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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國忠張國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5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3、20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貳肆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減刑,於96年8月30日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6年4月14日釋放出監,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先後於96年11月3日某時、96年12月16日16時許,分別在臺中縣大里市八媽廟附近,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嗣先後為警於96年11月6日17時許,在臺中縣龍井鄉○○路58號附近,及於96年12月19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民生北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49公克(驗餘淨重0.2487公克)而採其尿送驗追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張國忠

   書記官 樓希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 樓希英

法 官 張國忠

書記官 樓希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7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