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6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下同)94年間再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5年10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95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本件已構成累犯);又其曾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並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並經執行強制戒治,於92年4月18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9月12日22時許,在臺中市西區中興里中興六巷28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9月14日20時50分許,在警局接受尿液採驗,結果呈毒品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得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