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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16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39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玖肆柒公克、零點肆肆叁捌公克)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根,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勺子壹根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玖肆柒公克、零點肆肆叁捌公克)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根,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勺子壹根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因贓物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前開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又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九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三二六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一年二月確定,嗣均經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前開四罪經接續執行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乙○○前於八十八年三月及四月間,先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二四五號,及於同年四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0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合格,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出所,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已執畢)。又於九十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三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十七號屋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放入香菸內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另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四時二十二分為警採尿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在臺中縣地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吸食器內燒烤成煙霧狀後再吸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許,為警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十七號屋內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一九四七公克、0.四四三八公克)、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一根及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使用之勺子一支;再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照片、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

(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一九四七公克、0.四四三八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一根及勺子一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6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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