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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6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05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零點貳貳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參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上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犯罪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應增列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見偵查卷第20頁);又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認罪,因其上開自白核與從其他方面調查所得之驗尿報告、扣案證物等事證相符,應屬事實,故亦予採為證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5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