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97年度訴字第1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周瑞芬、陳思成、楊曉惠
- 法定代理人簡嘉琪、林政鍠、乙○○
- 原告普拉瑞斯創意整合有限公司法人、達文西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聖橋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普拉瑞斯創意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琪 原 告 達文西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鍠 被 告 聖橋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之3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97年度訴字第14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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