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三元戴博誠高英賓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廖健男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尚澤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謝文欽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錦堂律師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被告
范席綸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貳之十之㈦內關於「追徵其價額」之記載,均更正為「以其財產抵償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有上開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三元

法官 戴博誠

法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