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3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邢建緯律師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並均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嗣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九十七年六月五日、八月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並自八月五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茲本院訊問後,認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七年十月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