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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9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號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2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起訴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關於「被告乙○○於偵查中坦認上揭犯罪事實」,修改為「被告乙○○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上揭犯罪事實不諱」之文字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0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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