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九六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