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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賴妙雲江奇峰黃家慧

原告
乙○○
被告
大子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甲○○
法定代理人

          9號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9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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