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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曾佩琦郭德進王國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金訴字第17號、96年度金重訴字第3336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204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王國棟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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