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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家慧黃炫中黃賢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5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4號(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黃賢婷

書記官 江美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5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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