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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曾佩琦郭書豪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告
佳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戊○○

      甲○○

      丁○○

           之6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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