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5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辛酉 何堯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銘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辛酉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何堯政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犯罪事實 一、蔡辛酉自民國91年3月20日至94年7月31日止擔任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下稱「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負責綜理、督導該服務中心各項業務;何堯政係該服務中心技術員,負責辦理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暨擔任小額採購案件之承辦請購需求人;白燿春及張素丹係該服務中心組員,白燿春自92年1月至4月止、張素丹則自92年5月1日至94年12月28日止,先後擔任總務工作,負責該服務中心小額採購案件之承辦採購人;孫瑞桃亦係該服務中心組員,自93年3月 16日起主辦會計業務,負責彙整年度經費、預算概算決算、製作經費收支月報表等工作。渠等5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 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後3人均業經檢察 官另為緩起訴處分)。而劉嘉炎係「優美佳交通工程行」(下稱「優美佳工程行」,係於87年3月9日核准設立;與卷內所稱業於87年3月16日歇業、解散之「優美佳企業有限公司 」不同,登記負責人均為劉嘉炎)、「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元上億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嘉炎之長媳鍾惠雲)、「勝利凱交通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周玲梅係「信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帆公司」)、「偉明油漆行」之實際負責人(劉嘉炎、周玲梅均經本院先行判決確定在案);蕭位翰係「友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友禾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莊文烈係「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聖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莊文烈之妻謝美春)、「聖利水電行」之實際負責人;陳唐淑祐係「先鋒園藝有限公司」(下稱「先鋒公司」)、「勁揚景觀有限公司」(下稱「勁揚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唐淑祐之子陳弘儒)之實際負責人(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3人均由檢 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二、緣自92年1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蔡辛酉及技術員何堯政2人因與廠商劉嘉炎、周玲 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熟識,且頗有私交,詎蔡辛酉、何堯政2人竟與無公務員身份之劉嘉炎、周玲梅、 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5人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明知 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蔡辛酉指示何堯政負責辦理92年度及93年度「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之採購案件(下稱小額採購案件);渠2人均明知該服務 中心小額採購案件,必需由請購需求人(即何堯政)提出請購需求之請購單或請購簽呈,會辦會計人員(即孫瑞桃)後,確認有預算及符合工程性質,呈主任(即蔡辛酉)核准,交總務(即白燿春、張素丹)辦理詢價、比價作業,取得兩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後,製作決標簽呈或比價表,會辦會計人員,再呈主任決標,嗣交由總務辦理後續之採購作業,待廠商施作完工交貨後,由總務製作驗收紀錄,與請購需求人完成驗收,再向會計人員請款之小額採購案流程;且辦理小額採購案件應依「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下稱「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辦理,而依該「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第6.6.2節規定,小額 採購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服務中心由主任核可後)後執行採購,完成後由請購人簽署財務支付申請表逕行驗收後付款結案;惟竟違反上開規定之流程,由何堯政提出請購單或請購簽呈,直接送蔡辛酉核准,並要求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提供渠等上開實際負責之特定廠商名義之估價單,或渠等向不知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之不實估價單2份,作為形式上由總 務完成詢價、比價作業,即通知廠商施作,或待廠商施作完工後,一併連同請購單或請購簽呈送交予亦明知該等詢價、比價均不實而與蔡辛酉、何堯政有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之總務白燿春、張素丹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及驗收紀錄,均未再次報陳主任核定後執行採購,而不符上開「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6.6.2節規定(詳附表一所載之各個工程),並檢附 上開不實之估價單及將不實比價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比價紀錄,復登載於渠等所掌之「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購置修繕申請單」或「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財物勞務請購(修)單」或「工程採購契約書」(詳卷附「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2年度支出憑單2冊及93年度支出憑單1冊)上,作為決標之依據,並由已明知上情而與蔡辛酉、何堯政有上開概括犯意聯絡之會計人員孫瑞桃於各該施作廠商請款時,持以行使據以作成支出傳票,予以簽章同意付款,足生損害於「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對各該小額採購案件發包比價之正確性及公文書之正確性。又蔡辛酉、何堯政辦理小額採購案件時,均明知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 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 」、同法第4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應依圖說 、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同法第49條規定:「未 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同 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等法律規定,竟為使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 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得以順利承攬各該工程獲取不法利益,遂共同基於圖他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於辦理如附表一㈠編號9至13、㈡編號2、㈢編號2、3、6、㈣編號4至8及 ㈤編號1、2、8等小額採購工程時,分別有「無相關圖說或 位置圖」(即如附表一㈠編號9、㈢編號2、3、㈣編號6、7 、8及㈤編號2、8等8件工程)、「先決標再送估價單」(即如附表一㈠編號10至13、㈢編號6、㈣編號4、5、7及㈤編號1等9件工程)、「無相關驗收卷證資料」(即如附表一㈡編號2)、「申購手續未完成即已施工並驗收」(即如附表一 ㈤編號8)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行為,竟仍容任劉 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以前揭借牌比價方式提出2份不實之估價單,虛偽比價後承攬各該工程 ,使未經實際比價之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圍標獨占,得以藉承攬各該工程而獲得不法利益,以此方式圖利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各總計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不法利益金額依序為119,026元、23,617元、50,957元、65,561元及85,537元 ;圖利金額總計達344,698元。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 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即如警詢或檢察官偵查中之言詞為證據時,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可資參 照)。經查,本件證人周明諄、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吳瑞昌、王誌清、蕭位翰、莊文烈及周玲梅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之調查筆錄,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之共同選任辯護人已抗辯此部分無證據能力,核與刑事訴訟法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規定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各該項證據方法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2人有罪之證據,但得作為彈 劾證人其他證詞之依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除上述證人周明諄、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吳瑞昌、王誌清、蕭位翰、莊文烈及周玲梅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之調查筆錄以外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或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共同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即證人周明諄、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吳瑞昌、王誌清、蕭位翰、莊文烈及周玲梅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之調查筆錄以外之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三、至於扣案及卷附之非供述證據,則無所謂傳聞排除原則之適用,既經合法調查,自有證據能力而得據為事實認定之基礎,應併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蔡辛酉否認犯行之辯解:估價單是需求人即被告何堯政去尋求有能力施作的廠商,再由廠商去提供這項工程的施工項目及施工費用約有多少,這樣被告何堯政才能提供給會計看看有沒有這個工程的預算,估價單由總務接收後由總務審核,這是總務的工作,我們一件工程每個同事都各有職掌各有分派,如果總務認為不合宜不合適程序也可以退件,可以不要採用不要用這個估價單,另外尋求其他的廠商估價,但是我們的總務幾乎沒有退件的情況,經過我們總務的審核,還有總務組長審核後才會送到我這裡來。 (二)被告何堯政否認犯行之辯解:我們的工作是工業區裡面的設施維護及修繕,這些工作有哪些損害需要修繕,我們會先與會計討論後再簽請主管核示這個工作是否可以執行,我們都是依照上面的標準流程去執行,我們會把要執行的主任批示的案子,要執行的項目及費用,要執行裡面的哪些內容,主任批示完就移請總務辦理採購,所以這些零碎的案子中並沒有去拆成很多小案子去做,只是去做一些維修性的工作,總務接到這些案子後,他的工作就是他們會自己去尋求廠商或向我們詢問有無哪些廠商可以做的,叫我們給他估價單,或直接去跟廠商估價,這部分我們就從來沒有干涉,總務的工作對這些並不是非常熟,有時候會尋求我們的協助,我們估價後如果總務覺得價格過高不合理,總務可以自行尋求能夠承作這個案子的廠商,自己去報價,我們的估價單總務可以完全不採用,或是說認為這個廠商價格偏高可以直接跟廠商去議價,要求廠商降價,這方面我們從來沒有去干涉過總務的工作。我只針對維護去執行我的工作,我並沒有干涉總務的工作,關於採購的部分完全由總務自己去處理,證人白燿春在執行工作時,也是依照程序,依照他的個性來講,他比較木訥溝通不良,都是要經過程序去執行這個案子,有的也是拖了好幾個月才去做,總務的說詞只是推託之詞,最後還是由總務去更動,我所報的估價單也有些是總務更動過的資料。所有施作的工作,廠商最後決定的價格,都是由總務去跟廠商議價,我們承辦人所提出來的,就是施作工項與價格給總務參考,這最後總務還會跟廠商議價。 (三)共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2人提出之答辯要旨: 1、有關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部份: ⑴本案並無圖利罪明知違背法令之適用:前開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90年11月7日修法已增列「明知違背法令」,而所 謂「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不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均以係就對不特定人民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為限。若係機關內部之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則非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構成要件中之「法令 」。此為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33號判決所揭示之要旨 ,本條文98年4月22日再行修正業將上開判決所述要旨明 列於條文之中。 ⑵起訴書所指被告2人涉犯違反法令主要係違反「經濟部工 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以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惟查:上 開2規定均係機關對內之規定,並非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是以並無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之規定乃︰「機關不得意圖規避 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按公告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其10分之1為10萬元。本案件所涉之小額採購案其金額均在10萬元之內,亦無該條文所定之「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之情事。 ⑶工業區內之採購作業係分工負責,被告2人無法片面決定 :有關小額採購案之流程,證人孫瑞桃於99年6月25日之 庭訊中及99年6月15日之準備續一狀中已有詳述。整個採 購過程需要需求人、會計、總務、組長、主任等人核章參與,各司其職。訪價、比價之職責乃總務(92年1至4月為證人白燿春;92年5月至93底為證人張素丹),是以由那 些廠商承作係由總務所定。總務負責取得估價單作為比價之根據,在實際作業過程中可能有被告等或其他同事介紹相關之廠商,或廠商提出估價單請被告轉予總務,但此並不因而免除或阻卻總務訪價比價之責。本案進入刑事偵審階段,證人白燿春、張素丹為求卸責,為不利被告之供述。對於其證詞之意見,俱皆表達於99年6月15日準備續一 狀及99年8月13日之準備續三狀內。證人之證詞並不能作 為被告有罪之根據。 ⑷又小額採購性質各殊,案多而繁雜。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所配員額不多,除採購業務外,仍有諸多其他業務。是以採購作業過程中所缺失乃在所難免。本案起訴書認有先行施工再補作採購流程一事,經詳為審訊僅有93年B019採購案,從卷內資料記載驗收在元月30日,而主任批准採購在2月2日,其時程上似有錯誤。此處,在日期之簽署上被告蔡辛酉或有缺失,但實際上是否先施工完成再補辦採購程序仍應以實際發生之情形為準,不能僅以書面論斷。被告否認曾有先施工完成再補辦採購程序之情事,證人孫瑞桃於99年6月25日之證述中亦提及「未曾有過未驗收就 送發票的情形」。本件應係書面記載上之錯誤,其詳請參99年7月16日準備續二狀第7點、99年8月13日準備續三狀 第9點。 ⑸本案件並無圖利之結果: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成立必須行為人或他人獲有不法利益。本件並無獲有不法利益之情事:①與本件相關之小額採購承作廠商蕭位翰、周玲梅、莊文烈、陳唐淑佑、劉嘉炎等5人以其所負 責之公司取得承作之機會,渠等借用他人公司之名義陪同參予比價一事被告並不知悉。惟渠等亦均供述:利潤微薄(蕭位翰、莊文烈甚至提及小額工程沒人要作)、未送錢予被告2人、工程均照實施作、未與被告2人深交。是以不法利益之動機與結果無由發生。②本案雖有證人張素丹、吳瑞昌、王誌清認有工程款有高估之情事,惟查,張素丹之陳述經於審判程序交互詰問後,已可釐清其並無工程經驗,所謂高估一事或有受調查站誘導之嫌,且經提示證物亦明顯有誤認之情事,其證言並無可採。又證人吳瑞昌、王誌清兩人從未去過大里工業區施作,對本案所涉之採購案一無所知,乃因渠等公司遭冒用陪標方來應訊,渠等於本案所涉採購案之施工過程並無任何經驗,所謂高估一事純係於調查站依卷內書面判斷提供個人意見,渠兩人應無證人身份,又渠等之所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 亦不得作為證據。③起訴書另以被告曾參加廠商之餐宴而認有圖利之動機。惟被告等任職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與承包廠商有一定之互動乃屬必然,在正常之交往基礎上,作好工業區之諸多公共設施。又與廠商之餐誼基本上係全體服務中心人員均參與並非被告兩人與之私相授受。以起訴所述被告兩人犯行之重,僅受其邀宴餐敘即甘犯如此重罪,亦誠難想像。 2、有關違反刑法第213條、第216條部份:工業區內之採購作業係分工負責,被告兩人無法片面決定,有關小額採購案之流程,證人孫瑞桃於99年6月25日之庭訊中已有詳述。 整個採購過程需要需求人、會計、總務、組長、主任等人核章參與,各司其職。訪價、比價之職責乃總務白燿春及張素丹,是以由那些廠商承作係由總務所定。總務負責取得估價單作為比價之根據,在實際作業過程中可能有被告等或其他同事介紹相關之廠商,或廠商提出估價單請被告轉予總務,但此並不因而免除或阻卻總務訪價比價之責。在採購作業流程中,係總務應取得比價所需之估價單,被告2人並未主導總務取得估價單之過程,在採購過程中因 被告2人或曾對總務有所幫助,但此僅係為推動業務之互 助行為,並未要求其虛偽登載文書,被告2人既認係依程 序進行採購,自亦無公務上登載不實及行使不實登載文書之行為。且與本件相關之小額採購承作廠商蕭位翰、周玲梅、莊文烈、陳唐淑佑、劉嘉炎等5人以其所負責之公司 取得承作之機會,渠等借用他人公司之名義陪同參予比價一事被告2人並不知悉。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1、被告蔡辛酉指示被告何堯政負責辦理92年度及93年度「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採購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件,均明知該服務中心小額採購案件,必需由請購需求人(即被告何堯政)提出請購需求之請購單或請購簽呈,會辦會計人員(即證人孫瑞桃)後,確認有預算及符合工程性質,呈主任(即被告蔡辛酉)核准,交總務(即證人白燿春、張素丹)辦理詢價、比價作業,取得兩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後,製作決標簽呈或比價表,會辦會計人員,再呈主任決標,嗣交由總務辦理後續之採購作業,待廠商施作完工交貨後,由總務製作驗收紀錄,與請購需求人完成驗收,再向會計人員請款之小額採購案流程;且辦理小額採購案件應依「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辦理,而依該「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6.6.2節規定,小額採購 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服務中心由主任核可後)後執行採購,完成後由請購人簽署財務支付申請表逕行驗收後付款結案;惟竟違反上開規定之流程,由被告何堯政提出請購單或請購簽呈,直接送被告蔡辛酉核准,並要求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提供渠等上開實際負責之特定廠商名義之估價單,或渠等向不知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之不實估價單2份,作為形式上由總務完成詢價、比價作業,即通知 廠商施作,或待廠商施作完工後,一併連同請購單或請購簽呈送交予亦明知該等詢價、比價均不實之總務白燿春、張素丹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及驗收紀錄,均未再次報陳主任核定後執行採購,而不符上開「工業區採購作業程序書」6.6.2節規定(詳附表一所載之各個工程),並檢附上 開不實之估價單及將不實比價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比價紀錄,復登載於渠等所掌之「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購置修繕申請單」或「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財物勞務請購(修)單」或「工程採購契約書」(詳卷附「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2年度支出憑單2冊及93年度支出憑單1冊)上,作為決標之依據,並由已明知上情之會計人員即證人孫瑞桃於各該施作廠商請款時,持以行使據以作成支出傳票,予以簽章同意付款等事實,業據被告何堯政於96年4月 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訊問時供承:「(問:大里工業區行政採購承辦人員總務張素丹95年12月18日在本站筆錄供述:『實際上我在擔任總務期間,未曾參與估價作業也從未驗收過任何一項工程,全都是由主任蔡辛酉指示需求人何堯政提出需求後,直接跳過我簽陳核准後才叫我蓋總務的章,雖然依照會計法應由總務訪價後招商施作,且即使需求人提出估價單,總務必要時可再次訪價,但是實際上採購案簽呈由何堯政提出經由主任核可後交給本人辦理採購時,均已附上2至3家廠商估價單,且大部分採購案已在施作中或施作完成,有時也會出現廠商請款發票與估價單同時交付給我要我蓋章的情形。』顯見在92、93年度你所提出需求的大里工業區小額採購案,均不按程序由行政組採購人員進行採購,由你直接與廠商勾結,偽造估價單直接圖利廠商,你做何解釋?)我只是負責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及估算預算,由我將簽呈簽給主任蔡辛酉批可後,再由我或主任才交給總務承辦採購,當時會有連同估價單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交給總務辦理採購,應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呈批後辦理相關作業,又估價單、請款發票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報給總務核章亦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施作完成後,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再將維修需求簽呈與估價單、請款發票同時交給總務張素丹辦理採購,至於廠商及為完成訪價程序所需之各廠商估價單均是由主任蔡辛酉親自處理的,詳情我並不清楚。(問: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再交代你填寫維修需求簽呈,連同估價單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交給總務蓋章,及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施作完成後,再交代你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再將維修需求簽呈與估價單、請款發票同時交給總務蓋章之小額採購案有幾件?廠商何人?)據我所知,主要是綠化美化工程及環境消毒工程,此部分是先鋒園藝公司負責人唐淑祐所承辦工程居多,我記得先鋒園藝公司有借用勁揚景觀公司、傑安企業行等牌照得標數個工程,並借用坤興公司牌照參與比價。」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72-75頁)、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亦供述:「 (問:調查中稱:『我只是負責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及估算預算,由我將簽呈簽給主任蔡辛酉批可後,再由我或主任才交給總務承辦採購,當時會有連同估價單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交給總務辦理採購,應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呈批後辦理相關作業,又估價單、請款發票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報給總務核章亦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施作完成後,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再將維修需求簽呈與估價單、請款發票同時交給總務張素丹辦理採購,至於廠商及為完成訪價程序所需之各廠商估價單均是由主任蔡辛酉親自處理的,詳情我並不清楚。』,是否如此?)對。是事後才知道這樣子的狀況,主任與廠商去估價,要做多少東西,多少錢,最後才把需求提給我寫簽呈。(問:廠商拿了2家或3家估價給你的時候,你也收了?)是,我是代收,如果張素丹不在,就會交給我,如果張素丹在,就會交給張素丹。(問:調查中稱:『據我所知,主要是綠化美化工程及環境消毒工程,此部分是先鋒園藝公司負責人唐淑祐所承辦工程居多,我記得先鋒園藝公司有借用勁揚景觀公司、傑安企業行等牌照得標數個工程,並借用坤興公司牌照參與比價。』,是否如此?)是的。」等語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他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77-79頁);且有下列證人之證述足資佐證: (1)證人即總務白燿春之證述:①於96年4月25日檢察官偵查 中結證稱:「...實際上,92年1至4月間,我兼辦小額採 購總務工作的狀況,當時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所有公共設施的採購案,全都是由負責管理公共設施的技術員何堯政跳過我自行辦理訪價,再直接告知主任蔡辛酉並獲核可後,何堯政就直接提出2至3家的廠商估價單交給我,有時候要我製作訪價記錄單,但實際上我填寫之訪價記錄單,完全是根據何堯政交給我的估價單抄錄,並沒有去做訪價的行為。驗收時,我並沒有會同何堯政辦理驗收,我僅填寫驗收紀錄單上之基本資料,現場實際驗收及驗收過程均由何堯政填載及蓋印,待完成驗收後向會計辦理請款作業。另在92年1至4月間,有些採購案如路燈維修及排水溝修繕工程,何堯政省略應有之總務訪價程序自行請承包商施作,事後才要求我做出補足文件的程序,但我認為這已違反經濟部工業局採購相關規定,所以我在採購簽呈上並未會簽,僅在請購單上會辦,有時我會簽註意見:「同性質的採購應集中辦理發包,不應切割辦理」,但主任蔡辛酉不同意我的意見,甚至把我的會簽意見撕掉,要何堯政重簽,撕掉的資料我並未保存,主任蔡辛酉堅持要我照他的意見辦理,而我只是約雇人員,只得聽從主任蔡辛酉指示辦理。」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因為我從沒有實際訪價,所以每一案得標廠商有以借牌方式參與標案,我記得比較清楚曾拿估價單來借牌投標的部分,土木的部分是蕭位翰,綠美化部分是一位女性,名字記不清楚,她的公司是先鋒園藝股份有限公司,路燈維修部分是聖俐公司的莊文烈。但在我製作驗收記錄時,我請得標廠商拿公司大小章來蓋印時,有發現同一廠商如莊文烈、蕭位翰等人拿不同得標廠商的大小章來蓋印驗收的情形。而估價單都是何堯政直接交給我的,有一部分則是蔡辛酉直接交給我的。莊文烈、蕭位翰等承包商都與蔡辛酉及何堯政關係密切,其中有一位廠商劉先生,姓名記不清楚,還在蔡辛酉就任主任時,以羅盤幫他看辦公室桌椅之方位。』是否如此?)是。(綠美化部分是否陳唐淑祐來承包?)大部分是。」、「(問:調查中問:『(提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2年度採購案件彙整表1-5頁,那些係你 承辦之工程?及估價單的廠商是否均為同一廠商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是否為陪標廠商?』,你答稱:『(經詳視後作答)第1頁第1項工程「路面設置汽車減速墊38m」締亞 、潤漳公司,估價單為同一廠商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潤漳公司為陪標廠商,第1頁第2項工程「工業路12、13路柏油路面標線」優美佳、信帆公司的估價單為優美佳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信帆公司為陪標廠商,第2頁第3項工程「工9路、工20路口排水溝阻塞清理」鉅園、大坤公司的估 價單為同一廠商提供,未得標的大坤公司廠商為陪標廠商,第3頁第4項工程「路燈維修」聖俐、政達公司的估價單為聖俐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政達公司為陪標廠商,第4頁第5項工程「美化污水廠圍牆」、「盆栽汰換」先鋒、新藝公司的估價單為先鋒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新藝公司為陪標廠商,第4頁第6項工程「辦公大樓前美化」勁揚、坤興、蒔欣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先鋒公司提供,勁揚、坤興、蒔欣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5頁第7項工程「車庫後畸零地雜物清除」群昇、冠飛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群昇、冠飛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5頁第8項工程「清理道路邊坡及人行道棄雜物」金億達、展悅、冠飛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金億達、展悅、冠飛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是否如此?)是,我記得的、有印象的部分,都已記錄在筆錄上。(問:調查中稱:『(經詳視後作答)第6 頁第9項工程「辦公大樓電動門維修..」富亞、銓豐公司 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富亞、銓豐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6頁第10項工程「車庫旁車 棚修改」顏順發、聚毅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顏順發、聚毅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6頁第11項工程「辦公室燈具更換52具..」聖俐、政達 公司的估價單為聖俐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政達公司為陪標廠商,第6頁第12項工程「辦公室增設輕鋼架天花板 ...」冠傑、永順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 蕭位翰提供,冠傑、永順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6頁 第13項工程「階梯打除補舖..」友禾、奇武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未得標的廠商奇武公司為陪標廠商,第6頁第14項工程「地下室隔間牆更新 」乙升、鄉藝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乙升、鄉藝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7頁第15 項工程「修改廠商位置圖」勝利凱、信帆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無法確認,第7頁第16項工程「道路標示指示牌 」信帆、偉明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無法確認,第7頁 第17項工程「路口廠商位置指示牌更新」信東春、元上億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因時間是92年4月16日申請, 已由張素丹負責,我不清楚。第8頁第18項工程「污水槽 防臭加蓋」執勝、泳維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無法確認。』是否如此?)對。」、「(問:92年1月至4月任職期間,何堯政與你有何業務接觸?)一般情形我很少與他講話,只有在業務上才有,他都把一些估價單及主任批好的簽呈,放我桌上,我必須在何堯政所寫的請購單上填上序號,何堯政、蔡辛酉就會通知廠商來施作,做好之後,由我填具驗收紀錄的基本資料,請廠商來蓋章,交給何堯政去驗收,何堯政會在『驗收經過欄』填上內容。」、「(問:他們直接將工程交給廠商施作,是否價格高於外面? )我不清楚,因為我沒有去訪價,他們把估價單拿來給我,意思就是要給這些廠商施作,所以我也不用再去訪價。(問:有無阻止你去訪價?)他只叫我按照估價單抄寫在 『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小額工程詢價紀錄表』。」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169-172頁)。②於99年4月9日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 「(問:你擔任小額採購的總務,總務在具體採購程序中負責哪個部分?)當時的公共設施的需求,是由被告何堯政提出申請或是簽請維修之類的,把整個的申請單或簽請維修的簽呈,及廠商的報價單,經過主任批示之後拿到我這邊,說這件要做了。」、「(問:你在處理的過程中,你自己有無去做過訪價程序,有沒有去取得過估價單?)都沒有,因為當時是估價單連同簽呈經過主任批示之後才交給我。(問:估價單如何取得你是否清楚?)我不知道。(問:你在92年1月到4月辦理小額採購案件中你有沒有發現借牌的情形來進行採購程序?)這我不知道,因為交給我的時候所有廠商的估價單都已經附在請購的簽呈或是申請單內。(問:對於有沒有借牌這件事情你是否清楚?)我不知道。(問:《提示起訴書P9編號9》從P9到P 11這裡寫到你陳述所謂借牌陪標的事情,與你今日說你不了解借牌的情形不同,為何如此?)(審判長提示起訴書P9編號9供證人閱覽)簽呈或申請單都已經附上估價單,哪一家寫最低的就是那家要進來施作的,他們說這件做完可以驗收,我要寫驗收單,就是要把當初他們附在上面的估價單金額都要寫上去,至於是哪一家陪標我並不知道,因為當時估價單都附在上面。」、「(檢察官問:《提示92年1到6月支出憑單P124到132》這是工業路12、13路柏油路面標線的工程,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是否由優美佳公司提供?)(審判長提示92年1到6月支出憑單P124到132供證人白燿春閱覽)這個當初是兩張估價單一起附上來的,至於是不是優美佳公司將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一起送過來我就不知道,因為當初簽呈就是連同兩張估價單經主任批可之後送到我這邊來,當時標線都是優美佳公司做的,估價單都是附在簽呈上面,主任批示後才送到我這邊,訪價不是我去訪的,本來說訪價依照小額採購的程序是要由總務去訪價,但是實際上我在辦理小額採購總務的時候,簽呈到我這邊時估價單都已經附在簽呈裡面,且也經過主任批示可,中間的過程我都沒有去作過訪價。(問:你剛才說道路標線的部分都是由優美佳公司承作,你如何知道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是由優美佳公司提出的?)當時優美佳公司都是作道路標線的,只要是有優美佳公司的估價單就大部分會有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不是每一件都是這樣,但是頻率很高,我擔任總務期間,優美佳公司的劉先生就會去找主任坐坐,日後就會有估價單、簽呈都附好了,我只能蓋章,我的前手告訴我正確的處理方式是現場的人員先提出需求到我這邊,不用經過主任,總務再去作訪價,至少二家到四家,而這些訪價工作都輪不到我作,依照正常情況應該是我去訪價拿到估價單之後製作訪價紀錄,我上簽呈給主任批示,主任批示看哪家估價最低就由哪家施作,但是事實上我拿到的時候簽呈及估價單都已經附好且已經經過主任批可,簽呈都是被告何堯政先弄好要我簽,這些明明都是被告何堯政自己打簽呈的還要叫我蓋章當成是我上簽呈,因為主任都已經批可了,且估價單不是我拿的,不是我去訪價的,就算我蓋章也沒有意義,訪價記錄單是我後來補寫的,因為他們做好急著要驗收,而會計要求一定要有訪價記錄單,我就照他們過來的估價單去寫訪價記錄單。(問:應該要由你上簽呈,你沒有機會上簽呈,都是由被告何堯政打好簽呈,當成是你上簽呈的?)是的。(問:你因為這樣不願意在簽呈及請購單上蓋章?)是的,只有在訪價記錄單上蓋章,因為他們要驗收所以才蓋章因為會計說沒有那張無法驗收。(問:訪價紀錄也應該是要由你親自去拿估價單回來製作?)是的,但是都是由被告何堯政拿好估價單,我只能按照估價單抄寫製作訪價紀錄。(問:訪價是否也可以由需求單位去製作?)這我不太曉得,但是我接手的時候前手是告訴我說訪價應該由總務去做,但是我都沒有機會作。」、「(問:優美佳公司與信帆企業有限公司是否也有拿公司的大、小章到你們那邊蓋章?)我們最後還有作一個驗收紀錄,作驗收紀錄時廠商一定要拿他們的大小章來蓋,就發現優美佳公司的劉嘉炎拿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印章來蓋,所以看出來都是劉嘉炎在作但是用不同的公司名義。」、「問:《提示92年1到6月P153B070傳票》奇武公司估價單是否為友禾公司蕭位翰所提供?)(審判長提示92年1到6月P153B070傳票供證人白燿春閱覽)奇武公司的估價單是友禾公司提供的。(問:奇武公司在91年就已經停業為何還會在92年參與工程的比價?)這是蕭位翰提出來的,因為我沒有去訪價,也不知道奇武公司有停業的情形。(問:你沒有去訪價的原因是否與剛剛上開所述相同?)是的。(問:本件簽呈你也沒有用章原因是否與剛才所述相同?)答:是的,簽呈上來就已經有估價單。」、「簽呈是需求單位被告何堯政提出的需求,工程請購單也是由被告何堯政同時與簽呈提出來的,後面採購承辦人有一項我必須寫說總務必須向二家公司詢價、採購再呈給主任批示,這是一定要由我總務來填寫才可以,也就是說工程請購單左下角採購承辦人欄位照規定必須要由我總務填寫,所以上面的字跡是由我填寫,而實際上我並沒有進行兩家公司的詢價,工程請購單上面以電腦打字的內容是由需求單位就是被告何堯政所打的,左下角的填寫內容是我配合主任跟被告何堯政的工作,我是依照他們所提出來的估價單去填寫的,且主任蔡辛酉說如果我不照辦就要把我調走...」、「(問:你的職責是應該要訪價 ,有沒有人要求你不可以這樣做?)主任說這都已經有人來談有人來做了,就不用去訪價了,且在剛剛所碰到的那些進來的承作廠商都是在蔡辛酉任內才進來做的,前任的主任不曾有這些廠商進來施作過,除了聖俐公司在大里工業區旁邊曾經在前任的主任任內有進來施作過。」、「(審判長問:92年1月到4月間你擔任總務的期間,所有小額工程的估價及訪價,你都沒有進行?)是的。(問:這段時間的估價單都是由被告何堯政提出需求簽呈時,就已經附上兩家以上的估價單?)是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75-191頁)。 (2)證人即總務張素丹之證述:①於96年4月25日檢察官偵查 中結證稱:「(問:調查中稱:『本中心有關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之作業程序係由公共設施管理部門承辦人提出需求並會簽會計部門,經會計部門確認有採購預算再呈請主管批核,成案後交總務辦理採購作業,並由總務負責估價與訪價,俟採購案完成後,由公設需求人及總務負責驗收,再由廠商檢據向出納請款。』,是否如此?)是,這是正常的程序。(問:調查中稱:『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有關財物採購方面,均由我上網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完成採購,至於工程採購方面,名義上雖由我承辦,實際上係由何堯政負責,惟我在擔任總務期間,未曾參與任何驗收工作,實際上,本中心所有小型工程採購係蔡辛酉及何堯政決定由固定廠商施作後,由何堯政提出採購需求,送會計部門會簽,再送陳周明諄簽章,陳送蔡辛酉批核,完成形式上之採購程序,何堯政提出採購需求時機,小部分在採購前提出,大部分在施作中提出,亦有在完工後提出,在我到任初期,有幾件何堯政提出之採購需求在會完會計後,會要求我簽章再陳閱,之後所有採購需求均係經蔡辛酉批准後,何堯政再送至我處簽章;雖然依照會計法應由總務訪價後招商施作,且即使由公設需求人提出估價單,總務必要時可再次訪價,但是實際上採購需求案簽呈係由何堯政簽擬,經由主任核可後,再會知本人,且大部分採購案已在施作中或已施作完成,有時會出現廠商請款發票與估價單同時交付給我要我蓋章的情形,我曾向主任蔡辛酉反映此行為並不符合採購作業程序,但蔡辛酉並不理會,表示所有採購作業已有人代為完成,只需要我蓋章即可,如有事情,由他來擔負責任。』,是否如此?)是的。他每次都說『有責任我來扛』、『你蓋章就好』,同仁都有聽到,他常常講,我曾就這事向上級『中區處』反應2次,也向『中區處』陳主任反應,說 採購都亂搞,陳主任表示有耳聞,我們承辦員很無奈,只能向上級反應,我們呆在那裡,都快崩潰了。」、「(問:調查中稱:『我從未參與驗收,何堯政也從未事先通知驗收日期,在每件工程完工後,何堯政會將採購簽呈、請購單、估價單,有時連同發票交付予我,要求我完成請款作業,我在收到何堯政遞送案件時,均會至工程現場確認有無施作,如確有施作,才補製作驗收紀錄連同前述請款文件送至會計,完成報銷程序,惟我未曾和何堯政一起至現場辦理驗收過。』,是否如此?)是。(問:妳有無發現過,沒有做工程,而按一般程序比價,最後支付工程款?)沒有。都是五大績優廠商拿估價單來,拿來給何堯政。我不會代收估價單,他們都拿給何堯政,有時候是寄給何堯政,應該都有實際工作,只是做到何種程度、品質看不出來。」、「(問:調查中稱:『前述五大廠商均與何堯政及蔡辛酉熟識,每一類案件得標廠商雖非同一家公司,事實上卻是多由同一人來接洽、施工及請款,例如,道路標線多由勝利凱交通工程行公司承作,綠美化工程由先鋒園藝有限公司施作,路燈維修工程多由聖俐機電顧問公司施作,土木工程多由友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施作,道路指示牌多由優美佳交通工程行施作,且工程完工請款時,都是由上述公司負責人攜帶其他公司印章來領款,可由同一類工程請款發票上筆跡均相同,足證雖得標廠商不同,工程施作及請款仍為同一人。』,是否如此?)是。出納也可以作證,都是那5個人來請款。」等語(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200-203頁 )。②於99年7月16日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我在經 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的採購案有九成都是被告何堯政在辦理,而我承辦的那一成案件則都是由主任蔡辛酉口頭指示辦理,且指示辦理當時都已經做好了,這件採購案是由主任口頭指示辦理,且也已經做好了或是已經在施作了,資料是被告何堯政交給我的。」、「(問:有些採購案你也擔任需求人,同時也擔任總務,這些案子辦理採購時,廠商的估價單你如何取得?)我沒有跟廠商要過估價單,都是現成的,都是五大績優廠商自己會送過來。(問:你擔任總務期間小額採購案,你在請購單上填寫採購廠商及用印,如果你認為有不合理的地方,為何你要填寫及用印,而不另外詢價?)其實我自己簽辦的採購案不是已經做好了就是正在做,我還去詢價做什麼。(問:你如果認為不合理為何還要填寫用印?)是主任蔡辛酉交代的。(問:你有拒絕用印過?)有,所以關係搞得不好。」、「(問:小額採購案你擔任總務,驗收記錄單是否由你提出再會其他單位?)不是,是由何堯政提出的,並且由被告何堯政直接會其他單位的。(問:這什麼時候會會到你那裡,工程進行到什麼時候會會到你那裡?)不一定,因為有時候廠商已經拿發票來請款了,但是被告何堯政這些流程都還沒有作。(問:請說明你在92、93在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擔任小額採購工程程序上有哪些不合法?)按照規定需求人提出需求由主管批可後就應該交給總務,所以後續應該都是由總務來做。因為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2、93採購案都是做好了,或是已經在做了,被告何堯政才補流程。(問:所謂補流程是指被告何堯政這時候才提出需求?)都有。有些有依照流程,就是主任批可,被告何堯政去找人來做,接著就驗收、請款,但是這個流程跟我說的正常流程還是不一樣,因為正常流程是要由總務來做後續的事情。有的時候是廠商直接拿發票來說要請款,我說這什麼東西,被告何堯政就說抱歉,這個他還沒有簽,但是廠商已經做好了且拿發票要來請款,這時就由被告何堯政來補辦流程。」、「(問:你說估價單非你詢價,你為何還願意再請購單的左下角採購承辦人欄註記採購案號本案經向二家廠商詢價以某某公司報價新臺幣多少元最低,擬向該廠商辦理採購?你還願意製作財務支付單?)因為所有的採購案到我這裡都可以說已經結案了,估價單什麼都已經附在後面了,我就看估價單價位比較低,我就照抄這樣。我今日附上去的資料就可以看出我的印章都是最後才蓋上去的。我製作財務支付單才可以開支票,因為工程已經完成,我等於是在補流程。」等語(見本院卷99年7月16日審判筆錄第5-16頁 )。 (3)證人即會計孫瑞桃之證述:①於96年4月25日檢察官偵查 中結證稱:「(問:調查中稱:『依流程規定由需求單位人員填具申購單,製作簽呈並由我會簽後,上陳給主任蔡辛酉,待主任簽核後,再移至總務人員白燿春、張素丹辦理採購,依規定流程上需求單位人員尚未檢具廠商估價單,我必須審查「費用科目」及「預估金額」確認採購的科目是否正確及有無該項經費並簽註意見,待主任同意後才進行採購,採購完成驗收後,廠商持單據向中心請款,總務人員連同請款文件(收據、發票、內部驗收單紀錄等附件),交由我製作支出傳票交出納人員付款。』是否如此?)是,這是正常程序,但是我們沒有照正常程序來做。」、「(問:調查中稱:『沒有依規定辨理,92、93年間蔡辛酉擔任大里工業區主任,何堯政擔任環保組技術員,辦理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業務,蔡辛酉指定何堯政辦理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業務,因此前述期間大里工業區的小額採購業務,全部都是由何堯政提出需求後,填寫申購單,依規定該申購單內的「費用科目」及「預估金額」等須簽會會計,確認採購的科目是否正確及有無該項經費,但何堯政並未依規定辦理,直接將申購單呈送蔡辛酉批示,俟蔡辛酉批示後,何堯政即將該申購單送至總務白燿春(擔任總務期間為91年4月至92年4月)、張素丹(擔任總務期間為92年5月至94年12月),何堯政並將2張估價單直接交給總務辦理採購業務。』是否如此?)是。總務也瞭解這個過程,他們先由1家廠商,拿2家以上的估價單,由何堯政直接丟給「總務」去作簽呈,違反了作業程序,張素丹及白燿春都曾向我反應過,他們說這估價單及發票同時一起提出來。(問:意思是他們工程做完,一起來請款及上簽呈?)是工程及請款、上簽呈同時作。(妳的意思是事先已經由何堯政及蔡辛酉指定那1家廠商來施作?)是,這 是總務告知我的。」、「(問:調查中稱:『據我所知,每當總務收到申購單及估價單時,大部分的小額採購工程都已經在進行,總務也只能在事後蓋章及製作支付黏貼單送會計製作傳票付款,無法事先估價或與其他廠商作比價,如果該項採購需要驗收時,則由何堯政監工、驗收,由總務製作驗收紀錄表,俟完成前述程序後,再由總務將驗收紀錄表、預算需求表、請購單、廠商估價單、財務支付申請單等支出憑證陳閱,主任在財務支付申請單上批示,最後才由會計製作傳票交給出納開票付款,完成採購作業。』是否如此?)是。」、「(問:何堯政、蔡辛酉用不實比價單來請款,為何妳還要付款?)主任蔡辛酉說工程 做完後,就是要給錢,總務也辦了程序了,有了什麼責任,他要負擔,這是蔡辛酉自己講的,同事也有人聽到。」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184-187頁)。②於99年6月25日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問:剛才你有回答說你們採購的流程上面申購的簽呈未會簽總務,是否有這種情形?)簽呈到我這邊來都已經有跑流程過了,這也是就同仁告訴我說沒有給他看過就跑來我這裡來。就是說簽呈到我這邊的時候,主任就已經簽『可』,意思就是說需求單位簽出來之後應該要會總務,但是因為總務有他的意見,所以總務沒有在簽呈上批示的情形。依正常的簽呈流程應該是要需求單位簽出來之後,先到我這邊來由我來看這個工程項目裡面有沒有金額可以支付,如果沒有的話,我就會簽無經費可支應,如有,我會在上面簽註在年度經費項下支出,如果我認為有同屬性應合併辦理之情形也會在這個時間就簽註,之後這個簽呈就會跑到主任那邊去,主任看完之後如果認為可行,主任在簽呈上面批『可』,案件就交給總務,如果主任認為不可行,主任會將簽呈退回給需求單位。主任如果看到我在上面簽註『同屬性應合併辦理』之後仍然在簽呈上面批「可」就是表示不管我的意見,就照需求單位的簽呈去進行然後交由總務去處理。我印象中我曾經因為同屬性應合併辦理的意見和主任爭執過,但是主任還是照需求單位的簽呈進行,並沒有採納我的意見。主任批『可』跑到總務之後接下來就開始作詢價的動作,是由總務去作詢價,依照需求單位的施工計畫,找二家以上的廠商作比價的紀錄,比價的結果檢具估價單,申購單上會寫已經比價過二家以上的廠商,哪家廠商價格低,在合理的申購金額裡面進行施作,總務會建議由比價結果較低的那家廠商來施作,總務詢價、比價完之後,簽呈就會跑到主任那邊,由主任來確認是否採納由總務建議的那家比價較低的廠商來施作,依正常的流程主任還是有權限來做更改,如果主任認為廠商可以的話,主任會在比價紀錄上面的申購單核章,之後簽呈就會跑到總務那邊去,總務就依據需求請該廠商來辦理施作。施作完畢之後由總務會同需求單位辦理現勘,現勘完畢之後可驗收,就請廠商開立請款單據,包括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這些單據是交給總務,由總務製作支付憑證就是付款憑證,然後我會計這邊就製作支出傳票交給出納,出納那邊開支票付款,整個流程就結束。在我任職期間,我有聽過總務跟我說簽呈並沒有跑到他那邊過,廠商就已經在施作了,但是我不清楚到底有哪些案子是這樣的情況。(問:你剛才有說總務有跟你說意見不是他做的指的是估價的部分?)是的,簽呈第一次由需求單位簽出到我那裡確認費用科目底下有無可施作之金額時,還沒有估價單,總務詢價比價之後會有估價單,估價單回來之後會有一個由總務製作的詢價紀錄,這個詢價記錄會到我那裡,因為我必須要核章,我核章完之後交由主任決定,但是總務曾經向我反應過估價單的部分並不是由他去詢價回來的,而是在需求單位提出需求時就已經先去詢問過價錢了。」、「(問;照你這樣講簽呈跟估價單是一起到你那邊,還是沒有經過你那邊就到主任那裡,主任核可之後才到你那裡?)有,就是直接簽呈、估價單就整個跑到主任那邊,主任決定要做後簽呈就直接交給總務,並沒有經過我這裡。」、「(問:你說簽呈到你那裡已經附估價單了,所以是連同簽呈、估價單、比價紀錄都是一起到你那邊由你一次核章?)在我經辦的期間裡面有發生總務跟我交代說主任交代下來實際上工程都已經做好了,叫我在簽呈上面補蓋章。」、「(問:《提示96年4月25 日證人孫瑞桃的筆錄96他1202卷P183》你有說總務有跟 你講過估價不是他們做的,你說過估價單全由何堯政提供的?)是的,估價單是由被告何堯政附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12-219頁)。 2、如附表一㈠所示各該小額採購案件之估價單均係證人劉嘉炎所提供並施作等情,有下列證據足證: (1)證人劉嘉炎之證述:①於96年4月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 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問:經歷、現職?)我從70年間即從事油漆工程,88年4月成立優美佳交通 工程行,由我擔任負責人迄今,另在89年6月間成立元上 億企業有限公司,由我長媳鍾惠雲擔任負責人,但實際上公司營運皆由我負責,這兩家公司均是獨資性質。(問:貴公司的營業項目?)優美佳交通工程行營業項目有交通標示工程、交通標誌器材零售及油漆工程等項,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營業項目有道路交通安全標示工程承包及施工,各種油漆工程承包及施工等項。(問:是否曾分別於92年及93年間分別承作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小額採購工程?如何得知施工訊息?參與詳細情形為何?)是的,我曾以優美佳名義分別在92年3月14日及93年3月8日承包「工業 路及工業12 、13路柏油路面標線工程」與「設置廠商位 置名牌3座」,當初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何姓組長(詳細 姓名我不清楚)電話通知我,說明該中心有工程要施作請我提供估價單,我便依照該該工程細項提供優美佳公司估價單,估價單金額分別為8萬5,600元及9萬2,100元,另曾以元上億名義分別於92年9月24日、93年4月14日及93年9 月20日承包「綠地認養廠商標示牌17面」、「工8路道路 標線2500M、標示牌2面-工8路及20路口」、「消防栓標示線、出入口危險告示牌4面、中心線反光標記80只」,當 初也是何姓組長請我提供元上億公司估價單,估價單金額分別9萬5,130元、8萬2,000元、8萬9,750元,前述工程估價單均是我在填寫完後交給何姓組長,何姓組長在比價後即通知由優美佳及元上億承包前述工程。」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98-100頁)。②於96年8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問: 有何補充?)我有借估價單給周玲梅去比價,也有向周玲梅借估價單參加92年、93年大里工業區小型工程招標。」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 偵查卷第28頁)。 (2)證人周玲梅於96年8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問 :92年、93年間,有無施作臺中大里工業區小型工程?)有,記得1件或2件。(問:你向何人借牌照參加比價?)同業,『東春實業有限公司』張宏年老闆借牌,參加比價。另外還有我們自己的『偉明油漆行』,負責人邱明志是我先生。(問:是誰去參加比價?)是我送估價單過去,送到何堯政先生那裡。(問:何人決策要做此工程?)都是蔡辛酉主任打電話來的,因業務方面是我負責,由我承接此工程的。(問:『勝利凱交通工程行』是你去借牌的嗎?)對,負責人是徐火明。(問:『祚禎公司』也是你去借的?向何人借的?)是,好像是實業有限公司,是向老闆黃玉梅借牌。(問:借『東春公司』投標那1件?《 告以各工程要旨》此部分我忘記了。(問:借牌照給誰去參加比價?)『勝利凱』徐火明,『優美佳』劉嘉炎,『元上億』鐘惠雲。」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偵查卷第18-20頁)。 (3)又證人即「東春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宏年於96年5月 10 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 :「(問:提示東春實業有限公司參加92年度大里工業區中心『廠商名稱牌』估價單,貴公司有無參與92、93年度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採購工程案件比價?詳細情形為何? )(經詳視後作答)本公司未參與上述工程之估價,該估價單亦非本公司製作之規格,本公司估價單的規格是A4,沒有上述之格式,但前述估價單之公司章及私章應該是本公司及我個人所有,可能是同業幫助本公司領取退還其他工程押標金時,順便在其所自行製作的估價單上加蓋本公司之公司章及私章,至於是誰製作的我並不清楚,但我確認該估價單非本公司所製作的。」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卷第97-99頁);暨證人即「 祚禎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謝黃玉梅於96年4月24日於法 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問:大里工業區○○○○○路口道路標線2500 M』工程(93年3 月25日,承包廠商為元上億企業公司)、『消防栓標示線』(93年7月28日,承包廠商為元上億企業公司),『廠 商位置圖廠名修改』(93年5月20日,承包廠商為偉明油 漆行)等小額工程採購案,你有無提供估價單、企劃書給與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採承辦人員參予比價?詳情為何?)我完全不清楚有上述工程,更沒有提供估價單、企劃書給與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採購承辦人員參予比價。」、「(問:經本站行文向臺中縣政府查詢回覆祚禎企業有限公司的結果,貴公司已申請在92年8月5日歇業,並經主管單位於92年8月21日(0000000000號)核准在案,貴公司已 停業,為何上述三件小額工程案件有祚禎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比價,你作何解釋?)如我前述,我先生謝東春過世後,祚禎企業有限公司就沒有實際營業,所以我不清楚上述情事。」等語(見上開調查卷第81-82頁)。 (4)綜上,堪認證人劉嘉炎確係「優美佳交通工程行」、「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及「勝利凱交通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並於參與如附表一㈠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比價時,即向「信帆企業有限公司」及「偉明油漆行」之實際負責人即證人周玲梅借取「信帆企業有限公司」、「偉明油漆行」及「東春實業有限公司」、「祚禎企業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參與比價。 3、如附表一㈡所示各該小額採購案件之估價單均係證人周玲梅所提供並施作等情,有下列證據足證: (1)證人周玲梅於96年8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問 :92年、93年間,有無施作臺中大里工業區小型工程?)有,記得1件或2件。(問:你向何人借牌照參加比價?)同業,『東春實業有限公司』張宏年老闆借牌,參加比價。另外還有我們自己的『偉明油漆行』,負責人邱明志是我先生。(問:是誰去參加比價?)是我送估價單過去,送到何堯政先生那裡。(問:何人決策要做此工程?)都是蔡辛酉主任打電話來的,因業務方面是我負責,由我承接此工程的。(問:『勝利凱交通工程行』是你去借牌的嗎?)對,負責人是徐火明。(問:『祚禎公司』也是你去借的?向何人借的?)是,好像是實業有限公司,是向老闆黃玉梅借牌。(問:借『東春公司』投標那1件?《 告以各工程要旨》此部分我忘記了。(問:借牌照給誰去參加比價?)『勝利凱』徐火明,『優美佳』劉嘉炎,『元上億』鐘惠雲。」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偵查卷第18-20頁)。 (2)證人邱明志即「偉明油漆行」登記負責人及證人周玲梅之夫於96年5月1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 調查中證稱:「(問:經歷、現職?)我是偉明油漆行負責人,我妻子周玲梅則是信帆企業公司負責人,實際上這兩家公司都是我在負責,只是用兩個不同的公司牌。」、「(問:你與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何人熟識?交往關係為何?)我都不認識大里工業區中心人員,工程的前置作業都是我太太周玲梅處理的。(問:貴公司有無參與92、93年度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採購工程案件?詳細情形為何?)依貴站人員提供的案件彙整表,偉明油漆行及信帆企業公司確有參與92、93年度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採購工程案件,有的是我公司得標,有的是我公司參與投標。(你如何得知參與前述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工程採購案?工程由何人設計?)我不清楚,相關工程前置作業都是我太太在處理,我只是負責工程施工。(問:你太太周玲梅為何都沒有告訴你是何人協助你們公司參與前述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工程採購案?)沒有,我只是負責工程施工。(問:你參與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工程採購案的程序如何?)我不清楚工程採購案的程序,相關工程前置作業都是我太太在處理。(問:你是否曾提供自家或他家公司的大里工業區工程估價單作為比價用途?詳情何?)這些估價單都是我太太在處理。」等語(見上開調查卷第29-32頁)。 (3)綜上,堪認證人周玲梅確係「信帆企業有限公司」、「偉明油漆行」之實際負責人,並於參與如附表一㈡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比價時,即同時提出「信帆企業有限公司」及「偉明油漆行」之估價單或向證人劉嘉炎借取「勝利凱交通工程行」之估價單,或以不詳方法取得「祚禎企業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參與比價。 4、如附表一㈢所示各該小額採購案件之估價單均係證人蕭位翰所提供並施作等情,有下列證據足證: (1)證人蕭位翰之證述:①於96年4月24日檢察官偵查中結證 稱:(問:調查中稱:『是的,我係應蔡辛酉及何堯政要求,一次提供2家廠商估價單給蔡辛酉及何堯政收受審查 ,至於是否交由我承攬施作,其主控權在蔡辛酉及何堯政,而前述小型工程採購案最後均係以相同模式交由我承攬施作,惟前述工程有含不銹鋼構造部分,係經由我介紹富雅不銹鋼企業社員工蕭榮彰與蔡辛酉、何堯政認識,而交由渠承攬施作的,我記得蕭榮彰曾將富雅不銹鋼企業社及富強不銹鋼企業社估價單託付予我,交由蔡辛酉及何堯政收受。』,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蕭樹林及張麗美係我工程同業,彼等認識,惟無特別交情,至於申梅花及陳同立我則不認識,但我認識富雅不銹鋼企業社員工蕭榮彰,我因承攬前述小型工程,有關不銹鋼構造部分,均請渠施作。』,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富雅不銹鋼企業社請款發票係蕭榮彰要求我代填寫,故筆跡相同。』,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調查員問:「你於92年3月14日承攬『階梯打除補舖』工 程及92年5月27日承攬大里工業區○○○○○道維修』工 程,你如何與奇武公司進行比價?」,你答稱:「我等並未進行比價,奇武公司之估價單係由我填具內容後,經由張麗美同意後,攜至奇武公司蓋上統一發票專用章,連同友禾公司估價單一起交由蔡辛酉收受』,是否如此?)10萬元以下的小工程,採購法規定,不用公開比價,我們寫好估價單送去的。奇武公司的估價單,因為我們都是同業,有時候他會叫我自己寫一寫,然後再由他蓋章。(問:「奇武公司」於91年9月停業,有何資格參與比價?)我 不曉得他停業,因為不是公開招標,所以不必附證照,沒有附證照,就不知道他停業,所以就以『奇武公司』名義去比價。」、「(問:調查員問:『你於92年7月23日承 攬大里工業區『七星溝疏浚』工程,你如何與堃揚工程行進行比價?』,你答稱:『我等並未進行比價,堃揚工程行估價單係由我填具內容後經由蕭樹林同意後,攜至堃揚工程行蓋上統一發票專用章,連同友禾公司估價單一起交由蔡辛酉收受,惟該工程實際由何人得標施作,因時間久遠,我已經記不清楚。』,是否如此?)是。(問:「奇武公司」、「堃揚工程行」、「友禾公司」估價單,有無親自拿給蔡辛酉?)沒有,可能是調查員誤會我的意思, 我是交給裡面的主辦小姐及何堯政。有沒有交給蔡辛酉,已記不清楚。」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90-92頁)。②於 96年8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問:除了借『奇 武』估價單外,還填『堃揚』估價單?)『奇武』是經張麗美同意,『堃揚』是經蕭樹林同意,再送去給主辦人員。」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偵查卷第18頁)。 (2)證人即「旻耀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蔡鴻洲於96年5月10 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問:提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採購案件彙整表「工業路排水溝改善增設25mm30暗溝」工程及「工9路菱型網圍 籬修復及施作植草磚」工程,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上述2項小額採購工程之比價,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 務中心人員有無向貴公司訪價?貴公司有無參與比價?)(經詳視後作答)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並沒有來向本公司人員訪價,本公司亦沒有參與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所辦理之小額採購工程比價。(問:提示:旻耀營造有限公司之「菱型鋼圍籬修護及界址施作植草磚工程」及「工業路底排水改善工程」報價單,該2張報價單 內容是否由貴公司所填寫製作?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該2張報價單內容名稱及金額都是由友禾營造工程 公司所填寫及製作,再由友禾營造工程公司負責人蕭位翰交至本公司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本公司並沒有實際參與上述2項工程之採購。」、「(問:旻耀營造有限公 司借牌予友禾營造工程公司參予前述工程比價,其代價為何?)沒有什麼代價,我只是基於同業及朋友的立場才借牌給友禾營造工程公司參予前述工程比價。」等語(見調查卷第47-49頁)。 (3)證人即「堃揚工程行」負責人蕭樹林於96年5月17日於法 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問:經歷、現職?)我一直從事建築業之綁鐵工作,86年間在彰化縣社頭鄉設立堃揚工程行並擔任負責人迄今。(問:堃揚工程行的營業項目?)堃揚公司的營業項目為鐵工業。(問:92、93年間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小額採購比價案件,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有無向貴公司訪價及參予比價?詳情為何?)有的,由於我識字不多人脈也不廣,所以都是由我的朋友,亦即友禾營造工程公司負責人蕭位翰通知我有那些工作可做,並告知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有小額採購工程可做,蕭位翰就要求我就以堃揚公司的名義承攬,並由蕭位翰幫我填寫估價單,前後共計2次,蕭位翰並將堃揚公司估價單提供予大里工業區 服務中心估價、比價、承攬該服務中心小額採購,工程結束後,則由蕭位翰替我填寫堃揚公司的發票予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請款,我從未與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的人接觸過,該中心也沒有主動通知過我估價、比價,所有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估價、比價等都是蕭位翰幫我處理的,我記得堃揚公司在93年間承攬過『七星溝疏浚工程』,工程經費7萬7,175元,並由友禾營造工程公司蕭位翰替我填寫估價單並承攬該小額採購工程,我只承作整個『七星溝疏浚工程』中涉及到鐵工的部分,另93年4月27日『綠地整地 』,工程經費6萬5,646元也是友禾公司蕭位翰以我堃揚公司的名義填寫估價單,供該服務中心比價並承攬,然後再由蕭位翰找其他公司(公司名稱不清楚)承作,事後由蕭位翰以我公司發票請款,我並未實際承作此小額採購案。」、「(問:堃揚公司有無借牌予友禾營造工程公司參與前述工程比價?其代價為何?)因我與友禾營造工程公司蕭位翰是多年好朋友,堃揚公司的業務大多都是蕭位翰所介紹,故蕭位翰會以我堃揚公司的牌去標工程,如有得標,工程中有鐵工的部分都是我承作,實際上我也只是領工錢而已,至於堃揚公司此種行為我也不知道算不算是借牌,實際上工程款最後是友禾營造工程公司領取。」等語(見調查卷第107-110頁)。 (4) 證人即「奇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志敏於96年4月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 證稱:「(問:經歷、現職?)我曾從事蜜蜂養殖、營造、瀝青工廠管理等工作,87年間以我太太張麗美名義成立奇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我是實際負責人,91年9月間公 司辦理停業後,從事成衣生意,95年1月間進入彰化客運 公司擔任客運駕駛員迄今。(問:奇武營造公司的營業項目?)奇武營造公司的營業項目以道路、水溝等工程施作為主,另亦曾承做丙級以上公共工程,該公司已辦理停業。(問:奇武營造公司歇業日期為何?)根據我向委託記帳之信代會計師事務所查詢奇武營造公司最後一期繳稅資料是91年9月份,我也記得在91年9月間,我已委託信代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奇武營造公司停業。(問:奇武營造公司於91年9月間辦理停業後,有無再重新營業?)沒有。我 當時已無財力再經營公司。(問:大里工業區辦理『公園人行道維修』工程(92年5月27日)及『階梯打除補舖』 (92年3月14日)等工程比價案件,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 業區服務中心人員有無向奇武公司訪價,及參予比價?詳 情為何?)我記得當時奇武營造公司已辦理停業,故沒有參加該工程的訪價。(問:經本站行文向彰化縣政府查詢回覆奇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的結果,貴公司已申請在91年9月10至92年9月9日停業,並經主管單位於91年9月20日(0000000000號)核准在案,貴公司已停業,是否屬實?)奇武營造公司確實於91年9月間辦理停業。(問:你與經 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何人熟識?交往關係為何?)不認識大里工業區人員。(問:貴公司在92、93年度有無參與大里工業區小額採購工程案件?詳細情形為何?)沒有。奇武營造公司確實已在91年9月間辦理停業 ,92、93年度並未參與大里工業區小額採購工程案件。(問:奇武營造工程公司有無借牌予友禾營造工程公司參予前述工程比價?其代價為何?)我從未借牌予友禾營造工程公司參予任何工程比價。(問:你與友禾營造工程公司有無生意上往來?與該公司負責人蕭位翰有無私人恩怨及金錢糾紛?)我與友禾營造工程公司係同業關係,我記得該公司曾有標到瀝青工程而給我施作,我與該公司負責人蕭位翰並沒有私人恩怨及金錢糾紛。」等語(見調查卷第151-153頁)。 (5)綜上,堪認證人蕭位翰確係「友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於參與如附表一㈢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比價時,即同時提出「友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及其向證人蔡鴻洲借取「旻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向證人蕭樹林借取「堃揚工程行」之估價單,或以不詳方法取得「奇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參與比價。5、如附表一㈣所示各該小額採購案件之估價單均係證人莊文烈所提供並施作等情,有下列證據足證: (1)證人莊文烈於96年4月24日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問 :調查中稱:『我66年間退伍後一直從事水電相關工作,約在87年間成立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並擔任實際負責人,登記的負責人是我太太謝美春,約在91、92年間成立聖利水電行,由我擔任實際及名義之負責人。』,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有的,本公司有參與92、93年度大里工業區中心小額裝修採購工程案件,每年大概4至5件,金額都在10萬元以下,因為發票開立的問題,有時用聖俐機電公司名義,有時以聖利水電行名義承作,我是因為大里工業區廠商的推薦,而且本公司在大里工業區旁邊,服務方便,大里工業區中心人員,若有路燈需維修時,就會通知我們報價,核准後就請我們施工,施工完成驗收後,本公司就送發票請款。何堯政負責大里工業區路燈維修業務,所以都是何堯政通知我前往辦理的。我承作前述工程均有領到工程款,大里工業區中心是以支票方式付款存入我臺中商業銀行之公司帳戶。』,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何堯政通知我有路燈維修業務可以做的時候,先叫我報價,再要我提供二家以上的估價單,作比價的程式,我都是直接提供我自己聖俐機電公司、聖利水電行的估價單及政達水電行、興泰水電工程公司的估價單給何堯政等人作比價的程序,實際上政達水電行、興泰水電工程公司的估價單上的金額都是我自行填寫的,金額都會略高於聖俐機電公司、聖利水電行估價單上的金額,完成比價程序,由聖俐機電公司、聖利水電行承作。借用政達水電行、興泰水電工程公司的估價單參與比價程序,政達水電行負責人吳瑞昌知情並同意,興泰水電工程公司的副總林全德知情並向負責人李金池報告,林全德、李金池二人均同意。』,是否如此?)是。(問:吳瑞昌說他完全不知道,為何如此?)我有打電話給他,他說『沒有』,那是他講的。(問:每件工程都有打電話給他?)91年底或92年初,我有打電話1次,說工業區 的承辦員說要2家公司比價,問他的水電行能不能借我參 與比價,水電行大小章的幫他刻,他說如果要開發票就不行,但要比價可以。(問:吳瑞昌也表示,沒有同意你刻大、小章,有何意見?)那是他講的,我沒有意見。他當初同意,我才會去刻他的章。」、「(問:調查員問:『(提示:扣押物編號1-1政達水電行工程估價單、1-2興泰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該二張估價單及報價單是否由你製作提供給大里工業區中心何堯政等人作為比價之用?)(經詳視後作答)是的,由我製作提供給大里工業區中心何堯政等人作為「清理地下室排水及馬達整修工程」、「路燈整修工程」比價之用。』,是否如此?)是。(問:調查員問:『你參與上述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採購案件,另有哪幾家廠商與你競爭?』,你答稱:『沒有廠商與我競爭,估價單與報價單都是我一人製作的。但是估價單與報價上的金額都是依循91年前相關工程的報價,而且上述工程並沒有廠商願意承作。』,是否如此?)是。(問:「政達」、「興泰」2家估價單,是否你1人製作後,連同「勝利機電」、「聖利水電行」估價單與報價單,一同拿給何堯政?)是,但不一定是何堯政收的,如果他不在,總務張素丹就會代收,大部分是何堯政收的,蔡辛酉沒有收過,他是主任,沒有事不會找他。」、「(問:調查中稱:『總工程款金額多少我記不清楚。各案工程的請款方式都是以發票去請款的,其中興泰公司完成工程之請款也是由我來請款,是由我向興泰公司拿發票請款存入興泰公司帳戶,本公司向興泰公司購買消防器材時,再從交易的貨款中扣抵。』,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有。我記得僅借用興泰公司的估價單承作大里工業區○○○路燈檢修」工程,由興泰公司得標,但實際上仍由我承作。』,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沒有勾結切割工程。因路燈經常會損壞,何堯政通知我去修復,我就去修復。依彙整表中10項工程金額總計為57萬4451元都是我公司單獨承作,但有借用政達水電行、興泰公司的估價單陪標,這些都是因為何堯政等人要求要有二家以上的估價單。』,是否如此?)對。(問:調查中稱:『本公司是因為大里工業區廠商的介紹才承作大里工業區中心工程案件,是何堯政等人要求我要提供二家以上的估價單才能比價,他也知道這些估價單都是我製作提供的,至於他為何要這樣做不實之估價非法採購我不清楚。』,是否如此?)是,我們不清楚,我們外行。」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122-127 頁)。 (2)證人謝美春即「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及證人莊文烈之妻於96年4月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 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係由伊與伊先生莊文烈共同負責,「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是否有以「政達水電行」、「興泰水電工程公司」名義參與大里服務區工程估價或小額採購,伊並不清楚,要問伊先生莊文烈才知道等語。 (3)證人即「政達水電行」負責人吳瑞昌於96年4月24日檢察 官偵查中結證稱:「(問:調查中稱:『我從來沒有參加過大里工業區辦理之任何採購工程案件的比價作業。』是否如此?)是。(問:調查員問:『(提示:大里工業區 服務中心採購案件彙整表(得標廠商:聖俐)經本站調查 ,你曾以政達水電行名義與聖俐、聖利等水電同業參與92年3月12日路燈維修工程(款項7萬1,820元)、92年7月1 日全區路燈接地電阻檢修工程(款項9萬4,091元)、92年8月27日路燈檢修程(款項8萬6,310元)、92年10月29日路燈迴路控制盤接地電阻檢修工程(款項8萬4,953元)、92年3月12日辦公室燈具及冷氣位置更改工程(款項6萬6,780元)、93年1月8日路燈檢修工程(款項8萬3,790元)、93年5月13日廠商路燈遷移挖斷路燈電纜線工程(款項1萬6,672元)、93年2月25日更新服務大樓內部供電線路(款 項7萬35元)等8件工程(總計工程款項57萬4,451元)之 比價作業,願否說明詳情?』,你答稱:『(經詳視後作答)我政達水電行碓實沒有參加上揭提示表列工程的比價作業,應該是我的同業莊文烈未經我授權,刻用政達水電行的大小章,自行製作比價單後參與上述表列工程的投標的。』是否如此?)是,那些工程我都不知道。莊文烈也沒有向我借用牌照或大小章,印章是他自己刻的。(問:你有無拿空白工程估價單給莊文烈?)沒有。(問:調查中稱:『(經詳視後作答)前述8張工程估價單都不是政 達水電行所出具,該等估價單上的政達水電行大小章戳印模並不是我政達水電行平日所使用的,工程估價單的格式也與本水電慣用的估價單格式不符,另外工程估價單上的手寫字跡也不是我本人或我太太所填寫,估價單上所寫的住址也和政達水電行的座落位置不符。如我前述,有可能是莊文烈自行未經我授權,以政達水電行名義所出具的估價單,至於估價單用途為何,我也不清楚。』,是否如此?)是。(問:調查中稱:『莊文烈是我的同行,約於20年前我曾與他共同在一家水電行工作過,但平常沒有特別交往關係,也沒有水電業務上的往來關係。大約在三年前,他曾經向我要求借用水電行的名義去簽訂工程合約以求節稅,但我覺得這是不合法的,所以我予以嚴正拒絕。我從來沒有答應他可以刻用我政達水電行的大小章出具工程估價單去參與任何工程的比價作業。』,是否如此?)是的。」、「(問:調查員問:『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曾否向你政達水電行進行相關水電工程之訪價作業?訪價之工程案件名稱為何?』,你答稱:『從來沒有過。』,是否如此?)是。」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145-146頁)。 (4)綜上,堪認證人蕭位翰確係「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聖利水電行」之實際負責人,並於參與如附表一㈣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比價時,即提出「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或「聖利水電行」之估價單,伴隨提出「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估價單,或以不詳方法製作「政達水電行」之估價單以提出參與比價。 6、如附表一㈤所示各該小額採購案件之估價單均係證人陳唐淑祐所提供並施作等情,有下列證據足證: (1)證人陳弘儒即「勁揚景觀有限公司」負責人及證人陳唐淑祐之子於96年4月24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 中站調查中證稱:「(問:經歷、現職?)我於89年退伍後一直從事景觀、農藝等工作,於92年1月開設勁揚景觀 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迄今,但實際公司的運作及經營都是我母親陳唐淑祐在負責。(問:公司的營業項目?)花卉批發、栽培、農業服務、景觀工程、景觀室內設計、花藝設計、病媒防治、家具批發及國際貿易等。(問:你與先鋒園藝公司負責人陳唐淑祐之關係為何?)先鋒園藝公司負責人陳唐淑祐是我母親。(問:是否曾於92及93年度承作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區服務中心小額採購工程?如何得知採購訊息?)我不確定正確時間,但我有實際承作過大里工業區工程,至於從何處得知該採購訊息,都是我母親陳唐淑祐在負責,我完全不清楚所有招標工程。(問:貴公司施作大里工業區小額採購、驗收的程序為何?)我完全不清楚,因我只負責現場施作,至於如何參與投標、驗收等工作我都沒有參與。(問:貴公司於92年3 月26日參與大里工業區『辦公大樓前美化』小額採購工程,你如何得知採購訊息?)如我前述,對於工程投標、驗收等業務都是我母親陳唐淑祐在負責。(問:上述採購案工程內容是由何人設計?你如何估價?)該採購案工程內容是由何人設計及如何估價亦都是由我母親陳唐淑祐負責,我只是現場施作。」等語(見調查卷第148-149頁)。 核與證人陳唐淑祐於96年4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 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伊有借用伊兒子陳弘儒之勁揚景觀公司的牌照去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參與工程比價與議價等語相符。 (2)證人蔡玉容即「資園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6年9 月10日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問:你在『資園營造公司」任何職?)我現在是登記、實際負責人。92年、93年間,我在資園營造公司擔任總務及發包工作,當時登記負責人是鄭伯其,但我是實際負責總務、發包。蔡英男是工地的工務,負責詢價、找小包廠商。(問:賴松元是否認識?)不是很熟。(問:與陳唐淑祐認識多久?)82、83年就開始有接觸了。(問:與蔡辛酉、何堯政認識多久?)均不認識。(問:你公司在92年、93年間,有無承作大里工業區小型工程?)有做過。陳唐淑祐跟我說,工業區那方有園藝的部分,叫我去報價,她有拿價格給我,我再填報價單讓她送去。(問:總共做了幾件?)2、3件。(問:陳唐淑祐以『先鋒』名義承作幾件?)我不曉得。(問:陳唐淑祐有無告訴你,以你的『資園』,與『先鋒』比價?)沒有,她說報價去,看有沒有辦法做,如果得標的話,就讓她做,也就是我轉小包給她。(問:所以你從頭至尾都沒有與大里工業區小型工程的承辦人員及蔡辛酉、何堯政等人接洽?)都沒有。」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偵查卷第41-42頁);於97年5月20日檢察官偵查中亦結證稱:「(問:陳唐 淑祐或賴松元有無向你拿過估價單?)陳唐淑祐告訴我大里工業區那邊有一般土木或園藝可以做,我問她怎會有這樣的資訊,我告訴她等上網後等通知再說。這是在不知道價錢時這樣說的。後來該大里工業區有打電話通知送報價單,我告知陳唐淑祐,要不要跟該單位問一下工地在那裡,再估價。再請陳唐淑祐報價給我們,我才有辦法寫估價單,就交給陳唐淑祐去送。(問:在此情形下,你與陳唐淑祐合作的案子,是否會派蔡英男去工地?)會請蔡英男去接洽,工地就請蔡英男去處理。(問:是否陳唐淑祐向你們拿估價單去比價?)她只有跟我們說大里工業區那邊有工作,要我們寫估價單給她,如果比價有得標,就由她來做。(問:蔡英男稱通常這種案子他不會到工地監工,有何意見?)一般小型的,我們都是這樣子。」、「(問:估價單如何估價?)就是陳唐淑祐告訴我,工程做完多少錢,我們會評估價錢,再加一點管銷在裡面,讓陳唐淑祐拿去大里工業區。(問:《提示93年5月19日『資園營 造公司』比價後承作工8路畸零地舖設水泥及擋土牆工程 》此工程有無印象?是否陳唐淑祐施作?)我印象中,只要是大里工業區工程得標,都是讓陳唐淑祐去施作。」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偵 查卷第139-140頁)。 (3)證人賴松元即「群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6年5月11 日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問:你有無參加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的工程或參與比價?)沒有做過。」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 240-243頁);於96年8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亦結證稱:「(問:你是『群昇營造』負責人?)是。(問:92年、93年間,『先鋒』或『資園』有無向你借估價單去比價?)有。(問:誰來向你借的?是否陳唐淑祐?『資園』何人向你借的?)估價單部分是公司的小姐處理,那麼久了,我不記得。」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 886號偵查卷第26-28頁);於96年9月10日檢察官偵查中復結證稱:「(問:既然不認識,如何能借給他們比價?)同業都會借來借去。(問:為何如此?)我也講不清楚。(問:是否為了要符合小型工程需耍兩家比價的規定?)我不清楚。他不講,我也不會知道。」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偵查卷第 41-45頁)。 (4)證人廖永騰即「冠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6年5 月11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稱:「(問:貴公司承攬大里工業區工程上述『工業14路災後人行道整修及枯木清運處理』工程,請款方式為何?)我沒有作該工程,我也沒有請款,為什麼會有該憑證及發票我並不知道,我亦沒有收到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支付該工程之支票。」、「(問:冠飛營造工程公司是否有將92年9、10月之統一發票借由他人使用?為何貴公司沒有承 欖上述『工業14路災後人行道整修及枯木清運處理』工程卻有開立工程發票?)沒有,我不知道亦無法解釋。」等語(見調查卷第230-231頁)。 (5)證人王誌清即「蒔欣園藝有限公司」負責人於96年5月11 日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問:有無將『蒔欣園藝』借給陳唐淑祐去比價?)陳唐淑祐有向我借過,說要標工程,有向我拿估價單,但她沒有說要標那裡,我特別交待,如果要投標一定要告知我,因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問題,價格也不能亂寫,她都沒有跟我聯絡,我以為她都沒有標。(問:你有無標過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任何工程?)都沒有。」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02號偵查卷第240-241頁)。 (6)綜上,堪認證人陳唐淑祐確係「先鋒園藝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於參與如附表一㈤編號1、2、8所示小額採 購工程之比價時,有提出「勁揚景觀有限公司」或「蒔欣園藝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共同參與比價;至證人陳唐淑祐雖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及檢察官偵查中僅證稱其係「先鋒園藝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且有以其子陳弘儒之「勁揚景觀有限公司」牌照參與比價,及經常承包證人蔡玉容所經營「資園營造有限公司」之綠美化工程等語,惟如附表一㈤編號3、5至7所示4件小額採購工程之估價單提出廠商均為「資園營造有限公司」及「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參酌證人蔡玉容之前開證述可知「資園營造有限公司」參與比價之估價單均係由證人陳唐淑祐所提出,暨「群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賴松元上揭證述均未參與過「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之投標與比價,且有同業借牌之情事等情以觀,及該4件小額採購工程 之得標廠商均為「資園營造有限公司」,堪認該4件小額 採購工程之估價單亦均係證人陳唐淑祐所提出無訛。再如附表一㈤編號4所示之小額採購工程,其估價單廠商分別 為「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及「冠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依前開推論,「群昇營造有限公司」之估價單既係證人陳唐淑祐所提出,而「冠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證人廖永騰亦證述並未參與「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之施作,顯見該件工程之估價單應非證人廖永騰所提出,又該件工程之得標廠商既為「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堪認「冠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估價單亦應係證人陳唐淑祐於提出「群昇營造有限公司」之估價單時一併提出以供陪標比價使用。至如附表一㈤編號9所示小額採購工程之估 價單係「勁揚景觀有限公司」及「新藝園事業有限公司」,而依卷附臺中市政府95年3月9日府經商字第0950044737號函表示該市政府電腦檔案並無「新藝園事業有限公司」之設立資料,又該件小額採購工程之得標廠商既為「勁揚景觀有限公司」,顯見「新藝園事業有限公司」之估價單亦應係證人陳唐淑祐於提出「勁揚景觀有限公司」之估價單時一併提出以供陪標比價使用。 7、按「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6.2節規定,小額採購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 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服務中心由主任核可後)後執行採購,完成後由請購人簽署財務支付申請表逕行驗收後付款結案;意即對於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招標案,必須「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劃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後執行採購」,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個小額採購案件,「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僅於採購前,有敘明採購內容及預估費用之「簽辦單」,經主任即被告蔡辛酉批「可」後,依卷附之卷證資料(即「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2年度支出憑單2冊及93年度支出憑單1冊)所示,亦僅有「兩家以上估價單企劃書」,並未再次「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後執行採購」之程序,因此,整體採購程序並不符合「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6.2節 規定,此亦經本院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屬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1月3 日工程鑑字第09800458930號函及所附鑑定書(編號05-064)在卷可稽。本件被告蔡辛酉、何堯政2人就如附表一所示各項小額採購工程,由被告何堯政提出請購單或請購簽呈,直接送被告蔡辛酉核准,即由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提供2家廠商名義之估價 單,作為形式上已由總務即證人白燿春、張素丹完成詢價、比價作業,即通知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施作工程,或待施作完工後,一併連同請購單或請購簽呈送交予總務即證人白燿春、張素丹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及驗收紀錄,均未再次報陳被告蔡辛酉核定後執行採購;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均明知參與如附表一所示各項小額採購工程比價廠商之估價單,均係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借牌後所提出,參與比價廠商非有實際競標行為,竟仍交由總務即證人白燿春、張素丹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表進行比價,進而由會計人員即證人孫瑞桃持以製作支出傳票,予以簽章同意付款,是被告蔡辛酉、何堯政、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與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顯係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而為偽造文書之行為,並據以行使,使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得以借牌得標承作工程,顯然足生損害於「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對各該小額採購案件發包比價之正確性及公文書之正確性。 (二)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部分: 1、查被告蔡辛酉係自91年3月20日至94年7月31日止擔任「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乙職,負責綜理、督導該服務中心各項業務;被告何堯政則係該服務中心技術員,負責辦理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暨擔任小額採購案件之承辦請購需求人,其等對於所屬「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辦小額採購工程之發包比價,依法令於職務上對該等事務有主持及執行之權,故該等事務係其2人主管事務,其2人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合先敘明。 2、被告蔡辛酉、何堯政辦理如附表一㈠編號9至13、㈡編號 2、㈢編號2、3、6、㈣編號4至8及㈤編號1、2、8等小額 採購工程時,分別有「無相關圖說或位置圖」(即如附表一㈠編號9、㈢編號3、4、㈣編號6、8及㈤編號2等6件工 程)、「先決標再送估價單」(即如附表一㈠編號10 至 13、㈢編號6、㈣編號4、5、7及㈤編號1等9件工程)、「無相關驗收卷證資料」(即如附表一㈡編號2)、「申購 手續未完成即已施工並驗收」(即如附表一㈤編號8)等 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行為,業據本院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屬實,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1月3日工程鑑字第09800458930號函及所附鑑定書(編號05-06 4)在卷可稽。茲分述如下: (1)「無相關圖說或位置圖」部分:依據「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5.1節規定,招 標時應視個案性質檢附工程圖說規範、工作說明書等文件。第6.4.6節規定,編制工程預算書圖;在工程實務上, 機關所採購之標的物,其組成或構造,應有明確可施作及可驗收之圖說,作為完成履約之依據。且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 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同法第46條規 定:「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 考量成本、...」、同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 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等規定,對於招標技 術規格、底價訂定及驗收程序時皆有須備文件之規定,而如附表一㈠編號9、㈢編號2、3、㈣編號6、7、8及㈤編號2、8等8件小額採購工程之內容,包含廠商名牌、增設暗 溝、施作植草磚、路燈檢修、植栽及綠地綠化,若無相關圖說,會造成招標、底價訂定及驗收時產生標的物不明確之情形,顯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第46條、第 72條第1項、「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 作業程式書」第6.4.6節及第6.5.1節規定。 (2)「先決標再送估價單」部分:依據「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6.2節規定: 「小額採購: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區管理處、環保中心由執行長核可後,服務中心由主任核可後)後執行採購,完成後由請購人簽署財務支付申請表逕行驗收後付款結案。」,及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等規定,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時,原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並於決標時以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惟如附表一㈠編號10至13、㈢編號6、㈣編號4、5、7及㈤編號1等9件小額採購工程,均係先決標再送估價單,顯然違反上開法律規定甚明。 (3)「無相關驗收卷證資料」部分:按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驗收結果與 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而如附表一㈡編號2所示之小額採購工程,經查並無 相關驗收之卷證資料,此「未驗收」情形,顯然有違上開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之規定。 (4)「申購手續未完成即已施工並驗收」部分:依據「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6.2 節規定:「小額採購:應檢附兩家以上估價單企畫書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區管理處、環保中心由執行長核可後,服務中心由主任核可後)後執行採購,完成後由請購人簽署財務支付申請表逕行驗收後付款結案。」及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 標,...最低標為得標廠商。」等規定,如附表一㈤編號8所示之小額採購工程,經查係申購手續未完成即已施工並驗收,顯然違反上開「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第6.6.2節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第52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3、按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原應採取公開招標之工程,故意予以分割成數項,使得以比價方式辦理,再以借牌、虛偽比價之方式,使不具承包資格之廠商圍標獨占,因而獲得不法利益者,即為圖利他人;蓋公共營繕工程採用招標比價方式,旨在藉由合法正當之競標比價程序,得以合理、公平之價格發包工程,俾達節省公帑、保障品質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0號刑事裁判書參照)。本 件被告蔡辛酉、何堯政均明知前開小額採購工程參與比價廠商之投標資料即估價單均係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借牌後所提出,且該參與比價廠商非有實際競標行為,竟仍由證人白燿春、張素丹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表進行比價,而為偽造文書之行為,並據以行使,使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得以借牌順利得標承作各該工程,且使渠等因承作各該工程獲取不法利益,被告蔡辛酉、何堯政顯係共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 4、又按圖利罪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必須因而獲得利益者為要件,亦即必須其他私人因而已獲得不法之利益始足當之,是則圖利罪必須將圖利所獲之不法利益詳加認定,並說明憑以認定之依據,方為適法。又經商營利雖本屬事理之常,然一般廠商承包工程或出售商品所獲之合理利潤,應屬合法之所得,固不待言。然政府機關之採購案所以採用比價方式辦理,旨在藉由比價競標之方式,以彰顯程式之公平,並期得以合理、低廉之價格購辦,俾達節省公帑之目的。本件被告2人上揭違背法令之犯行,已使本案如附 表一所示各採購案失其競標之作用,自非公平之競標比價,而無異於圍標;其形式上雖具比價之名,實質上則均由內定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得標廠商得標而未能實質發揮比價競標之功能。則被告2人以違法犯罪之方式,使如附表一 所示之得標廠商無須競標即可以得標因之獲得利潤,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得標廠商原本無法取得或不應取得者,自屬不法利益。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得標廠商承作採購案之不法利益,依財政部所訂92及93年度有關營造業同業利潤標準表所載(附於本院卷),「濬水工程」、「道路工程」、「其他景觀工程」、「廢棄物清理工程」、「水電工程」、「電路工程」等營利事業之淨利率(即毛利率減掉費用率)分別為10%、10%、10%、13%、9%、9%,是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以圍標方式得標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工程,經結算後所得之利潤,應為各該工程得標價之上開各該淨利率。據此統計該利潤數額後,應認被告2人直接圖利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 及陳唐淑祐等人,各總計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不法利益金額依序為119,026元、23,617元、50,957元、65,561元及 85,537元。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所辯,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2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之比較:被告蔡辛酉、何堯政行為後,我國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另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亦於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1、刑法修正條文之比較: (1)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案被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 (2)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 牽連犯規定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牽連犯之規定刪除後,被告2人所犯各次犯行,均屬獨立 ,應各別論罪後併合處罰,自較行為時法以牽連犯論斷為重,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較為有利。 (3)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修正 公布刪除之,在本案中,被告2人連續多次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罪及圖利罪,如依新法規定,應按數罪之規定併罰;如依修正刪除前之連續犯規定,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數罪併罰之結果,顯較以一罪論而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結果不利於被告2人。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2人。(4)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 ,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2人,故本案被告2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之法定罰金刑部分 ,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 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5)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適用結果,就刑法條文修正部分,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被告2人在修正刑法施行前所犯之罪,應適用修 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2、就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之修正比較: (1)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修正前該條項係規 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修正後該條項第1款則改為「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核其修正理由,係因公務員在刑法上所扮演的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員性質加以檢討修正。是修正後刑法有關公務員之範圍較為限縮,惟本案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公務員定義,被告2人均應依貪污治罪條 例之規定處罰,是本案有關公務員之定義,不生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規定。 (2)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有關適用該條例之對象,亦因刑法公 務員之定義修正,而於95年5月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 月1日施行,依上開說明,本件亦應適用修正後該條例第2條有關之公務員定義。 (3)被告2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於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其犯罪構成要件自原定「對於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即係將原規定之「違背法令」,修正為「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立法說明雖謂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等語。然同條款於90年11月7日 修正時,即增列「明知違背法令」文句,並於立法說明稱「違背法令」之「法令」,「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等語。可知98年修正立法說明所謂限縮「法令」之適用範圍,實則僅就違背法令之內涵,自原來之抽象、概括,改作具體、明確之規定,應不生比較適用之問題。據此,被告2人應適用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二)查被告蔡辛酉行為時任職「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被告何堯政則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技術員暨擔任小額採購案件之承辦請購需求人,其等對於所屬「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辦小額採購工程之發包比價,依法令於職務上對該等事務有主持及執行之權,故該等事務係其2 人主管事務,其2人顯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等明知違背上開政府採購法及「經濟部工業局暨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採購作業程式書」之規定而直接圖利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並使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獲取不法利益。核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所為,均係犯現行(即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 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又被告蔡辛酉、何堯政 與業經緩起訴處此部分犯行之證人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等人共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據以行使,此部份被告蔡辛酉、何堯政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等登載不實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蔡辛酉與何堯政對於圖利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蔡辛酉、何堯政與業經緩起訴處此部分犯行之證人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等人及不具公務員身份之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5人對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蔡辛酉、何堯政2人所為多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 圖利他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被告蔡辛酉、何堯政2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目的係在圖 利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所犯上開2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圖利罪論處。 (三)爰審酌被告2人素行尚佳,然被告蔡辛酉身為「大里工業 區服務中心」主任,被告何堯政則為該服務中心之技術員,均為公務人員,原應戮力從公,為民服務,竟借工程發包機會圖利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不知依法行事,共同圖利他人,及本件係由被告蔡辛酉居主導權,惡性較大,及其等個別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參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意見(按:依起訴書原認定之犯罪事實,檢察官對被告蔡辛酉求處有期徒刑7年,對 被告何堯政求處有期徒刑6年;惟本件因無積極證據認定 被告2人有故意切割工程規避公開招標及浮報工程款之圖 利犯行,故予分別酌減原檢察官求處之刑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蔡辛酉、何堯政既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均應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均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 (四)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所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實施犯罪行為者自己或其共犯所得者為限,其無所得或已發還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820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2人雖共同圖利劉嘉炎119,026元、周玲梅23,617元、蕭位翰50,957 元、莊文烈65,561元及陳唐淑祐85,537元之不法利益,然因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5人並 未與被告2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則被告2人既無所得,自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諭知將渠2人直接圖利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 陳唐淑祐等5人之金額予以追繳,並分別沒收或發還,附 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判決意旨)。 (五)不另無罪諭知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蔡辛酉、何堯政2人均明知機關不得 意圖規避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竟由被告何堯政將未滿公告金額但已逾該金額十分之一之同性質工程,刻意切割為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分別直接送被告蔡辛酉核准後,即要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陳唐淑祐、莊文烈等人提供廠商之估價單2份,作為形 式上由總務完成比價、訪價之程式,形式上符合估價及訪價作業後,即分別將上開小額採購案直接交由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陳唐淑祐、莊文烈等人施作,以將原應採取公開招標之工程,故意予以分割成數項小額採購工程,使得以比價方式辦理,圖利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陳唐淑祐、莊文烈等人;因認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訊據被告蔡辛酉、 何堯政2人堅詞否認有刻意將同性質工程切割為10萬元以 下之小額採購案件辦理,辯稱:①所謂切割係將原已計劃之大型採購案切割成小額採購案,惟迄今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此行為。②又證人周明諄、孫瑞桃雖曾於簽 辦過程中建議合併辦理,惟具體採購案中,究係何一案應與何一案合併?渠兩人亦無明說,且於法院審理中,問及其真意是如何合併?證人周明諄雖認有關路燈之採購應合併辦理,然路燈之採購涉及公共安全,有其急迫性,又無法預知下一次同性質之採購案須俟多長時間會再發生,而當時又無「開口式」合約可以因應,是以被告蔡辛酉乃循大里工業區以往之模式採購。且法院向「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所調之90、95年度之路燈檢修次數、盞數、費用等項目與涉及本案之時間(92、93年)比較即知並無異常之處。至於證人孫瑞桃所述其認為應合併之案件,因證人孫瑞桃為會計人員,負責預算的編列(審)與執行,因此大里工業區92、93年度是否有年度計劃工程,證人孫瑞桃應最為清楚。證人孫瑞桃無法說明92、93年度是否有年度計劃工程,卻又質疑有切割,其證詞不僅出於臆測,且有矛盾。蓋既無年度計劃工程,又如何有將之「切割」為小額工程之可能?綜言之,證人係以其個人之意見,於事後(審判中)認那些案應合併辦理,然徵諸採購當時,或因急迫性或因無從合併(如後案發生時前案已在施工中)或因無從預知何時會再有同性質之採購案而不能亦不宜合併。是以不能因合併與否,被告之作法與證人之意見不同,即認被告有圖利之意圖本案等語。經本院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①附表一㈠編號2、3二案:於編號3註記「明顯未與上案合併公開招標 」。經查編號2工程內容係增設汽車輪檔,於92年5月12日簽辦,大里服務中心主任92年5月13日批「可」,92年5月30 日完成履約,92年6月2日驗收。編號3工程內容係增設網狀線及修改停車線,於92年5月15日簽辦,大里服務中 心主任92年5月16日批「可」,亦於92年5月30日完成履約,92年6月2日驗收。2件工程內容皆為交通工程設施,辦 理時程相近,完成履約及驗收日期相同,工程實務上可合併招標,至於是否併為同一標案辦理,屬於行政裁量。②附表一㈠編號4及編號5二案:於編號5註記「明顯未與上 案合併公開招標」。經查,編號4工程內容係修改廠區位 置圖,於92年3月14日簽辦,大里服務中心主任92年3月19日批「可」,92年4月8日完成履約,92年4月8日驗收有缺失,92年4月9日改正後驗收。編號5工程內容係增加指示 牌,於92年3月24日簽辦,大里服務中心主任92年3月26日批「可」,92年4月8日完成履約,92年4月8日驗收有缺失,92年4月10日改正後驗收。2件工程內容皆為告示牌面,辦理時程相近,完成履約及驗收日期相同,工程實務上可合併招標,至於是否併為同一標案辦理,屬於行政裁量。③附表一㈣編號2及編號3二案,註記「周明諄簽註請合併施作」;編號6註記「周明諄簽註同性質合併辦理意旨」 。經查,編號2之工程內容係全面檢查接地電阻,於92年5月16日簽辦,周明諄係環保組長,其所簽註之意見為「本年度2.12曾辦理路燈檢修11,820元,如非緊急之搶修,可儘量合併辦理」,並非「請合併施作」。經大里服務中心主任蔡辛酉批示「本件係配合雨季來臨前之檢修,仍請依計畫招商辦理。」。周明諄所加簽「本年度2.12曾辦理路燈檢修...」案,經查係路燈維修50盞,於92年2月12日簽辦,大里服務中心主任92年2月20日批「可」,92年2月25日完成履約,92年2月27日驗收。該二件工程辦理之時程 相距三個多月,在程序上無法合併施作;至於是否併為同一標案辦理,屬於行政裁量。另編號3工程內容係檢修路 燈,於92年8月4日簽辦,周明諄組長加簽「一、今年度 2.12 辦理路燈檢修11,820元。二、今年度5.20辦理路燈 檢修94,185元。...」表達二次路燈已檢修金額,並非「 請合併施作」。且此三件工程因辦理時程之差異,亦無法合併施作;至於是否併為同一標案辦理,屬於行政裁量。編號6工程內容係檢修路燈,於92年12月8日簽辦,周明諄組長加簽「同性質採購案應合併辦理公開招標」之意見,經大里服務中心主任蔡辛酉批「可」;則簽辦檢修單位應據以再次檢討是否有同性質採購案可合併公開招標,並簽請主任再次批示,才可辦理後續採購事宜,惟大里服務中心並未再次檢討及再次簽辦,其採購程序不完備。是依上開鑑定意見所示,公訴人於起訴書附表一所列舉被告2人 刻意將未滿公告金額但已逾該金額十分之一之同性質工程切割為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件,核均屬行政裁量權之行使,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有故意迴避公開招 標之規定;此外,除上開經鑑定是否併為同一標案辦理係屬行政裁量之工程外,檢察官既未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其餘工程指摘被告2人於辦理各該工程時亦應合併公開招標, 是難認其他工程亦有公訴人所指刻意將同性質工程切割為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工程辦理之違法情事。公訴人認被告2 人此部分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 罪嫌即有未合,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2人確有公 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圖利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蔡辛酉、何堯政2人於辦理小額採購 案件過程中,未經實際估價及訪價等程式,而得予隨意填載單價,浮報估價金額,平均每件小額採購案浮報金額達2至3萬元之多(詳附表二所示),以此方式圖利廠商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陳唐淑祐、莊文烈等人;因認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訊 據被告蔡辛酉、何堯政2人堅詞否認各該工程有浮報估價 金額而圖利證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陳唐淑祐、莊文烈等人之情事,辯稱:承作廠商蕭位翰、周玲梅、莊文烈、陳唐淑佑、劉嘉炎等5人均供述①利潤微薄(蕭位翰 、莊文烈甚至提及小額工程沒人要作);②未送錢予被告2人;③工程均照實施作;④未與被告2人深交。是以不法利益之動機與結果無由發生。又本案雖有證人張素丹、吳瑞昌、王誌清認工程款有高估之情事,惟查,證人張素丹之陳述經於審判程序交互詰問後,已可釐清其並無工程經驗,所謂高估一事或有受調查站誘導之嫌,且經提示證物亦明顯有誤認之情事,其證言並無可採。又證人吳瑞昌、王誌清2人從未去過大里工業區施作,對本案所涉之採購 案一無所知,乃因渠等公司遭冒用陪標方來應訊,渠等於本案所涉採購案之施工過程並無任何經驗,所謂高估一事純係於調查站依卷內書面判斷提供個人意見,渠2人應無 證人身份,又渠等之所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60條之規定, 亦不得作為證據等語。經查:檢察官認起訴書附表二所列舉之「證人證述小額採購案浮報之舉例」工程,有浮報工程價款情事,雖以證人張素丹、王誌清、吳瑞昌、蕭樹林及周玲梅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筆錄為其主要論據。惟查,①依證人張素丹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被告何堯政問:你剛剛提到說你本身沒有什麼工程經驗,你在整個調查程序中為什麼你都能夠說明非常清楚?)我確實沒有什麼工程經驗,但是在調查站時,詢問的調查局人員也有跟我聊天,提到說我們的工程報價那麼貴,而我會在調查程序中提到有關施作工程的單價及施工人數及相關浮報金額等,是因為我有的有問過其他廠商。(被告何堯政問:這些詢問其他廠商的報價是你帶著廠商到現場去實際估價還是只是廠商在未看現場時所為的估價?)像噴洒殺蟲劑部分我有帶著廠商去現場看,廠商也有作詳細估價,所以這個我很明確知道價錢,其他部分我會打電話給廠商告訴廠商說我們要施作的面積,要施作怎麼樣,大約要多少錢。(被告何堯政:你只是在電話請問他,廠商有無到現場去看?)因為已經做好的東西我們叫人家來看,他是不可能來看,因為已經做好了就不可能叫他來施作。」等語以觀(見本院99年7月16日審判 筆錄第27頁),顯見證人張素丹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所據以認定浮報之比價,應多係其個人以撥打電話向相關廠商口頭詢問之價格,而依證人張素丹於96年4月25日至調查站證述時,距各該小額採購工程 施作完成均已逾3、4年之久,證人張素丹究係何時詢價,又如何能精確知悉各該工程合理之價格,殊值懷疑;況證人張素丹自承並無工程經驗,則其應無可能在調查站中巨細靡遺地提供各該工程每一細項之項目、工數、單價;況證人張素丹所詢問之廠商既均未至施工現場了解狀況,其所為之報價是否合理亦難憑斷,是尚難以證人張素丹於調查站中證述附表二編號1、2、10、11、20所示之小額採購工程有浮報工程價格之情事,即認被告2人確有容任各該 施作廠商浮報工程價格。②證人吳瑞昌雖於96年5月21日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述其依從事水電實務之專業知識及92、93年度市場行情,檢視如附表二編號4至7、15至19所示各項工程,均有浮報現象,惟上開各該工程之施作完成時間係自92年2月間至93年4月間止,距證人吳瑞昌上開證述之時間已有3、4年之久,證人吳瑞昌雖證稱其係依據92、93年度市場行情而認定浮報價格,惟遍查卷內全部卷證,並無證人吳瑞昌所據以陳報屬合理價格之客觀數據可供本院審酌其證詞是否實在,況證人吳瑞昌自承伊僅有從事家庭小型水電維修及一般水電施工工作,是證人吳瑞昌既均未親自前往各該工程之施工現場為現場估價,又豈能僅憑其個人之家庭水電工經驗即予率斷上開工程均有浮報情事。③證人王誌清雖於96年5月18 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述其係依採購時間92及93年度當時之市價行情以客觀的評估有關其個人所知之專業及實務,證述如附表二編號3、8、9、12 、21所示5件工程,均有浮報現象,惟上開各該工程之施 作完成時間均係在92、93年間,距證人王誌清上開證述之時間已有4年之久,證人王誌清雖證稱其係依據92及93年 度當時之市場行情客觀評估而認定浮報價格,惟遍查卷內全部卷證,並無證人王誌清所提出其據以陳報屬合理價格之客觀數據可供本院審酌其證詞是否實在,況證人王誌清既均未親自前往各該工程之施工現場為現場估價,又豈能僅憑其個人從事園藝之實務經驗即予率斷上開各該工程均有浮報情事。④證人蕭樹林雖於96年5月17日法務部調查 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述:「...我記得堃揚 公司在93年間承攬過『七星溝疏浚工程』,工程經費7萬 7,175元,並由友禾營造工程公司蕭位翰替我填寫估價單 並承攬該小額採購工程,我只承作整個『七星溝疏浚工程』中涉及到鐵工的部分,另93年4月27日『綠地整地』, 工程經費6萬5,646元也是友禾公司蕭位翰以我堃揚公司的名義填寫估價單,供該服務中心比價並承攬,然後再由蕭位翰找其他公司(公司名稱不清楚)承作,事後由蕭位翰以我公司發票請款,我並未實際承作此小額採購案。(問:堃揚公司於93年7月13日承攬『七星溝疏浚工程』工程 金額7萬7,175元及於93年4月27日『綠地整地』工程金額6萬5,646元,該2項工程總工程金額14萬2,821元,你於前 述工程中所得利潤為何?)前述2件小額採購工程中,堃 揚公司93年7月13日承攬「七星溝疏浚工程」工程金額7萬7,717元,本公司分得利潤1成,金額為7,717元,友禾公 司蕭位翰分得利潤3成,金額為2萬3,152元,93年4月27日『綠地整地』工程金額6萬5, 646元,本公司分得利潤1成,金額為6,56 4元,友禾公司蕭位翰分得利潤3成,金額 為1萬9,693元,上述2件小額採購總工程款為14萬2,821元,堃揚公司分得利潤2萬6, 257元,友禾公司分得利潤4萬2,845元,前述『七星溝疏浚工程』我另拿取我應得的鐵 工施工工資1天2,000元,3天共計6000元,而另一件93年4月27日『綠地整地』我則未拿取任何工資。(問:提示:友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3年4月19日排水溝疏浚-七星溝」金額9萬4500元估價單乙張,93年間就你所知雇用『挖土 機』以每日5,000元的費用計費,是否應另將『挖方』 費用計算在內?詳細行情價格為何?)93年間依一般民眾雇用『挖土機』的行情,雇用1天含司機之行情價格為 5000元,則不計挖方費用,所以挖方2萬4000元應為浮報 價格,其他費用行情我則不清楚。」等語(見調查卷第 107-110),指證如附表二編號14、21所示2件工程有浮報情事,惟被告2人辯稱:附表二編號14(即傳票號碼B0 66)之「七星溝疏浚-因7/2水災堆積」工程之施工地 點位於路旁及橋邊,車輛進出頻繁,空間小,施工清理不便,所需工時及人力較多,證人蕭樹林未至現場了解施工環境,如何進行估價作業;又附表二編號21(即傳票號碼B130)之「綠地整地(光明段1號)」工程雖證人蕭 樹林指稱浮報3,0869元,惟其於同日調查站中亦指稱該金額係友禾公司蕭位翰及其公司之利潤,應非浮報等語(詳選任辯護人於97年11月12日提出之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附表之答辯內容);經查,就附表二編號14之「七星溝疏浚-因7/2水災堆積」工程,證人蕭樹林確證稱其僅負責該 工程之鐵工施工部分,且就該工程之工程金額77,717元中,其公司分得利潤1成,金額為7,717元,友禾公司蕭位翰分得利潤3成,金額為2萬3,152元,是就本件工程而言, 證人蕭樹林並未證稱有何浮報情事。至附表二編號21之「綠地整地(光明段1號)」工程,因證人蕭樹林並未參與 該工程之施作,而未拿取任何工資,顯見其應未至現場了解該工程之施工環境,是其就浮報之指證顯有未洽,且證人蕭樹林就本件工程亦證述該工程金額為6萬5,646元,其堃揚公司分得利潤1成,金額為6,564元,友禾公司蕭位翰分得利潤3成,金額為1萬9,693元,是總工程金額扣除堃 揚公司及友禾公司分得之利潤後尚餘39,387元,實無可能浮報工程款達26,257元。是證人蕭樹林證稱挖方2萬4000 元應為浮報價格云云,應係混淆該工程應得之利潤後淨算該部分單價所產生之誤解。⑤證人周玲梅雖於96年5月21 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調查中證述:「(問:提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業區入口減速桿』空白估價單乙份,請你就92年、93年時之時價,估算承攬施作該『工業區入口減速桿』總價款若干?)(經詳視後估算及作答)經我估算結果,承攬施作乙支『工業區入口減速桿』總價款約7萬0,312元。」等語,指證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增設車輛減速標誌乙面」工程有浮報情事,惟查,該工程係由證人劉嘉炎以「勝利凱交通工程行」名義以金額75,000元得標施作,核該工程之得標金額與證人周玲梅所估價額僅差距4,688元,金額並非鉅大,實難以該 差額即遽此認定該工程確有浮報情事,況證人周玲梅據以估價之客觀數據為何,並未提供本院審酌,是其證詞是否即足堪認定該工程確有浮報情形,實難據此為斷。⑥綜上所述,公訴人雖於起訴書附表二列舉21件工程認被告2人 於辦理各該工程時有容任施作廠商浮報工程價款情事,惟檢察官所舉上開證人之證言既有上述尚值懷疑之處,而無法採為認定被告2人均有罪之積極證據,且公訴人就該21 件工程,亦未如被告2人及其選任辯護人所請送由公正單 位進行估價以認定是否有浮報情事,而本院雖曾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就附表二所示各件採購工程鑑定是否有浮報情事,惟經該鑑定委員會以非該會鑑定範圍為由未予鑑定,是實難以上述證人之證述內容即認被告2人於辦理如附表二所示21件採購工程時有浮報 工程款之違法情事;此外,除附表二所示之21件採購工程外,檢察官既未就被告2人於92年度及93年度所辦理之其 餘採購工程指摘被告2人於辦理各該採購工程時亦有浮報 情事,是難認其他工程亦有公訴人所指浮報工程款之違法情事。公訴人認被告2人此部分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即有未合,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2人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 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圖利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7條。 (三)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13條、第216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33條第5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民國98年04月22日修正)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一)證人劉嘉炎施作及提供之估價單: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備 註│鑑定意見 │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 │ │ │ │日期│ │ │ │ │ │ │人 │ │ │ ├────┼──┼───┼──┼───┼──┼───┼──┼───┼───┼────────┤ │1、工業 │何堯│優美佳│同年│8萬 │優美│B047 │同年│同年3 │申購簽│①申購簽呈未會總│ │路12、13│政於│、信帆│2月 │5600元│佳交│ │3月 │月14日│呈未會│務,屬內部公文程│ │路…柏油│92年│ │27日│ │通工│ │14日│何堯政│簽總務│序。 │ │路面標線│2月 │ │ │ │程公│ │ │驗收 │ │ │ │ │18日│ │ │ │司 │ │ │ │ │ │ ├────┼──┼───┼──┼───┼──┼───┼──┼───┼───┼────────┤ │2、辦公 │何堯│勝利凱│同年│7萬 │勝利│B112 │同年│同年6 │流程不│①編號2及3,工程│ │室前廣場│政於│、偉明│5月 │2000元│凱交│ │6月 │月2日 │符:申│內容皆為交通工程│ │停車格增│92年│ │13日│ │通工│ │2日 │何堯政│請簽呈│設施,辦理時程相│ │設汽車輪│5月 │ │ │ │程行│ │ │驗收 │5/12,│近,完成履約(92│ │檔 │12日│ │ │ │ │ │ │ │請購單│/5/30)及驗收日 │ │ │ │ │ │ │ │ │ │ │2/18。│期相同,工程實務│ │ │ │ │ │ │ │ │ │ │ │上可合併招標,至│ │ │ │ │ │ │ │ │ │ │ │是否併為同一標案│ │ │ │ │ │ │ │ │ │ │ │辦理,屬行政裁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採購簽呈與請購│ │ │ │ │ │ │ │ │ │ │ │單日期不符,屬內│ │ │ │ │ │ │ │ │ │ │ │部行政程序。 │ ├────┼──┼───┼──┼───┼──┼───┼──┼───┼───┼────────┤ │3、修改 │何堯│元上億│同年│9萬 │元上│B114 │同年│何堯政│流程不│①同前①說明。 │ │辦公室前│政於│、信帆│5月 │2500元│億企│ │6月2│於同年│符:核│②採購簽呈與請購│ │廣場停車│92年│ │16日│ │業有│ │日 │6月2日│准簽呈│單日期不符,屬內│ │位線3700│5月 │ │ │ │限公│ │ │驗收 │5/16,│部行政程序。 │ │公尺 │15日│ │ │ │司 │ │ │ │請購單│ │ │ │ │ │ │ │ │ │ │ │5/15,│ │ │ │ │ │ │ │ │ │ │ │明顯未│ │ │ │ │ │ │ │ │ │ │ │與上案│ │ │ │ │ │ │ │ │ │ │ │合併公│ │ │ │ │ │ │ │ │ │ │ │開招標│ │ ├────┼──┼───┼──┼───┼──┼───┼──┼───┼───┼────────┤ │4、修改 │何堯│勝利凱│同年│9萬 │勝利│B071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編號4及5,工程│ │廠商位置│政於│、信帆│3月 │4185元│凱交│ │4月8│於同年│呈未會│內容皆為告示牌面│ │圖(重製 │92年│ │19日│ │通工│ │日 │4月8日│簽總務│,辦理時程相近,│ │遷移) │3月 │ │ │ │程行│ │ │驗收 │、申購│完成履約及驗收日│ │ │14日│ │ │ │ │ │ │ │簽呈 │期相同,工程實務│ │ │ │ │ │ │ │ │ │ │3/14,│上可合併招標,至│ │ │ │ │ │ │ │ │ │ │請購單│是否併為同一標案│ │ │ │ │ │ │ │ │ │ │3/3。 │辦理,屬行政裁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4,92/4/9 │ │ │ │ │ │ │ │ │ │ │ │改正後驗收。 │ │ │ │ │ │ │ │ │ │ │ │②申購簽呈未會總│ │ │ │ │ │ │ │ │ │ │ │務,屬內部公文程│ │ │ │ │ │ │ │ │ │ │ │序。 │ │ │ │ │ │ │ │ │ │ │ │③採購簽呈與請購│ │ │ │ │ │ │ │ │ │ │ │單日期不符,屬內│ │ │ │ │ │ │ │ │ │ │ │部行政程序。 │ ├────┼──┼───┼──┼───┼──┼───┼──┼───┼───┼────────┤ │5、道路 │何堯│信帆、│同年│5萬 │信帆│B072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同前①說明。 │ │標示指示│政於│偉明 │3月 │6000元│企業│ │4月8│於同年│呈未會│◎編號5,92/4/10│ │牌4面 │92年│ │26日│ │有限│ │日 │4月8日│總務、│改政後驗收。 │ │ │3月 │ │ │ │公司│ │ │驗收 │明顯未│ │ │ │24日│ │ │ │ │ │ │ │與上案│ │ │ │ │ │ │ │ │ │ │ │合併公│ │ │ │ │ │ │ │ │ │ │ │開招標│ │ ├────┼──┼───┼──┼───┼──┼───┼──┼───┼───┼────────┤ │6、路口 │何堯│東春、│同年│9萬 │元上│B115 │同年│何堯政│ │ │ │廠商位置│政於│元上億│4月 │6000元│億企│ │6月2│於同年│ │ │ │指示牌更│92年│ │16日│ │業有│ │日 │6月2日│ │ │ │新4面 │4月 │ │ │ │限公│ │ │驗收 │ │ │ │ │16日│ │ │ │司 │ │ │ │ │ │ ├────┼──┼───┼──┼───┼──┼───┼──┼───┼───┼────────┤ │7、增設 │何堯│勝利凱│同年│7萬 │勝利│B126 │同年│何堯政│ │ │ │車輛減速│政於│、偉明│6月 │5000元│凱交│ │6月 │於同年│ │ │ │標誌乙面│92年│ │12日│ │通工│ │23日│6月23 │ │ │ │ │6月3│ │ │ │程行│ │ │日驗收│ │ │ │ │日 │ │ │ │ │ │ │ │ │ │ ├────┼──┼───┼──┼───┼──┼───┼──┼───┼───┼────────┤ │8、綠地 │何堯│元上億│同年│9萬 │元上│B197 │同年│何堯政│ │ │ │認養廠商│政於│、勝利│9月 │5130元│億企│ │9月 │於同年│ │ │ │標示牌17│92年│凱 │15日│ │業有│ │22日│9月22 │ │ │ │面 │9月8│ │ │ │限公│ │ │日驗收│ │ │ │ │日 │ │ │ │司 │ │ │ │ │ │ ├────┼──┼───┼──┼───┼──┼───┼──┼───┼───┼────────┤ │9、廠商 │何堯│偉明、│同年│9萬 │同上│B231 │同年│何堯政│無規格│①無相關圖說或位│ │名牌4座 │政於│元上億│10月│6000元│ │ │11月│於同年│大小 │置圖,將致招標、│ │ │92年│ │27日│ │ │ │18日│11月4 │ │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 │10月│ │ │ │ │ │ │日驗收│ │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21日│ │ │ │ │ │ │ │ │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10、工8 │張素│祚禎、│同年│8萬 │同上│B063 │同年│周明諄│請購流│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路口道路│丹於│元上億│3月 │2000元│ │ │4月 │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府採購│ │標線 │93年│ │25日│ │ │ │12日│12日驗│:估價│法(下稱政採法)│ │2500M 、│3月 │ │ │ │ │ │ │收 │單3/26│第52條第1項第1款│ │標示牌2 │25日│ │ │ │ │ │ │ │,決標│、第2款及工業局 │ │面-工8 │ │ │ │ │ │ │ │ │3/25。│採購作業書(下稱│ │及20路口│ │ │ │ │ │ │ │ │ │工採書)6.6.2節 │ │ │ │ │ │ │ │ │ │ │ │之規定(共附表一│ │ │ │ │ │ │ │ │ │ │ │(一)編10、11、│ │ │ │ │ │ │ │ │ │ │ │12、13;(三)編│ │ │ │ │ │ │ │ │ │ │ │6;(四)編4、5 │ │ │ │ │ │ │ │ │ │ │ │、7;(五)編1,│ │ │ │ │ │ │ │ │ │ │ │記9件) │ ├────┼──┼───┼──┼───┼──┼───┼──┼───┼───┼────────┤ │11、全區│何堯│信帆、│同年│8萬元 │信帆│B108 │同年│何堯政│請購流│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道路反光│政於│元上億│5月 │ │企業│ │5月 │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採法第│ │標誌損壞│93年│ │20日│ │有限│ │31日│5月31 │:估價│52條第1項第1款、│ │補充200 │5月 │ │ │ │公司│ │ │日驗收│單5/24│第2款及工採書6.6│ │只 │20日│ │ │ │ │ │ │ │,決標│.2節規定。 │ │ │ │ │ │ │ │ │ │ │5/20。│ │ ├────┼──┼───┼──┼───┼──┼───┼──┼───┼───┼────────┤ │12、消防│何堯│祚禎、│同年│8萬 │元上│B171 │同年│何堯政│請購流│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栓標示線│政於│元上億│7月 │9750元│億企│ │9月 │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採法第│ │、出入口│93年│ │28日│ │業有│ │16日│9月13 │:估價│52條第1項第1款、│ │危險告示│7月 │ │ │ │限公│ │ │日驗收│單8/5 │第2款及工採書6.6│ │牌4面、 │28日│ │ │ │司 │ │ │ │,會計│.2節規定。 │ │中心線反│ │ │ │ │ │ │ │ │8/24,│ │ │光標記80│ │ │ │ │ │ │ │ │決標 │ │ │只 │ │ │ │ │ │ │ │ │7/28。│ │ ├────┼──┼───┼──┼───┼──┼───┼──┼───┼───┼────────┤ │13、設置│張素│優美佳│同年│9萬 │優美│B033 │同年│周明諄│請購流│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廠商位置│丹於│、勝利│2月 │2100元│佳交│ │3月5│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採法第│ │名牌3座 │93 │凱 │25日│ │通工│ │日 │3月5日│:估價│52條第1項第1款、│ │ │年2 │ │ │ │程行│ │ │驗收 │單2/26│第2款及工採書6.6│ │ │月25│ │ │ │ │ │ │ │,決標│.2節規定。 │ │ │日 │ │ │ │ │ │ │ │2/25。│ │ ├────┼──┼───┼──┼───┼──┼───┼──┼───┼───┼────────┤ │14、工業│何堯│信帆、│同年│8萬 │勝利│B158 │同年│何堯政│ │ │ │區方向標│政於│勝利凱│7月7│4000元│凱交│ │8月 │於同年│ │ │ │誌 │93年│ │日 │ │通工│ │18日│8月18 │ │ │ │ │7月6│ │ │ │程行│ │ │日驗收│ │ │ │ │日 │ │ │ │ │ │ │ │ │ │ └────┴──┴───┴──┴───┴──┴───┴──┴───┴───┴────────┘ (二)證人周玲梅施作及提供之估價單: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備 註│鑑定意見 │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 │ │ │ │日期│ │ │ │ │ │ │人 │ │ │ ├────┼──┼───┼──┼───┼──┼───┼──┼───┼───┼────────┤ │1、鳳凰 │何堯│信帆、│同年│8萬 │信帆│B240 │同年│同年11│ │ │ │路道路標│政於│偉明 │11月│5175元│企業│ │11月│月24日│ │ │ │線3407公│92年│ │19日│ │有限│ │24日│何堯政│ │ │ │尺 │11月│ │ │ │公司│ │ │驗收 │ │ │ │ │17日│ │ │ │ │ │ │ │ │ │ ├────┼──┼───┼──┼───┼──┼───┼──┼───┼───┼────────┤ │2、跳動 │何堯│偉明、│同年│7萬 │偉明│B265 │同年│同年12│流程不│①無相關驗收卷證│ │路面標線│政於│勝利凱│12月│2000元│油漆│ │12月│月25日│符:未│資料,此「未驗收│ │設置16處│92年│ │22日│ │行 │ │24日│何堯政│驗收即│」情形,違反政採│ │ │12月│ │ │ │ │ │ │驗收 │送發票│法第72條第1項規 │ │ │18日│ │ │ │ │ │ │ │ │定。 │ ├────┼──┼───┼──┼───┼──┼───┼──┼───┼───┼────────┤ │3、廠商 │何堯│偉明、│同年│7萬 │偉明│B104 │同年│何堯政│ │ │ │位置圖廠│政於│祚禎 │5月 │9000元│油漆│ │5月 │於同年│ │ │ │名修改 │93年│ │20日│ │行 │ │31日│5月31 │ │ │ │ │5月 │ │ │ │ │ │ │日驗收│ │ │ │ │20日│ │ │ │ │ │ │ │ │ │ └────┴──┴───┴──┴───┴──┴───┴──┴───┴───┴────────┘ (三)證人蕭位翰施作及提供之估價單: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備 註│鑑定意見 │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 │ │ │ │日期│ │ │ │ │ │ │人 │ │ │ ├────┼──┼───┼──┼───┼──┼───┼──┼───┼───┼────────┤ │1、公園 │何堯│友禾、│同年│8萬 │友禾│B138 │同年│何堯政│ │ │ │人行道維│政於│奇武 │5月 │3407元│營造│ │6月 │於同年│ │ │ │修 │92年│ │30日│ │工程│ │25日│6月25 │ │ │ │ │5月 │ │ │ │有限│ │ │日驗收│ │ │ │ │27日│ │ │ │公司│ │ │ │ │ │ ├────┼──┼───┼──┼───┼──┼───┼──┼───┼───┼────────┤ │2、工業 │何堯│友禾、│同年│9萬 │同上│B196 │同年│何堯政│1、估 │①估價單修改日期│ │路排水溝│政於│旻耀 │9月 │4710元│ │ │9月 │於同年│價單日│未蓋章,屬內部行│ │改善增設│92年│ │15日│ │ │ │22日│9月22 │期修改│政程序。 │ │25m30cm │9月 │ │ │ │ │ │ │日驗收│未蓋校│②無相關圖說或位│ │暗溝 │10日│ │ │ │ │ │ │ │對章 │置圖,將致招標、│ │ │ │ │ │ │ │ │ │ │2、無 │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 │ │ │ │ │ │ │ │ │位置圖│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 │ │ │ │ │ │ │ │ │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3、工9路│何堯│同上 │同年│9萬 │同上│B192 │同年│何堯政│無位置│①無相關圖說或位│ │菱型網圍│政於│ │9月8│2400元│ │ │9月8│於同年│圖 │置圖,將致招標、│ │籬修復及│92年│ │日 │ │ │ │日 │9月8日│ │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施作植草│8月 │ │ │ │ │ │ │驗收 │ │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磚 │26日│ │ │ │ │ │ │ │ │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4、階梯 │何堯│友禾、│同年│9萬 │同上│B070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申購簽呈未會簽│ │打除補舖│政於│奇武 │3月 │6259元│ │ │4月8│於同年│呈未會│總務,屬內部公文│ │、花木移│92年│ │19日│ │ │ │日 │4月8日│簽總務│程序。 │ │植 │3月 │ │ │ │ │ │ │驗收 │ │ │ │ │14日│ │ │ │ │ │ │ │ │ │ ├────┼──┼───┼──┼───┼──┼───┼──┼───┼───┼────────┤ │5、七星 │何堯│堃揚、│同年│7萬 │堃揚│B130 │同年│何堯政│請購流│①「其他」情形,│ │溝疏浚- │政於│奇武 │7月 │7175元│工程│ │7月 │於同年│程不符│敘述文句不明確,│ │因7/2水 │93年│ │14日│ │行 │ │16日│7月16 │:採購│亦無其他卷證資料│ │災堆積 │7月 │ │ │ │ │ │ │日驗收│7/15,│,無從鑑定。 │ │ │13日│ │ │ │ │ │ │ │會計 │ │ │ │ │ │ │ │ │ │ │ │7/14。│ │ ├────┼──┼───┼──┼───┼──┼───┼──┼───┼───┼────────┤ │6、綠地 │何堯│同上 │同年│6萬 │同上│B066 │同年│何堯政│請購流│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整地(光 │政於│ │4月 │5646元│ │ │4月 │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採法第│ │明段1號)│93年│ │21日│ │ │ │23日│4月23 │:估價│52條第1項第1款、│ │ │4月 │ │ │ │ │ │ │日驗收│單4/22│第2款及工採書6.6│ │ │20日│ │ │ │ │ │ │ │,決標│.2節規定。 │ │ │ │ │ │ │ │ │ │ │4/21。│ │ └────┴──┴───┴──┴───┴──┴───┴──┴───┴───┴────────┘ (四)證人莊文烈施作及提供之估價單: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備 註│鑑定意見 │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 │ │ │ │日期│ │ │ │ │ │ │人 │ │ │ ├────┼──┼───┼──┼───┼──┼───┼──┼───┼───┼────────┤ │1、路燈 │何堯│聖俐、│同年│7萬 │聖俐│B041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申購簽呈未會總│ │維修 │政於│政達 │2月 │1820元│機電│ │2月 │於同年│呈未會│務,屬內部公文程│ │ │92年│ │20日│ │工程│ │27日│2月27 │簽總務│序。 │ │ │2月 │ │ │ │顧問│ │ │日驗收│ │ │ │ │12日│ │ │ │有限│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2、全區 │何堯│同上 │同年│9萬 │同上│B144 │同年│何堯政│周明諄│①周明諄簽註意見│ │路燈接地│政於│ │5月 │4091元│ │ │6月 │於同年│簽註請│是「可儘量合併辦│ │電阻檢修│92年│ │22日│ │ │ │25日│6月25 │合併施│理」,非「請合併│ │ │5月 │ │ │ │ │ │ │日驗收│作 │施作」。該二件(│ │ │16日│ │ │ │ │ │ │ │ │應指與編號1)相 │ │ │ │ │ │ │ │ │ │ │ │距3個月,程序上 │ │ │ │ │ │ │ │ │ │ │ │無法合併施作,至│ │ │ │ │ │ │ │ │ │ │ │是否併為同一標案│ │ │ │ │ │ │ │ │ │ │ │,屬行政裁量。 │ ├────┼──┼───┼──┼───┼──┼───┼──┼───┼───┼────────┤ │3、路燈 │何堯│同上 │同年│8萬 │同上│B178 │未註│何堯政│周明諄│①周明諄簽辦內容│ │檢修54盞│政於│ │8月 │6310元│ │ │明,│於同年│簽註請│是表達二次路燈已│ │ │92年│ │21 │ │ │ │付款│8月26 │合併施│檢修金額,並非「│ │ │8月4│ │日 │ │ │ │日期│日驗收│作 │請合併施作」。此│ │ │日 │ │ │ │ │ │8/27│ │ │三件(應指編號1 │ │ │ │ │ │ │ │ │ │ │ │、2)辦理時程差 │ │ │ │ │ │ │ │ │ │ │ │異,無法合併施作│ │ │ │ │ │ │ │ │ │ │ │,至是否併為同一│ │ │ │ │ │ │ │ │ │ │ │標案,屬行政裁量│ │ │ │ │ │ │ │ │ │ │ │。 │ ├────┼──┼───┼──┼───┼──┼───┼──┼───┼───┼────────┤ │4、路燈 │何堯│聖利、│同年│8萬 │聖利│B220 │同年│何堯政│流程不│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迴路控制│政於│政達 │9月 │4953元│水電│ │10月│於同年│符:估│單,違反政採法第│ │盤維修- │92年│ │25日│ │行 │ │28日│10月28│價單 │52條第1項第1款、│ │工14路 │9月 │ │ │ │ │ │ │日驗收│10/1,│第2款及工採書6.6│ │ │25日│ │ │ │ │ │ │ │決標 │.2節規定。 │ │ │ │ │ │ │ │ │ │ │9/25。│ │ ├────┼──┼───┼──┼───┼──┼───┼──┼───┼───┼────────┤ │5、辦公 │何堯│聖俐、│同年│6萬 │聖俐│B042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申購簽呈未會總│ │室燈具更│政於│政達 │2月 │6780元│機電│ │2月 │於同年│呈未會│務,屬內部公文程│ │換52具、│92年│ │14日│ │工程│ │27日│2月27 │簽總務│序。 │ │冷氣位置│2月 │ │ │ │顧問│ │ │日驗收│、請購│②先決標再送估價│ │更改 │12日│ │ │ │有限│ │ │ │單總務│單,違反政採法第│ │ │ │ │ │ │公司│ │ │ │2/17,│52條第1項第1款、│ │ │ │ │ │ │ │ │ │ │會計 │第2款及工採書6.6│ │ │ │ │ │ │ │ │ │ │2/14,│.2節規定。 │ │ │ │ │ │ │ │ │ │ │估價單│③「其他」情形,│ │ │ │ │ │ │ │ │ │ │2/15,│敘述文句不明確,│ │ │ │ │ │ │ │ │ │ │決標 │亦無其他卷證資料│ │ │ │ │ │ │ │ │ │ │2/14。│,無從鑑定。 │ ├────┼──┼───┼──┼───┼──┼───┼──┼───┼───┼────────┤ │6、路燈 │何堯│聖利、│同年│8萬 │聖利│B005 │93年│何堯政│周明諄│①周明諄簽註意見│ │檢修 │政於│政達 │12月│3790元│水電│ │1月7│於92年│簽註同│,經大里服務中心│ │ │92年│ │22日│ │行 │ │日 │12月29│性質合│主任蔡辛酉批「可│ │ │12月│ │ │ │ │ │ │日驗收│併辦理│」後,應據之再次│ │ │8日 │ │ │ │ │ │ │ │意旨、│檢討、批示,始可│ │ │ │ │ │ │ │ │ │ │未附檢│辦理後續採購,惟│ │ │ │ │ │ │ │ │ │ │修位置│大里服務中心並未│ │ │ │ │ │ │ │ │ │ │圖。 │為之,其採購程序│ │ │ │ │ │ │ │ │ │ │ │不完備。 │ │ │ │ │ │ │ │ │ │ │ │②無相關圖說或位│ │ │ │ │ │ │ │ │ │ │ │置圖,將致招標、│ │ │ │ │ │ │ │ │ │ │ │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 │ │ │ │ │ │ │ │ │ │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 │ │ │ │ │ │ │ │ │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7、路燈 │張素│聖俐、│同年│8萬 │興泰│B082 │同年│何堯政│請購流│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檢修 │丹於│興泰 │3月 │2877元│水電│ │4月 │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採法第│ │ │93年│ │22日│ │工程│ │20日│4月20 │:估價│52條第1項第1款、│ │ │3月 │ │ │ │有限│ │ │日驗收│單3/25│第2款及工採書6.6│ │ │19日│ │ │ │公司│ │ │ │,決標│.2節規定。 │ │ │ │ │ │ │ │ │ │ │3/22。│②無相關圖說或位│ │ │ │ │ │ │ │ │ │ │安定器│置圖,將致招標、│ │ │ │ │ │ │ │ │ │ │更換9 │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 │ │ │ │ │ │ │ │ │只未註│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 │ │ │ │ │ │ │ │明燈號│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8、廠商 │張素│聖俐、│同年│1萬 │聖俐│B083 │同年│何堯政│費用應│①無相關圖說或位│ │路燈遷移│丹於│政達 │4月 │6672元│機電│ │4月 │於同年│由損毀│置圖,將致招標、│ │挖斷路燈│93年│ │16日│ │工程│ │26日│4月26 │廠商負│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電纜線 │4月 │ │ │ │顧問│ │ │日驗收│擔為宜│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16日│ │ │ │有限│ │ │ │、未附│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公司│ │ │ │施工位│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置圖。│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9、路燈 │張素│聖俐、│未註│7萬 │同上│B109 │同年│何堯政│ │ │ │檢修一批│丹於│興泰 │明 │1180元│ │ │6月8│於同年│ │ │ │ │93年│ │ │ │ │ │日 │6月3日│ │ │ │ │5月 │ │ │ │ │ │ │驗收 │ │ │ │ │18日│ │ │ │ │ │ │ │ │ │ ├────┼──┼───┼──┼───┼──┼───┼──┼───┼───┼────────┤ │10、更新│何堯│聖俐、│同年│7萬35 │同上│B028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採購簽呈與請購│ │服務大樓│政、│政達 │2月4│元 │ │ │2月 │於同年│呈未提│單日期不符,屬內│ │內部供電│張素│ │日 │ │ │ │18日│2月18 │出即填│部行政程序。 │ │線路 │丹於│ │ │ │ │ │ │日驗收│送申請│ │ │ │93年│ │ │ │ │ │ │ │單,申│ │ │ │2月 │ │ │ │ │ │ │ │請單日│ │ │ │30日│ │ │ │ │ │ │ │期同年│ │ │ │ │ │ │ │ │ │ │ │1/19。│ │ │ │ │ │ │ │ │ │ │ │需求人│ │ │ │ │ │ │ │ │ │ │ │異常。│ │ └────┴──┴───┴──┴───┴──┴───┴──┴───┴───┴────────┘ (五)證人陳唐淑祐施作及提供之估價單: ┌────┬──┬───┬──┬───┬──┬───┬──┬───┬───┬────────┐ │工程名稱│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備 註│鑑定意見 │ │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 │ │ │ │日期│ │ │ │ │ │ │人 │ │ │ ├────┼──┼───┼──┼───┼──┼───┼──┼───┼───┼────────┤ │1、工20 │何堯│先鋒、│同年│9萬 │先鋒│B179 │同年│何堯政│流程不│①先決標再送估價│ │路綠帶植│政於│蒔欣 │7月 │8750元│園藝│ │8月 │於同年│符:估│單,違反政採法第│ │草 │92年│ │31日│ │有限│ │11日│8月21 │價單 │52條第1項第1款、│ │ │7月 │ │ │ │公司│ │ │日驗收│10/16 │第2款及工採書6.6│ │ │31日│ │ │ │ │ │ │ │,決標│.2節規定。 │ │ │ │ │ │ │ │ │ │ │10/15 │②發票日期先於驗│ │ │ │ │ │ │ │ │ │ │,未驗│收日期,不符工採│ │ │ │ │ │ │ │ │ │ │收即送│書6.6.2節規定。 │ │ │ │ │ │ │ │ │ │ │發票。│但有辦理驗收仍符│ │ │ │ │ │ │ │ │ │ │ │合政採法第72條第│ │ │ │ │ │ │ │ │ │ │ │1項規定。 │ ├────┼──┼───┼──┼───┼──┼───┼──┼───┼───┼────────┤ │2、工業 │何堯│勁揚、│同年│6萬 │勁揚│B213 │同年│何堯政│無位置│①施工期程之長短│ │路底植裁│政於│蒔欣 │10月│5396元│景觀│ │10月│於同年│圖、決│,視工程性質及困│ │ │92年│ │8日 │ │有限│ │9日 │10月9 │標次日│難度而定,屬合約│ │ │10月│ │ │ │公司│ │ │日驗收│即完工│之執行。 │ │ │1日 │ │ │ │ │ │ │ │並驗收│②無相關圖說或位│ │ │ │ │ │ │ │ │ │ │。 │置圖,將致招標、│ │ │ │ │ │ │ │ │ │ │ │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 │ │ │ │ │ │ │ │ │ │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 │ │ │ │ │ │ │ │ │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3、工20 │何堯│資園、│同年│7萬 │資園│B252 │同年│何堯政│工作天│①施工期程之長短│ │路綠帶整│政於│群昇 │12月│9000元│營造│ │12月│於同年│2天,8│,視工程性質及困│ │理植裁( │92年│ │8日 │ │有限│ │9日 │12月9 │日決標│難度而定,屬合約│ │光隆9、 │12月│ │ │ │公司│ │ │日驗收│,9日 │之執行。 │ │54 地號)│4日 │ │ │ │ │ │ │ │驗收。│ │ ├────┼──┼───┼──┼───┼──┼───┼──┼───┼───┼────────┤ │4、車庫 │何堯│群昇、│同年│7萬 │群昇│B015 │同年│何堯政│申購簽│①申購簽呈未會總│ │後畸零地│政於│冠飛 │1月 │2000元│營造│ │1月 │於同年│呈咸期│務,屬內部公文程│ │雜物清除│92年│ │20日│ │股份│ │27日│1月24 │標示異│序。 │ │ │1月 │ │ │ │有限│ │ │日驗收│常且未│ │ │ │14日│ │ │ │公司│ │ │ │會簽總│ │ │ │ │ │ │ │ │ │ │ │務。 │ │ ├────┼──┼───┼──┼───┼──┼───┼──┼───┼───┼────────┤ │5、路樹 │何堯│資園、│同年│9萬 │資園│B107 │同年│何堯政│ │ │ │樹穴清除│政於│群昇 │5月 │6000元│營造│ │5月 │於同年│ │ │ │ │92年│ │23日│ │有限│ │30日│5月29 │ │ │ │ │5月 │ │ │ │公司│ │ │日驗收│ │ │ │ │14日│ │ │ │ │ │ │ │ │ │ ├────┼──┼───┼──┼───┼──┼───┼──┼───┼───┼────────┤ │6、清除 │何堯│同上 │同年│8萬 │同上│B212 │同年│何堯政│ │ │ │工9 路、│政於│ │10月│9000元│ │ │10月│於同年│ │ │ │13路兩旁│92年│ │8日 │ │ │ │9日 │10月9 │ │ │ │綠地雜物│10月│ │ │ │ │ │ │日驗收│ │ │ │ │1日 │ │ │ │ │ │ │ │ │ │ ├────┼──┼───┼──┼───┼──┼───┼──┼───┼───┼────────┤ │7、工8路│何堯│同上 │同年│9萬 │同上│B084 │同年│何堯政│ │ │ │畸零地舖│政於│ │4月 │7850元│ │ │5月 │於同年│ │ │ │設水及擋│93年│ │29日│ │ │ │10日│5月10 │ │ │ │土牆、全│4月 │ │ │ │ │ │ │日驗收│ │ │ │區○○道│28日│ │ │ │ │ │ │ │ │ │ │路緣石整│ │ │ │ │ │ │ │ │ │ │ │修 │ │ │ │ │ │ │ │ │ │ │ ├────┼──┼───┼──┼───┼──┼───┼──┼───┼───┼────────┤ │8、工11 │何堯│先鋒、│同年│8萬 │先鋒│B019 │同年│何堯政│未附施│①申購手續未完成│ │路西側綠│政於│蒔欣 │2月2│4290元│園藝│ │1月 │於同年│工位置│即已施工並驗收,│ │地綠化 │93年│ │日 │ │有限│ │30日│1月30 │圖、流│違反政採法第52條│ │ │1月 │ │ │ │公司│ │ │日驗收│程不符│第1項第1款、第2 │ │ │19日│ │ │ │ │ │ │ │:申購│款及工採書6.6.2 │ │ │ │ │ │ │ │ │ │ │手續未│節規定。 │ │ │ │ │ │ │ │ │ │ │完成,│②無相關圖說或位│ │ │ │ │ │ │ │ │ │ │即已施│置圖,將致招標、│ │ │ │ │ │ │ │ │ │ │工並驗│底價訂定及驗收時│ │ │ │ │ │ │ │ │ │ │收。 │產生標的物不明確│ │ │ │ │ │ │ │ │ │ │ │情形,違反政採法│ │ │ │ │ │ │ │ │ │ │ │第26條第2項、第 │ │ │ │ │ │ │ │ │ │ │ │46條、第72條第1 │ │ │ │ │ │ │ │ │ │ │ │項、工採書6.4.6 │ │ │ │ │ │ │ │ │ │ │ │及6.5.1規定。 │ ├────┼──┼───┼──┼───┼──┼───┼──┼───┼───┼────────┤ │9、工14 │何堯│勁揚、│同年│9萬 │勁揚│B036 │同年│何堯政│ │ │ │路綠帶綠│政於│新藝園│3月2│5990元│景觀│ │3月9│於同年│ │ │ │化 │93年│事業有│日 │ │有限│ │日 │3月9日│ │ │ │ │3月1│限公司│ │ │公司│ │ │驗收 │ │ │ │ │日 │ │ │ │ │ │ │ │ │ │ └────┴──┴───┴──┴───┴──┴───┴──┴───┴───┴────────┘ 附表二:證人證述小額採購案浮報之舉例: ┌────┬──┬───┬──┬────┬────┬────┬──────┐ │編號及工│施作│傳票號│決標│得標金額│浮報金額│浮報比例│備 註 │ │程名稱 │廠商│碼 │日期│ │ │ │ │ │ │ │ │ │ │ │ │ │ ├────┼──┼───┼──┼────┼────┼────┼──────┤ │1、辦公 │勝利│B112 │92年│7萬2000 │1萬2000 │16.67% │張素丹96年5 │ │室前廣場│凱交│ │5月 │元 │元 │ │月3日調查筆 │ │停車格增│通工│ │13 │ │ │ │錄 │ │設汽車輪│程行│ │日 │ │ │ │ │ │檔 │ │ │ │ │ │ │ │ ├────┼──┼───┼──┼────┼────┼────┼──────┤ │2、修改 │元上│B114 │92年│9萬2500 │8萬元 │86.49% │同上筆錄 │ │辦公室前│億企│ │5月 │元 │ │ │ │ │廣場停車│業有│ │16 │ │ │ │ │ │位線3700│限公│ │日 │ │ │ │ │ │公尺 │司 │ │ │ │ │ │ │ ├────┼──┼───┼──┼────┼────┼────┼──────┤ │3、工9路│友禾│B192 │92年│9萬2400 │1萬2500 │13.53% │王誌清96年5 │ │菱型網圍│營造│ │9月8│元 │元 │ │月18日調查筆│ │籬修復及│工程│ │日 │ │ │ │錄 │ │施作植草│有限│ │ │ │ │ │ │ │磚 │公司│ │ │ │ │ │ │ ├────┼──┼───┼──┼────┼────┼────┼──────┤ │4、路燈 │聖俐│B041 │92年│7萬1820 │4萬元 │55.69% │吳瑞昌96年5 │ │維修 │機電│ │2月 │元 │ │ │月21日調查筆│ │ │工程│ │20 │ │ │ │錄 │ │ │顧問│ │日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5、全區 │同上│B144 │92年│9萬4091 │8萬元 │85.02% │同上 │ │路燈接地│ │ │5月 │元 │ │ │ │ │電阻檢修│ │ │22 │ │ │ │ │ │ │ │ │日 │ │ │ │ │ ├────┼──┼───┼──┼────┼────┼────┼──────┤ │6、路燈 │同上│B178 │92年│8萬6310 │5萬元 │57.93% │同上 │ │檢修54盞│ │ │8月 │元 │ │ │ │ │ │ │ │21日│ │ │ │ │ ├────┼──┼───┼──┼────┼────┼────┼──────┤ │7、路燈 │聖利│B220 │92年│8萬4953 │3萬1608 │37.21% │同上 │ │迴路控制│水電│ │9月 │元 │元 │ │ │ │盤維修- │行 │ │25 │ │ │ │ │ │工14路 │ │ │日 │ │ │ │ │ ├────┼──┼───┼──┼────┼────┼────┼──────┤ │8、工20 │先鋒│B179 │92年│9萬8750 │2萬3750 │24.05% │王誌清96年5 │ │路綠帶植│園藝│ │7月 │元 │元 │ │月18日調查筆│ │草 │有限│ │31 │ │ │ │錄 │ │ │公司│ │日 │ │ │ │ │ ├────┼──┼───┼──┼────┼────┼────┼──────┤ │9、工業 │勁揚│B213 │92年│6萬5396 │3萬元 │45.87% │同上筆錄 │ │路底植裁│景觀│ │10 │元 │ │ │ │ │ │有限│ │月8 │ │ │ │ │ │ │公司│ │日 │ │ │ │ │ ├────┼──┼───┼──┼────┼────┼────┼──────┤ │10、工20│資園│B252 │92年│7萬9000 │5萬9000 │74.68% │張素丹96年5 │ │路綠帶整│營造│ │12 │元 │元 │ │月13日調查筆│ │理植裁( │有限│ │月8 │ │ │ │錄、王誌清96│ │光隆9、 │公司│ │日 │ │ │ │年5月18日調 │ │54地號) │ │ │ │ │ │ │查筆錄(3萬元│ │ │ │ │ │ │ │ │) │ ├────┼──┼───┼──┼────┼────┼────┼──────┤ │11、清除│同上│B212 │92年│8萬9000 │6萬元 │67.42% │張素丹96年5 │ │工9路、 │ │ │10 │元 │ │ │月3日調查筆 │ │13路兩旁│ │ │月8 │ │ │ │錄、王誌清96│ │綠地雜物│ │ │日 │ │ │ │年5月18日調 │ │ │ │ │ │ │ │ │查筆錄(2萬 │ │ │ │ │ │ │ │ │2000元) │ ├────┼──┼───┼──┼────┼────┼────┼──────┤ │12、階梯│友禾│B070 │92年│9萬6259 │2030元 │2011% │王誌清96年5 │ │打除補舖│營造│ │3月 │元 │ │ │月18日調查筆│ │、花木移│工程│ │19 │ │ │ │錄 │ │植 │有限│ │日 │ │ │ │ │ │ │公司│ │ │ │ │ │ │ ├────┼──┼───┼──┼────┼────┼────┼──────┤ │13、增設│勝利│B126 │92年│7萬5000 │4688元 │6.25% │周玲梅96年5 │ │車輛減速│凱交│ │6月 │元 │ │ │月21日調查筆│ │標誌乙面│通工│ │12 │ │ │ │錄 │ │ │程行│ │日 │ │ │ │ │ ├────┼──┼───┼──┼────┼────┼────┼──────┤ │14、七星│堃揚│B130 │93年│7萬7175 │3萬869元│40.00% │蕭樹林96年5 │ │溝疏浚- │工程│ │7月 │元 │ │ │月17日調查筆│ │因7/2水 │行 │ │14 │ │ │ │錄 │ │災堆積 │ │ │日 │ │ │ │ │ ├────┼──┼───┼──┼────┼────┼────┼──────┤ │15、路燈│聖利│B005 │92年│8萬3790 │4萬元 │47.74% │吳瑞昌96年5 │ │檢修 │水電│ │12 │元 │ │ │月21日調查筆│ │ │行 │ │月22│ │ │ │錄 │ │ │ │ │日 │ │ │ │ │ ├────┼──┼───┼──┼────┼────┼────┼──────┤ │16、路燈│興泰│B082 │93年│8萬2877 │4萬元 │48.26% │同上 │ │檢修 │水電│ │3月 │元 │ │ │ │ │ │工程│ │22 │ │ │ │ │ │ │有限│ │日 │ │ │ │ │ │ │公司│ │ │ │ │ │ │ ├────┼──┼───┼──┼────┼────┼────┼──────┤ │17、廠商│聖俐│B083 │93年│1萬6672 │1萬1672 │70.01% │同上 │ │路燈遷移│機電│ │4月 │元 │元 │ │ │ │挖斷路燈│工程│ │16 │ │ │ │ │ │電纜線 │顧問│ │日 │ │ │ │ │ │ │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18、路燈│同上│B109 │未註│7萬1180 │6萬元 │84.29% │同上 │ │檢修一批│ │ │明約│元 │ │ │ │ │ │ │ │93年│ │ │ │ │ │ │ │ │5月 │ │ │ │ │ ├────┼──┼───┼──┼────┼────┼────┼──────┤ │19、更親│同上│B028 │93年│7萬35元 │4萬元 │57.11% │同上 │ │服務大樓│ │ │2月4│ │ │ │ │ │內部供電│ │ │日 │ │ │ │ │ │線路 │ │ │ │ │ │ │ │ ├────┼──┼───┼──┼────┼────┼────┼──────┤ │20、設置│優美│B033 │93年│9萬2100 │9600元 │10.42% │張素丹96年5 │ │廠商位置│佳交│ │2月 │元 │ │ │月3日調查筆 │ │名牌 │通工│ │25 │ │ │ │錄 │ │ │程行│ │日 │ │ │ │ │ ├────┼──┼───┼──┼────┼────┼────┼──────┤ │21、綠地│堃揚│B066 │93年│6萬5646 │2萬6257 │40.00% │蕭樹林96年5 │ │整地(光 │工程│ │4月 │元 │元 │ │月17日調查筆│ │明段1號)│行 │ │21 │ │ │ │錄、王誌清96│ │ │ │ │日 │ │ │ │年5月18日調 │ │ │ │ │ │ │ │ │查筆錄(2萬 │ │ │ │ │ │ │ │ │1120元) │ └────┴──┴───┴──┴────┴────┴────┴──────┘ 附表三:(各工程獲取之不法利益金額《新臺幣》) (一)證人劉嘉炎施作部分(共計獲取不法利益119,026元):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不法利│不法利益金額之計│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益金額│算標準 │ │ │日期│ │ │ │ │ │ │人 │ │ │ ├────┼──┼───┼──┼───┼──┼───┼──┼───┼───┼────────┤ │1、工業 │何堯│優美佳│同年│8萬 │優美│B047 │同年│同年3 │8560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路12、13│政於│、信帆│2月 │5600元│佳交│ │3月 │月14日│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路…柏油│92年│ │27日│ │通工│ │14日│何堯政│ │利潤標準表所載「│ │路面標線│2月 │ │ │ │程公│ │ │驗收 │ │道路工程」之淨利│ │ │18日│ │ │ │司 │ │ │ │ │率10%計算 │ ├────┼──┼───┼──┼───┼──┼───┼──┼───┼───┼────────┤ │2、辦公 │何堯│勝利凱│同年│7萬 │勝利│B112 │同年│同年6 │7200元│同上 │ │室前廣場│政於│、偉明│5月 │2000元│凱交│ │6月 │月2日 │ │ │ │停車格增│92年│ │13日│ │通工│ │2日 │何堯政│ │ │ │設汽車輪│5月 │ │ │ │程行│ │ │驗收 │ │ │ │檔 │12日│ │ │ │ │ │ │ │ │ │ ├────┼──┼───┼──┼───┼──┼───┼──┼───┼───┼────────┤ │3、修改 │何堯│元上億│同年│9萬 │元上│B114 │同年│何堯政│9250元│同上 │ │辦公室前│政於│、信帆│5月 │2500元│億企│ │6月2│於同年│ │ │ │廣場停車│92年│ │16日│ │業有│ │日 │6月2日│ │ │ │位線3700│5月 │ │ │ │限公│ │ │驗收 │ │ │ │公尺 │15日│ │ │ │司 │ │ │ │ │ │ ├────┼──┼───┼──┼───┼──┼───┼──┼───┼───┼────────┤ │4、修改 │何堯│勝利凱│同年│9萬 │勝利│B071 │同年│何堯政│9418元│同上 │ │廠商位置│政於│、信帆│3月 │4185元│凱交│ │4月8│於同年│ │ │ │圖(重製 │92年│ │19日│ │通工│ │日 │4月8日│ │ │ │遷移) │3月 │ │ │ │程行│ │ │驗收 │ │ │ ├────┼──┼───┼──┼───┼──┼───┼──┼───┼───┼────────┤ │5、道路 │何堯│信帆、│同年│5萬 │信帆│B072 │同年│何堯政│5600元│同上 │ │標示指示│政於│偉明 │3月 │6000元│企業│ │4月8│於同年│ │ │ │牌4面 │92年│ │26日│ │有限│ │日 │4月8日│ │ │ │ │3月 │ │ │ │公司│ │ │驗收 │ │ │ │ │24日│ │ │ │ │ │ │ │ │ │ ├────┼──┼───┼──┼───┼──┼───┼──┼───┼───┼────────┤ │6、路口 │何堯│東春、│同年│9萬 │元上│B115 │同年│何堯政│9600元│同上 │ │廠商位置│政於│元上億│4月 │6000元│億企│ │6月2│於同年│ │ │ │指示牌更│92年│ │16日│ │業有│ │日 │6月2日│ │ │ │新4面 │4月 │ │ │ │限公│ │ │驗收 │ │ │ │ │16日│ │ │ │司 │ │ │ │ │ │ ├────┼──┼───┼──┼───┼──┼───┼──┼───┼───┼────────┤ │7、增設 │何堯│勝利凱│同年│7萬 │勝利│B126 │同年│何堯政│7500元│同上 │ │車輛減速│政於│、偉明│6月 │5000元│凱交│ │6月 │於同年│ │ │ │標誌乙面│92年│ │12日│ │通工│ │23日│6月23 │ │ │ │ │6月3│ │ │ │程行│ │ │日驗收│ │ │ │ │日 │ │ │ │ │ │ │ │ │ │ ├────┼──┼───┼──┼───┼──┼───┼──┼───┼───┼────────┤ │8、綠地 │何堯│元上億│同年│9萬 │元上│B197 │同年│何堯政│9513元│同上 │ │認養廠商│政於│、勝利│9月 │5130元│億企│ │9月 │於同年│ │ │ │標示牌17│92年│凱 │15日│ │業有│ │22日│9月22 │ │ │ │面 │9月8│ │ │ │限公│ │ │日驗收│ │ │ │ │日 │ │ │ │司 │ │ │ │ │ │ ├────┼──┼───┼──┼───┼──┼───┼──┼───┼───┼────────┤ │9、廠商 │何堯│偉明、│同年│9萬 │同上│B231 │同年│何堯政│9600元│同上 │ │名牌4座 │政於│元上億│10月│6000元│ │ │11月│於同年│ │ │ │ │92年│ │27日│ │ │ │18日│11月4 │ │ │ │ │10月│ │ │ │ │ │ │日驗收│ │ │ │ │21日│ │ │ │ │ │ │ │ │ │ ├────┼──┼───┼──┼───┼──┼───┼──┼───┼───┼────────┤ │10、工8 │張素│祚禎、│同年│8萬 │同上│B063 │同年│周明諄│8200元│依財政部所訂93年│ │路口道路│丹於│元上億│3月 │2000元│ │ │4月 │於同年│程不符│單,違反政府採購│ │標線 │93年│ │25日│2000元│ │ │12日│12日驗│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2500M 、│3月 │ │ │ │ │ │ │收 │ │利潤標準表所載「│ │標示牌2 │25日│ │ │ │ │ │ │ │ │道路工程」之淨利│ │面-工8 │ │ │ │ │ │ │ │ │ │率10%計算 │ │及20路口│ │ │ │ │ │ │ │ │ │ │ ├────┼──┼───┼──┼───┼──┼───┼──┼───┼───┼────────┤ │11、全區│何堯│信帆、│同年│8萬元 │信帆│B108 │同年│何堯政│8000元│同上 │ │道路反光│政於│元上億│5月 │ │企業│ │5月 │於同年│ │ │ │標誌損壞│93年│ │20日│ │有限│ │31日│5月31 │ │ │ │補充200 │5月 │ │ │ │公司│ │ │日驗收│ │ │ │只 │20日│ │ │ │ │ │ │ │ │ │ ├────┼──┼───┼──┼───┼──┼───┼──┼───┼───┼────────┤ │12、消防│何堯│祚禎、│同年│8萬 │元上│B171 │同年│何堯政│8975元│同上 │ │栓標示線│政於│元上億│7月 │9750元│億企│ │9月 │於同年│ │ │ │、出入口│93年│ │28日│ │業有│ │16日│9月13 │ │ │ │危險告示│7月 │ │ │ │限公│ │ │日驗收│ │ │ │牌4面、 │28日│ │ │ │司 │ │ │ │ │ │ │中心線反│ │ │ │ │ │ │ │ │ │ │ │光標記80│ │ │ │ │ │ │ │ │ │ │ │只 │ │ │ │ │ │ │ │ │ │ │ ├────┼──┼───┼──┼───┼──┼───┼──┼───┼───┼────────┤ │13、設置│張素│優美佳│同年│9萬 │優美│B033 │同年│周明諄│9210元│同上 │ │廠商位置│丹於│、勝利│2月 │2100元│佳交│ │3月5│於同年│ │ │ │名牌3座 │93年│凱 │25日│ │通工│ │日 │3月5日│ │ │ │ │2月 │ │ │ │程行│ │ │驗收 │ │ │ │ │25日│ │ │ │ │ │ │ │ │ │ ├────┼──┼───┼──┼───┼──┼───┼──┼───┼───┼────────┤ │14、工業│何堯│信帆、│同年│8萬 │勝利│B158 │同年│何堯政│8400元│同上 │ │區方向標│政於│勝利凱│7月7│4000元│凱交│ │8月 │於同年│ │ │ │誌 │93年│ │日 │ │通工│ │18日│8月18 │ │ │ │ │7月6│ │ │ │程行│ │ │日驗收│ │ │ │ │日 │ │ │ │ │ │ │ │ │ │ └────┴──┴───┴──┴───┴──┴───┴──┴───┴───┴────────┘ (二)證人周玲梅施作部分(共計獲取不法利益23,617元):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不法利│不法利益金額之計│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益金額│算標準 │ │ │日期│ │ │ │ │ │ │人 │ │ │ ├────┼──┼───┼──┼───┼──┼───┼──┼───┼───┼────────┤ │1、鳳凰 │何堯│信帆、│同年│8萬 │信帆│B240 │同年│同年11│8517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路道路標│政於│偉明 │11月│5175元│企業│ │11月│月24日│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線3407公│92年│ │19日│ │有限│ │24日│何堯政│ │利潤標準表所載「│ │尺 │11月│ │ │ │公司│ │ │驗收 │ │道路工程」之淨利│ │ │17日│ │ │ │ │ │ │ │ │率10%計算 │ ├────┼──┼───┼──┼───┼──┼───┼──┼───┼───┼────────┤ │2、跳動 │何堯│偉明、│同年│7萬 │偉明│B265 │同年│同年12│7200元│同上 │ │路面標線│政於│勝利凱│12月│2000元│油漆│ │12月│月25日│ │ │ │設置16處│92年│ │22日│ │行 │ │24日│何堯政│ │ │ │ │12月│ │ │ │ │ │ │驗收 │ │ │ │ │18日│ │ │ │ │ │ │ │ │ │ ├────┼──┼───┼──┼───┼──┼───┼──┼───┼───┼────────┤ │3、廠商 │何堯│偉明、│同年│7萬 │偉明│B104 │同年│何堯政│7900元│依財政部所訂93年│ │位置圖廠│政於│祚禎 │5月 │9000元│油漆│ │5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名修改 │93年│ │20日│ │行 │ │31日│5月31 │ │利潤標準表所載「│ │ │5月 │ │ │ │ │ │ │日驗收│ │道路工程」之淨利│ │ │20日│ │ │ │ │ │ │ │ │率10%計算 │ └────┴──┴───┴──┴───┴──┴───┴──┴───┴───┴────────┘ (三)證人蕭位翰施作部分(共計獲取不法利益50,957元):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不法利│不法利益金額之計│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益金額│算標準 │ │ │日期│ │ │ │ │ │ │人 │ │ │ ├────┼──┼───┼──┼───┼──┼───┼──┼───┼───┼────────┤ │1、公園 │何堯│友禾、│同年│8萬 │友禾│B138 │同年│何堯政│8340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人行道維│政於│奇武 │5月 │3407元│營造│ │6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修 │92年│ │30日│ │工程│ │25日│6月25 │ │利潤標準表所載「│ │ │5月 │ │ │ │有限│ │ │日驗收│ │景觀工程」之淨利│ │ │27日│ │ │ │公司│ │ │ │ │率10%計算 │ ├────┼──┼───┼──┼───┼──┼───┼──┼───┼───┼────────┤ │2、工業 │何堯│友禾、│同年│9萬 │同上│B196 │同年│何堯政│9471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路排水溝│政於│旻耀 │9月 │4710元│ │ │9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改善增設│92年│ │15日│ │ │ │22日│9月22 │ │利潤標準表所載「│ │25m30cm │9月 │ │ │ │ │ │ │日驗收│ │濬水工程」之淨利│ │暗溝 │10日│ │ │ │ │ │ │ │ │率10%計算 │ ├────┼──┼───┼──┼───┼──┼───┼──┼───┼───┼────────┤ │3、工9路│何堯│同上 │同年│9萬 │同上│B192 │同年│何堯政│9240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菱型網圍│政於│ │9月8│2400元│ │ │9月8│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籬修復及│92年│ │日 │ │ │ │日 │9月8日│ │利潤標準表所載「│ │施作植草│8月 │ │ │ │ │ │ │驗收 │ │景觀工程」之淨利│ │磚 │26日│ │ │ │ │ │ │ │ │率10%計算 │ ├────┼──┼───┼──┼───┼──┼───┼──┼───┼───┼────────┤ │4、階梯 │何堯│友禾、│同年│9萬 │同上│B070 │同年│何堯政│9625元│同上 │ │打除補舖│政於│奇武 │3月 │6259元│ │ │4月8│於同年│ │ │ │、花木移│92年│ │19日│ │ │ │日 │4月8日│ │ │ │植 │3月 │ │ │ │ │ │ │驗收 │ │ │ │ │14日│ │ │ │ │ │ │ │ │ │ ├────┼──┼───┼──┼───┼──┼───┼──┼───┼───┼────────┤ │5、七星 │何堯│堃揚、│同年│7萬 │堃揚│B130 │同年│何堯政│7717元│依財政部所訂93年│ │溝疏浚- │政於│奇武 │7月 │7175元│工程│ │7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因7/2水 │93年│ │14日│ │行 │ │16日│7月16 │ │利潤標準表所載「│ │災堆積 │7月 │ │ │ │ │ │ │日驗收│ │濬水工程」之淨利│ │ │13日│ │ │ │ │ │ │ │ │率10%計算 │ ├────┼──┼───┼──┼───┼──┼───┼──┼───┼───┼────────┤ │6、綠地 │何堯│同上 │同年│6萬 │同上│B066 │同年│何堯政│6564元│依財政部所訂93年│ │整地(光 │政於│ │4月 │5646元│ │ │4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明段1號)│93年│ │21日│ │ │ │23日│4月23 │ │利潤標準表所載「│ │ │4月 │ │ │ │ │ │ │日驗收│ │景觀工程」之淨利│ │ │20日│ │ │ │ │ │ │ │ │率10%計算 │ └────┴──┴───┴──┴───┴──┴───┴──┴───┴───┴────────┘ (四)證人莊文烈施作部分(共計獲取不法利益65,561元): ┌────┬──┬───┬──┬───┬──┬───┬──┬───┬───┬────────┐ │編號及工│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不法利│不法利益金額之計│ │程名稱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益金額│算標準 │ │ │日期│ │ │ │ │ │ │人 │ │ │ ├────┼──┼───┼──┼───┼──┼───┼──┼───┼───┼────────┤ │1、路燈 │何堯│聖俐、│同年│7萬 │聖俐│B041 │同年│何堯政│6463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維修 │政於│政達 │2月 │1820元│機電│ │2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 │92年│ │20日│ │工程│ │27日│2月27 │ │利潤標準表所載「│ │ │2月 │ │ │ │顧問│ │ │日驗收│ │水電工程」之淨利│ │ │12日│ │ │ │有限│ │ │ │ │率9%計算 │ │ │ │ │ │ │公司│ │ │ │ │ │ ├────┼──┼───┼──┼───┼──┼───┼──┼───┼───┼────────┤ │2、全區 │何堯│同上 │同年│9萬 │同上│B144 │同年│何堯政│8468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路燈接地│政於│ │5月 │4091元│ │ │6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電阻檢修│92年│ │22日│ │ │ │25日│6月25 │ │利潤標準表所載「│ │ │5月 │ │ │ │ │ │ │日驗收│ │電路工程」之淨利│ │ │16日│ │ │ │ │ │ │ │ │率9%計算 │ ├────┼──┼───┼──┼───┼──┼───┼──┼───┼───┼────────┤ │3、路燈 │何堯│同上 │同年│8萬 │同上│B178 │未註│何堯政│7767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檢修54盞│政於│ │8月 │6310元│ │ │明,│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 │92年│ │21 │ │ │ │付款│8月26 │ │利潤標準表所載「│ │ │8月4│ │日 │ │ │ │日期│日驗收│ │水電工程」之淨利│ │ │日 │ │ │ │ │ │8/27│ │ │率9%計算 │ ├────┼──┼───┼──┼───┼──┼───┼──┼───┼───┼────────┤ │4、路燈 │何堯│聖利、│同年│8萬 │聖利│B220 │同年│何堯政│7645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迴路控制│政於│政達 │9月 │4953元│水電│ │10月│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盤維修- │92年│ │25日│ │行 │ │28日│10月28│ │利潤標準表所載「│ │工14路 │9月 │ │ │ │ │ │ │日驗收│ │電路工程」之淨利│ │ │25日│ │ │ │ │ │ │ │ │率9%計算 │ ├────┼──┼───┼──┼───┼──┼───┼──┼───┼───┼────────┤ │5、辦公 │何堯│聖俐、│同年│6萬 │聖俐│B042 │同年│何堯政│6010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室燈具更│政於│政達 │2月 │6780元│機電│ │2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換52具、│92年│ │14日│ │工程│ │27日│2月27 │ │利潤標準表所載「│ │冷氣位置│2月 │ │ │ │顧問│ │ │日驗收│ │水電工程」之淨利│ │更改 │12日│ │ │ │有限│ │ │ │ │率9%計算 │ │ │ │ │ │ │公司│ │ │ │ │ │ ├────┼──┼───┼──┼───┼──┼───┼──┼───┼───┼────────┤ │6、路燈 │何堯│聖利、│同年│8萬 │聖利│B005 │93年│何堯政│7541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檢修 │政於│政達 │12月│3790元│水電│ │1月7│於92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 │92年│ │22日│ │行 │ │日 │12月29│ │利潤標準表所載「│ │ │12月│ │ │ │ │ │ │日驗收│ │水電工程」之淨利│ │ │8日 │ │ │ │ │ │ │ │ │率9%計算 │ ├────┼──┼───┼──┼───┼──┼───┼──┼───┼───┼────────┤ │7、路燈 │張素│聖俐、│同年│8萬 │興泰│B082 │同年│何堯政│7458元│依財政部所訂93年│ │檢修 │丹於│興泰 │3月 │2877元│水電│ │4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 │93年│ │22日│ │工程│ │20日│4月20 │ │利潤標準表所載「│ │ │3月 │ │ │ │有限│ │ │日驗收│ │水電工程」之淨利│ │ │19日│ │ │ │公司│ │ │ │ │率9%計算 │ ├────┼──┼───┼──┼───┼──┼───┼──┼───┼───┼────────┤ │8、廠商 │張素│聖俐、│同年│1萬 │聖俐│B083 │同年│何堯政│1500元│依財政部所訂93年│ │路燈遷移│丹於│政達 │4月 │6672元│機電│ │4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挖斷路燈│93年│ │16日│ │工程│ │26日│4月26 │ │利潤標準表所載「│ │電纜線 │4月 │ │ │ │顧問│ │ │日驗收│ │電路工程」之淨利│ │ │16日│ │ │ │有限│ │ │ │ │率9%計算 │ │ │ │ │ │ │公司│ │ │ │ │ │ ├────┼──┼───┼──┼───┼──┼───┼──┼───┼───┼────────┤ │9、路燈 │張素│聖俐、│未註│7萬 │同上│B109 │同年│何堯政│6406元│依財政部所訂93年│ │檢修一批│丹於│興泰 │明 │1180元│ │ │6月8│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 │93年│ │ │ │ │ │日 │6月3日│ │利潤標準表所載「│ │ │5月 │ │ │ │ │ │ │驗收 │ │水電工程」之淨利│ │ │18日│ │ │ │ │ │ │ │ │率9%計算 │ ├────┼──┼───┼──┼───┼──┼───┼──┼───┼───┼────────┤ │10、更新│何堯│聖俐、│同年│7萬35 │同上│B028 │同年│何堯政│6303元│依財政部所訂93年│ │服務大樓│政、│政達 │2月4│元 │ │ │2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內部供電│張素│ │日 │ │ │ │18日│2月18 │ │利潤標準表所載「│ │線路 │丹於│ │ │ │ │ │ │日驗收│ │電路工程」之淨利│ │ │93年│ │ │ │ │ │ │ │ │率9%計算 │ │ │2月 │ │ │ │ │ │ │ │ │ │ │ │30日│ │ │ │ │ │ │ │ │ │ └────┴──┴───┴──┴───┴──┴───┴──┴───┴───┴────────┘ (五)證人陳唐淑祐施作部分(共計獲取不法利益85,537元):┌────┬──┬───┬──┬───┬──┬───┬──┬───┬───┬────────┐ │工程名稱│申請│估價單│決標│得標金│得標│傳票號│發票│驗收日│不法利│不法利益金額之計│ │ │人及│家數 │日期│額 │商 │碼 │日期│及主驗│益金額│算標準 │ │ │日期│ │ │ │ │ │ │人 │ │ │ ├────┼──┼───┼──┼───┼──┼───┼──┼───┼───┼────────┤ │1、工20 │何堯│先鋒、│同年│9萬 │先鋒│B179 │同年│何堯政│9875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路綠帶植│政於│蒔欣 │7月 │8750元│園藝│ │8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草 │92年│ │31日│ │有限│ │11日│8月21 │ │利潤標準表所載「│ │ │7月 │ │ │ │公司│ │ │日驗收│ │景觀工程」之淨利│ │ │31日│ │ │ │ │ │ │ │ │率10%計算 │ ├────┼──┼───┼──┼───┼──┼───┼──┼───┼───┼────────┤ │2、工業 │何堯│勁揚、│同年│6萬 │勁揚│B213 │同年│何堯政│6539元│同上 │ │路底植裁│政於│蒔欣 │10月│5396元│景觀│ │10月│於同年│ │ │ │ │92年│ │8日 │ │有限│ │9日 │10月9 │ │ │ │ │10月│ │ │ │公司│ │ │日驗收│ │ │ ├────┼──┼───┼──┼───┼──┼───┼──┼───┼───┼────────┤ │3、工20 │何堯│資園、│同年│7萬 │資園│B252 │同年│何堯政│7900元│同上 │ │路綠帶整│政於│群昇 │12月│9000元│營造│ │12月│於同年│ │ │ │理植裁( │92年│ │8日 │ │有限│ │9日 │12月9 │ │ │ │光隆9、 │12月│ │ │ │公司│ │ │日驗收│ │ │ ├────┼──┼───┼──┼───┼──┼───┼──┼───┼───┼────────┤ │4、車庫 │何堯│群昇、│同年│7萬 │群昇│B015 │同年│何堯政│9360元│依財政部所訂92年│ │後畸零地│政於│冠飛 │1月 │2000元│營造│ │1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雜物清除│92年│ │20日│ │股份│ │27日│1月24 │ │利潤標準表所載「│ │ │1月 │ │ │ │有限│ │ │日驗收│ │廢棄物清理工程」│ │ │14日│ │ │ │公司│ │ │ │ │之淨利率13%計算 │ ├────┼──┼───┼──┼───┼──┼───┼──┼───┼───┼────────┤ │5、路樹 │何堯│資園、│同年│9萬 │資園│B107 │同年│何堯政│12480 │同上 │ │樹穴清除│政於│群昇 │5月 │6000元│營造│ │5月 │於同年│元 │ │ │ │92年│ │23日│ │有限│ │30日│5月29 │ │ │ │ │5月 │ │ │ │公司│ │ │日驗收│ │ │ │ │14日│ │ │ │ │ │ │ │ │ │ ├────┼──┼───┼──┼───┼──┼───┼──┼───┼───┼────────┤ │6、清除 │何堯│同上 │同年│8萬 │同上│B212 │同年│何堯政│11570 │同上 │ │工9 路、│政於│ │10月│9000元│ │ │10月│於同年│元 │ │ │13路兩旁│92年│ │8日 │ │ │ │9日 │10月9 │ │ │ │綠地雜物│10月│ │ │ │ │ │ │日驗收│ │ │ │ │1日 │ │ │ │ │ │ │ │ │ │ ├────┼──┼───┼──┼───┼──┼───┼──┼───┼───┼────────┤ │7、工8路│何堯│同上 │同年│9萬 │同上│B084 │同年│何堯政│9785元│依財政部所訂93年│ │畸零地舖│政於│ │4月 │7850元│ │ │5月 │於同年│ │度有關營造業同業│ │設水及擋│93年│ │29日│ │ │ │10日│5月10 │ │利潤標準表所載「│ │土牆、全│4月 │ │ │ │ │ │ │日驗收│ │景觀工程」之淨利│ │區○○道│28日│ │ │ │ │ │ │ │ │率10%計算 │ │路緣石整│ │ │ │ │ │ │ │ │ │ │ │修 │ │ │ │ │ │ │ │ │ │ │ ├────┼──┼───┼──┼───┼──┼───┼──┼───┼───┼────────┤ │8、工11 │何堯│先鋒、│同年│8萬 │先鋒│B019 │同年│何堯政│8429元│同上 │ │路西側綠│政於│蒔欣 │2月2│4290元│園藝│ │1月 │於同年│ │ │ │地綠化 │93年│ │日 │ │有限│ │30日│1月30 │ │ │ │ │1月 │ │ │ │公司│ │ │日驗收│ │ │ │ │19日│ │ │ │ │ │ │ │ │ │ ├────┼──┼───┼──┼───┼──┼───┼──┼───┼───┼────────┤ │9、工14 │何堯│勁揚、│同年│9萬 │勁揚│B036 │同年│何堯政│9599元│同上 │ │路綠帶綠│政於│新藝園│3月2│5990元│景觀│ │3月9│於同年│ │ │ │化 │93年│事業有│日 │ │有限│ │日 │3月9日│ │ │ │ │3月1│限公司│ │ │公司│ │ │驗收 │ │ │ │ │日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