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王世華、莊嘉蕙、丁智慧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鑫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鑫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太陽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訴字第29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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