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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黃家慧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96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49號),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下同)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1月31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送強制戒治,原強制戒治應執行至93年2月12日,惟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釋放,該次強制戒治未執行完畢,並因該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於93年10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本件已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於96年12月10日18時30分許,在其臺中縣大安鄉○○村○○路100巷3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11日因另涉竊盜案件,經警徵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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