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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周瑞芬陳思成楊曉惠

原告
健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以刑事訴訟為標準,民事訴訟法上關於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並不適用 (十二年統字第一八三七號、二十一年院字第六四九號解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至第十條合併審判,及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是故,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所謂之「該法院之民事庭」,應指與管轄刑事訴訟案件之刑事庭同屬之法院民事庭而言,殊無准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分屬二不同法院管轄之餘地,否則即與附帶之旨有違,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再研究意見可資參酌。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雖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更字第6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於本院,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397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更 (二)字第3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此有歷次判決書附卷可佐,故依前揭一之說明,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分屬二不同法院管轄之餘地,則本件原告就被告所涉犯商標法案件所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從由本院管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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