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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賴妙雲黃家慧黃炫中

原告
林松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蘭
原告
天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煉
原告
大智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日上
原告
紀世榮即超捷工業社
原告
甲○○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戴士禮
被告
乙○○
被告
宗源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宗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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