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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賴妙雲黃家慧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告
丁○○
被告
戊○○原名蔡芃可

      丙○○

           2樓之1

      甲○○

      乙○○

           之14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96年度重訴字第4146號、96年度金重訴字第42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戊○○、丙○○、甲○○、乙○○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丙○○、甲○○、乙○○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認定被告戊○○、丙○○、甲○○、乙○○犯罪嫌疑不足,除就被告丙○○部分諭知無罪判決外,被告甲○○、戊○○、乙○○部分,則因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此部分詐欺取財罪名如成立,與論罪科刑之違反公平交易法犯行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炫中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