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 告 全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欉瑞清 被 告 甲○○ 被 告 魏子聖即魏子聖會計事務所、弘祥會計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01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楊文廣 法 官 周玉蘭 法 官 劉敏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