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5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4號(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0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