ │ │之依據,96年8月17-18日聖帕颱│ │ │ │風,世曦公司陳報石籠災損1萬 │ │ │ │3661公尺,複價1334萬6797元,│ │ │ │合計報災損1711萬2764元(第一│ │ │ │次變更設計)。 │ │ │ │ │ │ │ │ │ ├─┼───────────┼──────────────┤ │ 4│96年8月24日世曦公司96 │第三標修正後調整斷面與線形修│ │ │年8月24日函三河局: │正原則,請擇期會勘。庚○○擔│ │ │ │心會勘人員如不配合,將使已違│ │ │ │約變更施工之事被揭發,張文榮│ │ │ │乃配合庚○○指派曾財益於8月 │ │ │ │30日辦理(30K+5 00-32K+745)│ │ │ │變更設計原則會勘,鍾彥虎於9 │ │ │ │月10 日簽呈,所需概算陳報大 │ │ │ │署同時,請同意先行施工。許哲│ │ │ │彥9月11日批示可。依法此時川 │ │ │ │順公司才能依變更設計原則先行│ │ │ │施工,先前施工石籠部分均屬違│ │ │ │約。張文榮於96年9月12日再次 │ │ │ │指派容易配合之曾財益辦理災害│ │ │ │勘定,同意世曦公司核算之災損│ │ │ │數量。 │ ├─┼───────────┼──────────────┤ │5 │96年7月3日~8月12日施 │證明本便道工程逕行變更設計、│ │ │工日報 │先行施作箱型石籠迄96年8月12 │ │ │ │日達29533M。 │ ├─┼───────────┼──────────────┤ │6 │96年7、8月箱型石籠施工│證明本便道工程逕行變更設計、│ │ │照片 │先行施作箱型石籠。 │ │ │ │ │ ├─┼───────────┼──────────────┤ │7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證明鍾彥虎違背職務以會勘紀錄│ │ │-第三標(25K+400~ │簽辦同意變更設計。 │ │ │32K+745)開工前協調會 │ │ │ │會議紀錄 │ │ ├─┼───────────┼──────────────┤ │8 │96年6月28日第三河川局 │證明鍾彥虎違背職務簽辦會勘紀│ │ │管理課便箋 │錄同意變更設計。 │ ├─┼───────────┼──────────────┤ │9 │96年7月12日大甲溪砂石 │證明鍾彥虎違背職務辦理會勘紀│ │ │運輸便道-第三標( │錄同意變更設計。 │ │ │25K+400~32K+745)變更│ │ │ │設計(施工斷面及線形調│ │ │ │整)會勘紀錄 │ │ ├─┼───────────┼──────────────┤ │10│96年7月18日三河局管理 │證明鍾彥虎違背職務簽辦會勘紀│ │ │課便箋 │錄同意變更設計。 │ ├─┼───────────┼──────────────┤ │11│第三河川局管理課96年9 │證明鍾彥虎違背職務簽辦認列授│ │ │月6日簽 │權前同意變更設計、先行施工之│ │ │ │箱型石籠。 │ ├─┼───────────┼──────────────┤ │12│2007/09/10 09:00:29戴 │證明鍾彥虎違背職務辦理變更設│ │ │沼澤與鍾彥虎通訊監察錄│計、認列災損之犯意。 │ │ │音及譯文2007/09/10 │ │ ├─┼───────────┼──────────────┤ │13│2007/09/10 14:58:33?裕│證明違背職務辦理變更設計、認│ │ │隆與鍾彥虎通訊監察錄音│列災損之犯意。 │ │ │及譯文 │ │ ├─┼───────────┼──────────────┤ │14│竣工結算書 │證明川順公司因而獲得災損不法│ │ │ │利益。 │ └─┴───────────┴──────────────┘ 三、關於被告徐崧清接受飲宴部分 (一)人證: ┌────┬───────────┬───────────┐ │編號 │ 待證名稱 │ 待證事實 │ │ │ │ │ ├────┼───────────┼───────────┤ │1 │  張文榮 │承知悉川順公司自始即未│ │ │ │依原設計之蛇籠施工,而│ │ │ │逕行以箱型石籠施工,因│ │ │ │懼於局長丙○○之職權,│ │ │ │明知在水利署將便道工程│ │ │ │工務管理程序授權三河局│ │ │ │之前,丙○○並無權擅自│ │ │ │同意川順公司變更設計,│ │ │ │在丙○○之指示業已違反│ │ │ │前揭經濟部水利署變更設│ │ │ │計法令作業規定,仍配合│ │ │ │違法辦理變更設計流程及│ │ │ │支付違約施工之颱風災害│ │ │ │損失。 │ ├────┼───────────┼───────────┤ │ 2 │丁○○ │ 證明徐崧青前往九龍理 │ │ │ │ 容KTV飲宴 │ ├────┼───────────┼───────────┤ │ 3 │戴泱丞 │ 同上 │ ├────┼───────────┼───────────┤ │ 4 │徐崧清 │ 徐崧清係減災工程之監 │ │ │ │ 工,且至九龍理容KTV接│ │ │ │ 招待飲宴 │ └────┴───────────┴───────────┘ (二)書證: ┌─┬───────────┬──────────────┐ │編│ 證據名稱 │ 待證事項 │ │號│ │ │ ├─┼───────────┼──────────────┤ │1 │97年4月8日13:23:07之徐│徐崧清、丁○○在九龍理容KTV │ │ │玉玲與徐崧清之通訊監察│ │ │ │譯文 │ │ ├─┼───────────┼──────────────┤ │2 │97年4月8日13:51:01之徐│同上 │ │ │玉玲與陳玉瑛之通訊監察│ │ │ │譯文 │ │ ├─┼───────────┼──────────────┤ │3 │97年4月8日13:23:07之徐│同上 │ │ │玉玲與徐崧清之通訊監察│ │ │ │譯文 │ │ └─┴───────────┴──────────────┘ 四、關於庚○○、戴沼銘、戴泱丞、紀駿富、鄭年雅、李國忠浮 報部分網材部分 (一)人證 ┌──┬────┬─────────┬──────────┐ │編號│待證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內容 │ │ │ │ │ │ ├──┼────┼─────────┼──────────┤ │1 │戴沼銘 │本大甲溪便道工程第│戴沼銘供稱:問:該等│ │ │ │三標便道工程(下稱│川順公司施工日誌是何│ │ │ │本便道工程)97年12│時開工施作?是否自開│ │ │ │月31日箱型石籠實作│工起即箱型石籠施工?│ │ │ │數量95928米、97年1│最後施工日誌累計實作│ │ │ │月完工結算數量及驗│是否為95928 米?答:│ │ │ │收完成數量為95962 │川順公司便道工程係自│ │ │ │米(行進米)之事實│96年7月3日起正式施工│ │ │ │。 │,當時係開始施作箱型│ │ │ │ │石籠部份,至96年12月│ │ │ │ │31日止,累計施作箱型│ │ │ │ │石籠數量共計95928 米│ │ │ │ │。 │ ├──┼────┼─────────┼──────────┤ │2 │紀駿富 │ 同上 │紀駿富供稱:問:大甲│ │ │ │ │溪便道工程從96年6月 │ │ │ │ │15 日開工日期是否即 │ │ │ │ │採箱型石籠施工,最後│ │ │ │ │累計結算數量是否為 │ │ │ │ │95928米(行進米)?答 │ │ │ │ │:大甲溪便道工程開工│ │ │ │ │日雖然訂為96年6 月15│ │ │ │ │日,但因當時大甲溪溪│ │ │ │ │水暴漲無法施工,所以│ │ │ │ │開工後一直到7月初才 │ │ │ │ │開始實際施工,該便道│ │ │ │ │工程一開始施工即採箱│ │ │ │ │型石籠施工,最後完成│ │ │ │ │實做確實為9萬5千餘米│ │ │ │ │,詳細數字需看結算表│ │ │ │ │才清楚。 │ ├──┼────┼─────────┼──────────┤ │3 │紀駿富 │本便道工程「箱型石│紀駿富供稱:問:前述│ │ │ │籠」網材供應商僅有│該便道工程所使用的箱│ │ │ │「信亮企業有限公司│型石籠之網材其規格是│ │ │ │」、「治水企業股份│否為4m*1m*1m?該規│ │ │ │有限公司」等2家之 │格係如何計算?材質是│ │ │ │事實。 │否為低鍍鋅網材?網材│ │ │ │ │供貨形式為何?是否均 │ │ │ │ │採4m*1m*1m整組供貨│ │ │ │ │?)答:前述該便道工 │ │ │ │ │程所使用的箱型石籠之│ │ │ │ │網材其規格確實為4m*│ │ │ │ │1m*1m,供應商有2家 │ │ │ │ │,1家為治水企業,另1│ │ │ │ │家是信亮企業,該網材│ │ │ │ │的材質確為低鍍鋅網材│ │ │ │ │,規格是前述4m*1m*│ │ │ │ │1m為一組,但在計算實│ │ │ │ │做數量則以實際長度米│ │ │ │ │來計算。信亮企業、治│ │ │ │ │水企業2家公司均採4m │ │ │ │ │*1m*1m整組供貨,沒│ │ │ │ │有拆開送貨,偶而因施│ │ │ │ │工現場損壞箱型石籠網│ │ │ │ │面需補充、修補,才零│ │ │ │ │星叫治水公司或信亮公│ │ │ │ │司補送單獨網面。 │ ├──┼────┼─────────┼──────────┤ │4 │戴沼銘 │同 上 │戴沼銘供稱:問:川順│ │ │ │ │公司向箱型石籠之材料│ │ │ │ │供應商信亮公司及治水│ │ │ │ │公司訂購之鍍鋅PVC箱 │ │ │ │ │型石籠,其規格是否均│ │ │ │ │為4m*1m*1m?川順公│ │ │ │ │司用於便道工程之鍍鋅│ │ │ │ │PVC箱型石籠,是否即 │ │ │ │ │係與信亮公司及治水公│ │ │ │ │司供應之箱型石籠規格│ │ │ │ │相同?答:川順公司是│ │ │ │ │由採購經理李中原向信│ │ │ │ │亮公司下單訂購鍍鋅 │ │ │ │ │PVC箱型石籠,我則負 │ │ │ │ │責向治水公司下單訂購│ │ │ │ │鍍鋅PVC箱型石籠,並 │ │ │ │ │由我代表公司與治水公│ │ │ │ │司簽訂合約,其規格均│ │ │ │ │為4m*1m*1m,且前述│ │ │ │ │便道工程所使用之箱型│ │ │ │ │石籠即係由信亮公司及│ │ │ │ │治水公司所供應之材料│ │ │ │ │,規格均為4m*1m*1m│ │ │ │ │。 │ ├──┼────┼─────────┼──────────┤ │5 │蔡靜慧即│本便道工程「箱型石│蔡靜慧證稱:一、 「│ │ │「箱型石│籠」2家網材供應商 │該次訂貨簽約川順公司│ │ │籠」綱材│「信亮企業有限公司│共計向信亮公司訂購鍍│ │ │供應商之│」、「治水企業股份│鋅PVC石籠網3750組( │ │ │一「信亮│有限公司」,分別供│規格4*1*1米),之後 │ │ │企業有限│應3萬米、5萬5264米│另再追加一次同規格共│ │ │公司」實│、合計8萬5264米( │計3750組。」二、 「│ │ │際負責人│工程計價行進米)之│信亮公司是依前述訂貨│ │ │ │事實。 │合約單分別出貨給川順│ │ │ │ │公司,共分為5期交貨 │ │ │ │ │,出貨時間及數量分別│ │ │ │ │為:96年7月2490組、8│ │ │ │ │月1050組、9月630組、│ │ │ │ │10月630組、11月2700 │ │ │ │ │組,合計7500組。該些│ │ │ │ │批貨品均依川順公司指│ │ │ │ │定送達至「大甲溪砂石│ │ │ │ │運輸便道工程第三標」│ │ │ │ │(以下簡稱便道工程)│ │ │ │ │的台中縣松鶴部落工地│ │ │ │ │。」三、 「信亮公司│ │ │ │ │提供予川順公司施作便│ │ │ │ │道工程的鍍鋅PVC石籠 │ │ │ │ │網合計7500組,單價每│ │ │ │ │組新台幣(以下同)1701│ │ │ │ │元(81元/平方米*21平│ │ │ │ │方米)」。四、問: │ │ │ │ │川順公司所承包之大甲│ │ │ │ │溪變道工程鍍鋅PVC石 │ │ │ │ │籠網之網材供應商除信│ │ │ │ │亮公司尚有何家公司亦│ │ │ │ │供應予川順公司?五、│ │ │ │ │ 答:「除信亮公司外│ │ │ │ │,尚有治水企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以下簡稱:治│ │ │ │ │水公司)供應鍍鋅PVC │ │ │ │ │石籠網予川順公司。且│ │ │ │ │川順公司李經理曾向我│ │ │ │ │表示,便道工程所需之│ │ │ │ │鍍鋅PVC石籠網有將近3│ │ │ │ │分之2的數量由治水公 │ │ │ │ │司負責供應,其餘3分 │ │ │ │ │之1才向信亮公司訂貨 │ │ │ │ │。」六、 問:(提示│ │ │ │ │:97年4月29日扣押物 │ │ │ │ │編號A-19-10、A-19-11│ │ │ │ │「傳票」及21-3-2、 │ │ │ │ │21-3-4、21-3-14「傳 │ │ │ │ │票(大甲溪案)」各1 │ │ │ │ │份)所示轉帳傳票、工│ │ │ │ │程估驗單、請款明細表│ │ │ │ │、送貨單資料是否即係│ │ │ │ │前述信亮公司向川順公│ │ │ │ │司請款時所檢具之憑證│ │ │ │ │資料?其數量及經額是│ │ │ │ │否與你提供之憑證資料│ │ │ │ │相符?七、答:(經 │ │ │ │ │詳視後作答)該所示即│ │ │ │ │為川順公司施作便道工│ │ │ │ │程向信亮公司訂購鍍鋅│ │ │ │ │PVC石籠網的相關請款 │ │ │ │ │資料,經我詳細比對後│ │ │ │ │,其數量及單價確與我│ │ │ │ │提供之憑證資料相符。│ │ │ │ │該鍍鋅PVC石籠網共分 │ │ │ │ │5次出貨(出貨時間及 │ │ │ │ │數量分別為:96年7月 │ │ │ │ │2490組、8月1050組、 │ │ │ │ │9月630組、10月630組 │ │ │ │ │、11月2700組),出貨│ │ │ │ │數量共計7500組,每組│ │ │ │ │單價1701元(亦即每平│ │ │ │ │方米81元)。八、 (│ │ │ │ │註:每組為4立方米, │ │ │ │ │可施作4行進米(工程 │ │ │ │ │建造計價單位),合計│ │ │ │ │7500*4=30000行進米 │ │ │ │ │ 。 │ ├──┼────┼─────────┼──────────┤ │6 │紀駿富 │同上 │問:前述提示之川順公│ │ │ │ │司扣押物97年12月25日│ │ │ │ │大甲溪便道工程轉帳傳│ │ │ │ │票暨第5期96年12月5日│ │ │ │ │工程估驗單,是否為大│ │ │ │ │甲溪便道工程中信亮公│ │ │ │ │司最後一期之箱型石籠│ │ │ │ │、蛇籠供貨數量及請款│ │ │ │ │數量?該第5期川順公 │ │ │ │ │司工程估驗單上載有箱│ │ │ │ │型石籠數量為2700組,│ │ │ │ │累計數量為7500組,(│ │ │ │ │每組4行進米),合計3│ │ │ │ │萬米,是否為信亮公司│ │ │ │ │供應大甲溪便道工程全│ │ │ │ │案工程之箱型石籠、蛇│ │ │ │ │籠累計供貨數量?答:│ │ │ │ │(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 │ │ │,該96年12月5日工程 │ │ │ │ │估驗單確是信亮公司供│ │ │ │ │貨川順公司大甲溪便道│ │ │ │ │工程中最後一期(第5 │ │ │ │ │期)之箱型石籠、蛇籠│ │ │ │ │供貨數量及請款數量,│ │ │ │ │其中記載箱型石籠累計│ │ │ │ │數量7500組,合計為3 │ │ │ │ │萬米(工程計價行進米│ │ │ │ │),確實為信亮公司供│ │ │ │ │應大甲溪便道工程全案│ │ │ │ │工程之箱型石籠累計供│ │ │ │ │貨數量。 │ ├──┼────┼─────────┼──────────┤ │7 │戴沼銘 │同上 │戴沼銘供稱:問:(提│ │ │ │ │示:川順公司扣押物編│ │ │ │ │號21-3-14、A-19-10、│ │ │ │ │A-19-11、21-3-4、2、│ │ │ │ │5之96年8月25、96年9 │ │ │ │ │月25日、96年10月25日│ │ │ │ │、96年11月25日、96年│ │ │ │ │12月25日大甲溪便道工│ │ │ │ │程「轉帳傳票」暨「川│ │ │ │ │順公司工程估驗單」、│ │ │ │ │信亮公司出貨明細、表│ │ │ │ │單等相關憑證)該等轉│ │ │ │ │帳傳票、工程估驗單、│ │ │ │ │信亮公司出貨明細表、│ │ │ │ │單等憑證是否為信亮公│ │ │ │ │司96年7月1日至96年12│ │ │ │ │月31日期間,出貨供應│ │ │ │ │川順公司大甲溪便道工│ │ │ │ │程箱型石籠,先後5期 │ │ │ │ │(含保留款)按月請款│ │ │ │ │之數量及金額?答:(│ │ │ │ │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 │ │ │確均係信亮公司所供應│ │ │ │ │之箱型石籠數量及金額│ │ │ │ │,共計7500組(即 │ │ │ │ │157500平方米),每組│ │ │ │ │單價1701元。問:前述│ │ │ │ │提示之川順公司扣押物│ │ │ │ │97年12月25日大甲溪便│ │ │ │ │道工程轉帳傳票暨第5 │ │ │ │ │期96年12月5日工程估 │ │ │ │ │驗單,是否為大甲溪便│ │ │ │ │道工程中信亮公司最後│ │ │ │ │一期之箱型石籠供貨數│ │ │ │ │量及請款數量?該第5 │ │ │ │ │期川順公司工程估驗單│ │ │ │ │上載有箱型石籠累計數│ │ │ │ │量為2700組,(每組4 │ │ │ │ │行進米)、合計3萬米 │ │ │ │ │是否為信亮公司供應大│ │ │ │ │甲溪便道工程全案工程│ │ │ │ │之箱型石籠累計供貨數│ │ │ │ │量?答:是的,信亮公│ │ │ │ │司所供應之箱型石籠共│ │ │ │ │計7500組。 │ ├──┼────┼─────────┼──────────┤ │8 │林滄棋(│ 同上 │林滄棋證稱:九、 治│ │ │箱型石籠│ │水公司與川順公司之業│ │ │」綱材供│ │務往來主要為川順公司│ │ │應商之一│ │向本公司購買箱型石籠│ │ │「治水企│ │及蛇籠網材,該部分係│ │ │業股份有│ │由我與川順公司戴沼銘│ │ │限公司」│ │接洽。本公司與川順公│ │ │業務經理│ │司有箱型石籠與蛇籠網│ │ │) │ │材的交易是自96年6月 │ │ │ │ │間開始,係由我與川順│ │ │ │ │公司戴沼銘簽立買賣合│ │ │ │ │約,該箱型石籠與蛇籠│ │ │ │ │網材主要是供應川順公│ │ │ │ │司得標「大甲溪砂石運│ │ │ │ │輸便道工程第3標」施 │ │ │ │ │工之用。(第2頁)十 │ │ │ │ │、問:前述你 │ │ │ │提供「大甲溪砂石運輸│ │ │ │ │便道工程第3標」箱型 │ │ │ │ │石籠與蛇籠網材之買賣│ │ │ │ │合約內容為何? │ │ │ │ │十一、答:我代表治水│ │ │ │ │公司與川順公司簽立「│ │ │ │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 │ │ │ │程第3標」箱型石籠與 │ │ │ │ │蛇籠網材之買賣合約共│ │ │ │ │有2份,時間在96 年6 │ │ │ │ │月間,買賣合約書係制│ │ │ │ │式格式,箱型箱型石籠│ │ │ │ │與蛇籠之網材數量可上│ │ │ │ │公共工程採購公告網站│ │ │ │ │得知該工程係由哪家得│ │ │ │ │標,該工程需若干網材│ │ │ │ │數量,本公司得知「大│ │ │ │ │甲溪砂石運輸便道工程│ │ │ │ │第3標」係由川順公司 │ │ │ │ │得標後,我便與川順公│ │ │ │ │司採購經理戴沼銘談妥│ │ │ │ │購買的數量跟價格,由│ │ │ │ │我與戴沼銘簽訂買賣合│ │ │ │ │約。該合約蛇籠部分有│ │ │ │ │買賣合約書可瞭解總數│ │ │ │ │量97068米,每米(工 │ │ │ │ │程契約計價行進米)單│ │ │ │ │價新臺幣(下同)270 │ │ │ │ │元,但實際上蛇籠只做│ │ │ │ │4000餘米,箱型箱型石│ │ │ │ │籠部分(規格為4×1×│ │ │ │ │1)原買賣契約11566行│ │ │ │ │進米(工程契約計價單│ │ │ │ │位為行進米(m)、每 │ │ │ │ │行進米需5.25 平方米 │ │ │ │ │箱型箱型石籠網材),│ │ │ │ │網材面積每平方米單價│ │ │ │ │81元,實際上箱型石籠│ │ │ │ │出貨總數量5萬5200餘 │ │ │ │ │行進米,採實售實算方│ │ │ │ │式計價,買賣契約僅是│ │ │ │ │參考。十二、問:(提│ │ │ │ │示:川順公司扣押物編│ │ │ │ │號21-3-14、A-19-11、│ │ │ │ │21-3-4、2、5之96年8 │ │ │ │ │月25、96年10 月25、 │ │ │ │ │96年11月25日、96年12│ │ │ │ │月25日、97年1 月25日│ │ │ │ │大甲溪便道工程「轉帳│ │ │ │ │傳票」暨川順公司工程│ │ │ │ │估驗單、治水公司出貨│ │ │ │ │明細表等相關憑證)該│ │ │ │ │轉帳傳票及工程估驗單│ │ │ │ │、治水公司出貨明細表│ │ │ │ │等憑證記載治水公司箱│ │ │ │ │型石籠與蛇籠出貨川順│ │ │ │ │公司大甲溪便道工程網│ │ │ │ │材明細資料,該等資料│ │ │ │ │是否為96年7月1日至31│ │ │ │ │日第1期治水公司出貨 │ │ │ │ │川順公司之大甲溪便道│ │ │ │ │工程箱型石籠與蛇籠網│ │ │ │ │材供應數量及當期請領│ │ │ │ │貨款情形?詳情為何?│ │ │ │ │十三、答經詳視後作答│ │ │ │ │)該傳票明細確實是依│ │ │ │ │據本公司提供給川順公│ │ │ │ │司的出貨單製作的交易│ │ │ │ │明細,本公司出貨收款│ │ │ │ │係採每月月底結算1次 │ │ │ │ │,統計整月的出貨數量│ │ │ │ │,售貨金額製作成出貨│ │ │ │ │單,再據以向川順公司│ │ │ │ │收款,川順公司再將每│ │ │ │ │月的進貨金額扣除5% │ │ │ │ │的保留款後,其餘再開│ │ │ │ │票給本公司,96年8月 │ │ │ │ │25日川順公司轉帳傳票│ │ │ │ │內的進貨是本公司於96│ │ │ │ │年7月間的出貨,當月 │ │ │ │ │箱型箱型石籠供貨數量│ │ │ │ │7萬8120 平方米,每平│ │ │ │ │方米單價81元,總金額│ │ │ │ │632萬7720元(未含稅 │ │ │ │ │),鐵線進貨金額99萬│ │ │ │ │480元(未含稅),另 │ │ │ │ │再加5 %的稅率36萬 │ │ │ │ │5912元,後川順公司再│ │ │ │ │扣除5%的保留款,38 │ │ │ │ │萬4206元,實際當月開│ │ │ │ │給本公司的進貨金額為│ │ │ │ │729萬9906元。川順公 │ │ │ │ │司每月傳票所載之內容│ │ │ │ │皆是如此,96年9月25 │ │ │ │ │日川順公司轉帳傳票記│ │ │ │ │載川順公司8月的箱型 │ │ │ │ │石籠進貨之銷售數量1 │ │ │ │ │萬4070 平方米,金額 │ │ │ │ │為113萬9670元,加上 │ │ │ │ │鐵線進貨及扣除保留款│ │ │ │ │,實際開票139萬6899 │ │ │ │ │元。96年10月25日川順│ │ │ │ │公司轉帳傳票記載川順│ │ │ │ │公司9月的箱型石籠進 │ │ │ │ │貨之銷售數量3萬880平│ │ │ │ │方米,金額為250萬 │ │ │ │ │1280元,加上鐵線進貨│ │ │ │ │及扣除保留款,實際開│ │ │ │ │票293萬1706元。96年 │ │ │ │ │11月25日川順公司轉帳│ │ │ │ │傳票記載川順公司10月│ │ │ │ │的箱型石籠進貨之銷售│ │ │ │ │數量2萬4650平方米, │ │ │ │ │金額為199萬6650元, │ │ │ │ │加上鐵線進貨及扣除保│ │ │ │ │留款,實際開票229萬 │ │ │ │ │5910元。96年12月25日│ │ │ │ │川順公司轉帳傳票記載│ │ │ │ │川順公司11月的箱型石│ │ │ │ │籠進貨之銷售數量8萬 │ │ │ │ │6610平方米,金額為 │ │ │ │ │701萬5410元,蛇籠數 │ │ │ │ │量為1725立方米,金額│ │ │ │ │為46 萬5750元,加上 │ │ │ │ │鐵線進貨及扣除保留款│ │ │ │ │,實際開票886萬291元│ │ │ │ │。97年1月25日川順公 │ │ │ │ │司轉帳傳票記載川順公│ │ │ │ │司96年12月的箱型石籠│ │ │ │ │進貨之銷售數量5萬 │ │ │ │ │5810平方米,金額為 │ │ │ │ │452萬610元,蛇籠數量│ │ │ │ │為3123.5立方米,金額│ │ │ │ │為84萬3345 元,加上 │ │ │ │ │鐵線進貨及扣除保留款│ │ │ │ │,實際開票620萬3690 │ │ │ │ │元。累計96 年7月至96│ │ │ │ │年12月川順公司大甲溪│ │ │ │ │便道工程全案工程向本│ │ │ │ │公司進貨箱型石籠數量│ │ │ │ │為29萬140 平方米,總 │ │ │ │ │金額為2350 萬1340元 │ │ │ │ │,蛇籠為4848.5米金額│ │ │ │ │是130萬9095元。(第4│ │ │ │ │、5頁)十四、問:前 │ │ │ │ │述提之川順公司扣押物│ │ │ │ │97年1月25日大甲溪便 │ │ │ │ │道工程轉帳傳票暨第6 │ │ │ │ │期97 年1月5日工程估 │ │ │ │ │驗單,是否為大甲溪便│ │ │ │ │道工程中治水公司最後│ │ │ │ │一期之箱型石籠、蛇籠│ │ │ │ │供貨數量及請款數量?│ │ │ │ │該第6期川順公司工程 │ │ │ │ │估驗單上載有箱型石籠│ │ │ │ │累計數量為29萬140平 │ │ │ │ │方米(55264工程計價 │ │ │ │ │行進米)、蛇籠為 │ │ │ │ │4848.5米(工程計價行│ │ │ │ │進米)是否為治水公司│ │ │ │ │供應大甲溪便道工程全│ │ │ │ │案工程之箱型石籠、蛇│ │ │ │ │籠累計供貨數量?十五│ │ │ │ │、答,該97年1月5日工│ │ │ │ │程估驗單確為最後大甲│ │ │ │ │溪便道工程中治水公司│ │ │ │ │最後一期之箱型石籠、│ │ │ │ │蛇籠供貨數量及請款數│ │ │ │ │量,其中記載箱型石籠│ │ │ │ │累計數量為29萬140平 │ │ │ │ │方米(55264工程計價 │ │ │ │ │行進米)、蛇籠為 │ │ │ │ │4848.5米(工程計價行│ │ │ │ │進米)確實為治水公司│ │ │ │ │供應大甲溪便道工程全│ │ │ │ │案工程之箱型石籠、蛇│ │ │ │ │籠累計供貨數量。(第│ │ │ │ │6頁)十六、「治水公 │ │ │ │ │公司大甲溪便道工程之│ │ │ │ │箱型石籠及蛇籠相關貨│ │ │ │ │款均是要外加5%的稅 │ │ │ │ │款,且因治水公司負責│ │ │ │ │銷售箱型石籠及蛇籠網│ │ │ │ │材業務只有我1人,川 │ │ │ │ │順公司向治水公司訂購│ │ │ │ │箱型石籠及蛇籠網材均│ │ │ │ │會向我接洽,如我前述│ │ │ │ │大甲溪便道工程箱型石│ │ │ │ │籠、蛇籠網材所有數量│ │ │ │ │均已於第6期估驗款請 │ │ │ │ │款完畢,」(第7頁) │ ├──┼────┼─────────┼──────────┤ │9 │戴沼銘 │川順公司在本大甲溪│戴沼銘辯稱:問:治水│ │ │ │便道工程全部「箱型│公司及信亮公司供貨方│ │ │ │石籠」網材進貨及付│式是否以4立方米為一 │ │ │ │款數量為8萬5264行 │組(即4m*1m*1m,每│ │ │ │進米(工程計價)之│組21平方米)送貨?如│ │ │ │事實。 │何送貨?請款流程為何│ │ │ │ │?答:是的,治水公司│ │ │ │ │及信亮公司供貨方式是│ │ │ │ │以4立方米為一組(即 │ │ │ │ │4m*1m*1m,每組21平│ │ │ │ │方米)送貨,並由我負│ │ │ │ │責清點及簽收,但由於│ │ │ │ │颱風造成溪水暴漲,所│ │ │ │ │以治水公司有大約 │ │ │ │ │10000米箱型石籠無法 │ │ │ │ │點收而存放在松鶴部落│ │ │ │ │上游的高灘地。治水公│ │ │ │ │司及信亮公司辦理請款│ │ │ │ │時,須檢附發票、送貨│ │ │ │ │單等憑證,送至工務所│ │ │ │ │由紀駿富審核,並由我│ │ │ │ │覆核後,陳報公司辦理│ │ │ │ │付款作業,經董事長戴│ │ │ │ │沼澤核准後即會將貨款│ │ │ │ │之支票以郵寄或會計鄭│ │ │ │ │年雅親自交付。問:(│ │ │ │ │提示:川順公司扣押物│ │ │ │ │編號21-3-14、A-19-10│ │ │ │ │、A-19-11、21-3-4、2│ │ │ │ │、5之96年8月25、96年│ │ │ │ │10月25日、96年11月25│ │ │ │ │日、96年12月25日、97│ │ │ │ │年1月25日大甲溪便道 │ │ │ │ │工程「轉帳傳票」暨「│ │ │ │ │川順公司工程估驗單」│ │ │ │ │、治水公司出貨明細表│ │ │ │ │等相關憑證)該等轉帳│ │ │ │ │傳票、工程估驗單、治│ │ │ │ │水公司出貨明細表等憑│ │ │ │ │證是否為治水公司96年│ │ │ │ │7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 │ │ │期間,出貨供應川順公│ │ │ │ │司大甲溪便道工程箱型│ │ │ │ │石籠與蛇籠網材,先後│ │ │ │ │6期、按月之請款數量 │ │ │ │ │及金額?答:(經詳視│ │ │ │ │後作答)是的,但前述│ │ │ │ │治水公司上游約10000 │ │ │ │ │米之箱型石籠暫存放在│ │ │ │ │松鶴部落上游高灘地,│ │ │ │ │其金額425萬2500元( │ │ │ │ │10000×5.25×81元) │ │ │ │ │係於竣工結算後,再結│ │ │ │ │算治水公司所供應之石│ │ │ │ │籠數量,而支付治水公│ │ │ │ │司該筆款項。 │ ├──┼────┼─────────┼──────────┤ │10 │戴沼銘 │同上 │戴沼銘辯稱:問:治水│ │ │ │ │公司及信亮公司供貨方│ │ │ │ │式是否以4立方米為一 │ │ │ │ │組(即4m*1m*1m,每│ │ │ │ │組21平方米)送貨?如│ │ │ │ │何送貨?請款流程為何│ │ │ │ │?答:是的,治水公司│ │ │ │ │及信亮公司供貨方式是│ │ │ │ │以4立方米為一組(即 │ │ │ │ │4m*1m*1m,每組21平│ │ │ │ │方米)送貨,並由我負│ │ │ │ │責清點及簽收,但由於│ │ │ │ │颱風造成溪水暴漲,所│ │ │ │ │以治水公司有大約 │ │ │ │ │10000米箱型石籠無法 │ │ │ │ │點收而存放在松鶴部落│ │ │ │ │上游的高灘地。治水公│ │ │ │ │司及信亮公司辦理請款│ │ │ │ │時,須檢附發票、送貨│ │ │ │ │單等憑證,送至工務所│ │ │ │ │由紀駿富審核,並由我│ │ │ │ │覆核後,陳報公司辦理│ │ │ │ │付款作業,經董事長戴│ │ │ │ │沼澤核准後即會將貨款│ │ │ │ │之支票以郵寄或會計鄭│ │ │ │ │年雅親自交付。問:(│ │ │ │ │提示:川順公司扣押物│ │ │ │ │編號21-3-14、A-19-10│ │ │ │ │、A-19-11、21-3-4、2│ │ │ │ │、5之96年8月25、96年│ │ │ │ │10月25日、96年11月25│ │ │ │ │日、96年12月25日、97│ │ │ │ │年1月25日大甲溪便道 │ │ │ │ │工程「轉帳傳票」暨「│ │ │ │ │川順公司工程估驗單」│ │ │ │ │、治水公司出貨明細表│ │ │ │ │等相關憑證)該等轉帳│ │ │ │ │傳票、工程估驗單、治│ │ │ │ │水公司出貨明細表等憑│ │ │ │ │證是否為治水公司96年│ │ │ │ │7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 │ │ │期間,出貨供應川順公│ │ │ │ │司大甲溪便道工程箱型│ │ │ │ │石籠與蛇籠網材,先後│ │ │ │ │6期、按月之請款數量 │ │ │ │ │及金額?答:(經詳視│ │ │ │ │後作答)是的,但前述│ │ │ │ │治水公司上游約10000 │ │ │ │ │米之箱型石籠暫存放在│ │ │ │ │松鶴部落上游高灘地,│ │ │ │ │其金額425萬2500元( │ │ │ │ │10000×5.25×81元) │ │ │ │ │係於竣工結算後,再結│ │ │ │ │算治水公司所供應之石│ │ │ │ │籠數量,而支付治水公│ │ │ │ │司該筆款項。 │ ├──┼────┼─────────┼──────────┤ │11 │戴沼銘 │同上 │戴沼銘供稱:問:據97│ │ │ │ │年7月1日信亮公司負責│ │ │ │ │人蔡靜慧、治水公司業│ │ │ │ │務林滄淇等2人調查筆 │ │ │ │ │錄供稱,川順公司所承│ │ │ │ │包之大甲溪便道工程信│ │ │ │ │亮公司供貨箱型石籠 │ │ │ │ │7500組(每組4行進米 │ │ │ │ │)每組1701元,合計3 │ │ │ │ │萬行進米;治水公司箱│ │ │ │ │型石籠供貨29萬140平 │ │ │ │ │方米(55264工程計價 │ │ │ │ │行進米)、蛇籠為 │ │ │ │ │4848.5米,2公司合計 │ │ │ │ │箱型石籠供貨約85264 │ │ │ │ │米、蛇籠4848米,該等│ │ │ │ │箱型石籠、蛇籠鍍鋅網│ │ │ │ │材實際供貨數量是否如│ │ │ │ │此?答:信亮公司供應│ │ │ │ │本公司箱型石籠共計 │ │ │ │ │7500組之數量確為屬實│ │ │ │ │,治水公司箱型石籠未│ │ │ │ │將置放於松鶴部落上游│ │ │ │ │高灘地之1萬餘米箱型 │ │ │ │ │石籠數量計入,所以該│ │ │ │ │公司人員才會表示僅出│ │ │ │ │貨箱型石籠約85264米 │ │ │ │ │。 │ ├──┼────┼─────────┼──────────┤ │12 │紀駿富 │同上 │紀駿富供稱:問:前述│ │ │ │ │提示之川順公司扣押物│ │ │ │ │97年1月25日大甲溪便 │ │ │ │ │道工程轉帳傳票暨第6 │ │ │ │ │期97年1月5日工程估驗│ │ │ │ │單,是否為大甲溪便道│ │ │ │ │工程中治水公司最後一│ │ │ │ │期之箱型石籠、蛇籠供│ │ │ │ │貨數量及請款數量?該│ │ │ │ │第6期川順公司工程估 │ │ │ │ │驗單上載有箱型石籠累│ │ │ │ │計數量為29萬140平方 │ │ │ │ │米(55264工程計價行 │ │ │ │ │進米、M)、蛇籠為 │ │ │ │ │4848.5米(工程計價行│ │ │ │ │進米)是否為治水公司│ │ │ │ │供應大甲溪便道工程全│ │ │ │ │案工程之箱型石籠、蛇│ │ │ │ │籠累計供貨數量?答:│ │ │ │ │(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 │ │ │,該97年1月5日工程估│ │ │ │ │驗單確為最後大甲溪便│ │ │ │ │道工程中治水公司最後│ │ │ │ │一期之箱型石籠、蛇籠│ │ │ │ │供貨數量及請款數量,│ │ │ │ │其中記載箱型石籠累計│ │ │ │ │數量為29萬140平方米 │ │ │ │ │(55264工程計價行進 │ │ │ │ │米)、蛇籠為4848.5米│ │ │ │ │(工程計價行進米)確│ │ │ │ │實為治水公司供應大甲│ │ │ │ │溪便道工程全案工程之│ │ │ │ │箱型石籠、蛇籠累計供│ │ │ │ │貨數量。 │ ├──┼────┼─────────┼──────────┤ │13 │ 紀駿富 │同上 │紀駿富辯稱:問:據97│ │ │ │ │年7月1日信亮公司負責│ │ │ │ │人蔡靜慧、治水公司業│ │ │ │ │務林滄淇等2人調查筆 │ │ │ │ │錄供稱,川順公司所承│ │ │ │ │包之大甲溪便道工程信│ │ │ │ │亮公司供貨箱型石籠 │ │ │ │ │7500組(每組4行進米 │ │ │ │ │)每組1701元,合計3 │ │ │ │ │萬行進米、治水公司箱│ │ │ │ │型石籠供貨29萬140平 │ │ │ │ │方米(55264工程計價 │ │ │ │ │行進米)、蛇籠為 │ │ │ │ │4848.5米,2公司合計 │ │ │ │ │箱型石籠供貨約85264 │ │ │ │ │米、蛇籠4848米,但大│ │ │ │ │甲溪便道工程全案川順│ │ │ │ │公司報給第三河川局結│ │ │ │ │算箱型石籠數量為 │ │ │ │ │95962米,明顯不符, │ │ │ │ │對此你作何解釋?答:│ │ │ │ │信亮公司出貨於本公司│ │ │ │ │箱型石籠數量確實為3 │ │ │ │ │萬行進米後即停止出貨│ │ │ │ │(依合約完成),後治│ │ │ │ │水公司因生產箱型石籠│ │ │ │ │網材過多,無多餘地方│ │ │ │ │放置,經與本公司採購│ │ │ │ │經理戴沼銘協調,除依│ │ │ │ │照合約數量供貨外,有│ │ │ │ │多餘的箱型石籠網材便│ │ │ │ │堆置至該便道工程的工│ │ │ │ │區內,後因本公司施作│ │ │ │ │時就就近拿取堆置的箱│ │ │ │ │型石籠網材施作而沒有│ │ │ │ │簽署出貨單給治水公司│ │ │ │ │,該部分確實有爭議過│ │ │ │ │,後來經協調後,以本│ │ │ │ │公司該工程最後實做的│ │ │ │ │結算數量,再與治水公│ │ │ │ │司的出貨單作核對,不│ │ │ │ │足的數量再補足予治水│ │ │ │ │公司再向本公司請款。│ │ │ │ │因此,若僅依照治水公│ │ │ │ │司的出貨單數量來統計│ │ │ │ │,會比實際施做的數量│ │ │ │ │少。該便道工程最後完│ │ │ │ │工後,治水公司堆置在│ │ │ │ │本公司的箱型石籠網材│ │ │ │ │尚有剩餘,最後再請治│ │ │ │ │水公司載運回去。 │ ├──┼────┼─────────┼──────────┤ │14 │紀駿富 │同上 │一、因先於97年7月1 │ │ │ │ │ 日傳訊箱型石籠治│ │ │ │ │ 水、信亮等網材供│ │ │ │ │ 應商,戴沼銘得知│ │ │ │ │ 而與紀駿富事先串│ │ │ │ │ 證,辯稱置放於松│ │ │ │ │ 鶴部落上游高灘地│ │ │ │ │ 之1萬餘米箱型石 │ │ │ │ │ 籠數量。 │ │ │ │ │二、紀駿富接受本站 │ │ │ │ │ 人員詢問時依該串│ │ │ │ │ 證內容供述,惟於│ │ │ │ │ 接受檢察官複訊時│ │ │ │ │ ,更改供詞,在筆│ │ │ │ │ 錄補充說明內,供│ │ │ │ │ 述該治水公司置放│ │ │ │ │ 於松鶴部落上游高│ │ │ │ │ 灘地之1萬餘米箱 │ │ │ │ │ 型石籠數量,詳情│ │ │ │ │ 不清楚,是戴沼銘│ │ │ │ │ 於告訴其此情。 │ │ │ │ │ │ ├──┼────┼─────────┼──────────┤ │15 │林滄棋 │ 同上 │林滄棋證稱:一、 問│ │ │ │ │:前述提示之川順公司│ │ │ │ │扣押物97年1月25日大 │ │ │ │ │甲溪便道工程轉帳傳票│ │ │ │ │暨第6期97年1月5日工 │ │ │ │ │程估驗單,是否為大甲│ │ │ │ │溪便道工程中治水公司│ │ │ │ │最後一期之箱型石籠、│ │ │ │ │蛇籠供貨數量及請款數│ │ │ │ │量?該第6期川順公司 │ │ │ │ │工程估驗單上載有箱型│ │ │ │ │石籠累計數量為29萬 │ │ │ │ │140平方米(55264工程│ │ │ │ │計價行進米)、蛇籠為│ │ │ │ │4848.5米(工程計價行│ │ │ │ │進米)是否為治水公司│ │ │ │ │供應大甲溪便道工程全│ │ │ │ │案工程之箱型石籠、蛇│ │ │ │ │籠累計供貨數量?二、│ │ │ │ │ 答:是的,該97年1月│ │ │ │ │日工程估驗單確為最後│ │ │ │ │大甲溪便道工程中治水│ │ │ │ │公司最後一期之箱型石│ │ │ │ │籠、蛇籠供貨數量及請│ │ │ │ │款數量,其中記載箱型│ │ │ │ │石籠累計數量為29萬 │ │ │ │ │140平方米(55264工程│ │ │ │ │計價行進米)、蛇籠為│ │ │ │ │4848.5米(工程計價行│ │ │ │ │進米)確實為治水公司│ │ │ │ │供應大甲溪便道工程全│ │ │ │ │案工程之箱型石籠、蛇│ │ │ │ │籠累計供貨數量。(第│ │ │ │ │6頁)三、 「治水公司│ │ │ │ │供貨川順公司大甲溪便│ │ │ │ │道工程之箱型石籠及蛇│ │ │ │ │籠相關貨款均是要外加│ │ │ │ │5%的稅款,且因治水 │ │ │ │ │公司負責銷售箱型石籠│ │ │ │ │及蛇籠網材業務只有我│ │ │ │ │1人,川順公司向治水 │ │ │ │ │公司訂購箱型石籠及蛇│ │ │ │ │籠網材均會向我接洽,│ │ │ │ │如我前述大甲溪便道工│ │ │ │ │程箱型石籠、蛇籠網材│ │ │ │ │所有數量均已於第6期 │ │ │ │ │林滄棋證稱:一、 問│ │ │ │ │:前述提示之川順公司│ │ │ │ │扣押物97年1月25日大 │ │ │ │ │甲溪便道工程轉帳傳票│ │ │ │ │暨第6期97年1月5日工 │ │ │ │ │程估驗單,是否為大甲│ │ │ │ │溪便道工程中治水公司│ │ │ │ │最後一期之箱型石籠、│ │ │ │ │蛇籠供貨數量及請款數│ │ │ │ │量?該第6期川順公司 │ │ │ │ │工程估驗單上載有箱型│ │ │ │ │石籠累計數量為29萬 │ │ │ │ │140平方米(55264工程│ │ │ │ │計價行進米)、蛇籠為│ │ │ │ │4848.5米(工程計價行│ │ │ │ │進米)是否為治水公司│ │ │ │ │供應大甲溪便道工程全│ │ │ │ │案工程之箱型石籠、蛇│ │ │ │ │籠累計供貨數量?二、│ │ │ │ │ 答:是的,該97年1月│ │ │ │ │5日工程估驗單確為最 │ │ │ │ │後大甲溪便道工程中治│ │ │ │ │水公司最後一期之箱型│ │ │ │ │石籠、蛇籠供貨數量及│ │ │ │ │請款數量,其中記載箱│ │ │ │ │型石籠累計數量為29萬│ │ │ │ │140平方米(55264工程│ │ │ │ │計價行進米)、蛇籠為│ │ │ │ │4848.5米(工程計價行│ │ │ │ │進米)確實為治水公司│ │ │ │ │供應大甲溪便道工程全│ │ │ │ │案工程之箱型石籠、蛇│ │ │ │ │籠累計供貨數量。(第│ │ │ │ │6頁)三、 「治水公司│ │ │ │ │供貨川順公司大甲溪便│ │ │ │ │道工程之箱型石籠及蛇│ │ │ │ │籠相關貨款均是要外加│ │ │ │ │5%的稅款,且因治水 │ │ │ │ │公司負責銷售箱型石籠│ │ │ │ │及蛇籠網材業務只有我│ │ │ │ │1人,川順公司向治水 │ │ │ │ │公司訂購箱型石籠及蛇│ │ │ │ │籠網材均會向我接洽,│ │ │ │ │如我前述大甲溪便道工│ │ │ │ │程箱型石籠、蛇籠網材│ │ │ │ │所有數量均已於第6期 │ │ │ │ │估驗款請款完畢,」(│ │ │ │ │第7頁) │ │ │ │ │ │ ├──┼────┼─────────┼──────────┤ │16 │邱國村( │本便道「箱型石籠」│邱國村證稱:一、於89│ │ │峰躍(峰 │下包商人工暨機械排│年間自行設立峰盛工程│ │ │盛)工程 │石實際施作、計價數│行並擔任負責人迄今,│ │ │行實際負│量為8萬3120公尺( │另於91年間為方便投標│ │ │責人邱國│行進米)之事實。 │承攬工程,再開設峰耀│ │ │村97 峰 │ │工程行(登記負責人:│ │ │躍(峰盛)│ │我女兒邱佩君),亦由│ │ │工程行實│ │我擔任實際負責人迄今│ │ │際負責人│ │。」二、「公司於96年│ │ │) │ │7月間承攬經濟部水利 │ │ │ │ │署第三河川局(下稱:│ │ │ │ │三河局)大甲溪砂石便│ │ │ │ │道工程及頭汴坑溪一江│ │ │ │ │橋段防災減災工程,而│ │ │ │ │峰耀工程行承攬前述川│ │ │ │ │順公司大甲溪砂石便道│ │ │ │ │工程之下包蛇籠、箱籠│ │ │ │ │施作工程,峰盛工程行│ │ │ │ │則承攬川順公司頭汴坑│ │ │ │ │溪一江橋段防災減災工│ │ │ │ │程,彼此間有業務及金│ │ │ │ │錢往來。」。三、(問│ │ │ │ │:峰耀峰盛工程行與川│ │ │ │ │順公司業務內容為何?│ │ │ │ │業務承辦人為何?96年│ │ │ │ │迄今有承包川順公司下│ │ │ │ │包之工程?)答:峰耀│ │ │ │ │及峰盛工程行自96年7 │ │ │ │ │月迄今僅有承包川順公│ │ │ │ │司大甲溪砂石便道工程│ │ │ │ │及頭汴坑溪一江橋段防│ │ │ │ │災減災工程之蛇籠、箱│ │ │ │ │型石籠施作工程,大甲│ │ │ │ │溪砂石便道工程之蛇籠│ │ │ │ │、箱型石籠施作已於96│ │ │ │ │年12月完工,頭汴坑溪│ │ │ │ │一江橋段防災減災工程│ │ │ │ │之蛇籠、箱型石籠施作│ │ │ │ │目前還在進行中,工程│ │ │ │ │施作期間相關業務均直│ │ │ │ │接與川順公司負責人戴│ │ │ │ │沼澤接洽。四、(問:│ │ │ │ │大甲溪砂石便道工程及│ │ │ │ │頭汴坑溪一江橋段防災│ │ │ │ │減災工程之蛇籠、箱型│ │ │ │ │石籠施作工程,其工程│ │ │ │ │起迄時間為何?)答:│ │ │ │ │大甲溪砂石便道工程之│ │ │ │ │蛇籠、箱型石籠施作工│ │ │ │ │程期間為96年7月至96 │ │ │ │ │年12 月,頭汴坑溪一 │ │ │ │ │江橋段防災減災工程之│ │ │ │ │蛇籠、箱型石籠施作工│ │ │ │ │程期間為97年1月至97 │ │ │ │ │年6月。 │ ├──┼────┼─────────┼──────────┤ │17 │紀駿富 │ 同上 │ 紀駿富證稱:問:前 │ │ │ │ │ 述提示之川順公司扣 │ │ │ │ │ 押物97年1月5日大甲 │ │ │ │ │ 溪便道工程轉帳傳票 │ │ │ │ │ 暨第5期97年1月25日 │ │ │ │ │ 工程估驗單,是否為 │ │ │ │ │ 大甲溪便道工程中峰 │ │ │ │ │ 耀工程行最後一期箱 │ │ │ │ │ 型石籠、蛇籠人工排 │ │ │ │ │ 石之施作數量及請款 │ │ │ │ │ 金額?該第5期川順公│ │ │ │ │ 司人工排石工程估驗 │ │ │ │ │ 單上載有是否為峰耀 │ │ │ │ │ 工程行施作大甲溪便 │ │ │ │ │ 道工程全案工程之箱 │ │ │ │ │ 型石籠、蛇籠人工排 │ │ │ │ │ 石工程之累計施作數 │ │ │ │ │ 量?答:(經詳視後 │ │ │ │ │ 作答)是的,該97年1│ │ │ │ │ 月5日工程估驗單確是│ │ │ │ │ 峰耀工程行承包川順 │ │ │ │ │ 公司大甲溪便道工程 │ │ │ │ │ 中最後一期(第5期)│ │ │ │ │ 之箱型石籠、蛇籠施 │ │ │ │ │ 作數量及請款金額, │ │ │ │ │ 其中記載箱型石籠累 │ │ │ │ │ 計數量為83120米(行│ │ │ │ │ 進米)、蛇籠4849米 │ │ │ │ │ ,確實是峰耀工程行 │ │ │ │ │ 承包該便道工程全案 │ │ │ │ │ 工程之箱型石籠、蛇 │ │ │ │ │ 籠人工排石工程之累 │ │ │ │ │ 計施作的請款數量。 │ ├──┼────┼─────────┼──────────┤ │18 │戴沼銘 │ 同上 │戴沼銘供稱:問:前述│ │ │ │ │提示之川順公司扣押物│ │ │ │ │97年1月5日大甲溪便道│ │ │ │ │工程轉帳傳票暨第5期 │ │ │ │ │97年1月25日工程估驗 │ │ │ │ │單,是否為大甲溪便道│ │ │ │ │工程中峰耀工程行最後│ │ │ │ │一期箱型石籠、蛇籠人│ │ │ │ │工排石之施作數量及請│ │ │ │ │款金額?該第5期川順 │ │ │ │ │公司人工排石工程估驗│ │ │ │ │單上載有箱型石籠累計│ │ │ │ │數量為83120米(行進 │ │ │ │ │米)、蛇籠4849米是否│ │ │ │ │為峰耀工程行施作大甲│ │ │ │ │溪便道工程全案工程之│ │ │ │ │箱型石籠、蛇籠人工排│ │ │ │ │石工程之累計施作數量│ │ │ │ │?答:是的,前述提示│ │ │ │ │之川順公司扣押物97年│ │ │ │ │1月5日大甲溪便道工程│ │ │ │ │轉帳傳票暨第5期97年1│ │ │ │ │月25日工程估驗單,確│ │ │ │ │為大甲溪便道工程中峰│ │ │ │ │耀工程行最後一期箱型│ │ │ │ │石籠、蛇籠人工排石之│ │ │ │ │施作數量及請款金額。│ │ │ │ │累計施作人工排石箱型│ │ │ │ │石籠部份共計83120米 │ │ │ │ │、蛇籠部份共計4849米│ │ │ │ │。。 │ ├──┼────┼─────────┼──────────┤ │19 │嚴勝中( │本便道「箱型石籠」│嚴勝中證稱:一、 「│ │ │川田工程│下包商人工暨機械排│曾從事砂石場機器操作│ │ │行實際負│石實際施作、計價數│員,86年4月間自行獨 │ │ │責人) │量為8萬3120公尺( │資設立川田行擔任負責│ │ │ │行進米)之事實。 │人,從事操作挖土機挖│ │ │ │ │填工程迄今…」、「川│ │ │ │ │田行的主要營業項目為│ │ │ │ │從事挖土機操作執行挖│ │ │ │ │填工程,自有2台挖土 │ │ │ │ │機,…」。二、96年7 │ │ │ │ │月間,川順公司再次透│ │ │ │ │過峰耀工程行負責人邱│ │ │ │ │國村,找川田行負責施│ │ │ │ │作該公司得標第三河川│ │ │ │ │局招標「大甲溪砂石便│ │ │ │ │道工程」的機械裝入石│ │ │ │ │工作,該業務係由我本│ │ │ │ │人承辦,該工程川順公│ │ │ │ │司要求現場要有4台挖 │ │ │ │ │土機施作,因川田行自│ │ │ │ │身僅有2台挖土機,我 │ │ │ │ │即與同業友人「阿川」│ │ │ │ │(詳細姓名不清楚)及│ │ │ │ │吳明彥合作,由其2人 │ │ │ │ │另出具2台挖土機共同 │ │ │ │ │施作該工程,該工程最│ │ │ │ │後亦順利完工收款。三│ │ │ │ │、(問:前述承作川順│ │ │ │ │公司轉包「大甲溪砂石│ │ │ │ │便道工程」之機械裝入│ │ │ │ │石工作,工作之詳細情│ │ │ │ │形為何?工程如何計價│ │ │ │ │?工程起迄時間為何?│ │ │ │ │川順公司業務聯絡人為│ │ │ │ │何?)答:川田行是配│ │ │ │ │合峰耀工程行組裝箱型│ │ │ │ │石籠及蛇籠,由峰耀工│ │ │ │ │程行工人於施工現場組│ │ │ │ │立箱型石籠網或蛇籠網│ │ │ │ │,由川田行人員操作挖│ │ │ │ │土機挖取現場石塊入網│ │ │ │ │,再由峰耀工程行工人│ │ │ │ │將石塊排好;依川田行│ │ │ │ │與川順公司於96年6月4│ │ │ │ │日簽訂的合約內容,蛇│ │ │ │ │籠機械裝入石每立方米│ │ │ │ │為30元、箱型石籠機械│ │ │ │ │裝入石每立方米為50元│ │ │ │ │;該工程川田行係於96│ │ │ │ │年7月3日或4日進場開 │ │ │ │ │始施作,到同年12月底│ │ │ │ │結束離場;川田行與川│ │ │ │ │順公司的業務聯繫多是│ │ │ │ │透過邱國村來處理,但│ │ │ │ │有關川田行請款、收票│ │ │ │ │、開立發票事宜,我都│ │ │ │ │是和川順公司老闆戴沼│ │ │ │ │澤的弟弟戴沼銘聯繫。│ │ │ │ │四、(川田行向川順公│ │ │ │ │司承包大甲溪砂石便道│ │ │ │ │工程有無簽定箱型石籠│ │ │ │ │、蛇籠之機械入石工程│ │ │ │ │承包合約?)答:有的│ │ │ │ │,川田行於96年6月4日│ │ │ │ │與川順公司就「大甲溪│ │ │ │ │砂石運輸便道工程-第 │ │ │ │ │三標( │ │ │ │ │25K+400~32K+745 )」│ │ │ │ │的「甲種蛇籠機械裝入│ │ │ │ │石」工作曾簽定工程合│ │ │ │ │約書,但合約內容僅就│ │ │ │ │工程單價及計價、付款│ │ │ │ │方式作規範。五、(問│ │ │ │ │:【提示扣押物編號 │ │ │ │ │A-16:「工程合約書」│ │ │ │ │】該合約書是否即為前│ │ │ │ │述你所稱與川順公司就│ │ │ │ │「大甲溪砂石運輸便道│ │ │ │ │工程-第三標( │ │ │ │ │25K+400~32K+745)」 │ │ │ │ │的「甲種蛇籠機械裝入│ │ │ │ │石」工作所簽定之工程│ │ │ │ │合約書?答:(經詳視│ │ │ │ │後作答)是的。六、(│ │ │ │ │問:川田行向川順公司│ │ │ │ │承包大甲溪砂石便道工│ │ │ │ │程箱型石籠、蛇籠之機│ │ │ │ │械入石工程,有無包括│ │ │ │ │架設箱型石籠(蛇籠)│ │ │ │ │網材?箱型石籠之規格│ │ │ │ │各為何?如何架設箱型│ │ │ │ │石籠?每組4立方米之 │ │ │ │ │間隔網面,為單面或雙│ │ │ │ │方?)答:川田行向川│ │ │ │ │順公司承包大甲溪砂石│ │ │ │ │便道工程箱型石籠、蛇│ │ │ │ │籠之機械入石工程,並│ │ │ │ │未包括架設網材,有關│ │ │ │ │架設網材、規格、工法│ │ │ │ │等細節要問峰耀工程行│ │ │ │ │人員才知道,不過就我│ │ │ │ │印象所及,現場間隔網│ │ │ │ │面應該是雙面的。七、│ │ │ │ │(問:川順水利署第三│ │ │ │ │河川局得標承包大甲溪│ │ │ │ │砂石便道工程,箱型石│ │ │ │ │籠、蛇籠之工程合約施│ │ │ │ │作數量為何?施作每公│ │ │ │ │尺(指行進米)單價為│ │ │ │ │何?)答:我不清楚,│ │ │ │ │川順公司並不會告訴下│ │ │ │ │包商,其與第三河川局│ │ │ │ │簽訂的合約單價或施工│ │ │ │ │數量,其是屬於川順公│ │ │ │ │司內部的成本及利潤考│ │ │ │ │量的項目。 │ │ │ │ │八、(問:川田行承 │ │ │ │ │作川順公司得標之本便│ │ │ │ │道工程期間,施作方式│ │ │ │ │為何?現場施作之人員│ │ │ │ │、機具編組方式為何?│ │ │ │ │本工程中有無其他包商│ │ │ │ │承包挖土機機械入石之│ │ │ │ │工作?)答:川田行一│ │ │ │ │共出具4台挖土機,在 │ │ │ │ │施工現場將石塊挖填入│ │ │ │ │峰耀工程行人員所架設│ │ │ │ │的網籠內,除川田行外│ │ │ │ │,並無其他挖土機在現│ │ │ │ │場作機械入石的工作。│ │ │ │ │九、(問:川順公司 │ │ │ │ │係以何方式監工?設計│ │ │ │ │監造單位台灣世曦工程│ │ │ │ │顧問公司係以何方式監│ │ │ │ │工?監工情形為何?)│ │ │ │ │答:川順公司有派人在│ │ │ │ │施工現場,至於其用何│ │ │ │ │種方式監工我不清楚;│ │ │ │ │另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 │ │ │ │司人員我並不認識,我│ │ │ │ │不清楚其監工狀況。十│ │ │ │ │、(問:川順公司向 │ │ │ │ │第三河局承包之大甲溪│ │ │ │ │砂石便道工程,其中箱│ │ │ │ │型石籠、蛇籠之機械入│ │ │ │ │石工程,是否僅由川田│ │ │ │ │行1家承包施工?工地 │ │ │ │ │現場有無其他公司承包│ │ │ │ │?)答:如我前述,施│ │ │ │ │工現場僅有川田行1家 │ │ │ │ │廠商負責機械入石工作│ │ │ │ │,並無其他公司承包。│ ├──┼────┼─────────┼──────────┤ │20 │戴沼銘 │同上 │戴沼銘供稱:問:前述│ │ │ │ │提示之川順公司扣押物│ │ │ │ │97年1月5日大甲溪便道│ │ │ │ │工程轉帳傳票暨第5期 │ │ │ │ │97年1月25日工程估驗 │ │ │ │ │單,是否為大甲溪便道│ │ │ │ │工程中峰耀工程行最後│ │ │ │ │一期箱型石籠、蛇籠人│ │ │ │ │工排石之施作數量及請│ │ │ │ │款金額?該第5期川順 │ │ │ │ │公司人工排石工程估驗│ │ │ │ │單上載有箱型石籠累計│ │ │ │ │數量為83120米(行進 │ │ │ │ │米)、蛇籠4849米是否│ │ │ │ │為峰耀工程行施作大甲│ │ │ │ │溪便道工程全案工程之│ │ │ │ │箱型石籠、蛇籠人工排│ │ │ │ │石工程之累計施作數量│ │ │ │ │?答:是的,前述提示│ │ │ │ │之川順公司扣押物97年│ │ │ │ │1月5日大甲溪便道工程│ │ │ │ │轉帳傳票暨第5期97年1│ │ │ │ │月25日工程估驗單,確│ │ │ │ │為大甲溪便道工程中峰│ │ │ │ │耀工程行最後一期箱型│ │ │ │ │石籠、蛇籠人工排石之│ │ │ │ │施作數量及請款金額。│ │ │ │ │累計施作人工排石箱型│ │ │ │ │石籠部份共計83120米 │ │ │ │ │、蛇籠部份共計4849米│ │ │ │ │。 │ ├──┼────┼─────────┼──────────┤ │21 │紀駿富 │同上 │紀駿富證稱:問:前述│ │ │ │ │提示之川順公司扣押物│ │ │ │ │97年1月5日大甲溪便道│ │ │ │ │工程轉帳傳票暨第5期 │ │ │ │ │97年1月25日工程估驗 │ │ │ │ │單,是否為大甲溪便道│ │ │ │ │工程中川田行最後一期│ │ │ │ │箱型石籠、蛇籠機械入│ │ │ │ │石施工之施作數量及請│ │ │ │ │款金額?該5期川順公 │ │ │ │ │司機械入石施工工程估│ │ │ │ │驗單上載有累計數量箱│ │ │ │ │型石籠為83120米(行 │ │ │ │ │進米)、蛇籠4848米,│ │ │ │ │是否為川田行行施作大│ │ │ │ │甲溪便道工程全案工程│ │ │ │ │之箱型石籠、蛇籠機械│ │ │ │ │入石施工之累計施作數│ │ │ │ │量?答:(經詳視後作│ │ │ │ │答)是的,該97年1月5│ │ │ │ │日工程估驗單確是川田│ │ │ │ │行承包川順公司大甲溪│ │ │ │ │便道工程中最後一期(│ │ │ │ │第5期)箱型石籠、蛇 │ │ │ │ │籠機械入石施工之施作│ │ │ │ │數量及請款金額,其中│ │ │ │ │記載箱型石籠、蛇籠累│ │ │ │ │計數量(共5期)為 │ │ │ │ │83120米(行進米)、 │ │ │ │ │蛇籠4848米,確實是川│ │ │ │ │田行承包該便道工程全│ │ │ │ │案工程之箱型石籠、蛇│ │ │ │ │籠機械入石之施工累計│ │ │ │ │施作請款數量。 │ └──┴────┴─────────┴──────────┘ (二)書證: ┌─┬──────┬─────────┬─────────┐ │編│ 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證據內容 │ │號│ │ │ │ ├─┼──────┼─────────┼─────────┤ │1 │7年4月29日扣│本大甲溪便道工程第│本便道工程竣工報告│ │ │押物「97年1 │三標便道工程(下稱│書:1.第2頁工程內 │ │月本便道工程│本便道工程)97年12│容「箱型石籠、 │ │ │竣工報告書」│月31日箱型石籠實作│95962 公尺(含災損│ │ │ │數量95928米、97年1│修復)。1.結算表第│ │ │ │月完工結算數量及驗│1頁「壹、主體工程 │ │ │ │收完成數量為95962 │-壹一.17「箱型石籠│ │ │ │米(行進米)之事實│」79516公尺,再加 │ │ │ │。 │計結算表第5頁「聖 │ │ │ │ │帕颱風災損修復」壹│ │ │ │ │一17「箱型石籠」 │ │ │ │ │11693公尺,再加計 │ │ │ │ │「柯羅莎颱風災損修│ │ │ │ │復」壹一17「箱型石│ │ │ │ │籠」4753公尺。合計│ │ │ │ │97年1月箱型石籠竣 │ │ │ │ │工結算數量為95962 │ │ │ │ │公尺。 │ │ │ │ │ │ ├─┼──────┼─────────┼─────────┤ │2 │本便道工程水│同上 │一、結算表第2頁 │ │ │利署第三河局│ │壹、主體工程-壹一 │ │ │局97年1月竣 │ │.17「箱型石籠」 │ │ │工結算書核定│ │79516公尺,再加計 │ │ │本 │ │結算表第7頁「聖帕 │ │ │ │ │颱風災損修復」壹一│ │ │ │ │17「箱型石籠」 │ │ │ │ │11693公尺,再加計 │ │ │ │ │「柯羅莎颱風災損修│ │ │ │ │復」壹一17「箱型石│ │ │ │ │籠」4753公尺。合計│ │ │ │ │97年1月箱型石籠竣 │ │ │ │ │工結算數量為95962 │ │ │ │ │公尺(米)。二、 │ │ │ │ │竣工結算表第2頁「 │ │ │ │ │壹、主體工程-壹一 │ │ │ │ │.16「蛇籠」4849公 │ │ │ │ │尺(米)。 │ ├─┼──────┼─────────┼─────────┤ │3 │本便道工程川│ 同上 │一、本便道工程川 │ │ │順公司96年12│ │順公司96年12月31止│ │ │月31日施工日│ │,施工日誌記載「箱│ │ │誌。 │ │型石籠」累計實作為│ │ │ │ │95928米、蛇籠4849 │ │ │ │ │米。 │ ├─┼──────┼─────────┼─────────┤ │4 │川順公司9704│本便道工程「箱型石│97年4月29日扣押物 │ │ │29「轉帳傳票│籠」2家網材供應商 │編號A-19-10、 │ │ │」暨川順公司│「信亮企業有限公司│A-19-11「傳票」及 │ │ │工程估驗單、│」、「治水企業股份│21-3-2、21-3-4、 │ │ │信亮公司出貨│有限公司」,分別供│21-3-14「轉帳傳票 │ │ │明細表等相關│應3萬米、5萬5264米│(大甲溪便道工程案│ │ │憑證 │、合計8萬5264米( │)」暨工程估驗單、│ │ │ │工程計價行進米之事│請款明細表等相關憑│ │ │ │實 │證,證明信亮公司在│ │ │ │ │本大甲溪便道工程箱│ │ │ │ │型石籠網材出貨累計│ │ │ │ │數量7500組,(每組│ │ │ │ │為4立方米,可施作4│ │ │ │ │行進米),合計 │ │ │ │ │97年4月29日扣押 │ │ │ │ │物編號A-19-10、 │ │ │ │ │A-19-11「傳票」 │ │ │ │ │及21-3-2、 │ │ │ │ │21-3-4、 │ │ │ │ │21-3-14「轉帳傳 │ │ │ │ │票(大甲溪便道 │ │ │ │ │工程案)」暨工 │ │ │ │ │程估驗單、請款 │ │ │ │ │明細表等相關憑 │ │ │ │ │證,證明信亮公 │ │ │ │ │司在本大甲溪便 │ │ │ │ │道工程箱型石籠 │ │ │ │ │網材出貨累計數 │ │ │ │ │量7500組,(每 │ │ │ │ │組為4立方米,可 │ │ │ │ │施作4行進米), │ │ │ │ │合計30000行進米 │ │ │ │ │。 │ ├─┼──────┼─────────┼─────────┤ │5 │川順公司 │ 同上 │97年4月29日扣押物 │ │ │970429「轉帳│ │編號A-19-10、 │ │ │傳票」暨川順│ │A-19-11「傳票」及 │ │ │公司工程估驗│ │21-3-2、21-3-4、 │ │ │單、信亮公司│ │21-3-14「轉帳傳票 │ │ │出貨明細表等│ │(大甲溪便道工程案│ │ │相關憑證 │ │)」暨工程估驗單、│ │ │ │ │請款明細表等相關憑│ │ │ │ │證,證明信亮公司在│ │ │ │ │本大甲溪便道工程箱│ │ │ │ │型石籠網材出貨累計│ │ │ │ │數量7500組,(每組│ │ │ │ │為4立方米,可施作4│ │ │ │ │行進米),合計 │ │ │ │ │30000行進米。 │ ├─┼──────┼─────────┼─────────┤ │6 │一、川順公司│ 同上 │一、 川順公司 │ │ │970429扣押物│ │970429扣押物編號(│ │ │號(16-17) │ │16-17):「大甲溪 │ │ │:「大甲溪便│ │便道工程」-傳票明 │ │ │道工程-傳票 │ │細表。二、川順公 │ │ │明細表。二、│ │司(970429扣押之電│ │ │97429扣押之 │ │腦會計資料)-於 │ │ │川順公司電腦│ │970701列印扣押之「│ │ │會計資料 │ │大甲溪便道工程」扣│ │ │-970701列印 │ │押物編號(壹-3)傳│ │ │扣押之「大甲│ │票清單、編號(貳-1│ │ │溪便道工程」│ │)沖帳碼資料表-信 │ │ │扣押物編號(│ │亮公司及治水公司之│ │ │壹-3)傳票清│ │傳票明細表。三、 │ │ │單、編號(貳│ │由上揭2部分川順公 │ │ │-1)沖帳碼資│ │司內會計傳票明細表│ │ │料表-信亮、 │ │等內帳再次證明信亮│ │ │治水公司傳票│ │公司在本大甲溪道工│ │ │明細表。 │ │程中出貨「箱型石籠│ │ │ │ │」網材累計數量7500│ │ │ │ │組,(每組為4立方 │ │ │ │ │米,可施作4行進米 │ │ │ │ │),合計30000行進 │ │ │ │ │米。 │ ├─┼──────┼─────────┼─────────┤ │7 │川順公司9704│ 同上 │川順公司扣押物編號│ │ │29(扣押物編│ │21-3-14、A-19-11、│ │ │號21-3-14、A│ │21-3-4、2、5之96年│ │ │-19-11、21-3│ │8月25、96年10月25 │ │ │-4、2、5)「│ │、96年11月25日、96│ │ │轉帳傳票」暨│ │年12月25日、97年1 │ │ │川順公司工程│ │月25日大甲溪便道工│ │ │估驗單、治水│ │程「轉帳傳票」暨川│ │ │公司出貨明細│ │順公司工程估驗單、│ │ │表等相關憑證│ │治水公司出貨明細表│ │ │ │ │等相關憑證,證明治│ │ │ │ │水公司在本大甲溪便│ │ │ │ │道工程出貨箱型石籠│ │ │ │ │網材累計數量為29萬│ │ │ │ │140平方米(55264工│ │ │ │ │程計價行進米)、蛇│ │ │ │ │籠為4848.5米(工程│ │ │ │ │計價行進米)。川順│ │ │ │ │公司扣押物編號 │ │ │ │ │21-3-14、A-19-11、│ │ │ │ │21-3-4、2、5之96年│ │ │ │ │8月25、96年10月25 │ │ │ │ │、96年11月25日、96│ │ │ │ │年12月25日、97年1 │ │ │ │ │月25日大甲溪便道工│ │ │ │ │程「轉帳傳票」暨川│ │ │ │ │順公司工程估驗單、│ │ │ │ │治水公司出貨明細表│ │ │ │ │等相關憑證,證明治│ │ │ │ │水公司在本大甲溪便│ │ │ │ │道工程出貨箱型石籠│ │ │ │ │網材累計數量為29萬│ │ │ │ │140平方米(55264工│ │ │ │ │程計價行進米)、蛇│ │ │ │ │籠為4848.5米(工程│ │ │ │ │計價行進米)。 │ ├─┼──────┼─────────┼─────────┤ │8 │一、川順公司│ 同上 │一、 川順公司 │ │ │970429扣押物│ │970429扣押物編號(│ │ │編號(16-17 │ │16-17):「大甲溪 │ │ │):「大甲溪│ │便道工程」-傳票明 │ │ │便道工程」- │ │細表。二、川順公 │ │ │傳票明細表。│ │司(970429扣押之電│ │ │二、 川順公 │ │腦會計資料)-於 │ │ │司970429扣押│ │970701列印扣押之「│ │ │之電腦會計資│ │大甲溪便道工程」扣│ │ │料-970701列 │ │押物編號(壹-3)傳│ │ │印扣押之「大│ │票清單、編號(貳-1│ │ │甲溪便道工程│ │)沖帳碼資料表-信 │ │ │」扣押物編號│ │亮、治水公司傳票明│ │ │(壹-3)傳票│ │細表。三、由上揭2 │ │ │清單、編號(│ │部分川順公司內會計│ │ │貳-1)沖帳碼│ │傳票明細表等內帳再│ │ │資料表-信亮 │ │次證明信亮公司在本│ │ │、治水公司傳│ │大甲溪道工程中出貨│ │ │票明細表。 │ │「箱型石籠」網材累│ │ │ │ │計數量7500組,(每│ │ │ │ │組為4立方米,可施 │ │ │ │ │作4行進米),合計 │ │ │ │ │30000行進米之事實 │ │ │ │ │。 │ ├─┼──────┼─────────┼─────────┼ │9 │同前箱型石籠│川順公司在本大甲溪│一、信亮公司在大 │ │ │網材供應商治│便道工程全部「箱型│ 甲溪道工程中出│ │ │水公司及信亮│石籠」網材進貨及付│ 貨「箱型石籠」│ │ │公司等出貨憑│款數量為8萬5264行 │ 網材累計數量 │ │ │證及支出傳票│進米(工程計價)之│ 7500組,(每組│─ │ │明細表。 │事實。 │ 為4立方米,可 │ │ │ │ │ 施作4行進米) │ │ │ │ │ ,合計30000行 │ │ │ │ │ 進米。(與戴沼│ │ │ │ │ 澤與戴沼銘 │ │ │ │ │ 2008/01/07 │ │ │ │ │ 09:43:01通訊監│ │ │ │ │ 察中所稱「箱型│ │ │ │ │ 石籠實際向信亮│ │ │ │ │ 叫貨3萬米」相 │ │ │ │ │ 符)。二、治水│ │ │ │ │ 公司在本大甲溪│ │ │ │ │ 便道工程出貨箱│ │ │ │ │ 型石籠網材累計│ │ │ │ │ 數量為29萬140 │ │ │ │ │ 平方米(55264 │ │ │ │ │ 工程計價行進米│ │ │ │ │ )、蛇籠為 │ │ │ │ │ 4848.5米(工程│ │ │ │ │ 計價行進米)。│ │ │ │ │ 三、合計川順公│ │ │ │ │ 司在本大甲溪便│ │ │ │ │ 道工程全部「箱│ │ │ │ │ 型石籠」網材進│ │ │ │ │ 貨及付款數量為│ │ │ │ │ 8萬5264 行進米│ │ │ │ │ (工程計價)。│ │ │ │ │ (與庚○○與戴│ │ │ │ │ 沼銘2008/01/07│ │ │ │ │ 09:43:01通訊監│ │ │ │ │ 察中所稱「實際│ │ │ │ │ 2家箱型石籠共 │ │ │ │ │ 叫貨84250米」 │ │ │ │ │ 相近。四、合計│ │ │ │ │ 蛇籠網材進貨蛇│ │ │ │ │ 籠為4848.5米(│ │ │ │ │ 工程計價行進米│ │ │ │ │ )與最後完工申│ │ │ │ │ 報結算數量4849│ │ │ │ │ 米相符,此部份│ │ │ │ │ 川順公司核實申│ │ │ │ │ 報完工數量。 │ ├─┼──────┼─────────┼─────────┤ │10│川順公司扣押│ 同上 │提示:川順公司扣押│ │ │物(編號21-3│ │物(編號21-3-14 、│ │ │-14、A-19-11│ │A-19-10、11、 │ │ │、21-3-4、5 │ │21-3-4、5)大甲溪 │ │ │)大甲溪砂石│ │砂石便道工程第三標│ │ │便道工程第三│ │支出傳票及出貨單、│ │ │標(峰耀及峰│ │估驗請款單等憑證二│ │ │盛工程行)支│ │、前述提示之97年1 │ │ │出傳票及相關│ │月25日大甲溪砂石便│ │ │出貨單等憑證│ │道工程第三標川順公│ │ │ │ │司「轉帳傳票」、97│ │ │ │ │年1月5日「川順公司│ │ │ │ │有關峰耀及峰盛工程│ │ │ │ │行工程估驗單第5期 │ │ │ │ │(最後一期) │ │ │ │ │ │ ├─┼──────┼─────────┼─────────┤ │11│一、川順公 │同上 │一、川順公司 │ │ │司970429扣押│ │970429扣押物編號(│ │ │物編號( │ │16-17):「大甲溪 │ │ │16-17):「 │ │便道工程-傳票明細 │ │ │大甲溪便道工│ │表(包括川田行)。│ │ │程-傳票明細 │ │二、 川順公司(│ │ │表。二、 │ │970429扣押之電腦會│ │ │ 970701列印│ │計資料)-970701列│ │ │扣押之「大甲│ │印扣押之「大甲溪便│ │ │溪便道工程」│ │道工程」扣押物編號│ │ │扣押物編號(│ │(壹-6)傳票清單峰│ │ │壹-6)傳票清│ │耀、川田工程行傳票│ │ │單峰耀、川田│ │明細表。三、由上 │ │ │工程行傳票明│ │揭2部分川順公司內 │ │ │細表。 │ │會計傳票明細表等內│ │ │ │ │帳再次證明本大甲溪│ │ │ │ │便道工程出貨箱型石│ │ │ │ │籠實際施工數量、計│ │ │ │ │價請款數量為83120 │ │ │ │ │米(工程計價行進米│ │ │ │ │)之事實。四、 倘│ │ │ │ │另加計因颱風災損改│ │ │ │ │以人工天數計價之 │ │ │ │ │1000米,合計實際施│ │ │ │ │作箱型石籠實際施作│ │ │ │ │84120米,(此與戴 │ │ │ │ │沼澤與戴沼銘 │ │ │ │ │2008/01/07 │ │ │ │ │09:43:01通訊監察中│ │ │ │ │所稱「實際2家箱型 │ │ │ │ │石籠共叫貨84250米 │ │ │ │ │」相近。五、蛇籠 │ │ │ │ │實際施工數量為蛇籠│ │ │ │ │實際施工數量為4848│ │ │ │ │米與完工結算數量 │ │ │ │ │4849米相符。 │ ├─┼──────┼─────────┼─────────┤ │12│川順公司 │ 同上 │川順公司扣押物編號│ │ │970429扣押物│ │21-3-14、A-19-10、│ │ │編號21-3-14 │ │21-3-2、5:之大甲 │ │ │、A-19-10、 │ │溪砂石便輸便道工程│ │ │21-3-2、5: │ │第三標「轉帳傳票」│ │ │大甲溪便道工│ │、「川順營造股份有│ │ │程(川田行)│ │限公司工程估驗單」│ │ │「轉帳傳票」│ │(川田行)、川田行│ │ │暨出貨單等憑│ │出貨單、估驗請款單│ │ │證 │ │等憑證。 │ ├─┼──────┼─────────┼─────────┤ │13│一、川順公司│同上 │一、 川順公司 │ │ │970429扣押物│ │970429扣押物編號(│ │ │編號(16-17 │ │16-17):「大甲溪 │ │ │):「大甲溪│ │便道工程-傳票明細 │ │ │便道工程-傳 │ │表(包括川田行)。│ │ │票明細表。二│ │二、 川順公司(│ │ │、970701列印│ │970429扣押之電腦會│ │ │扣押之「大甲│ │計資料)-於970701 │ │ │溪便道工程」│ │列印扣押之「大甲溪│ │ │扣押物編號(│ │便道工程」「箱型石│ │ │壹-6)傳票清│ │籠-機械入石」、扣 │ │ │單峰耀、川田│ │押物編號(壹-6)傳│ │ │工程行傳票明│ │票清單峰耀、川田工│ │ │細表。 │ │程行傳票明細表。三│ │ │ │ │、由上揭2部分川順 │ │ │ │公司內會計傳票明細│ │ │ │ │表等內帳再次證明本│ │ │ │ │大甲溪便道工程出貨│ │ │ │ │箱型石籠實際施工數│ │ │ │ │量、計價請款數量為│ │ │ │ │83120米(工程計價 │ │ │ │ │行進米)之事實。四│ │ │ │ │、蛇籠實際施工數 │ │ │ │ │量為4848米與完工結│ │ │ │ │算數量4849米相符。│ ├─┼──────┼─────────┼─────────┤ │14│2008/01/07 │庚○○於97年1月7日│一、庚○○向戴沼 │ │ │09:43:01戴沼│向戴沼銘確認本便道│銘詢問「那個叫做「│ │ │澤與胞弟戴沼│工程實際向信亮公司│箱型」、「箱型籠」│ │ │銘通訊監察譯│、治水公司全案實際│喔,「箱型籠」實際│ │ │文及錄音 │購買箱型石籠網材數│跟他們2間拿(向信 │ │ │ │量84280米,並指示 │亮與治水公司),拿│ │ │ │胞弟戴沼銘虛報箱型│多少(指供貨數量)│ │ │ │石籠竣工數量,要求│?」二、戴沼銘回 │ │ │ │治水公司配合虛開11│報「那個「信亮」(│ │ │ │700米箱型石籠發票 │箱型石籠供貨廠商)│ │ │ │充數之事實。2008/0│3萬米嘛,啊,總共 │ │ │ │1/0709:43:01庚○○│是8萬、84280米嘛。│ │ │ │與胞弟戴沼銘通訊監│」三、 戴沼銘表示│ │ │ │察譯文及錄音 │「我們,總共不足那│ │ │ │ │個,現在要叫「治水│ │ │ │ │」(指關係企業治水│ │ │ │ │公司)補1萬,11700│ │ │ │ │米出來,數量不足要│ │ │ │ │叫他補出來,要叫他│ │ │ │ │開發票,不知道要開│ │ │ │ │嗎!,叫他開11700 │ │ │ │ │米的數量出來。」、│ │ │ │ │「要開嗎。」四、 │ │ │ │ │庚○○表示「要」。│ ├─┼──────┼─────────┼─────────┤ │15│97年1月8日 │川順公司負責人戴沼│一、「戴:那時怎 │ │ │11:54:20戴沼│澤、紀駿富合謀本便│麼估的數量和、和「│ │ │澤與紀駿富之│道工程,併同聖帕、│世曦」(指世曦公司│ │ │通訊監察譯文│柯蘿莎2次颱風災損 │)的怎麼不合,那個│ │ │及錄音 │工程數量,虛報箱型│「石籠」的部分是怎│ │ │ │石籠全案施工數量為│麼。」、「紀:「石│ │ │ │95928米之事實。 │籠」的部分?」、「│ │ │ │ │戴:不是都我們估算│ │ │ │ │數字給他的嗎!」、│ │ │ │ │「紀:對呀。」二、│ │ │ │ │庚○○向紀駿富表 │ │ │ │ │示「起先不是說什麼│ │ │ │ │9萬,9萬9,現在我 │ │ │ │ │們變9萬5千嘛。」三│ │ │ │ │、紀駿富向庚○○ │ │ │ │ │表示「沒有啦,你還│ │ │ │ │有的扣掉的呀,那是│ │ │ │ │第1次變更的數量, │ │ │ │ │那是變更的數量,我│ │ │ │ │們現在有些已經變更│ │ │ │ │的,但那時沒做,那│ │ │ │ │都要扣掉呀。」。 │ ├─┼──────┼─────────┼─────────┤ │16│2008/01/07 │庚○○指示媳婦兼川│一、庚○○表示「 │ │ │9:45:19戴沼 │順公司會計鄭年雅協│那款的,「治水的」│ │ │澤與會計鄭年│調治水企業公司虛開│喔,「治水的」(治│ │ │雅通訊監察譯│11000米之箱型石籠 │水公司)部分,叫那│ │ │文及錄音 │出貨發票,交付予川│個「箱型籠」可能要│ │ │ │順公司作帳之事實 │多開的樣子,若沒有│ │ │ │ │,數量要多開啦。」│ │ │ │ │二、鄭年雅表示: │ │ │ │ │「數量要多開喔?」│ │ │ │ │三、庚○○表示「 │ │ │ │ │用數量也可以,還是│ │ │ │ │、還是用,他若可以│ │ │ │ │、可以開,看他們的│ │ │ │ │報表,他們的稅金要│ │ │ │ │怎麼算,就儘量方便│ │ │ │ │開11000米啦。」四 │ │ │ │ │、鄭:「現在算是 │ │ │ │ │要多、多11000米就 │ │ │ │ │對了。」五、戴沼 │ │ │ │ │澤表示:「金額,對│ │ │ │ │啦,他的那個要怎麼│ │ │ │ │算,看他的那個稅金│ │ │ │ │要怎麼算啦。」 │ ├─┼──────┼─────────┼─────────┤ │17│2008/01/07 │治水公司經理李國忠│短訊:請告知董事長│ │ │10:49:18治水│電傳簡訊予川順公司│他要多開立治水發票│ │ │公司李國忠與│經理戊○○11000米 │81元*5﹒2*1│ │ │川順經理廉裕│箱型石籠發票為463 │1000數量=46│ │ │隆通訊監察譯│萬元,支付稅款%另 │3萬發票電話中他不│ │ │文 │溝通之事實。 │方便講稅額幾﹪李國│ │ │ │ │忠甀 │ ├─┼──────┼─────────┼─────────┤ │18│2008/01/1120│庚○○催促治水公司│庚○○表示「你們那│ │ │秒之通訊監察│李國忠儘速確定發票│個「治水」(指治水│ │ │譯文 │稅率如何計算之事實│公司)都沒消沒息,│ │ │ │ │是到底要做什麼,不│ │ │ │ │然回一下說不要還是│ │ │ │ │要,這樣就好。」 │ ├─┼──────┼─────────┼─────────┤ │19│2008/01/14 │庚○○催促治水公司│1.李國忠表示「我 │ │ │11:47:28戴沼│李國忠交付發票之事│在弄發票耶。」、「│ │ │澤與李國忠通│實 │我要趕快拿上來給你│ │ │訊監察譯文及│ │們呀,要申報呀。」│ │ │錄音 │ │2.庚○○表示「就 │ │ │ │ │叫他換一換就好了。│ │ │ │ │」、「對呀,你那些│ │ │ │ │就是快拿來。」 │ ├─┼──────┼─────────┼─────────┤ │20│2008/01/14 │李國忠詢問庚○○發│1.李國忠表示「沒 │ │ │19:26:54戴沼│票要開立箱型石籠數│有啦,董仔,沒有啦│ │ │澤與李國忠通│量之事實 │,我中午有過去啦,│ │ │訊監察譯文及│ │我本來是要跟你問那│ │ │錄音 │ │個,那個哪裡,那個│ │ │ │ │發票的事情啦,到底│ │ │ │ │要多少數量啦。」 │ │ │ │ │2.庚○○表示「我 │ │ │ │ │跟你講,你的發票先│ │ │ │ │解決,我的事過完年│ │ │ │ │(農曆年)再來解決│ │ │ │ │也不要緊啦。」 │ ├─┼──────┼─────────┼─────────┤ │21│2008/01/170 │李國忠向庚○○回報│李國忠表示「對啦,│ │ │9:26:21戴沼 │當日(1/17)原本要│董仔,我,我那本來│ │ │澤與李國忠通│拿發票過去,惟改下│要拿過去給你,我下│ │ │訊監察譯文及│周交付虛開發票(約│禮拜我再拿過去好嗎│ │ │錄音 │20日)之事實 │,」、「發票啦」、│ │ │ │ │「我下禮拜拿過去」│ │ │ │ │庚○○表示「喔,喔│ │ │ │ │,不要緊啦。」 │ ├─┼──────┼─────────┼─────────┤ │21│川順公司97 │川順公司於97年1月 │該傳票97年1月25日 │ │ │年4月29日扣 │25日支付治水公司虛│記載支出傳票( │ │ │押物「川順營│開11000公尺箱型石 │000000000)支付「 │ │ │造股份有限公│籠供貨發票463萬元 │治水企業」「 │ │ │司、大甲溪砂│,發票稅5%加計4%佣│63,855*9%」、「 │ │ │石運輸便道工│金共9%之款項41萬餘│4,534,542*9%,合計│ │ │程第三標、傳│元之事實 │付款「413,856」元 │ │ │票清單」單」│ │ │ │ │97年1月25日 │ │ │ │ │內帳支出傳票│ │ │ │ │。 │ │ │ ├─┼──────┼─────────┼─────────┤ │22│一、大甲溪便│川順公司庚○○行賄│一、1、依本便道工 │ │ │道工程第三標│三河局局長丙○○,│ 程工程契約「單│ │ │-工程契約暨 │將原契約設計之低單│ 價分析表」中,│ │ │單價分析表。│價「蛇籠」施工數量│ 箱型石籠規格為│ │ │二、川順公 │(97068行進米、每 │「4m*1m*1m」1組 │ │ │司970429扣押│米433元)改為高單 │為4立方米,(即4工│ │ │物:「大甲溪│價之箱型石籠施作數│程計價行進米),鍍│ │ │便道工程-傳 │量(95962米、每米 │鋅鋼石籠網材需21平│ │ │票明細表暨 │977元),網材契約 │方米,平均完成1立 │ │ │970701川順公│價每行進米687.7( │方米(1行進米)箱 │ │ │司電腦會計資│131*5.25),川順 │型石籠需5.25平方米│ │ │料-「大甲溪 │公司向網材供應商信│鍍鋅鋼石籠網材。每│ │ │便道工程」治│亮公司、治水公司購│平方米單價為131元 │ │ │水公司傳票明│入成本為每行進米 │。二、2、依照上揭 │ │細表。 │425.2(81*5.25) │傳票紀錄,川順公司│ │ │ │,每行進米差價 │向信亮公司及治水企│ │ │ │262.5元,川順公司 │業公司(庚○○入股│ │ │ │另獲取本便道工程變│)購買箱型石籠網材│ │ │ │更設計不法利潤2519│每平方米單價為81元│ │ │ │萬餘元。 │,賺取差價50元/每 │ │ │ │ │平方米,又川順公司│ │ │ │ │每興建1公尺箱型石 │ │ │ │ │籠,可賺取50* │ │ │ │ │5.25=262.5元差價。│ │ │ │ │全部變更設計為箱型│ │ │ │ │石籠施作95962米, │ │ │ │ │川順公司鍍鋅鋼石籠│ │ │ │ │網材即賺取2519萬餘│ │ │ │ │元。 │ └─┴──────┴─────────┴─────────┘ 二、核被告張文榮、鍾彥虎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被告徐崧清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被告戴泱丞所為,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被告庚○○、鄭年雅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等罪嫌。被告戴沼銘、李國忠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紀駿富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嫌。被告張文榮、鍾彥虎與被告丙○○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部分;被告戴泱丞、庚○○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第11條第1項之部分;被告庚○○、鄭年雅、戴沼銘、李國忠就詐欺部分及被告庚○○、鄭年雅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均互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請審酌被 告張文榮為三河局之管理課課長,鍾彥虎為管理課之工程司 ,為承辦公務員,雖於工程施工中圖利廠商,然犯後態度良 好,請判處被告張文榮、鍾彥虎各有期徒刑5年,以資懲戒。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檢察官 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叔麗 《附件四》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經水工字第09505004770號函頒布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經水工字第09605003600號函頒第一次修正(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行政查核作業要點及經部水利署工程督導機制 同時停止適用)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為確保工程施工品質、勞工安全、環境保護與施工進度,以達到預期之執行績效,特訂定本督導作業要點。 二、為督導工程施工,特設督導小組(以下簡稱小組),置召集人一名,由本署總工程司兼任,綜理小組督導作業;副召集人一名,由本署工程事務組組長兼任,襄理召集人綜理督導作業,推動工程督導相關事務;督導人員若干名由本署工程事務組及相關業務組室人員組成負責督導作業。 三、督導範圍 (一)本署所屬機關執行之工程。 (二)本署暨所屬機關委託或補助預算之其他機關或單位辦理 之工程。 四、督導方式 分為『行政督導』及『工程督導』,採定期或不定期督導,其督導之工程件數、督導選樣原則與督導頻率如下: (一) 督導件數 1.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2.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3.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標案,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二) 督導選樣原則 1.列管計畫工程。 2.進度落後之工程。 3.全民督工案件工程。 4.工程規模及類別。 5.決標比偏低有降低品質之虞工程。 (三) 督導頻率 1.行政督導 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不定期增加督導次數。 2.工程督導 (1)小組每月定期督導,視需要隨時增加督導次數。 (2)依業務需要,由本署工程事務組各承辦人赴所屬機關進 行不定期督導。 五、督導內容 (一) 行政督導 1.契約、圖說規範及其他相關文件。 2.工程招標、工程履約、變更設計、修正預算、驗收、決算等文件紀錄。 3.工程估驗、付款及預算等文件紀錄。 4.進度控制、工程保險、爭議處理、施工工程災害等文件紀錄。 5.品質管理制度 (1)機關/專案管理廠商之品質督導機制、各類計畫之審查核定紀錄、施工進度管理、工程督導、歷次查核(督導)缺 失追蹤管制及遭遇困難問題之處理等文件紀錄。 (2)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內容、施工計畫及品質 計畫審查紀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抽查紀錄、品質稽 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缺失改善追蹤管制、監工日報 填寫及施工進度監督等文件紀錄。 (3)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計畫與品質計畫內容、材料施工 檢驗、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 、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施工進度管理、 趕工計畫、施工日報填寫、專任工程人員督導紀錄等文 件紀錄。 6.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工程剩餘土石方等處理情形。 (二) 工程督導 1.檢討機關年度工程整體執行及督導辦理情形。 2.審閱督導工程三級品管執行情形文件紀錄,及進度執行情形。 3.工地現場督導施工品質、勞工安全、環境保護等事宜。 六、督導作業程序 工程督導作業流程圖(圖1),程序如下: (一)成立小組 (二)擬定督導計畫 擬定年度督導計畫,簽報召集人同意後實施。 年度督導計畫內容包括督導單位、督導時間、督導方 式等。 1.行政督導 (1)本署行政督導人員由本署工程事務組及相關業務組室人 員組成。 (2)每年行政督導實施前,幕僚人員簽請召集人核派領隊、 行政督導人員及圈選督導工程。 2.工程督導 (1)本署工程督導人員由本署工程事務組承辦人員組成。 (2)每次工程督導實施前,幕僚人員提送本署所屬各機關 辦理該年度之工程資料,簽請副召集人核派領隊及圈選 督導工程。 (三)督導前置作業 1.行政督導 (1)函送「行政督導通知表」(表A1)通知領隊、督導人員、 受督導單位其受督導工程、方式、時間。 (2)受督導單位應備妥之相關文件紀錄。 2.工程督導 (1)函送「工程督導通知表」(表B1)通知受督導單位。 (2)受督導單位填寫「工程基本資料表」(表B2)於督導當日 提供小組參考。 (四)督導前會議 1.小組與受督導單位之成員介紹。 2.說明督導依據、程序及執行方式。 (五)實施督導 實施督導時,受督導單位之相關人員應在場說明及協助。1.行政督導:參考『行政督導查對表』(附件A)及公共工程委 員會頒布之『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附件B), 審閱文件記錄並記錄優缺點。 2.工程督導: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附件B),審閱工程契約所載各項文件紀錄 並赴工程現地瞭解執行情形,記錄優缺點。 (六) 督導後會議 1.行政督導:督導人員彙整督導結果及意見,並填寫「行政督導紀錄」(表A2),由小組報告缺失及督導意見,受督導單位確認缺失事項。 2.工程督導:督導人員說明督導結果及意見,並填寫「督導人員紀錄表」(表B3),交由幕僚人員彙整於「工程施工督導小組督導紀錄」(表B4)。 3.受督導單位對督導結果作回應,並提出建議事項。 (七)督導扣點會議與紀錄: 1.督導小組召開督導扣點會議前先行清場,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附件B)之扣點範圍,討論所記 錄品質缺失情形決定扣點點數。無需扣點者,亦請填寫該表留存備查。 2.扣點點數應於督導紀錄(表B4)註明和附上扣點缺失照片。 (八) 督導紀錄通知 督導紀錄(表A2)或(表B4)於督導後7個工作日內函送受督導單位,並限期改善辦理。有缺失扣點者,應通知受督導單位對 廠商辦理品質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罰款。 (九) 督導缺失之追蹤管制 1.受督導單位實施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應填寫「行政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表A3)或「工程施工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表B5)、檢附佐證資料或照片,及將懲罰性違約金罰款辦理情形於期限內報本署備查。 2.督導人員就受督導單位填報(表A3)或(表B4)之矯正、原因分析、預防措施及追蹤矯正等,審查認可後予以結案;需改善時應持續辦理追蹤,直至結案為止。 3.為確保工程督導機制之有效性,本署工程督導之缺失,由 工程事務組登錄「工程督導缺失列管表」(表B6)追蹤、輔導,並由小組實施追蹤管制。 七、工程督導成果彙整 (一)行政督導 年度結束後彙編行政督導年度成果報告,函報審計機關副知函送所屬機關,並登錄於本署資訊網路系統。 (二) 工程督導 1.彙整每月督導成果,提報列管會議。 2.每季結束後7日內彙整當季督導情形統計表,報經濟部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 3.小組彙整工程督導年度成果報告,函送所屬機關參考,並登錄於本署資訊網路系統。 八、督導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應加以記錄: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二)專案服務廠商;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廠商之專任工程人或非營造業廠商之負責人或專業技師、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契約規定。 (三)契約相關文件未採用本署最新頒布之各項規定。 九、不符合事項改善期限之管制如下: (一)不符合事項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時,受督導單位應向督導小組申請展延,展延改善期限最長不逾三週(日曆天)為原則。 (二)不符合事項改善期限,以受督導單位回函日期為準;改善期限逾期,受督導單位除依契約規定辦理外,並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十、獎懲 (一)依據工程督導成果評估各受督導單位執行成效之優劣 ,對相關人員予以適當獎懲;不符合事項逾期未改善 完成者,應檢討責任歸屬並對相關人員予以適當懲處 。 (二)廠商未依圖說施工、工程品質不良、不符合事項未符 合規定辦理或逾期未改善完成者,依契約規定辦理。 十一、本署所屬機關應設督導小組,除應配合本要點規定事項外,其成員任務及督導方式由各所屬機關另訂之。 本署所屬機關實施工程督導之規定如下: (一)本署所屬機關工程督導範圍如下: 1.各機關執行中之工程。 2.本署所屬機關委託或補助預算之其他機關或單位所執行之 工程。 (二)本署委託或補助預算之其他機關或單位所執行之工程,由本署授權所屬機關代為執行工程督導,本署得視需要派員會同,其工程督導通知,應副知本署。 (三)工程督導資料應建檔備查,並於每月結束後15日內將督導成果報本署。 附件:(本判決書省略之) 圖 1:工程督導作業流程圖 表A1:行政督導通知表 表A2:行政督導紀錄 表A3、表A3-1:行政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改善照片表 表B1:工程督導通知表 表B2:工程基本資料表 表B3:督導人員紀錄表 表B4:工程施工督導小組督導紀錄 表B5、表B5-1:工程施工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改善照片表 表B6: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督導缺失列管表 附件A:行政督導查對表 附件B: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 (請自工程會網站下載最新版本)。 《附件五》 經濟部水利署工務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1月02日經水工字第0930500610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3年07月08日經水工字第09305004130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94年02月21日經水工字第09405000860號函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本署暨附屬機關辦理各項工程採購等相關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項工程依工程性質分為下列兩類: (一)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係指各河川局辦理之工程。 (二)水資源工程:係指各區水資源局、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理之集水區治理保育、水資源開發與維護改善與水庫疏浚工程及水利規劃試驗所辦理之工程採購事項。 三、各項工程依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工程:指本署指定工程或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 (二)第二類工程:指採購金額在查核金額五分之三以上且未達查核金額者。 (三)第三類工程:指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三者。 第一類工程所稱「本署指定工程」係指本署所指定由本署辦 理招標之工程。 四、土石標售依標售預算金額比照工程分類基準界定之。但與工程採購標合併採共同投標者,其分類則由兩標案中以預算金額較高者定之。 五、本署核定辦理之個案工程,有分批辦理採購之必要,附屬機關應敘明具體理由報本署核准後辦理之。 六、本署暨附屬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決)標、比價、議價、新增單價議價及驗收,除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會同監辦外,工程經費由他機關負擔者應函請派員會辦。 監辦處理原則如下: (一) 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由本署監辦。 2.水資源工程:除本署指定工程者由本署監辦外,其他工程 由附屬機關監辦並於開標、比價、議價及驗收五日前檢附 相關文件報本署派員監辦。 (二) 第二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由附屬機關監辦並於開標、比價 、議價、驗收五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報本署派員監辦。 2.水資源工程:由附屬機關監辦。 (三) 第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監辦。 第二章 工程採購 七、工程設計原則、基本設計、設計初稿及預算書審核程序如下: (一) 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 1.第一類工程:工程設計原則、設計初稿送本署審查,附屬機關應據審查意見修正及編製預算書報本署核定,惟工程如非屬新建性質,附屬機關得自行決定工程設計原則免送本署審查。 2.第二、三類工程:工程設計原則、設計初稿、預算書均由附屬機關核定,但設計工法涉有特殊性,得由本署指定設計原則或設計初稿送本署審查。 3.委託技術服務設計案,由附屬機關委託者,依程序審定後報本署備查,本署委託者附屬機關應將委託服務相關資料報本署審定。 (二) 水資源工程: 1.巨額工程或一千萬元以上之橡皮壩、景觀綠美化、儀控、通訊、資訊系統、公有建築物及特殊工程,基本設計應送本署核定,細部設計由附屬機關自行核定;除上述工程外,其他工程之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均由附屬機關自行核定。 2.統包工程其基本設計屬自行設計或委託技術服務設計者依前述規定辦理。 3.本署指定工程附屬機關應依本署審核意見編製預算書報本署核定。 八、工程設計初稿完成後,附屬機關應即依規定辦理公開閱覽。九、各類工程及土石標售採購之招標與決標方式、廠商資格、等標期、押標金及履約保証金等,由計畫權責單位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訂定之。 十、各類工程招標,附屬機關除應依據空白(無價)預算書製作標單及招標文件外,採購案屬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者需製作電腦估價單電子檔及磁碟片,並備妥圖說供廠商領取。 十一、各類工程採購招標程序如下: (一) 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由本署招標。 2.水資源工程:除本署指定工程由本署招標外,其他工程由附屬機關招標。 (二) 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招標。 十二、工程採購底價之訂定程序如下: (一) 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預算書由本署計畫權責單位成立預算後,併招標相關文件資料交招標單位辦理公告招標,並同時檢附相關資料送請「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小組」依程序核定底價。 2.水資源工程:除本署指定之工程,由本署計畫權責單位成立預算後,併招標相關文件資料交本署招標單位辦理公告招標,並同時檢附相關資料送請「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小組」依程序核定底價外,其他工程由附屬機關依程序核定底價。 (二)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依程序自行核定底價。 除土石標售案外,各類工程如因實際需要,需於招標文件中 公告底價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十三、工程採購採統包、共同投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者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由附屬機關報本署,經本署計畫權責單位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水資源工程:除本署指定工程,由附屬機關報本署,經本署計畫權責單位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外,其他工程由附屬機關自行核定。 (二)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自行核定。 十四、各類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附屬機關應敘明理由,報由本署計畫權責單位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 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由本署計畫權責單位擬訂最有 利標評選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交招標 單位聘請評選委員審定後,送請計畫權責單位辦理公開 閱覽後檢附密封預算書等招標文件送招標單位辦理公告 招標。 2.水資源工程:本署指定工程由本署計畫權責單位擬訂最 有利標評選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交招 標單位聘請評選委員審定後,送請計畫單位辦理公開閱 覽後檢附密封預算書等招標文件送招標單位辦理公告招 標,其他工程由附屬機關依最有利標作業及相關規定辦 理。 (二)第二、三類工程: 由附屬機關依最有利標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三)採最有利標決標標案訂有底價者,應檢附相關資料送請「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小組」或依程序核定底價。 十五、疏濬工程招標處理程序如下: (一)疏濬工程與土石標售合併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編製歲出及歲入預算書,其標案屬性以工程標界定之。並於招標文件內應明訂採歲入減歲出或歲出減歲入其差值對機關最有利者為決標方式且需共同具名訂約,其土石標售底價得公開。 (二)土石標售採單獨辦理者,以歲入預算辦理,其決標方式採最高標價決標為原則。 第三章 工程履約管理 十六、工程契約簽訂處理程序如下: (一)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 1.第一類工程:由本署訂約。 2.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辦理訂約。 (1)工程決標後將開標紀錄表連同預算書及契約書副本報本署。 (2)由第二類工程昇為第一類工程者,應檢附預算書、契約書(含開標紀錄)報本署轉請經濟部備查。由第二類工程降為第三類工程者,按第三類工程辦理。 (3)土石標售決標金額由第二、三類金額昇為第一類者,仍按第二、三類辦理,惟應報本署備查。 3.工程費如有他機關負擔者,應將預算書及契約書副本函 送該機關。 (二) 水資源工程: 1.第一類工程:除本署指定工程由本署訂約外,其他工程 由附屬機關訂約,並將預算書及契約書(副本)報本署 。其他工程由第一類工程降為第二、三類工程者,按第 二、三類工程辦理。 2.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訂約,並將預算書及契約 書(副本)報本署。其他工程由第二、三類工程昇為第 一類工程者,按第一類工程辦理。 (三)中央管河川疏濬工程疏濬之土石標售款由「水資源作業基金」支應者,疏濬之土石標售價款,由得標廠商依限繳至附屬機關「水資源作業基金專戶」。 (四)工程剩餘土石方標售,其工程之歲出預算屬公務預算,其標售價款,由得標廠商依限繳至附屬機關後解繳國庫。 十七、各類工程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其核定程序如下: (一)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由本署轉報經濟部核准。 2.水資源工程:本署指定工程由本署報經濟部核准外,其 他工程由附屬機關報本署核准。 (二)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報本署核准。 十八、各類工程開、竣工報告表(含附件)由附屬機關報內政部營建署並副知本署。 十九、各類工程除搶險、搶修、植生、環境整理及不涉及技術層面之修補工作外,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十、預定進度、施工計畫書、品質計書、監造計畫書: 依「經濟部水利署列管計畫進度預算執行進度工程施工進度控管注意事項」、「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各類工程預算書成立時應製作簡易預定進度表,並於發包後修正納入契約,作為開工後至施工計畫核准期間之進度管控依據。 屬緊急搶險(或經專案報本署核可之特殊案件)工程者,免編製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監造計畫書。 上述各類計畫書,若經發包或變更修正,由第一類降為第二 、三類或由二、三類昇為第一類工程,比照修正後類別辦理 。 二十一、工程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除依「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辦理外,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附屬機關依據會勘結論或查核報告或核准事項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報本署核定。 2.水資源工程:本署指定工程,附屬機關依據會勘結論或查核報告或核准事項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報本署核定外,其他工程之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由附屬機關自行核定並報本署備查。 其他工程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後工程金額由第一類工程降為第二、三類工程者,按第二、三類工程辦理。(二) 第二、三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附屬機關依據會勘結論或查核報告或核准事項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並自行核定後報本署。 經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後工程金額昇為第一類工程者除由附屬機關彙集該工程預算書、契約書等併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報本署核轉請經濟部備查。 第二類工程金額降為第三類工程者,按第三類工程辦理。第三類工程金額昇為第二類工程者,按第二類工程辦理。 2.水資源工程:附屬機關依據會勘結論或查核報告或核准事項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並自行核定後報本署。其他工程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後工程金額由第二、三類工程昇為第一類工程者,按第一類工程辦理。(三)土石標售案不論與工程合併或單獨招標,經修正疏濬範圍或因地形變化致數量增減者,均由附屬機關自行核定後報本署備查。 屬於疏濬之土石標售價款之增繳或退費,均由附屬機關通知廠商辦理。屬於工程之剩餘土石標售價款之增繳或退費,由本署訂約者,報請本署通知廠商辦理;由附屬機關訂約者,由附屬機關通知廠商辦理。 (四)各類工程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原則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前,得先行與廠商辦理新增單價協議並於達成協議後,得先行施工付款,該協議紀錄影本應附於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內,其處理程序如下: 1.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由本署辦理議價。 (2)水資源工程:本署指定工程由本署辦理議價,其 他工程由附屬機關辦理議價。 2.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辦理議價。 (五)在工程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核定後再與廠商議定新增單價者,應於達成協議後編製新增單價者議定書: 1.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由本署辦理議價。 (2) 水資源工程:本署指定工程由本署辦理議價,其 他工程由附屬機關辦理議價。 2.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辦理議價。 (六)各類工程契約變更者,應請廠商出具同意書,並附於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內。 二十二、災害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營造保險之工程,應依「經濟部水利署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辦理。 (二)投保營造保險之工程核定程序: 1.第一類工程:附屬機關應將保險單副本及收據副本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依契約及「經濟部水利署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等規定核定,並副知本署。 (三)未投保營造保險之工程,依契約規定辦理。 若經發包或變更修正,由第一類降為第二、三類或由二、 三類昇為第一類工程,比照修正後類別辦理。 二十三、工程延期應依「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期展延核定程序如下: 1.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2.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核定,並副知報本署。 (二)工程施工期間,有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時,附屬機關應適時於影響因素消除後以公函通知廠商辦理展延工期;如工期期限屆至,影響因素尚未消除,則通知廠商協商預估展延期限先行提出展延工期申請。 (三)廠商申辦展延工期應檢附理由書、預定進度表及其他相關文件,送請所屬機關審核並於七工作天內審核完畢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類工程:檢附展延工期分析計算表陳報本署核定。2.第二、三類工程:由所屬機關核定,並副知本署。 3.專案列管工程之延期案:其申請展延日期如逾越列管期限者應報本署核准。 (四)各類工程,因進度落後致涉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須辦理停權者,由附屬機關連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 http://web.pcc.gov.tw﹚將拒絕往來廠商輸入於系 統暫存區後,報由本署核定暨上傳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若經發包或變更修正,由第一類降為第二、三類或由二、三類昇為第一類工程,比照修正後類別辦理。 二十四、工程在施工中必須暫停施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由附屬機關詳述理由並擬具處理方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報本署核定。 2. 水資源工程:指定工程報本署核定外,餘由附屬機關 核定,並副知本署。 (二)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核定,並副知本署。 若經發包或變更修正,由第一類降為第二、三類或由二、 三類昇為第一類工程,比照修正後類別辦理。 二十五、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約反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報本署核轉經濟部核准。 2.水資源工程:本署指定工程報本署核轉經濟部核准外,其他工程報本署核定。 (二)第二、三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二十六、工程驗收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驗收注意事項」辦理。 工程驗收作業完成期限如下: (一)初驗:於工程竣工次日起七日內彙整相關資料報驗 ,業務單位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二)驗收:應於初驗合格日之次日起五日內檢附相關資 料併初驗紀錄,報請驗收業務單位於收受全部驗收 資料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完成。 (三)再驗:驗收不合格應改善部分,除應限期改善列入 紀錄外,應於改善完妥後十日內完成。 工程驗收程序如下: (一)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初驗由附屬機關辦理,俟合 格後報本署辦理驗收。驗收不合格部份得授權附屬機 關辦理再驗,俟合格後將結果連同資料報本署辦理後 續作業。 2.水資源工程:本署指定工程由附屬機關辦理初驗,俟 合格後報本署辦理驗收,驗收不合格部份得授權附屬 機關辦理再驗,俟合格後將結果連同資料報本署辦理 後續作業,其他工程由附屬機關辦理驗收。 (二)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辦理初驗及驗收。 第四章 工程品質 二十七、施工中之品質應依照契約書及相關品質規定辦理。 品質計畫書及成果報告書處理程序: (一) 第一類工程:報本署核定。 (二) 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核定。 二十八、工程查核: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之規定接受上級機關查核。 二十九、廠商施工品質評鑑: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廠商施工評鑑制度」辦理。 第五章 工程勞安與環保 三十、各類工程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興辦水利工程執行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經濟部水利署勞工安全衛生施工規範」及相關規定辦理勞工安全事項如下:(一)各類工程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以上者,廠商應於施 工前向勞工檢查機構報備,副本抄送工程執行單位 備查;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需報工程執行單 位,並副知當地轄區檢查機構。 (二)各類工程應督導廠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按實際需要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工檢查機構備查後據以執行。 (三)各類工程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地安全事故通報作 業規定」辦理。 (四)各類工程如屬「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 所,工程執行單位應督導廠商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 審查申請,並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得使 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三十一、各類工程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興辦水利工程執行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經濟部水利署工地環境保護施工規範」及相關規定辦理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各類工程挖填土石方應力求平衡,如有剩餘土石方 需依內政部函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本 署或工程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建工程剩餘土 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管理要點」辦理,由廠商研提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陳報工程執行單位核可 並報當地縣市政府及本署備查後據以執行,餘土收 容處理數量需知會當地地方政府,以利勾稽查核餘 土流向及總量管制。 (二)各類工程應於施工前依據環保署公告之「營建工地 及土石方堆(棄)置場為減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 泥沙沖蝕量之必要措施」,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 減計畫」報請環保主管機關完成核備並據以實施。 (三)各類工程如屬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應於 施工前依據奉行政院環保署同意認可之環境影響說 明書、評估書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陳報 本署核轉環保署備查後,據以辦理「施工階段環境 監測及評估計畫」。 (四)「施工階段環境監測及評估計畫」,其內容應包括 環評承諾事項、環境監測資料蒐集整理與分析、研 提環境改善方案之建議等,按時將監測成果陳報行 政院環保署及本署,並由目的事業主管單位進行環 境影響評估之追蹤考核。 第六章  經費支付、預算保留及工程決算 三十二、經費支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付款由附屬機關在各月分配額度內核實支用,其不敷支付時,附屬機關應依本署規定期限報本署調整分配。 (二)各類工程如遇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後超出原預算分配金額時,致各月分配額度不敷支用時,本署依據附屬機關陳報之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議定書,將增加經費彙整調整分配預算報准後,分配附屬機關核實支用。 三十三、各工程於會計年度結束時尚未完工或有部分工程款尚未支付必須辦理保留者,附屬機關應於本署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契約或證明文件報本署辦理保留手續。 三十四、附屬機關於工程驗收合格保留款支付後三十日內辦妥決算,決算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報本署核定。 2.水資源工程:除本署指定工程報本署核定外其餘工程由 附屬機關核定後函報本署登帳。 (二)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核定後函報本署登帳。 第七章 履約爭議處理 三十五、各類工程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履約管理或驗收之爭議,如未能與廠商達成協議,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者,處理程序如下: (一)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由本署核定。 2.水資源工程:本署指定工程由本署核定,其他工程由附 屬機關自行核定。 (二)第二、三類工程:由附屬機關自行核定。 三十六、機關不接受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建議或方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第一類工程: 1.河川、海岸及排水工程: (1)申訴審議判斷建議﹕由本署報經濟部核轉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2)履約爭議調解建議或方案:由本署報經濟部核准後,再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2.水資源工程: (1)申訴審議判斷建議:除本署指定之工程由本署報經濟部核轉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外,餘其他工程由附屬機關報本署核轉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2)履約爭議調解建議或方案:本署指定工程由本署報經濟部核准後,再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其他工程報本署核准後,由附屬機關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二) 第二、三類工程: 1.申訴審議判斷建議:附屬機關報本署核轉報採購申訴審 議委員會。 2.履約爭議調解建議或方案:報本署核准後,由附屬機關 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第八章   工程移交與查核 三十七、各類工程驗收合格後,工程執行單位除應填妥「財產增加單」交財產管理單位登帳列管外,並檢附相關圖說交管理或使用單位接管。 屬委辦工程者,於工程驗收合格後,編製移交清冊及附相關圖說移交委辦機關管理。 三十八、凡工程開標、訂約、施工、變更設計、驗收、決算、移交等作業,本署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如發現缺失時,經通知應即改善並將結果以書面報本署備查,如屬嚴重疏失或錯誤者,應予追究責任。 第九章  其他工程 三十九、經核定由附屬機關辦理之工程,需委託他機關代辦,附屬機關應述明需委託辦理之具體事由、委託辦理事項、內容及撥款方式等報署同意後,悉依該機關處理程序辦理。 四十、他機關委託本署或附屬機關代辦之工程,應取得受託事項、內容及撥款方式等之書面文件報署備查後,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章  附則 四十一、本要點內各項書件報表份數照附表之規定辦理。 《附件六》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作業注意事項 91.8.29經水政法字第09120000580號令頒修正 97.10.22經水工字第09705008370號函頒修正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為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變更設計:指工程施工中,因故需變更原設計原則以完備原設計標的之功能需求或為因應緊急事項、事實需求及其他必需配合處理等涉及設計原則及預算之變更。 (二)修正施工預算:指工程施工中,因經費之財源調整、工程項目數量漏列或誤估之調整、地形變動致施工數量不符之調整、其他署辦費用之調整、契約項目規定以實做數量結算之調整、因政府法令、稅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更之調整及因政策變更須作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之調整等不涉及設計原則變更所為之預算修正。(變更設計及作業程序) 三、工程須辦理變更設計時,各所屬執行或主辦工程機關應事先翔實查核原因外,,並須擬具處理方案及準備相關資料、圖表及增減經費估算表,依本署工務處理要點之工程類別(以下簡稱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需現場勘查以為核定依據時,由訂約機關派員會勘決定。會勘結果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奉准後始可辦理變更設計手續。(辦理變更設計項目) 四、工程施工中,除有下列原因之一時,並經詳述不能另行辦理之理由,得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定後辦理變更增加外,得不辦理變更增加: (一)遇風災、水災、震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致使工程遭受損害或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需緊急處理者。 (二)原設計項目不符實況,需配合實際功能辦理者。 (三)工程施工開挖後實際地質、地下物等與設計條件有異者。(四)地方反應或陳情案件,經勘查確屬實際需要者。 (五)上級交辦必須施工事項。 辦理前項現場勘查時,應邀請廠商參加。屬前項第二、三、四款者並應會同原規劃、設計人員辦理。 (辦理修正施工預算之項目及作業程序) 五、依下列原因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時,得不辦理會勘: (一)因工程項目、數量漏列或誤估致需按實調整者。 (二)因地形變動致施工時施工數量不符需按實調整者。 (三)契約項目規定以實做數量結算者。 各所屬執行或主辦工程機關辦理前項修正時,應先行派員查核做成報告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圖表併增減經費估算表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經覓妥財源後即依實際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手續。 六、依下列原因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時,應將相關資料及增減經費等依工程類別處理權責報核,經覓妥財源後即依實際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手續: (一)因工程經費財源致需修正者。 (二)其他署辦費用需按實調整者。 (三)因政府法令、稅捐、規費或管制費率變更需按實調整者。(四)因政策變更需作契約終止或解除之預算修正者。 (增辦工程之處理) 七、工程施工中,為因應主體工程需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追加增辦或延建另行招標確有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與原訂約廠商辦理議價,惟其新增項目增加之工作費不得逾原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擬追加增辦之附屬工程。 (二)擬追加延建屬延續性計畫之工程,因限於經費預算,暫予刪除延後施工部分。(不得辦理增辦工程情事) 八、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得辦理追加增辦工程: (一)工程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巨額工程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其責任歸屬廠商者。 (二)工程施工中經品質抽驗有拆除重做之不合格紀錄者。 (三)最近三年承攬本署或所屬機關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或工程督導列為丙等以下者。(變更設計額度) 九、辦理變更設計,除特殊事由者外,其增加之工作費以不超過原契約價金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先行施工) 十、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未涉及新增項目新單價部分,其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經簽奉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可先行施工;涉及新增項目新單價部分,於完成議價手續後,可先行施工。(責任歸屬) 十一、辦理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時,應先請原規劃設計人員說明,查明原因及釐清責任歸屬併修正或變更預算書依規定陳報。 十二、工程設計嚴重錯誤或施工疏忽情節重大,致辦理變更設計者,應予追究責任。 十三、經查明確因疏失致需辦理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工程調查測量錯誤、設計數量估算錯誤或漏列,致需調整工料費用,其調整額度未達百分之十者,應予承辦人員警告糾正,並列入該年度考績考評,調整額度在百分之十以上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以上處分;該調整額度增減不得互抵,並以較高者為計算標準。 (二)因施工錯誤造成工程變更者,其監造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以上處分。 (三)屬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者,應依其委託契約規定處罰或求償。(附則) 十四、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時,原契約項目以一全或一式計價者,如其實際作業內容確受變更或修正部分影響,在不違契約規定及公開、公平性原則下,得依原招標預算所列該項目之計價方式按實調整;其未列計價方式時,應依變更或修正後金額與其原占契約金額比例調整之。 十五、辦理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簽陳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時,簽陳中需註明適用採購法之條款或相關規定,並於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或變更設計預算書中內容明細表敘明適用採購法之條款。有委託簽證者,會勘紀錄需由簽證技師簽章。 十六、各類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依工程類別於變更設計暨修正施工預算書簽陳成立預算時,除原有會辦單位外應會知政風室。 十七、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作業程序者,悉依工程契約及本署工務處理要點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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