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賴妙雲、黃家慧、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松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蘭 原 告 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煉 原 告 大智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日上 原 告 紀世榮即超捷工業社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丁○○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戴士禮 被 告 乙○○ 宗源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宗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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