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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慧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1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弄8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7年度毒偵字第442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3 月10日執行完畢。另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8 月8 日釋放。詎甲○○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於97年8 月19日上午8 時許,在臺中縣龍井鄉○○路某網咖之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7年8 月21日15時許,為警在臺中縣沙鹿鎮○○里○○路97號前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支。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卷附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書各1 份。

㈢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 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款 、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7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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